首页 优秀范文 论文指导论文

论文指导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3 11:13:39

论文指导论文

论文指导论文第1篇

根据我个人学习《决议》的初步体会,我国教育工作者要善于学习运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来指导对青少年进行“三主义”、“三德”、“三观”的思想教育,这是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好《决议》基本任务的关键。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其主要内容是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为动力,以增强社会主义综合国力为标志,以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为目的;明确农业是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教育是现代化建设的智力基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国民经济能够长时期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基本分配形式,其他分配方式作补充;使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逐步实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三步走”的战略部署,即第一步实现温饱,第二步达到小康,第三步争取在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程度,基本上实现四个现代化。

大家知道,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通过以蒸汽机为标志的首次产业革命,以电动机、内燃机为标志的第二次产业革命,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为人类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并逐步形成全球经济发展、文化交流一体化。但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基本矛盾而派生出来的经济危机和抢夺世界市场而由德国资产阶级发动的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又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尽管现在发生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可能性较小,但这种制度长期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领土纠纷、各民族之间不同的而产生的矛盾,从而形成的地区间的局部战争至今不断,为了从根本上发动战争和制造灾难的资本主义制度,列宁领导1917年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中国人民“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此可知,即将过去的20世纪,也就是战争和革命的世纪。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整个建设过程中,要吸取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历史教训,这个教训概括起来就是六轻六重:“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重物质,轻精神;重经济;轻环保;重个人,轻集体;重本国,轻世界”。由此产生少数人富、多数人穷,一国之内和世界范围的两极分化,世界上少数富国强国,借“人权”、“民主”、“自由”等幌子,对大多数穷国、弱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行经济上的掠夺、将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污染转嫁到第三世界的双料殖民主义。

为了不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现代化的老路,我们党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和现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再三强调:我国实行农业、工业、科技、国防四个现代化,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要协调发展,城乡一起现代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环境保护生态文明一起抓。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倡导富国与穷国、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一律平等,引导全人类向和平、发展、进步、繁荣方向前进。

各级各类学校在学习和落实《决议》过程中,同时要学习和贯彻邓小平教育思想,其别要重视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教育目标,“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师重教”。我认为,坚持“三个面向”,培养“四有新人”、实行“三个尊重”,这既是邓小平教育思想的精髓,又是落实《决议》必须掌握的指导思想的要点。因此,要将学习落实《决议》和坚持贯彻邓小平教育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

邓小平提出的“三个面向”中主要是教育要面向现代化,即要求教育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大家知道,过去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就是现代化就等于工业化,由农业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它既未区分古代小农经济和现代大农业经济,又未考虑当今世界57.7亿人口中,发达国家只占11.7亿人口,46亿人口都属于发展中国家,而这些国家80%的人口都在农村,如果农村、农业、农民不现代化,这些国家就根本谈不上现代化。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现代化是“用农村的愚昧、落后创造城市的文明、进步”。现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不再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现代化的老路,而要走城乡一起现代化的新路。中国一直强调农业、工业、科技、国防四个现代化,并且再三强调要把加强农业放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从而实现城乡一起现代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农村进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广大农民创办起上千万个乡镇企业,据1995年的统计,全国共有乡镇企业2463万家,总产值520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9.28%,出货值4400亿元,利税3095亿元,从业人员1.26亿人,占全国剩余劳动力的一半,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四分之一。实行亦工亦农,就地利用物力和人力资源来发展乡镇企业,使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就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落后、农业脆弱、农民贫困的状况,在实现温饱的基础上尽快地奔赴小康。现在我国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已经有了良好的起步。例如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总结该村经济腾飞有三靠:一靠教育,二靠政策,三靠干部。华西村早已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现正在普及高级中等教育。华西村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也就决定了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时,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人际关系。

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三主义”、“三德”、“三观”思想教育中,要以“育人”为中心、“做人”为主线,来规划和实施《决议》。正如《决议》所指出的,要教育人民成为“四有”人民,教育干部成为“四有”干部,特别要教育好青年,教育好后代。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在“三个面向”战略方针指导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以学校为主阵地,加强家庭教育,优化整个社会的育人环境,从各个方面各条战线形成培养“四有”新人的合力,从小至大,逐步养成“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里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四有’好公民”。为此,要注意研究和改进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善于利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育人”和“做人”的有利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有利因素大致上有三点。一是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我国是世界上生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平均每年10%左右的增长率。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发展得比资本主义更快一些、更高一些,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增长,我国的综合国力有所增强,广大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二是城乡落后面貌正在得到迅速改变。我国不仅用占世界7%的耕地来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而且是改变农村落后、愚昧状况最好的国家。据统计,中国1978年有贫困人口2.5亿人,经过党和政府实行推广科技的“星火”计划,改良耕作技术和推广优良品种的“丰收”计划,实行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的“燎原”计划,经过18年的努力,我国的贫困人口已减少到目前的6500万人,也就是说,78%的人已经脱贫致富了。以为核心的党中央,最近已下决心,要在2000年前,努力解决剩下的6500万人的贫困问题,从而使12亿人都一齐奔向小康。三是我国在物质文明建设获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正在大力抓紧精神文明建设,不仅涌现出张家港市、天津市和平区等先进典型,而且还涌现出徐虎和李素丽等模范人物,他们都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今后将随着《决议》的落实,逐步达到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在全国范围形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这就可以避免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物质文明上去了,精神文明滑下来的老路。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忽视精神文明建设而产生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受到很大损害;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产生困惑和动摇。这些消极因素,又会对学校进行“三主义”、“三德”、“三观”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各级各类学校应善于充分利用社会有利因素来克服负面影响,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摆事实、讲道理,使学生能够认真形势,明白道理,增强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定能成功的信心。

第二,进行“三主义”、“三德”、“三观”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知行合一的原则。要把课堂讲道理和走向社会了解国情有机地结合起来,学校要善于利用、国家教委有关领导部门的倡导,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要让学生看一百部好电影,唱一百首革命歌曲,看一百本好书,参观一百个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项活动。同时,学校自身也因地因校制宜开展校庆活动、运动会、艺术节,升国旗、唱国歌,请劳动模范、老干部、老红军和老校友作报告、讲传统,收到知情意行相统一的实效。切忌“假、大、空”,搞形式主义。

第三,要把校园文化建设和文明城市、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校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校园文化建设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硬件主要指校舍、教室、实验室、图书仪器设备和校园的整个布局力求绿化、美化;软件建设主要指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各种规章制度等精神面貌方面的具体要求。在当前国家财力物力有限和教育经费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精神,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地来从事校园文化建设。硬件建设力求简朴、实用、大方、优美,软件建设力求高尚、育人、实效。要力求使校园文化建设既能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又能符合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使校园文化建设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起示范作用。

第四,在“三德”教育过程中,要力求做到以社会公德为标准,以职业道德为重点,以家庭美德教育为基础,使三者有机地形成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合力。目前,我国12亿人口生活在3.2亿个城乡居民家庭之中,每个家庭都是整个社会的基层细胞,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就要依靠3.2亿家庭。在家庭美德建设过程中,既要发扬中华民族子女孝顺父母长辈的美德,夫妻双方忠诚相爱、白头偕老、关心爱护子女的传统美德,又要具有男女平等、爱好学习、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家庭成员中只有切实做到子女对老人尽“孝”、夫妻双方忠诚相待、父母对子女既爱又教,才能达到家庭美德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有少数男女青年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性解放的消极影响,我们要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克服这种消极影响。

至于说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人们常说:“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是很有道理的。虽然天下父母皆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良好愿望,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日愈增多,许多年青父母正在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良好的家教,但也有不少父母对子女成才的期望过高和受到不上大学不成才的应试教育的影响,家教不甚得法,往往采取加重子女学习负担的方式(如有些学校布置更多的作业,让子女上英语班、计算机班或其他学科补习班等),为使子女能考上重点大、中、小学,忙得不亦乐乎。正如一个人食之过多的东西反而消化不良一样,不仅收效不大,反而有损于孩子的健康。更有甚者,为了使孩子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习,就不让孩子参与家务劳动,使孩子变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少爷小姐,这就难于使他们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许多学校现在都在举办家长学校,引导家长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从孩子的心理、生理、兴趣、爱好的实际出发,因材施教。这种做法应该提倡。

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校中尊老师,家中孝父母”的教育。现在我国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小型家庭日愈增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大家庭日愈减少,儿孙利用节假日去看望父母、祖父母,享受一次“天伦之乐”,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年青人,平时对父母少奉献而多索取,父母故去时兄弟姊妹之间去争夺父母有限的遗产,甚至有人把失去生活能力的父母推之门外而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这种不良现象也要在家庭美德建设过程中加以克服,并坚决杜绝。

我国现代化建设,要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路线指导下,依靠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和各界知识分子开拓创新,奋发努力,艰苦奋斗,创造出日益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当前的问题就在于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质量不高、效益较差、浪费很大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一要进行技术开发,二要加强科学管理,三要靠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而这三者都要依靠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现在活跃在各行各业的职业岗位上亿万的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只要有李素丽、徐虎式的高尚职业道德,就会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贡献。

论文指导论文第2篇

    正是因为毕业论文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所以长久以来,很多学者都从各方面对毕业论文指导模式做了探讨和研究,有的从学校和企业,学校和研究所等着手研究,比如:樊崇艺等学者提出的校企联合指导模式.在其研究中还结合了多年的实践经验对校企联合指导毕业论文中应重点关注的环节及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3]此外,施英德、邓诗峰等人提出的所谓的校所毕业论文合作指导新模式,也就是大型现代化企业下属研究所与高校合作,发挥其企业在研究课题、研究人员和科研设备上的优势,合作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的可行之路。[4]这两种模式后发展成为非常热门的产学研结合,成为毕业论文指导的推手;还有的学者从毕业论文涉及到的主体来进行模式的阐述,比如吉朝晖等学者提出的“四位一体”指导模式,即分别从学生、教师、学校、公众四位主体出发,从写作动机、引导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四个层面对学生毕业论文质量进行分析和研究。[5]还有的学者从更宏观的角度,论文指导的过程入手分析论文指导模式,比如:李立新、田广增提出的“开放式”指导模式,所谓“开放式”指导,即是通过毕业论文指导时,时间上要提前、内容上要多元、学科上要交叉、交流上要建立平台的途径,达到毕业论文(设计)在时间上延伸,空间上交叉的目的,从而实现论文指导上的多元化发展,在课题专业上的延展性发展,在指导交流方式上平台化发展。[6]蒋颖学者提出的“三位一体”模式,即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设性地提出了一套初步的适应新形势的高校中文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方法,以网络指导为主,以课堂教学为辅,同时以学生课外学术活动为引,这样既能达到不增加教师和学生的负担,又能实现将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与本科生四年的学习生活联系在一起。“以网络指导为主,以课堂教学为辅,同时以学生课外学术活动为引”,这样一种模式可以称为“三位一体”的新方法。“三位”指的是:网络指导、课堂指导、课外引导,“一体”是指将上述三种指导方法融入渗透到大学生四年的学习生活中。特别是在现代信息社会,这样的指导方式更是全方位的,不容易让学生觉得烦感和无趣。[7]以上各种模式都丰赡了毕业论文指导理论,但是遗憾之处,都是从宏观角度来谈,鲜有学者从具体的论文指导过程,师生信息互动,学生的吸收接纳情况来谈。但也正是这一方面,学生的兴趣低,影响了毕业论文的完成和完善。学生的低参与度对现有论文指导模式形成了较大的挑战。

    二、现有闽台合作办学毕业论文指导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台湾导师的指导

    闽台合作项目中,台湾方面所给予的论文指导,若是面对面、一对一,成本高昂,费用过大,所以就有必要借助于网络,实施指导。但是,在网络指导中,论文指导基本上是单向度的信息流通,而且受媒介条件所限,提问的自由度被大大降低,传递信息不够全面和具体,主观臆断较多。同时,学生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会随之愈加强烈。甚而,将网络指导和教师指导混为一谈,视教师指导为网络指导之一种。

    (二)大陆学生的态度

    基本上所有的毕业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要性都认识不足,这就直接导致了对毕业论文的应付态度。一是临近毕业,大量的实习、招聘以及大四本身所开具的课程都让毕业生们觉得心力交瘁;二是很多毕业生本身对科学研究的抗拒,缺乏科研精神和创新精神,觉得毕业论文是索然无趣的,为了毕业不得不去做的一项无聊工作。其实毕业论文是大学生大学阶段理论素养、思辩能力、基础知识、创新精神以及专业学习情况的综合体现,最能反映大学生的水平。这就要求指导老师们不能按照原有模式和惯例,必须研究毕业生心理和做事情的思路,对症下药,才能解决同学们毕业论文质量差的问题。从他们感兴趣的途径出发,刺激他们的求知欲,去完成高质量的论文。

    三、ELM模式在网络指导中的的应用

    (一)ELM理论简介

    在态度改变的研究领域,心理学家理派蒂(RichardE.Petty)和卡乔鲍(JohnT.Cacioppo)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一种很有影响的态度改变理论,即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TheElaborationLikel-ihoodModel)简称ELM理论,探讨了受众态度转变的不同说服路径。ELM的基本假设是:信息接收者是有形成有用态度准备的。他们能够思考或加工说服信息,而说服信息的目的是使个体或全体接受者的态度发生改变。此理论把态度改变归结为中枢说服和边缘说服两条路径。中枢路径认为态度改变是受众认真考虑和整合说服信息的结果,即受众进行精细的信息加工。综合多方面的信息与证据,深思熟虑,然后形成一定的态度。其显着的特点是它需要高水平的动机和能力去加工说服信息的核心成分,即用中枢路径加工的人将更深刻地考虑说服信息,需要较多的认知资源。但如果说服信息与受众关联性不高,不能引起人们兴趣,或者因为个体知识、经验有限无加工能力,那么态度的改变就会通过边缘路径来完成。边缘路径认为态度的改变不在于认真思考说服信息的内容,无需进行逻辑推理和深入思考,而是根据一些边缘线索得出结论来形成态度。个体使用边缘路径时将不会很深地考虑说服信息,但会形成一种基于信息情境成分的态度。此路径更多地依赖于情感迁移、直观推断或其他自动的信息加工过程,所需的认知资源也较少。[8]

论文指导论文第3篇

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所需资料和文献搜索和查找唾手可得,加之各高等院校图书馆都购买了诸如万方、CNKI、PQDT外文学位论文等大量电子文献数据库,很多学生在本科毕业论文研究过程中,大量借鉴已有文献成果,有些属于参考借鉴,而有些却属于简单修改,甚至存在使用原文成果问题,最严重的存在主干章节内容完全雷同问题,这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是相比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目前对本科毕业论文学术不端的关注严重不足,加之本科毕业论文一般不像硕博士论文那样会入电子文献数据库,也缺乏社会监督手段。

2管理流程不够规范,监控力度小

本科毕业论文实际上涉及环节众多,并不亚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绝大部分高校都有规范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办法,但实际上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加之很多高校关注的重点都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对本科毕业论文流程执行情况监控不到位,导致在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重要环节存在马马虎虎走过场,甚至忽略某些环节的问题。管理流程的不规范一定程度上会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不重要的错觉,从而影响到论文的研究。

3提高经济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水平的思考

本科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本科阶段教育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学生本科阶段所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的综合运用[5],一个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的水平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等学校该专业的教学质量。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注重发现和解决毕业论文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千方百计提高毕业论文水平。近年来,笔者指导经济学及其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30余位,结合指导实践,认为提高经济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高度重视命题环节,确保高水平命题

本科毕业论文从命题开始,命题水平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毕业论文的水平。指导教师必须在命题上投时间,用精力,花心思。要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审查往年命题,避免重复命题;要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实际,选定确定的小的命题点,避免命题过大;要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抓住现实经济问题、经济热点进行命题;要注重命题的综合性,尽量多地使用学生本科阶段所学知识。近年来,笔者在本科毕业论文命题中,坚决杜绝命题重复现象,命题过程紧密结合实际,如结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热点领域问题,结合了长株潭城市群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很多命题需学生综合运用宏微观经济学、统计学、产业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很多学科所学知识,等等。

3.2加强论文写作指导,防范抄袭现象

由于本科阶段以课程学习为主,而本科毕业论文属于具有一定研究性质的综合性工作,本科生在论文研究和写作过程往往面临众多困难,“师傅领进门”的作用十分重要。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在文献搜集、文献分析、理论研究、模型建立、数据收集、实证分析、论文写作等诸多方面进行充分指导,以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同时,要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科研观念,懂得学术不端行为尤其是抄袭和剽窃等行为的极端严重危害性,鼓励学生提自己的观点,有自己的思路,用自己的方法。如笔者在指导学生进行城市群综合发展水平评估研究时,对学生在十大城市群指标数据搜集、统计软件SPSS使用、评估方法研究等各环节都进行了长时间指导,保证了毕业论文高质量、按进度完成。同时,学校可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文献、数据真实性检验等工作,防范本科毕业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3.3强化毕业论文各环节管理和监控力度

本科毕业论文涉及环节众多,以经济学专业为例,一般包括教师命题、学生选题、教师编写任务书、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论文存档等环节。高等学校要制定规范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加强监控力度[6],在各环节应综合学校、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本科教学督导组等各方力量,或成立专门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委员会,利用抽查相关文档、现场检查等各种方式进行督查,确保毕业论文流程的规范性,确保关于本科毕业论文的各项规定得到实施。

4结束语

论文指导论文第4篇

一、明确预习指导的序列层次

预习能力的形成是一个从不会到会、由低级到高级、由不习惯到习惯、由粗浅到精细的实践过程。指导中要有层次性,力求循序渐进的螺旋上升。新大纲关于预习的要求其序列层次是:

三年级:学习按要求预习课文。能借助字典学习生字词,初读课文,提出问题。

四年级:学习预习课文。能自学生字词。初步了解课文内容,提出疑难问题,初步养成预习习惯。

五年级:能预习课文。了解课文内容,提出疑难问题,养成预习的习惯。

二、讲究预习指导的一般策略

1.预习进度应遵循从课内到课外,先扶后放的程序。

预习开始阶段,应将学生的预习安排在课内,在教师的帮助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预习的时间和质量,有利于小学生在集体的制约、影响和带动下,学会预习。引上预习之路以后,即可运用课内学到的方法进行课外预习。逐步减少课内预习,循序增加课外预习。使学生逐步由被动预习过渡到主动的独立的预习。

2.预习内容要精心设计,符合“四性”原则。

“预习”列入新教材课例之后,教师要结合实际认真分解“预习”要求,设计具体的预习题目,以利学生更加明确预习的方法和具体目标。预习内容的设计要体现“四性”原则。

①针对性原则。

即针对教材训练目标、课文内容以及学生实际能力,布置预习题目。

②趣味性原则。

预习题要避免千课一面的公式化倾向,要形式活泼多样,注意激发学生学文情感和求知欲望,促动他们愉快地主动地探索问题。

③操作性原则。

预习题的设计既要反映明确的学习要求,也要提示操作程序和预习要领。有了操作性的指令,学生就不会离开读书过程去机械思考问题,预习才能到位。

④可接受性原则。

预习是利用学生已有知识进行自学与探索新知识过程的第一步。预习新课要考虑学生的知识背景,考虑学生接受能力。要求过高,学生无法达到,要求过低,学生感到索然寡味,没有效果。

3.预习评价要注重督促检查、及时反溃

预习的直接目的与作用是为学习新知做准备,这种准备包括:对已知的复习;对新知的初步认识;初步了解新知的难点并孕发质疑点;对学习新知识的心理准备。有布置,就要有督促检查。教师可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程度不同的学生的预习情况。检查可在预习中进行,亦可在讲读中有机穿行。检查的方式很多,诸如试读、试讲、试译、复述、回答问题、看预习笔记等等。无论哪种方式的检查,检查后都要对该次预习情况进行讲评。讲评中以鼓励为主。讲评后提出改进意见,以推动下次的预习。培养学生预习习惯,主要是靠学生持之以恒的预习实践。只要长期坚持,教师评价引导得当。学生的预习水平便会不断提高,良好的预习习惯便能逐步养成。

三、教给预习的具体方法

1.常规性预习四步法。

第一步,初读课文,了解概况。先把课文读一遍,了解课文大概内容,有个初步印象。第二步,划出字词,查阅注解。划出不理解、不认识的字、词以及不理解的句子,然后查阅工具书给生字词注音,写上注解。实在不能理解的,在听课时作为重点。第三步,标号分段,归纳大意。给自然段标号,再写出每段大意。根据自然段的大意再分出意义段,并试看归纳段意。高年级还可试着归纳每课中心思想。第四步,思考练习,提出问题。阅读课文后,看一看后面的思考与练习,然后试着做一做。通过对一些问题的解答,加深对课文的理解。

2.特殊性预习六法。

特殊性预习法是指读不同类型文章所采取的独特的方法,是相对“常规性预习法”而言的。“常规学法”是基础,“特殊学法”是发展。不同的课文,有不同的特点,如果能根据课文的某一特点进行预习,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1)“四素”“六句”法。对于初学记叙文的学生,让他们在预习课文中找出记叙文的四个要素,即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做了一件什么事。进一步要求从事情经过的记叙中,抓住主要的句子,分别从表述动作、听觉、视觉、感觉、思念和言语行为等方面加以理解。从而了解记叙脉络和具体感知各种行为记叙句的表述功能。因为记叙文主要是写“人做事”(或“拟人做事”),“人做事”的经过不外乎是通过六种外显的或内隐的行为方式进行。六种行为方式转换到书面表述,就是六种行为记叙句。

(2)实验演示法。教材中有些常识性的课文,涉及到自然科学知识,不易弄明白,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动手演示。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预习兴趣,又加深了对课文内容的理解。例如,《皮球浮上来了》、《称象》、《捞铁牛》等课文都是讲浮力的道理,都可提示学生回家结合预习做一个小小的实验。

(3)填表法。有些反映现代科技发展的说明文,分门别类的,条理很清楚。教师可以根据课文内容和训练重点,设计表格(表格内容栏可以有引例,也可以没有引例),让学生通过预习填写。表填好了,课文内容也就基本理解了。

(4)情境法。教学童话、寓言、故事以及状物写景之类课文,可以通过游戏、演唱、观察等活动,让学生预先感触有关情和景,激发兴趣,丰富感知,使其对课文内容有更直接的领会。如预习《爬山虎的脚》,提示学生去观察“爬山虎”这种植物的生长状况。预习《春天来了》、《秋天》、《初冬》等表现季节特征的课文时,可布置学生到大自然中去“寻找春天”、观察秋景,或在课前教唱“冬天的歌”。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带有情绪色彩的心理意向活动。由于形式新颖、活泼、有趣,内容又与课文印证相关,学生在快乐的情境中,理解了课文,又得到了学法的启迪。

(5)图示法。一是提示学生找寻或查看有关图片资料。如预习《长城》、《颐和园》、《南京长江大桥》等课文,可让学生找有关介绍它们的图片资料。通过看图初步感知宏伟建筑的壮丽。预习《动物的远游》,可以让学生查看地图,了解动物远游的历程。二是提示学生以简笔画的方式对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作比较直观的图解,以解剖其纵横联系,明确事物的来龙去脉。

论文指导论文第5篇

论文指导记录的填写方法如下:

首先需要做一个表格,内容都需要填写在表格中;记录老师在授课时分析论文应该注意的事项,讲述相关论文的格式和一些有代表性的论题以及阅读资料的重要性;选题,题目的确定意味论文大致内容的确定,所以选题需慎重;选题后查阅论文的相关资料以及书写时注意论文的书写格式。

(来源:文章屋网 )

论文指导论文第6篇

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法,辅以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和经验总结法。比较研究法以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为依托,组织实施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文献资料法广泛浏览国内外有关就业指导的教育理论,通过搜集、归纳整理、分析提炼了与本课题的相关资料,通过文献研究为课题的研究提供充实、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先进理念。调查法采取走访、问卷方式就本区域内生物技术企业对生物技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要求进行调查,并调查其他高等院校在生物技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方面的实际情况,切实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对工作进行总结,改革不足,完善适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环境下的生物技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采用大量数据加以实证。

2研究过程

2.1前期研究(2010年6月—2010年12月)的主要工作

2010年上半年,随机调查了多名往届的毕业生,调查内容涉及“毕业生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用人单位对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人才培养建议”等内容。调查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对我校培养的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人才是满意的,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建议。一是组建了就业工作研究小组。小组成员是长期从事高校就业教育工作的专业课教师、管理人员和班主任,他们与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学生朝夕相处,长期关注大学生就业率的提升问题,对大学生的就业状况比较了解,方便开展工作。2010年9月课题组主要成员主编并出版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一书,对所有专业的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通过就业指导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调控自我和发展自我,提高专业兴趣和竞争意识,从而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增强魅力技巧和社会技能;同时搭建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信息渠道[3]。二是完成了对现代生物技术企业对人才需求状况及其与生物技术专业人才相关单位的调研、国内部分学校生物技术人才培养模式的调研、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就业率及就业前景调研。细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内容,生成问卷调查表。其次,列好访谈提纲,对新余市生物技术企业用人单位进行走访,了解他们对生物技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要求,并调查其他高等院校在生物技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面的实际情况,切实了解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最后,回收问卷,整理访谈记录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论文《以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并在全国中文核心刊物《安徽农业科学》上发表。三是课题组负责安排了2008级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39人)到实践基地实习一个月,并开展了生物类企业的招聘工作。

2.2中期研究(2011年1月—2011年12月)的主要工作

一是2011年上半年,我们调查了16家实践基地的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毕业的所有学生,调查内容有“毕业生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用人单位对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议”等。调查结果显示,16家实践基地的领导对我校培养的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人才是满意的。通过对毕业生综合表现的跟踪调查,所有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工作中,都表现出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学生们扎实的理论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也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很好的印象[4]。二是对各种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梳理研究的基本思路,确定研究成果的基本结构,制定生物技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在此基础上课题组负责人撰写了论文《基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背景下的生物技术及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011年12月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广东农业科学》上。三是课题组负责安排了2009级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23人)到实践基地实习一个月,并开展了生物类企业的招聘工作。

2.3后期研究(2012年1月—2012年12月)的主要工作

一是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导两个小组的学生参加“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课题组主要成员在2012年5月指导2010级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曾佳同学负责的小组开展的“培育优质新品草莓”项目,参加新余学院教务处组织的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已立项并结题。课题组主要成员在2012年5月指导10级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卢云明同学负责的小组开展的“山地立体农场设计”项目,参加新余学院教务处组织的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已立项并结题。二是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导学生筹建大学生创业团队。课题组主要成员在2012年6月指导卢云明同学负责筹建的大学生创业团队“新余市生态立体农场”,吸收了《动物养殖》公共选修课的学生,获得新余学院第一届创业团队一等奖,医学院因此获得新余学院校级组织奖。三是课题组成员对学生的社会综合素质的提升培训。课题组成员在2012年9月对新余学院二年级开设公共选修课《社会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对各个专业学生进行社会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的就业指导,将研究成果在学校进行推广。四是课题组负责安排了10级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22人)到实践基地实习3个月,并开展了生物类企业招聘工作的安排。

3存在的问题

3.1就业协议的填写不规范

根据毕业生反馈的信息,就业协议的填写不规范,对毕业派遣证和户口迁移的认识不清楚。今后在就业指导中增加就业协议的填写说明,介绍就业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它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当年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有的有效证件。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缺乏经验,存在上当受骗、传销等安全问题,希望今后在学生就业指导中侧重强调安全问题[5]。

3.2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就业指导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是针对新余学院所有专业的学生,没有针对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的学生,希望今后对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的就业指导要重点介绍医疗器械、饲料、药酒等方面的营销技巧。

3.3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的实习时间太短

根据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的具体情况的反馈,实习单位普遍反映一个月的实习时间太短,无法适应实习单位各个部门的具体要求,实习单位建议学校将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调整为6个月。

3.4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学生自主创业的力度

论文指导论文第7篇

关键词:行政指导可诉性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公务过错责任违法责任

行政指导作为现代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已受到各方面越来越多的重视。行政指导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从以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派所主张的“守夜人政府”、“小政府”利用“看不见的手(即靠完全的市场机制)”到凯恩斯主义倡导的“大棒政府”依靠各种法律制裁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社会管理,二战后都遇到了严重的挫折。“无为政府”和“政府干预”的弊端和失效引起了人们对于政府管理手段的重新思考。很多学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各自功能和相互关系,政府宜更多地采用一些非强制性的(即柔软的)手段来管理市场和社会。从而,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包括行政契约、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和规划等非强制性行政调控手段发展了起来。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行政指导制度同日、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很不规范,行政指导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导致实践部门操作较为困难。有鉴于此,笔者想在本文中主要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对这一制度涉诉的几个问题做些研究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行政指导之可诉性

被誉为日本行政指导之父的佐桥兹先生认为:“政府统制弊端甚多,人们不欢迎,自我管理也得不到人们期望的效果;较好的办法是吸收两者的长处,实行诱导式管理”。简而言之,所谓的行政指导就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相对人的诱导式管理。诱导式管理的好处在于行政主体采取非强制的手段界入行政管理领域,利用其自身一贯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相对人乐于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接受某一意见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指导这一非强制性、灵活性的政府管理手段非常适合市场经济的社会行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行政指导也越来越多地取代行政指令或命令而成为各级政府及其他行政主体进行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然而笔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说行政指导既具有行政性(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施加影响以实现一定行政目标)又具有非强制性,这两种属性集于一身本来就存在某种天然的、难以调和的矛盾。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主体的每一项活动都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就行政指导而言,理论上它虽无直接强制力,但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却存在事实上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而行政指导必然会对相对人产生一定程度的压力,对于那些服从指导的相对人而言很难说他们完全出于自愿。

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行政指导权的滥用必然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当前,从法院行政审判的角度,研究是否将行政指导列入可行政诉讼的范围及其理论依据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显得必要而迫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规定。第二条采取概括式,规定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采取肯定列举式,具体列举了八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二条采用否定列举式,规定了不可诉的四种行为。以上列举式规定均未提及行政指导可诉性问题,而第二条概括式规定从字面上理解应包括一部分实际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行为。对于《行政诉讼法》采取的是哪种标准(列举式还是概括式),行政法学界历来有争议。笔者认为,随着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拓展,也为了更充分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根据《行政诉讼法》确定受案范围时宜采用概括式和否定列举式并用的原则,即凡不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列入行政诉讼范围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都应允许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江必新庭长在其后出版的一期人民法院报上就“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撰文指出:“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效果。……违反行政指导行为不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既然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没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不具有强制性’,不是说行政指导行为除了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还包括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而是为了强调。……如果某一种行为具有强制力或者某一种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或不执行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是行政指导行为了,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按照以上解释,可这样理解,凡是行政指导都是非强制性的,因此所有的行政指导就都不可诉。排除情况是,如果某一行为具有强制力或者……则这种行为就不是行政指导行为了,即为可诉。但笔者认为江必新的这个解释在实践中仍然缺乏可操作性,有几个关键性问题没有得到解答。1、行政指导概念的内涵到底是什么?2、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3、什么叫“如果某一行为具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指的是事实上的,还是仅仅是形式上的?4、行政指导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究竟有哪些,它和一般行政处理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行政指导表面上与法律关系之含糊性以及政府运用行政指导行使行政权的混沌状态,对于科学地界定行政指导的概念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从国内外学者迄今为止对行政指导概念的研究成果来看,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这样一些观点。1、日本学者系田省吾认为:行政指导表面上是指劝告、指导、指示、希望、建议、训告、协商、期望等非强制性措施,而且并不具有限制国民的权利,或课国民以义务的、法律的强制力,它是行政机构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和所管事务的范围内,为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并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进行劝诱或诱导,使其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2、日本学者室井力在其著作《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对行政指导作了这样的定义: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向相对方做工作,期待实施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因此它是权力性事实行为。3、和田英夫则作了这样的定义:行政指导

是这样一种行政作用,即不管有无立法根据,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个人,公法、私法上的法人和团体,要求对手一方的同意或协作,采用非权力的、任意的手段进行工作,以实现行政机关的意图,诸如警告、劝告、建议、提供知识、信息等。4、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的不属于处分的行为。5、台湾学者林纪东: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就其所掌之事务,对于特定之个人、公私法人或团体,以非强制之手段,取得相对人之同意或协力,以达到行政目的之行为。6、罗豪才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简而言之,即是一种非以行政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希望相对一方自觉服从行政意志。7、应松年: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谋求相对人响应而依照法律政策所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8、胡建淼:所谓行政指导即行政主体在其职权管辖范围之内,对于特定的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9、郭润生: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遵循法律原则,制定诱导性法律规则、政策;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政策,针对特定相对方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诱导,使其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10、姜明安: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以上只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其相对的真理性却又都不完善。就目前情况来看,学术界对行政指导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对于行政指导的某些基本属性还缺乏统一的认识,而实际上,行政指导这一概念的内涵也随着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对于行政执法的需要以及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因此笔者在这里无意重新对这一概念作出全面的诠释,只是想从与本文相关的角度,对于以上国内外学者的定义,试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行政指导的)目的性、有无法律依据、事实强制性、权力性。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指导时是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这种目的性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而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管理目标。目的有正当和非正当之分,但即使是行政主体怀有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只要是其基于行政管理职权而作出的行为同样构成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否必须有法律依据,国内外学者有分歧。日本学者多不强调行政指导必须有法律依据,和田英夫甚至明确指出行政指导不管有无立法依据都成立。国内学者(包括台湾学者)则多主张行政指导应有合法依据,这里的合法依据指的不仅是具体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依据更包括了法律原则、精神及政策。现代行政法将没有具体程序法和实体法依据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称作“未型化的行政行为”未型化行政行为未必违法,其可以符合法律精神或原则。因此,国内学者所指的行政指导合法既包括行政指导符合一般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即“狭义”合法)亦包括一部分符合法律精神与原则的未型化行政指导在内。

对于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国内外学者对行政指导理论上之无强制力意见一致。但对事实上是否有强制力则意见相左或含糊其辞,有的学者认为是一种权力性事实行为(室井力),有的认为是非职权行为(姜明安),即无关公权力则谈不上强制力,而大多数学者则回避该问题仅认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方式或者手段。而笔者认为:行政指导无疑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事实上的管理者地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管理权限内,事实上的不平等决定了行政主体作出的形式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实际上对行政相对人都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因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影响。

行政指导行为事实上的强制性来源于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权力所做之行为未必都要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其可以通过行政权去威慑去影响而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因而行政指导行为具有权力性。那种认为行政指导不具有权力性的观点(和田英夫、应松年、姜明安)是片面的。

现在可回答第二个问题(行政指导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行政指导属于行政行为,但行政指导又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而可纳入广义行政行为的范畴。江必新在“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一文(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1日第三版)中指出:“过去,与对行政行为作狭义解释相适应,在解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强调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现在,对行政行为的概念已作了广义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样,”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能再解释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只要某个行政行为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则上该个人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根据以上论述可知,目前采用“广义解释”的行政行为的概念已不局限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而包括那些虽然没有产生、消灭、变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内。通过前文分析,很显然,行政指导行为应该包括在广义解释的行政行为之内。按照行政行为的学理分类,行政指导也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其中的具体行政指导行为对特定的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还因为行政指导具有行政行为最本质的属性,即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主体依其行政管理职权而作出的行为,同时其理论上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往往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会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

现在基本上可以回答第三个问题(即如果某一行为具有强制力……)了,如前所述,国内行政法学者大都回避行政指导事实上强制力这一问题而仅仅提及非强制性方式或者手段,从江必新解释的原意来看,他也没有明确所指的强制力是形式上的还是事实上的抑或两者都包括在内。从行政指导的内涵来看,笔者认为,很清楚除了一小部分授益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之外,几乎绝大多数行政指导都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这也是现代行政权逐步从直接命令为主发展到间接影响为主而实现行政目标的反映。

回答第四个问题,要想在审判实践中能正确区分行政指导同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必须在深刻掌握行政指导概念内涵的前提下,尽可能熟悉其外部表现形式。对于行政指导概念的内涵,前文已从四个方面作了阐述,而从目前国内外行政法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行政指导的外部形式主要有这样一些:咨询、建议、训导、警告、告戒、反对、指导、意见、劝告、指示、希望、协商、期望、鼓励、敦促、提倡、引导、推广、宣传、示范、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纲要、计划,信息公布等都属于行政指导性质。这些形式上的特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我们分辨某一行政行为的性质,但笔者认为,行政指导的这些形式上的特征仍然不足以使行政相对人区分行政主体是在进行行政指导还是行政处理,也不足以使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判明其到底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例如,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些《意见》,从字面上解释“意见”是指对事物的看法、想法,并不带有强制性(《辞海》1999年版),但实际上行政主体的很多《意见》带有强制性,因而有的《意见》是行政立法行为,也有的《意见》属于行政处理行为,当然行政指导行为用《意见》形式更是顺理成章的。即使有的行政行为事前似乎是非强制性的,但行政相对人一旦违反,非强制就会立刻变成强制,而法律对此似乎也无能为力。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应该立法规定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定形式之外,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指导行为时,还必须明示,即明确表示该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而不具有任何法律上以及事实上的拘束力,相对人若违反该项指导亦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否则,相对人即可请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决定是否撤消或变更。

二、违法行政指导应允许行政相对人请求国家赔偿

即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指导行为时作了如前文所述的或类似的明示保证,行政指导仍存在一定的心理上的事实强制力,由于这种事实强制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如果不允许行政相对人获得一定的国家赔偿或补偿则既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也将导致行政指导权的被滥用而同现代行政法之发展趋势相悖。事实上,行政指导行为从理论上因其无法律的拘束力,不直接产生、消灭或改变既有的法律关系,所以即使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相对人一般也是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时才考虑提讼以获得国家赔偿或补偿。按照《解释》的规定,行政指导行为不列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可以撤消或变更。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相对人之所以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是基于对行政主体的信赖以及行政主体的权威性,行政主体如果无视这种信赖和权威而违法或显然过于随意的作出行政指导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对比没有任何有效制约则必然导致行政指导权的滥用。现行《国家赔偿法》实际上肯定了这一做法。《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国家赔偿法》这样规定表明我国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对于广义行政行为可要求国家赔偿的观点比较一致。

然而,现行《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须先经过“依法确认”(《国家赔偿法》第九条)。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赔偿,赔偿请求人如果不服行政主体或复议机关的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国家赔偿,但是由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列入行政诉讼范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对于行政指导行为违法侵权不予答复或者拒绝确认时如何要求国家赔偿,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虽然按照《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指导行为不列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但是按照《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的规定,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对确认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提讼并在符合上诉规定时作出确认判决。

三、行政指导国家赔偿之归责原则

在人民法院确定某行政指导行为违法后,行政相对人即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若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行政相对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下面的问题是,由于行政指导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国家赔偿诉讼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诉讼,世界各国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由于国家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因而一些受民法传统影响较深的国家,如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其法理学依据是“法律拟制说”,即认为国家是一个拟制的法人,它和普通人一样,对其不法行为受同样的法律支配,因而国家赔偿在性质上同一般的民事责任没有差别。在当今世界,采用过错责任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以英、美、日为代表。过错责任原则将国家人格化,混淆了公法和私法的不同性质从而限制了公民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寻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对于国家赔偿则采用以公务过错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公务过错原则。公务过错即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准为标准来衡量公务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它设定了行政主体的客观行为模式和标准,避免了主观过错理论在判断上的困难,从而最终使过错责任原则从民法中分离出来而适应了公法的需要。法国公务过错的形式很多,可表现为行政活动的组织不良和管理不善,也可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疏忽、怠惰、自私。除了过错责任、公务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外,有的国家还采用违法责任。采用该归责原则的国家有瑞士、奥地利等,我国采取的也是违法责任原则。所谓的“违法”责任即违反法律所应负的责任,但在这里“法律”指的是什么,从来有狭义、广义和折衷的解释。狭义的解释即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指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定型化的要求,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法律法规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广义的解释则不仅仅包括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还包括法律的原则、精神和目的。随着现代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为了防止行政权的被滥用,国内外行政法学家多主张采用广义的标准,笔者也持相同的观点。违法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公务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具有较易操作的特点,从两者的相关性来看,违法责任包括了一部分过错责任,因为国家或其熟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公务人员违法行政本身就意味着其具有过错。所以,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当前阶段对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采用广义的违法责任原则是适当的。但我们还应看到,行政指导行为同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行政指导行为理论上无法律拘束力,其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因而行政主体在作出该类行为时与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行政处理行为相比更为灵活,同时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是否接受该行政指导时比之于必须接受的行政处理要有选择的余地。既然行政相对人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自己的判断而作出的选择则其理所当然亦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在涉及行政指导国家赔偿诉讼时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混合过错。根据行政指导行为的以上特点,结合国内外国家赔偿制度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指导的国家赔偿诉讼有必要采取违法责任和公务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具体适用如下:(1)国家完全责任:一般来讲,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熟知现行法律并能正确执法。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完全定型化(所谓的完全定型化是指法律、法规对于某种行为从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到手段等等都作了非常明确的、毫不含糊的规定)明文规定所作的行政指导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视为行政主体的最大过错则国家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2)国家相对责任:现代社会就好比一架高速运转着的机器,社会生活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同时随着现代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法律法规又始终处于滞后状态,所以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大量存在。(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具有一定幅度的事项,以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主动作出决定和采取措施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行政指导行为国家赔偿的违法性审查主要应从行政主体是否存在公务过错来判断,因为这种行为一般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其违反的主要是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从行政审判的角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由裁量行为的违法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裁量行为的和显失公平。与自由裁量行为之显失公平均不以行为的客观违法性为前提,两者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主观上都有过错,在这里应以是否存在公务过错为准。例如行政主体没有经过核实就对消费者发出错误的警告,造成消费者对某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而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是一种作出行政指导的表现。而同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后者又常常表现为行政主体执法前后行为的不统一或者相同情况下而采用不同的标准等明显超出人们对于公正司法所期望的限度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对于行使自由裁量行为应该遵循一个“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首先要正确地确定行政的具体目的,其次要恰当地选择达到这一具体目的的手段,所谓“恰当”即比例协调,手段既能达到目的,又尽可能作到不产生目的之外的副作用。有两种情形的不“恰当”:一是手段不足以达到目的,二是手段过量,即手段超过了目的的要求,产生了副作用。笔者认为,运用“比例原则”能够比较好地从自由裁量行为的客观效果上去分析、判断行政主体在作出自由裁量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从而使审判人员在把握行政主体是否存在公务过错上有了一个相对较为客观的标准和较易操作的手段。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的行政指导行为应从行政主体的公务过错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两方面具体分析来决定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职能正向着“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的方向发展,政府类型也从“集权型”过渡到“服务型”。和以上变化相适应,行政主体将越来越多地使用行政指导这只政府的“看得见的软手”来管理社会。“无责任即无行政”,必须以司法权对各类行政权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制衡。随着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研究的逐步深入以及行政立法的不断完善,这一政府行政管理诸手段中的后起之秀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参考书籍和文章:

1.莫于川《论行政指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硕士论文1994

2.系田省悟《反垄断与行政指导》载《法学家》1974年7月15日21页

3.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译本

4.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译本14页

5.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88年版434页

6.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75页

7.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187页

8.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2页

9.郭润生《论行政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9页

10.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11.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载于《宪法学行政法学》2000.11第55页

1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页

1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9页

论文指导论文第8篇

为体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我校在拟定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强化了实体化课程的地位及比重。《民法基础理论》是三门学位基础课之一,共开设54学时,配置3个学分;[3]三个学位必修课均为实体法课程,分别是《公法前沿》、《商法学理论研究》、《经济法理论研究》。这三门课程各为54个学时,均配置为3个学分。实体法课程不仅均处于学位基础课或者学位必修课的层次,而且配置给实体法课程的学分、学时,占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满足学分的三分之一。[4]一般传统的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主要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课程,所开设的必修课中的实体法课程也一般仅有《民法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一般仅有《刑法学》一门课程。多所高校诉讼法学课程不分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专业均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证据法学作为必修课程,而法学实体法教学只能沦为选修课程。[5]实体法课程的比重偏低、地位偏低,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学生知识结构上的实体法知识之欠缺。为体现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结合,我校诉讼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突出了《法学原理与方法》的地位,将其列为学位基础课,配置54学时、3个学分。考虑到研究生培养中主管部门提出的压缩教学总学时以及学生所修学分的要求,平衡学生的各种知识需求,我校没有再开设其他的法学理论课程。并将协调课程有限性与理论素养养成必要性之任务交由其他的教学环节。为此,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增加了课堂外的理论素养培养环节,组织了由学生广泛参与的“读书”活动,由教师指导学生阅读经典法学专著,提升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的理论素养。体现中国法与外国法的结合,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强化了外国法的教学内容,以《外国民事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法》作为选修课。这两门课程虽然为选修课,但我们在学生培养的过程中,要求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必须选择,以拓宽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的域外视野。不过,这两门课程的学时相对较少、学分较低。两门课程均被配置为34学时、2个学分。可以说,仅依赖此两门课程还无法实现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中外法学的结合。补强此种课程设置局限性的方法是,我们给学生指定的阅读书目中包含了非常多以外国诉讼理论、制度为基本内容的著作。

二、以“四个结合”为指导思想的教学方式改革

改革的首要立足点或者着眼点是课堂教学,在体现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之指导思想下,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具体做法是课堂教学的前几个周以教师讲课为主,并同时给研究生布置宣讲的内容。各研究生既要重点准备自己主讲的内容,也要准备他人主讲的内容。为此学生们必须收集、整理、分析大量的材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对该观点进行论证。课堂教学中,先由主讲学生宣讲,其他学生补充并发表评论意见,最后任课老师再做最后的指导。这样的教学方法,不仅促使学生大量的收集资料、阅读分析资料,拓宽学生的知识宽度,深化学生的知识掌握深度,而且客观可以促进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之培养。而在程序法原理的教学过程中,我校探索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将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改革融合在一起。具体做法是在课程教学之处选择相对较为容易,且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内容。老师们一般选择法院、检察院办理的实际案例或者选择播放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的有关案例,并让学生结合本科阶段学习的法学专业知识分析案例,老师于学生分析之后,再提出自己的分析并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给予充分肯定。通过此种教学方法,锻炼了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也能够督促学生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结合的思维倾向。教学方法改革的另外一个重点领域是课堂外的教学。[7]结合学院设立的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我校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于课堂教学之外,探索开展了一系列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现“四个结合”指导思想的课外教学活动。司法论坛是我们常态化的一个活动平台和活动模式。其活动形式主要采取座谈的活动方式,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司法改革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如2014年初司法论坛讨论的主题即是司法权威及其实现路径。参加人员包括诉讼法研究中心的全体研究人员、在读的全体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时聘请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参与讨论。在强化其理论性的同时,充实其实践内容,体现其实践品格。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另一个重要的活动平台是我校建立起来的实践教学基地。在多年的法学专业教育中,我校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监所等部门建立了众多的实践教学基地,这些基地也成为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要资源。发挥校外实践基地的优势,教师经常于课堂教学之外组织诉讼法学研究生参与实践基地的实践。其活动的具体形式包括到实践基地进行调研、参与实践基地提供的部分案件处理的讨论、与实践基地合作进行理论研究。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与实践亲密接触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跨学科分析实践问题的重要性,理解了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借鉴国外制度、理论的必要性。这样的合作,在促进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良好的思维习惯之养成的同时,也整合学校与社会资源,促进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形成及转化。例如2013年我国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出版了著作《检察机关证据调查的理论与实务》,与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版了著作《民事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在这些著作的撰写中,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均是研究的中坚,指导教师以及实践基地的指导老师负责的工作是统筹及协调。另外一个同时具有课程教学及课外教学改革是促进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参与域外合作与交流。近年我校以强化国际合作、域外合作,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学生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先后与多个学校设有合作项目。我校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之培养即抓住此一机遇,充分利用学校的政策。近两年仅我校与台湾世新大学的合作项目一项即有2名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参与,在访学阶段,访学学生不仅学习了域外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学科指导教师还要求其参观当地的法院、检察院,了解当地司法实际运作的一般情形。

三、以“四个结合”为指导的师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