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8 15:26:38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第1篇

【关键词】 法商结合 综合性 模拟实训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2)11(b)-0004-02

1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1.1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的界定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是指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具备系统的法学基本知识和一定商科应用性基础理论与实践知识,拥有较强的职业岗位技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熟练的外语应用能力,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现代商务理念的有竞争能力的专门从事实践性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

1.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实训过程。它是把主体与客体、解决问题与系统学习、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充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进行模拟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活动相比,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的基本技能,掌握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巧,特别是增加了商事谈判的模拟演练,使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基础上积累一些商事知识的储备,具备一些商事谈判的技巧,实现法商结合,进而拓展了法科学生的就业路径。

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综合性模拟实训方案的设计及应用对于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和参与意识,优化学生的知识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理论知识,以便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调解技巧、谈判技巧,提高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实际操作演练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2 活跃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而且自由化和开放式的教学过程最大限度地允许、甚至要求学生尽其可能地学会摸索法律规则的外部界线,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通过这种教学训练,使学生学会发现法律“不确定性”的基本方法和门径,学会将具体的社会生活现象提取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学会用理性的思考代替感性的思考,学会用法律的评判代替道德的评判,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2.3 搭建互动的教学平台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的角色定位,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行为要求,学生设身处地地分析案情,充分考虑所赋角色的利益,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思维活跃,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得到充分满足,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克服了传统“填鸭式”单方教学的缺陷,有效地实现了教与学的互动。

2.4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而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只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立足于法律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使其思维超出法学的范畴,深刻分析社会生活。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教育基础。

3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设计

3.1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如图1)

3.1.1 诉讼模拟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设立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3.1.2 非诉讼模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将其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3.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形式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予以补充。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3.2.1 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3.2.2 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践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4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配套成果及规范管理

4.1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配套成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的,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其综合实训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选拔方案》、《模拟法庭大赛规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条例》、《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谈判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的摸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该文为2009年山西省教育厅教改项目《独立学院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379)和2010年山西大学商务学院院级课题《法律系法学专业特色教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FL2010023)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郭英杰.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法学应用型人才,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2] 张士磊.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1).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第2篇

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学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国法学教育在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的同时,也大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一些法学院不仅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还专门开设了诸如“法律诊所式课程”、“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这些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又恰恰是传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法所无涵盖的重要方面。

仅以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而言,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 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举例而言,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须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把学生置于司机的位置,成为学习的主体。因此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就会有根本不同。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

2.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很简单明了,鲜有什么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任何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清楚,大多数案件的事实都不会是明确和简单的。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应当承认,我国多数法学院中的模拟法庭的训练并没有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或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而仅仅满足于提供一个现成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简单事实。这种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式的教学法,充其量不过是“以例说法”,运用一种事实现象去说明某种法律规范的内涵或构成要件。其着眼点在于对法律规范的分析,而非在于如何在散乱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发现、筛选、认定和建构事实的能力的训练。

3. 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 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把经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因此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或开设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不少国家还在法学院之间组织各种区域或全国性的比赛。近些年来,不少国际性的模拟法庭比赛也定期举办,例如美国杰瑟普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维也纳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队在2000年参加了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并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在今年参加了维也纳国际商事仲裁比赛,在全部九十四支参赛队中获得了第三十名的好成绩。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第3篇

关键词:模拟审判 教学模式 实践性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是指以军民融合和全面建设现代后勤背景下广泛出现的国防经济纠纷案件为主要模拟对象,运用现代模拟审判技术,以提高后勤院校学员国防经济法律实践能力,维护军人和军队合法权益,维系国防经济秩序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型国防经济法教学模式。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不仅仅是对传统法律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是使军校学员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一种有益探索与实践。

一、现代模拟审判教学的概念、特点与目的

在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中,教员选出典型案件,以案件为媒介,以(模拟)法庭为平台,以庭审为内容,学员作为主体全程参与其中,通过直观的感受,掌握诉讼庭审规则和基本程序,以促进学员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提高其法律实践能力,完善、熟练其法律业务技能,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教学方法。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形式,具有实践性、专业性、现实性、互动性、多维性等特征。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案例教学法相比,模拟审判教学法不仅仅是对传统法律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是使学员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一种有益探索与实践。尤其在军事院校中,模拟审判教学的运用,对于强化学员的法制性、纪律性、组织性、服从性有突出作用。在案例的选择上,适应军民融合与全面建设现代后勤需要,以军人、军队涉法问题为主。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的目的主要是适应军民融合、平战结合、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需要,通过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方式,使学员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防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政策知识,以及技术规范,提高国防合同管理能力。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学员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学员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维护军人、军队权益为主,以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方向,以提高法律战能力为重要选择。

二、模拟审判教学的教学过程

1、模拟审判教学前的准备

模拟审判教学前要根据情况组织学员观摩庭审。所谓观摩庭审是指通过组织学员观摩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以增强学员对法院庭审活动的感性认识,为模拟审判教学法的采用提供实践上前提。对于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非法学专业的学员来说,观摩庭审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会为下阶段的模拟审判教学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观摩前,教员应向学员介绍案情,但不能发表个人意见。要向学员提出比较具体的观摩的目的和要求,如要求学员注意观察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审判人员怎样指挥庭审活动,了解不同的庭审阶段所要完成的任务等等。有条件的话在观摩庭审后可以组织学员进行讨论,对本次庭审活动进行评价。

由于让学员自主的完成模拟审判活动要求学员获得模拟审判所需的必要的知识储备,以使模拟审判顺利的进行下去。所以在模拟审判教学前应该让学员熟悉诉讼程序和掌握制作审判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并学会如何处理实体法律问题。

2、确定案例

模拟审判允许并要求学员尽可能地寻求现有法律规则在适用于具体案例时彼此之间的漏洞和空隙,尽可能地在公平程序的保证下展示。

为了完善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体系,我们建立了以军民纠纷、军地合同、国防合同等能充分体现军队特色的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案例数据库。教员在准备模拟审判教学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需要,按照此次教学实践的侧重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案例。

3、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员拿到材料后,可在教员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员自行把握。根据案情可以将学员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插入各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员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

4、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学员应被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状、答辩状等)在庭审前传递给对方。一般情况下诉讼文书应要求学员准备不止一种的方案,这样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

例如,如果只准备一种辩护词,公诉人学员在模拟审判时可能并没有按辩护人准备的辩护词进行发言,这样有可能造成辩护方措手不及,提不出反驳理由。而如果临阵调整辩护内容,就可能难以应对,甚至答非所问。所以事先准备有关诉讼文书时,最好能够设计两三种预计的方案,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控辩双方的学员在整个法庭审理活动中,都应该像真正的当事人一样,通过小组讨论对各种情况进行充分的预计,设计相应的对策。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我们在制作诉讼文书以及进行审判活动时,力求做出充分的准备,甚至做出好几种方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种无法预计的情况,所以学员不仅要善于向自己提出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要在庭审前就要做好学会随机应变,找出应变措施的心理准备。这样有利于提高对学员的实际应变能力。

5、正式开庭

这一阶段要求学员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应将活动场所布置得与人民法院的正式审判庭一样,场内悬挂国徽、摆放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法官组学员着法官服,律师组学员着律师服,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员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学员自己完成,教员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学员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在开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当一个案件经过上述完整程序后,应形成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和总结材料,这既是对学员实践、教员教学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今后模拟审判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

6、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是从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对现代模拟审判教学实践进行的评判或衡量。

首先,是学员探讨和自评。学员对案件疑点和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分析和对模拟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并对自己在教学实践中学到的知识进行总结。

其次,是教员总结。教员在模拟审判教学总结中要指出学员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是否正确;指出学员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指出每次模拟审判中的优点和缺点;同时还要分别有针对性地对学员在模拟审判中的角色进行补充、完善和提高性的评价。在总结过程中,教员要充分重视学员的自评,教员可以从学员的自评中及时得到来自学员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对学员进行引导、启发思考。教员通过教学实践总结,对今后的模拟审判教学的开展进行相应的改进,这样模拟审判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最后,是督导专家的点评 。每一次模拟审判的教学实践活动,都应邀请督导专家到场进行观摩指导。专家在教员学员自评、教员总结后,对整个教学实践活动进行一个整体的点评,对学员知识的运用能力、临场的应变性、案例的时效性、教员的教学方式、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模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我们完善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体系的重要参考资料。

三、模拟审判教学方法的作用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为传统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结合提供了平台,丰富了传统理论教学的内容,不仅更能有利于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又能找到理论和实践两者最佳的结合点。

1、模拟审判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模拟审判教学方法克服了传统教学方法只重视知识传授的弊端,是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法成功突破,真正将学习的主动权交还给学员,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实现了军校教育的目标。一个成功的模拟审判能培养创造能力。法律条文具有抽象性、概括性,要用有限的条文解决千变万化的生活问题,需要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这就是法律运用的灵活性。例如,程序性的法律条文不可能详细到法庭中每一句话、每一行为,如何进行具体的庭审,需要用创造性的思维将法律变得生动和易于操作。而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情,如何修正不完备的法律条文,更是对学员创造力的直接考验。可以说,学员在模拟审判中的言谈举止,不仅仅是学习运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创造能力的学习和提高过程。

模拟审判就是通过学员对案情的分析中找出问题,并通过双方对抗的模式激发其强烈的探究精神的。因为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是在书本或者教员的教案里找不到答案的,必须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让学员自己去探究问题的答案。通过探究,一方面强化了学员的主体地位,激发学员思考,唤起学员求异思维、积极观察与想象事物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模拟审判教学法的实施,不仅加深了对课本上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了独立思考能力与创造精神,而且培养了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思辨能力和信息处理的实践能力。

2、模拟审判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

如果运用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员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审判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员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事实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员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员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学员以亲身投入,实践开展法庭审判中的各项工作,在准备和庭审过程中他们必须系统的复习和运用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实体法和诉讼法知识,这样能促使学员的所学知识系统化;学员们分成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第三人组、证人组、书记员组,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小组集体准备及分析和讨论,能培养和提高学员的团结、合作精神以及对复杂事物的观察和分析能力;法庭调查阶段,能培养和提高学员的举证、质证、认证能力;法庭辩论阶段的对抗性,能促使学员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和提高学员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庭审中的调解,能培养和提高学员与对手的协调和谈判能力;制作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全面的体现了学员对该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的应用能力;庭审结束之后专家和教员的点评能使学员明白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并能明白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这些能力提高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因此,模拟审判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3、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适应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军队特色的现代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以教员为中心,教员讲学员听,持续下去,学员感到枯燥乏味,因此学习处于被动的状态,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了教学效果的发挥。而模拟审判教学突出学员这个中心,突出能力的本位。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是适应军民融合、平战结合、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需要,通过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方式,使学员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防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政策知识,以及技术规范,提高国防合同管理能力。在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体系中,我们建立了以军民纠纷、军地合同、国防合同等能充分体现军队特色的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案例数据库,并不断的更新,使案例时刻体现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需要,为军队建设有针对性的培养、锻炼学员多方面的能力。

四、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的推广价值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能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具体生动的案例,通过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员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够把学员引入到生动、形象的实践情景中。在教员引导下师生共同分析、讨论,改变了枯燥乏味的灌输式讲授,使学员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探索知识,让学员真正成为了学习的主人。

模拟审判教学模式,把学员掌握知识与发展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尽管模拟审判教学活动,仍是围绕相关的教学理论进行的,但它并不以掌握某个单一的理论知识为唯一目的,它能够激发学员动手、动口、动脑,积极探索,能有效地培养学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科学探索精神。

我们在课堂基础知识讲授和课堂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开展的模拟审判教学活动,使学员所学的法律知识活起来,起到了优化教学内容的目的,取得最优的教学效果。教员的总结讲授引导学员全面掌握所学法律知识,更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的水平。

罗马俱乐部在题为《学无止境》的研究报告里,认为“创新性学习”两大基本特征之一的“参与性”就是扮演角色:“理想的参与性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每一位学员都有机会扮演总统、首领、领袖、公民、支持者和追随者等角色,以便尽可能多地体验不同的角色。”模拟审判教学模式作为情景教学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学员的学习创设了最佳教学情景,最大限度地培养了学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能力。很好地体现了教员的指导作用和学员学习的自主性。

五、国防经济法教研室现代模拟审判教学实践的总结

从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试行以来,国防经济法教研室进行了三十多次模拟审判的教学实践,教员细心指导,学员认真配合、积极准备,使得现代模拟审判教学工作初步取得成效。通过对学员在模拟审判庭前准备的办案件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阅以及对学员出庭情况及其他工作的考察,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学员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方法能力、防合同管理能力等多方面能力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第一,学员以前学过的法学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和提高。由于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中,需要用到以前学过的经济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参与模拟审判学员不得不去复习以前所学过的知识,甚至去学习以前未学过的知识,从而使这些理论知识在运用中得到巩固和提高。

第二,学员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模拟审判教学中,让学员扮演不同的角色,进入法庭辩论的实战状态,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庭实战的气氛,使他们按照真实案件开庭的要求来组织材料,在法庭上即时表达,并相互展开辩论。结束之后让学员观看开庭录像并自己总结,然后指导教员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通过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即时答辩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第三,学员办理具体案件的方法能力得到了提高。我们进行模拟审判教学的目的,不是把课本的知识完全照搬到实践,而是要教会学员掌握办理具体案件的方法,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案情也千差万别,审查案件不能千遍一律,有的案件的审查方法是学员在理论学习中学不到的,指导教员通过对他们加以正确引导,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使他们掌握不同案件的不同审查和办理的方法。

第四,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培养。在模拟审判实践中,学员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解决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当同学们遇到原来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没有遇到的问题时,他们不得不去进一步思考,去进一步创新,这样,学员在实践中培养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学员的社会生活知识得到了积累。在模拟审判实践中,我们提供了数个经济法案例供学员实践,这些案件中的案件事实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对这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的审查,很多都要用到日常生活方面的知识,在实践中,学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懂得更多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知识,因此,通过模拟审判,使学员日常生活知识得到了积累。

第六,学员对法学知识之外的学科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上述已谈到,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案情也千差万别,因此,案件审查所用到的知识可能不仅仅局限于法学方面的知识。如果学员要办理好案件,就得去学习各种相关知识,以适应案件审查的需要。

此外,在多次模拟审判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学员表现出极大的热情,纷纷报名要求扮演角色,主动利用课余时间查阅法律条文,学习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积极跟教员探讨案例,提出自己的疑问,表达自己关于案例的见解。扮演角色的学员,无论是审判长、公诉人、律师,还是原告、被告、证人、法警,都投入到自己扮演的角色中,认真揣摩自己扮演的角色。通过模拟审判的教学,学员们充分发挥了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大大的提高了学习的兴趣。

现代模拟审判的实践教学模式对学员上述能力培养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也应理性地、客观地看待我们取得的教学效果。上述教学效果是从总体上来评估的,而具体到每位学员身上则是有所差异的,因为有的学员学习兴趣不浓,他们不积极参与实训锻炼,其实践能力不能得到较好的锻炼;而基础好、学习积极性高的学员,他们在模拟案例中认真对待,积极参与,其实践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因此,在以后的模拟审判教学实践中,我们要正确处理教学中“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充分地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要注意每个学员全面能力的培养,使学员能力的培养能够全面协调发展。

应当指出,我们的模拟审判也有一定的不足,由于参加模拟审判的学员并非法律专业,短时间内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有限,在法庭辩论中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知识,使得庭审过程缺少一定的深度,并且有冷场情况发生。而且对于模拟审判教学而言,由于其重在模拟审判实践,因此,许多学员的社会交往能力不能得到较好地锻炼,这是该教学模式的明显缺陷。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第4篇

关键词:法学 实践性 教学模式

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其经典模式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教师仅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使教学更适应社会的需求,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学以致用,而社会真正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市场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为此我们必需实现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

一、实践性的课堂教学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能极大地调动起学生参与学习和实际操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实际运用知识的各种技能、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本课题组成员都一直在采用这种方法,并充分研讨,不断探索与总结,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案例选择方面,从案例集中挑选的案例对同学们吸引力往往不够,这些案例似乎不够真实。从两方面选择的案例深受同学们喜欢:一是当前发生的大案要案,由于这样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同学们也尤为关注,这样的案件更能为热血青年关注,更能锤炼同学们的爱国情操、民族气节,这样的话,课堂气氛自然热烈。二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极易遇到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比较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没有多少时间与空间的距离,更真实,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同学们可以学到许多维权的本领。具体开展教学,可以利用课堂最后几分钟布置案情,以给同学们课后有充分的讨论时间,层层设问也给他们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上节课的悬念悬而未绝也能吸引同学们下节课更为专心致志,这样的话还可以防止学生逃课。在案情布置过程中,多以现身说法,将自己融入其中,多采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物、地点,适当引用名人名言、民间俗语,适当采用夸张等手法来渲染感情、烘托气氛。同学们思考、讨论过后,开始回答问题。为了烘托气氛,可以让全班同学一起来判断,让同学们一个一个地来分析讲理由。采取的抢答制,第一位同学回答以后下一位同学可以对前面同学的观点进行批驳与补充,逐一批驳、逐一补充。为了同学们更有参与的积极性,同学们回答后,可以客观地给个分数以计入平时成绩。分析、讨论的结果渐趋明朗时,往往是两大主流观点居多。这时开始分析总结,通常是三方面分析。比如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可以从买方、卖方以及法官的角度进行三方面分析,从而教会同学们如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与道理讲得同学们心服口服。

2.启发式教学。要做好启发式教学,就必须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和有技巧的设问,用问题引起同学们思考,在问题的解答中理解、运用相关知识点,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深受同学们喜欢。启发式教学必须要选择可供思考的材料,这就要注意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同时提出的问题要有递进台阶,引导同学们进行思考、猜测,提倡尝试、讨论、合作的学习方法,不定条条框框,鼓励学员用多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解答问题。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通过和生活当中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运用启发式教学,也要注意讲究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方法,启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提出问题,目的是通过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从而能够主动地思考解决的方法。

3.社会化教学。经常组织学生去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或邀请实习法院将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来审理。组织学生进行旁听,有助于提高同学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能使同学们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另外,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学校还可以多途径地开展社会化教学,如聘请知名法学家为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邀请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来校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增强学生的职业经验等等。

二、实践性的专业实习

要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实训教学基地,帮助学生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任务,并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基地。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基地,而校外实训基地的选择可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毕业生基地之中进行考虑,以作为训练学生职业养成的场所。

1.校内实训。

(1)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对内,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援助中心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全部工作都由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在此过程中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学生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2)模拟法庭。在广大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中,基本上都设了模拟法庭,但很多高校的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似乎是摆设,供上级检查用。有的倒是一学期下来开庭几次,但效果也是不理想,更具有表演性而缺乏实战型。为此,我们不仅要把模拟法庭用起来而且要把它用好,加速实现模拟性法庭向实战性法庭的转变。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它的基本途径则是以类似于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加模拟的司法工作。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第5篇

近20年来,在高校招生规模迅速扩张的整体态势下,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与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却相对滞后,进展缓慢。众所周知,法学专业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专业,既具有浓厚的理论色彩,又具有极强的应用性。法学院校要培养合格的法学专门人才,就必须努力促成法学专业学生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对于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目前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但高校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各种各样客观的原因,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笔者经过对某省的几所高校的走访后发现,一般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活动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观摩庭审、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等方式进行实践教学。但学生普遍反映的情况是,实践教学的形式比较单一,内容比较零散,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化的实践教学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滞后和实践教学环节的的弱化。

(一)法学实践教学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2009年,年全国的法学类专业校、院、系已发展到63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40万人,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快速地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与此同时,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工作相对滞后,进展缓慢。虽然高校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显著增强,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日益系统化,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却并未得到相应的强化和普及,法学教学活动与法律实践、职业发展等联系不够紧密,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没有得到推广和普及。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门人才的匮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地方法学教育的生命线。对于广大高校法学院系而言,如何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在竞争中保持自己的教育特色,以适应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及法学高等教育的内在要求,成为一个函待解决的难题。

同时,由于我国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体制,而非教授治校、专家治校等去行政化的大学自治式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首先决定于行政权力享有者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在教学管理的环节,学术权和行政权失衡,教学地位被边缘化的情况并不鲜见。高校教师中普遍存在着“惟科研”论,对实践教学普遍不够重视,罕有人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来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二)模拟法庭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因历史背景的影响而起步较晚,法学教学的模式基本为传统的应试教育,教学方法单一。而作为实践教学的辅助场所模拟法庭更是无所适从,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高校领导层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需求表现为观念滞后,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以工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其领导层对工科实验室的建设投入非常重视,但对人文学科却轻描淡写,认为人文学科在综合性的大学教学课程中只是一种辅的学科,只是一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没有工科实验教学的需求,对文科教学没有必要设置实验课堂教学。

2.法学院校之间对模拟法庭审判教学缺乏交流,推广不够。近年来,尽管法学院系的建设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法学学术研究频繁活跃,但对法学教育的研究尤其是实践教学的交流寥寥无几,无人问津,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更是缺乏推广。

3.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功能的系统研究处于起步时期。据调查初步统计资料显示,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功能的系统研究只占法学类研究成果的0.03%,实践教学的系统研究只最近一些法学院校的个别教师提上日程,但并没有引起共鸣和足够的重视,该领域的研究还处在一个萌芽阶段和幼稚时期。高校整体的模拟法庭建设率低于10%,而仅限于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校。有鉴于此,国内模拟法庭的建设和设置应提上日程。

二、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开展形式

本文所论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指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如原告、被告、公诉人、律师、审判人员、证人等),仔细研读案例,广泛收集法律依据,反复推敲法庭用语,进行法律推理,全面、完整地模拟法院庭审程序,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从而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当前,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已成为高校实践教学的必然选择,模拟法庭已经成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开展,具体可有以下流程:

1.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制定实践教学规划、规章制度,把握实践教学环节的全局;指导精选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并解答疑难问题,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实践活动完成“认识—实践—再认识”的飞跃。实践教学对师资的要求甚高,除要求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或办案的实践经验。

2.精选典型案例。选择的案例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过程和效果。选用的案例应明确、典型,有一定的可辩性。可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已审结的案例;不过,指导教师提供案件材料时,仅确定案件目标和各方当事人信息,案件进展、最终结果则都由学生把握。当然,案情不宜太复杂、争议太大,否则庭审过程可能难以控制,影响教学效果。

3.划分小组、择定角色。根据选定的案情组成原告组、被告组、审判组、诉讼参与人组等,将所有学生分入各组,由各组在充分讨论案情的基础上推荐参加模拟庭审的学生,参加的学生应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一定的言语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学生可以寻求指导教师、法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一般性指导,融入所扮演的角色。

4.准备诉讼材料。参加的学生通过收集证据、探知法律事实,根据各自的角色形成角色意见,撰写各自的法庭文件,包括书、公诉书、答辩状、词、辩护词、审判书、结案总结等等,自行设计出庭策略。正式庭审前,学生可进行多次预演,“真刀真枪”地体验庭审过程;指导教师可统一安排学生观看法庭资料片,熟悉法庭的审理程序;指导教师提醒学生注意法言法语的应用。

5.正式模拟庭审。该过程应当力求真实、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在硬件配置方面,也应营造真实场景、庄严氛围,或建设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或利用教室、会议室、学生活动场馆等场地,按照司法审判庭的布置要求和标准来配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所需器材、物品,如相关服装、徽章、设施均要求专业,条件许可的话,还应具有一些先进设备如电脑、投影仪、录放机等。

6.审后分析、总结。庭审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对模拟庭审的整个过程和各个角色的表现进行评议,对案件中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相关讲解,使学生明确、巩固相关认识;保存相关资料,以供以后教学参考。所有学生对教学过程应认真分析、如实评价、总结心得,并撰写实习报告。

三、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意义

模拟法庭教学法促进了教师和学生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地结合,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入主动思考状态,并能使学生以一种更为生动活泼的形式学法、知法、用法。这种方法对培养同学们综合素质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地方高校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对于21世纪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来说,如何通过正规的培训途径,造就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教育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更新教育观念,高度重视法律实践课程;转变教育方法,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进行改革,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地方高校既能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又使这些人才具备对复杂事务的洞察力、敏锐的思辨能力以及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模拟法庭教学不同于一般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并非传统的课堂上的讲解和传授过程,而是一种实践化的师生互动式教学过程。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让位于学生,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教师只是活动的策划者、指导者,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第6篇

关键词: 模拟法庭 刑事实体法教学 应用

我国法学教育肩负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使命,在此背景下,法学院校进行了诸多实践性教学的探索,案例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不断运用于法学教学中。然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培养的学生适应社会需要仍然任重而道远。我在从事刑事法教学的过程中,认为将模拟法庭教学法引入刑事实体法教学中不失为一种比较适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一、刑事实体法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与特点

模拟法庭,又叫假设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自主性、实践性活动。模拟法庭教学法因其显著的实效性受到各法学院校的青睐。根据调查,凡法学高等院校及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非法律专业类的高校,均不同程度地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更良好的效果。模拟法庭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实践性、公开性、知识性、综合性、表演性和观赏性等特点。①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同属于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因此,在教学目的、内容、过程、作用等方面具有诸多共同点。

此外,两者也存有差异。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作为主要内容,尤其以法庭辩论作为重点,就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这一刑法的基本内容展开对抗,法庭辩论也不拘于正式开庭中一轮或两轮的有序辩论,允许学生就争议问题展开多轮辩论。同时辩论内容除了围绕案情本身展开以外,还可以就案情本身涉及的实体法问题进行理论和学术的探索和争论。因此,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注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它不以诉讼程序的完整和流畅为目标,无需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而作为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模拟法庭,它主要偏重于让学生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更注重诉讼程序的技巧训练,其过程一般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合议和宣判等五个环节。虽然刑事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没有刑事程序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那样有较多程序操作上的要求,但就实验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对法律运作的难度而言,前者并不亚于后者,因为不论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如何,最终都是为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

二、刑事实体法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

1.丰富和完善实体法的实践性教学内容。由全国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中实体法有10门,实体法构成法学专业的知识核心。在实体法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案例教学。大多数情况是由教师进行一些简明扼要的讲解来达到所期望的教学效果,也就是常说的举例教学。也会在刑事实体法课程教学中安排专门的案例分析课(即案例讨论),由教师将案例提供给学生,然后学生对该案例发表分析意见,学生有一定的主动参与,但主导者依旧是任课教师,离学生全面而主动地参与案件实例分析尚有一段距离。而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是将未经剪接的原生态案例提供给学生,由控辩双方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提出对事实的认定依据和分析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的定性发表意见;如果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没有分歧,接下来就是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开展辩论。与一般的案例讨论相比较,模拟法庭的综合程度高,难度系数大,学生的参与性更强,由参与人员发现其中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并找出解决的途径和依据,教师在其中充当观察员和评论员的角色。并且由于模拟法庭极具对抗性,可以避免案例讨论中的冷场,是一种高水准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2.提高刑事程序法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在现行的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模拟法庭在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进行,是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而不是或一般不是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来开展(据我所知,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设的并不多)。模拟法庭是学生熟悉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环节和步骤的一种手段,学生更多地关注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完整与流畅,而对实体法方面的内容的关注则较少,经常会出现“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而教师因为课时不够或研究方向等原因,也会偏重于对模拟诉讼中程序的关注,淡化对实体法的运用。同时,程序法模拟法庭所用的案例在实体方面大都案情简单、难度较小、争议不大,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

而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处理,既要由刑法等实体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手段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专门性训练。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质证(事实上也是辩论,只是局部而已)和辩论为主,而法庭质证和辩论对参与各方来说都是庭审活动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对控方而言能否搞好此阶段的辩论关系到公诉的成败;对辩方而言,则关系到辩护的成效如何,对审判长而言则影响判决质量。通过在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可以为刑事诉讼法教学中模拟法庭的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3.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表达和辩论能力。辩论,是持不同观点的双方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如证明真伪、明辨是非、形成共识、达成妥协或争取支持等),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如同一法律体系、公认的学术理论、相同的事物背景等),运用公认逻辑规则进行的举证和辩驳。典型的辩论场合如选举辩论、立法辩论、法庭辩论、学术辩论、决策辩论等。②分析和辩论法律问题是学习法律的起点和归宿,虽然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并不是法律专业工作能力的全部,但却是做好法律专业工作必备的素质。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良好的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对庭审结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然而我们现行的教学中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训练。一个不善表述的人,在法庭上不可能表现很出色。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审理中的辩论环节作为重点,通过辩论环节的强化训练,在加深实体法知识掌握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双向思维、立体思维,提高其表达和辩论的能力。

此外,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去向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我国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将来不仅可能从事各类法律专业职业,而且可能从事非专门性的法律专业工作。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逐年扩大,法学这一相对热门专业录取的学生人数将会更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的比例将会更大。在某种意义上,法学专业教育或许对学生来讲只是一种就业的教育资历证明③。因此,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因其涉及的知识面广,参与的人数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学生多参与这样的活动,可以促进知识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三、刑事实体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建构

1.适用范围。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既可以在刑法学教学中运用,又可以在刑事证据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还可以在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等课程的刑事部分进行。适用时间和次数,既可以在这些课程教学的中间针对某个专题进行,又可以在这些课程即将结束时进行;次数的多少可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专题性的模拟法庭可以进行多次,涉及知识点多、综合性强的模拟法庭考虑到活动效果,一般以一到两次为宜。

2.案例的选择。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由于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的需要,一般不选择难度大的案例。否则就会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多而影响模拟法庭的审理效果。而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一般应当选择那些可辨性较强的案例,尤其是那些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适用等方面具有较大争议的边缘性刑事案例。以这种边缘性的非典型性刑事案件作为实体法模拟法庭的素材,可辩论的内容多,拓展空间大,参与的各方学生都有充分发挥的余地,学生既能阐述法学的基本原理,形成学术上的怀疑和批判,又能发现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改进之建议。

3.具体步骤。实体法中模拟法庭的一般程序是:第一,布置案情。案件材料的内容一般只是提供案例情况和双方的基本证据,不必完整。第二,组织准备。案件材料分发后,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己安排时间表,确定相关人选。在此基础上分析案情、寻找争议点、把握事实、寻找适用的法律、准备开庭的各种材料。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的总结与点评。第三,开庭辩论。刑法学等实体法课程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之前或同时开设,因而与程序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有所不同,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主要是对实体法内容展开,侧重于实体部分。同时,作为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的铺垫,在模拟庭审中,一方面要遵循正式开庭审理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出实体法模拟法庭灵活、方便、耗时少的特点,庭审中不必强调程序的面面俱到,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内容,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厘清相关的实体法问题。第四,庭后点评。点评是模拟法庭必须环节。在教师点评前,可以由参与者自己分析总结,也可以同学间相互点评判断,教师最后点评总结。第五,教师的定位。模拟法庭不在于最后的结论正确与否,也并不一定需要有确定的答案,重要的是使学生获得识别案件事实的能力、把握刑事案件关键点的能力、确定刑事案件性质的能力、运用法学原理适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教师在模拟法庭中的角色是设计师、领导者和监护人。教师不宜过多参与其中,否则便容易造成学生“学而不思、做而不思”。

4.刑事实体法模拟法庭教学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由于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对实体法知识的运用是依托模拟法庭审理的形式进行的,而庭审程序在此时学生尚未学习和掌握。教师应当在前期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程序知识讲解和辅导,组织学生观看示范法庭,使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有初步的了解。第二,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教师的付出更多。从模拟审判过程看,案情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又依靠形式表现出来,模拟法庭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的一种教学方法的尝试,虽然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对程序的要求低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这是对学生而言的,对教师而言,投入的精力会更多,对此,一方面需要教师具有奉献精神,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机制。

四、结语

庞德说过,法律人才“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中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品格、教育与经验是三项重要条件”④。培养优秀法律人才并非易事,实践性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方面的功能无可替代。在模拟法庭教学法成为业界公认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值得我们思考。

注释:

①陈娴灵.关于创新模拟法庭教学的理性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186-187.

②冯慧.现代司法理念下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之检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省略,2008-7-15.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第7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模拟法庭教学;特征;基础性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243-02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界定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提出

卓越法律人才概念是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顺应全球化背景对法律人才的新需要而提出来的,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是知识优化结构,丰富社会实践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教育部针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针对高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明确的教育改革要求。

教育部对卓越法律人才解释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国家标准,探索高校与政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国内与海外高校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新模式,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基地,稳步推进分类分层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建设一批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和高素质执法、司法专门人才。”教育部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义和意指,实际是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化的。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目前在国内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识。基于学术的视角,对于卓越法律人才,我们可以理解为指能够娴熟的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既精通国内法律规则也精通国际或地区性法律规则,既能有效处理国内纠纷更能有效处理国际纠纷的专门法律人才。概括来说,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四个方面的特征:(1)法治精神;(2)丰富的法学知识;(3)充足的法治实践;(4)法律的国际化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有着一定的成就,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一方面,法律社会人才市场呈现人才过剩的局面,包括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律师行业,增加律师业的竞争性,而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界缺乏高层次,高品质的高端法律人才。这种复杂的人才市场,要求法学教育应探讨如何利用优秀的人才培养机制,适应社会的需要,做到“适销对路”。模拟教学文化是当今法学教育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中心环节,也是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提高法学教育整体办学水平,明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问题;丰富教学模式单一;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解决培养层次多样化与教学目标单一化相冲突;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问题;努力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等问题。

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目标应定位在: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法律人才培训方式,以提高法律人才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培养高层次,高质量的,面向应用的,复杂的法律人才。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概念及特征

高校法学教学的实践环节除了模拟法庭教学以外,还有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专题辩论和实习等多方式。模拟法庭教学能够更为全面地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及将理论用于实践的能力。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通过选择适当的真实案件,让学生分组模拟其中的当事人、公诉人、法官、辩护人、诉讼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参加法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其目的是锻炼学生各种能力,从而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的转变,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实践性教学形式,较好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一些缺憾,被应用于现代法学教学中,为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开辟了一条新路。简单来讲,模拟法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促进学生参与法律学习的主动性。在模拟法庭教学当中,由于学生各自担任不同的角色,因此必须像真正的法律工作者那样处理案件。学生了解案件后,进行分析,明确案情及争议焦点,明确现有的证据与解决争议所需的其他证据等程序问题。扮演不同的角色,让学生有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地、富有创造性地参与整个模拟法庭活动的热情。在巩固、利用所学知识的基础上,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应变能力方面,这对学生的产生深远的影响。

2.提高学生研修法律的热情。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熟悉司法审判的运行过程,收获了作为专业法律人才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需的一些实务方面的技能。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模拟扮演当事人、证人、律师、检察官或法官,亲自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解决具体的司法案件,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计场景,争取最佳结果。模拟法庭的顺利进行必须依靠自己来解决演习中遇到的麻烦和问题,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实行模拟法庭教学,不仅能尽可能保障教师的主导地位,又给参与模拟的学生展示自身才能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体现出了诉讼的民主性,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

3.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学生通过全面介入模拟审判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须将掌握的各种法律知识,如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加以综合模拟。同时,要把案件处理好,有的时候还需掌握其他专业学科的知识,如行政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通过模拟法庭,还可以综合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应用写作能力等多种能力,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某种程度上其实也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的一次综合检验。

三、模拟法庭教学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作用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体系及机制,对于我国的法律教育有着一定的质量保障作用,而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在此期间影响着学生参与培育过程的效果。高校法学教育可以综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内在要求与学生的特点,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理论研讨”的教学方法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将模拟法庭用于法学教学对于贯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着基础性作用,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具有提高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作用

我国法学教学的主要模式是老师通过课堂讲解、分析,学生听课、记笔记或者案例讨论。学生把掌握法律知识体系作为学习目的,通过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熟知法律条款作为学习的目的。这也是现行法学教学的目标。这种教学模式的特点相对比较明显,即教师在教学中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对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及锻炼学生将所学的知识正确运用到实践活动之中的能力很不利。参加模拟法庭的同学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仔细分析案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要求做好开庭准备,并且在模拟法庭上表现自己最优秀的一面。班级同学不可能同时都参与到模拟法庭的角色分配中,对于没有担任角色的学生,可以进行案情讨论、旁听总结。这种方式也能够调动学生参与实践的积极性。实践操作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能力;对于疑难案例和实践当中发现的问题,学生还可以进行制度和理论上的综合反思。周期为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让法学在校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高校通过模拟法庭这种方式承担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任务显然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培养实践能力较强的法律人才。

(二)积累办案经验的作用

法律工作是一种经验性很强的工作。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经验越丰富,在以后的办案活动中就越能得心应手。因而在某种义上说,法学也是一种经验之学,法学教育肩负着向学生传递、帮助学生积累经验的功能。因此,通过拟法庭审理案件,对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有着进一步的推动作用,从而为其今后的职业生涯打下一定的基础。为学生顺利走上法律职业之路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三)培养法律职业素质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有着新的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开始转向素质型教育的质量类型。虽然我国的一些大学法学院系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但就课程内容而言,基本上是相同的公众道德,并没有得到学生应有的重视。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需要学生对法律实践进行真实的体验。模拟法庭教学挑选的案例多为真实案例,进而由学生以准法官、准公诉人、准律师等身份来参与设计、决定案件的处理。在此过程中,学生们肩负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担和责任。因此在模拟庭审中,同学们往往都是热情洋溢,积极加入,并有着强烈的职业责任心,尽心竭力地做好分内之事。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深入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有助于培养学生忠于事实、忠于律、忠于职责的法律人品格,树立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增强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的作用

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和应用性都非常强。因此理论与实践有力结合是对学生提出的非常重要的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模拟法庭这一中介,使学生投入到案件审判实践活动,真实的体验案情。这与传统的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方法相比,不仅增强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及学习的主动性,巩固了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也提高了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为了能让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环节给学生分配角色时,一般是在全面参与的基础上,教师在此基础上考虑学生的法学基础、表达能力、思考问题的反应能力等决定最为合适的成员担任角色,参加审判活动。在模拟过程中的其他成员可以积极思考,提出自己的想法。可见,模拟法庭教学,对锻造学生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培养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具有积极意义。

总之,全球化要求多元型、复合型、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法学教育突破传统教育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在这一任务中担任重要角色,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中,模拟法庭教学形式还需要不断提升,为更好地促进教学,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育,2011,(7).

[2]杜承秀.模拟法庭教学的地位、作用及组织实施[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第8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模拟法庭;教师指导;优化路径

改革是我国四十年来的主旋律,深入人心。高等教育也在改革,实践教学是重要探索。作为法学教育实践改革的探索之一,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院校较为普遍推行。但是,模拟法庭的开设效果与其理想目标存在较大差距。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指导教师改革创新不足是重要乃至关键因素,亟须改进优化。本文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探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教师指导优化路径,以期对模拟法庭有效性的提升、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推进有所裨益。

一、模拟法庭的职业塑造

(一)法学教育的职业重申。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应立足于职业教育。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的教学和灌输,偏离了职业教育的属性和方向。十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法学教育,多层面强调法学人才培养,进一步重申和凸显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职业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规定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对法学教育的顶层设计,限定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职业背景和范围,突出了法治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强调大力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之一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法学教育的根本遵循,强调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平、创新培养机制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简称《法学国标》)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强调培养的法治人才应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二)实践课程的职业塑造。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重申,不仅要求把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并列,而且要求在理论教学中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法学国标》明确要求设置模拟法庭等实训课程。模拟法庭课选取真实案例,运用模拟审判操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及开展司法实践活动的能力,适应了法学教育的职业转型和模式转变的要求。由于模拟法庭是真实法庭审判进程和情境的尽可能地高度模仿和再现,能够激发同学的主动性和兴趣,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综合能力尤其是职业能力的培训培养,可使学生毕业后到就业单位能较快适应相关法律职业工作,基本实现毕业就业无缝对接。从而,模拟法庭被赋予了职业塑造的功能、作用和价值。模拟法庭能够培养学生那些具体能力,有学者提出,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三方面的综合法律职业能力: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有学者指出,模拟法庭可以培养五种能力: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能力、程序操作能力、证据运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还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伦理;还有学者认为,模拟法庭有助于学生的案件事实认知、法律规范理解、法律规范检索、法律观点表达、团队合作协调能力培养。客观地说,这些都是职业能力的具体体现,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也能够培养。另外,模拟法庭还可以使处于分散状态的碎片化的法学知识系统化、整体化、一体化;还能增强学生对法律、司法的尊重,维护法律、司法的权威,培养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法律职业人的人格素养和职业伦理等。

二、模拟法庭的指导不足

指导教师或导师创新,不仅是当前模拟法庭教学的改革核心之一,也是未来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的重点之一。然而,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指导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导师数量有限。法学教师队伍应当满足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实务专家,这是专业教师队伍数量与规模的标准要求。就模拟法庭来说,应按小班进行,每个小班至少安排一名老师指导。实际上,一般做不到这一点。主要源于高校大量开设法学专业,法学师资力量整体相对薄弱。老师少学生班级多的矛盾,导致教师在指导模拟法庭时疲于应付。(二)指导经验欠缺。法学教师还有专业背景要求,对于强实践性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实务工作的背景,至少具有相应的实务经验。对于模拟法庭而言,指导老师应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但实际中,不少指导教师没有法律工作经历,也没有实践经验或实务经验少,难以胜任模拟法庭教学,应用性、职业性的模拟法庭难达实践教学效果。(三)指导内容重复。模拟法庭教学应该注重司法实践技能的教学、运用和训练。但事实是,模拟法庭教学仍然是传授理论知识,重复此前已经学习过的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如开展刑事模拟法庭时,就讲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这些固然是模拟法庭所需要的,但没有射中靶心———诉讼技能或司法操作能力。(四)指导方法单一。模拟法庭的综合性,要求采取多元的教学方法。但实际上,与模拟法庭指导师资缺乏、经验不足、重复理论知识相适应,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科学研究与合理运用,指导方法较为单一,基本指导模式是教师先讲授相关实体、程序知识,开庭审理后对模拟庭审的优缺点进行评析、点评和总结。(五)指导环节局限。法庭审判具有阶段性、过程性,是一系列活动、步骤、程序的综合,不仅有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每个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判等环节,开庭审判又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环节。但在实际教学中,一般只注重模拟一审程序、注重开庭审判环节,而忽略其他程序或环节,无法全景式展现诉讼。

三、教师指导的优化路径

(一)指导教师优化。一是校内与校外教师联合指导,而不是校内导师或校外导师的单一指导,单一的校内指导或校外指导,或缺少实践经验或缺失教学经验,使模拟法庭难以走出过于理论化或形式化的窠臼。一个班级至少配备两名导师,校内校外各一名;二是校内指导教师团队化,校内导师团队按照实体法加程序法的模式组合,一般可分为刑事模拟法庭指导团队、民事指导教师团队和行政指导教师团队;校内指导老师必须具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没有实践经验或者经验少的老师不能独立指导模拟法庭,但是,可以作为副导师参加校内导师团队,共同指导模拟法庭;在担任一定时间(两或三个学期)指导工作并获学生认可后,可作为独立的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开展联合指导;三是校外导师相对固定化,通过学校或者法学院(系)与实务部门签署合作协议,聘请一定数量(至少与法学班级数量相当)的有社会责任感和教育情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校外导师;为实务导师开设专门的课程或定期实务讲座,积累教学经验。引进校外导师真正指导模拟法庭,本身就是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体现,通过引进法律行业专家进大学校园,一定程度上实现由传统的“走出去”模式到“引进来”模式的转变。(二)指导分工优化。校外导师的主要职责有:一是提供案例。由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提供案例最为便利,可极大弥补校内导师案源限制之不足。案件来源最好是校外导师自己办理的已结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也可选择本单位真实的已结的典型案例;案件性质可以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案件类型要多样,刑事案件至少要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案件数量每学期6件左右,并适时更新部分案件;案件形式上要制作成卷宗,对案件中所涉人员的姓名、地址进行修改,并剔除状、书、上诉状、抗诉书、辩护词、词、判决书、公诉意见书等主要文书。二是法律文书规范指导。主要是对学生按模拟法庭角色所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完善指导,包括写作格式、说理分析、用语等。三是开庭现场指导。主要是对庭审程序的完整性、流畅性进行指导。四是成绩评定评价标准的设计。标准由校外导师团队制定,是高校法学专业的行业特征的内在要求和体现,是法学院校主动对接行业部门的切实举措和行动。标准包括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方面,横跨理论与实务、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如通过学生态度考察,看学生对工作是否认真、专注、严谨、敬业、团结等,是否符合行业职业人员的日常规范要求。校内导师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在校外导师提供的案例中选取模拟案例;第二,认真研究案件,精准把握案件的事实、证据,特别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第三,将所指导的班级合理分组;第四,指导学生阅卷;第五,指导学生检索法律、解释法律;第六,指导学生撰写法律文书;第七;指导学生开庭;第八,根据校外导师制定的标准和学生表现,评定学生成绩。(三)指导内容优化。指导内容优化的要义是按照一门课程的要求对模拟法庭的知识进行重构:1.分组指导。模拟法庭一般分为审判组、原告组(公诉组)、被告组(辩护组)和综合组等四个小组。刑事模拟法庭审判组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院长等;公诉组包括公诉人、书记员、检察长等;辩护组由辩护律师、人等组成;综合组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模拟法庭小组的划分,在尊重学生意愿自行选择的基础上,校内导师根据考试成绩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成绩和班主任、辅导员意见进行适当调整。小组组员必须担任相应角色,审判长等主要角色由指导老师和小组讨论决定担当。每个小组依次承担扮演审判组、辩护组、综合组和公诉组的角色,四次一个轮回,依次类推。分组指导旨在进行合理分组,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考虑是,该分组可使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有更多机会完成角色扮演。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与的趣味性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模拟法庭课程的吸引力,让学生得到有效的实操性、实质性锻炼。2.态度、仪表、场地布置方面的指导。指导学生以职业人身份认真热情投入,遵守纪律,注意保密,爱护设施设备,工作勤奋严谨,着装要正式(如审判人员穿法官袍,公诉人着检察官服、律师着律师袍),行为举止要得体,用语要规范,小组内以及各小组间要团结协作,互相学习互相鼓励互相帮助等;指导学生在模拟法庭审判席正中央后上方悬挂国徽,根据参与人员情况布置法庭,摆放审判席、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等席位牌,以充分体现模拟法庭的高度仿真性,让学生进入诉讼“实战”状态,进而影响学生的法庭心理与法庭语62言、行为的规范养成,增强法庭的威严感。3.定罪量刑方面的指导。第一,认定事实。除刑法上定罪量刑的一般知识指导外,主要是指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从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方面标明证据来源的合法与否、客观真实与否,从证据内容能够证明什么来标明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在对每一个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认定,据此还原、建构案件事实。第二,定罪量刑。亦可称为法律适用指导。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全面查阅案件所涉法律、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进行准确解释,对条文正确援引适用等。对于量刑,按照先确定起点刑、再根据危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最后确定宣告刑的步骤进行。4.刑事诉讼方面的指导。第一,阅卷指导。各小组都要认真阅卷,但阅卷重点不同。以刑事审判组阅卷为例,指导学生全面阅卷、做阅卷笔录、围绕指控提出分析意见。指导学生阅卷,要提醒学生关注被告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采取了强制措施,是否羁押,如果羁押要写明羁押地点;指导学生按照法定证据名称和种类书写、归类,指导学生关注案卷材料是否存在矛盾之处等。阅卷笔录一般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简况、书认定的事实、书认定犯罪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案件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各种量刑情节、书指控犯罪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意见等方面的内容。公诉组阅卷要认真研究侦查机关的意见书。辩护组要认真分析研究公诉机关的书。第二,案情分析讨论指导。指导学生召开会议,讨论、分析案情,初步确定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要点,指控、辩护的方向与要点。第三,庭前准备指导。指导审判组送达书副本、送达开庭传票和通知、开庭公告等。第四,庭审程序指导。指导学生制作整个审判程序提纲,并按照庭审的五阶段,分别明确各阶段的工作和程序,如开庭阶段,包括将被告人提到候审、证人到休息室候传、书记员查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并查明身份、询问是否回避等。第五,法庭调查指导。明确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及重点、程序及顺序,举证质证、如何发问包括讯问、询问、发问,公诉方的发问旨在揭露犯罪事实、惩罚犯罪,辩护方的发问要关注控方的发问方向和重点、要注意控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能引起法庭的注意重视等,审判方的发问要针对公诉方辩护方都没有问到、虽然问到但不够清楚以及认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发问也有顺序,如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发问,应按照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顺序进行。第六,法庭辩论指导。明确法庭辩论阶段的工作内容、先后顺序、辩论技巧以及注意事项等。法庭辩论应围绕证据、事实、法律问题进行,就证据是否采用、证据事实如何认定、如何定罪量刑等展开辩论,审判方应对控辩双方予以引导。5.法律文书撰写指导。将相关法律文书按照模拟法庭的分组进行归类,针对各组主要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和要领进行指导,由学生写出规范的法律文书。例如,审判组除制作判决书外,还应制作审判程序提纲、庭审提纲、阅卷分析笔录、庭审笔录、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审结报告等文书。判决书一般由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结果部分和尾部组成,各部分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和制作要领。以首部为例,一般应包括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型、案号,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开庭审理情况等。法院名称与院印一致,基层法院一般在名称前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涉外案件的各级法院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号一般由立案的年度、法院、案件的性质、审判的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的顺序组成。被害人和法定人、诉讼人参加庭审的,在出庭人员中列明,否则不写。(四)指导方法优化。模拟法庭指导方法优化,首先意味着对原来较为单一的讲授、总结讲评的方法本身进行优化,其次是变单一指导方法为多元化的指导方法。讲授法是基本的教学方法,本身没有什么原则性问题,关键是讲什么、怎么讲。模拟法庭的讲授,宜按照模拟法庭的分组、审判组的工作及程序、公诉组的工作及程序、辩护组的工作程序、综合组的具体工作、如何阅卷、如何发问、辩论技巧、法律文书写作等内容进行专题讲授。其他可运用的指导方法包括:一是法庭现场观摩。校外导师可以提供这样的机会,让学生到法院庭审现场旁听,观摩后就庭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当然,这个方法还是有所受限。二是观看审判音像资料。校外校内导师均可有机会、途径获得相关审判视听资料,组织同学播放观看审判录像,进行模拟庭审的指导性、示范性教学。该方法具有可控性和可重复性。三是案例讨论与分析。案情分析讨论对于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理顺相关法律关系至关重要,从选择所模拟案例开始,至案件的评议、总结,案件分析、讨论应贯全程。四是庭审演练。真正的法庭如剧场,甚至就是一个舞台,但没有剧本、没有台词、没有彩排。模拟法庭虽然饱受“表演”诟病,但对其来说,庭审演练还是必要的。学生可通过分组,全员参与二至三次庭审演练,把控诉讼流程,使庭审流畅化。五是纠错法。现实生活中存在纠错的需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或者准法律职业人在模拟法庭中同样会犯错误,指导教师引导学生互相找错,找出庭审程序方面的错误、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错误,用语的错误,法槌使用的错误,法条引用的错误、理论错误、甚至找出笔误等等,进而纠错。(五)指导过程优化。面对模拟法庭指导环节的局限,必须对指导过程进行优化。简言之,模拟法庭指导是全方位的、全程的。除了注重一审程序的模拟,还要开展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等的法庭模拟;除了注重模拟开庭审判阶段,还要开展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模拟,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也是模拟法庭的有机组成部分;除了注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外,还要注重评议宣判的模拟;除了注重刑事模拟法庭,还要开展民事模拟法庭、行政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整个课程可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顺序进行模拟。

四、两点断想

(一)模拟法庭关联化。一方面,模拟法庭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决定了与其他课程的关联性,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法律逻辑、案例教学、毕业论文等等。因此,可以将模拟法庭与关联课程结合起来,避免课程的过于单一化、分散化。另一方面,模拟法庭具有实务性的特点,决定不仅可以将模拟法庭的实务功能运用到法律文书等其他课程中,避免相关课程的过于理论化、空洞化,而且可以运用模拟法庭对相关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学实践教学一以贯之,如对案例教学的案例库建设、对毕业论文写作的实践改革等。现在的教学案例,一般是剪辑过的理论型小案例,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可以考虑创新教学案例形式,将模拟法庭所用的真实案例建设案例库,开展模拟法庭之外的真正的案例教学,着重培养、锻炼同学的举证质证、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职业能力。现在的法学本科生、研究生论文一般写理论类论文,人云亦云,难以有所创新;对实践类论文很少涉足,难以满足社会对准法律职业人的要求,可以考虑,利用模拟法庭的案例素材,鼓励同学们写案例分析或毕业设计等实务类论文。案例分析要求学生运用所理论知识对现实中的具体案例进行阐释、分析,并针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如针对案例中被告人翻供现象,对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如何采信被告人口供、翻供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毕业设计要求针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卷宗,从原告(公诉人)、被告(被告人)角度进行分析设计,特别是举证质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撰写阅卷笔录、状(书)、词、辩护词、举证质证提纲、发问提纲、答辩提纲等法律文书。(二)实践教学拓展化。众所周知,自2018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者的适用范围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扩展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行政人员、法律顾问公务员以及仲裁员(法律类)。今后,凡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的,都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模拟法庭只对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为适应法考的变化,不仅提倡模拟法庭,还要拓展其他法学实践教学,如模拟仲裁、模拟行政裁决、模拟行政处罚、模拟行政复议等。

参考文献:

[1]曹锦秋,郭金良.高等学校法学实践教育创新研究———从实训课程与模拟法庭的关系视角切入[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186-194.

[2].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4):1-5.

[3]欧锦雄,覃祖文.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2.

[4]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学,2012(8):86-89.

[5]何志鹏.模拟法庭与法学教育的职业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6(4):6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