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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06 04:52:45

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第1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竞技体育,体育产业

一、背景介绍

全球化的浪潮推动着竞技体育的全球化,体育不再仅仅作为运动的代名词,而是成为一个产业,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赛事的繁多,竞技体育高风险的特点等等都一再挑战中国的体育保障体系,同时增强了商业保险在体育领域的参与度,也对我国的商业保险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据统计,目前共有各类体育场60多万个,各层次运动员8万多人,有3亿多人经常参与体育运动,拥有巨大潜力的体育保险市场却始终不敢迈步。

二、体育保险的定义

邱晓德在《体育保险学》一书中叙述了体育保险的狭义和广义的定义。他将体育保险的广义定义为应付体育风险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体现了一种法律关系,一经济合同方式建立经济关系,集合多数体育单位或个人的体育风险,以概率为依据,合理计算保险金,建立专门的体育保险基金,并对由体育事件中的灾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以及人身伤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形式。而体育保险狭义定义是一切与体育有关,带有体育核心内容与色彩的保险范畴,是以体育事件连带关系所产生的体育损失的直接产品、附加产品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分析

(一)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必要性

1、客观上,体育领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无论是运动员是否在其职业生涯中遭受意外伤害,都仍要面临退役后的就业等等问题,都需要将风险分散、分摊损失。

2、对体育赛事等的成功举办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体育保险的发展会吸引更多来自体育领域的专家对体育赛事等作出风险评估分析,并且能给予保险公司风险预防以及风险处理的意见建议,使保险公司能够完善其险种以达到出险后更快速、完善地赔付。

3、有利于吸引大量优秀运动员进入体育领域,社会效益高。体育保险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运动员有更强的保障作用,使他们这一类“特殊人群”能够在退役走上社会后生活得到足够的保障,从而免除其后顾之忧,体现了我国的人文关怀,而不是“以金牌论成败”。

(二)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可行性

1、我国体育运动升温,体育保险蕴藏巨大商机。由中国统计局的《中国社会统计年鉴》相关部分可以看出体育产业迅速发展,体育机构数量持续增加,从业人员数量也在增加。

2、随着经济发展,保险意识有所转变。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很容易受伤,而且一般受伤程度会比较高,加之我国不合理、不健全的医疗体系,医疗费用激增,意外伤害造成的成本不断增加,运动员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提供的保障,随着收入的提高,其保费支付能力大大增强,运动员也开始增加保障程度,自购商业保险。

(三)我国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我国国内保险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以公益性的“捐赠保险”为主,难以适应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要求。在许多大型赛事中,诸如F1,奥运会等等,这些保险都是带有赞质,实际上并没有为运动员们量身定做的体育保险。鲍明晓在《体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将体育保险市场视为一个概念市场,认为消费者对体育保险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比较弱,以至于无法形成稳定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市场。诚然,体育保险在我国的现状正是如此,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是“有心无力”。

2、我国的体育保险以国家体育总局推出的伤残互助保险为主,商业化运作的体育保险仍未形成,周灿在《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若干建议》中提出互助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的补充保险,因此其所支付的所谓的“理赔金”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享受这种保险的人群范围小,不覆盖地方级运动人和普通民众。

3、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市场缺乏研究,创新不足,保险产品缺乏,非寿险领域大片空白。 李欣霞在文章中提及,国内保险公司销售点额都是非体育类的常规类险种,而像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险种,例如赛事取消险、运动员职业生涯突然结束保障险和俱乐部降级保险、赞助取消险等在国内还是空白。

4、在竞技体育方面,省、市级运动员正在走向法人代表俱乐部制,而俱乐部保险还没有形成,处于无政府状态,同时省市体育政府机构对省市级运动员保险缺少政策支持。

5、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了体育保险的发展。1995年3月有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八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递交提案,要求为曾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但是都不了了之,这种立法上的落后一局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

6、体育保险面临在观念和人才两大瓶颈。由于体育保险的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等等原因,我国从事该类保险的专业人才匮乏,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的匮乏也是我国难以开办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的主要原因。

(四)启示以及未来发展展望

完善立法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政府力量的介入。同时重视人才的培养,培育扶持中介机构。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产品创新,同时在合理借鉴过程中,避免国际合作误区,要寻找适合本国发展的道路。鼓励运动员投保,通过团体保险的方式降低保费,强化与各个体育组织的紧密合作,抓住重大赛事的机会。针对竞技体育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应成立自我造血机构,增加自保体系,同时还可开辟部分体育保险试验区。以体育保险为突破口,积极开发大众体育保险和学校体育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邱晓德.关于我国竞技体育保险的现状与对策[J]. 浙江体育科学1999(3).

体育保险第2篇

关键词:奥运保险;运营机制;体育保险

中图分类号: G80-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9-1162-04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Insurance for Olympic Gam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

ZENG Lixin1, WANG Xin2, WEI Hong1, YAN Xin1

(1.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29, China; 2.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24,China)

Abstract:Modern Olympic Games would be impossible without insurance coverage. The model of insurance placement for Olympic Games is featured by market operation, integrated service of all procedures, specialized broker service and transparency in tendercalling process. With full analysis on the supply and demand factors and market environment of Chinese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the main restricting barrier of the market development is in supply end.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y and skills in risk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re main driving powers. Improvement of market environment and change to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 will play as the guarantee of sports insurance development. While China as a Sports Giant is fertile for sports insurance its development is no easy thing in the long run.

Key words: Olympic insurance; operational mechanism; sports insurance

举办任何一项大型体育赛事,赛事的组织者都承担着赛事准备和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奥运会作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更是一项高风险事业。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赛事举办方对于奥运会筹办和举办期间的相关风险必须提供保险来进行风险规避。从奥运会保险费占举办国全年保费收入的比值看,北京2008年奥运会为万分之4.264,与往届相比遥遥领先。结合中国体育保险相对落后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说,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对中国保险业,尤其是体育保险的重大考验,同时也是中国发展体育保险的重大机遇。我们可以通过对现代奥运保险运营机制的观察和学习,得到一些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重要启示。

1现代奥运保险的运营机制

奥运会保险的运营机制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短短40多年的发展,目前现代奥运保险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运营机制,形成了一些国际惯例。

1.1从运作方式看,保险运作市场化 市场化运作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得到空前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奥运保险的安排过程中,也体现了市场化运作的明显特点。例如,雅典奥运会为了解决投保事宜,组织者在欧洲范围内进行招标,并按照惯例由两家保险经纪公司协助。最终组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三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雅典奥运会保险的承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奥运会承保的风险包括在奥运会期间的人身意外、运作风险、赛事取消和停办保险以及责任风险等,还设计了专门针对运动员、教练员、媒体工作者、志愿者的保险,对建筑安装工程、重要转播设施等固定资产和电视转播权也都安排了适当的保险产品。

另一方面,吸收体育保险的商业性赞助也是奥运保险运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主办者通过体育保险赞助模式,仅支付给澳大利亚安保保险集团等两家保险公司约570万美元保险费,便取得了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相似的保险保障,而亚特兰大奥运会却为此支付了2520万美元的保险费。

1.2 从管理方式看,有专业化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介入历届奥运会都有两个专业机构为奥运会组委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一个是奥运会风险与专家控制管理委员会,直属于奥运会组委会;另一个就是奥运会保险经纪公司,为奥运会组委会提供建议、咨询和设计专门的保险方案。诸如MARSH、WILLISH、AON 及法国高仕华等都是具有丰富体育保险经验的体育保险经纪人。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为奥运会组委会提供专门的保险方案――《奥林匹克大家庭计划》或《夏/冬季奥运会保险计划》,其保险金额不低于1亿美元。该保险计划主要涉及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状况、风险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赛事取消的损失与影响、适合的保险产品选择与保险期限等内容。

雅典奥运会的保险安排使用了两家保险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对建筑物、基础设施的风险予以分解和分析,对投保资产进行评估,拟定保险条款等。此外,还对现行保险合同的实施进行监控,向再保险公司和法定的监督者提供日常信息。经纪公司还对奥运会组织委员会的所有部门将遇到的风险责任进行分析,与每一位官员谈话,拟出一份在奥运会之前或举办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清单。

1.3从进入时间看,保险介入全程化从现代奥运会保险介入的时段看,表现为保险介入的全过程性。发达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从奥运筹备阶段就开始了奥运风险的规避和转移,各类专业人才参与各种风险的评估、测算和分析,参与到对赛事的监管,帮助赛事组织者发现并消除一些事前风险,直至奥运会全部完毕之后保险工作才结束。

1.4从服务特征看,保险服务一体化由于发达国家拥有成熟的保险市场和完善的保险体系,因此,其保险服务业务也日趋纵深化,体现在售前、售中、售后一体化的服务。在奥运保险服务方面,通常,商业保险公司和/或经纪公司预先向奥运组委会提供一揽子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方案,并参与奥运会筹备阶段的奥运风险的评估、测算和分析等工作,为奥运组委会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由于部分奥运保险险种的周期较长,因此,保险机构、经纪公司及再保险机构的服务业务一直延续到合约中止才完成其整个保险服务工作。

1.5从运作过程看,招标过程透明化历届奥运会保险业务都实行公开招标。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保险招标通常最看重两条:一是是否承保过大型的体育赛事,特别是A类的国际赛事;二是看公司的实力和品牌如何。一般是由举办国实力最强保险公司来承保,国外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公平的参与竞争。雅典奥运会主办方就在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招标,最终确定了两家国内保险公司和一家德国保险公司作为雅典奥运会承保人。对于保险经纪人的选定,通常也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力求公正和高效。

2 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现状

在奥运会保险这个庞大的复杂工程之后,是我国相对滞后的体育保险业。我国体育保险的状态远不能与中国体育大国的地位相匹配,与中国保费收入全球第九的地位也不相称。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存在着可供性和可负担性的矛盾,市场机制也不健全。

2.1 从供给方面看,市场主体不足,险种少,人才缺乏

2.1.1经营体育保险市场的主体数量不足,未能形成市场竞争格局我国只有几家较大的保险公司兼营体育保险,在市场上没有形成竞争格局。这与保险公司和体育保险本身的特点有关系。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创新意识和能力都不够。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花费太多的人力和财力去开发新的市场,因为新开发的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以低成本复制,开发的公司损失较大,导致积极性不足。从技术上看,新的市场的开发,在承保范围、费率水平和保险条件等技术方面都需要有多年的统计数据作为基础,国内市场缺少这方面的数据积累,保险公司创新缺乏条件。而体育保险本身,由于其专业性强,风险高,在上述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面对这块“蛋糕”心有余而力不足。

1998年美国友好运动会桑兰事件导致了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出台。多年来,该基金会一直是我国运动员最大的保障平台。但基金会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成为运动员的坚强后盾。只有参加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国家“体育精英”们才能享受该基金会的保障。但保障程度有限,最高为30万元,而最低的赔偿限度仅为1 000元。

所以无论商业保险公司还是运动员的互助基金会,在主体数量和提供的保障程度上,都非常不足。

2.1.2体育保险险种供给不足体育运动项目种类繁多,不同的项目涉及不同的风险。然而我国体育保险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市场缺乏研究,没有掌握相关的险种纯费率的参考统计数据,无法针对体育事项特点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为体育量身定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体育保险品种。保险公司主要参照社会上一般的条款,侧重于死亡和残疾的赔偿,涉及体育的险种数量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又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对于高风险保险项目,保险公司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设计险种以满足运动员等方面的投保要求。例如,我国某明星运动员希望能给自己的双腿购买保险,但始终没有找到能够提供保障的保险公司。即便是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唯一保险合作伙伴――人保财险所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多为“非体育保险”的常规产品,如奥运会责任保险、财产保险、赛事机动车辆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等四大类,但是针对赛事或运动员的许多专业体育保险并没有被适时推出,如赛事取消险、赞助取消险、财务保险、运动员职业生涯突然结束险、俱乐部降级险、球员工资保险和运动员身体局部保险等在国内还是一片空白。

2.1.3体育保险人才供给不足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所急需的,收集和统计相关数据、识别和管理风险到开发险种等都离不开这些人才的参与。没有这些人才,保险公司无法了解各项体育运动的风险点,比如说摔跤运动员的耳朵最容易受伤,跳水运动员的眼睛最容易受伤等,因而也无法设计出有针对性的专业保险单。正是这种人才的严重匮乏,使得我国保险公司研发力度不够,影响到体育保险发展。

2.2从需求方面来看,我国体育保险的潜在需求量大,而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我国体育保险存在非常大的潜在需求,体现为:

1) 体育运动的高风险性使得体育与保险有着天然的联系,体育需要保险来化解风险,弥补损失。

2) 我国是一个体育大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运动员约2 万人,如果加上二线、三线运动员则不下8 万人,每年参加全民健身的人数在亿人以上。我国有60多万坐体育场馆,每年有600多场赛事纳入国家体育总局赛事计划。体育经济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带动体育保险的发展,产生对体育保险的极大需求。

3) 我国体育保险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但同时也说明在这个领域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体育保险具有相当大的潜力等待着挖掘。

但另一方面,我国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却不足,其原因在于:

1) 保险意识淡薄,参保率低。这是中国社会普遍的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意识早已深入人心。例如,美国运动员一般会拿出工资的3-4%来购买适当的保险。而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运动员、教练员对国家的依赖思想严重,思想上还未真正建立起现代的保险意识。

体育管理部门也缺乏保险意识,很少为教练员和运动员买保险。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2003年女足世界杯因为一场不期而至的非典而异地举办,中国组委会事先忽略了国际足联关于购买赛事取消保险的建议,结果直接损失近3000万元人民币,间接损失估计高达2.8亿元。

2) 体育保险的险种单一,灵活性不强。保险公司提供的大多是“非体育的”常规保险,运动员真正需要的险种没有开发出来。 另外,现有体育保险险种因缺乏科学性和规模效益,费率普遍较高,而相对来说,运动员的收入水平偏低,形成了可供性和可负担性的矛盾,限制了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

3) 投保资金不足,来源渠道单一。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投保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及企业赞助,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本身交纳的保险费尚不充足。投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化,导致了投保资金的不足,运动员的实际保险需求无法形成市场的有效需求。

4) 体育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国民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使体育运动参与各方的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难以被激发出来。国外运动员一般通过体育协会统一投保,在运动员注册费中就已经包含了一些体育保险的保险费。有些体育保险甚至是必须投保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

2.3从体育保险市场环境来看,整体环境相当不成熟

2.3.1法律法规不完善西方发达国家在体育保险法规方面比较健全,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购买保险,同时运动员、教练、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购买保险。相比而言,我国体育保险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我国体育保险方面的规章到目前仅有1998年制定的《国家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以及2002年出台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使很多体育保险业务一直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这种法律法规的缺位,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2.3.2体育保险经纪市场发展滞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活动中,体育保险经纪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比而言,中国的保险经纪市场发育较晚。2004年3月7日,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京成立,主要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这是我国保险经纪市场迈出的第一大步,但整体看,保险经纪服务还非常滞后,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市场需求。

2.3.3国家对于体育保险的开发没有优惠政策我国体育保险业务刚刚起步,保障范围狭窄,投保资金不足,缺乏规模效应。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较高,经营体育保险没有优惠政策,导致该市场成本高、利润低。

从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供、需和市场环境三方面分析,体育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在产品提供方,而市场环境完善和政府角色转变是发展的关键。在上述几方面都得到改善后,中国体育保险的巨大需求一定会被释放出来,强烈地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中国体育保险发展的一剂强心针,意义重大,其运营机制和实务做法都会给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发展带来许多的启示。

3奥运保险运营机制对我国体育保险的启示

3.1在供给方面,尽快设计保障全面、切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体育保险产品;调动和保护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

1) 要对体育保险市场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做充分的调查研究。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会因运动项目不同而导致对风险保障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用同一种条款、同一个费率来覆盖。因此需要产品设计者能全面收集各类数据,针对不同的保险需求设计出合理精细的体育保险产品,尽量避免条款雷同、粗糙现象。

2) 在清醒认识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要分类、分级进行产品设计。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等渠道,充分借鉴国外比较成熟市场的经验,有条件地利用对方的损失数据、费率厘定技术、核保和理赔的技术及其经营理念,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将从事的各项体育运动项目分为若干个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保障条款和费率水平。

3) 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深入领会保险服务纵深化和一体化的概念,强调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改变重损失理赔,轻风险管理的旧观念。现代保险的理念更注重对客户的风险管理服务,通过对客户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重在规避风险、减少风险。对于一些高风险的险种,国外保险公司早已将风险管理服务作为业务核心。例如,环境保险、劳工保险和锅炉机器保险等,这些险种涉及的行业都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但是这些风险一旦受到高水平的风险管理,其风险发生的概率就明显地大大降低,损失额也就随之降低了,所以对于这些险种的客户,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是进行风险管理,而不是损失后的理赔。而体育运动行业则恰恰也具有这种特性。所以,中国的体育保险业能否得到长足的发展,关键看保险公司能否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

4) 一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要认真地选定一些较为固定的客户,对这些客户指定专门的风险规避方案,并要长期跟踪、研究,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力争在三至五年的时间内能够将针对运动员和体育产业的保险产品全面地推向市场。大保险公司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将开发体育保险市场作为自己的使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领跑者的作用。体育市场需求与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是一个互惠互利、相互刺激的关系。政府部门要在市场机制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调动起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更要保护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

3.2 在需求方面,加强宣传,建立开发多元化资金渠道

3.2.1 加强体育保险的宣传,提高体育界人士的保险意识只有体育运动参与者和管理者的保险意识增强了,体育保险才会有长足的发展。这是全社会的任务,更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相信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会极大地提高中国人,尤其是体育运动管理者对体育保险的意识。伴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对体育保险的意识会越来越强。这种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人们从所见所闻中逐步产生,更需要政府在法律环境、体育行业管理体制和大众宣传上下大力气。所以,体育保险意识的产生应该是市场产品刺激、政府法律约束和自身保障需求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3.2.2建立、开发多元化体育投保资金来源渠道资金少是目前困扰我国体育保险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客观原因。由于资金短缺,且目前有限的体育保险保费高企的情况下,在短期内除了奥运会项目和全运会项目运动员外,多数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都不可能依靠自己或国家得到全面的商业保险。因此,如何解决体育保险投保资金的“瓶颈”问题,成为当前迫切的需要。鉴于中国体育运动与多政府关系密切的传统特点,结合这几年来商业体育产业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其他某些保险项目的做法,采取政府、社会、集体、个人各承担一部分的办法,实现投保主体多元化,投保资金多渠道化,国家可以主要通过费率贴补、税费减免等方式进行参与,解决体育保险市场化在起步阶段的困境,待市场培育成熟后,国家再逐步淡出市场,实现体育保险完全市场化。

另外,还可以大力依赖和发挥各种体育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互助保险这种组织方式,完善目前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用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基金会,扩大该基金会的受益面。体育保险基金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各种比赛的赞助费或个人捐款、转播费、广告费、运动员培养费以及运动员和俱乐部每月限额缴纳的费用。

4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的市场机制

通过2008年北京奥运会保险安排这个窗口,中国的保险业和体育管理部门应大力反思我国体育保险的市场机制。

4.1加快体育保险商业化、市场化的进程在国外,商业化的体育保险在体育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体育保险主要以公益性的赞助为主。从长远来看,赞助形式的体育保险将会使我国体育保险走向歧途。因为这种模式无法激活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可以说是保险公司非常独特的一种广告形式,对于体育保险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另外,这种模式还严重阻碍了体育保险市场需求的培育和建立。我们知道,体育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所依赖是保险公司卓越的风险管理服务,除此之外,别无捷径。

在推进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职业化、市场化的进程中,一方面国家必须更多地导入商业保险机制,大力鼓励体育保险的开办,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条件,激发它们在体育保险产品开发和营销机制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要大力改变国家包办、行政包办的现状。在大型体育赛事中,管理部门要组织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程序,筛选优秀的体育保险承保人和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北京2008年奥运会所带来的巨大的奥运保险商机,必将成为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加速器,带动体育保险市场化的快速发展。

4.2立体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世界上发达国家中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以及普通体育健身者的利益,而且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有关体育组织的管理水平。例如,日本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化建设,通过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事业和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涉及体育方面的法规主要有《新保险法》、《健康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保障了体育保险的依法实施。而法国、意大利、美国、新西兰等国家,都有关于运动员和体育俱乐部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购买保险的法律法规。

4.3培育体育保险经纪人,强化保险经纪公司的沟通作用在奥运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虞小视。事实上,奥运保险运营机制中经纪人的使用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正式因为体育保险专业性强,风险巨大,在保险发达市场,普遍使用保险经纪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经验,大力培育体育保险中介人组织,通过保险中介人挖掘体育保险市场、推销体育保险产品、承担体育保险的风险评估、投保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替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协助保险人设计、开发新的险种等。目前中国只有一家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这对于一个体育大国来说,显然是很不够的。

5结束语

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我国的保险业,特别是体育保险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中国体育保险能否在后奥运会时期,实现质和量的飞跃,取决于我国体育产业和保险业从奥运保险运营机制中学到了什么,悟到了什么。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在体育保险发展中是关键,国家体育管理部门的角色转变是体育保险发展的保证,而中国作为体育大国拥有体育保险发展的肥沃土壤。但是,在分析了中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供需矛盾以及欠完善的市场机制后,我们知道,中国体育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李怡.中外体育保险业政策法规比较研究[J].武汉体育大学学报,2007,9:9-14.

[2] 陈冬春,刘美凤,金育强.阻碍我国体育保险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因研究[J].湖北体育科技.

[3] 张锋,陶克祥.2008北京奥运会体育保险展望[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6:16-19.

[4] 董杰,刘新立,宋璐毅.北京2008 年奥运会对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J].体育与科学,2005,1:30-35.

体育保险第3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体育保险第4篇

关键词:中国;美国;体育保险;比较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9)03-0054-03

Abstract:By the research method of literature and compare, the paper analyz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ports insurance from different angles The purpose is to find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 sports insurance, draw America experience, and then hope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to China sports insurance

Key words: China; America; sports insurance; comparison

实践告诉我们,体育领域客观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比如,运动员比赛中的意外事故、训练中的伤病、退役后的养老及保障、体育赛事与体育器材的潜在风险等,这些问题一旦出现,某一组织或个人不可能够独自承担。体育保险作为转嫁这种风险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由于特殊的国情,体育保险业的发展一直不尽如意,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有效市场,体育保险需求与供给产生了极大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体育运动的发展速度。而美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早,已经形成了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态式,在成为盈利乐观的体育产业之一的同时,对体育运动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本文在论述体育保险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对中美体育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对比分析,为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提供经验上的、有价值的借鉴。

1 体育保险的理论基础

1.1 体育保险的概念

在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的定义作了以下界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体育保险是保险的一个分支,是指在体育领域内,体育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体育风险的一种制度。体育保险大致分为运动员保险和体育产业保险两大类。

1.2 体育保险的意义

1.2.1 是转移体育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体育运动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无法彻底消除体育风险,特别是随着竞技运动水平挖掘的越来越极限化,以及介入体育运动的组织越来越复杂化,各种不可预知的体育风险也越来越多,这种风险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例运动员训练、比赛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及退役保障;体育运动爱好者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体育赛事组织运行过程中面临的赛事停办风险等,一旦这些风险发生,相关人员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且有些损失是个人或某一组织所不能承担的。这样,转移体育风险就成为解决这类事物的重要手段。再加上,对体育个体而言,体育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使从事机构具有利润空间。因此,体育保险被国内外公认为是转移体育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1.2.2 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完善的体育保险制度,需要很多机构和人员的参与,例制定行政立法的政府机构、体育保险中介、体育保险公司、体育保险人、体育保险监管机构等,在这一过程中,会创造很多新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会形成大量的体育保险基金,可以广泛用于投资、信贷、资金拆借,大力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美国目前各类的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2006年保费收入就达到83964亿元,保险密度为29706美元,保险深度为125%,形成了一个非常大的体育产业。在中国,体育保险也具有相当广阔的开发前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的运动员约2万人,加上二线、三线队员不下8万人;每年的传统竞技和商业性的国内外赛事约600场;每年参加全民健身的人数在亿次以上;全国各类体育场馆有60多万个,蕴藏着无限的商机。若能制定出相应的体育保险险种,将会极大的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1.2.3 是实现我国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坚实保障

体育运动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参与其中的过程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尤其是对抗激烈、欣赏性较高的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要想取得优异成绩,必须靠长期的高强度训练,这给运动员的心理和生理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极易造成运动损伤,且有些损伤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甚至有可能会丧失生命。有关调查研究也显示,很多家长之所以不愿意送子女进体校进行竞技体育训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担心运动损伤而造成运动寿命的过早结束,且退役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完善的体育保险制度可以起到补偿训练和比赛的风险损害、保障运动员的退役后生活的作用,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 中美体育保险现状比较

2.1 体育保险法规及执行情况的比较

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成为世界上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二战以后,政府又不断的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了一套以残疾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共援助以及健康与福利服务为主干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与其它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法》的保障对象。此外,还有专门针对职业运动员的体育社会保险制度,例棒球、橄榄球、篮球等职业联盟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制度都很好的解决了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为美国职业运动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在中国,《体育法》的颁布被认为是体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开始,但它只是一个总纲,难以覆盖体育工作中各方面的细节操作问题,运动员保险方面的法规就相对滞后。后来虽然有《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保险试行办法》的出台,稍稍缓解了这种滞后,但这些只针对部分优秀运动员,且真有伤残发生时,保障的额度还远远不够。再加上,中国并不十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特殊身份的运动员,在役期间以国家干部的身份而存在,在训期间,公费医疗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体育保险作用,但却不能妥善解决他们的伤残,意外死亡问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更是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难点。

2.2 体育保险险种的比较

保险险种主要指的是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美国的体育保险业全面面向市场,“以顾客为中心”出台了丰富多样的保险险种,有对人的保险,也有对物的保险;有对项目的保险,也有对赛事的保险;有对竞技运动的保险,也有对群众体育的保险;有对职业生涯的伤病赔偿;也对有运动员退役后的全面保障。例健康保险、伤残保险、国家代表队的保险、天气保险、职业和半职业运动队的责任保险、职业体育联盟的养老保险、学校体育保险、体育赛事保险等。总之,有体育保险的需求,就有相对应的满足这种需求的险种。

虽然我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的体育保险需求,但在现阶段,与体育保险相似的只有人身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在意外事故中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残废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但这款险种却明确列出了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在从事拳击、摔跤、滑雪、漂流江河等竞技体育和活动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即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若需要保险,则需事先进行特别的约定,成为特别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与美国各保险公司各有其特色体育保险险种不同的是,中国各保险公司经营的体育保险的相似率达90%以上,险种覆盖面窄,根本不能满足体育保险的需求。

2.3 体育保险意识的比较

在美国,商业保险发展较早,制度较为完善。再加上长期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员个人、普通体育爱好者都深刻意识到体育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几乎大部分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员都会热衷于购买体育保险。

而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富贵在天”、“养儿防老”的观念曾长久的存在于国人心中,再加上中国社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其特征便是以家庭或家族为共同体来享受财富和抵御外界的压力。因此,购买保险来预防未来的观念比较弱。特别是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影响下的中国优秀运动员,从小开始就享受政府的包干一切,政府提供吃、住、训练条件,伤病有公费医疗,也往往很少有保险的意识。中美的这种体育保险意识的差距从年保险费收入总额、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和保险深度(保费总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如表1)。

01

2.4 体育保险机构的比较

2.4.1 体育保险公司

美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对运动员提供相应的保障。例社会保险中的伤残保险是为保障公民受意外伤害(包括参加体育活动)而丧失正常收入的一种保险;各职业联盟提供的养老保险,规定运动员每年向所属联盟交纳一定的会费,服役多少年后,就可在退役后获得一笔丰厚的养老保险金;SODA体育保险公司为很多体育项目的运动队、协会、锦标赛、集训营、体育官员和场地所有者提供保险;K&K保险公司提供的业余体育保险;美国业余体育联合组织(AUU)为自己的协会会员、俱乐部和团队会员等提供的保险;还有各类学校体育保险保障了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可以说,美国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形成开放型、竞争型的运行机制,再加上产险和寿险兼营的允许政策和费率的自由化政策,更加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形成,使各保险公司都积极主动的开发新的保险险种,包括体育保险险种。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开展体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屈指可数,只有太保、中国人保、平安保险、中国人寿等几家,且由于产险和寿险不允许兼营的政策和费率的统一政策,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行业垄断现象严重,制约了保险公司开发体育保险新险种的积极性。除商业体育保险外,我国的一些其它体育保障体系效果也并不很理想,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为优秀运动员的投保以及开展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但却出现很多问题:范围窄,大部分运动员不在此范围;资金缺口很大,开展的难度越来越大;出事赔付费用低;对运动员退役后的问题考虑不够等。

2.4.2 体育保险中介

由于体育组织或体育个人可能对保险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也有可能对体育不熟悉,连接两者之间关系的中介机构的存在就很有必要,它能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联系在一起,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运作。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的体育保险业已形成了体育保险人与体育保险经纪人相结合的模式,这些中介人员没有严格的区分,有时难以区别,而且很多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就是从体育保险人发展而来的。他们既懂保险又懂体育,广泛存在于各保险公司及体育保险中介机构,对体育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纽带作用。

2004年3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也是保监会批准的唯一体育系统的保险产品机构,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标志着我国的体育保险中介业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无论是业务数量、业务种类、公司规模与美国相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

2.4.3 体育保险监管机构

美国体育保险业的繁荣发展是以美国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是分不开的。美国的保险监管体制实行的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督的管理体制,以州政府管理为主,联邦政府管理为辅。最高的监督机构是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由各州的保险监督官组成。州政府颁布保险法律和管理规则,设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包括体育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且监督范围广、内容多、可操作性强,对美国保险业,包括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是中国最高权力的保险监督机构,它的职责是:制定行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监督和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评价和预警系统;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等。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即是保险业的管理者,又是监督者,还是指导者。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监管手段行政化、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指标不科学、监管人才缺乏等问题,跟不上体育保险市场发展的步伐。

3 对中国体育保险的启示

3.1 扩大宣传,提高国民的体育保险意识

上述中美两国保险费用收入总额、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数据说明,我国国民的整体保险意识薄弱,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竞技体育。国家应加大体育保险宣传的力度,消除人们的侥幸心理,鼓励体育赛事组织者、运动员、各级学校及体育运动爱好者加入保险,在普及体育保险的过程中提高国民的体育保险意识。

3.2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体育保险险种

体育保险险种的单一是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我国保险公司缺乏对体育保险市场的研究,只是参照社会上的一般人身意外险,侧重于死亡和重大伤残的赔偿,且很多危险性高的体育项目不在保险的范围,跟不上体育保险的需求。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1)加快体育保险人才的培养。体育院校和高校经济学院应负担起体育保险人才培养的重任,培养出精通体育运动和金融保险知识的人才队伍;2)建立体育保险中介机构,架起体育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有效桥梁。体育保险中介应及时将具有体育保险需求人员的要求反馈给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出双方都有利的体育保险新品种。3)国家体育总局担当起应尽的责任。可建立体育保险中介公司,担当体育保险需求者及保险公司的桥梁,也可成立体育保险公司,最大范围的也降低体育活动参与者的风险。

3.3 获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为了满足我国社会日益增长的体育保险需求,政府部门应制定的一定的政策来促进体育保险市场快速、健康的发展。1)放开费率,打破行业垄断。目前费率统一的政策是引起中国保险业行业垄断的重要因素之一,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费率统一的政策,打破行业垄断,鼓励中小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出新的营销战略,占领体育保险市场份额;2)提供必要的财政政策支持,例降低税收、实行财政补贴,鼓励各保险公司拓展体育保险业务;3)建立各项目体育伤病、体育赛事及其它体育资源的数据统计资料,给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体育保险险种提供数据支持;4)完善体育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参照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保险监管体系,促进体育保险市场快速、健康、有效的发展;5)将运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运动员应通过立法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使他们消除从事职业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保证我国竞技体育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凌平,王清 论体育运动的风险与体育保险[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3,(9)

[2] 马艳 风险利益论[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3] 周爱光等 美国体育保险的研究[J] 中国体育科技, 2002,(9)

[4] 张亚宁 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北京体育大学, 2006

[5] 刘兴润 中国体育保险研究[D] 北京体育大学, 2003

体育保险第5篇

【关键词】 竞技体育 保险 体育改革

竞技类体育保险主要指的是在竞技类体育活动中存在的保险行为,这种保险活动和其他的保险活动都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国际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经济类体育的保险上有十分严格的法规规定,以及高效的管理保险制度与体系,能够在竞技类体育活动中给竞技类运动员提供更加高质量的人才技术队伍和成熟的保险产品。

1 我国竞技体育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我国的体育保险制度导致运动员自我保险意识较差

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保险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运动员的各种意外伤害长期由国家负责,他们已经习惯在发生意外后由国家承担后果,在我国,除了一部分商业运作水平高的俱乐部,很大一部分运动员都不具备自行投保意识,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于此形成鲜明对比。一些国外的运动员都有意识的对自己的身体投入重金进行保险与训练,由此一来,市场经济下,很多运动员都得到发展,大多数竞技类运动员都为自己的一条腿以及身体的某一个部分投下非常大额的保险。如国际米兰的罗纳尔多为自己的双腿投下了数千万美元的保险,这意味着,如果他本人因为腿伤而不能在足球场上继续工作,那么凭借着保险金仍然能够保证自己衣食无忧。

1.2 保险公司本身的运营能力不足

竞技类体育在我国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却一直没有较大的发展,从很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因为保险险种存在着地区性差异,很多地区的费率较高、不同险种中存在着诸多不明确条款以及不够及时的赔付能力都使得我国很多体育运动员和保险公司不敢参与。因为竞技类体育本身各种项目具有较大差异性,因此就会发生较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一些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竞技类项目,因此对于高危险性的竞技类运动保险品种的开发和相应的风险承担都有顾虑,这就造成了对于高危性竞技类运动险种服务的欠缺。

1.3 竞技类体育费率难以界定,险种缺乏

很久以来我国的竞技体育没有被各大保险公司纳入到正常经营项目中,在保险行业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精算,但是还没有一个用于竞技类体育的精算模型,这就导致了日常的风险核定中难以对风险进行详细的评估,如果无法对风险进行详细的运算就难以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除了在精算方面竞技类运动项目对于身体的损伤也没有完全的了解,只凭着保险公司单方面很难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和保费定价。根据有关数据表明,在保监会已经上报的保险产品目前只有四种,这几种保险产品分别为水下运动责任保险、滑雪类运动意外伤害险、跆拳道意外伤害和道馆责任保险以及登山户外运动意外人身保险。因此很多运动员虽然想对自己的某项运动项目投保,但是保险险种的单一严重制约了竞技类体育运动的保险发展。

1.4 竞技类体育运动中介主体少,专业性差

保险中介类机构的发展水平体现了该种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根据保险业的惯例,竞技类体育保险通常是由保险经纪公司代为办理的,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市场中,差不多有一半的投保人都是通过经纪公司进行投保,在我国的香港地区,这个比率将近百分之六十以上。因为我国内地的竞技类体育项目保险项目起步本来就比较晚,直接导致了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滞后。直到2004年我国第一家体育竞技类运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除了保险中介机构较少之外我国竞技类体育保险发展缓慢还因为这个行业本身的专业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我国的人才培养体制造成了在竞技类体育保险行业中缺少保险专业人才。整个竞技类体育保险工作从体育风险的评估到新险种的协助开发,从投保后的售后服务到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都需要体育复合型保险工作人员的参与。

1.5 与竞技类体育相关的保险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截止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体育基金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国家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方法》等对于国家运动员伤残开始有了涉及,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保险法和体育法没有涉及体育相关保险,虽然我国的保险法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但是为了强化保险法在体育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可操作性,还有待于通过更加详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有益的细化和补充。

2 我国体育竞技保险发展对策

2.1 改变有关部门对于我国竞技类体育保险的观念

我国很多的保险界专家认为我国的体育类保险应该属于商业类保险的范畴当中,这一点就决定了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保险一定要通过市场化的道路进行发展,但是我国体育运动中的竞技类项目真正实现职业化和市场化的并不是很多,而且我国很多的运动员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角色应该有国家所有转向自我所有,在这个观点转化的过程中,国家有关体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通过加大对竞技类体育项目保险的宣传使得运动员对运动类保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使得他们能够真正树立一个明确的保险意识。除了要改变运动员的传统观念还要加强运动项目主办单位的保险承购意识,因为人们对于竞技类体育项目中的风险认识不够充分,只有在发生了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之后才想到保险可以作为转移意外风险的重要工具,所以要通过承办赛事机构加强风险宣传教育,提高整体保险意识。

2.2 加快我国竞技类体育项目保险的市场化运作

竞技类体育保险项目和体育事业之间是相互促进的,为了能够促进竞技类体育的发展,除了要解决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还要调整好保险产品和竞技类体育的关系,在双方的发展过程中要尽量融入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元素,从而促进一种新型的市场关系。目前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保险和体育项目之间的合作主要是通过一种赞助的形式进行发展,这种发展模式是在市场化初期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竞技类体育产业化和市场化的纵深发展,这种赞助类型对于庞大的竞技类体育市场是远远不足的,通过建立新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来促进我国竞技类体育项目的保险市场发展。

2.3 加快开发新型保险品种,提高市场占有率

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根据我国国内的市场形势和市场需求开发出新的保险品种,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和国外保险公司竞争的实力。在进行根据市场开发产品的过程中最主要的是制定合理的保险费费率,保险公司要在能够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维持公司的良好运行,但是在开发的过程中不能过分重视短期利益,以此避免在日常业务开展中产生道德危机等风险。同时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和保险公司以及和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合作,在开展业务之前要对竞技类体育市场进行充分地调研,调研后对数据进行整理。然后在借鉴国外成功开发保险的基础上,研发出适合我国竞技类体育市场的保险险种。

2.4 发挥体育保险中介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竞技类体育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中介市场存在着很大的待开发市场,这对于我国人口众多的的现实情况是十分不相匹配的。建设一个良性的竞技类体育保险中介市场,同时在教育过程中也要同时注重对保险和竞技类体育的并重教育,两者教育不可偏废,以此培养同时精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人才,通过多方面的培训来加强对竞技类体育保险公司发展环境的建设,为体育保险提供多个方面和多个层次的服务,将市场当中潜在的需求转化成为实际的市场需要。

2.5 建立、健全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的体育保险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很多国家对于所有体育项目和运动员都进行了相关投保。在我国的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发展过程十分缓慢,而且远落后于现代化的体育保险发展。所以我国要在体育保险上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和体育保险有关的内容,同时在进行竞技类体育运动时必须要进行商业投保,以此提高对于运动员的保险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竞技类体育保险是社会商业保险的一部分,社会保险体制的不断发展也在推动着竞技类体育本身的发展,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是我国市场发展的重要的根本性转变,而我国的竞技类体育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的运行中不断的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因此竞技类体育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事业,国家要通过投资和合理引导实现保险资源在该行业的合理配置。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对竞技类体育投资行业做出管理,制定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通过对竞技类体育行业进行评估,对该种保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并且在未来的几年中将竞技类体育保险事业当做保险行业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养,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逐渐强调竞技类体育保险的经济性。

参考文献:

[1]林学斌.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体育保险发展趋势探讨[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11.(4):19-20.

[2]徐云.对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再认识[J].体育世界,2012,(3):53.

[3]王贞琼,雷选沛,陈宏星.北京奥运风险管理与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J].理论月刊,2013,(10):78-81.

体育保险第6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5-0053-04

Abstract:The sports insurance broker insures in the market as the sports intermediary to join business both sides to play the vital role. The article in has analyzed the sports insurance and in the sports insurance broker's foundation,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to the sports insurance broker's market localization, and proposed speeds up the sports insurance broker market development the countermeasure.

Key words: sports insurance;insurance agent;market;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

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领域。随着社会进步和体育事业发展,尤其是体育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推广,体育保险经纪人已成为体育产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虽然近年来我国体育保险业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如“足球保险体系”、“游泳池保险条例”相继出台,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然而,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总体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占有大量体育专业资源且经验丰富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寥寥无几,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要求等诸多问题。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加速筹备和奥运效应的逐渐显现,面对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落后的现状,以及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发展的巨大潜力,重视和加强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体育保险与体育保险经纪人

体育保险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据国家体育总局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每年在国内举行的传统竞技和商业性大型赛事已达近千场之多,在寿险方面,运动员的伤残、亡故等都有开发潜力。但是奥运项目的运动员,国家队和省队的运动员现在都有总局和地方体育局的投保,但是非奥运项目运动员的保险几乎得不到保障,更别说参与全民健身的普通体育人口了。从体育保险薄弱产生的原因看,我国体育长期以来是“举国体制”,运动员伤、残、病都是由国家负责。体育向产业化转变后,1998年上半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保险部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等才有了涉及“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这一崭新险种。从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看,一是覆盖面小,保险品种少。二是赔偿金额有限,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解决运动员伤残后的生活问题。三是保险产品赠送的多,商业运作的少。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我国保险公司还没看到中国体育保险这片露天的金矿,更没有设计和开发符合国内市场需求的体育商业保险的新方案和新产品。当前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缓慢,体育保险意识薄弱,体育保险经纪人人才紧缺。体育离不开险现代电视卫星技术的发展,使世界各地的体育爱好者可以足不出门就能欣赏到一场场激动人心的足球比赛和气势壮观的汽车拉力赛场面。一些涉及世界范围的重大比赛活动,也使一些体坛巨星在名扬四海的同时获得了以百万计的巨额收入,使主办者通过电视转播或门票收入等途径而财源滚滚。有些体育俱乐部的股票甚至在股票交易所公开上市。但体育比赛除了它所特有的风险之外,有着任何一家大企业所具有的种种风险。在一幕幕扣人心弦的赛事背后,都有着巨额保险的支持。比赛项目技术性越强,风险越大,保险金额也就越高。例如,被称之为民族英雄的已故巴西车手赛纳,他生前所投保的金额就高达2000万英镑。其他一些著名车手的投保金额也在1000~1100万英镑左右,大约相当于他们1~3年的年收入。至于那些世界级的职业足球队员和其它项目的体坛巨星,也都有巨额保险作后盾。体育保险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对帮助主办者安排各种活动和贯彻奖金计划起着中坚作用。从运动员的个人意外事故到主办者因取消比赛而遭受的损失,都可以从保险中寻求补偿。目前,在英国的伦敦是世界体育保险的中心。在那里,为体育运动提供的保险项目可说是应有尽有,品种齐会。无论是体育俱乐部,还是运动员个人,都能得到令人满意的服务。例如,足球协会可以为它的全体运动员购买职业团体基本保险。然后再由各俱乐部在此基础上附加投保因运动员而引起的收入损失,而运动员个人,也可以购买个人保险,如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等。此外,俱乐部还可以投保各种责任保险,运动场地保险和其它财产保险,电视广播收入保险,奖金损失保险,乃至球队的升、降级保险等等。

对于世人瞩目的比赛活动,保险项目更是五花八门。在世界网球赛上,国际管理集团(International Manegement Group)就通过体育经纪人为绝大部分运动员安排了伤残、收入损失、临场缺席、奖励赔偿等一系列的保障。对赛车这种专业性很强的运动,保险也开发了不少服务项目,如对正式资格考试、训练、比赛乃至拉力赛过程中在跑道上发生的起火或意外事故等,都可以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还可加保试车保险,参赛车辆存放和运输过程的备件、工具及装置的损失保险等。总之,从单个事件到比赛全过程,从产品损失到雇主责任,各种保险项目一应俱全。除了对这些产生广泛影响的职业性体育活动之外,伦敦保险界也为日益增长的业余比赛的保险需求设计了许多项目,如对象橄榄球这种接触性剧烈性运动项目,保险公司为运动员因比赛而造成正常职业收入受损而设计了收入损失保险,还有医疗费用及其它损失保险等。英国的伦敦是世界体育保险业发展的中心,它的体育保险之所以如此发达,体育保险经纪人发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大都即懂得保险业务,又内行于体育,即了解客户的需求,又熟知承保人的承保能力。

在这支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生力军中,有过体育经历的并不鲜见。他们之中,甚至有参加过车赛的车手和板球俱乐部的队长。所以他们才能在体育保险经纪人这块领地上游刃有余,并引入许多诸如奖励补偿保险和提高奖金保险这类的技术性很强的保险方案,掌握着从职业体育协会到业余俱乐部乃至运动员个人这一系列的保险计划。而随着体育保险技术的不断精深,他们的业务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了体育风险管理这一新的领域,对涉及球赛场地,看名、观众人数控制及防火措施这类安全问题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

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一般体育保险经纪人,体育再保险经纪人等。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组织者、电视转播机构以及众多的公司在奥运期间投保金额超过历届奥运会。据悉,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总保额高达10亿美元。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让全世界见识了希腊人的聪明才智,美轮美奂的爱琴海,诸多希腊神话传说,加上奥运会的刺激,为希腊带来了上亿美元的旅游保险收入。北京奥运会2800亿元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没有人会视而不见。体育保险市场在奥运会的推动之下,呈几何数快速增长,成为体育保险经纪人活跃的又一个崭新领域。

2 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定位

一个成熟的体育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客户共同组成的。我国目前的体育保险市场主要有保险人、兼业保险人、个人人及部分保险公估人,而缺乏广大投保人的代言人,这与国际体育保险市场很不相称。引入体育保险经纪人从客观上完善了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的经济主体。但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体育保险中介市场没有真正形成,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更是刚刚起步,还谈不上形成为一个产业,在中国社会中尚处于未被人们所广泛认知和接受。

2.1 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点

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尚未被完全认可的市场,随着体育产业在我国不断的壮大,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对体育经纪人的需求逐渐增多,这个行业也面临着发展的契机。

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取得合法资格后,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行纪、等经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考察英、美法律体系系和国家对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及其成因,对我国民法相关范畴进行比较分析,立足国情,在民法范畴的基础上,将体育经纪人界定为行纪人或居间人较为科学,这样有利于明确体育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保护体育市场主体的利益,实现资本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维护体育经纪人市场的稳定。

(1)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依照投保人的要求,运用专业知识,寻找合适的保险人或险种,提供最佳保障计划。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向多家体育保险公司询价的服务。所以体育保险经纪行为是商品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民事居间行为。它具有居间行为必备的法律特征。“保险法”中明确“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它把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性,服务性,有偿性充分地以合法性予以定位。中介性――不是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是从事居间活动的服务性――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有偿性――通过居间人活动致使合同双方关系有效,居间人根据约定获取报。合法性――体育经纪人如同诸多行业一样在我国是仍在起步的新兴行业,不论是从业资格的培训还是从业制度的规范,无不体现着“保险法”初级阶段的过渡性特征。

(2)体育保险经纪人可参与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但是不参加合同的订立,因而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他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①有不得与第三方(保险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义务; ②有如实向委托人(投保人)报告风险评估计划,保险安排等告知义务;③应尽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投保人)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及各保险人相关专业服务水平及偿付能力等信息,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 ;④有为保险合同委托人(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有关信息和技术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美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体育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不能有相互经济关系,亦不得有相互投资关系,由此可保证其具有独立的法地位。

(3)体育保险经纪人必须是法人单位。“保险法”中已确定,个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英国是体育保险经纪人异常发达的国家,虽然允许有“单干户”,但大多数是在一家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属下从事体育保险经纪活动。在我国,体育保险经纪公司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从事体育保险经纪人活动。如委托人因不知情而委托地下保险经纪人,造成上当或者损失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体育保险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推销保险产品,而保险经纪人的居间活动是独立以自己名义(保险经纪公司)进行的,所以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违约或赔偿的民事责任。如在体育保险经纪活动中触犯法律,进而对其违法行为将承担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

(5)保险合同的“单向附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条款是由承保商(保险人)单向制定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处于盲目状态,必须要有保险经纪人介入才能使其平衡。再者,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对被保险人来讲权利和义务不一定会实现,只有当偶然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索赔权利才能体现。特别是较大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来定责定损,在客观上有失公允,所以应由投保人的保险顾问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2.2 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原则

2.2.1 法规原则

保险经纪人的机构设置,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罚则等都在1998年“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暂行)”和中国保监会2002年修订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但是,目前我国对体育保险经纪人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或者在保险法律中有专门的规定,这一法规原则也是依法经营管理体育保险经纪人进入市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求体育保险经纪人依法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2.2 民事责任原则

体育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或变更终止中介关系,双方均通过自愿协商确定,决不允许出现一方当事人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或强制实施这一民事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法律效力。从事体育保险经纪活动时应公正合理。体育保险经纪人、投保人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需对等公平。体育保险经纪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从事保险民事活动中应实事求是,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民事义务。

2.2.3 财务稳健原则

建立健全的业务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将“客户资金”账户与公司“费用账户”分开,“专户”只能作为转付保险费和赔款,并在法规规定时间内划转,不得挪作它用;设立专门帐薄,详细记录业务收支情况,按期向保监会报送业务、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必须按时足额交存保证金。待条件成熟时需落实职业责任保险以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2.3 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服务理念

诚心服务对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很重要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本身的诚心服务机制,另一方面要求体育保险经纪人具有良好的诚心服务理念。(1)为客户提供各种体育保险专业知识、技术咨询的解释服务;(2)为客户提供风险调查、分析、评估、安排服务;(3)为客户提供危险预警管理、分散风险的咨询服务;(4)对客户特殊的体育保险项目、专门设计适合的体育保险投保计划;(5)受客户委托代表与保险人洽谈保险条件,商定保险合同内容事项,协助签订保;(6)接受客户聘请担任体育保险和风险管理顾问,为维护体育保险单有效 ;(7)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代为办理一切索赔手续,为委托人争取公正、合理、有效的赔偿给付;(8)可为保险人作分出、分入的再保险安排服务。目前,国际上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已从最基本的单纯协助客户安排保险,扩大到协助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全方位服务。客户将享受到更广泛、周到的服务。

2.4 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守则

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守则,是体育经纪人自律规范准则,是深受客户和体育保险人欢迎的规范行为,也是体育保险市场接纳的根本,是体育保险经纪人专业地位的最佳保证 。(1)体育保险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时,必须坚持真诚、守信的态度,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2)以客户利益至上,最大限度满足客户体育保险需求;(3)不得进行误导或夸大事实的广告宣传;(4)客观专业地为客户提供各类体育保险咨询;(5)应客户要求,向客户解释、介绍适合客户需要的各类体育保险产品的不同之处和相应的费用;(6)运用专业知识客观地提供更多保险经纪公司的信息,为客户出谋划策,选择最适合的承保公司;(7)保证客户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除用于保险或法院所用外,未经客户同意,不得任意使用和披露;(8)体育保险经纪人应要求,可向客户披露保险人所付的佣金。除应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外,在收费或协议订立之前,还应通分客户或保单持有人计划向其收取的其他费用或其他服务款项;(9)体育保险经纪人应遵照体育保险单持有人或客户意愿终止协议;(l0)当客户在填写投保单和赔款申请书及其他重要单证文件时,体育保险经纪人应向客户申明所有填写资料及回答均由客户负全部责任。同时要求客户审阅核实并告知填报不实可能导致的后果(拒赔) 。

3 加快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的对策[ZK)]

3.1实施人才战略,确保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人才是体育保险经纪公司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和财富的源泉,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体育保险经纪市场国际化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技术和资本的竞争,其本质是人才的竞争。体育保险经纪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加剧了全球体育保险业人才资源配置过程的竞争,导致人力资源跨国流动的迅速增加。体育保险经纪人才积聚的制高点,必然是未来体育保险经营思想创新、组织创新、险种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和技术创新的制高点。因此,为适应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国际化的需求,我们应制定多种多样的鼓励政策吸引和积聚更多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才。首先,应重视人才价值,承认智慧劳动、管理劳动、知识劳动和技术劳动等复杂劳动的基本权利,在公司治理权力和劳动报酬方面予以充分激励,创造人才积聚的基础条件。其次,应探索实施创新型人才战略,促进体育保险跨国科研开发交流与合作。再次,应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推动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制度创新,广泛使用符合知识经济要求的年轻人才。最后,应在海内外广聚保险优秀人才,扩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人才和市场是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体育保险经纪人才的匮乏必将制约体育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尤其在起步阶段的体育保险市场,市场的大小完全要靠体育保险经纪人才去开拓。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体育保险经纪人队伍,不仅可以弥补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人才匮乏、无力开发专业体育保险产品的缺陷,还能够引导尚没有风险意识的企业和个人建立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增强保险意识。

3.2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加速体育保险经纪人才的培育和市场的繁荣

体育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咨询与风险评估,从而在体育保险市场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方案及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代表客户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办理保险手续,购买保险。一旦发生风险损失事故,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向保险人索赔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介人。作为体育保险市场中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育保险经纪人是随着体育保险业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体育保险交换关系复杂化的产物,它的规范化发展是体育保险市场成熟的标志。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长期体育保险实践中形成的、被依法认可并广泛运用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和组织形式。它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以及整个体育保险业的稳建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与国际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接轨需要建立完善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 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规范化与发展,可以促进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机制的完善,但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还处在初步发育阶段,急需要加以培育和扶植,这也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从体育保险经纪人国际经营能力考虑,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活动从其本质上讲是“人才公司,人脑公司”。拥有人才即拥有市场。国际化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较高外语水平;谙熟相关国际法律、规定、惯例;具有很强的谈判公关能力;了解国际体育保险和再保险的情况;掌握国际风险管理的技能;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但目前在我国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中人才缺乏是最为重要和最严重的问题,是当务之急。必须抓紧人才培训,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建议同业中介委员会能为体育保险经纪公司提供这方面服务。

3.3 建立科学的、系统的、有效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激励机制,凝聚体育保险经纪人才[ZK)]

体育保险经纪人才是体育保险业竞争的核心。没有高素质的、专业体育保险经纪人才,公司就难以形成良好的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北京奥运会举办期的临近,给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带来极大的机遇和挑战。外资体育保险公司不断进入中国体育保险市场,我国体育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体育保险公司提高其竞争力的必要办法就是建立科学的、系统的、有效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激励机制以及吸引高素质的、专业的,一流体育保险经纪人才。建立科学的、系统的、有效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激励机制对于体育保险经纪人来说非常重要。(1)为体育保险经纪人发挥专业才能、管理才能提供一个很好的发展平台;(2)促进体育保险经纪人组织文化认同感、归属感的形成;(3)为体育保险经纪人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职业生涯发展,从而增大了体育保险经纪人发展的市场空间,扩大了体育保险经纪人对于金融资本市场理财风险的服务领域。建立科学的、系统的、有效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激励机制将为我国的体育保险公司、保户和国民经济带来同等的好处。事实上,没有成熟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激励机制,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将不能充分挖掘出其巨大的潜力。

3.4 应尽快建立起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服务自律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诚心危机已成为体育保险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实践证明,体育保险经纪公司是一个非常强调品牌效应的服务行业。行业服务自律作为外部监管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对于协调外部监管矛盾,规范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外部监管难以企及的良好效果。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虽已正式成立,但相应的服务自律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今后应加强和完善其服务自律职能,从行业服务自律的层面加强对其的监督和规范。首先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的、一流体育保险经纪人服务自律监管队伍,变他律监管为自律监管;其次,加大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监管力度和频率,实施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监管;再次,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来强化监管。

3.5 建立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法制建设和法律体系还存在空白,加强体育保险经纪人立法是建立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应尽快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建立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立法体系。建立的法律要具有权威性、规范性、普遍性、长效性, 这样可以使体育保险经纪人有法可循, 有法律可依。有了法律方面的规定,体育保险经纪人的需求市场就会极大增加,以便更好的保障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宏俊,黄涛.论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17(1):5-7.

[2] 赵芳.关于我国体育经纪业立法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25(5):582-584.

体育保险第7篇

在2007年《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后,各地市相继出台生育保险办法或实施办法,在全省范围内,生育保险制度得到空前的发展。参见表1。从表1中我们看到,在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方面,青岛市一直率先走在前面,在全省范围内居于领军地位,相比较而言,烟台市有关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落后于全省其他各地市。到目前为止,颁布实施有关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只有青岛与德州两市;颁布实施有关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淄博、枣庄、东营、济宁、莱芜、临沂、滨州等七个地市;而济南、泰安、威海、烟台、潍坊、日照、聊城、菏泽等八个地市则采用试行办法或通知、意见等临时或零散文件形式规范保险问题。由此可见,山东省并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生育保险规范与制度。虽然2007年《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后,山东省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有了快速发展,但是包括济南、泰安、威海在内的八个城市在生育保险的制度构建上仍然欠缺。要发展生育保险事业,制度应先行,因此,八个地市需要尽快完善制度建设。

除了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参保之外,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保,泰安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德州逐步将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纳入生育保障体系,其它城市只有企业参与生育保险。职工个人都不缴费。济南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青岛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淄博由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余的或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或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产假待遇、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基本与省规定相同,差别在于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各地规定不一,差距比较大,如济南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剖宫产的3800元。又如青岛,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如正常分娩1400元;一般阴道手术产1600元;一般剖宫产最高限额为2400元等。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潍坊,具体定额由各市、县政府根据生育保险费收支及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又如驻潍城、奎文两区的市属及中央、省属企业,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剖宫产2500元;非剖宫产1000元。4.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范围。东营、淄博实行了全市统筹,青岛实行了七区的全市统筹,其他绝大部分城市和地区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统筹,统筹层级比较低。

山东省的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状况

我们通过图表2的数据予以分析。分析图表2,我们不难看出:第一,从业人数中的职工人数从2006年到2008年变化不大,2009年至2010年稍有加速,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却逐年稳步增长,生育保险人数越来越接近职工人数。职工人数包括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单位﹙主要是个体与自谋职业者﹚的职工。在山东省大部分区域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绝大部分是来自企业。第二,从图表中我们看到,自2008年以来,山东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远远超出了企业在岗职工。这说明,不仅仅是企业职工参与了生育保险的范畴,其他性质的单位职工也参与进来了,而且参与程度正在以百万计的速度增长,生育保险的范畴在扩大。第三,虽然从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与职工人数以及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看,山东省生育保险的范畴在大幅度扩大,2006年至2010年山东省的劳动从业人数与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比例在逐年缩小,但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与劳动从业人数的比例数仍然很大。2006年以来,各年劳动从业人数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的比值分别是:2006年12.19:1;2007年10.80:1;2008年9.7:1;2009年8.95:1;2010年8.27:1。到2010年,仍然是8个多人中才有1人参与保险。在劳动从业人员中还有大量的非职工人员,如农民工、临时工等也应纳入生育保险的范畴,然而这些人员目前都不在生育保险范围之内。

随着社会的发展,山东省近年来的生育保险在全省各地呈发展的趋势,山东省各地市在2006年至2010年间的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在不断提高。参见表3。分析图表3,我们发现:第一,山东各地市的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与职工人数相比较从2006年到2010年都在迅速提高,2008年全省各市的生育参保人数有大幅度的提高。第二,在市区中青岛市生育保险发展迅速,2008年青岛市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超出企业职工人数10万多,至2010年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超出了企业职工人数22万,说明青岛市的生育保险逐步走向社会化、全面化,生育保险的范畴在不断扩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中的速度在加快。威海市从2007年参保人数就超出了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其生育保险的范畴不断扩大。第三,各市的生育保险发展极其不平衡。从企业职工人数与参保人数的比例来看,进展快、起龙头作用的是青岛和威海两个市区,而发展最缓慢的应是聊城、菏泽;从整体看,西部城市和地区发展比较迟缓,如枣庄、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等,而东部城市和地区发展比较快。这种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将严重阻碍生育保险的全省统筹。

山东省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近几年山东省及其各地市的生育保险制度在不断改革,生育保险在全省各地有了快速的发展,各地市生育保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程度在不断提高,生育保险的标准也在不断提升,山东省及其各地市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实现,从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山东社会与经济的安定发展。但是,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山东省及其各地市的生育保险制度所规定的生育保险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企业的就业职工,而广大农村的生育保险几乎没有制度保障,仅对农村计划生育实行政策上的奖励或给予一定优惠待遇和一定的生育补助。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且规定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又如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关于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等条件的农村村民予以奖励扶助,标准为:“自满60周岁的当年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退出奖励扶助范围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2008年济南市实施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其他各地也都相继出台了相类似的农村计划生育的奖励与扶助的措施。2009年省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规定符合计划生育的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问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此后,2010年青岛市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村产妇专项生育补助资金。2011年济南市也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但农村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始终没有纳入生育保险制度中,在广大农村,生育保险几乎为零。在生育保险制度上人为地将城市与农村二元分化,这是对农村生育的妇女严重的不公待遇,不利于提高农村人口的素质,应逐步实现农村生育的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5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各地市根据这一规定确立了适用本市区的具体缴费比例,从0.7%到1%不等,大部分地区和城市确定了1%的比例,只有济南、青岛、淄博等少数地区、城市所规定缴费比例低于1%。虽然相对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不高﹙专家认为,在我国多数地区,仅仅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雇主的缴费比例就已经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3]﹚,但合计起来,对企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山东省各地市企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来的企业对生育费用的负担,不再由企业完全承担生育的一切费用,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对生育的负担只不过是从完全责任过度到主要责任,企业仍对社会生育问题肩负着主要的责任。主要体现为:一是生育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交纳;二是生育女职工多的企业负担自负,没有任何社会补偿。女性生育价值长期未被列入社会补偿范围中,本该由社会承担的人类再生产的费用,不公平地分摊在女职工所在的企业中,而企业在加强内部管理、抓经济效益的同时,又难以承担也不愿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许多企业被迫采取招顶替工的办法,来解决女职工的生育、抚育问题。一旦遇上生育女职工多,企业就只好为超额的顶替工支付额外的工资,结果造成女性劳动力成本增加、产品成本提高和企业利润下降。于是企业抵制“性别亏损”,不愿招收女职工。一些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将合同期限制在生育年龄以下,以避开女职工生育期,致使合同制女工潜在婚育期失业的危机。一些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甚至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4]目前,女性劳动力下岗多、就业难已成为市场经济下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对当前山东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首先,由企业、个人、政府按比例共同负担生育保险费用,其次,生育女职工获得生育保险的同时,其所在企业则亦应得到适当的社会负担补偿金。

生育保险待遇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局限性;生育保险待遇受益人范围的局限性;产假制度的局限性。首先,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关于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各地市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规定,大部分地市确定了定额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但是高低差别比较大,如剖宫产的医疗费标准最低的菏泽1300元,最高的济南3800元。据调查,菏泽市的剖宫产实际费用一般在3000左右[5],济南市剖宫产实际费用一般在6000元左右﹙以济南妇幼保健院为例﹚。目前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也远远不足支付一般情况的所需支付费用,这种普遍较低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不能切实保障山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等合法权利。且各地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差别大、不均衡。其次,生育保险待遇受益人的范围。山东省及各地市的生育保险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受益人的范围主要限于生育的女职工,对生育的妇女给予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产假三种生育保险待遇。男子只有当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才享有一定的补助金;女方晚育的,男方享有7天的护理假﹙参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并没有被省及各地市的生育规章和规范文件落实。生产后的妇女不仅面临着自己身体康复的问题,还面临着育儿的巨大任务。不管是生产妇女的康复,还是孩子的养育,作为生产妇女的丈夫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生育是男女共同的责任。最后,产假制度的局限性。各地的产假待遇基本与省里的规定一致,假期比较短﹙正常产假90天,晚婚晚育增加60天﹚且死板,不利于生育妇女恢复体力和精力参与工作。完善山东省生育保险制度应尽快消除生育保险待遇的局限、逐步缩小区域间的不均衡性。第一,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标准和生育津贴标准,特别是逐步提高西部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标准和生育津贴标准。第二,扩大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学习我国沈阳、西安等城市已实行的男职工带薪护假制度。第三,采取多种形式的休假制度。学习西方国家的育儿休假制,如瑞典和德国长达一年半,芬兰产假为33周。西方许多国家实行照看儿童或女职工减薪育婴假制,使产假和育婴假制相结合。

体育保险第8篇

办公地址: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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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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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