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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8 15:29:53

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

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第1篇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为创建五好党组织营造良好的氛围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与职工群众紧密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自__公司成立以来,我们一直非常重视党组织的建设,并把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刻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中来,努力实现党组织班子建设好,职工群众工作好,业务工作好,廉政建设好,经济效益好,环境建设好,民主管理好,文化建设好,综合治理好,思想政治工作好等“十好”目标中,在企业发展中,真正起到战斗堡垒作用。

⒈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做到企业经济发展到哪里,党组织就建设到哪能里。争取在上半年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把一些自身素质高,既懂经营、会管理,又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党支部书记岗位上,使其真正发挥好班子的“领头羊”的作用,激发他们做好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使基层党支部有位、有为、有威,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实现“五好”(建设一个好的班子、锻炼一支好的党员队伍、建立一套好的工作制度,完善一个好的党内监督机制、培养一种好的工作作风)标准。公司党委从实际出发,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党委中心理论学习组学习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党员干部学习制度》《政工部门例会制度》等个管理规章制度,从而使党建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

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党委《党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行任前公示、一票否决制、任用试用期、末位淘汰等制度,严格按照程序,真正把那些品德好、有能力、真心干的同志选配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作为新建单位,大多数管理人员均从集团公司各单位调入,我们不因人设岗,不因情调入,而是因岗位需要调入。坚持凭政绩用干部,让想干事、肯干事的有舞台,能干事、干成事的有地位。一年来,调入的几十名干部特别是中层干部之间团结共事、团结谋事,大家互相支持,在各个岗位上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⒊抓党员队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抓党员队伍建设,要求共产党员既做“千里马”,又做“老黄牛”,在本岗位争当先锋,在平凡的工作上埋头苦干,哪里有急、难、险、重的任务,哪里就有党员队伍的身影。如共产党员、副总经理孙芳同志在进行投料试车期间,连续几天奋战在高温酷暑的熔盐炉和锅炉一线,现场指挥,现场解决出现的问题,为确保公司一次投料试车成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共产党员王炎兴同志,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经常通宵达旦奋战在生产第一线,保证了设备按时间、按要求安装完成。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企业员工,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做出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回答。在这些优秀党员和职工队伍带领下,厂里职工中讲奉献,比贡献已蔚然成风。

⒋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发展党员,建设一支过硬的党员队伍是公司党建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公司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的重要保障。为了使公司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中国共产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一年来,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字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培养力度,加大在生产、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的力度。上半年,举办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有名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参加了学习。名同志由于工作突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考察对象。

二、把加快企业发展和实现全年各项任务目标作为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发展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解决一切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出路。党的建设必须围绕这一中心,突出发展主题。××年集团公司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翻两番”和“跨越发展,十年百亿”的奋斗目标。这既符合义煤的实际,也符合集团公司万职工家属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以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发展,早日把企业作大作强。一是从去年月日试车以来,经过近一年的练 兵,一期万吨工程已基本具备正常生产能力。我们将抓住当前氧化铝市场仍然看好的机遇,开足马力加快生产,最大限度地挖掘内部生产潜能,实现稳产高产;二是加快万吨扩建工作步伐。从去年月份,一期万吨扩建工作已经展开,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到年底可望达到万吨生产规模。三是为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我们与多家内外客商正在洽谈四十万吨再建项目合作意向。经过大量艰苦的前期工作,目前项目已通过论证,融资和项目审批正在进行当中。

三、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当前,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本着“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扎实有效地开展教育活动,保证了先进性教育与生产经营“两不误、两促进、两提高”。深入扎实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从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⒈广大党员的党性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广大党员普遍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加深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了宗旨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央决策的自觉性,更加坚定了共产党员的理想和信念。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班子在认真分析企业的现状后,经过多次研究制定了__铝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保证今年在做好一期万吨生产、达产和万吨扩建完工外,争取二期万吨工程早日开工建设。力争在年内,使我们的产能达到万吨,产值达到亿元,把__公司建设成为义煤集团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骨干企业。机关科室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整顿工作作风和执行科室包保基层车间“四个一”活动,解决了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组织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开展争创“学习型、公道型、创新型、服务型、自律型”的“五好部门(科室)”和“学习好、思想好、作风好、纪律好、工作好”的“五好干部”活动,使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工作作风上、服务质量上和服务水平上有了明显提高。基层车间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围绕生产奋斗目标,深入开展“创水平,上台阶”劳动竞赛,营造了“抓住机遇谋发展,千军万马同心干”的氛围;通过开展“一个党员一面旗”“一个党员一盏灯”活动,党员戴起了党徽,树起了党员牌,建起了党员示范岗、文明岗。在各种急、难、险、重的工作面前,活跃最多的是党员的影子。从建厂至今,上至公司领导,下至一般职工,从没有休过节假日和星期天,没有人计较过个人的得失。每当工程施工出现疑点和难点时,我们的党员干部总是最先到达施工现场,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为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树起了面面旗帜。许多群众反映说,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员的精神面貌变了,工作的热情更高了,奉献精神更强了,为群众服务地更好了。

⒉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努力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党组织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经受了锻炼,提高了领导和工作水平,增强了干事创业的能力。在教育活动期间,共有多人向党组织递交了申请书,有名入党重点考察对象将被吸收为预备党员。

⒊群众的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单位普遍建立了联系党员、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等制度,进一步拓宽了党群、干群联系与沟通的渠道。党员和群众代表以座谈会、民主生活会、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参与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同时各级党组织注重从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认真倾听群众呼声,认真开展了以“学、讲、访、帮”为主要内容的“下访谈心办实事”活动,突出抓一些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难点问题,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共投入资金万元,为职工统一购买了保温饭盒,解决了职工的班中餐问题。安装了四台空调及电视机,让职工在温馨的环境中就餐时可以观看国内外新闻,了解时事。对困难职工进行了摸底排查,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制定了帮扶措施,双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户,发放救济金多元。投入了多万元,美化厂区环境,使全厂绿化面积达平方米。

⒋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一手抓先进性教育,一手抓生产经营和扩建工作,把先进性教育同做好当前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搞好安全生产结合起来,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同全面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结合起来。把党员的热情引导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上来,真正实现教育活动和生产经营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作为行业特点,大家对氧化铝知识都是“门外汉”,并且年轻职工占到了全厂的,在知识结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等诸多方面与生产要求的差距甚远。面对着新设备、新工艺、新人员,公司领导带领广大党员、员工紧紧围绕一期万吨生产和万吨扩建中心工作,严密组织,精心施工,迎难而上,克服了重重困难,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努力,今年—月份,共生产氢铝吨,生产氧化铝吨,实现产值万元,利润万元。一期万吨扩建目前已完成投资万元,分解、溶出、预脱硅等主要工号的基础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设备安装条件。到年底可望达到万吨生产规模。

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作用。

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目的是要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使他们成为企业建设中的中流砥柱。

⒈加强班子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一年来,我们在加强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方面凸现了一个“实”字,实实在在地学习,实实在在地思考,实实在在地记录,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公司党委中心组共组织学习次,参学率。撰写理论文章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求班子成员在管理上找准位置,在生活中讲风格,在工作中讲原则,做到正人先正已,在思想上不断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改革的理念熏陶人,以发展的目标凝聚人。在全厂形成了一个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的领导集体,带领了一支能打硬仗,热爱企业的职工团队。

⒉采用多种形式,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公司来说,年轻职工占到了,他们思路开阔,思想活跃,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工作有闯劲,有热情,但明显缺乏吃苦奉献的精神。能不能把这支年轻的队伍打造成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是摆在我们公司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面前的一项严峻考验。因此,我们在员工中广泛开展了“爱企业、做主人”的主人翁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稳定了职工情绪,激发了职工的干劲,在全厂上下形成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强大合力。为早日实现投料生产,还开展了以“讲形势、树信心、做贡献”“集团公司创高产,我们怎么办”“氧化铝厂投料试车,我们怎么干”为主要内容的形势任务教育和大讨论活动,此项活动共举办六次,参与人员余人,共提出合理化建议条。通过大讨论活动,使广大员工统一了思想,坚定了信心, 埋头苦干,为集团公司实现经济总量翻两番做贡献,为氧化铝厂早出产品做奉献。

⒊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企业形象工程教育。通过学习《__铝业公司文明公约》《__铝业公司文明守则》,制定员工行为规范,使员工培养了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运用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建党八十三周年百人大合唱、升国旗仪式等多种形式,教育员工树立民族自豪感,引导员工正确认识做好本职工作是爱岗位、爱企业最直接的体现,自觉地以实际行动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为__跨越发展集聚人才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工作的关键是人才工作的机制问题,如何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为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构筑“快车道”,是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⒈为确保氧化铝项目投产试车一次成功,去年我们高薪聘请了名氧化铝专家担任基层车间主任,搞好对基层技术骨干的传、帮、带工作,争取在一到二年时间内使这些技术骨干成为氧化铝生产工艺中的中坚力量。其次,为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树立科技兴企、人才兴企的观念,公司党政领导于去年亲自参加了河南省大学生供需洽谈会,同河南几所高等院校签订了化工工艺、应用化学等专业本科生十名,为氧化铝厂的发展和建设储备了后备人才。三是为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我们出台了《关于评选年度技术尖子的试行意见》《关于公开选拔优秀知识分子的实施方案》等办法。年初对优秀知识分子进行了评比,并给予奖励,从而调动广大员工学技术、钻业务、争当技术能手的积极性。

⒉开展技术业务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通过聘请氧化铝专家授课、到铝厂实习和在基层班组之间开展《氧化铝生产工艺》《氧化铝生产设备》等多种学习竞赛活动,进行岗前培训、岗前练兵。共举办业务培训班期,培训员工人次。目前,公司在职员工大中专以上占,高级技工占。学技术、钻业务、岗位成才尉然成风。为更好的培养生产中的技术骨干,我们把基层单位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素质较高的名员工,提拔到值班长的位置上来,让他们及早进入管理层角色,为下一步生产培养人才。

六、抓党风廉政建设,全力构筑坚强防线

⒈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是下发了《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风廉政建设的通知》,加强节前对党员干部教育和提出纪律要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勤政廉洁,以严谨的工作和党员干部的模范行为,做好表率。二是公司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三是组织干部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试行)》。要求领导干部自学和组织一般党员干部学习掌握党的条例规定,严格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我们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常抓不懈。以主题教育为载体,针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情况,开展了“学条规、守纪律、争做勤廉模范”等教育活动,把集团公司印制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手册发至副科级以上干部,做到人手一册,以此牢牢强化他们的宗旨观、苦乐观、廉洁观、群众观,从而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实效性。

⒊严把设备材料招标关。我们在工程建设、设备选用上,实行“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凡单台设备在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公司招标小组同意后,全部参加招投标。并请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全过程监督,在签订施工订货合同的同时,与施工单位、生产厂家签订《廉政合同》,增加透明度,使“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隐蔽的权力公开化”。××年,我们在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上,共完成资金概算万元,比设计概算降低采购成本约万元。

七、抓管理,重效益,生产经营稳步发展,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为此我们从建章立制做起,加大管理力度,从而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⒈在生产经营管理上,我们实施专业化管理,走规范化、标准化道路。先后制订和完善了项管理制度,完善了技术指标考核体系、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经济指标考核体系,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人。全面开展文明生产竞赛活动,坚持每天开好生产调度会,每周一次安全生产平衡会,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和经济分析会,加强各项制度、办法的落实考核工作,每月一考核,使工艺、安全、经济、产量指标与职工工资挂钩,当月在月度经济分析会公布,奖罚兑现。

⒉降低生产成本,把好原材料进厂关。认真执行《原材料收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收购监督管理制度》。对铝矿石、烧碱、煤炭等生产原料以及其它生产建设用原材料和配件进厂,从化验、计量、验收等方面严格管理,做好原始档案和记录台帐,坚持“一车一采样、车一化验”的原则,以质论价。从管理上下功夫,坚决杜绝劣质原材料进厂。

⒊ 克服生产不利条件,实现由外行向内行的转变。去年投料试车前,由于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等方面存在缺陷,加之设计院违约,一直没有派技术人员参与联动试车和试生产,给试车带来了很大困难。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大多数车间主任,每天坚守在生产一线,查图纸、看设备,了解它们的各种性能,经过攻关,改造对生产不利的项目达多项。如锤式破碎机原设计最高每台一小时产能达吨,可在实际中只能达到每小时多吨,远远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且锤头浪费惊人,加上矿石略微潮湿,经常造成堵塞,给职工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为解决这一难题,原料车间副主任石俊峰,多方查资料,询问专家,多次到附近石子厂请教,结合实际,大胆对此设备进行内脏改造,经改造后台时产能由原来的每小时多吨提高到现在多吨。一付锤头由原来的千余吨更换一次提高到现在的六千余吨才更换一次,堵塞现象也基本得到了缓解,仅此一项,不但解决了生产上带来的矛盾,而且也节约了大量的材料资金万余元。我们还经过攻关,逐步解决了管道磨蚀严重,熔盐炉提温困难,赤泥沉降效果差、压滤机卸料不畅、蒸发器设计工作能力不足等关键问题,不但使生产线以较快的速度接近稳产达产,也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人才,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

八、关心职工生活,创造“人本文化”氛围,引伸企业文化机制

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方式,要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不是简单地建立起一种制度,还在于所建立企业文化是否与之相匹配,公司党委一直致力于企业文化的建设和创新,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是实施爱心管理,实施“关心人,爱护人,培育人”。首先在投料试车期间,基层车间的室内温度达到了多度,为使职工安全渡夏,公司组织人员为职工每天送绿豆汤,高温茶等防暑降温用品。其次是改善了职工的就餐环境,新建了职工餐厅,安装了四台空调及电视机,让职工在温馨的环境中就餐时可以观看国内外新闻,了解时事。三是对全厂困难职工进行关爱。工会对困难职工进行了摸底排查,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制定了帮扶措施,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并在节日期间,慰问困难职工户,发放救济金多元。供销科职工张万才同志,公司党政对他十分关心,为他解决医药问题,逢年过节把米、面、油等生活用品送到他家。四是始终关心员工生活,改善工作、生活环境。重点做好了五件大事:第一件从美化、绿化、硬化入手,进一步美化厂区环境,全厂绿化面积达平方米。第二件先后投资多万元对职工活动室、体育活动场地进行了装修。建成篮球场个,乒乓球场个,职工活动室个,阅览室个。第三消除卫生死角,净化工作环境;第四改善食堂设施和饭菜质量。抽出部分资金,为职工提供了班中餐,;第五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职工生活,增强企业凝聚力。我们先后举办了安全演讲,职工篮球赛、乒乓球、羽毛球、扑克、职工拔河赛等优育活动,以此形成了公司团结一致的精神,培育了职工健康向上的情操,为企业精神注入了新的内涵,推进了公司精神文明建设。

二是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定了《__铝业创建义马市文明单位实施方案》、《__铝业文明单位考核实施细则》等方案制度。同时把创建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形成全公司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氛围,保证了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先后投入部分资金建立了__铝业业余党校、公民素质教育学校,制订了《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制作了创建活动牌板四块,购买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汇编》余本,使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年被集团公司授予五好党组织、先进单位、非煤先进企业荣誉称号,被义马市授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第2篇

中共市区经济贸易局机关支部委员会于3月份改选,现有党员26名,其中预备党员3名。多年来,支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抓好党建工作,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完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得到增强,干部素质得到提高,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机关干部的主人翁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经贸局工作效率进一步得到提高。

二、基本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狠抓支部班子建设。

为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经贸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基层党组织活动富有成效地开展,局党支部把党建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经贸工作的发展。首先,明确指导思想,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只有抓好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干部的民主参与作用,以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形成凝聚人心求发展的合力。其次,建立健全机构,为使党建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制定了年度党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第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由党支部对各小组实行目标分解,严格奖惩,做到党建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评比。单位搞的好不好,关键在领导,我们注重加强班子建设,在班子内部形成民主、团结的氛围,遇事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实行廉洁自律承诺。班子成员忠于职守,勤奋敬业,作风扎实,富于责任心,无违纪现象发生,尤其是党支部书记工作认真,求真务实,党性强,思路清,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作用发挥较好,形成一支富于团结和战斗力的整体。我局机关支部班子成员政治立场坚定、作风端正,结构合理,机关支部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委员三名,书记全面负责,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委员各有分工,在工作上能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虽然在局里有其他职务或工作,但都能正确处理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关系。

(二)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塑造一支好的党员队伍。

为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我们制定“学习制度”定期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进一步了解党的各项知识,明确我们所面临的新的形势和任务,大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工作中我们切实加强了对党员的思想教育,以遵守党的纪律,过好组织生活,增强党性观念为目标,一是我们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及党的章程,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每个党员中去,使我局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经贸工作的展开;三是注意抓好新党员的学习,启发党员用规范自己的言行,统一了党员的思想和行动,增强了组织纪律观念;四是学习各项法律知识和时事政治等;五是坚持上好党课,在教育内容上,注重结合经贸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教育活动,通过党课教育,使党员提高了政治素质,较好的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积极组织和发动党员参加扶贫、捐赠、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近期,我们组织党员走访了北蝉2户残疾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助。我们还和渔农村社区万金湖、皋泄社区,及港南社区支部结对共同开展活动。

(三)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一套好的工作机制。

局党支部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不同下设3个党小组,组织健全,机构合理,人员充实。

1、进一步健全了“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分工明确,活动开展经常,几年来,每逢重大节日,工、青、妇组织互相配合,积极协调,组织开展各种联欢会,知识竞赛、参观等多项有益活动,如迎“七一”党建知识竞赛等,组织干部参加“唱响”活动,以活跃干部文化生活,陶冶干部情操。

2、建立了选拔任用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从而使干部队伍活力增强,干事气氛浓厚,各科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使各项管理步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多形式、多渠道教育培训干部,大大提高了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3、建立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凡重大问题均由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由于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明显,群团组织健全,措施得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办企业的思想树得牢,各项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四)严格管理,从严要求,建立健全一套好制度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建立健全支部议事规则,凡提交党支部讨论的问题,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并经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于重要问题,支部成员要深入调查研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以便科学决策,建立了党支部工作制度和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落实“”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实行党员目标管理,为保证党员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定期对党员实行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评议党员。此外,我们还建立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

三、取得的成效

业务工作和党建协调发展,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党支部一班人采取加强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各小组进行讨论等方法大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并结合实际付诸行动,体现到具体工作中去,使我局确立了“服务企业,依法行政”的工作方针,“进 企业、谋发展、促转型”,从而使我局在近年来工作面貌和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第3篇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20xx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

(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信访走访形式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第4篇

根据厦教工委(2004)67号文件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2003年以来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认真的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3年以来发展的党员

2003年发展的党员6人,其中教师党员:吴忠东、王善军,学生党员:陈嘉进、徐斯淳、张荣福、陈爱真;2004年发展的党员有4人,均为学生党员:郑晖、黄晨琦、王晓煜、曾燕玲。2004年下半年调入与分配的教师中,有党员10人,分别为:覃佐菊、张惠瑜、胡卫东、胡靖华、吴志玲、林智虹、许肃宏、雷兰川、徐卫平、赵艳娟。

二、严肃审查、手续齐全

我校发展党员各项材料齐全规范。主要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外调材料》、《支部综合政审材料》和《个人思想汇报》(半年一次)等;注意检查入党申请书、志愿书是由本人亲笔填写;高中学生申请人入党时都年满18周岁;从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到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有一年以上的考察培养期;培养教育期间有确定2名联系培养人,联系人按照要求每半年填写一次考察鉴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求经过培训;本人参加支部吸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党支部的会议记录完整,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实际出席缺席党员人数及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入党志愿书》中该签名盖章的位置均有签名和盖章;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能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入党材料上填写的时间与各种记录具有一致性,符合逻辑关系;入党材料一般没有涂改;入党材料按规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

三、认真培养、严格把关

我校入党积极分子都经过民主推荐;吸收28岁以下的团员入党有经过团组织的推优;在学校党总支的指导下,党支部能按规定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都经过党支部研究;党支部让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时是经过上级党组织同意,并对发展对象进行填写前的认真指导。党支部对发展对象都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综合性政审材料有结论性意见;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及时报学校党总支与教育工委;做到每季度讨论一次对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能及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事宜;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后能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支部召开吸收预备党员大会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党员到会的人数都符合《细则》的规定;党支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是逐个讨论和表决。

发展上述党员,均经认真培养、考察,一是个人向党组织写了入党申请书,二是组织党员同志负责与其联系;三是坚持组织他们参加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都经过市教育工委统一组织的培训;四是他们都能积极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五是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对他们的意见;六是认真做好其有关社会关系的调查;七是均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八是发展时均召开党员大会,认真审查,做出决议,并报市教育工委审批;九是加强预备期限考察工作。

四、工作认真,表现良好

近年发展的教师党员2人,事业的责任感强,勤于教书育人,其中有一人任校中层干部,另一人为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发展的学生党员8人,升入高校后,在高校党组织的教育下,继续从品学兼优方向发展,均为学生骨干,有的还获得了一等奖学金,受好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方面我校教师与学生党同发展数量还较保守;另一方面学生积极群众基础子的物色期、考察期较短(但都能保证一年以上),今后拟将培养期提前开始,并进一步加强党校与团校的管理,力争有充分的培养。

五、结构合理,先模明显

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第5篇

县委组织部: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迎接市发展党员工作检查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供销联社党委对近三年以来的各支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以来,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一是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二是严把质量关,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不断完善发展党员政审、考察、公示、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党员发展质量。从至发展党员共计4人,其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党员3人,占到发展党员总数的75%;大专以上学历党员1名,占到发展党员总数的25%;女性党员1人,占到近发展党员总数的25%,我们在自查中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

一、严格审查,慎重发展

1、各支部发展党员的各项材料齐全规范。主要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支部综合政审材料》和《个人思想汇报》等;注意检查入党申请书、志愿书是由本人亲笔填写;申请人入党时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2、发展党员的各项手续齐全。入党积极分子要求经过培训;本人参加支部吸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党支部的会议记录完整,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实际出席缺席党员人数及缺席原因、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入党志愿书》中该签名盖章的位置均有签名;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能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入党材料上填写的时间与各种记录具有一致性,符合逻辑关系;入党材料一般没有涂改;入党材料按规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

二、步步把关,成熟发展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表现突出、符合规定入党基本条件的,可以列为重点发展对象。各支部对发展对:请记住我站域名象入党前进行函调政审,并形成综合政审报告。对拟发展的发展对象,还要进行公示,召开群众座谈会,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对群众有意见或有异议的发展对象,我们及时进行调查和了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经过党支部严格预审后,召开吸收预备党员大会,对每个入党申请人进行逐个讨论和表决。各支部书记或委员找入党申请人进行单独谈话,最后经讨论,形成审查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第6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第7篇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自查情况

乡党委及各党支部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及六不发展的具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过自查未发现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情况。

三、严肃审查、手续齐全

乡党委发展党员各项材料齐全规范。主要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个人思想汇报》等;主要检查入党申请书、志愿书是由本人亲笔填写;从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到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有一年以上的考察培养期;培养教育期间确定2名联系培养人,联系人按照要求按期填写考察鉴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培训;同时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参加支部吸收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经党员大会研究表决;会议记录完整,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实际出席缺席党员人数及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入党志愿书》中需签名盖章的位置均有签名和盖章;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能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入党材料上填写的时间与各种记录必须一致,符合逻辑关系;入党材料一般没有涂改;入党材料按规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外调材料。)

四、认真培养、严格把关

乡党委坚持以《中共共产党党章》和《中共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响应县委组织部提出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高度重视,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年初专门召开一次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定相关措施:专门制定对培养、教育、考察、发展、转正等各个环节提出了要求,乡党委、各支部齐抓共管,使发展工作走上了规范轨道。

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联系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形势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心得、思想汇报及时存入档案,作为向党组织推荐重点培养对象的依据。

强调既不允许用任何方式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也不把符合条件的人拒于党外,坚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真正做到从思想上入党。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全面衡量发展对象,不降低标准,也不另立标准。在党委审批之前,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面对面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然后上党委会审议和表决;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五、存在问题

五好党组织申报材料第8篇

党员发展工作是党建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严格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

1、以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突出时代特点,以提高质量为目标,扩大民主,严格程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2、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得到党员、群众公认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注重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3、各党支部每年要根据学校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自身实际,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情况,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每年十二月中旬将下年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计划报党委办公室。制定计划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防止分指标,卡比例的做法,要求每年的五月底前做好毕业生新党员的发展工作。

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党组织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入学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申请时间从申请书注明之日算起,但入学后,需要再次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团组织“推优”后(工作程序见《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工作制度》),由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推荐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平时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报党委办公室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指导其填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1、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1)各党支部根据情况可联合或单独举办业余党校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章学习及党的基本知识的培训,学习期满由党委办公室出题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或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列入发展对象)。

(2)党支部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组织他们参加各种活动,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

2、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1)考察期必须在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2)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培养联系人交书面思想汇报,联系人、党支部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鉴定,将考察情况记入《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

(3)在中学期间已经是积极分子的,各党支部可以继续培养教育,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确定重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接收

1、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指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8—10人),听取党内外群众对拟重点发展对象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6人。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将其列为重点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3)记录人要真实记录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并逐一记录谈话意见,将座谈会原始记录归入其档案中。

2、通知拟重点发展对象撰写入党自传材料。入党自传材料是申请入党的同志为了让党支部了解自己的成长过程、学习和工作的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而向党支部递交的介绍自己的材料。

  3、对拟重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打印拟重点发展对象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并注明班级排名情况(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不列入考察范围)。

5、整理拟重点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推优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党校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材料、座谈会记录、政审外调函、《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等。

6、对拟重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方法见《中共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7、党支部审阅材料并结合公示情况,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认为可以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意见,填写《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同时附送拟重点发展对象预审材料,报送党委同意。

(1)教工的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审批表、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群众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

(2)学生的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推优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党校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材料、座谈会记录、政审外调函、《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

  8、学校党委对拟重点发展对象预审通过,同意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9、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其主要任务是:(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情况、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如实向党支部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介绍意见。(3)向支部大会负责任的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4)被介绍人被接收成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培养。

  10、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应由申请人本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填写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不允许随意涂改。志愿书中“入党志愿”一栏的主要内容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思想和表现,着重填写对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路线等的认识和理解,自己入党的动机和目的,主要优缺点,以及表明能否被批准入党的态度。

  11、支委会审查。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12、召开支部大会。

程序:(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2)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查情况;(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并由申请人表示自己对大会所提意见的态度及今后的决心;(5)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3)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4)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13、支部决议形成后,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和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发展对象材料报党委审批。同时党支部填写《新发展党员简明情况登记表》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14、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党委接到党支部报的发展对象材料后,应指派专人(一般由党委委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将谈话人的意见如实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

15、预备党员的审批。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要坚持集体讨论,不得采用传阅材料的办法审批。审批后,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其所属党支部负责保管。

16、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党委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程序为:(1)唱国际歌;(2)党支部书记致词;(3)新党员宣誓;(4)党委代表讲话;(5)党员代表讲话;(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五)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1、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2、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每半年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一次。

(六)预备党员的转正

  1、考察合格转正。程序:(1)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两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2)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4)支委会审查;(5)对将要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同时上报《党员转正情况登记表》党委办公室备案;(7)学校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2、考察不合格,延长预备期。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为半年至一年(限一次)。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学校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学校党委审批。

  4、党员的党龄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5、党员材料的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其材料整理归入本人档案。

三、其他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在其毕业前一个月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各党支部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各项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