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8 15: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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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德育德育体系德育网络德育顽症特殊群体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过程评价
一、分析德育现状,拓展德育课题
学校在规划重点课题“学校整体性德育体系构建研究课题”中,对“中学的德育现状究竟如何”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深入的分析。调查分《教师问卷》、《学生问卷》和《家长问卷》,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法,选取双路中学原一年级173人,原二年级149人,原三年级165人;选取与学生样本相关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校德育干部、校领导25人。调查结果均通过统计对比分析。这项调查结果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以前双路中学德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德育工作,提供了现时的着眼点和着手点。为此,我们对这项调查结果与分析特别予以总结。
调查结果1、德育要求缺乏一贯性
德育目标内容缺乏一贯性。德育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德育目标和要求,也就是说,通过教育要促使受教育者成长为具有何种道德品质的人。变动不居的德育要求,使得德育工作总是浮在表面,难以深入下去。如果倡导的德育目标总是变来变去,就很容易滋生浮躁的情绪和急功近利的工作作风。这种尚处于“他律”阶段的道德行为,一旦脱离了外在的控制,很容易倒退到最初的状态。
调查结果2、重智育轻德育的倾斜价值取向
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成了一种普遍的倾向。从过去的“只要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到今天的“出国热”、“电脑热”,人们的意识中或多或少都有些看重知识,看重分数的倾向。家长只关心子女的考分而漠视思想道德品质,高校录取新生也只看考分而淡化品德表现。社会需要、就业压力、高收入的回报,以及家长的投入与期望等原因,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升学竞争的压力,这就使学校德育工作受到巨大的牵制。在很多学校,德育处于智育的从属地位,评“三好”常常是“一好”代“三好”,德育工作的整体性、完整性及渗透性都不能在学校工作中有所表现。因此,德育工作总是流于形式,而很少落实到学生道德行为的改变上来。
调查结果3、家庭、社会与学校德育步调不一
学校德育是德育教育最重要的方式。但是,学校内部的德育环境建设由于受物质条件的制约普遍比较落后。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影视、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学生社会生活的领域迅速扩展,大量家长长期外出打工,单亲家庭的出现,无不使学生的成长脱离了家长的正确引导,这给学校的德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学校德育侧重于正面教育,灌输的是真、善、美的东西,而学生在家庭、社会却耳闻目睹了许多光怪陆离、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样,学生一旦走出校园,感受到多彩多姿的社会时,便会感到学校、老师灌输的思想信念、道德情操显得多么单薄、多么脆弱,以至于出现了“学校辛辛苦苦教育五天,抵不上学生回家两天”的状况。
调查结果4、教师思想不统一,共识没达成,德育体系没构成。
教师比较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知识的灌输和教育,忽视学生在德育中的作用,忽视作为独立个体,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和个别差异的、有智慧的、有情感的人的存在,忽视了学生个人存在学生知、情、意、行不能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起不到共同发展的作用。各个环节、部门在对德育的认识上没有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构成德育体系,形成德育氛围。
实验研究表明:改进我校的德育工作,重新树立学校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已成为摆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学校经过认真分析,确定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德育工作前瞻性原则,“以人为本”,树立德育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确立“抓基础、严管理、重建设、讲实效、创特色”的工作思路,以整治学风,培养良好学习习惯为德育工作重点,逐步完善教师德育队伍建设,不断扩展德育的深度和广度,完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结合”网络,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学校德育体系,实施德育的现代化、科学化,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二、建设教师队伍,形成育人环境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要引导者,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我校逐步形成了以“学习研讨——实践体悟—反思重建”为主要抓手的新型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思路和策略。
1.抓学习研讨。“整体构建学校德育管理体系研究”推广实验,要求从校长到教师的整个教育观念进行全面更新,形成一整套以学生的终身学习和主动发展为基础、以生命观为核心的涵盖着目标、价值、对象、活动及管理的现代教育观念系统,并通过积极的研究性实践,将理念转化为校长、教师的不断创新的教育教学和办学行为。因此,学校提出了“以人为本、面向全体、立足终身、管有特点、教有特色、学有特长”的办学理念。
2004年刚进入实验,学校便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构建学校德育管理体系的理论上。学校把我校的《学校整体性德育体系的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部内容复印,装订成简易小册,发给实验教师人手一份。在经过了一个阶段的初步学习后,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学习和感悟的实效、进一步营造学习氛围、丰富学习形式,学校通过交流、辩论和研讨,起到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提高的学习目的。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学校还组织了多次专题学习研讨活动。
2.抓实践体悟。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和教学能力的提高,理论学习是基础和前提,但光凭看专著、学理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通过自身的实践和体悟,才能逐步达到观念的内化和迁移,并将内化了的教育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因此我校实验课题开题以来的推广实验中,十分注重抓教师的实践体悟,一方面充分关注日常的课堂教学,通过班级的班团活动来具体指导和掌握教师日常德育管理实践的状况;另一方面,学校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研讨活动来强化教师的实践体悟,每学期以学科组为单位开展一项专题研讨,人人上德育研究课、个个班级召开主题班会,丰富的经常性的有指导的实践活动,为教师的成长提供了坚实和宽阔的舞台。
3.抓反思重建。“学校整体性德育体系的构建研究”非常注重教师反思和重建能力的培养。主动的反思习惯、良好的反思和重建能力,是教师自我持续提高与主动发展,成为“智慧型”新型教师的一种重要途径。我校将培养教师的反思和重建能力与学校的德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作了积极的探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学校不仅是育人的主阵地。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学校注重研究新时期校园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教育发展的规律,研究学生的特点和成长规律;二是根据教师上交的“德育教育反思笔记”,校实验指导小组及时发现和捕捉教师实践研究中的“亮点”,并帮助其总结,形成案例或课题,开展个人特色项目的研究;三是充分发挥教研组在培养和提高教师反思重建能力方面的独特作用,在组内积极倡导经常性的集体反思和重建,并根据实验过程出现的问题确定新的课题研究,为德育课题研究提出了更多新的内容,学校各实验教师向学校课题组申报了14个子课题,研究的范围涉及到学校德育管理的各个方面。形成了良好的育人环境,因此学校课题指导王贤银校长提出了“让校园充满教育,让教育充满思想,让思想充满智慧,让智慧促进发展”的教育思想。
三、形成德育体系、完善德育网络。
在德育管理过程中,学校始终以全员育人为最高的目标。学校不断完善“健全网络——树立形象——升华精神——培育人才”的育人过程。德为人之魂。德育为立校之本。德育教育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德育工作中;学校健全了“一套班子十条线”的德育工作网络:“一套班子”,即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即校园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校长为组长,对全校德育工作负总责;“十条线”是:①校长——政教----班主任一一学生一条线;②校长——政教——文明岗——学生一条线;③校长——政教——班委会——学生一条线;④校长——团委——团员同学——学生一条线;⑤校长——教导处——科任教师——学生一条线;⑥校长——住管员——学生一条线;⑦校长——值周教师——值日教师、楼层值周教师——学生一条线;⑧校长——总务处——后勤工作人员——学生一条线;⑨校长——家长委员会——社会人事——学生一条线;⑩校长——法制副校长——社区——学生一条线。这个德育网络对全校师生施以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管理和自我管理,教育和自我教育;收到了全方位育人、自觉育人的良好效果。到目前为止,学校已初步形成了全员自觉育人的良好氛围和风气。
四、充实课题内容,探索德育举措
1、抓班风、学风的整顿与提高
(1)结合我校实情,制定我校“校风学风整顿提高活动月”实施方案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校风已得到根本性的扭转,但我们共同认为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学风,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我校又开展了学风达标活动,让我校的班风学风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升华。
(2)结合校风学风整顿情况,制定了《双路中学学风达标活动方案》
针对校风学风整顿的状况,制定了《双路中学学风达标活动方案》。我校学风达标活动正在实施当中,我们相信,通过我们师生的共同努力,经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校的班风、学风定能上一个新台阶。
(3)利用习会,学习我校自编的德育教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德育小故事》《感悟人生》《社会经纬》《礼仪教育》等。
(4)加强班会课的研究,突出班会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找出德育顽症,关注特殊群体。
1)研究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突出生的状况。
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好,农民的生活水平较低,为了生活,许多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家里只留下老年人和孩子,这些孩子我们称之为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乏,这些孩子已成为学校管理的一大顽症,在校突出生往往就是留守儿童中的一个群体。为此,我校把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和突出生的教育作为一个专题进行了研究。
我校在校学生共463人,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人数为170人,占在校生的36.7%,个别班达到30人,占53.6%。
通过我校的课题组成员共同分析,一致认为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存在以下不足:
①家庭教育的现状令人堪忧。在教育过程中受社会原因、教育原因、家庭影响等多方面原因,家长在培养孩子过程中表现出了溺爱型、专制型、放任型、期望过高型等。
②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孩子存在人格缺陷。如因贫穷带来的自卑而又敏感脆弱的性格;因教育失衡而导致的品质退化;因教育手段落后,信息闭塞而导致的心理失衡;封闭的环境导致的视野狭窄,思想保守宿命。
2)配合班风、学风的整顿与提高,针对突出生、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制定了一系列的转化、管理、教育方案。
1、通过师生共同评定,确定突出生。通过调查,确定父母外出打工及单亲家庭学生。
2、针对突出生的个性,做个别研究,对症下药。分析中学生的问题,也要像医生治病,诊断准确,然后才能对症下药。现在的社会是开放的社会,家庭、学校、社会中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心灵和思想。其实,中学生的许多问题,往往可在家长身上或其他方面找到原因。俗语说的“有其子必有其父”。若一味追究学生的责任,往往会陷入与事无补的窘境。问题的原因找准了,解决起来就能做到有针对性。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家庭教育有规律,但没有人人适用、一用就灵的绝招。因为,每一个学生,每一位家长的情况(身体、心理、个性、思维等)都是有差异的。即使是一种好方法,不同的家长用于不同的学生身上,至少也要做一点因人而异的变动才能奏效。
3)联系家长,家校联合,共同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1)家长联系,共同研究学生的个性及成长过程,分析其心理特征及行为特点,以便对症下药。
2)对特殊学生,发放家校联系单,每周五在校由班主任签名,反应该生本周在校情况,回家后由家长签名,说假期在家的学习及表现情况。
3)引导学生每周做好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目标及措施,对上周的情况加以小结。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签名,带回家与家长见面,家长签名,以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的情况,家校联合,共同教育。一份上交政教处存档。
4)教给家长科学的育人方法,尊重理解与严格相统一,对于家长来说,不要求每个人都成为教育专家,但需要家长们能了解孩子成长发育中的规律,不然往往会做出一些违背教育规律的事情,产生不良效果。要引导孩子接触优秀的文艺作品,使孩子得到美好与享受,针对年龄观、审美观。和孩子共同制订新学期新打算,探讨如何交友问题及良好的学习方法等。
六、改革德育教育方式,初探德育过程评价。
1、摒弃枯燥乏味的说理教育,我校组织了一系列的较为实用的德育教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德育小故事》《感悟人生》《社会经纬》《礼仪教育》等。利用习会时间,专心学习这些德育教材,然后组织学生写心得体会,通过这些活动,受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
2、改变传统的德育评价为期末一次性评价为月评,实行过程性评价。以便学生对自己的日常行为做好自查,及时调整不当之处。并制定《双路中学学生思想品德行为素养评价表》。
3、改变传统的表扬模式,将榜样与进步并重。每月一次的月评后,由班主任及全班同学推选一位表现好的同学作为榜样表彰,同时推选一位表现进步大的同学一样作为文明标兵进行表彰。充分发挥表扬这种教育方式的积极作用。
4、通过安全、礼仪等教育和活动,加大教育力度,培养学生的安全、文明意识,多方位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为全体学生发放《安全自救自护常识》;结合校本课程的开发,编写了《安全教育》和《礼仪教育》校本教材并组织实施,在《远安民间文艺》校本课程的开发中,征集采莲船唱词时将安全文明作为重点内容在“远安教育信息网”和师生中广泛征集。
七、延伸德育课题,促进教育发展。
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构建必须以民主、平等的主体际关系和双向互动为基础,尊重主体的合理需求,立足于培养、开发教育对象的主体性,坚持以主体性为原则,即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不断改革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有效地激发受教育者接受教育影响的需要和动机,使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初期就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理应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主体——主体”的互动交往活动,但在后来发展的过程中对此却有些背道而驰。尽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在诸多争议中曲折发展,但依然不可否认其当代价值。
(一)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体现了时展的需要
首先,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和扬弃。相较于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视为主客体关系,将受教育者当作“灌输”的被动对象,片面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忽视思想政治教育中人的个体价值,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则强调人作为主体的存在,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并提升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及个体价值。其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是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基础。主体间性是个体和群体的有机融合,其中的个体主体性,既可能使其他个体主体性得到加强,也可能使其他个体主体性受到制约。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向的首要障碍就在于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不足,因此需树立全新的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二)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实效性
首先,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了大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是以培养、开发学生的主体性为目标导向和价值追求的,一方面有助于大学生个体自我意识性、独立自主性、选择创造性的主体性人格的塑造,另一方面有利于大学生个体的成长与完善,使大学生真正实现“终身性”“创造性”等可持续发展。其次,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有着渊源,二者相辅相成。在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健康心理及主体人格的形成和养成。再次,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完善了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管理。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建立在尊重受教育者主体性地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向互动、平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这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建设和谐、多元的校园文化环境。
二、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困境
(一)理论研究的发展困境
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界定不明。主体性在教育理论界的兴起,始于对“学生是教育主体”的认识,因而多数情况下主体性指的仅是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即便把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在双方的主体性基础之上,现实当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地位的不平等也无法使其主体性对等统一。事实上,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中除了直接负担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教师和辅导员外,还存在着一些隐性的“教育者”,如高校中的行政、管理、后勤等人员对其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都是不可低估的。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存在问题。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本身没错,但在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中有些学者却过于夸大主体的绝对性和无限性,忽视一定的历史条件,使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陷入了另一种误区当中。虽然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对话模式来解决过于完美的主体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理性地看待“以人为本”的问题。
(二)实践研究的发展困境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殊性。首先,置身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处于心理发展重要阶段的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得不到重视也会影响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实质是对个体知、情、意、行的培养过程,而知、情、意、行的发展是动机、情感、理想、意志等心理人格因素共同参与、协同作用的过程。大学生心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惑、障碍或变态心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他们的主体自我意识,也阻碍了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其次,大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就是学校教育利用主体性、发展主体性、放大主体性,推出具有鲜明主体性的大学生,让他们做学习的主人和操持者。③但在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中,很少将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上升到大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层面。而教育者作为主导性的主体也未与作为发展主体的受教育者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使其意识到主体性发展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具体操作中,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中未能够达到真正的“教学相长”。因此,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亟需提出改进的对策。
三、改进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研究
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中,教师要根据大学生主体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把握与大学生之间“主体——主体”的双向互动交往,民主、平等地与大学生进行交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及良好环境的感染,唤醒、激活大学生个体潜能中的积极因素,使他们成为对自己、对社会富有责任感的社会主体。
(一)科学把握“主体——主体”的双向互动交往活动
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主体——主体”的互动交往活动。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路径就是如何科学把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双向互动活动。首先,互动过程要注重平等性。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之一是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培养、开发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能力。但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独立自主的平等的主体人。因此,不能片面强调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贬低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忽视受教育者的思想诉求,也不能夸大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而应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建立平等的双向互动交往模式。其次,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要实现“教”与“学”的良性互动。在高校这个特殊的环境中,教育者并不单单是授课教师的代名词,还要增强其他人员的“教”的艺术:即注重教师“教”的显性教育与教师“行”的隐性教育相结合、学校管理人员“有形”的宣传教育与“无形”的间接尊重相结合,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受教育者。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中,每个大学生都具有主观能动性,不是被动接受的“物品”,受教育者要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主动自我学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评价,建立与教育者的良性互动。总而言之,“教”与“学”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因此,科学地把握这两者的互动交往是提高高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质量的关键。
(二)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形成
心理因素往往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容易忽视或不易察觉的个体内部因素。沮丧、焦虑、压抑、自我贬低等不良情绪、心态及心理问题既影响受教育者的学习效率,又影响受教育者的心理健康。因此,我们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首先,要关注大学生身心发展需要,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性。当前社会,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逐渐加强,他们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有了更加正确的认识,渴望获得尊重。因此,教育者要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需要,建立“意识—地位—能力—精神”四位一体的模式,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尊重其主体地位,发展其主体能力,培养其主体精神。其次,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塑造主体人格。塑造主体人格,就是要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乐观的态度和坚强的意志,以及全面发展的个体主体。
(三)营造与时俱进的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环境
(一)目标管理对组织的适用性。
就组织与目标的关系而言,不存在没有目标的组织,也没有不以组织为依托的目标。广义上的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狭义上的组织就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集体或团体,如党团组织、工会组织、企业、军事组织等等。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组织特定的目标,因此对组织的管理最终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目标管理直接戳中组织管理的要害因素——目标,通过强调目标导向来协调控制组织内的各项工作,使管理达到最佳效果。这不同于科学管理时期着重对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运行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基本职能的改进达到组织目标,不同于行为科学时期通过对人的行为研究进行提升组织效率达到组织目标,也不同于现代管理以信息论、控制论和系统论为基础的注重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相结合来管理组织等迂回的方式达到组织目标。目标管理的目标制定、目标分解与控制、目标测评三个过程体现了计划、决策、组织和控制等管理职能贯穿组织运行的始终。目标制定过程考察组织内外环境以及可利用资源实现组织运行中对信息的搜索;目标分解和控制是确定和捋顺组织层级关系和职责的过程;目标测评又是组织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评估和反馈过程。
(二)目标管理对政府的适用性。
目标管理产生于企业,取得良好效果后被引用到政府管理中。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而政府是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①,与企业单纯追求高效率、高利润、简明目标不同,政府的组织结构复杂性、管理的公共性以及行政权力的作用都使得政府管理活动更加复杂化。因此,目标管理在政府的应用必须与政府组织结构,政府性质以及行政权力运行相适应。首先,目标管理的实施流程与政府组织结构相契合。政府结构决定着其工作任务如何分配,如何进行分工协作,它是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基本体制。通常按照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划分为层级关系和协作关系[11]。这种纵向和横向的结构划分是为了划分各部门各层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目标管理的过程要求组织有明确的边界[12],强调组织结构和个人的职责范围,这与政府结构有着不约而同的契合。其次,目标管理理论强调人的职业精神、责任意识和自我实现,而政府管理的公共性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强调行政人员的公共性,即公共性应是政府行政人员的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强调行政人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二者对职业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强调相吻合。最后,目标管理强调制定目标过程中各级成员的共同参与,而政府决策的发展趋势是下放权力,提倡参与,共同协商公共事务,二者的决策模式相呼应。
(三)目标管理对行政体制改革的适用性。
行政体制改革是政府重要的管理活动之一,是政府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事务,调整内部体制和组织结构,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并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行政体制改革有别于政府其他常规活动,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管理活动,需要自上而下的统筹安排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充分吸收、汇合和采纳各级成员对改革的期望,进而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确定目标后,需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进行分配改革的任务,同时要根据这些目标进行方向性的控制;最后,需要对各级政府、各部门改革目标是否达成的评估,这些评估结果又要反馈到新一轮的改革目标制定过程中。行政体制改革所应该具有的这些环节实质上构成了目标管理运作体系:目标制定、目标分解与控制、目标测评。这些环节的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行政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目标管理可以作为指导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和方法。
二、目标管理视阈下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体制改革忽视阶段目标制定、目标制定层级模糊。
目标管理强调目标制定过程中各层级成员的共同参与,制定目标的层次性,战略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以及目标制定的合理可行。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制定过程,很大程度上符合目标管理理论对目标制定的要求。首先,改革目标制定上有广泛的参与,如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方案的确定都是经过广泛的意见采纳和讨论确定的。其次,改革的战略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这是对行政体制改革长期目标的设定。党的十后,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具体改革还要给出时间表和线路图。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述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可以说,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在目标制定方面基本符合目标管理理论的要求,但是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制定(如表1所示),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部分:一是强调战略目标制定,忽略阶段目标制定。从表中可以看出1982年到2013年都将战略目标作为强调的重点,而忽视了阶段目标的制定及实施,使得目标操作性弱,会误导改革走上好高骛远的歧途。二是目标制定笼统模糊。目标制定过于笼统,导致无法落实改革目标的归属:这些改革目标所指向的是哪个职能部门?是针对中央政府还是针对地方政府?如果目标制定中目标的指向性较差,那目标分解与控制将难以实施。导致目标制定存在问题的原因如下:一方面是政府急于改变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迫切希望通过改革能够使行政体制达到如历次改革中都提到的“规范”、“高效”、“协调”、“廉洁”、“职能优化”等状态;另一方面也是在制定目标中对现实状况掌握不全面,理论指导不够深刻、到位等原因造成,这种情况是由改革的阶段性所决定的,不可能完全规避,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总结经验教训,将偏差降到最低。
(二)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分解与控制不力。
目标管理的第二阶段是目标分解与控制,实质是对目标实现的过程管理。整体的目标制定出来需要层层进行分解,才能具体每个单位的目标,同时也通过这种目标分解,才可以实现目标控制。这里的目标控制不同于以往管理活动中的硬性监控,是以自我控制为主:给各级管理者设定客观的标准和目标,根据标准和目标进行自我控制,同时配套上级的监督和调控。无论是自我控制还是上级监督,都是以目标为参考,发现执行的偏差及时调整纠正,以免造成总目标实现的困难。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方案一方面是确定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另一方面是为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如何实现制定具体路线。我国历次行政体制改革方案中都侧重确定目标,对目标的分解体现较少,因此,对改革的目标控制便无从谈起。纵观表1中历次改革目标,有些目标一直在重复提出,如“效率”、“职能转变”等,这说明很多改革目标从一开始实施到现在仍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这说明改革目标分解和目标控制不力,导致各部门对自身在改革中承担的职责不清晰,甚至不了解,这会使改革失去控制标杆,最终导致改革目标控制不力。行政改革目标分解和控制不力的直接原因是目标制定的阶段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目标制定过于笼统,使目标分解与控制出现困境;根本原因是行政体制改革本身是一种利益调整,而且它不像经济改革可以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很多人尤其是利益既得者将行政体制改革看做一种“非帕累托改变”的过程,全体社会的绝对利益增加必然会导致行政人员利益减少[13]。如果中央仅仅制定出改革目标,而没有明确分配改革任务,明确权责,那么地方政府虽然不会公然不执行中央政府的命令,但是他们会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或通过“故意曲解规则”等消极抵制造成改革的“执行差距”[14],导致改革目标不能有效落实。
(三)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测评缺位。
目标测评是对目标达成效果的一种检验,通过对目标实施结果进行有效的评估,了解目标实现情况与制定的目标之间存在的偏差。这种检验不仅仅是在实现目标的最后的阶段进行,在目标实现的每个阶段都有存在的必要性。目标测评需要有清晰和操作性强的测评指标,而且制定目标和分解目标的同时要制定出完成目标的时间限制和目标完成的效益的最低限度。目前目标测评这个环节没有很好地在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体现出来,虽然每个阶段的改革会对前一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进行评价,却没有将具体改革的结果与开始的预期目标进行对比来考察改革的绩效如何,与目标相差的距离还有多远以及未达成目标的原因是什么,进而得出经验教训使得下一阶段的改革能够更好地实现目标。例如,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中,明确说明了每项目标的负责单位以及完成的日期,但是实际的完成情况却是与目标制定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通知中前半年时间段为例,有些目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方案中第二条的目标是: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目标完成时间是2013年3月底前,但实际上5月15日才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15],超出了规定时间,甚至有些目标后来都没有相关完成信息,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却没有对此提出相关追问。可见,即使改革过程中目标制定和目标分解很到位,但缺少了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改革任务仍会有始无终。改革目标测评缺位与政府缺乏绩效意识的传统紧密联系。长期以来行政部门都给人一种效率低下的感觉,在政府部门的管理运作和投资项目中普遍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或者不计产出进行投入的现象。绩效意识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行政改革中成为重要内容,绩效评估可以使政府部门形成“结果为本”的绩效意识。虽然我国政府管理已经开始重视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但与成熟的政府绩效管理还存在很大差距。政府管理缺乏绩效意识的传统也波及行政体制改革中,使行政体制改革缺乏绩效评估,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测评缺位。
三、目标管理视角下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有效推进的建议
(一)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制定实现战略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层级分明。
当前我国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和坚攻期,在这种改革的关键点,改革实践者必须稳中求胜。在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制定上:一是政府在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时应该扩大参与力度,使各个层级人员共同考虑和回答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任务、目的和使命是什么,从这个任务使命的定义中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明确目标。这样改革实践者才有可能改变“改革就是革自己的命”、“改革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变’的过程,全体社会的绝对利益增加必然会导致行政人员利益减少”等短视认识,并深刻理解进行实质性改革是解决当前政府治理危机的必行之路,从长远看是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二是确定改革目标的总走向,即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的同时必须强化改革的阶段目标的制定,战略目标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经过每个阶段目标的顺利完成来保证,阶段目标的制定在2013年的改革方案中已经有所体现,规定了近期和远期应该完成的任务。但还不够强化,在今后的改革攻坚阶段,更应该坚守好每一阶段的目标,步步为营到达改革的最终目标。三是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制定要明确目标的归属,区分各种不同目标所对应的政府层级或政府部门,为下一步目标分解和目标控制做好前提铺垫。
(二)行政体制改革目标要分解合理、控制有力。
行政体制改革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时候,应该注重对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分解,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通知是对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分解的一个体现,例如第二条: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3月底前完成)[16]。这不仅将总目标分解成若干小目标,还列出每个需要完成目标的负责部门,以及完成目标的时间,通知中的其他条款也都是类似的框架。在今后的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可以更加系统地按照职责和权限的划分去分解改革目标。将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甚至每个个体,同时围绕重点工作规定达到目标的日期、权责和达到最低效益的标准。在这种明确的目标分解的前提下,根据分解到每个部门或者每个层级的目标控制改革的进程。这种控制一方面是改革者对照自身目标的自我控制,另一方面是上级部门对下级行政改革目标进行状况的控制。无论是自我控制还是上级监督控制,在发现偏离改革目标的情况时要及时纠正避免影响改革的整体进程。
(三)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测评要科学、及时、有效。
关键词:学习型政府;有限型政府;责任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004-02
学习型政府早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概念和术语,其理论来源主要是学习型组织理论。学习型政府可以说是以学习型组织作为理念和构架的一种政府组织形态。与其他学习型组织不同的是,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实行者是以国家强制权力为后盾,长期以来学习型政府已经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笔者认为我们在讨论学习型政府的同时,不能忽略学习型政府所应该扮演的角色问题。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大力提倡构建学习型政府的同时,更应该在政治平等的价值理念关照下厘清学习型政府的角色。所谓政府角色是指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它与政府的权力、性质、地位、功能、职能等紧密相关,政府角色问题涉及政府的权力边界、政府的功能范围等诸多方面[1]。而就政治平等而言,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没有政治平等可以说就没有现代政治文明。所谓政治平等是指所有社会组织成员都具有足够的素质和能力与其他人一起平等地参与治理该组织,同时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是理所当然的统治者的价值观念[2]。政治平等的价值观念所要求的是拥有平等人格、权利和理性能力的个人构成了具有平等政治权利的社会公民,政治权力和国家绝不能侵犯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政治权利。政治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要求学习型政府应该扮演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角色。
一、有限型政府
学习型政府应该扮演有限政府而非全能政府的角色。有限政府理论来源已久,其理论渊源是西方的近代自由主义。西方近代在基督教文化的影响下政府被认为是必要的恶,十七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就已经提出了有限政府的观点,其核心理念认为政府权力是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为了保护个人权利,政府权力必须要受到限制。此后虽然有限政府理论被人们不断完善直到今天,但其内核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始终是不变的,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涉及的“政府”,不仅指狭义的政府即国家行政系统,而且包括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系统在内的广义政府。所谓有限政府其核心是限制和约束政府的权力,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只不过在权力限制的方式、限度和依据上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争论。因此,有限政府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必然价值选择,学习型政府则更应当体现有限政府的价值要求,使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以保障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一点从国内学者对学习型政府的理解上就能得到证明[3]。因此,建设学习型政府应该以有限政府为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减少政府的微观管理职能,政府应该将社会性事务更多地交给社会性的中介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学习型政府的过程应该是建设有限政府的过程。
另一方面,有限政府理念也有利于学习型政府的建设。学习型政府不应该是全能政府,全能政府同样也不利于有限政府的建设,因为“政府行政审批的程序越多、越复杂,则经济运行中的交易成本越大,效率越低,同时政府所支配资源的分散和浪费,使得政府无法真正履行主要职责,更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4]。因而,只有按照有限政府价值理念的要求将政府的权力和职能规范在法律和宪法的框架之内,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才能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学习型政府。
二、责任型政府
学习型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理念是与有限政府相关联的,有限政府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责任,相反,有限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是与民主政治和公民自由相关联的概念,责任政府的出现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根据张贤明的观点,所谓责任应该包括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第一,责任主体的分内之事,这部分指积极责任;第二,责任主体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时应该受到的谴责和制裁,这部分主要指消极责任;第三,对责任主体行为的评价[5]。而责任政府主要是指通过立法机关进而向全体选民解释其所作的决策并证明这些决策是正确合理的行政机构。责任政府起源于英国的议会内阁制,现代责任政府理论认为,责任政府的核心特征是责任政治。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的责任政治其含义主要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去理解:狭义的责任政治主要是指责任内阁制,即行政机关由代议机关产生并对代议机关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广义的责任政治指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同时,人民能够控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从而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责任政府是一个发展的价值理念,传统的责任政府是与有限政府理念相一致的,政府承担的是消极的责任和义务。即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消极的,它不得以积极的作为侵犯每个公民平等的个人权利。这种责任政府理念主要强调的是法律和宪法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与约束,以防止公共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从而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现代责任政府理念与传统责任政府理念不同的是现代责任政府不应该完全处于被动状态,随着政府承担越来越多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其所承担的责任除了传统的消极责任外,政府还要承担满足社会公众的理性需要等积极责任。可以说现代责任政府理念不仅包括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机制设置,还包括责任意识应该内化为政府组织的构成主体,即责任意识的行政人格化。
因此,学习型政府更应该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理念是学习型政府的价值要求。这一点从学习型政府的内涵中就可以得到证明,如国内有学者认为学习型政府是指“在政府内部形成浓郁的学习氛围,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和机制,形成全员学习、团队学习、组织学习的局面,从而提高整个政府的群体能力。”[6]提高政府能力实际上就是提高政府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建设学习型政府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保证政府机关向代表机关和人民负责。我们应该将现代责任政府理念作为构建学习型政府的目标之一,在构建学习型政府的过程中,突破传统的责任政府模式,将现代责任政府理念与我国的行政改革结合起来,确立现代政府责任,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措施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
三、公共服务型政府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学习型政府的价值理念之一,建设学习型政府就是要由“政府本位、官本位体制向社会本位、民本位体制转变”。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兴起是以新公共服务为理论背景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兴起的政府改革运动其目标都是摒弃传统的官僚制,二十多年的政府改革运动使西方各国政府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不再是唯一提供公共产品的来源和机构,也不再是掌管公共权力的唯一组织,大量非盈利性组织的兴起与介入以及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使得政府必须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展开竞争,政府如果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他们就会失去权力。因此,政府必须更多的了解公众的需要,听取公众的意见,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公众的愿望加以满足。服务而非权力已经成为公共管理的主题,政府不再以自我为中心来考虑问题,公民本位取代了政府本位,公众至上成为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公共行政领域发生的这场范式革命被学者概括为新的“公共管理范式”,这一范式强调的是公共服务的精神,政府不能再将公民视为管理的对象,而是将公民视为公共管理的参与者,而把自己则视为完全是为公民而存在的一个服务提供者。这样的政府就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内学者的观点,服务型政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从价值理念上看,服务型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树立“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思想,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因此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为中心、为公民服务的政府,政府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民服务,如果政府不能为公民更好的服务,公民就有权利重新组建政府。因此,服务型政府必须把公民置于首要位置,政府应该及时了解民意,回应民意,以公民为中心、为公民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主要价值取向。
其次,从政府的职能来看,公共服务型政府主要是提供维护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性的公共服务。维护性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人身安全、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基石;社会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指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公共服务性政府应该是民主参与、合作共治的政府。公民不再只是政府管理的对象,还应该积极地参与到公共管理中来,“一个民主国家不应只基于民主原则,而且更需要有民主管理的模式,并且在行政体制中体现民主的价值”[7]。政府应该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以保证公民能够积极地参与政府的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从而使公民能够影响公共决策的制定和监督公共管理的过程。因此,政府已经不再是唯一的公共管理主体,必须建立多中心治理体制。
以此视之,服务型政府理念体现了学习型政府的价值,因为学习型政府应该是面向公众、面向全社会的,所以学习型政府必须是服务型政府,它必须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政治平等视野下,我们在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同时必须把握好政府的角色:有限型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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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4.
关键词:会计准则 行政事业单位 问题 对策 核算
随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准则的推行和运用,在保留既有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和强化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调整,并同另外经济事项的出现相搭配。然而,新会计准则在实施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值得科学探讨,以便尽早解决。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就目前而言,新会计准则不管在编制过程中考虑的如何周密,在实际执行中均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下面对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做一番深入探究:
(一)事业单位的关注度不高
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准则的关注度不足,直接来源于法律规范的惩处力度不够,这也同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性质密切关联。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的现实性存在是不以获得利润为基本目的的,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所设置的。尽管经过数年的不断改革,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已不仅依靠相关财政的扶持,但财政款额的划拨依然是事业单位经费的重要来源渠道,这就导致一个局面的出现: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员薪酬或职位变动同该单位的绩效所形成的正相关关系不够明显。换言之,绩效的高低并非判断事业单位工作得知的主要指标,那么,财务会计处理的关键水平就会相应的下降,事业单位在实施新会计准则时也以规范性作为首要准绳,当新规则遇到新问题时,这样一类固定方式便难以察觉缺陷,当事业单位落实其余规定时,会计准则的实施就无法取得优先权。
(二)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
行政事业单位在长时间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了分行业、分系统的会计处置形式,会计处理的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例如,铁道部门在推行会计准则后仍仅认可系统颁发的会计从业证书,这明显是不合乎规范的。会计准则的实施更偏重于大规模上的指引,针对若干微妙问题缺乏参考依据。
技术支撑的另外表吸纳形式则是会计软件,会计已大步迈进信息化发展的新时期,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现今会计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针对会计软件的合理设计已相对成熟,但新会计准则在维持同企业会计准则大致相同的过程中,依然具备相应的特殊性,会计软件的开发及大力运用直接关乎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时长及实际水平。
(三)对应法律规范保障不到位
会计准则从明确实施步骤到执行到位,给企业腾出了相对充裕的时间。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组织框架较繁琐的个体,同时拥有数量可观的职员。作为企业各项活动的中心环节,财务管理工作方方面面的调整势必引起事业单位领导层的关注,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尽管在积极安排各部门职员学习新会计准则,但在求稳心态的影响下,执行会计准则时,相当数量的单位管理人员依然保持观望的态度。对于普通事业单位来讲,在约束及惩处机制缺失的情形之下,大约要在新准则颁布后三个月内才开始对广大职员开展专门培训,显然不合乎规定。
2013年1月1日,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正式生效,然而,推迟实施的后果如何、推行后会取得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均未得到系统的评估。为此,全方位推行极有可能会出现形式主义的不良倾向,长此以往,使新准则丧失了实施的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准则的有效对策探讨
尽管新会计准则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中依然暴露明显的问题,但毋庸置疑,会计准则的颁布推行是一种进步,预示着未来一个时期,会计处理的一体化和指标化的大趋势。下面就来论述实施会计准则的方法及措施:
(一)合理选择会计核算基础
就当前来讲,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通常运用收付实现制,在运营过程中采用权责出现制,这样一方面可分析预算实际落实的进度,及时查看预算定额;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督和反映国家预算的落实状况。然而,伴随我国预算控制的范围、会计环境以及控制目标的剧烈改变,收入实现制会计基础的缺陷及漏洞日益凸显,集中反映在:无法客观地考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责任;另外,未能有效地提供未来资金流向的动态信息。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在迈向21世纪后,在国际范围内均普遍运用权责出现制的会计基础,其根源在于该制度有助于深化会计责任,增强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管理效率,削减财政支出成本,为单位提供受托责任精确的会计动态信息。
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通过汲取和借鉴别国经验,运用修正式权责出现制的会计基础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现有收付实现制的前提下,依据制度原理,对预算会计项目进行有步骤、有侧重性地明确和计量,进而形成相对健全、科学的会计核算基础。
(二)改进会计报表
作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运行动态及相关业绩的综合性报表,财务报表是供应财务管理信息的有效平台。完备的财务会计报表有助于会计目标的顺利完成,也利于监管部门对政府会计工作进行细致监管。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运行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可从下两方面入手解决:
首先要增设现金流量表,目前,完善的公共部门财务报表通常包含:财务业绩表、财务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净资产管理表等。其中,现金流量表可反映报告阶段内事业单位资金流入的来源、资金开支服务的项目以及资金余额。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所制定的会计报表中,尚未有现今流量表,无助于单位管理阶层制定出台决策,为此,事业单位要增加现金流量表,使之充分地反映货币资金的运转情形,并揭示投融资所出现的货币资金波动。
其次要合理布局资产负债表结构,行政事业单位可积极学习和借鉴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所有方权益”的框架结构,依据“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平衡机理,把资产负债表中的收支项目分别删除。
(三)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会计准则的落实
财政部门不但是会计准则的编制方,更是对事业单位落实新会计准则的监管方,为此,首要的任务便是加大对会计准则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会计准则的宣传,尤其要使广大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员熟知会计准则推行的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地改变工作方法,在新会计准则推行后,财务部门更是要借助于网络、报纸等媒介资源,使全体利益相关方熟悉会计准则的具体运用,减少实施中所遇到的阻力,开展有效的技能培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及时作出科学评估,积极引导和安排不同机构、部门之间开展必要的互动沟通,加深对会计准则的掌握和理解。
其次,财政部门应尽快编制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落实方案,把具体的实施时间细化、具体化,使执行的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单位内部,把最终的评估效果及时告知相应单位,处理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任务,避免交接盲点。
三、结束语
本文首先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各类问题,接着就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新会计准则给出了若干可行性建议,以便于增强会计准则推行后的工作效率,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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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监督;多元化;形式;困境
近年来,厦门市实施多渠道行政监督方式,在不同是区域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社区居委会主任等担任行政机关社会监督员。福建省人事厅新近出台的《特邀人事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监督员的权限和职责。其中,人事监督员有权检查、 监督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情况,有权参与重要人事人才工作,有权反映群众对人事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传递和参与调查基层群众对人事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等。机关效能监督员有权检查、监督人事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勤政为民和高效从政等工作,有权参与机关效能建设的检查和考核,有权参与调查机关效能建设的投诉,有权对效能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效能建设的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有权对人事人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政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重要举措。
并且在近几年厦门市首次通过政府立法形式,将厦门“红头文件”纳入社会监督视野,公民若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申请审查。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监督多元化的发展在福建成为了一种趋势。
一、行政监督多元化现状
从厦门近几年来的行政监督方式来看,人们开始不断认识到社会控制力量的强大,将国家权力机关的公务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社会舆论,人民群众,政党社团都已经成为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监督主体不断趋于多样化,除了政府内部监督,政府的外部监督主体既有国家机构和政治组织,也有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然而多元化的监督主体是否充分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从厦门市今年1―9月职务犯罪案件的数据来看,贪污受贿案件45起52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2件13人。说明多元化监督在行政权力越轨滥用问题,权利的不当行使问题和政府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滑坡问题上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解决,违法乱纪行为任然普遍存在。
二、多元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 行政监督机制的结构性困境造成多元化监督主体内部架构的失衡
行政监督机制的结构是指监督系统内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按照特定规则,履行特定功能。一个良序运转的监督机制必然拥有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制度严密,功能稳定的内部结构。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源于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经常出现主体关系倒置,监督主体内部架构失衡的现象。这主要源于监督机制的结构性困境,主要体现为监督系统诸要素间的机构性紊乱,权力结构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在现实中,无论是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都会由于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而受到重重制约,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各种多元化监督理论最终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走入了专业化机构监督。从福建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来看,他们最初的身份依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社区居委会主任等,本身具有着行政职务,是体制内人员,他们所代表的实际上依然是内部的监督。所以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广泛性及不断膨胀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了分散的个体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无论是公民监督还是舆论监督在集权传统和体制转轨双重语境下的中国都很难与有组织化的专门机构来担当行政权力监督主体并驾齐驱。
2. 行政监督功能性困境造成多元化监督主体实难发挥作用
行政监督机制的功能性困境指行政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权力引导与制约功能。多元化的监督主体按某种划分方式可以划分为权利型监督和权力型监督。权力型监督包括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权利型监督则包裹派,民间社团,新闻媒体和普通公民。在权利型监督中,多数监督主体的存在缺乏独立性,代表性不强等各种问题,其实际的监督能力受制于多重约束,很难激发他们的监督热情,他们在利益表达上的封闭性及彼此间的横向联系不足使得本来就分散的监督权力会进一步衰弱。
3. 多元化监督主体的“碎片化”难以形成合力
从厦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和和“红头文件”纳入社会视野可以看出,我国较为系统的行政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方式呈现多元化。但在现实中我们却经常看到,多元化的监督中主体权责不清,互相推诿。对于一般性的问题,普遍关注的问题,各个监督主体愿意一起去监督。但是在敏感问题,棘手的问题下,各个监督主体开始推卸责任,无人问津。或者有报道,却无结果,造成了“有始无终”的局面。
4. 多元化的监督主体职责不清,责任推诿
监督主体越来越多元化,事件的责任就越来越难以进行界定。出了问题是各个监督主体变会互相推诿。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问题越来越多的是依靠舆论监督来进行曝光,但对一些涉及到利益关系较大大案件,舆论力量的监督经常是有始无终。或者是说在不同的问题上,不同的监督主体有时候的观点和立场不同,对同一个问题的认识程度也就不一样,造成了监督主体彼此间的摩擦冲突,使得行政监督工作难以落实。监督工作出了问题之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同意予以规定和协调,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范围,也很难进行准确的责任追究。这说明了我国多元化监督主体架构下,监督体系没有一个合适的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全面负责,总揽全局。
三、多元化行政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
1. 优化和调整权力格局
优化和调整权力结构既是行政监督功能性困境的解决方法,也是行政监督结构性困境的破解之道。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只有实现宏观层面上的权力转移,使得权力真正的从国家向社会和市场转移,才能彻底摆脱部分监督主体“有名无实”的窘境,切实提升多元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在权力的转移过程中,一方面,国家要主动放权,另一方面,社会、市场要积极扩权。在实践生活中,很多滥权活动在初期阶段实际上就已经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是现有监督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使得这些违法行为到了不可收拾,和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伤害时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2.重视和加强监督立法,确立各级人大的核心地位
多元化的监督主体,责任难以界定,久而久之会消磨外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要坚持确立各级人大在多元化行政监督网络中的核心地位。人大及其委员会应该通过统一的平台,将人民群众,社会组织,舆论及国家机关所反映的违反宪法的信息集中整合并确认,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步骤从具体层面上而非形式上进行监督,监督过程和结果要确保公开。另一方面,要指定专门的监督法,在明确和界定各监督主体职责与权限的基础上,从程序角度对人大如何指导并管理其他监督主体做出详细说明。
3. 建立统一的国家监督体系网络,形成监督合力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审计市场;政府监管;审计质量
在现代经济市场中,独立审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频繁发生审计失败案例,如“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南方保健”等,严重地威胁到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以致整个独立审计行业的诚信问题受到普遍的关注和质疑。因此,提高和加强审计独立性对我国市场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独立审计的本质是对上市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和签证;而作为审计的实施者――审计师在其职业过程中要对其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我国,随着审计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其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虚假的信息,作为鉴证业务的审计师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恪守其应有的独立性准则,保证信息的质量;另一种是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违反独立性准则,产生低质量的信息报告,使审计市场的效率低下。所以,审计师的独立性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市场发展的奠基石,也是确保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质量的制度要求。而现代企业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种权利的分离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问题的产生,并由此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的破坏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此类现象呢?其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审计。在审计师审计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审计师要独善其身保持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划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类。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压力、政治经济因素、审计收费、审计供需模式等;内部因素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非审计业务、审计任期的长短等。正是这些影响因素阻碍着我国审计市场的正常运转,严重威胁着审计独立性,所以市场经济对强化审计独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监管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审计师要保持其独立性,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需要政府与市场采取相应的对策,减少甚至消除各种因素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在此主要探讨政府监管对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审计市场目前的发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场经济中,审计师为了获取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户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导致了审计行业以牺牲审计独立性为代价的“恶性竞争”。我国的审计市场对审计服务产品长期供大于求,审计师面对这种情况只能选择降低审计收费标准,维持正常经营,而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降低。简单的说,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发挥作用,但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其效果并不明显。这时政府就以“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保证整个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即通过非市场机制的手段来解决有关市场的失灵问题。因此,在监督和管理审计行业和审计师时,政府主要解决审计行业自身和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监管的着眼点在于保证审计市场的有效运行。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界定审计的目标,赋予独立审计应有的社会职能,制定审计行业的行为准则,建立独立审计预警机制,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这都是政府监管在保证审计市场有效运行中的体现。此外,政府还应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审计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其违法成本,并且减小审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羁绊,从而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信息质量。
第二,政府适度的监管审计市场。不当的政府监管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恶性运行与发展,从而使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相反,有效的政府监管不仅可以约束审计独立性威胁,而且有利于产生高质量的审计需求。限制政府对独立审计的干涉行为,才能为审计市场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使得企业能够自由选择所需要的审计服务。因此,政府应该把握监管的程度,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质量。
第三,政府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首先,政府在执行其监管职能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举措,如执法力度不够、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同样具备“经济人”的属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部门可能会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监督。所以监管者必须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程序。
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出发,仅以市场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不现实的,加强政府监管是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的必要选择。强调政府监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场机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模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相当复杂,它们对审计独立性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因此,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需将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加强政府监管应注意的问题
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监管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决其中的问题才能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监督的目的,避免过度监督。政府监管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出现的。适当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曾萍、蓝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场和政府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而我国的审计市场还不成熟,所以要对市场进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完成重要的补充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的高质量。所以,过度的政府监管不但不能改善审计市场的问题,而且会导致整个独立审计的失败。
2.保持“一个声音”说话,避免多头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一个主要的制约瓶颈就是市场面临太多部门的监管,如财政部、工商部、税务部、审计部等。这些部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执行监管任务时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在监管职能的设置上往往又出现重复和交叉,带来了没有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运行效率低下,而且影响了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这种行业的多头监管、重复监督对独立审计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3.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监管失灵。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然而政府监管也会出现失灵现象。首先,现代市场的经济情况纷繁复杂,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关信息往往十分困难,且成本较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不当或政府监管目标的多元化等也会造成“监管失灵”。所以应该通过权利监管和机制制衡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监管的缺陷,以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侯迎新.公司财务舞弊成因及治理综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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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玮华,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研究[J].经济研究,2009,6.
[5]白华,肖玉莹.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理论争论与现实选择[J].财经科学,2011,2.
【关键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公证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使双方当事人用公证的形式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当标的在纠纷出现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文书,单方面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充分运用好这一手段,可以避免因诉讼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上不必要的付出,对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分析和探讨。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通[2000]107号,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是: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这只是法律关系简单的债权债务。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涉及到对审判权限部分限制,公证权不能无限地扩张。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是无争议的事项,一般来说,双务合同大都含有给付内容。把所有给付性质的合同纳入公证强制执行内,确实是不当地扩大了公证权,致使法院审判权受到了损害。而且,公证因其手段的缺乏,也没有能力去处理好存在争议应由诉讼解决的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以侵害了争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确定一个公证债权文书的合理标准内容应当是: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从公证的性质来说,公证机构不是法院,不便处理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是无争议的事项,如果债的关系本身就存在争议,那么它就不属于公证的管辖范围。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无疑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当事人各方一致确认债权文书是真实的,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规定;(2)债权文书的内容和债权文书本身不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3)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务;(4)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
强制执行的承诺。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这里还应注意,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人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有担保人担保的债务,担保人也应该承诺,并在债权文书中注明。承诺就应清晰明确,按此规定目前在公证处办理的合同中都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条款,债权人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已成为合同权利之一。从强制执行公证的定义中,我们不难领会出强制执行公证的核心特征就是它的非诉讼性。这种非诉讼性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没有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公证机关才能依法介入的可能,否则没有
辖的权力,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其它途径予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另外一层含意是强制执行公证有效办理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自愿能放弃行使诉权。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活动是公证机关基于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无疑义的事实基础及其自愿放弃诉权的承诺,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有效确认,并最终提供执行依据的非诉讼证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凭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类公证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公证机关应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这样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联合通知》第二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法律规定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
的其它债权文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债权文书的范围仍存在不同认识。我认为这个范围规定得过窄小,它把劳务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许多债权都排除在外,不利于公证更大作用的发挥。从法学理论上讲,只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债权文书,且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般规定,不管复杂还是简单,公证机构都应当办理。既然法律赋予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权利,就不应当对其设置过多的限制。
三、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四、公证机构对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审查
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如果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公证机构应当重点审查:(1)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的承诺是否明确,并对其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否清楚;(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等内容是否有无疑义;债权为分期履行的,对分期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约定是否无疑义;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我认为应当采用约定的形式,不采用发公告。发公告是法院的权利。
五、当事人重新约定履行义务期限的问题
(1)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材料,公证机构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核实。(2)双方当事人到公证机构重新约定履行义务期限,并重新办理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重新办理的公证取代了前一个公证,前
一个公证就失去效力,依新办理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履行。(3)双方当事人私下重新约定债务人履行义务期限,没有重新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而公证机构也不知道当事人的重新约定的,私下约定不能对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规定,应视为无效。原来办理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仍然有效。因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如申请期限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应给予办理签发,超过上述期规定的,且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有疑义,公证机构就不能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应以诉讼程序解决。
六、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转让,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否也随之转移
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转让,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否也随之转移,观点不同。有的人认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不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属权利。只要债权文书不存在:(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况,那么债权文书可以转
让,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可以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有待商讨。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不发生效力。”转让行为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中的特殊约定是经国家专门机关确认的,是否也应经债务人同意?对这个问题有待商讨。(1)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强制执行申请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但该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却有必要商讨。如果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就必须由债权人亲自行使才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债权文书中约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应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放弃行使则自动失效。(2)如果该强制执行效力附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则可能出现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人不是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的情况,这与公证规则程序有冲突。因此,我认为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强制执行效力不一同转让,可以通过变通方式,来解决此问题,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由债务人与新的债权人达成协议,在该协议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七、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时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应注意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1)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产;(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
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三点的审查是保障执行证书真实合法的依据。前面(1)、(2)两个审查是正确的,但第三个审查有些苛刻,且没有必要。这是因为,第一,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无疑义,在该债权文书办理公证时就已经审查完备,如有疑义,该债权文书就不可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第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是债权人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公证书获得的法定单方权利,是无需对方质证的权利。第三,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表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是履行的事实确已发生,如果这时还要公证机构调查债务人对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很可能导致执行不力。因为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确实无力偿债;二是赖帐。在这两种情况下债务人都是能躲则躲,能逃则逃。目前,由于公证立法的相对滞后,对于执行证书的审查程度、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尚无统一的操作规范。在实践中,当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必然是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或只清偿了部分债务,公证机构只要审查债务人对原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就行了。债务人如果有疑义必须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具体做法是,在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时,公证机构应当向债务人发出能产生法律上送达的效果的通知,通知债务人在公证机构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对尚未履行债务的行为及标的的确认。分为三种情况:(1)债务人在公证机构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作出回应
的,公证机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及债权人单方提交的债务履行程度的证据,出具执行证书。(2)债务人申明债务已履行完毕,但提
交不出任何证据支撑所声明观点的,视债务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出具执行证书。(3)如果债务人声明已履行完毕,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撑所声明观点的,公证机构对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此时,公证机构不应出具执行证书,同时告知债权人应提起诉讼审判程序,以救济其债权。
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申请执行期限和时效
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我认为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1)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是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超算时间应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在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则应比照法院判决书从执行证书的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一是当事人如果超过了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后,债权人虽不能继续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但仍可以在诉讼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如果当事人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执行而被人民法院驳回,当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应从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的时间开始计算。
九、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级别管辖方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对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十、人民法院执行前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执行前需要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以追偿债款、物品和有价证券为内容,且内容需合法。(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有确切的给付内容和给付时间,且双方当事人对此无疑义。(3)债权人已确实履行义务的。(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以明示的方式写明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公证债权文书是对没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作出的证明,法律赋予了这种特的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院对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权力。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经过法院对其审查才能知晓。有的学者认为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范围应包括程序上的审查和实质上的审查两方面。程序上的审查主要指:审查当事人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已生效。超过履行该债务的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债权人是否已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3)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实质上的审查主要是指: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制作及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公证债权文书制发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公证暂行条例》里面的规定,重点审查债务人一方有否到场或特别授权的人到场公证;债务人是否已收到公证债权文书等。二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是关于给付一定货币、有价证券、可替代物品的单方义务。双务合同不符合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债权必须确定且无疑义的特征。三是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载明债务人不按期履行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债务人不承诺,就说明债务人未放弃诉权,应允许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四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
背事实、违反法律或依法不得强制执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话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十一、人民法院发现有错误的公证书的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人民法院经确认公证文书有错不予执行的,应当通知原公证机关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也可以向原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公证文书的建议,但是不能裁定撤销公证文书。原公证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依据依据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反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复议。若确认公证文书确有错误,应主动及时撤销,并将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通知人民法院;若复议意见与人民法院的意见相反时,公证机关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协商,妥善解决。
十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错误的法律责任
我国司法赔偿在实践中采取的是过错赔偿责任,即由谁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谁负责赔偿。因此,赔偿责任的履行主要有三种:(1)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执行中,由于公证处出具错误的公证书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公证处负主要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负次要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就确定了人民法院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审查制度,所以人民法院执行了错误的债权文书给他人造成损害,负有审查上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2)由于人民法院采取执行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在人民法院,应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3)由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出具伪造公证书等属于当事人自身过错的,人民法院和公证处不负赔偿责任。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由于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而起到体现法律的尊严,维护信用秩序,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而造成的财务损耗和效率损失。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充分发挥这种职能,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必须加速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保证公证事业的发展方向,使我们美丽的国家稳步向前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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