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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6:03:20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第1篇

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是在文化部、财政部及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领导和指导下,深入学习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分析 2014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签约和实施工作的经验,广泛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各级各类艺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艺术专家、财务专家和项目管理专家反复研究论证设计而成的。艺术人才是文化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也是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原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 ,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着力培养文化领域的领军人物和专业人才、掌握现代传媒技术的专门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设定,目的就在于从文化艺术事业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养的专业人才、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和理论评论人才。为满足文化艺术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引导、鼓励、支持艺术单位和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艺术人才,国家艺术基金制定了《2015年度(一般项目)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南的特点

(一)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针对性

申报指南强调,艺术人才培养项目重点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高端艺术专业人才、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和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项目,这是与我国艺术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文艺工作者要不断提高学养、涵养、修养,加强思想积累、知识储备、文化修养、艺术训练。落实的重要讲话精神,艺术基金从我国艺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提高艺术素养、提升专业能力为目标,设计了艺术人才培养项目,通过培养德艺双馨的艺术名家,繁荣艺术创作,推动艺术事业创新发展。

(二)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广泛性

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等领域的艺术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理论评论人才,基本覆盖当前艺术活动的主要领域,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生产、市场经营和评价推介环节都有所涉及。与2014年相比,艺术基金还设立了“高端艺术人才境外研修计划”,对选派优秀艺术人才赴境外艺术团体和经营机构学习实践,提升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给予支持,为艺术从业人员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创造了条件。

(三)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公益性

艺术基金对人才培养项目的资助具有公益性的特点。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不得向学员另外收取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

二、申报的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延续了2014年度的规定,只受理单位或机构申报。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是 2012年1月1日前在我国内地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必须是独立的单位或机构法人。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以改革前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为体现政府转变职能、管办分离的要求,党政机关不宜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的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但应出具主要合作方的同意意见。获得立项资助后,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应由各合作方自行协商或依法解决。每家单位或机构可申报 1―2个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 2014年度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立项资助项目未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艺术人才培养项目,但是可以申报艺术基金其他类别的资助项目,如“舞台艺术创作”或“传播交流推广”。

(二)培训内容要求

艺术人才的培养有其特殊性,个性化、实践性和口传心授的特点更加突出。艺术基金的艺术专业人才培养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带着具体项目、具体作品或具体创作任务的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出人才、出作品;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重在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了解市场运行机制,能够做好艺术作品宣传推广和市场经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重在培养能够围绕当下艺术实践开展艺术批评活动的理论评论人才;“高端艺术人才境外研修计划”重在选派、支持优秀艺术人才赴境外艺术团体和经营机构学习实践,提升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要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证明申报主体资格、资质情况的材料,应是由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中能够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认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没在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名单上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要提供详实、可行的艺术人才培养活动工作方案。申报项目涉及境外培训活动的,还应提供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此外,还可提交能够反映申报主体师资力量、设施条件和以往培训经验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主体应在 2015年3月1日至 5月1日之间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 ),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申报表和申报材料还要在网络提交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邮寄 1份到基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申报材料应单独装订,不要和申报表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夹在文字材料内即可,不要装订在一起。提供的音频、视频文件应存放在 U盘中一并邮寄。

三、申报项目的策划

(一)把握好培养目标

设计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时要把握好培养目标。艺术基金重点资助的是满足国家艺术事业发展需要的,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高端艺术人才,和一般的学历教育、社会艺术培训以及单位内部的岗位培训有本质区别。从 2014年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看,我们国家艺术人才缺口比较大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艺术创作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如经典保留剧目的表演人才,戏剧编剧人才,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作曲、指挥人才等;二是新兴艺术门类的创意设计人才,如新型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的创意设计人才,动漫、游戏、新媒体艺术的创意设计人才等 ;三是满足艺术事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如艺术经营管理人才、艺术理论评论人才等。申报主体在设计项目时,要结合本单位的资源优势、经验能力和特点特色,立足艺术本体、行业发展、社会需求来设计项目。名师出高徒,这个“师”主要应该是艺术实践经验丰厚、艺术视野开阔、艺术技能高超的一线艺术家,“徒”也绝非是新入门、刚上手的艺术爱好者或艺术专业学生,而是有潜力、有才华、有相当专业基础、已经在职的青年艺术才俊。

(二)设计好培养方式

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交流采风、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践实训等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以保证培养质量为前提,优化培训时间安排、培训方式。培养人数要遵循高层次、小批量的原则,并非培养的人越多越好,一般情况下,参加培训的学员应不少于 20名,最多不能超过 50名。除经典保留剧目的人才培养外,一般情况下,在确定培养对象时要面向全国通过竞争择优遴选。“高端艺术人才境外研修计划”培养对象的遴选还要更加严格。艺术基金要求, 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项目,教师和学员确定后要将名单和个人简历送管理中心备案。在培训时间安排上,申报主体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批次、分地域进行,但总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且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申报项目应是在 2016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如果是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应特别注明。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并纳入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再就业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再就业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

(六)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监督体系建设经费;

(七)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其

他支出。

第七条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使用,严格按程序操作,严禁用于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八条各级财政预算内外筹措的再就业资金须及时、足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根据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材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资金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止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接收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接收单位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不再使用上述人员,且属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接收单位应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政府对此不给予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招收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五)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表》;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150元/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的材料同第十条第(五)款。

第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已享受再就业补贴的,应予扣除)。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提交的再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再就业补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填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审核表》;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申请拨付程序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费和再教育就业培训补贴(包括培训报名费、教师课时费、教材费、场地费、实习费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证)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应控制在每人300元和500元以内。社会力量办学的培训机构经其再就业培训合格后未能就业的,培训费补助最多不超过每人次100元。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次20元左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二)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经其再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及培训合格的证件;

3、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

就业证明;

4、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三)社会力量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失业人员享受一次就业补贴服务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业务指导,并认真审核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就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材料。

第十四条建立小额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

贴息范围、标准和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实行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办法。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无贷款担保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给予贴息。

微利项目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厂矿从事的商业、饮服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商品零售、搬家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三)担保利息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由再就业资金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贴息贷款额度为每人2万元。合伙经营的按人计算,最多不得超过8万元。

(四)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按规定付息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五)贷款人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

2、小额贷款担保合同;

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准的

贷款人经营范围进行认定的从事微利项目的证明;

4、还款付息证明。

(六)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时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2、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

4、与贴息资金拨付有关的其他凭证材料。

第十五条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并实行目标管理,力争到2004年实现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劳动力市场要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等功能于一体。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下拨,由各级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下文,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管理制度。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沟通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建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第3篇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7号)及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119号)精神,总结交流我市近几年高技能人才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研究部署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经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高技能人才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拟于今年六月中旬召开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交流近几年来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经验,研究部署“*”时期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2、表彰奖励第二轮省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无锡市技术能手;

3、表彰奖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表彰奖励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单位。

二、总结上报经验材料

要求各地区、行业企业、院校、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不同的角度,认真总结近几年来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验和做法,并上报经验材料。经验材料要以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为主线,以大力实施“三年三千六新技师培养计划”为目标,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培养体系、健全考核评价和使用机制为落脚点,以大胆创新、狠抓落实,取得工作突破和实效为标准,注意总结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培养业绩,内容实在,文字精练,做法可行。经验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三、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大会将表彰一批近几年来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具体如下:

1、技能人才工作先进集体

评选对象:市(县)区、局、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院校。

基本条件:

(1)高技能人才工作政策推进力度大,在贯彻落实中央和

省市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政策中取得显著成效。

(2)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业绩优,完成和超额完成高技能

人才培养目标任务,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水平高。

(3)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工作实,工作平台建设进展快,

工作措施实、效果好。

2、高技能人才工作先进个人

评选对象:直接从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的

培训鉴定条线工作人员(含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

基本条件:

(1)从事高技能人才工作多年,勇于进取、开拓创新,工作业绩突出者。

(2)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绩显著者,主要包括:

一是培养的人员参加全国、省、市技能竞赛,成绩优秀,并授予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是培养的人员在行业、企业的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业绩突出。

先进个人根据其工作岗位不同而各有侧重并综合评定确定。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名额分配(见附件1)。凡被推荐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分别填写《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见附件2)、《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并在相应栏目中加盖公章,无印章的不参加评选表彰。

已评为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单位(见锡劳社培[*]61号),这次不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四、展板准备

为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会议将展示我市被评为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国家、省、市技术能手优秀业绩和先进集体事迹。

五、有关要求

1.分配给各市(县)、区高技能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评选上报。市直属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不再分配,由市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基本条件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参加评选。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第4篇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县直属机关工委:

发展党员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为严格按照规定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形成严把党员“入口”的正常机制,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为我县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只有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指导,才能切实改变那种“年初不知道、年终看报表”的被动局面,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和科学性。在指导思想上,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遵循“均衡发展、适度增长”、“适当控制数量”的原则;在科学管理上,要正确处理发展党员的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达到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辩证统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一般。

1、按需设置党员岗位,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由各基层党组织从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本地、本系统、本单位一定时期内各工作岗位上所需党员的数量,以及在职党员履行岗位职责应具有的条件要求,即设置党员岗位。然后根据党员需求与党员队伍现状之间的差距,制定出较为切合实际的发展党员三年或五年规划,用于指导今后的发展党员工作。

2、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建立定期报表制度等形式,积累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所需要的数据,在每年十二月份按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的发展党员计划,并逐级上报。县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委(工委)上报的发展党员计划在综合平衡、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县发展党员计划。各基层党组织应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突出发展重点。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发展党员的重点应放在农村、企业生产一线,以及党的力量薄弱又长期没有发展党员的地方和单位。乡(镇)党委要重点抓好村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发展农民党员要占当年发展党员总数的50%以上,确保村党支部每3年至少要发展1名以上党员,要注意在农村致富能人中发展新党员,切实解决好无党员村民小组的问题;县经贸委、林业局党委要重点抓好所属企业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发展企业生产一线党员要占当年发展党员总数的50%以上;县公安局党委要重点抓好基层分局(所、队)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县直属机关工委要重点抓好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4、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今后,发展新党员,在文化程度上,农村党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其中高中以上的要占50%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在年龄上,全县35岁以下的要求达到70%以上;女党员要求达到23%--25%。

5、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把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党员条件,不允许因其它原因把那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只要是不符合党员条件,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能发展。

二、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和手续

发展党员工作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手续,大体上要经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履行发展手续、预备党员教育转正四个阶段。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入党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2、党小组或团组织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下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好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表,在5天内报上级党委(工委)审查备案(设有党总支先报总支委员会审查同意,下同);

4、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对党支部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如无不同意见,备案登记后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由党支部按表内规定的项目负责填写和保管;

5、党支部向全体党员公布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指定培养联系人。

(二)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党支部制定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措施。

2、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必须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其他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3、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考察一次,并将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4、党支部对已培养教育和考察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征求党小组、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在5天内将发展对象在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上报基层党委(工委)审查备案。

5、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名单和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向党支部下发《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入党志愿书》。

6、党支部按《江西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7、基层党委(工委)对发展对象进行5--7天短期集中培训。

(三)履行发展手续

1、党支部确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2、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指导发展对象按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容。

3、入党介绍人分别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

4、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简历、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

5、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

6、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大会,按时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并在5天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上报基层党委(工委)审批。

7、基层党委(工委)组织委员接到党支部送审的入党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并在10天内报县委组织员办进行预审。

8、县委组织员办对基层党委(工委)上报的入党材料在15天内完成预审,安排与发展对象谈话的人员和时间。

9、县委组织员办会同基层党委(工委)派出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

10、县委组织员办研究审定发展对象,并向基层党委(工委)下发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审核意见通知。

11、基层党委(工委)召开党委会审批新党员,并向党支部下发《新党员审批通知书》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同时,向县委组织员办报告审批结果。

(四)预备党员教育转正

1、党支部派人与新党员谈话,并指导预备党员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2、基层党委(工委)或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3、预备党员每季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4、党支部每季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一次,并将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6、党支部在征求党小组、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提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7、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时填写对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并在7天内上报基层党委(工委)审批。

8、基层党委(工委)召开党委会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批,并向党支部下发审批预备党员通知,同时向县委组织员办报告审批结果。

9、基层党委(工委)将批准转正的党员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工委)保存。

三、规范形成发展党员档案材料

发展党员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符合规定要求,做到真实、规范。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和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容必须由申请人亲笔撰写或填写(个别文化较低,填写确有困难的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申请人的口述内容填写,除本人签名盖章外,的党员也要签名盖章,并注明申请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入党介绍人意见,谈话人意见应分别由介绍人、谈话人填写并签字。政审材料要符合规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是党员档案的重要材料,要严格按要求、规定认真填写,切忌马虎草率,做到“一全二清三准”。“全”就是所有栏目要填齐全,不能遗漏。“清”,就是书写要工整清楚,不得潦草涂改,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填写。“准”就是填写年龄、文化、简历、奖惩及党组织意见要准确、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凡填写不规范的要重填;错填、虚填的要改正;隐瞒和伪造的要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党员“入口”质量。

1、定期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各基层党委(工委)每年至少研究二次以上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发展党员计划安排,制定工作措施,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典型经验。

2、建立入党材料管理制度。党支部要指定专人收集保管申请入党人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基层党委(工委)要按规定要求做好党员入党材料的归档工作,对无人事档案的党员入党材料要用专门的党员档案柜长期保存。

3、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各基层党委(工委)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要求每名入党积极分子人手要有一本《》和《入党培训教材》,要对发展对象进行5--7天的集中培训,组织发展对象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并进行严格的考核考试。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县委组织员办会同基层党委(工委)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时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测试,达不到要求的暂缓审批。

4、发展党员审批制度。审批前各基层党委(工委)必须派出人员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查阅有关材料、记录,找有关人员了解,与发展对象谈话。每个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基层党委(工委)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在支部讨论通过后三个月内进行。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命名。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科普传媒基地和科普研发基地四类申报。

第四条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任何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组织参加各类大型科普活动;

3.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二)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针对*地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具有五名以上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

3.从事过科普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4.有针对科普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三)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总数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六条市科普基地由所在区县科委组织推荐。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区县科委根据申报单位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10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市科委。

第八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评审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基地的评审专家为5-7人。

第九条市科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命名的市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市科委对经命名的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部级科普基地。

市科委每年定期组织各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市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市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市科委每两年对市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委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第6篇

1、基本程序

①申请入党:申请入党人向所在的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机关单位工作的申请入党人还须向所在的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材料。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等。落款写上:申请人姓名及申请日期。

个人自传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写明个人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写明个人的历史;写明个人的思想演变过程。

②双推优工作:原则28周岁的团员青年入党要经过组织的推荐,妇女同志入党要经过妇联组织推荐。其他群众性组织也可以推荐。

③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召开支委会(未设支委会的以党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如果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应指定两位正式党员作为该同志的入党联系人,并在下次党员会议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确定积极分子应遵循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便于考察原则。

④支委会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的1个月内,入党积极分子亲自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第一页;支部填写《基层党支部新增入党积极分子呈报表》,并报送党委登记备案;基层党委每年5月、11月将新增入党积极分子报送区委组织员室。

2、注意事项:

①入党申请书和个人自传材料必须由申请入党人亲自填写。若申请入党人属文盲的,由支部指定党员按申请入党人的口述内容代为填写,申请入党人签名、盖章,日期真实。否则,视为违反入党自愿原则。

②支委会必须在几个月内对申请入党人的申请召开会议研究,否则,属“关门主义”行为,但支委会必须根据申请入党人的表现情况来确定。

③申请入党人如果长期在本村本单位工作的,且表现比较好的,一般申请后几个月内可以确定为积极分子;如果属挂职、外地流入、学校回来、部队退伍和新分配工作的申请入党人,一般要在本村本单位工作一年后才能研究确定,否则,可能出现“异地发展”或“突击入党”。如果学校回来、部队退伍、临时借调和新分配工作的申请入党人,表现比较好,且有连续性表现材料的,可以在到本单位半年后研究确定。

④必须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否则,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⑤支委会到会人数和赞成人数足够,记录详细,点名签到情况完整。

二、考察阶段:(一年以上)

1、基本程序

①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左右向党支部递交一次思想汇报材料。

思想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自己的思想情况,应涉及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包括对一些重大政治问题的看法。

②支委会和培养人要经常关心、帮助和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和分配给一定的社会工作,以便更好地培养。

③两位入党联系人每半年左右向支委会汇报一次培养情况,并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的"联系人意见"栏目上如实填写一次培养意见。

④支委会根据联系人的意见每半年左右考察研究一次,并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的“党支部意见”栏目上填写一次考察意见。如果党支部在考察中发现入党积极分子表现不好、或入党动机不纯、或外出无法考察的,经支委会研究可以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但也须在一个月内报党委备案。如果遇到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支部应及时将有关入党材料转往调入单位党支部。

⑤基层党委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为期5-7天集中培训。党委培训两年内有效。

党委集中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克思列主宁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注意事项:

①思想汇报材料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若属文盲的,可以用口头汇报代替。

②入党联系人的培养意见应及时认真地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日期真实,不能等到该积极分子要发展的时候“一次性”填写。

③支委会的考察意见也应及时填写,支书签名,支书和党支部盖章,日期真实,文字内容切合实际,也不能等到该积极分子要发展的时候“一次性”填写。

④考察时间必须一年以上。否则,视为“突击入党”。

三、发展阶段:(一般为一到三个月)

1、基本程序

①召开征求群众意见座谈会和进行民主测评,并公示一周。之后,主持会议的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在“征求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栏目上填写真实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

②召开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联系人意见和结合征求党群众意见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和公示等情况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在“确定发展对象支委会意见”栏目上填写支委会意见,支书签名,支书和党支部盖章,日期真实。

③做好直系亲属和社会关系的外调工作。必要时,查阅有关个人档案材料。

④做好综合政审。支部根据直系亲属和社会关系的外调复函内容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和民主测评、公示情况,查阅个人档案情况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并在“综合政审情况”栏目上认真填写,支书签名,支书和党支部盖章,日期真实。

综合政审材料的内容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包括:执行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遵守有关法律和社会公德情况,模范带头作用和综治、计生等情况);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⑤将有关入党材料上报党委(或党工委)组织委员预审,预审通过后将入党材料退回支部发展。未经党委同意不能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通过。

⑥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中的1-6页,没有内容的栏目写上“无”,不能空缺,并在第6页签名、盖章,日期真实。

入党志愿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谈对党的认识,表明入党的决心;指出为什么要入党,写明入党动机;阐述入党后该怎么做,怎样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共党员。应体现自愿入党。

⑦两位入党介绍人分别在“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栏目上填写意见,体现愿意作为介绍人,并签名、盖章,日期真实。两位入党介绍人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⑧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形成支部决议,在“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目上填写“决议”。决议内容客观、规范,并签名、盖章,日期真实。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内容包括:支部党员大会情况、党员讨论意见情况和党员大会表决情况。

⑨支部在7天内把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送党总支,党总支通过后报送党委,党委进行谈话,在“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目上填写“意见”,内容客观,并签名、盖章,日期真实。两位谈话人必须是正式党员,必须一名党委委员。谈话“意见”应该指出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向党委提出是否吸收的建议。

⑩党委把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送区委组织员室预审,区委组织员室签署意见后退还党委审批。

2、注意事项:

①征求群众意见座谈会和进行民主测评的到会群众要有代表性,人数要达到要求,座谈会和公示记录详细,民主测评“票”等妥善保存。

②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的到会支委人数和赞成支委人数足够,记录详细,点名签到情况完整,会议记录妥善保存。

③在外调等材料搜集齐后才能进行政审。综合政审材料要指出主要的缺点和不足。未经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④党委在预审时要求综治、计生管理部门开具证明。

⑤《入党志愿书》中的1-6页必须由发展对象亲自填写。若发展对象属文盲的,由支部指定党员按发展对象的口述内容代为填写,发展对象签名、盖章,日期真实。否则,视为违反入党自愿原则。《入党志愿》和《入党申请书》内容不一样,不能照抄。

⑥支部党员大会发展对象所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获得通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不能扣除“五种人”,否则,可能造成支部决议无效。不能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否则,视为弄虚作假、伪造入党材料。支部决议要指出主要的缺点和不足。发展对象必须到会宣读《入党志愿书》中的1-6页,否则,视为违反入党自愿原则。实行“票决制”的党支部须按票决制的规定表决。

⑦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不赞成票。

⑧通过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的,必须有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的等明确内容。否则,将书面意见无效。以通过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的,不作为到会人数,但得票有算。

⑨党委必须在支部党员大会之日起3个月内研究审批,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个月。

四、转正阶段:(1--2年)

1、基本程序

①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

②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记录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考察情况作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之一;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及时将档案材料转入调入单位党组织。

③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必须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一年。不具备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④支委会、支部党员会议与党委会议的要求与吸收过程基本一致。

2、注意事项:

①转正审批不能超3个月。预备期必须满一年。

②本人也必须亲自写转正申请书,并到会宣读《转正申请书》。

五、有关工作制度:

1、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方面

①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制度。“两个信息库”:健全完善区委组织部、基层党委(党工委)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两套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管理档案。“每年两次研究”:基层党委(党工委)每半年听取一次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的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基层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保持一个常量”: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保持一定的常量,与当年发展党员数的比例应保持在3:1左右;人口较多的农村党支部应有5-10名入党积极分子,人口较少的农村党支部应有3-5名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支部在一个月内要将新确定和新取消的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每年两次上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在每年的5月、11月将新确定和新取消的入党积极分子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没有上报备案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②坚持和完善“推优”制度。要重视发挥共青团的作用,积极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一般要有基层团组织的推荐意见。要调动妇联组织参与培养妇女入党积极分子的积极性,协助党组织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

③完善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制度。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经过党委(党工委)的集中培训(时间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未经培训和已培训未通过测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原则上不能审批入党。入党积极分子所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内有效。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区直机关党工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新增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2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方面

①坚持双重预审制度。基层支部在党员大会表决前,将发展对象材料上报基层党委(党工委)组织委员预审,经预审通过后,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基层党委(党工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谈话,并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送区委组织员室预审。没有经过双重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②坚持综合政审制度。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③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对象为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公示时间一般为7至10天,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培养考察情况及其它需要公示的事项。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发展入党。

④试行发展党员民主测评制度。试行民主测评制的基层党支部应在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后,召开党内外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大会,按“具备入党条件”和“不具备入党条件”,两个档次,对发展对象进行无记名民主投票测评。对得“具备入党条件”票达三分之二以上的,应由支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党员大会表决;对得“不具备入党条件”票超半数的,应暂缓发展。

⑤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试行票决制的基层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书面表决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统一印制,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弃权”三类。表决时,发展对象得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不能入党,不能当天再次投票;预备党员得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应分析原因,应就是否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当天再次票决,并根据票决结果作出延长预备期几个月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⑥坚持入党宣誓制度。基层党委(党工委)或党(总)支部一般应在党委(党工委)审批通过的半年内组织新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后在誓词上签名。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指导。

⑦坚持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记录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考察情况作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之一。

3、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方面

①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核准制度。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党员工作长期规划和各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成熟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呈报区委组织部,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形成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②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与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相挂钩,凡出现三年或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村(居、社区)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不得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其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不得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基层党委(党工委)的重要议事日程,集中足够的精力和时间解决好本区域本部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村(居、社区)党支部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村(居、社区)主干使用、提拔的重要依据。

③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区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全区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至二次的督查指导,每季度将对全区发展党员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基层党委(党工委)要不定期地对所属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检查,全面掌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新党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结构和分布状况,履行发展党员程序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等情况。

④完善党务干部培训制度。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培训基层党务干部,新任党委(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干事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组织部门的业务培训或跟班学习,基层党委(党工委)要做好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基层党务干部熟悉发展党员工作业务,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⑤建立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对一段时间内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的单位,党务工作力量薄弱、工作落后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大起大落、党员队伍老化结构不合理、比例失调的单位,新发展党员分布不合理、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没有入党积极分子、没有女党员的行政村,都要列入区委组织部和基层党委(党工委)重点管理对象名单,督促整改。列入重点管理单位的须报市委组织员室备案。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第7篇

[关键词] 基层科普 专项资金 管理实践 成效

近年来,福建省越来越重视基层科普工作,不断加大对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2006年起,在省科协年度部门预算中设立了基层科普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从省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奖补扶持基层开展科普相关工作,年度规模从2006年的100万元发展至2011年的1420万元。该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和绩效评价的原则,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1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设立情况

2011年,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包含4个分专项:一是基层科普设施与阵地建设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设立,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补助基层科普车(含科普大篷车)和科普专用设备的购置更新、科普网站建设等,提升市、县(区)科协自身能力。二是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设立,2007~2009年每年安排250万元,2010年起每年安排320万元,用于奖励和补助在农村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的通知》,促进科普惠农长效机制的建立,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三是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2007年由省级财政追加安排、从2008年起设立,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科普惠农宣传栏、服务站建设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及奖补省科普先进县(市)、乡镇,增强农村科普宣传和培训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设立,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市、县(区)科普场馆布展设计、展品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旨在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协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科普场馆平台建设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推动市、县(区)科普场馆建设,提升基层科普展教能力和水平。

2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做法

通过积极实践探索和不断扬弃创新,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2.1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2007年,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2008年,省科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科普“一站一栏一员”建设的通知》,该文件制定了《福建省科普惠农服务站管理制度》、《福建省科普惠农宣传栏建设标准》、《福建省科普惠农宣传员管理制度》。2009年,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福建省科普惠农服务站建设工作的意见》。2011年,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共设总则、目标与原则、申报与评选、组织实施、表彰奖励、资金管理等六章共四十二条,规定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用途、开支范围、预算申报审批程序等,明确了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县(市、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到县(市、区)科协,实行报账制管理,同时强调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2 规范项目申报评定程序

根据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所含各分专项的不同用途,在项目申报表中设置相关支出绩效目标内容,组织基层规范申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申报范围面向农村基层,符合《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各县(市、区)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填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等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设区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设区市科协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名单进行复核,提出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省科协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深入调研,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选出福建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在省级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表彰奖补。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申报范围是县(市、区)科协,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资金、基层科普设施与阵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范围是市、县(区)科协,要申请上述专项资金补助,须向省科协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核、汇总后,提交专题会议研究评审。会上评定通过的补助项目及金额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联合下达到有关市、县(区)科协和财政部门。

2.3 加强项目执行跟踪监控

重视开展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调研,采集相关信息并加以汇总分析,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程、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经验,纠正偏差。2008年,省科协印发《关于报送科普惠农兴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要求获得2006年、2007年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填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表彰对象情况填报表》并附上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材料。2009年,省科协印发《关于填报〈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表〉的通知》,对2007年、2008年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摸底调查。2011年,省科协印发《关于开展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检查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获得2010年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支出绩效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填报《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表》并附上专项资金到位、支出、结余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同时省科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研。2012年,省科协印发《关于报送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的通知》,要求获得2010年、2011年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且未正式上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单位填报《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表》,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调研,现场检查、核实所报项目支出绩效运行信息。

2.4 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积极开展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被选定为2009年、2010年支出绩效评价试点项目,按规定编报了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了试点项目事后评价,报送了自评材料。2012年,省科协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选定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作为2011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开展项目事中评价,要求各有关县(市、区)科协负责组织辖区内获得2011年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奖补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开展支出绩效自评,报送《2011年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基础表》、《2011年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在基层自评的基础上,省科协撰写了《2011年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按时报送给财政部门。

3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要成效

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实施以来成效显著,2006年~2011年已累计组织实施1054个项目,共安排下达补助资金5490万元。通过该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激励基层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基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培养造就了一批新型农民,提升了福建省公民科学素养水平。

3.1 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建设取得新进展

至2011年底,全省已投入使用的市、县(区)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共有28个,比2009年增加5个;建筑总面积67002平方米(其中展厅面积32513平方米,培训活动室面积6056平方米),比2009年增加3535平方米;拥有常设展品7023件,比2009年增加1059件;全年参观(培训)人数达42.7万人次,比2009年增加16.1万人次。此外,还有在建的市、县(区)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10个。

3.2 科普宣传栏、活动站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有了长足发展

至2011年底,市、县(区)建成科普宣传栏(画廊)9376个,科普展示单元总长度71532米,分别比2008年增长43.5%、22.4%;建成科普活动站(室)7789个,建筑面积221672平方米,全年参加活动(培训)111.9万人次,分别比2008年增长54.1%、52.6%和68.9%;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786个,比2005年增长40.2%。2012年1月,省科协主办的“建设万个科普惠农宣传栏”项目被列入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计划,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937.2万元用于支持新建科普惠农宣传栏3124个。2006年~2012年,全省共有50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受到中国科协和财政部表彰,有131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受到省科协和省财政厅表彰。

3.3 科普网站建设和科普车配置力度进一步加强

至2011年底,市、县(区)科协建有科普网站71个,比2005年增加53个(增长近3倍);浏览人数328.7万人次,比2005年增加272.8万人次(增长近5倍);配置汽车115辆,比2005年增加38辆。目前,全省各市、县(区)科协基本上配齐了科普车,福州市、三明市、建阳市等还配置了科普大篷车,2011年科普大篷车下乡205次。

3.4 农民科技培训成效明显

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通过近几年的科技培训,培养了一批观念新、技能强、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增强了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的推广,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特色农业发展。2007年~2011年,全省农函大结业学员达16.8万人次,年均结业学员3.36万人次。2008年~2011年,全省各市、县(区)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共计18741次,培训174.7万人次,年均举办4685次、培训43.7万人次。

3.5 全省公民科学素养水平稳步提升

中国科协组织开展的福建省第二次公民科学素养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福建省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公民比例达到4.4%,高出同期全国1.13个百分点,比2004年福建省第一次公民科学素养调查测算出的比例提高了2.11个百分点。

4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4.1 项目补助力度偏小,影响规模效应的发挥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平均每个补助3.9万元,基层科普设施与阵地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平均每个补助4.3万元,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平均每个补助4.7万元,项目补助力度偏小,规模效应不明显。尽管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平均每个补助35.7万元,而实际上新建一个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就需要数千万元、上亿元,若包括展教装备费用,则所需建设资金规模就更大。一些科技馆虽已竣工,但缺乏展品设备,即使获得专项资金补助,对其科普展教功能的充实完善难有较大改观。

4.2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尚未完全树立

预算绩效管理是根据绩效理念,由设定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起来等环节组成的不断循环的综合过程。由于预算绩效管理在全国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开展不平衡,一些基层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还不甚了解,对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未树立绩效理念,对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的产出和结果重视不够,导致部分项目执行进展不理想。

4.3 配套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比较薄弱,目前仅出台《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统一的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绩效指标的设定、评价标准的确定、评价方法的采用等仍处于初始探索中,绩效评价定性指标的计分存在人为因素较多,定量分析缺乏基础性数据资料,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亟待加强。

5 推进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思考

201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强调各级预算单位要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1 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理念

要充分认识推进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将绩效理念融入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的骨干力量参与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作用,形成分配资金运用绩效、使用资金讲究绩效的机制。

5.2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项业务新、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综合性工作,要加强对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其业务素质,尽快建立一支既懂项目管理、又掌握国家政策,既熟悉财政财务专业知识、又擅长信息处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5.3 积极实践探索,构建科学规范的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要积极探索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事前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深入研究,多方借鉴,设计完善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5.4 注重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基层科普专项资金促进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

要加快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建设,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重视探索建立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绩效运行信息,监控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通过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践,促使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最大化、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最佳化。优化扩大基层科普专项资金规模,加大项目补助力度,集中财力解决主要问题,继续重点支持科普场馆建设,为基层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提供阵地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第8篇

第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2),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与校外合作办学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收入分配比例须依照学校相应文件,保证学校利益。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收入分配结算表”,报送校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应 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各办班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将宣传材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利用统一的宣传平台协助宣传。

第八条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办学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教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教学计划、培训大纲严格执行,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安排好任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方面。

第九条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本校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及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其中: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由办学单位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和研修班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发放;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教务处负责审核发放;各种等级、认证证书由办班单位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非研修班的各类结业证,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成绩证明书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根据需要,办班单位可在相应证书上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