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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制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8 15:49:32

收支制度

收支制度第1篇

为什么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往财政性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缴库和拨付的方式,有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效率和规范化运作程度,有利于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有效监管,有利于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增强了财政性资金收付过程的透明度,解决了财政性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诸多问题。

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金融部门、预算单位已经嚷嚷很多年了,有的地方多年前已经开始实施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的地方刚刚开始试行,有的地方根本没有接触。已经运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地方,其实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可以说细节上一个地方一个做法。可能出于谨慎的原因,或者理解上的原因,或者具体操作相关单位的原因,总体上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步骤更繁琐了,单位办理业务流程更复杂了。实行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实用简单,财税、金融、预算单位各得其所,各司其职。下面谈一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支付制度方面的内容。

要想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运行好,必须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相关业务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包括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的配合,金融部门的配合,电信部门的配合,主管部门的配合,预算单位的配合等;相关业务的顺利实施包括部门预算的实施,工资统发制度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实施,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的实施等。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和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配合不会有问题,金融部门和电信部门的配合不好说。金融部门和电信部门是中直企业驻当地经营业务单位,由于业务的特点,也可能受其他条件限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开展起来不算顺畅。其中的难点在于金融部门的配合和部门预算的实施,尤其是金融部门,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不重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就是一句空话,有些地方迟迟没有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根本的原因可能就是银行没有积极的参与。

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部门预算工作是整个工作的起点。部门预算是指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预算管理政策规定,结合自身未来一定时期履行职能需要,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逐级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单位办理业务要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国库开展业务也要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只有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工资统发工作,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公务卡工作构成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主要内容,也是预算单位日常工作业务的主要内容。

可以这样讲,目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开展最好的工作是工资统发工作,既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退休人员工资、离休人员工资、遗属人员工资利用网上银行转入个人存款账户。工资的发放实现了方便、快捷、准确。

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已经开展多年了,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了政府的采购行为,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没有广泛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它们的各自特点,更好地服务群众。

要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一定要谈公务卡制度,没有公务卡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不完善的。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推行公务卡是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公共财政管理与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领域防腐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

学习和具体应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要做好下面几件事。

第一件,要弄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不等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工作。从工作流程上看,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只是国库集中支付工作链条上的一环,做的仅仅是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工作,而不接触财政授权业务的工作。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管理的账户是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协助预算单位建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负责管理账户的具体内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自己管理。目前,一些地方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也管了起来,这样的做法不能算错,只是有些多余,吃力不讨好。

第二件,要弄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工作也不等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从工作内容上看,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根据政府批准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的批复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付。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不要越俎代疱审核预算单位的原始票据,与原始票据相关的事项由预算单位自己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工作相当于一个大出纳,做的是归集、集中支付业务,不负责其他事务。

第三件,要弄清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什么业务使用财政直接支付,什么业务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核算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规定额度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规定额度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件,要使用网上银行功能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要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功能,工资统发使用的就是网上银行支付方式,非常成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除了零星支出开出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其他业务也要使用网上银行功能来支付,逐步减少银行票据的使用。

第五件,要做好业务差错的分析和处置。几乎所有的业务书介绍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都是正常的业务,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差错是不能避免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都有可能出现纰漏。一是拨错了账户,应该进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拨入了特设专户或其他账户;或者属于特设专户的资金进入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二是收款方提供的信息错误,或者账户错误,或者账号错误,或者开户行错误,对方拒收。三是信息录入错误或者书写错误,对方拒收。认真分析差错成因,差错发生的环节,差错的严重程度,从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要保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及时清算。及时做好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工作,及时做好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清算工作。如何清算,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具体做法。例如有的地方的人民银行要求当日14点清算,过了14点则不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支付业务清算工作。

2、安全运行。安全运行包括网上运行的安全和个人电脑的安全。网上安全要按照网上银行业务管理的要求来做,要保存好U盾和密码。办公的电脑一定要设置开机密码,除了当事人禁止他人接触使用办公的电脑。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至少配备二人,一人负责录入生成相关文件,另一人负责审核付款,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

3、账账相符。预算单位、相关商业银行、财政部门每月至少一次相互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如有不符,马上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问题不能过夜,问题不要跨月。

收支制度第2篇

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3、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企业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企业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他们各自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程序不很合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职工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几种财务收支审批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更是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这本身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董事会或职代会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收支制度第3篇

1收支分类的预算会计制度

1.1我国收支分类预算会计制度的发展经历阶段

我国收支分类预算会计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建立初期、改革开放前的不稳定阶段、改革开放初期预算会计制度变迁的探索阶段和全面变迁展开阶段,每个时期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发展不景气,生产力不先进,失业率逐年上升,收入和支出严重不平衡。其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军政费用开支巨大。第二,财政收入增加缓慢,收不抵支。第三,财政收支脱节,较为分散,不利于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第四,财政入不敷出,物价急剧上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立一套科学的预算会计制度已迫在眉睫。由此,财政预算会计制度初步形成。在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期,我国经济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在建立了会计预算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个期间,我国还建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基础,同时,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基础也逐渐建立。这种多种工业共同发展局面的建立,使得预算制度在此阶段的发展处于不稳定阶段。改革开放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工作重心已转入到了经济建设中来,从而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顺利铺开。经济体制的转变,意味着我国预算模式的改变,标志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已从计划经济型转变为市场经济型。这个阶段也是预算会计制度变迁的探索阶段,主要分为以下几步:第一步是以“八字方针”为指导的国民经济的初步调整;第二步是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步是“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阶段,从而再次调整国民经济。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增长,以及会计预算制度的不断成熟,我国的会计预算制度到了全面展开阶段。会计预算制度在经历了漫长的探索阶段后,不断的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不断借鉴国外的发展理念,会计预算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预算、平衡财政支出、收入平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2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针对中央部门和单位进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等等,归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与其发生的支出脱钩,这些收入要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而支出则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方式,通过财政根据各单位所履行的社会职能进行拨款,各级执收执罚单位和部门进行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要求了执收、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了治理腐败问题。

2预算会计制度的未来发展走向

预算会计是一种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其核心是预算管理。主要的职责是核算和监督中央与地方预算,也是负责管理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执行的会计,属于我国两大类会计核算体系之一。预算会计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是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预算会计制度仍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我国政府职能转换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对预算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下的预算会计无法在短期内满足这种需求;第二,没有及时与国际接轨,不能借鉴最新的国际经验;第三,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建立的步骤、方案和实施中的具体措施不够明确;第四,预算会计制度建立中会引发权责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预算会计以后的发展中逐步解决。

3收支分类的预算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中的作用及发展

预算会计是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最基本的工作,其主要作用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管理和考核。如果没有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考核工作将举步维艰。

3.1预算会计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预算时,需经法律批准,事业单位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一旦有了法律效力,就要对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预算时需实施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是收入,经济预算收入的获取或收取;第二方面是支出,即预算支出的拨付或使用。这两方面内容的负责人都是预算会计。负责财政收取的部门有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和国库,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最终职责是监督和管理税款是否按期缴纳至国库。另外,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需要严格按照批准单位预算取得和使用财政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单位使用所取得的财政资金。综上所述,预算会计不但在监督预算收入的收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控制预算支出的拨付和使用等方面也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3.2预算会计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考核方面起到加强的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除具有最基本的行使管理职能外,还具有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承担起对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社会福利和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受托责任。预算会计是执行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与者,它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预算能力,使得预算会计在贯彻实施政府的财政或财务政策、执行政府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

3.3收支分类预算会计发展历程

收支分类预算会计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封建社会的“官厅会计”,该阶段起始于公元前11世纪,结束于清王朝灭亡;第二个阶段称为“政府会计”,这个阶段主要是在民国年间,政府将地方和中央各级政府机关的会计称为政府会计,它是北洋军阀和民国时期财务会计的总称。政府会计主要分为四类:分别为岁入会计、岁出会计、收支会计及综合会计。其中,岁入会计的职能是对国家预算年度内的收入进行预算;而岁出会计则是对国家预算年度内的一切支出进行预算。收支会计主要负责管理经费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等;综合会计是主管机关的会计,主要核算财政资金的收、支、余、超和资金调度。第三个阶段属于预算会计阶段,该阶段起始于新中国成立,这个阶段的预算会计体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这个阶段经历的主要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和第一个“一五”计划时期、“”时期、1962———1965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等各个时期。

3.4收支分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目的与措施

对我国预算会计制度进行调整时,需要遵循以下三方面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与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步骤相适应的原则,第三个原则是与预算执行、预算列报口径一致的原则。在严格遵守以上原则的基础上,为了让我国的会计预算与国际接轨以及符合我国的发展基本国情,从而让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与人员技术条件相匹配,需要对我国的会计预算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是改变科目设置,对支出功能分类中的明细科目进行具体设置,从而增加“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的总账科目,这样的科目设置,使核算单位增加了非即税收征收管理局的事业活动收入。第二点是科目级次的变化,对事业单位支出类科目可以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的“类”和“款”进行核算,这样将“款”级科目作为最终的核算级次,更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财政的管理。第三点是运用“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通过科目级次之分和具体收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直观地反应出项目的征收情况,更有利于预算会计进行预算工作。第四点是收入类科目“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二级科目的设置。通过这些科目的设置,有利于预算会计对明细的核算。

4结语

收支制度第4篇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各国的财政收支划分都必须建立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准确界定之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解决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本质即是在于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但是,实践中出现的甘肃兰州“牛肉面限价令”和贵阳某区政府的西红柿救“柿”事件都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而我国目前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建立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用价格信号诱导,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协调供求关系以及人们日常的经济活动,成为自动协调经济运行的神奇的“看不见的手”。但是,市场存在天生的缺陷,那就是市场会失灵。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灵的情况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就需要介入。

但是,如何界定政府在介入时的职能,就成为了一个难题。政府的职能可分为收入分配职能、资源配置、稳定和发展经济等三方面。但之三种职能的优先次序在不同的国家会有差异。例如,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已较发达,更重要的是强调稳定的职能,而在我国,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应置于首要地位,然后顺次为资源配置,稳定和发展经济职能。

缘于上述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必然是缺陷财政,也即公共财政必须是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前提。而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财政应该优先发挥收入分配的职能,特别是在再分配领域,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以有效弥补追求效率的市场存在的天然缺陷。其次,稳定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是公共财政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也必须建立在这种认识基础之上。

二、充分考虑我国非典型市场经济的国情

考虑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还必须关注我国的经济国情,那就是非典型市场经济。我国作为非典型市场经济国家,具有三大特征:

首先是体制转轨。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开始市场化改革的,改革采取了渐进策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意味着属于非公有制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需要转移出来,也意味着政府体制改革需要逐步进行,转变为只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活动,还意味着既得利益的丧失,而由此引发的多种利益集团的博弈造成了体制转轨难度的增大,因此,非典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需要更多的智慧。

第二是发展中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需要更多地依靠内部力量,发展经济。如何培育国内市场,实现内外均衡,需要转变改革以来选择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同样是一个大难题。

第三是文明古国。长期的农业社会现实,决定了我国文化必然植根于农业社会背景。我国农业社会的许多特征依然存在,而农业社会不同于市场经济所依托的商业社会,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均衡点,或者寻找到对应于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过渡的社会治理良方,就成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难点,也成为我国非典型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

非典型市场经济的国情提醒着我们,市场化的改革并不意味着我们步入的市场经济和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一模一样。因此,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照搬或移植的做法行不通。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也不可能照搬或移植国外的现成经验。例如,在支出责任的划分方面,就必须考虑基层政府面对的“三农”问题的压力,中央政府以及地方上级政府有责任来共同承担此部分责任。再如,我国财政收支划分制度的改进还必须考虑政府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步问题,很难完全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收支划分体制改革方面一步到位。

三、改革财政收支划分制度的建议

根据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以及我国非典型市场经济的国情,笔者建议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制度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职责。

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职责,应当遵循分职治事与受益范围的原则。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

根据上述原则,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在明确了中央事权范围之后,还需要对中央与地方共同参与的事项予以明确,地方上下级政府的事权的划分也需要依据各地的情况进行区分,例如,民族自治地区的事权划分和非自治省份内部的情况应该有所区别。

2.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长期以来,不少人强调以事权定财权,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在此理念指导之下,在财政收支划分上强调在赋予地方政府事权职责的同时,应该允许地方享有较大的税收立法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应当慎提。毕竟,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自力有限,更重要的是,在地方政府财政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和地方政府间财政税收不当竞争问题严重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强调中央对地方的强力预算控制。否则,完全套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来解决我国的财政分权和收支划分问题,很容易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加剧地方政府的税收恶性竞争和过度投资竞争等现象。

因此,笔者主张,要淡化“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提法,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表述代之,强调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由中央为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上级政府为下级政府提供财政资金,解决地方政府的财力不足问题。所以,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并非是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权,而是应当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当以实现各级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区基本财政服务水平相当为目标。要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对标准收入、标准支出的测算更科学、准确,最大限度的考虑地区间成本差异因素,建立更加完善的补助制度。通过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弥补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的差额;通过专项拨款补助,对于特别地区和特殊行业等给予财政支持,以保证地区发展平衡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此外,还应设立临时性的补助,在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时,用于弥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不足。

收支制度第5篇

关键词:新农保;PADIS-INT;ELES模型;养老金可持续性;保障水平预测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4-0001-10

引 言

1992年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俗称“老农保”。老农保主要通过农民自身缴费和集体补贴的方式筹资。由于农村集体经济衰败,再加上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没有给予支持,老农保实际上是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对养老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要求很高,然而老农保基金不能够用于直接投资,只能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由于保障效果不佳,1999年国务院下令停办老农保。

为了缩小城乡差距,保障社会公平,应对老龄化高峰,在吸取老农保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9年9月4日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中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进行了部署,并做出更为全面的解释,标志着“新农保”试点正式进入操作层面。

新农保设立以来,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截至2012年12月实现了新农保的全覆盖,提前8年达到了十七大提出的愿景目标,同时也推动了“城居保”制度的建立。2014年2月,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亿人,其中享受待遇的60岁以上居民达到1.43亿人。虽然新农保政策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但能否满足“保基本”和“可持续”的要求?基于城市化和老龄化的背景,本文运用PADIS-INT软件,从2015年起对未来70年人口进行预测,结合统计数据,利用ELES方法估计了满足老人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年支出,并构建了新农保精算模型,对2015-2085年的新农保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仿真。通过调整参数,对新农保可持续性和保障性进行了探索,并据此提出了提升新农保制度稳定性和保障功能的可行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回顾

(一)新农保保障水平的研究

新农保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怎样的保障水平?大多数学者运用替代率来衡量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后拿到养老金与在职时工资之比,研究中多用某一年度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同一年度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之比,也就是交叉替代率。

张海川[1]通过国际比较认为,替代率在45%左右较为合适。杨翠迎[2]提出了替代率的合意区间,替代率的下限为当地农村低保水平和平均收入水平之比,综合各地情况,她认为替代率最低标准为20%。李俊[3]、张海川[1]、丁煜[4]都发现新农保能够提供的替代率偏低。薛惠元[5]指出在现行制度无法 满足大部分“中人”和“新人”的要求。总体说来,新农保提供的替代率无法满足农村老人的基本需求。

现有文献中主要有两种测算维持基本生活替代率的方法:(1)采取国际公认的最低替代率,如国际劳工组织估计的警戒线50%。 (2)从需求的角度,运用ELES模型,测算未来每年能够满足需求的资金,通过趋势外推等方法求得未来纯收入,二者之比为需求替代率。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可持续性的研究

新农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取决于政府补贴力度、人口老龄化、覆盖率和投资收益率等因素。邓大松[6]运用精算模型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敏感性进行了分析,发现影响统筹账户缺口和个人账户平均工资替代率的分别是退休年龄、基金投资收益率、个人缴费率和退休年龄,企业缴费率和统筹账户目标替代率。周慧文[7]提出了运用精算技术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路,并提出建立基于人口数据的精算模型。封等[8]和吴永兴[9]分别对陕西省和云南省的新农保运行情况进行了测算,他们的研究都发现提高参保率,个人缴费率会增加后期支付压力,而提升养老金计发系数可以缩小基金缺口。张思锋等[10]]运用队列要素预测法测算了考虑人口迁移情况下的陕西省城镇社保基金收支情况,发现由于年轻人口的迁入,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明显减小。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可能因年轻人口迁往城市而扩大。

钱振伟[11]在预测我国农村人口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养老金精算模型,发现在未来30年内,养老金将会收不抵支。研究发现简单依靠改变变量指标没有办法达到兼顾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的目的,建议提高新农保基金运营能力,形成“小政府,大社保”的运营模式才能保证新农保可持续发展。

在国家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方面,李俊[3]、邓大松[6]发现政府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补贴支出,仅有部分中西部地区贫困县筹资有困难。易锐[12]对湖北省进行研究,发现县级补贴较低,建议建立“省级+县级”的补贴模式。可见国家财政有能力支持新农保的发展,但是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地区差异,合理分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薛惠元[5]发现在个人财力的可持续上,短期有大约5.6%的村民不能缴费,而运用ARMA模型分析,只要未来农民收入能够持续增长,完全有能力承担保费。

(三)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研究

Ronald Lee[13]对美国社会保障部常用的AB75(accuracy balance for 75 years)方法提出质疑,创造了无限期精算平衡预测方法和Flat Fund Ratio的方法。Flat Fund Ratio指基金积累值额度与基金支出额度的比值保持稳定,那么基金就可以被看作是稳定的。Jessica[14]通过国际对比和定性分析,认为政府提供的普惠型养老金比基于收入水平的养老金更能解决老年贫困问题。Miroslav Verbi[15]运用动态世代交叠一般均衡模型(dynamic overlapping-generation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结合人口、家庭结构、家庭消费情况等数据对斯洛文尼亚社会保障系统进行了研究,发现延长退休年龄和减小养老保险承诺利率会对当代人的福利造成损害,但是对后辈更加有利,并且能够延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Kotlikoff[16]运用交叠市代动态模型研究了在当前制度和私有积累制度下的福利效应,发现从长期看来,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在私有的社会保险中获得更大福利。

国外研究社会保障系统最重要的方式是动态世代交叠一般均衡模型。这种模型既有微观理论基础,又与宏观经济理论相联系,与国内常用方法相比,该方法的模型考虑因素更周全,不仅能够测算出各时间的养老保险基金余额,还可以测算出同时期的GDP和就业情况等。还能够将养老保险与经济环境、人口等联系起来,避免孤立地看待问题。然而这种模型非常复杂,模型的求解更要进行编程,国内运用该模型做研究的较少,仅柏杰、席酉民[17,18]、王燕等[19]、李时宇[20]运用该模型对我国社保转轨的效应做了研究。

国内文献中尚无将可持续性和保障功能结合,从全国水平出发以及考虑城乡人口迁移的情况和70年内长期平衡的研究。因此,本文将综合社会保险精算方法、趋势外推法、ELES模型和全国新农保数据,在城市化和老龄化的背景下,对未来70年的全国和各地区新农保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测算,并对制度参数和投资收益率等进行分析,探索实现“全覆盖、保基本、有差异”的新农保制度的路径。

二、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政策仿真,即通过数理模型模仿政策运行法。主要包含三个部分:(1)人口预测;(2)满足基本需要的支出预测;(3)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预测。

人口预测采取PADIS-INT软件预测法,而满足基本需要的支出借鉴了孙博、雍岚[21]测算陕西省养老保险替代率警戒线的方法和ELES(扩展线性支出)模型。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模型在吸收封、董璇[22]、李俊[3]、吴永兴[9]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加入了农村居民迁入城市的因素,使得研究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实际。本研究采取美国AB75的衡量基金的可持续性。

(一)人口预测

PADIS-INT是由国家计生委支持,联合国人口司主导,神州数码公司研发的一套已经在国际上运用的人口预测软件。在进行人口预测前需要输入一些参数值,如基础人口、生育率、出生性别比、迁移模式等。

(二)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预测

ELES(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模型是Lluch[23]在LES(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上进行的改进,其表达式为:

基本生活费用是衡量保障效果的重要参数。估计步骤为:

1.运用ELES模型估计过去的乡村基本生活费用。

2.根据十报告“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运用logistic增长曲线对2015-2020年生活费用进行估计。

3.分别运用线性模型和指数增长模型及根据通货膨胀率估计的模型对2021-2085年基本生活费用进行调整。4.由于基本生活费用占收入的比重不会超过30%(根据历史数据得出),在第三步的估计中选择较为合理基本生活费用。

根据李建民的研究[24],老人的消费模式与年轻人的消费模式不同,如果将总体的人均基本支出作为老人的人均基本支出就难免会高估, 因此我们添加一个参数O。

(三)2015-2085年新农保收支预测精算模型

1.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1:目标期间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保持不变。

假设2:选择各缴费档次的人数保持不变。

假设3:所有农村居民具有相同的参保概率。

假设4:同性别农民预期寿命相同。

假设5:参保居民选取档次不变,并且缴费不间断,直至领取年龄。

假设6:政府对参保的补贴随经济增长而变化,两者正相关。

假设7:无退保现象(死亡退保除外)。

假设8:居民在年初缴费,年初领取养老金,死亡都发生在年初。

2.建立模型。模型包括基金收入模型和基金支出模型两个部分。基金收入包括政府财政负责的基础养老金和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以及村民缴费。根据《指导意见》建立如下模型(见图1):

新农保支出模型分为基金收入模型和基金支出模型。基金收入与参保人口、参保率、缴费率和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补贴相关。而基金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支出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两个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给60岁以上老人发放的养老金,领取年龄间死亡人口的返还性支出,以及20~59岁间将保险转入城市的居民的养老金转移的支出。

根据以上模型,即可测算出每年新农保基金的收支。通过对每年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与满足老人基本需要的养老金的总数比较,了解新农保所能提供的保障程度。通过观察短期和长期账户出现亏空的时间,研究不同政策方法下的新农保的可持续性。通过对比新农保支出额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得出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

(四) 参数估计

根据现行政策和估算结果(见表1)可知,基准情况下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参保年龄为20岁,每年基础养老金达660元,通货膨胀率为3.5%,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0岁,当前基金收益率假设为3.5%,个人账户记账利息为3.5%。当前情况下,个人年均缴费为5%,政府补贴率为0.875%。据此,我们可以估计现行政策下的新农保制度运行情况。

三、研究结论

(一)2015-2085年农村人口情况

根据PADIS-INT软件预测的结果,在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农村人口在2015-2085年之间持续减少。2014年农村总人口为6.19亿,而到了2085年,人口降低至1.536亿。与此同时,农村60岁以上人口不断上升,并在2035年达到顶峰1.88亿,随后逐渐减少,2085年农村60岁以上人口为8 063.5万。与此同时,8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到2053年达到最高值5 920.9万,随后不断下降,直至2085年,80岁以上老人为2 872.7万。

大量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城和快速的老龄化进程,导致农村的老年人口比例不断上升。2015年60岁以上人口为18.81%,2035年后稳定在50%左右。高龄老人占比也不断上升,在2015年80岁以上人口为2.41%,2050年80岁以上人口达17.88%,随后保持在20%左右。老年负担系数不断上升,在2015年农村老年负担系数仅为0.15,而2085年则为1.02。2015-2035年间,我国人口将在快速老龄化过程,因此建立满足农民基本需求的、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2015-2050年基本生活支出

利用ELES 模型对2003-2015年农村收入5等分的家庭户的各项支出进行回归,从而求得每样上平的边际消费倾向bi和ai。可以得出2003-2015年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然后利用Logistic曲线拟合等方法,估计出2015-2085的基本生活支出。

(三)2015-2085年新农保收支

首先对基金收支进行分析。2015年个人账户基金收入为1 904.8亿元,基金支出为9 498万元。然而,由于老龄化及后期支付额越来越高,基金支出急剧上升。2033年基金支出达3 108亿元,首次超过基金收入(见图2左)。与此同时,当前基金的保障水平一直较低,个人账户支出与基础养老金账户之和长期小于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直到2055年,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水平才能够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需要(见图2右)。

由于参保年龄不同,同一年份不同年龄的老人的待遇会有差别。因为养老金随着领取年龄递减,越年轻时参保越有利。也就是说,即使在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番的情况下,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仍然不能够满足农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在2050年,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年支出是7 031元,可以看到60~70岁的养老金都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见表2)。然而70岁以上的老人的养老金就不足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2010年新农保制度启动时,一些距离退休年龄较近的老人没有补缴。不补缴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对新农保制度不信任;(2)经济能力有限。高龄老人领取的养老金总是比较低年龄老人低,而高龄老人在保健、医疗上的支出比低龄老人更多。因此,建议给75岁以上的老人提供高龄补贴,弥补其养老金的不足。

在基准情况下,养老金在2033年出现短期基金缺口,随后缺口不断扩大(见图3)。短期差额占GDP比例首先不断上升,在2069年左右达到2%,此后保持不变。长期个人账户基金在2010年的余额为1 401.9亿元,而在2033年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达到顶峰8 353.9亿元。随后,随着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的增加,个人账户出现赤字,直到2085年各账户赤字为12 823亿元。长期账户余额与财政支出之比逐渐上升,到2085年已达到34%,意味着要用2085年34%的财政支出才能弥补新农保的亏空。

目前基金的可持续性虽然能够满足在2020-2049年不出现亏损,但是不能通过美国社会保障署采用的AB75 方法的检验。此外,基金的保障功能也值得商议。在2055年后,新农保基金才勉强能满足老人的需求。政策仿真的结果表明,在当前情况下,新农保的制度稳定性和保障性都不够高,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制度进行调整。

(四)各参数对新农保制度的持续性和保障功能的影响

调整的基本方法有两种:(1)对养老金计发系数、养老金领取年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进行调整。(2)通过改变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收益率等外部手段进行调整。不同的调整方法会给基金的可持续性和保障水平带来不同的影响,可以调整部分参数,了解其对基金的影响。方案二和方案三分别通过提高缴费水平和补贴率、领取年龄和计发系数、投资收益率等方式对基金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和分析(见表3)。

据此可总结出在养老金管理中常用的几种手段及其给人民福利和基金稳定性带来的影响(见表4)。

(五)政策模拟

本文中实现的政策目标有两个:(1)在2020年后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能够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2)个人账户长期余额在2 085元为正。方案二和方案三表明,依靠调整单一参数难以满足提升保障水平和保持稳定性的功能,因此,根据上一节中调整各参数的效果,可以设计出综合使用各种手段的政策方案,以达到可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目标。

在方案四下,2015年起,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就能够满足乡村居民的基本需要,但在2030年后提供的养老金比基准情况下高。而且在2063年以前,新农保的个人账户的基金不会亏空。

在增加缴费率的方式下,后期养老金水平增加较快,2050年方案五下提供的养老金为14 829亿元,比基准情况下的10 469亿元增加了4 360亿元。但是在2015-2038年,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低于满足基本需求的养老金。在2015-2020年方案五提供的养老金与基准情况相差不大,但是基金在2051年就出现了亏空。

按照方案六,2015年起,新农保支出就可以基本满足个人需求,并且在2050年后新农保提高的保障水平大幅上升。而从长期看来,70年内新农保个人账户的积累值不会变为负值,可持续性较好。从保障水平来说,方案六是所有方案中最好的(见图4、图5)。方案六包含的政策有:(1)大幅度提升基础养老金;(2)提高个人账户利息至4%;(3)提高养老金系数至209;(4)长期保持6%的投资收益率,可使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在70年内保持平衡(见表5)。

四、政策建议

当前的新农保的保障功能较差,2015年满足基本生活的替代率为30%,而新农保仅能够提供12%的保障水平。研究显示到2047年,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和政府出资的基础养老金才能够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支出。因此提高新农保待遇水平势在必行。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

本研究显示,在2015-2035年间,将基础养老金提升至150元/月,并且按照通货膨胀率增长,才能使基础养老金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需要。提升基础养老金是提高新农保保障水平的重要方法,而且该方法不会影响新农保资金的长期稳定性。而这种方案也是政府可以承担的,即使将基础账户养老金提升至1 800元,每年的支出也仅仅占财政支出的2%左右。但是由于养老福利具有刚性,不能肆意提高基础养老金,可行的办法是在新农保实施初期,也就是支出水平较低的时候,提供较高的基础养老金,并且可以为高龄老人提供老年津贴。当新农保整体水平较高时,则不再提升基础养老金。

(二)改善补贴方式和缴费方式

目前政府的补贴方式不利于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因此建议按照缴费的比例为农民提供补贴,以免抑制农民参加更高档次保险的积极性。 当前新农保缴费方式是按档缴费,虽然方便,但是缺乏灵活性,每档之间未来的待遇水平相差很大。如果能够按照收入的百分比缴费,对农民来说可能更加方便灵活。

(三)提高养老金系数

本研究发现,只有在提升养老金计发系数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新农保基金在70年内不出现亏空。目前的养老金系数为139,这个系数是建立在60岁的人平均余命为139个月基础上的, 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提高退休年龄和养老金计发系数势在必行,然而这两项政策必然会降低保障水平,可以配套地使用一些提高养老金保障水平的方法,如提高缴费率、投资收益率、允许补缴等。从政策实施的角度来说,提高养老金计发系数和退休年龄等应该较早颁布,如果到2050年后才开始颁布,可能会引发民众的不满。

(四) 发放高龄津贴并鼓励老人补缴养老金

研究发现同一年份,年龄越高的人领取的养老金越低,这可能与2015年接近退休年龄的人没有补缴有关。这一现象可能是由于老人不知道补缴政策,或者是没有经济能力导致的。因此,可以采取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老人补缴养老金。为高龄老人提供高龄津贴,以弥补他们养老金的不足。

(五)提高统筹层次

研究显示,只有在提高新农保投资管理水平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性和保障功能。目前新农保的管理层次仍然在县级,造成新农保基金管理复杂,不利于基金的统筹管理。建议成立省级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私营投资机构对每年的新农保余额进行投资,然后按照约定利率向县里返还报酬。

(六)创新投资管理思路

提高投资收益率有利于维持基金的稳定。研究显示,只要能够维持6%的收益率,新农保基金就能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保证新农保基金长期稳定。目前新农保只能用于存银行,收益率仅仅保持在3%左右。

该投资方式远远不能够满足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需求。比较可靠的投资方法有:(1)产业投资,如页岩气投资;(2)养老证质押贷款;(3)投资国债、股市等。

页岩气是一种储存于泥页岩及其夹层中的特殊天然气,储量丰富,开采较少,是未来能源开采的亮点。美国已经成功地实现了页岩气的商业化,中国也在筹备开发页岩气。如果能够将部分新农保资金投入页岩气开采,一方面可以实现社会保障资金增值,另一方面可以缓解我国的能源缺口,实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双赢。

养老证质押贷款是新疆呼图壁市的一种尝试。即农民用自己的养老证向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以现银行贷款率贷款用于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7年间1 260万元保险金增加至2 100万元,农保基金收益759.41万元,年平均利息收入突破100万元,年均收益率为7.5%。这种模式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另一方面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他较为常见的投资方式是将新农保资金投入国债,这种方式收益稳定而且可预见,也是适合新农保投资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股市风险较大,短期内不适合采用。

五、发展愿景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优化。这一政策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朝着“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人口全覆盖”目标又迈进了一步。

2014年7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以来,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制定了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基本实现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以往存在的农村与城镇政策不尽一致、管理资源分散等问题被有效解决。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试点之初的每人每月55元到2014年7月提高到70元。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在最低标准之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国城乡居保养老金平均水平已超过100元。

在经济新常态、新型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度整合消除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分割的局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推进城乡制度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城乡居保制度整合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从消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全局思路出发,结合城镇化相关制度的改革,突破土地、户籍等制度的限制,使得城乡居保制度成为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和公共服务权利的有效举措。

两项制度整合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成熟定型,下一步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首先,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一体化的制度衔接;其次做到制度覆盖对象、缴费档次、统筹层次三个统一,并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城乡统一,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最后,需要在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完善落实参保缴费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城乡居民早缴、多缴。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发挥制度的托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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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制度第6篇

关键词:财政收支:财政级次:分税制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5-0107-04

一、我国财政收支法律制度的框架

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划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显然,从该条规定我们不可能清晰的了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到底有哪些。我国《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了预算支出的六种基本形式,怛没有具体规定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划分的方法与原则。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有: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这是我国《预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但哪些收入属于中央哪些收入属于地方,《预算法》并没有明确划分。1993年国务院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具体税种及分成比例做了规定。对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进行了划分:中央税包括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地方税是一些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二、我国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主导立法,立法机关角色缺位。从上述财政收支法律制度的框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有《宪法》、《预算法》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其中主体法律文件是1993年国务院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实际上就形成了行政机关主导立法,立法机关角色缺位的情况。这是我国财政收支法律制度的重大缺陷。一般而言,在法治国家中,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划分应属宪法或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确定的事项。例如德国、美国分别将政府财政收支划分规定在本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中,还有一些国家则是在宪法中规定总则,而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政府间事权的具体划分,如韩国的《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以及日本的《地方税法》等。然而,我国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的具体事项在宪法和法律中没有规定,而是由国务院的一个“决定”加以规定,这显然缺乏权威性,也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这种立法模式削弱了财政收支划分的权威性,影响了财政收支划分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财政收支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最终导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频繁的“讨价还价”,“跑步钱进”“驻京办”的现象也由此引发。实践中,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的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调整、以及所得税分享比例的改革都是由国务院主导的,依据几乎都是“通知”的形式,这实际上完全忽视了地方政府的地位及其表达,带来了一些不利的经济和政治影响。

其次,省级以下地方政府间收支划分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存有明显的法律真空,即我国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只局限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具体来说是省级政府之间,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没有明确划分。我国宪法规定了五级政府结构。我国《预算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与五级政府相对应设立了五级预算。而且,《预算法》同时规定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由此,我国政府级次和预算级次为五级,特殊地区的预算级次为四级。理论上,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划分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也应明确,而不应只局限于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然而,就我国的立法现状而言,我国宪法只对中央与地方之间职权的划分关系作了大致的规定,即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两性”原则,未对省级以下政府间的职责划分予以具体规定。《预算法》通过授权国务院制定《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种,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但该决定未对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范围与财权分配做出规定,导致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实践中,各地省政府在与其管辖的市、县、乡政府之间划分事权和财权时也借鉴了中央与省之间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做法。中央与省之间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做法归纳起来就是“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因此,这种借鉴带来的最大的负面效应只能是基层财政越来越困难。

再次,在现行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框架中,财权过度集中于中央政府,事权更多的被推诿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所应拥有的相应的财权匮乏。现行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框架对收入的划分较为清晰,但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则较为模糊,在实践中上级政府往往将事权更多的推诿给下级政府。在现有框架下,地方政府的财权又是有限的,因此造成地方财政吃紧,土地财政由此而生。财权的核心是税权,尤其是税收立法权。在法治化国家,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一般通过宪法或通过最高立法机关创制的基本法予以规定。但在我国税权的分配一直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统一、稳定的规则,而是由国务院通过颁布行政规章加以规定。如《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第90号文件)指出,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几乎所有地方税种的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与颁发都被中央政府包揽,即全部的税收立法权和税基、税率确定权都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拥有一定的征管权。这种税权划分方式不利于财政分权优势的发挥,不利于地方财政收支平衡,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地方政府培植共享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税源的积极性。

三、我国财政收支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

我国现有的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如立法分散、层次低,财权过于集中,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等。针对这些缺陷,笔者认为:为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应制定专门的《财政收支划分法》。

如前所述,我国广义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体现在《宪法》、《预算法》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诸如《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等法律文件中,但我国没有专门的(或者说狭义的)《财政收支划分法》。是否要制定专门的财政收支划分法涉及到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财政收支划分的立法模式包括专门立法和分散

立法两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即由宪法、宪法性文件或财政基本法来规范财政收支的划分,而不制定专门的财政收支划分法。我国宜采专门立法的方式,即应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采专门立法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缺乏悠久而深厚的基础,财政立宪只是学者们的理想。因此,在短时间内力图通过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来规范和细化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很难实现。其次,我国财政领域有专门立法的传统,对这一传统的严格遵循要求制定专门的财政收支划分法。第三,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收支权限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规范。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财政法的基础地位。财政收支划分法调整的财政收支划分关系体现了各级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甚至是政治体制的集中反映,与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密切相关。财政收支划分法的重要性要求对其专门立法。最后。由最高权力机构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可以克服和避免分散立法出现的冲突和矛盾,可以保证划分标准、方式、范围等内容的统一性。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财政级次划分制度、财政支出划分制度财政收入划分制度三部分。

(一)财政级次划分制度

财政级次划分制度是关于一国是否设立多级财政级次、设立几级财政级次以及如何设立各级财政级次的制度。财政级次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政”。前已述及,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五级政府架构。按照这样的架构,如果要求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稳定的税基,都能按照分税分级的框架来形成财力分配,至少乡一级基层政府是不可能的。通过考察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法国等国家的政府财政级次可以发现: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是三级架构或准三级架构。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五级财政级次显然是多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考虑,政府层级的减少确实有利于缓解中国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有学者指出应把政府缩到实三级加两个半级(市与县在体制上同级、地和乡作为派出机构层级)。另有学者指出,政府财政层级次减少到何种程度为最优,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在设计中国的政府财政级次时,需要考虑到中国高达13亿之巨的人口。该学者同时强调指出中国最优的政府级次设置究竟是三级还是四级以及每一级政权下面又横向设置多少区划,不是一个可以轻易下结论的问题。中国可能要进行广泛的制度试验才能找到答案。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

(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

马寅初先生指出:“整个财政制度的确定,不是以财源来限制权职,乃是由权职的需要来决定财源。”因此,可以说。政府所承担的职权范围决定其所享有的财政支出权的范围。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在财政支出权划分之前应先解决政府财政职能的“越位”与“缺位”问题,明确财政支出权的范围,即在哪些领域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领域。根据政府公共服务理论,政府的财政职能应当仅限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为此,政府应尽快退出营利性领域,而将财政支出范围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施包括巩固国防、处理国际关系、维护社会治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普及教育、提供医疗保健条件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是进行收入再分配:三是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在确定国家的财政支出范围后,再在该范围内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责任。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经典财政理论,财政支出责任由与服务对象最接近的政府层级承担效率最高;再分配职能及相应的财政支出可以由较高层级的政府来承担;在经济稳定方面,中央政府往往具有优势。公共物品理论同样为确定地方政府的职权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路径。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能够决定各级政府的事权或支出范围。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是全国或包含多个地区的,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受益范围仅限于某一特定区域的,应当由相应地方政府负责;受益范围涉及多个地方的,各级地方政府的支出权应当依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在所涉政府之间进行分配。

如何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在世界不存在一种统一的最优标准,因为各国的经济状况、人口、行政设置、文化背景等约束条件都不完全一致。尽管如此,各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支出责任的共性还是有的,即全国性的事务以及教育、健康、社会福利等有关公平的项目一般由中央政府负责或介入,而地方性事务则由地方负责。考虑到我国地方政府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过重的现实,应该将相关领域划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事权,应特别强调中央政府的事权承担。法律应该明确不同层次的政府之间的不同分工:中央政府主要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宏观方面的职责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主要对本地区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应科学划分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及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根据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规模。如果受益对象是全省范围居民,且政府活动或公共工程的规模庞大、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则事权归省,财政支出由省政府负责;如果受益对象是市、县范围居民的,且政府活动或公共工程规模较小、难度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则事权归市、县,财政支出由市、县政府负责。在此基础上,也应确定省级以下政府间的共同事权范围。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由相关层级政府共同负担。

(三)财政收入划分制度

一般来说,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包括税收入与非税收入的划分两个部分。从理论上来讲,税收划分遵循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按税种本身特性划分;二是根据受益原则来划分。持按税种属性进行税收划分的观点的学者较多,其中代表性人物是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美国经济学家埃克斯坦则认为应按受益原则进行税收分享。他强调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根据受益原则来划分税收符合“谁受益,谁付款”的常理,因此能够对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最终可以从根本上促进整个政府体系服务效率的提高。对上述两观点进行综合,税种的划分主要应根据税种本身特性和受益原则。从效率原则的角度考虑,更多地掌握有关税基的信息的那级政府负责税收是最有效率的。根据事权匹配的原则,税种与哪级政府支出责任相关就应由哪级政府负责征收。具体来说,税源普遍、税基流动性大,影响到市场统一性和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税基在各个辖区间高度不均衡,具有高度再分配性质的税种应当划归中央税-种,如关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应属于中央税。税源广泛、在各个地区间的流动性较大、具有高度再分配性质、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和各种经济要素在地区间的流动的税种,则应当作为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转移、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税种则归属地方。我国现阶段税种调整的重点是将一些适宜地方征收且能够形成现实财力的税种,如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以及改革后的物业税等划归地方政府,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源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土财政的依赖。

与税种的划分有关,应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税收立法权的相应划分和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核心是地方是否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和在一定范围内税种、税率的选择权。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法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从而更好地为本地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地位,有助于有效地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立法权筹集财政收入时必然受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约束,它有助于解决地方政府乱收费和随意减免税或征收过头税的问题。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但不应滥用其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应受到如下约束:一是宪法和法律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限制,即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宪法、税收法律的规定。二是司法权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制约。三是民主制度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限制。

非税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收益、收费、债务收入等。国有资产收益的划分一般遵循“谁出资、谁分红”的原则,将其划归相应层级财政。收费应遵循哪一级财政提供的服务,就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收费的原则,依据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对于事权已全部下放到地方政府的,收费收入也应划给地方,中央不再参与分成,保证地方政府履行事权的资金需要。从理论上说,各级政府都有债务收入的权利,因为在实行财政联邦制的国家,每一级财政都是相对独立的。一般来说,几乎任何国家都肯认中央政府的举债权,但地方政府是否应有举债权则是有争议的。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解析这一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立法原则上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此条的但书规定实际上又指出,“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这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留了一条后路。理论上,在分级分权的财政管理框架下,地方政府的财政相对独立,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自。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拥有发债的权力。2009年,我国新疆、上海、青海、四川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总计2000亿元。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扩大内需保持增长。尽管我国已经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先例,但是因这种发行具有一定的应急性而似乎也是一种“特例”。从长远来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应当从一时之需的“特例”走向常规化和规范化。要使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走向常规化和规范化,一是要修订现行的《预算法》,二是要在财政收支划分法中对中央和地方的债务收入的划分进行规定。要从制度上解决这样一些重要问题:一是如何有效控制发债规模;二是如何保证地方债券资金的有效使用;三是如何加强地方债券的法治监督和透明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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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制度第7篇

宗地财务收支制度衔接的背景

《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土财务管理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土地收储业务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按照“收入财政集中、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结余上缴国库”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资金和账户管理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在银行分别设立一个“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和“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显然,“收支两条线”是指土地业务收入缴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土地收储成本支出从“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拨至“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的资金运行政策。而“收益分宗核算”的基础,就是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分宗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储成本。然而,国土财务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全省大多数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早已成立,财务收支业务已经发生,核算与管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而各行其道。笔者认为,做好新旧账务的衔接处理是贯彻实施国土财务管理办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新旧会计科目及相关数据转换的基础上,进行宗地财务收支清理衔接的账务处理。

宗地财务收支衔接前存在的问题

(一)国土财务管理办法衔接前土地收入未缴财政清算专户资金问题。未缴资金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宗地土地收入即合同地价全额未缴;另一种是宗地土地收入即合同地价总额中因分期缴交而部分未缴。衔接前的这些未缴财政清算专户宗地收入资金均有被占用的可能,形成衔接财务收入待处理问题。

(二)国土财务管理办法衔接前土地收储成本未通过财政清算专户核拨资金问题。未通过财政核拨而列支土地收储成本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宗地收储成本总额均未通过财政清算专户核拨,所有支出以土地收入资金或以银行借款支付;另一种是宗地收储成本中的一部分尚未支付完毕,这部分成本待后从财政清算专户核拨支付。这些衔接前的宗地收储成本支出均未通过财政清算专户核拨,形成衔接土地收储成本待处理问题。

宗地财务收支衔接相关账务处理例示

宗地财务收支衔接应根据土地储备资金的实际情况,在宗地财务收支清理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为便于说明,假定某某土地收储机构有关资料如下表:

例:某年某月宗地财务收支清理情况表(表一)

编制单位:某某土地收储机构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制表人:财政审核人:

注:1、垫付支出的含义为未从专户预拨而直接支付的成本资金。并假定土地收储成本均已支付完毕。2、表内数据来源:(1)合同地价。从“事业收入”(分宗)明细账中取得;(2)实收金额。从“事业收入”(分宗)明细账减去对应的“应收账款”(分宗)明细账中取得;(3)已缴专户。从“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分宗)明细账中取得;(4)未缴专户。等于表中实收金额减去已缴专户;(5)土地收储成本总额。从“土地储备”(分宗)明细账中取得;(6)专户预拨。从“预收账款”(分宗)明细账中取得;(7)垫付支出等于表中土地收储成本总额减去专户预拨。

例示一:资金周转法。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是在资金充足的条件下进行。假设该土地收储机构已获得土地抵押贷款的额度400万元,即可按表一所列资料分步周转:

1、贷入款项以B宗土地收入补缴“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400万元。

2、向财政申请机构垫付的各宗土地收储成本之和530万元(清算专户原有不含息土地收入结余资金140万元)。

3、拨回的垫付成本中以C、D宗土地收入补缴“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共130万元。

4、拨回的垫付成本中归还抵押贷款400万元。

例示二:账务处理法。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是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可按下列步骤处理:

1、在表一的基础上整理列表如下:

例:某年某月宗地财务收支清理情况表(表二)

编制单位:某某土地收储机构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制表人:财政审核人:

上表公式的设置:

A、未缴专户数≥垫付支出数的:

(1)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数=垫付支出数;

(2)抵销后未缴专户差额数=未缴专户数-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数;

(3)抵销后垫付支出栏为零。

B、未缴专户数≤垫付支出数的:

(1)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数=未缴专户数;

(2)抵销后垫付支出数=垫付支出数-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数;

(3)抵销后未缴专户差额栏为零。

C、未缴专户数为零的:

(1)抵销后垫付支出数=垫付支出数;

(2)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栏和抵销后未缴专户差额栏均为零。

2、根据表二所列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1)将“未缴专户”数视同缴存和预拨:

借: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分宗)530万元

贷:预收账款

贷:(B宗)――土地收储成本240万元,待转出预拨资金160万元

贷:(C宗)――土地收储成本80万元

贷:(D宗)――土地收储成本20万元,待转出预拨资金30万元

(2)将待转出预拨资金转出挂账:

借:预收账款

借:(B宗)――待转出预拨资金160万元

借:(D宗)――待转出预拨资金30万元

贷:预收账款――转出待分配预拨资金190万元

(3)将转出待分配的预拨资金弥补未通过清算专户拨足的宗地成本:

借:预收账款――转出待分配预拨资金190万元

贷:预收账款(A宗)――土地收储成本110万元

贷:(C宗)――土地收储成本20万元

贷:(E宗)――土地收储成本60万元

收支制度第8篇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 医疗药品 收支核算 成本归集 

一、新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实施背景 

(一)原有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及成本归集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医院会计制度通过“医疗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收入”、“药品进销差价”、“药品支出”等会计科目分别进行医疗和药品收支核算,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药品购入时按照售价入库出库,将售价和进价之差计入“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月末要将本月发生的管理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上面来,而不是直接结转到“收支结余”科目。 

国家投入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医院获得的科研教学资金,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库存物资之后没有后续的账务处理来反映这些资金的使用状况,其成本的归集和核算按照一般资产来处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一级明细核算科目没有明确的界定,成本的归集跟财务人员对现制度的理解有很大关系。 

(二)原有医疗药品收支及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首先,医疗人员成本全部通过“医疗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药品核算方法仅仅是按照进价加一定加成比例的简单模式计算收支,因此医疗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通过  [h: 0px" />

其次,是医疗药品的收支核算不配比,以药补医现象突出。学者王振宇、马飞等就指出,按照旧有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后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药品实行一定的加成率后收支产生盈余,但医疗收支亏损(个别医院亏损严重)。在政府相关补偿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医院以药品结余弥补医疗亏损的情况普遍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多开药、开贵药的逐利行为和医院运行机制的扭曲。 

再次,是管理费用简单的按医疗和药品部门人员比例分摊进“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方法缺乏合理性。根据医疗部门和药品部门人员的比例或其他相关指标比例情况,简单地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中,对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各项耗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同时因为从各家医院的会计报表上无法取得真实的不含管理费用的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信息,所以这种分配方法也不利于对医疗机构之间的经营状况进行对比分析。任何一家单位都有管理费用,医院也不例外,而且管理费用在医院的整体费用中占据较大比重,公立大型医院的管理费用更是居高不下,而管理费用的分摊却不够合理。原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可按医疗、药品部门人员比例进行分摊,采用这种分配方法后,医院的公共费用完全摊入医疗、药品成本中,人为地加大了医疗、药品的成本费用,使医疗、药品成本不实,隐瞒了医疗、药品的真实结余。而且人为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容易造成医院收支结余不准,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最后,就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成本归集而言,没有明确的界定哪些项目属于医疗和药品成本的归集范围,导致不同医院成本归集口径不统一,甚至同一医院不同财务人员的成本归集口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会计制度对于成本的核算过于简单,成本意识不强,对于各个科室的物资消耗、床日成本、诊次成本等基本数据编报不详,不能准确反映成本项目以及核算科室效益,也容易造成分配不公。 

二、新制度下的医疗药品及成本核算 

针对旧有医院会计制度下药品管理及成本核算的种种弊端,新医改明确提出,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价率销售。针对这一医改政策,新制度取消“药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为药品零差价率后的会计核算铺平了道路。 

药品进销差价的取消,使得药品核算和库存物资的核算方式趋同,另外本身药品就是医院库存物资的一部分,取消“药品”总账科目,将其纳入“库存物资”科目统一核算,简化了会计处理,但并不影响药品的有效管理。同时针对医疗人员在治疗过程中通过甄选药品、开具医嘱所体现的药品知识价值没有得到体现的情况,新医改提出增设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方案,新制度在修订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在医疗收入核算中增加明细核算科目“药事服务费收入”。 

为满足医院管理的需要,新医院会计制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大收大支”的概念,统一了医药收支核算和科教项目收支核算(之前的新制度征求意见稿,曾将科研项目收支和教学项目收支分列),更好地体现了会计的配比原则。合并医疗药品收支科目,将“药品收入”并入“医疗收入”中,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合并为“医疗业务成本”。在新设的“医疗业务成本”科目中,详细地列明了一级明细核算项目和会计处理方式,医疗和药品收支业务本身就是大医疗的一部分,医疗人员和药房人员需要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呈现出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新制度的这一改革措施,有效地改善了医疗、药品不配比的问题。同时,有利于统一会计核算口径,减少因会计人员对现行会计制度理解不一致而造成的核算差异。 

管理费用不再分摊,而是作为期间费用在期末直接结转到“本期结余”,有助于督促医院增收节支,减员增效,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同时也避免了管理费用分摊标准不合理造成的医药收支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新制度首次设计了成本报表参考格式,要求医院定期编报“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和“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等报表,同时对医院常用的成本核算术语进行了解释,统一了核算口径。此举显示了新制度对加强成本的归集和核算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医院控制成本,降低经营风险,积极面对竞争,同时由于有了比较准确的成本报表数据,也有利于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实行绩效工资。 

三、结束语 

虽然新医院会计制度已实施三年有余,但目前药品零差价还没有广泛实施,药品还是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大多数大型公立医院所使用药品的药品名多达几千种,库存药品金额高达数千余万元,由于药品进销差价的存在,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药品的出库都是按照零售价收费的,也存在药品的破损、过期、损溢等情况,因此药品的核算工作非常繁重,管理上稍有纰漏,就会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为此,许多医院药房一直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进行核算。新制度取消药品进销差价,可以大幅度降低药房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减轻工作负担,降低账实不符的风险。虽然新制度取消了“药品”总账科目,但由于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医院药品的核算要在“库存物资——药品”中进行统一的核算。 

医疗药品收支核算集中在“医疗收入”和“医疗业务成本”两个科目上面,相对规范了医院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没有设置成本类会计科目,这种情况下医院自制药品的成本归集就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自制多种药品和卫生材料的情况下,间接费用的分配不好处理。建议增设成本类会计科目,在对医院自制物资进行成本归集后,再将完工产品转入到库存物资中。 

综上所述,加强药品采购、保管、领用等环节的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的核算,保证药品质量,减少积压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方法,以切实保障医院成本归集和核算、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消耗,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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