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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自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6:02:21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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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以实干推动落实。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标准。把干部放到重点工作一线去接受考验,重用那些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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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第2篇

随着国家和各省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各级领导,包括企业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也更高,考核力度逐步加大,不少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目标标准时,也要求下属单位领导定期提交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一方面可对照检查其职责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对被检查、被考核者个人而言,则可在回顾、总结和思考过程中提高安全工作业务水平。但部份人不知如何写好述职报告,或者不能有效反映实际问题,或者让审阅者不知所云。下面结合企业安全工作特点,谈谈如何写好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第4篇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决定和公告都不是法定程序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报告即可,决定和公告都不是法定程序。

1992年代表法诞生时草案最初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恢复执行代表职务,均需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确认并公告。在审议时有的代表提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不需要再由人大常委会确认和公告。因此,1992年代表法最终吸纳了这个审议意见,没有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如何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4年11月在答复青海省的有关询问时就说不必办理法律手续。到2010年代表法修改后,新增了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明确了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由谁提出向谁报告。但仍然没有作出程序性规定。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来看,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资格变动情况报告,均未作出决定,只是履行审议并通过报告的工作程序。由此推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报告,也无需作出决定,只需履行审议并通过报告的工作程序而已。代表选举或者补选,代表资格终止,均需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公告,由法律规定。然而,代表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却有所不同,其代表资格仍然存在,公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需要以什么方式向代表本人、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宣布以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等,属于工作中的联系和沟通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及时公告不作决定

笔者认为,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不必由人大作出决定,但应由人大及时向社会公告。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因代表遇到人身自由严重受到限制,以致事实上不可能从事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动,才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 “暂停”的法定情形在客观上存在,就是一种法律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暂停”不存在需要决定不决定的问题。按代表法规定,只要“暂停”的法定情形一旦发生,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就自行“暂停”;法定情形一旦消失,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就自行恢复。

暂停执行代表职务虽不必作出决定,但应及时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4年11月5日在答复青海省关于如何办理暂停代表职务手续的询问中指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不必办理法律手续,可以在代表大会、代表团或常委会会议上对暂停代表职务予以宣布。因此,如果采用口头形式宣布不够严肃,不符合人大工作的规范,或者仅在代表大会、代表团或常委会会议上宣布,知晓范围又太窄,结合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终止需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的规定,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也宜采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除应公告外,常委会还应通知相关选举单位(选区)和个人,体现对选民和代表本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原选区、选举单位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 许晓飞

人大常委会无需做决定

笔者以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无需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做出决定。

其一,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只要符合条款中所列的两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代表职务就要被暂停。换句话说,只要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其代表职务就必然要依法予以暂停执行,而无需由人大常委会来讨论决定。

其二,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操作程序,代表法的规定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一规定,一是明确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个机构具体负责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事项的核查处理;二是明确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实行的是报告制度,也就是告知、知晓,而不是要常委会来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况且,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代表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过人代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才能予以实施,所以事实上对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都已经过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许可,因此,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时,只需要报告,无需再做出决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谭 勇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作决定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第5篇

首先我们先来认识一下述职报告的概念。

一、述职报告的概念

述职报告是各级干部及其他岗位责任人在人事考评活动中,向本系统、本部门领导和干部、群众陈述任职情况、汇报工作实绩时,根据职务或职责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和自我评估的书面汇报材料。

述职报告是对任职者进行实际考核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利于述职者与各方面沟通关系,有利于提高述职者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写作目的,述职报告可分为任职期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和竞岗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的特点

1.主体的个人性。内容的特定性。作用的考察性。语言的通俗性。

三、述职报告的结构

述职报告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写“述职报告”或“我的述职报告”即可;也可采用双行式标题,还有时间加文种式。正文。由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前言。简要交代任职概况,回答何时起任何职,岗位职责是什么及这次述什么内容,有时还要简要叙述履行岗位职责的主要成绩,对自己所任工作的总体评价,以确定述职的范围和基调。

②主体。根据岗位责任目标,结合上级对本次述职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廉几方面出发,分项叙明任职期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对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做出了哪些决策,解决了什么问题,取得了什么成效,获得了哪些经验,岗位职责执行的怎样,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足之处及应对措施,下一步打算怎么办。写作时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其主体部分的结构可采用下列几种形式:

(1)并列式。即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成绩、经验、问题、今后的打算等安排成文。

(2)时间式。即把整个过程按时间顺序分成几个阶段,再分别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汇报,找出每一阶段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3)主次顺序式。即按照述职内容的主次轻重,把()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融为一体,归纳成若干条目,每一条目都冠以序数,标明层次,使全文条理清晰而富有逻辑性。

③结尾。介绍今后工作的设想,也可对全文作概括性的总结,或表达自己的决心。如果主体写了这方面的内容,结尾则可不写。落款,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

在现实中,的时候是要求述职者在一定的范围内面向有关的领导和群众宣读自己所写的述职报告,一般在开头要加上称谓,如“各位领导、同志们”、“各位评委”等,在结尾上“以上述职,请予审查”、“欢迎领导及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等。最后写述职人姓名和述职时间。

四、述职报告与个人工作总结的区别

1.写作目的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目的是向领导和群众评估、汇报自己的实绩等真实情况,以接受领导和群众的审查和监督。个人工作总结的写作目的则是为了更好的指导今后的实践。内容不同。一是回答的问题不同。二是侧重点不同。三是反映成绩的范围不同。表达方式不同。个人工作总结可以采用夹叙夹议、叙议结合的手法,而述职报告的主要表达方式是叙述说明而不是议论,一般不宜采用夹叙夹议的表达方式。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第6篇

关键词:中职 统计 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128-01

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从业者在一定的职业道德知识、情感、意志、信念支配下所采取的自觉活动。对这种活动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进行有意识、有目的训练和培养,称之为职业道德行为养成。养成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贯彻落实到职业活动之中,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做到言行一致、知行统一,进而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并达到崇高的职业道德境界。

作为一名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我在教学中对中职生职业道德行为养成做了一些小小的研究,以下就是我个人的一些经验的小结。

1 利用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在统计领域的具体化。在教学过程中,我结合实际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比如有针对性地选取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因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而被绳之以法的事例,告诫学生统计必须遵守《统计法》,它是每个统计人的职责和义务。同样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遵纪守法也是每一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另一方面,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表明统计是服务于社会的,要赢得统计客体的支持和赞誉,统计人必须做到严守国家、企业、个人的秘密,这关系到一个人的信用,“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对个人来说,是安身立命之本,是孕育德性的基础;对一个社会来说,是建立一个公正有效、有序运行体系的基本保证。在教学中,我还运用国民经济的有关数据对学生进行国情教育,“识我祖国,爱我中华”。

2 利用统计知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我注重对学生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的培养,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善于与人沟通的能力,使用小案例教学法与行为教学法,结合具体情景,教给学生体现职业素质的具体方法,制定全面发展的学习目标,包括专业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社会与交流能力以及认知和道德方面的学习目标。通过让学生上网、看电视、看报纸杂志,去国美电器,去菜市场社会调查,培养学生应用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查阅及运用有关资料的能力。

在教学中以一个社会调查活动项目为中心,将学生每四人分为一组,具体分为以下阶段。

2.1 分组准备阶段

向学生阐述考评方法、步骤,列出各步骤完成的时间表,让每位学生知道做什么?怎么做?推选出小组长,拟定调查课题,申报课题,确定调查范围,写出调查方案。

2.2 分组调查阶段

每个小组根据本组课题查阅资料,讨论、设计调查问卷,打印并发放问卷,进行问卷调查。教师只是作为指导者参与其中,随时掌握学生的动向及调查进程,当学生出现方向性的问题时,及时进行点拔。本阶段主要考核学生运用知识能力(解决问题)、动手能力、交往与合作能力、责任感、团队意识、协作精神等。

2.3 分组撰写调查报告阶段

各组对问卷汇总整理,画出整理表,撰写调查报告提纲,应用调查报告的写作格式撰写调查报告并打印,本阶段主要考核学生的写作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创新能力。

2.4 学生讲解阶段

这是一个知识的主流反馈阶段,各组制作口头报告PPT,主要针对各组调查报告进行陈述和归纳,把调查研究的结果表述出来,制作口头报告PPT,以恰当的形式传达给其他同学,同其他同学进行交流,本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2.5 交流心得体会阶段

小组间交流本次活动的收获,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意见。选出调查报告优秀小组到各班汇报,各班互相学习。

2.6 教师评价阶段

上述五个阶段每一步骤都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学习成果,教师给出相应阶段的分数,即最后每一组的档案袋中有五项内容。在小组合作考核教学中,“不求人人成功,但求人人进步”作为考核所追求一种境界,小组成员间的使命互助活动是教学活动赖以进行的动力源泉,合作学习不仅讲合作,而且还存在竞争,把个人之间的竞争变为小组之间的竞争,小组合作成绩既是个人成绩又是小组成绩,各小组既是调查者也是被调查者,小组之间也要互帮互助,把个人评价和集体评价,考试评价和学习过程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当某一小组或某一人有一点一滴进步时,教师和小组成员应及时给予表扬,肯定和鼓励。从而发挥合作小组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7 体会与收获

学生选择的调查课题内容广泛,有中职生的学习态度、理财观、人际交往、礼貌礼仪、职业生涯规划、技能训练、安全消防知识、社团活动等方面的调查,学生通过调查活动,既是与同学交流沟通的过程,也是对自己行为的检查与反思过程,同时是对小组长领导能力的检验过程,在调查报告中,学生对学校课程设置、教学管理、体育活动、技能训练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议,小组口号也有创意,有“让微笑充满校园,自信从我们开始!”充分展示了当代中职生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3 实践教学中的德育渗透

以真实生活为内容进行德育渗透,可以体现学生和教师对生活世界的关注,同时相对于理论教学来说对学生的教育更直接更有效。由于统计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所以结合统计的理论教学,我安排学生参加了一些实践性的统计活动。为此我结合统计课的教学内容,安排学生进行相关的统计调查:学生消费情况调查,学生学习态度的调查,手机礼仪调查,公交车让座的调查,学生微信使用情况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在完成统计实践教学的同时,也完成了一次良好的德育渗透。

2011级(4)班的王嘉成同学的《关于中职财会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状况及对策的调查报告》获自治区职业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13年会暨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一等奖,在自治区职业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13年会暨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上,《中职生手机礼仪情况调查》《中职生业余生活调查》、《中职生心理健康调查》《中职生吸烟情况调查》《网络对中职生学习生活影响的调查》《中职生校服款式的调查》《中职生文明礼仪行为的调查》,《乌鲁木齐财政会计职业学校学生社会实践调查》八篇调查报告获得一等奖,《中职生追求名牌的调查》《乌鲁木齐财政会计职业学校学生就业观的调查》《中职生理财观的调查》4篇调查报告获二等奖,《乌鲁木齐市财政会计职业学校学生礼貌礼仪调查》《乌鲁木齐财政会计职业学校学生学习态度调查》2篇调查报告获三等奖。5篇调查报告被编入《中国梦 我们的梦》新疆职业院校学生德育科研优秀成果2013年选集。

参考文献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第7篇

大学生兼职调查报告范文一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激烈,就业形式日趋严峻,为了在毕业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很多在校大学生选择了从事兼职工作,一方面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更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接触了社会,获取了一些工作经验,提高了自己的综合实力。大学生兼职已是大学校园里的一种普遍现象,其存在很久,已经成为大学生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兼职是大学生交际圈的突破,是大学生生活的润滑剂,也是大学教育在地域上的延伸。

无论同学们有没有做过兼职,眼下都存在着一条漫漫兼职路。在这条路上,我们该怎么走,走向何方呢?在兼职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挫折可能对部分大学生今后的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何更好的做好兼职工作,为以后的生活打好基础,日益成为我们大学生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试图了解高校大学生的兼职状况,以期掌握大学生兼职的一些特征,从而为高校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字:大学生就业,网上兼职,赚钱经历,综合实力

大学生兼职赚钱的原因

大学生群体自身的特点使得大学生选择兼职赚钱。

从学习方面上看,大学的课堂授课时间要大大少于中学阶段,以自学为主的大学生们有更多的空闲时间可以自由支配;从生活方面看,进入大学后,衣食住行等个人生活往往都由自己安排,自主、自立、自律是大学生活的主旋律;大学生活节奏快,活动空间大,接触面广,朋友同学来自全国各地,语言、个性、习惯、价值观念各不相同的差异,在共同生活相互接触中,易逐渐融合;从校园环境上看,大学生活丰富多彩,各种启事,各式传单随处可见,各种组织的活动,各式性质的社团比比皆是。这为大学生们兼职提供了丰富的舞台。

社会广告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大学生选择兼职赚钱。

进入新的世纪,各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增长,为了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各大企业开始投入大笔的广告费用,加强对企业品牌的宣传。企业广告除了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广告,街头、车站站牌海报外,还包括新品推出时的商场、街头、超市等地的宣传促销(包括广告传单、优惠券派送等)。企业对这部分广告宣传的人员需求量大,但此类工作临时性强,一般集中在节假日,且企业希望能尽可能地降低这部分的成本,又能出色地完成工作,因此,在选定这部分工作人员时,企业一般愿意选择在校大学生为他们服务。

强劲的毕业就业压力使得大学生选择兼职赚钱。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将或迟或早地推向市场。在市场上进行 双向选择 ,取消了统分统配的大学生,也毫不例外地要面对择业的考虑。调查结果显示:84%的同学认为,大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兼职工作是他们了解社会、贴近现实的最好方式,兼职经历能让他们更多地发现社会需求,明确自身的不足,通过兼职能让他们将来更好的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于是他们纷纷迈出了走向社会的第一步 兼职。

大学生兼职赚钱的特点

大学生在寻找兼职信息方面各具特色。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69.4%的男生,45.2%的女生自己寻找兼职,38.8%的男生,25.5%的女生通过熟人寻找兼职,22.9%的男生,27.5% 的女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还有部分同学通过广告寻找兼职。调查还发现,80%以上的同学认为学校非常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以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并确保兼职的安全。

大学生在兼职工作的中种类上有特点。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80.8%的男生,40.7%的女生做过家教,分别有16.3%的男生,78.4%的女生做过促销,分别有13.2%的男生,29.4% 的女生发过传单,同时,还有少数同学从事过礼仪、家政、餐饮等兼职工作。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65%,75.5% ,98%的同学做过家教,分别有5%,7.5%,26%的同学做过促销,分别有20%,30%,16%的同学发过传单。

大学生的兼职工作会对其他方面有所影响。

不论从性别还是从年级来看,均有90%以上的同学认为兼职对学习的有一定的影响,大部分同学会过分关注报酬,没有注意到兼职工作的锻炼人的意志、品质、待人接物的方式方法等等内容。但是有部分大学生比较好的处理学习与兼职赚钱的关系。只要注意调整,能够二者兼顾,二者是否会相互影响。

大学生兼职赚钱的收益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45.2%的男生,37.3%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赚到一笔完全属于自己的钱,作为生活费,以减轻家里经济负担,颇有成就感;

分别有43.6%的男生,60.8%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积累社会经验,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分别有11.2%的男生,1.9%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拓宽交际面。

兼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不论从性别还是从年级来看,超过70%的同学偶尔遇到过困难,20%左右的同学多次遇到过困难,只有极少数同学从未遇到过困难。所遇到的困难当中,基本不包括性别歧视,而有部分同学认为引起兼职困难的原因是自身能力不佳,也有不少同学认为是由于用人单位过于刁钻。遇到困难时,80%左右的同学积极想方设法解决,10%左右的同学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还有极少数同学不知所措。

网络兼职赚钱成为新的兼职渠道

网络兼职赚钱投入小、预期收益较高。

网赚通常由用户、中介网站和广告主三方面构成。 邮件网赚 其中用户就是普通大众,广告的最终接收者,本人便是其中之一;广告主就是提供广告中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的商家,是最终付出广告费用的一方;中介网站呢,便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广告主的广告传送到用户那里,并与用户一起分享获得的广告收入,是直接与用户打交道的一方。说白了,我们从网络上赚到的钱就是广告费的一部分。你看了他的广告,他付你钱。广告费与网络的结合产生了网络赚钱这一新时期的产物。现在 花钱买顾客 已经成为很平常的事情了。由于网络大部分实行免费赚钱模式,投入的直接成本是网费,间接成本是大学生的时间,所以这种模式还是得到了大学生的青睐。

这种网赚就是为一些商业性调查提供的平台.由某公司发起对市场调查的活动.有中介网已有偿的形式发送给愿意参加调查的网民.在参加调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根据不同的时间和完成调查的要求,调查网站的收入也是波动很大,小到1元2元的,多到几百元一份调查,不过大多数调查都在20分钟10元左右。由于调查网赚一般都是由专业的调查公司接手承办,相对其他网赚来说比较稳定,但是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各家大公司都减少了对网络调查资金的投放,现在的网络调查变得更少,价格也变低了,但是相对其他网赚的不稳定性,调查网赚仍旧是一项比较不错的网赚项目。

淘宝开设网店有巨大潜力。

淘宝网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个购物网站。随着网络购物的方便性、直观性,使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一些人即使不买,也会去网上了解一下自己将要买的商品的市场价。做这类网赚的多为兼职(学生与上班族也有部分是在本身开店,同时在网络上开个分店)。有的人甚至做起了淘宝客,不用投资一分钱,只是通过销售别人的商品赚取提成。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腾讯的拍拍网,百度的有啊网也都进入了这个行业。不过现在网络购物的主流还是淘宝网。网络购物虽然方便,但匿名性更高,骗子还是避免不了,所以大家购物的时候特别注意,不要有贪小便宜的心理,买东西前先看信誉与好评率,没收到东西千万不要给钱。

大学生兼职调查报告范文二

一、目的、时间等

调查的目的:了解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兼职状况;并分析其中的原因.

调查对象:新疆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大一,大二,大三学生 。

调查的主要内容:兼职的种类、目的,期间遇到的问题,兼职的收入情况等。

调查工作时间安排:20XX年5月6日确定调查内容.目的及调查对象,并制订出调查问卷;5月7日,发放问卷,进行实际调查;5月8日,对收回的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完成调查报告。

采用的调查方法:问卷调查。

人员分工:

问卷设计:全体成员

问卷调查:全体成员

调查报告:柯晓玲 韩英

问卷统计,数据整理及插图:杨丽 鹿园园

调查计划及提纲:焦恒

调查提纲

调查问题类型及现状分析:

全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问卷的一些情况.

第二部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调查并对现象分析(这部分所占比例较大):

a. 调查同学们对待兼职工作的态度,这是决定因素。(1.2)

b. 针对已从事过兼职工作的同学,调查他们从事此项工作的目的,再与其收获进行对比,看看兼职是否对他们有益.(4.7.13.16)

c. 在兼职过程中,同学们由于缺乏社会经验等因素将会遇到哪些困难,他们是否有勇气去面对,将采取什么方法应对?这是对同学们的心理素质进行检测。同时,学校是否该帮助呢?(8.9.10.11.12)

d. 调查家长对同学们从事兼职工作的态度,这对同学们是否从事兼职工作也有很大影响。(15)

e. 作为当代大学生,大家都具有各种各样的特长及不同的性格,这将直接导致从事兼职工作的种类不同及寻找兼职工作的途径不同。(3.5.14)

f. 在大学期间,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同学们是否能处理好学习与兼职工作间的关系呢?这是对同学们综合能力的检测。

第三部分,对调查报告进行小结。

针对大批在校大学生都有过兼职经历的事实,我们利用五一长假开展了一次题为大学生兼职状况的社会调查。调查采用问卷形式,共发放问卷100份,其中一年级20份,二年级30份,三年级50份,收回100份,有效回收率100%,总体来说,被调查男女生人数基本相等。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大学生兼职的类型、目的、期间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收入情况等内容。调查发现:

看待兼职的态度

1 有无必要兼职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46.9%的男生,52.9%的女生认为大学生兼职非常有必要,而认为大学生没必要兼职的均占0%,其余的则认为可有可无。

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30.9%,35.2%,60.8%的同学认为大学生兼职非常有必要,其余同学均认为可有可无。

2 是否从事过兼职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14.3%的男生,11.8%的女生经常兼职,75.5%的男生,78.4%的女生偶尔兼职,10.2%的男生,9.8%的女生从未兼职。与此同时,各年级差异性不大,即绝大多数同学偶尔兼职,少数同学经常兼职或从未兼职。具体如下:

总的来看,由于社会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女生认为非常有必要兼职的比例明显高于男生;随着年级的增长,同学们意识到就业形势愈来愈紧迫,认为非常有必要兼职的同学比例显著增长。

寻找兼职的途径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第8篇

本文作者:袁峰工作单位:上海行政学院

正是由于存在公职人员以各种方式鲸吞国家财富的现象,才有必要对公职人员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等进行监管。国际上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形成了两种监管机制。第一种是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向社会公开。它强调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是反对腐败的最佳利器,保持公职人员廉洁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让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定期公开他们的收入、资产、投资及债务状况,通过由外向内的监管机制防止他们拥有的财产可能与其执行的官方职责发生利益上的矛盾。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它规定每个国民都享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包括允许普通公民查阅任何公职人员的财产及纳税情况。2011年瑞典的清廉指数①为9.3,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4位。[2]美国、日本通过制定《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等法律赋予公民查阅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状况的权利。为了最大可能公开官员的财产信息,近年来俄罗斯、法国、墨西哥、英国等国家也尝试使用计算机电子技术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信息公开工作。第二种是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内部审核。它强调在腐败治理领域主要依靠执政党及其政府自身的自律机制,针对官员的财产状况,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管机制。它将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重心,放在对申报资料的内部审查与核实上,而不是以信息公开的方式由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例如,新加坡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所有公务员都在申报之列,不限定行政级别;申报内容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部门负责人和专门机构承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责任,申报资料不对社会公开。新加坡依靠内部权力监督机制成功地抑制了腐败,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2011年新加坡清廉指数为9.2,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5位。[2]瑞•维斯尔认为:“统治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享有政治体制所赋予的几乎绝对的权力,他们运用它,但没有听任任何权力滥用、专横统治、、管理不善,以及对新加坡人民利益的漠视,这是非凡无比的。他们以超乎寻常的正直、奉献和对法治的尊重统治着这个岛国。”[3]233采取与新加坡类似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式的国家,还有越南、泰国等。我国自1995年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已出台了多项涉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财产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方面的文件。但是,从实际的反腐效果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非法收益获利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涉案金额是衡量腐败者贪腐程度的主要指标,是把握大案要案发展动向及分析涉案人员状况的重要依据,更为重要的,它是评估国家腐败控制力的重要参数。从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实际追诉与侦办的大量案件情况来看,贪腐数额远高于立案标准,并且大案要案在数量上总体上呈现逐步增长趋势。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犯罪金额比较小,达到十几万就会被判死刑(死缓)。从2000年至2010年十年中因贪腐被判死刑官员的受贿金额来看,少则500余万元,多则上亿元。[4]2011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为3.6,列全球排行榜第75位。[2]分析以往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未能产生显著反腐效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对报告信息有限公开的规定未能全面落实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还没有公开申报信息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颁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填写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内容,由报告义务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者规定的范围内通报。作为对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①“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采用10分制,5分为及格,满10分为最清廉。2012年5月1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发言时曾引用“透明国际”给予中国的清廉指数评分。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6年又颁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仍然保留了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的内容。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直到2009年才开始陆续有一些地方探索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试点,目前还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做法。(二)对报告信息的核查未能完全展开作为对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修改,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与以往文件中只是要求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相比,该文件突出强调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汇总综合、查阅方面的职责,并对经群众举报或反映突出的干部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审核机制,但由于缺乏财产审核所必需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与条件,干部财产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目前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例如,需要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全国性的房屋产权信息登记与查询系统;在清理匿名、假名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金融机构的完全实名制管理等。正是由于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的双重缺失,导致以往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相关文件未能充分发挥财产监管效能。2012年4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了国务院总理的文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文章指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5]7文章在强调要严格执行以查阅、调查核实申报资料为特点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同时,提出要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依此思路,中国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监管将形成组织审核与有限公开为特色的双重监管机制。当前在中国实施这一监管机制,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制度适切性的角度,论证该项制度是否与中国的政治文化、制度规范以及国家类型相契合;二是从制度有效性的角度,通过操作层面的设计使该项制度能够发挥出实际的反腐功效,进一步健全针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监管功能。

(一)政治文化的适切性文化价值的认同构成了制度认同的核心,一种制度设计只有体现出被认可的价值时,人们才会产生现存制度适合于自身的信念。中国古代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们依据儒家思想意识进行价值评判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古代,领导权必须由有道德的儒生来掌握,他们在道德上的卓越性能够超越普通民众。这种儒学遗风对中国政治的影响是易于树立权威人士或贤明之士的高尚地位。统治者希望人们看到,真正具有美德的通常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好人”是对政府权力正当行使的唯一保障,人们将明智的决策、公正的判断寄托于具有优良个人素质的官员身上。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贵族清除不正义的帝国王室的权利,帝国皇帝取代不合位的君主之权利,以及官僚劝谏怠位的统治者之权利,都是由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赋予的。这信念就是,政治领袖主要靠道德说服力来证明自己的合格,一个王朝的变革性权力主要依靠管理者的伦理品质。[6]73-74因此,中国古代对官员的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如当官不能参与经商。《臣轨》中指出:营私家则官事不成,在公门则不言货利,言货利则公门不正。①《天人三策》中讲: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②马克斯•韦伯也认为:同任何官僚道德一样,儒教的道德也反对官吏本身参与赚钱,不管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都被认为有背伦理、有失身份。[7]209对执政者的谋利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作为传统政治伦理,不仅为当代中国民众所信奉,也为当代执政者所接受。中国的公职人员是否如实呈报有关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不仅是检验公职人员道德品质的重要手段,也是获取人民信任的重要方式。(二)制度规范的适切性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对其进行监管是否具有法理依据?笔者不认同公职人员不存在隐私权的说法,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个人隐私,公职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然而,即使对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尊重隐私权传统的欧洲国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1)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2)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和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8]1012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一文中认为,当特定个人的隐私影响到广泛的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他指出:“私事和私信一样,是神圣的,不应在政治争论中加以公开。如果这样无条件地运用这条规则,那就只得一概禁止编写历史。路易十五与杜芭丽或彭帕杜尔的关系是私事,但是抛开这些私事,全部法国革命前的历史就不可能理解。”[9]253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由于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与担负责任的公共性,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需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来防止公职人员利用隐私权隐藏贪污所得。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应当实施比普通公民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共识。2010年7月11日执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删除了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表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已不再作为国家机密来对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不久,2008年5月25日中共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要求对干部申报的个人事项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内容实行网上公示。之后,全国多个地方先后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包括浙江省慈溪市、湖南省浏阳市和湘乡市、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三)国家类型的适切性“在东亚地区,与政治最密切相关的结构是自主国家。这一概念在这里并不仅仅指国家的运作独立于社会的压力,而是指国家塑造着社会的秩序。”[10]92美国著名政治学者詹姆斯•R.汤森与布兰特利•沃马克在《中国政治》一书中描述中国的国家类型时认为:“像这样一个持续如此长久并具如此高度自主性的体系,其影响力不可能仅限于自身制度在形式上存在的那段时期。”[11]30自主国家在政治上强调自我约束,依靠自身设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纪律来制约掌权者的行为。当这种约束力处于弱化状态时,国家权力的无限增长就有可能带来畸形自主(给予主管部门广泛的随意处理权)。自主国家由于缺少在体制外促使官员向社会负责的权力制约机制,决策失误、腐败现象更多地依赖于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来克服。[12]431962年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到党的问题时指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这种监督是来自几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下级),来自群众,也来自党小组生活。我想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大家看看妥当不妥当。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这是一个小集体。”“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13]309根据我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对于报告信息,主要采取组织内部查阅或调查核实的方式。即使近年来一些地方要公开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也大都仅限于部分内容的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主要还是依靠体制内的力量来抑制腐败,而不是完全依靠体制外的力量。从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来看,大都属于限制性公开模式。(1)限制公示内容。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没有要求在网络上完全公开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而是采取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当地廉政网及媒体向社会公示的仅有4项(需要申报的内容共有11项)。(2)限制公示范围。先行试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地区,如浙江省慈溪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都是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政府办公大楼公告栏、单位内部网络、向相关人员发送短信提示等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进行有限公开。

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为基础的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各自拥有对公职人员非法财产来源进行监管的独特功能。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的廉政状况,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两种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发挥出对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合力作用,使中国特色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成为有效检测公职人员廉政程度的“利器”。(一)公职人员财产审核制的特性由官方专门机构组织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是一种强有力的内部监管方式。尽管通过公示申报信息而引发的举报式监督,威力不容小视,但是通常不具备官方专门机构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面的优势。(1)党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权威性与规范性。为了查阅及调查核实有关信息,有关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公职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否则,将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处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2条第5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免职的处理;构成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4]9而且,有关监管机构一旦发现官员申报的个人资产与正常收入不符,可以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2)党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专业性与协作性。通过有关机构的组织、协调,有助于建立起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关的综合管理体系。①有关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核实申报人提供的个人资产信息,有效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以及防止事后受贿等腐败犯罪活动。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在任以及曾经担任过公职的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重点审查,而且要对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审查。政府部门通过确立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可以使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是预防和监测犯罪资产转移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将于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发现并清理一批匿名、假名账户。②有关机构可以推动建立重大利益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防止发生虚报、瞒报的情况。目前,房产已成为一些官员腐败后的主要投资品,在贪官不如实申报在各地的房产情况而审核又不严的情况下,即使向社会公示其房产情况,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也会受到限制。我国正在建立的房屋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①,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房产状况的现象。③有关机构通过完善公职人员国外利益的登记管理,有助于追回被转移到国外的腐败犯罪所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确立了公职人员对国外资产的报告义务,而且为了鼓励缔约国之间的合作,要求缔约国的主管机关之间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资料进行交换,以便对公职人员转移到国外的犯罪所得进行调查、主张权利并予以追回。2011年我国第一次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国外从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审核的机构通常是具有独立性的。鉴于人际关系方面的干扰以及财产审核工作本身的复杂性、系统性,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审核不宜由本单位、本系统的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来承担。建立具有独立性的专业审核机构,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58•2012.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拥有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只能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与监察权力进行监察,由于在监督对象、职权范围上的差异,由二者分别承担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职责势必会造成多头管理。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体制下的产物,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并且,作为我国的专业预防腐败机构,已经具备了开展财产稽核工作的能力与手段,其工作职能包括对与腐败有关的金融、土地、建设、医药、电信等领域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与检察院、法院、公安、银行等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等。因此,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当成为我国负责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专业权威机构。(二)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的特性公职人员保持廉洁的义务与公职人员适当保留隐私的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是在当前中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是基于平衡两者关系的折衷性考虑。(1)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稳妥性。“有限公开”避免了因采取过于冒进的措施而导致相关信息的过度传播引发的副作用,减少了制度推行的阻力与社会敏感度,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公示工作。由于“有限公开”减少了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对外曝光度,反而便于有关部门对于公职人员公布个人情况的全面性提出要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事项,这与《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有关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情况的要求尚有差距。例如,还缺乏有关债务、社会关系、商业活动、出售或者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等方面情况的申报信息。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社会关切的舞弊问题,制定出公职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财产的具体要求。(2)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有效性。“有限公开”可以充分发挥体制内监督力量的作用,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对内部腐败者进行揭露,以克服腐败行为固有的隐蔽性。比一般公众更为了解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的是他们的同事,他们更有可能对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是否存在差距作出清晰的判断。一旦有内部知情人举报其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将会对腐败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指出:机构工作人员很可能对其工作和观察范围内的任何营私舞弊行为有较大程度的了解或有把握的怀疑。[1]125邓小平也曾经指出:“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13]310因此,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有限公开制同样是一种颇具有效性的监管方式。2009年,浙江省慈溪市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对现职副局(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私车等情况进行公示,并由所在单位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公示结果,不满意票达1/3将被追究责任。知情人的举报常常受到卖友求荣、不忠诚、自我晋升等各种指责,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塑造适应与鼓励内部人正直举报的组织文化以及制定相应的规范。例如,向谁举报;举报的渠道;举报的时限;提出指控的明确标准以及对最初的指控进行初步的分析;对指控的提出者或接受者建立必要的档案记录;在确定所提供情报的准确性和有用性之后支付奖赏;建立起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对新的政府雇员定期讲授政府部门要求的道德责任等。韩国《反腐败法》将公职人员举报内部腐败行为作为一项义务,该法第三章第26条规定:公职官员如果得知其他公职官员有腐败行为,或者,其他公职官员迫使或提议其进行一项腐败行为,应该立即将此事实向侦查机构、反腐败委员会或审计与监察委员会举报。[15]36-37(三)实现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应当依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及廉政规范,借鉴国际上公职人员财产监管两种不同机制的优势与长处,积极寻找推进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途径,为建构中国特色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理性选择审核与公示的对象。从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制度设计来看,一般并不需要所有公职人员都申报或公示财产状况,通常会聚焦于那些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及职位上的公职人员,而且有的国家对财产申报、财产审核以及财产公示的对象分别进行了制度性限定。例如,《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政府要员、议员、军警以及学校、国有企业与地方自治团体4级以上的公务员要登记财产,并由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另外,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在官报或公报上要公布1级公务员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登记事项。[1]355-360结合目前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我国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申报、审核、公示三个层面分别对有关对象进行限定。①需要申报的对象。申报对象应当聚焦在那些更能在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决策、重要执法行为中产生影响力的公职人员。主要应当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②需要审核的对象。鉴于我国目前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干部人数规模庞大,当前对有关人员申报的财产信息进行查阅与调查核实的工作应当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工作;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举报的工作;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③需要公示的对象。目前我国相关的制度规范允许有关组织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应当申报对象的有关信息。由于实施干部财产公示所需要的配套条件在中国的各个地方成熟度不同,这样的探索目前仅仅出现在我国的一些个别地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经验。不过,这样的地方性探索案例正在呈现增多的趋势。一些地方结合当地的廉政状况,有选择地将一些部门、单位、特定岗位的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进行公开。(2)科学设计审核与公示的实施步骤。对申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之前先进行组织内部审核,是实现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重要设计思路,这主要基于以下一些理由:首先,争取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在缺乏有效的财产审核机制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未必能够在申报中提供真实的财产信息。因此,盲目公示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做法,不一定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2009年,俄罗斯将官员的收入与财产信息在网站上公布之后,俄罗斯的“干部门户研究中心”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的被调查者相信网站上公布的官员财产与收入信息是真实的,71%的被调查者对此给予否定,21%的被调查者表示“难以回答”。不相信者的理由是他们认为官员的奖金、补贴等间接收入以及各种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没有在申报信息中反映出来。[16]其次,配套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举报能够促进一个国家的公共机构和个人接受监督,会有助于提高所有人的利益,但是举报人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面对压力和风险。普通举报者要想扳倒有实权的官员在现实中是有困难和风险的,如果没有正式反腐机构给予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人们的反腐热情会受到腐败者的嘲讽甚至无情打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17]此外,如果缺乏廉政文化机制的配合作用,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推行将难以在官民中达成共识,并形成上下齐动的局面,单位内部人是否选择举报很可能受到人际关系的干扰。受上述因素影响,盲目公示可能导致“有公示无举报”的情况出现,最终使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徒具形式。再次,注重制度实施的稳妥性。由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是通过审核的资料,可以为保证更大范围监督的有序性与有效性提供支撑。有关机构在组织公示之前可以出于对公职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对申报资料中的部分信息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申报人的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不是一项单一性的制度,而是一项制度集合,它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才能推行,盲目出台欠缺系统性、协调性的财产公示措施不一定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3)实现审核与公示功能的有效叠加。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力度,对公职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后既审查又公示的监管措施。上世纪80年代,是韩国历史上腐败最为猖獗的时期。韩国为了有效地监督公务员的财产状况,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在制度设计上改变了由公职人员所在部门的首长负责审查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的做法,专门设立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来承担这项工作。同时,根据《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总统、总理等政务职及1级以上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及地方国会议员等12类最高级别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财产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将申报内容在官报或公报上公开。与韩国将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叠加作用于最高级别公职人员不同,中国则不宜将财产审核与公示的重点聚焦于这部分公职人员。第一,中国绝大多数的腐败产生于基层公职人员,中高层公职人员涉案人数不多。据统计,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2月,全国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51.85万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88%;处分54.03万人,占同期处分人数的86.8%。[18]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2011年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省部级干部7人,厅局级干部198人,而县处级干部则有2319人。[19]第二,广大干部与群众对基层公职人员更为了解,对身边的腐败问题敏感度高。当前我国基层腐败案件呈现出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在基层公职人员中实施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示制,将会提高专业反腐机构与广大干部群众发现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两种财产监管方式叠加的反腐效应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出来。第三,对于中国的中高层公职人员,只要在干部选拔任用环节、考核考察等环节上加强财产申报审核工作,同样可以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2008年至2012年上海市对800多个新提任的市管干部进行了包括个人经济情况在内的廉政申报,有些申报不清楚的问题要本人说明,通过有关部门加以核实。其中确实有个别人因为故意隐瞒、故意瞒报、提供信息不真实而没有得到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