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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自评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7 11:15:02

建筑节能自评报告

建筑节能自评报告第1篇

关键词: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理论值实测值 有效期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和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照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为了推进我国的节能减排,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住建部于2008年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此后,不少省、市相继开展了建筑能效测评,以江苏省为例,2010年3月江苏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通知》,其中一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2012年1月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

一、建筑能效测评的基本要求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理论值标识在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前进行,建筑能效理论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完成后,在建筑用能设备正常运转后,对建筑物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的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建筑能效测评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以某公共建筑为例,该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简体结构,在设计时按照节能率为50%设计,建筑用能系统采用了多项节能技术,有效减少了建筑能耗。对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测评。基础项主要包括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能耗量计算:测评方法为软件评估和性能测试。测评步骤:1)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2)建筑物外门,外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报告中的数据为准;3)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的数据为准,其厚度按现场抽查的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平均值。现场抽查数量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进行;4)楼梯间隔墙和地面按照施工验收报告;5)屋面材料导热系数按施工现场见证取样检测中的数据报告,其厚度按施工的平均厚度。通过5个步骤的采集数据,将采集到的数据通过软件模拟得到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能耗,即节能率,此数据必须符合所在的地区要求。计算出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能耗量。

规定项的测评包括:建筑外窗的密气性、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空调采暖冷热源、空调采暖设备、水泵与风机、室温调节、水力平衡措施、控制方法、照明等。1)建筑外窗气密性按《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级别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要求进行检测,主要是审查门窗及其幕墙现场三性检测报告及数据。2)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的测评主要包括查看现场施工文件,并用红外热像法现场检测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查是否采取保温措施及保温措施是否满足要求。3)空调采暖冷热源的测评是根据竣工图纸及施工现场文件,确认空调冷热源,是否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并记录空调冷/热源方式,是否有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4)空调采暖设备则是根据竣工图纸及施工现场文件,确认空调采暖设备。采用地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根据提供的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及方案,审查是否满足要求。查看设备机组参数,电机驱动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相关规范的规定。5)水泵与风机根据竣工资料及现场设备,记录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η,供回水温差ΔT及水泵设计扬程H,计算ER值。查看竣工资料及现场设备,确定其热水泵输送能效比,确定风系统形式及风机设备参数,记录风机全压值P及风机电机总效率η(包括风机、电机、传动效率),计算Ws值。6)室温调节主要是查看竣工图纸及现场施工情况,确认其室温调节方式。7)水力平衡措施确认其是否有水力平衡设备,设置水力平衡设备,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8)控制方法查看竣工图纸及现场施工情况,确认其是否有监测、控制系统以及控制方法。9)照明查看竣工图纸及现场施工情况,计算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查看是否采用节能灯具及节能开关。

选择项的测评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自然通风条件、变水量、变风量、楼宇自控、废热回收、管理方式等。1)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确认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类型。2)自然通风采光根据竣工图纸及施工现场,查看设计院出具的通风与采光分析报告,核查是否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设计。3)变水量、变风量根据竣工图纸及施工现场,查看空调系统是否能进行变水量或变风量节能控制调节。4)楼宇自控根据竣工图纸及施工现场,查看是否有楼宇自控系统,其功能是否完善,各子系统是否能实现自动检测与控制。5)废热回收根据竣工图纸及施工现场,查看是否有废热回收。6)管理方式查看是否具有完善的用能管理制度,对建筑冷热源、空调输配系统、照明、生活用水、家用电器等部分能耗是否实现分项和分区域计量与统计,是否采用科学运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采用楼宇自控系统的建筑物,重点查看是否具有节能管理措施:冷热源设备是否采用群控方式,楼宇自控系统(BAS)是否根据冷热源负荷的需求自动调节冷热源机组台选的启停控制;是否进行空调系统设备最佳启停和运行时间控制等。

二、执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中的思考

一是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中,需要先定量计算建筑的能耗和节能等级,计算结果作为能效测评标识的基础数据,这个过程一般都使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是当前使用面很广的计算工具,同时有很多版本存在,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数据计算时,使用不同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或者一款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的不同版本,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没有统一的要求,这给评价的进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二是当前的建筑能效测评系统大多数有一种隐含假定,在设计和检测评定上,存在全面的“理想化”的实施理念,在实际中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在确立的明确可行的检测细则、严格的检测标准,以及确实可行的检测和评估方法,并且设计、施工、检测、评估、质监人员都确实履行其职责的时候,才能真正实现建筑能效测评的真性性、完整性和全面性。三是推动建筑节能的合力有待进一步形成。建筑节能主要依靠政府引导推动,市场服务机制未有效建立。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对报告中项目的节能建议技术含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应该不断深入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工作,通过建筑能耗数据的对比分析,对业主单位提出用能优化方案,为制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定额提供基础数据。加强对光电、光热、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能耗监测工作,通过对监测数据印证各类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目前还不具备建立各类建筑的统一的比较方法的条件。现在新型节能技术不断推出,在评定这些新技术时,必须从技术、经济、可操作性等方面综合考评,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工作尚未大面积开展,许多技术参数未得到有效证实和反复论证、检验。

三、结束语

当前,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推进对于发展节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有着深远的意义。当今社会资源日益紧张缺乏,国际社会普遍倡导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成了主流。在建筑物中如何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值是一个大问题。为此在建筑能耗标识体系的推广阶段,政府应建立配套的政策进行支持。一方面通过法律或政策手段,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或出租房屋时,要给出建筑能耗标识证书;另一方面,通过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建筑拥有者进行能耗标识。同时,作为建筑能耗标识制度的组织方和监督方,政府要建立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以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只有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标准和规程。这样才能够使得建筑能耗标识具备客观性和权威性,才能够获得建筑市场的认可。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推进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建筑节能自评报告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对使用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整体审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资金拨付协调工作。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应办理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的制定,对设计阶段的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设计阶段节能改造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护等使用功能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文化、商务等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行业与市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汇总,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依据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报年度本区县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组织实施;对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并汇总年度已经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报市建委。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资金落实。

第四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房屋改造、修缮项目,应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

(一)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

(二)有产权的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符合各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定,并按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程序申报。

第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

(一)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四)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五)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

(六)农民自建住宅: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七)热源与供热系统:包括采用气候补偿、自动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条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来源及申报

(一)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规定,由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报改造项目明细,市建委汇总并测算各项目奖励资金量后送市财政局,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平台、能耗分项计量和远传设施安装、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558号)规定,由实施单位向市建委申报项目明细和资金预算,市建委审核后分批汇总送市财政局,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由产权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资金。

(四)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供热单位向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建委向市财政申报审核。

(五)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纳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六)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

(七)除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以上第(一)、(三)、(四)款申请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应当由原产权单位负担的资金,可以按规定程序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

(八)不能通过以上资金渠道解决的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原则由产权单位负担。其中,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按部门预算程序申报。

(九)20**年尚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应于20**年6月底前,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报。

(十)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根据财政部财建[20**]55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

第八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资金,可以由实施单位收取现金,或者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财政局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给予安排区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耗电分项计量远传设施安装资金预算、使用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市属各部门和市国资委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审核。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计量及系统改造的资金预算由市市政管委审核。使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农委审核。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由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并且安排了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单位签定合同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向市建委备案。每年9月底前,由项目承包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所在区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对提交的贴息材料审核后,符合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财政部驻**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市属各系统基建(房管)部门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在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的核查,并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核定并下拨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对各区县、各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县、各系统。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附件《各区县、系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目标和年度计划》,在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前已经完成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底前应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将项目清单函告市市政管委。

报年度项目清单时,没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和砖混结构住宅楼进行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需附由市建委招标确定的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报告。

(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进行申报、核准。

(三)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职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由建筑物使用单位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确认表)向所在系统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的技术评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中技术路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免于评估;超出技术路线要求的,申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市或区县建委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进行节能改造的可行性评估。经评估改造技术路线合理的,方可按照以上第十条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机构应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导则》,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向申报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由申报单位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市或区县建委。评估费按照改造总投资的千分之二,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预算。

(三)对具备节能改造必要性但节能改造技术不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建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评估机构的建议调整项目节能改造技术后,申请复评估。

第十四条市建委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对上报的建筑物改造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各项目的改造内容、标准和任务量。市市政管委对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建筑物、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衔接后,由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将审核的意见反馈给上报单位,并将审核结果汇总表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确定。

(二)申报市财政补助的市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向本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建委汇总,市建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列入下年度市财政补助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建委函告各系统和区县,各系统和区县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方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

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颜色、形状、风格、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改造初步设计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建筑物节能改造增加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列入年度财政补助计划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进行改造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概预算,对应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区县或所在系统组织进行招投标。改造资金超出计划资金的,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工程,应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产品;更换建筑外门窗的工程,门窗各项性能应达到**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外门窗的要求;进行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工程,保温层技术指标、厚度和做法应符合**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墙体和屋面保温的要求;进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工程,应符合《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04)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程等有关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对进场材料和构件进行抽样检测。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拨付的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随时接受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应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室内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改造、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选型应充分考虑既有集中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与之协调一致。其中楼宇热计量表的数据应能实现远传到**市建筑能耗统计的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并向市或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和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管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做好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科学性的审核,做好对承担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要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标准;

(二)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

建筑节能自评报告第3篇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耗的近30%。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隔热保温措施,从而有效降低社会能耗的活动,是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措施。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切实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使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达到节能50%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新批建设的居住类及公共类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原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下称审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二、工作机制

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发改、经贸、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共同组成**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协调全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并在市建设局和墙改办备案、节能设施全部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墙改办按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先征后返)。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节能设施中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予返还或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参加各类优质工程及优秀工程设计的评选。

三、责任分工

(一)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严禁唆使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业主)是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建筑节能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指标。设计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三)审图机构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等。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在收到审图机构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后20日内,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特别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的质量控制,确保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五)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节能技术标准和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予以鉴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责令其改正。

四、监督管理

(一)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原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25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有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规划,确定民用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必须考虑建筑节能要求。对拍卖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编入土地拍卖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必须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效果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将节能项目随全部工程一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节能项目单项验收进行监督。节能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经审图机构审查确定的节能施工要求在施工中的完成情况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节能设施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墙改办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五)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或日常维护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节能设施。

建筑节能自评报告第4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施工管理;质量控制

引言

近年来,随着建筑节能工作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陆续颁布和出台了建筑节能方面的规范和文件。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系统性工作,如何从施工管理角度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以下从技术与管理的控制、材料与设备的控制、施工过程的控制、质量验收、资料整理顺序及内容等方面谈谈自己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的见解。

1技术与管理的控制

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施工企业(总包或专业分包单位)暂应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或专项装饰资质,专业分包需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照GB50300A.0.1制定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分包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3)节能施工的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4)“四新”技术即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

2 材料与设备的控制

2.1禁限要求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2)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2.2管理

太原市质量监督站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8]1号中要求:保温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见证取样送检复验应编制见证取样送检复验的策划书(或计划书)。策划书(或计划书)应写明送检项目、送检材料、设备类别和送检取样数量。取样数量应按节能规范有关规定确定。取样见证检测策划书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总监认可和建设单位确认,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节能检测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3进场验收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实物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验收记录。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的形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的出入境商品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3)按照规范现场抽样复验,建筑节能工程复验均应为见证取样送检。由于部分材料和设备检验周期较长,需及早送检,严禁先施工后复验。检验批数量和检验项目要满足要求,防止批量不足或检验项目短缺。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的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施工过程的控制

1)施工前,加强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冬季、雨季等施工技术措施,措施不到位不施工。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2)施工时,先做样板房(间、件),请验收小组评价合格后推广施工;施工单位加强自检与复验,从人、机、料、法、环五方面予以控制,及时质量测控、纠正不合理偏差:由于建筑节能工程工序多、层次复杂、节点构造多样,隐蔽验收非常重要,需及时做好隐蔽验收;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上道工序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施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好验收,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4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与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9个分部工程共同构成一个单位工程,此分部包括10个分项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当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按照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2)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使用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附录B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3)验收程序及要求验收程序:检验批X分项工程X分部工程X单位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太原市印发的《关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8]3号)中明确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建筑节能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并且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5 节能工程资料整理顺序及内容

根据太原市质量监督站《关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资料整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8]2号)中的要求,节能工程资料整理顺序及内容按如下整理:1)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件;招标施工合同;节能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施工技术方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培训记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技术交底;建筑节能材料检验测试送样策划书(计划书);建筑节能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建筑节能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材料复试报告(一证一单顺序装订);现场施工试验报告;建筑节能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墙构造钻芯检验,外窗气密性检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建筑安装工程。企业资质证件;招标施工合同;节能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培训记录;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建筑节能工程设备检验测试送样策划书(计划书);建筑节能工程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建筑节能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技术性能参数;设备性能复验报告(一证一单顺序装订)。隐蔽验收记录;系统测试验收报告;系统监测测试报告;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建筑节能工程书面的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评价报告和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建筑节能自评报告第5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 质量监督 ,实施重点, 问题 ,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key, and combining the current in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words: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quality supervision, implementing emphasis, question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居住质量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已成为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要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建设部颁布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标准和规范文件,对建筑节能的各项指标做了具体规定。这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对于如何确保这些标准和规范能够有效地实施,是实现建筑节能质量保证的关键。

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重点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备案情况;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施工专项方案及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等。

(2)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内容。首先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送来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节能工程的设计要求,核实数量及质量是否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确定材料供货商是否具有合格的质保信誉和产品质量检验书;其次监督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中的细节问题是否合理到位。最后检查施工中是否有按规范规定进行专项测试以及测试、试验的批次、数量是否够,结果是否符合节能建筑图纸的设计要求。

(3)节能建筑质量验收流程。首先要有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参加设计、监理的负责人共同检查、形成验收意见;其次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先进行自查与复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申请验收;最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达到合格要求后,递交建设单位验收组进行终检。

(4)监督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应处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对违反规范规程的问题,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经有关单位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后的文件施工的或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示范模板不完整的等,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5)监督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节能验收程序流程进行监督,并对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的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严格抽查测试检验。最后要对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的记录进行监督,监督的记录应包括: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组织及程序的验收以及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等。

(6)监督专项人员做好报告内容和监督档案。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档案、资料、施工图等),监督单位必须随时抽查,督促其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同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也是节能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监督确保其完整性和备用性。

三、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节能市场监管缺位。节能建材在造价上相对于非节能建材明显要高,因此有些开发商为减少成本,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私自用非节能建材代替节能材料,低价位的竞争和选用低质量的材料,必然会造成一些质量问题。目前市场上有一些企业所选材料不成体系,没有相关的大型试验检测报告,达不到应有的节能效果;另有一些企业因为不能掌握核心技术,其产品以模仿为主,如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有些人认为用聚苯颗粒加水泥搅拌就成保温系统了,结果应用后保温隔热效果差、墙体开裂。更为恶劣的是,一些企业在使用材料及施工上偷工减料,如聚苯板密度不够、厚度不够,不按规定选用耐碱玻纤网布,聚合物砂浆性能不符合要求等等。这些不仅达不到保温节能的目的,相反埋下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管理部门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执法不够严格,管理缺位,有时还会出现职能的交叉。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节约成本。

(3)验收把关不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自行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没有监督机制制衡,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竣工验收是检验建筑是否节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之所以在节能标准出台后,仍然存在大量的非节能建筑,其主要原因在于竣工验收不严格,节能建筑专项验收不到位。

(4)部分企业内部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施工队伍建筑节能施工的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大包大揽一些力所不能及的项目。施工企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心差也是影响建筑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5)严审施工图纸走过程。据统计,我国现有建筑在设计过程中有一成以上的工程图纸不能达到节能标准,施工过程中不按标准施工的比例更高。设计把关不严,业主篡改原来设计标准的现象较为普遍,设计图和施工图不一样,阴阳图纸等问题比较严重。建筑节能设计遇到的困难还很多,如通常受到建筑项目“地形”限制,设计缺陷无法回避;虽然落地窗和大窗户的设计并不利于住宅的保温节能,但开发商和购房者更看重建筑外立面的美观。

(6)节能效果的最终评定缺乏依据。对于节能效果的最终评定,目前只停留在百分之几的相对概念上,有很多所谓的节能建筑存在“伪节能”的现象,对于

这些建筑的最终节能效果的评定,衡量的标准有凭借感官感受的表面文章。除了民众、开发商对节能住宅的“理解片面”外,建筑节能评估体系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四、加强节能建筑质量监督的措施

(1)严格监督节能建材质量。建筑物的节能保温涉及到标准、设计、施工工艺、建材品的防水、防火、材性的稳定性、耐久性、安全性等,要做好这些工作,建议建立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产品的工程准入制度,或登记备案制度。建设、设计及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用于节能建筑的材料和制品(如聚苯板、塑料窗等)的性能质量,按产品标准进行设计、采供,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可代表该产品性能质量的检验证明,对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标准图没有规定的新材料、新产品更要严格把关。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监督用于节能建筑的建材的性能质量,要求供应商提品性能质量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对国家或地方文献里没有规定的新建材更要严格把关,并对其使用的材料或制品进行严格测试及监督。

(2)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图的变更,加强监管力度,不能擅自改动设计内容,降低节能标准。如真需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改动,审查合格后备案。而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资料监督施工单位生产施工,同时严格遵从职业操守,不得擅自使用个别单位以总工办或项目部名义下发的节能变更指令。

(3)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纸、审查意见及合格证,是建筑节能施工的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项目施工前,设计文件在图审的基础上需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提出疑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会审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后执行。但对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报原图审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凡是涉及到节能项目的变更,必须经原建筑师签字认可,并报原图审中心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审查,对涉及到外墙镶贴面砖和采用新型节能材料的工程,以及没有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节能工程,要认真审查把关,对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和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通过审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4)加强施工队伍建筑节能施工技术培训,组织节能建筑专业施工队伍。节能建筑墙体、屋面、地面及门窗等的构造、材料和施工方法有严格要求,不少施工人员由于不理解节能设计意图,往往施工不到位,影响了节能建筑质量。因此,对施工队伍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专门培训十分必要,有条件的还可组织节能

建筑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单位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监理工

程师重点审核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节能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核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施工工艺是否先进合理、能否指导施工、是否切实可行保证工程质量,尤其对易出现问题的保温细部详图进行审查,如:按相关标准图集设计出的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填充墙、封闭阳台、凸窗、伸缩缝、沉降缝等。

(5)强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议设计人员参加节能专项验收,节能验收的内容和项目必须齐全,验收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单独装订成册。对于不合格的节能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质保书中注明设计标准和实施结果,有专业人员监督验收。

(6)加强节能建筑验收的评定标准和标识标记工作。利用管理、市场经济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手段,建立健全整套综合性的评价标准、评估体制,做好验收的评定标准和标识标记工作,让其在完整的监管体系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结束语

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建设领域的一个新分部工程已成为我们既定的基本国策。只有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严格审查和监督,同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调集全体参与,加大建筑节能的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全民对建筑节能的认知意识,才能使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展,取得卓越成绩,进而推动我国建筑节能事业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快速做贡献。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建筑节能自评报告第6篇

关键词: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一、技改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公用设施(指项目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质量验收合格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5)、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均按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维护和后评价的需要。

二、技改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管理

影响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各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照项目建设所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选择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投标. 经过规定的评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过程控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级责任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其中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监理和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严格对项目工程的基础、主体、完工三个结点进行严格质量检查,并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做好组织和过程管理工作。

项目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应由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应用的设计文件;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及有关规定严格监理;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展现了设计意图,从而为工程实体质量提供有效保证,满足设计并达到设计目,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定。

在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整个验收工作的工作量大,任务繁杂,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经过不断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适用的方法。首先,形成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五大责任主体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其次,对照设计检查实物完成情况;最后,对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环节都严格对工程质量进行测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处以数据作为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进行项目建筑质量的竣工验收评估,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颁布了两项制度,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制。环保验收是“三同时”的归纳与总结,对污染源的控制以及实现环保目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建设单位对于环评和批复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中的环评批复执行标准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一定要执行。

然而对于其所给出的具体环保举措,可以在建设过程中与创新中贯彻,针对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应该灵活变通。

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出现了一定的改变,就是原有排放标准被新排放标准所替代,验收依然采取执行环评报告批复规定中的有关标准,具体参照新的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符合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条件,包括:具备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消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所在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消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建筑工程安全消防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及电器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技术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以及竣工图纸及初验、中间验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送原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一般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建筑工程档案验收管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项目开工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分别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和“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为此,各项目建设单位须每年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报省(市)档案局,使之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档案指导工作。

基建档案是一个总类,应该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档案、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档案和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而基本建设工程档案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是整个项目工程的核心部分,其反映了项目工程内在质量评定的依据,反映了项目工程的内在质量。为此,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且各级档案管理行政部门要主动地做好对所在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做到早期介入、中间检查、最后验收。这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就能管理好并顺利通过验收。

六、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是在建设方、施工方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的基础上,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由具有相关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工程造价真实、合规为目标,以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相关费用( 包括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劳保费、定额编制测定费、计划利润、税金) 的计取和材料价格核定为主要内容,实现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项目在完成了工程质量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全力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工作,在项目审计开始前,要进行充分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概况,提供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情况资料。在建设项目工程审计时,要求项目审计单位选派精通基建工程审计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定额、组价原则和程序人员担任主审。同时,要做好项目审计工作的调度,确保审计客观公正。在审计组进审时,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不得参与。

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数据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项结算。

七、技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技改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以及设备投资完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技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是对技改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影响项目建设拖期,不能按照计划如期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调整,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项目方案内容进行各项验收,并进行专项审计。

八、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起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简介和立项背景;

(2)、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决算和审计报告,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等;

(3)、项目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4)、工程质量及工艺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设施等单项验收情况;

(5)、项目改造后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质量等情况;

(6)、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情况;

(8)、经济效益情况;

(9)、主要问题和主要经验教训。

(10)、竣工验收的依据及其他有关附件

九、结语

综上所述,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每个项目的设计、监理、建筑施工质量、设备采购等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管理工作的涉及面比较广泛,为了将项目完工后的各个单项验收工作及时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明确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有效组织协调、规范地履行好相应的职责.顺利完成对各个阶段的验收任务。 最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内专家对技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对整个技改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以及达到的效果作出专业评价。

参考文献

[1]梁威.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问题的探讨[J].中国科技纵横,2011(5).

[2]吕维锋,吴佳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1,03:66-70.

[3]范申慧.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工作中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办公室业务,2012,11:48+50.

[4]牟杰,王东,陈勇.浅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J].山西建筑,2007,18:210-211.

建筑节能自评报告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推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并通过节能宣传周、节能企业、节能社区等形式和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农村能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和农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条 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核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省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第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三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将节能登记表报送其备案。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节能评估报告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其中,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或者从事专业节能服务二年以上;

(三)有十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四)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业务范围,事先将机构名称、前款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报送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节能评估机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未予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节能评估机构名录由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形成开放式的节能服务市场体系。

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以及各类能源消费、主要耗能设备等原始台账,确保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城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当在规定的合理经济供热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划实行集中统一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产。集中供热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需合同约定为用户安全、稳定供热。

在已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区域内,未经节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集中统一供热后,该区域内已建成的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除特殊工艺要求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补偿后责令限期停止使用;逾期不停止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引导运输企业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旧营运车船。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运量、运力、施工作业等多种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提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鼓励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沼气、省柴灶、节能炉灶和节能灯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建立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提前更新和淘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定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确定能源管理人员,报本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消耗总量的等级划分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对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由能源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或者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检测或者审计。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能监察、检测或者审计的结果对用能单位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表彰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用于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节能专项资金和用于节能领域的科技专项资金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安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节约能源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能单位开展各类资源循环利用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

第四十五条 企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家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按照规定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除国家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外,省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导向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或者推广导向目录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

第四十八条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设立能源监察机构的,由能源监察机构行使。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对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节能监察,是指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二)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三)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能源审计,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以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查、核查和分析评价,以促进节能、制止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五)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一种服务机制,即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七)节能自愿协议,是指用能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下,就一定期限实现一定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

建筑节能自评报告第8篇

能源审计工作流程笔者参考相关的材料[8-11],并结合实际工作汇总了民用建筑能源审计的流程,可为高效、完整地完成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提供参考。能源审计工作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对于民用建筑能源审计项目,建议一般设立1名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质量安全负责人、1个内部专家组(2~3名专家)和数个能源审计工作组(具体数量可根据所审计建筑情况而确定),其中每个工作组均应设立1名小组长,另有组员3~4名。建议现场审计分为2个小队,一队负责文件审查,另一队负责现场调查和测试。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建议配置如下基本测试仪器:红外热像仪、超声波流量计、CO2浓度计、数字式钳型表、照度计、风速仪、空气温湿度计、通讯设备及笔记本电脑等。民用建筑能源审计进度控制根据笔者对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经验总结,建议可以参考表1所示步骤与业主进行沟通,商议安排审计工作进度。一般可以初步考虑以45个工作日为基准,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建筑自身的复杂程度以及对能源审计双方约定的其它要求,对时间安排进行适当的调整[8-11]。

能源审计工作实施步骤

基本信息收集通过召开能源审计会议和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建筑所有权人或物业人员收集被审计建筑的基本信息表,包括建筑概况、建筑能耗账单、用能系统和用能设备情况等,并通知建筑能源管理人员准备以下资料,供现场文件审查时进行查阅:1)被审计建筑的文字介绍,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功能划分及布局;建筑的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插座用电系统、动力系统等的基本情况;有无进行过节能改造,若实施过节能改造工作,需要说明改造内容;有无分项计量,若有,需要说明分项计量情况。2)被审计建筑的相关图纸,包括建筑图纸、结构图纸,以及水、暖、电、动力图纸。3)能源管理文件。4)能源账目文件。5)用能设备清单、维修管理记录、暖通空调系统运行记录。获得建筑的基本信息后,审计方判断建筑是否具备开展能源审计的条件,确定审计目标。若不满足最低审计条件,应及时提出(这一点对于政府委托的项目尤为重要)。现场调查和测试现场调查和测试包括建筑巡视和建筑室内环境测试2部分。1)建筑巡视对大楼进行整体巡视,结合文件审查结果及建筑基本信息表,确定建筑能耗和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大楼内的制冷机房、锅炉房等设备机房进行巡视,以便确定空调系统、通风系统、供暖系统、生活热水系统和电梯等用能系统是否存在管理不善、运行不当、能源浪费、无法调节等问题。根据建筑内各房间的不同用途进行随机抽检,对各用途房间至少选取1个房间。对所抽检的房间,巡视室内基本状况,对室内环境参数(温度、相对湿度等)的设定情况及控制和调节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设定不合理、能源浪费、无法控制或调节等现象。2)建筑室内环境测试根据建筑内不同类型使用功能的房间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至少选取1个房间样本。对所抽检的房间样本,采取以下调研和检测措施:巡视室内环境状况,调查遮阳情况以及办公电器等用能设备的运行和配置情况;对房间室内环境参数(温湿度、CO2浓度、照度等)进行检测;对室内环境参数的设定情况及控制和调节方式进行调查。通过以上检测,可以基本确定是否存在空气温度设定不合理、电器配置浪费以及控制方式不合理等现象。3)机房设备检查结合建筑基本信息表和建筑巡视情况对制冷机房、锅炉房及设备间内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调节和控制方式等进行评价,需要时可进行必要的设备能效测试。4)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测试根据实际需要,对建筑围护结构进行保温性能测试,主要是采用红外热成像法检测围护结构保温缺陷、采用热流计法检测传热系数、采用压差法检测建筑物气密性等,从而确定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建筑能耗数据的处理分析及能源审计报告

建筑能耗数据的处理分析1)能耗数据评判依据通过分析能源费用账单和现场测试数据,计算出常规能耗和水耗、特殊能耗以及第3类能耗。建议可以采用每年每m2的能耗量和每年人均的能耗量等指标来客观评价能源利用效率。2)能耗数据计算对收集到的建筑能耗数据进行计算,得到各项能耗指标,包括建筑能耗总量指标、常规能耗总量指标、特殊区域能耗总量指标、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指标、照明系统能耗指标、室内设备能耗指标、综合服务系统能耗指标、建筑水耗总量指标等,并对相同功能的统计指标进行横向比较,以评价该建筑的用能水平。3)能耗数据分析对建筑的能耗数据、设备及系统运行记录、节能潜力等进行分析。按不同季节或时段绘制主要用能设备的日负荷性能曲线,分析和判断各用能设备和系统能耗现状的合理性,提出单栋建筑的节能建议及相应的可行性分析,并综合分析其节能管理体系、规章制度、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等情况。能源审计报告单栋建筑的能源审计报告相对明确,对于民用建筑群的能源审计报告一般是建议按整体报告附分报告的方式编写。民用建筑能源审计报告(以单栋建筑为例)的内容一般包括:1)能源审计概况:包括能源审计的目的、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团队;2)建筑及用能系统概况:包括建筑物基本信息综述、建筑物围护结构概况、建筑物用能系统及设备概况;3)建筑物能源管理: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及职责、建筑物能源管理现状及评价、已有节能管理措施;4)建筑能耗分析:包括全年建筑总能耗分析、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分析、典型年逐月能耗分析、能耗拆分;5)节能潜力分析及建议:指出通过改善管理和改进技术可以明显实现节能的项目、总结对加强建筑能源管理的建议、提出改进建筑能源计量系统的技术措施;6)审计结论:得出建筑的能耗指标、分项指标及评价等级、节能建议等;7)附录:包括建筑基本信息表、建筑能耗账单、室内环境测试表、建筑用能现场观察表等。

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基础资料的完整性问题能源审计项目确定后要及早向业主提出所需的基本资料清单,并向业主详细阐述每种资料包括的内容,给其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整理,审计机构要逐一核查其准确性,以确保能源审计工作顺利、完整地开展。2)能源审计现场测试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测试位置、合适的检测日期以及需要的检测设备。要及时与业主沟通,保证在其配合下、在适合的检测日前准备就绪。3)核实工作报告初步完成后需与甲方核实项目基本情况的准确性,核对实测情况及数据。4)沟通协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若遇到确实不易解决的困难,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能源审计),审计机构需要及时向政府相关的管理部门反馈,在其帮助下确保能源审计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完成。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