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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7 11:14:49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第1篇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第2篇

关键词: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安全工作 安全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的全权委托人,是项目全过程所有工作的总负责人,将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因此总监也将带领项目监理部全体成员开展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五方参建主体之一,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理单位所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最终需通过项目总监在项目监理工作中来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对工作开展好坏将直接导致监理单位能否履行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要真正履行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度:

每一个项目监理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总监负责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明确各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督促各监理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日常的安全工作。项目监理部各监理工程师在安全工作中要以既分工又合作的态度,形成以总监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总监要不定期的对各监理工程师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监理工程师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各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要认真记录,形成良好的记录习惯,可使工作过程有据可查,既有利于督促现场安全,也有利于保护自己。

二、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1)建筑工程的特点就是固定、体积庞大、施工周期长,并且在有限的场地内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因此不安全因素将时有发生;2)由于建筑业中的工作大量是人工操作,施工人员受施工环境的影响,易产生思想和情绪上的波动,也会产生不安全因素; 3)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较多,交叉作业增加,安全防护装置时有不到位,因此不安全因素时有发生; 4)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设起来,并且露天、高处作业较多,受气候影响较大,因此也会产生不安全因素; 5)当一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完成后,机具在拆除、转移的过程中又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针对上述不安全因素,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安全专项方案,如果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要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如果发现违规作业时应以安全监理通知书的形式下发给施工单位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隐患消除后,监理项目部应检查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2)要加强日常安全巡视检查。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中作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位、作业活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安排监理员进行监控;安全记录资料的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后安全检查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应分为管理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三个方面。要求各监理人员在监理的巡视过程中抓住关键部位,重点关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旁站;在巡视过程中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检查施工单位的书面记录,同时也须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出入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基坑边沿及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起重设备、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等处完善安全标志的设置;

3)项目监理部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施工承包的管理、安全施工、安全制度、文明施工、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施工安全问题,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并经项目经理及有关单位签认;要求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4)利用专题安全会议、工地例会等对下一步工作或新的工序中要注意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针对安全薄弱环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在会议上着重提出,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方案施工,并督促落实情况。如果有新工艺、新技术,开安全专题会议,讨论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应该怎么样避免安全事故。

5)对安全隐患的处理方法:

监理工程师应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安全事故整改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实施。监理工程师对安全事故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对在施工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工作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当场向责任人指出,立即纠正。

三、事故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我们做了这么多工作,就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了安全事故,就不可避免的有人员和(或)财产的损失,这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工程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太多,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不足,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首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停止此部分工程的施工,启动安全救援应急预案,维护现场秩序,督促抢救人员及维护现场安全,向公司领导、建设单位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报告,事后要写出事故经过,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及时发现工程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尽管这些不安全因素产生的根源往往不在总监本身,但是作为一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很好的控制这些风险,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要有安全隐患识别能力,快速的识别不安全因素的类别,运用广博的知识、超群的技巧来防范和控制这类因素。以保证总监较好的圆满完成合同上规定的各项任务。

参考文献

[1]叶善图,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探讨,内江科技,2010年第08期

[2]陈尚增,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策略探讨,企业技术开发,2011年第07期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第3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为主线,推动安全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以落实“五方”主体责任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为手段,加强安全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全县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继续促进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不发生因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有效防控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三)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和现场管理长效机制。

(四)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抓好各类安全专项整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主要工作措施

1、改进作风,提高安全监管服务水平

进一步强化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理念,主动深入基层,帮助企业健全制度、查找隐患、落实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举报机制,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安全隐患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强化施工安全监管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重点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履责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施工企业以包代管及监理缺位失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根本上扭转被动管理的局面。结合重大节假日及特殊季节,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对全县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抽查,且每月抽查项目不少于15个;每周对城区建筑工地进行不定期巡查。

3、加强施工安全报监审查工作

对新开工工程进行严格审查,即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机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及其他各类人员资格证书,监理企业资质、项目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伤保险购买等情况。

4、加强监管,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各方责任主体要真正履行责任,把各方责任主体的履责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改变过去住建局检查人员充当安全员的局面,把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纳入检查中,加强对监理单位的检查,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中的一项重点检查内容。

5、突出重点,强化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明确现场监理人员工作内容、程序和责任,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安全行为的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向主管部门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

6、继续强化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质量检测、拆装告知、使用登记等管理,督促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拆装企业、使用单位落实起重机械购置、进场、安装、检测、验收、使用、拆除和维修等规章制度,切实消除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整治力度,重点监控塔吊、人货电梯等大型设备,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7、强化标准意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标化工地创建活动

明确施工企业近两年必须创建过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方可进行资质升级、曾项;明确一级施工企业每年创建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2个,二级施工企业每年创建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1各,否则,不予资质年检,并抄送招投标局限制其招投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凡是符合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条件的,一律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凡是符合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条件的,一律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注化示范工地。

8、开展扬尘整治,提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应坚固、美观。加强施工扬尘整治,一是加强施工场地硬化管理。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土地应绿化。施工现场的土堆、砂石等应使用密目安全网覆盖,避免扬尘。二是加强施工车辆管理。建筑施工车辆运输散流物体必须确保密闭、覆盖,不得有洒落。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监控设备,大门处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的车身、轮胎进行有效冲刷,防止出场车辆带泥土污染城市道路。三是加强施工现场作业管理。施工现场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入库、入罐存放。砂浆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防护棚,使用密目网有效围护,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撒建筑垃圾。

9、扎实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铸安”行动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着力增强依法治安、科技治安、从严治安“三个能力”,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第4篇

一、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一)全县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

XX年,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平稳。据初步统计,XX年1月1日至11月27日,全县共发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3起、死亡3人。其中,私人违规建房发生安全事故2起,死亡2人。

另外,工程在役期质量安全问题日趋突出,质量事故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私房建设方面,工程质量安全没有经过监管,隐患严重。

(二)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进展

XX年,我们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建设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1、加强各项安全制度建设。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一次),召开了三次全县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开展各项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系统安委会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置和安全职责分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立即申请省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了XX年上半年及第三季度全县建筑安全重大事故分析报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转。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学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

3、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按照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确定的“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范围,建立清晰的责任体系,有利于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安全隐患;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也日趋重要,逐渐成为降低建筑施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必要手段。但由于在施工中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致使工程现场由机械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本文在结合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入手,提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措施,排除了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

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是个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环境人员的变化,企业个体和机械设备型号、新旧程度,使用单位管理水平不同,在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样也是各式各样,各有不同。归纳起来具体有六个方面:①产品质量不过关;②案环节缺少必要的技术资料;③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④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单位无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保修专业承包资质承揽工程,借用或挂靠有资质单位从事安装、拆卸、维修作业;⑤人的不安全行为;⑥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不到位。

2.强化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严把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关

(1)加强备案登记制度。在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中,严防出现“一机两证”,甚至“一机多证”的情况;严格控制报废、陈旧老化设备的备案登记。产权单位备案前,备案部门重点审查的资料主要有:①机械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③设备履历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2)重点做好转让过户设备备案登记。要求设备转让时,原产权方必须到原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办理注销手续,提出书面注销申请,交回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表》原件,取得书面注销证明。新产权方持书面“注销证明”和相关证照、设备资料到新所属安监站办理新“备案登记表”。

(3)重点审查产权单位补办(未注册登记)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因补办(未注册登记)起重机械通常是:接近报废年限、设备陈旧、设备履历资料不齐全等情况。若把关不到位,势必影响到今后使用中的安全。为做好起重机械的动态监管,建议实施“起重机械履历手册”,特种设备的监管单位做好起重机械阶段性的安全评价,建立不良行为档案记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2 严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和进场关

(1)加强源头治理、规范租赁市场,严禁转让和挂靠现象的发生。

(2)对租赁单位的审查中应严格把关。租赁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严禁采用“个体工商执照”和私人作为租赁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租赁业务。

(3)抓好起重机械质量管理,严控未达标设备流入施工现场。

2.3 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编制关

(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必须具备指导作用,应根据起重机械说明书和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编制的重点内容:①编制依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备安装位置、周围环境、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方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②工程概况。工程地点、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标准层高、计划工期、场地周边情况等。③起重机械的主要技术参数。机型、规格、回转半径、起重力矩、起重量、扭矩、起升高度(安装总高度)、附墙道数、整机(主要零部件)重量和尺寸、设备基础受力、用电负荷等。

(2)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专项方案。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对设备基础所承受重量、倾覆力矩、扭矩及水平力的值进行计算分析,以明确基础型式、几何尺寸、钢筋配置、混凝土强度等级、地脚预埋螺栓型号、材质、位置、预埋螺栓误差等。

(3)编制安装(拆卸)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网络体系,按岗位进行分工,制定各类专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4 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关

(1)选择合格的安装(拆卸)单位是保证安全工作和安装质量的必要条件。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是事故的高发阶段,作业风险大、事故风险率高。重点要求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安装(拆卸)前各工序要定人定岗定责,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联络信号,合理分工。在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做到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3)设备进场前,安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认真的维修保养和全面的安全检查。凡是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更换,待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2.5 严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关

(1)加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的办理。为正确划分安装、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时,应准备的资料有: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基础资料(经监理审签的设备基础验槽记录、岩芯取样试验报告、砼强度试压报告、防雷接地测试记录、设备基础隐蔽验收记录)等。

(2)明确总包单位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职责。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必须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设备隐患上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一旦发现隐患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告知维修维保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3)明确安装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职责。为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使用,安装单位在进行顶升、加节、附着施工时,必须按相应的方案进行施工。

3.结束语

总之,“安全生产”在建筑施工中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就是“安全生产”在实际行动中的一个具体体现,通过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针对各个关节进行严格把关,完全可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水平措施

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监理是一项不可小视的工作,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一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应鉴定为一种法定的附随义务,在委托合同中,尽管双方没有约定一方或双方应当履行某种义务,但是法律却有规定必须履行这种义务,那么可以把这种义务称之为法定附随义务。这种义务不管约定与否只要监理委托合同生效,这种义务应该随之生效。《刑法》第137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犯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这一法一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相关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法律赋与监理人的一种责任或义务,虽未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此项义务,但每一个监理人要通过理性的理解法律、法规后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职责,承担起委托监理合同的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作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二 严格和规范安全监理资料管理

安全监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出监理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对施工方案的监理

工程监理部门要对工程的具体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全面运用质量管理的统计方法,对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涉及到的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确保工程在设计中不存在重大的质量缺陷,找到可能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以及设计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防范,确保施工方案的成熟以及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的相匹配,符合施工的具体情况。在施工之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人员配备以及施工机械的准备,确保硬件设施能够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2)对原材料的监理

在施工单位原材料进入施工场地时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是确保原材料安全的重要举措。作为工程的监理部门,对在施工单位的原材料购进环节进行监督,查验其原材料购进的记录以及原材料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每批采购的建筑材料都要有质量保证书、检验合格证、检检报告,有必要的还需对其见证取样。

(3)发现并解决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建筑工程中,一些安全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严重影响,一般类似问题可采用工地例会的解决方式,工地例会是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渠道,是集中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普遍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如技术上的难题可邀请相关专家以及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协调、研讨,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可帮助建筑企业提高其技术水平。同时也提高了监理的效率。

(4)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的对设备、原材料、配件进行检验

建筑工程设备尤其是一些计量设备对建筑配料的准确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重要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根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周期性的进行相关的检验、试验也是监理人员的重要工作职能,对于一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一定要经过反复的现场试验,经各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 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水平的措施

(1)做好建筑工程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广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制定,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落实建筑安全监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制就是要明确各级、各岗位、每个参与监理施工安全的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把监理施工安全的各项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总监、各有关监理工程师的身上,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合作,做到监理施工安全人人有责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使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纳人监理单位的监理目标,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施工阶段监理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管。

(3)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将直接体现工程的监理水平和监理质量,从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人员素质的培养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提高技术素质,监理人员不仅要多读专业技术资料,掌握新技术的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而且还要在具体实践中充分留意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构成、工艺和规范要求,深化知识,积累经验,使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扎实有效,并且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踏实认真的敬业精神,以及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协商技巧。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第7篇

摘要:近年来,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时有发生,表明了起重机械设备在安全管理上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仍需加强。本文从七个方面入手,提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措施,排除了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

关键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安全隐患

近几年,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需要,起重机械设备在施工中的作用也日趋重要,成为降低建筑施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中重要手段。但同时在施工中也存在很多安全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导致不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如何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探讨。

1 目前存在的问题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是个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环境人员的变化,企业个体和机械设备型号、新旧程度,使用单位管理水平不同,在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样也是各式各样,各有不同。归纳起来有六个方面:1.产品质量不过关。2.备案环节缺少必要的技术资料。3.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4.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单位无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保修专业承包资质承揽工程,借用或挂靠有资质单位从事安装、拆卸、维修作业。5.人的不安全行为。6.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不到位。

2 严格制度,强化管理

2.1 严把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关

(1)加强备案登记制度,严控伪劣设备流入市场。在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中,严防出现“一机两证”,甚至“一机多证”的情况;严格控制报废、陈旧老化设备的备案登记。产权单位备案前,备案部门重点审查的资料:一是机械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三是设备履历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2)重点做好转让过户设备备案登记。要求设备转让时,原产权方必须到原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办理注销手续,提出书面“注销申请”,交回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表》原件,取得书面“注销证明”。新产权方持书面“注销证明”和相关证照、设备资料到新所属安监站办理新“备案登记表”。

(3)重点审查产权单位补办(未注册登记)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因补办(未注册登记)起重机械通常是:接近报废年限、设备陈旧、设备履历资料不齐全等情况。若把关不到位,势必影响到今后使用中的安全。为做好起重机械的动态监管,建议实施“起重机械履历手册”,特种设备的监管单位做好起重机械阶段性的安全评价,建立不良行为档案记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2 严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和进场关

(1)加强源头治理、规范租赁市场。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租赁活动中的行为,根据《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要求,严禁转让和挂靠现象的发生。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从事租赁活动的单位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借用或套用有租赁资质单位的证件从事起重设备租赁活动;还有一些虽取得租赁资质,但在租赁活动中未履行其职责,给监管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因此,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做好租赁资质颁发和颁发后的动态监管;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吊销。

(2)对租赁单位的审查中应严格把关。租赁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严禁采用“个体工商执照”和私人作为租赁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租赁业务。

(3)抓好起重机械质量管理,严控未达标设备流入施工现场。在起重机械租赁的活动中,凡国家明令淘汰不准再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坚决禁止租赁和进场。

2.3 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编制关

(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必须具备指导作用,应根据起重机械说明书和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编制的重点内容:

1)编制依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备安装位置、周围环境、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方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2)工程概况。工程地点、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标准层高、计划工期、场地周边情况等。

3)起重机械的主要技术参数。机型、规格、回转半径、起重力矩、起重量、扭矩、起升高度(安装总高度)、附墙道数、整机(主要零部件)重量和尺寸、设备基础受力、用电负荷等。

(2)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专项方案。根据《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说明书、设备基础所承受重量、倾覆力矩、扭矩及水平力的值做好设备基础计算和验算;明确基础型式、几何尺寸、钢筋配置、混凝土强度等级、地脚预埋螺栓型号、材质、位置、预埋螺栓误差等。

(3)编制起重机械的附着专项方案。根据起重机械说明书及工程结构实际设计,方案中应该包括:附墙示意图、大样图、附着高度、间距、预埋件等。

(4)编制安装(拆卸)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网络体系,按岗位进行分工,制定各类专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4 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关

(1)选择合格的安装(拆卸)单位是保证安全工作和安装质量的必要条件。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是事故的高发阶段,作业风险大、事故风险率高。重点要求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安装(拆卸)前各工序要定人定岗定责,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联络信号,合理分工。在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做到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3)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拆卸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起重吊装人员、总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监理等人员必须在场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监管。

(4)设备进场前,安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认真的维修保养和全面的安全检查。凡是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更换,待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前,应对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电器系统等重点部位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后,达到要求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5)总包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应全过程进行参与,督促安(拆)人员按安装(拆卸)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作业,严控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的现象出现,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5 严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关

(1)加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的办理。为正确划分安装、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时,应准备的资料有: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基础资料(经监理审签的设备基础验槽记录、岩芯取样试验报告、砼强度试压报告、防雷接地测试记录、设备基础隐蔽验收记录)等。

(2)明确总包单位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职责。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必须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设备隐患上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时,必须保证起重机械的性能完好,严禁破坏限位保险装置、超载吊装、带病运转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隐患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告知维修维保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3)明确安装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职责。为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使用,安装单位在进行顶升、加节、附着施工时,必须按相应的方案进行施工;上述工作完成后,安装、使用单位必须填写设施设备(升、降)交接验收记录。

(4)明确维修保养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在安装告知阶段总包单位必须与具有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保协议。维修保养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如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维保单位对起重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到使用单位的报修通知后,维修保养单位必须及时派人修理,消除设备中的安全隐患。

(5)若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

(6)建议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将作业人员(操作工、指挥工)资格证书原件押证(换人必须换证,要求“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可以有效控制无证作业的现象发生。

3 技术创新建议

安全技术是劳动保护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技术的作用在于消除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现有的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大多是机械式的,易拆除、损坏。建议通过技术开发,变机械的安全装置为数字集成的,所有安全装置及操作装置可集中至统一的数控操作平台,通过传感器监督机构可实时监控机械的工作整体。

4 结束语

总之,“安全生产”在建筑施工中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就是“安全生产”在实际行动中的一个具体体现,通过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针对各个关节进行严格把关,完全可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杨志刚;建筑机械设备的管理现状及管理措施[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年19期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安全隐患

0.引言

随着现代建筑物的高度不断增加,也增加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研发速度和应用需要。如何使建筑起重机械具有本质安全性和良好的可控性,使其在建筑生产中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成为高层建筑不可缺少的主力军,也成为建筑行业管理的关键点之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水平得不到提高,不仅危及人的安全与健康,也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而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亡都比较严重。本文在结合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入手,提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措施,排除了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

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是个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环境人员的变化,企业个体和机械设备型号、新旧程度,使用单位管理水平不同,在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样也是各式各样,各有不同。归纳起来具体有六个方面:①产品质量不过关;②案环节缺少必要的技术资料;③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④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单位无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保修专业承包资质承揽工程,借用或挂靠有资质单位从事安装、拆卸、维修作业;⑤人的不安全行为;⑥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不到位。

2.强化安全管理的措施

2.1严把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关

(1)加强备案登记制度。在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中,严防出现“一机两证”,甚至“一机多证”的情况;严格控制报废、陈旧老化设备的备案登记。产权单位备案前,备案部门重点审查的资料主要有:①机械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③设备履历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2)重点做好转让过户设备备案登记。要求设备转让时,原产权方必须到原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办理注销手续,提出书面注销申请,交回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表》原件,取得书面注销证明。新产权方持书面“注销证明”和相关证照、设备资料到新所属安监站办理新“备案登记表”。

(3)重点审查产权单位补办(未注册登记)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因补办(未注册登记)起重机械通常是:接近报废年限、设备陈旧、设备履历资料不齐全等情况。若把关不到位,势必影响到今后使用中的安全。为做好起重机械的动态监管,建议实施“起重机械履历手册”,特种设备的监管单位做好起重机械阶段性的安全评价,建立不良行为档案记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2严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和进场关

(1)加强源头治理、规范租赁市场,严禁转让和挂靠现象的发生。

(2)对租赁单位的审查中应严格把关。租赁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严禁采用“个体工商执照”和私人作为租赁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租赁业务。

(3)抓好起重机械质量管理,严控未达标设备流入施工现场。

2.3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编制关

(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必须具备指导作用,应根据起重机械说明书和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编制的重点内容:①编制依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备安装位置、周围环境、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方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②工程概况。工程地点、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标准层高、计划工期、场地周边情况等。③起重机械的主要技术参数。机型、规格、回转半径、起重力矩、起重量、扭矩、起升高度(安装总高度)、附墙道数、整机(主要零部件)重量和尺寸、设备基础受力、用电负荷等。

(2)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专项方案。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对设备基础所承受重量、倾覆力矩、扭矩及水平力的值进行计算分析,以明确基础型式、几何尺寸、钢筋配置、混凝土强度等级、地脚预埋螺栓型号、材质、位置、预埋螺栓误差等。

(3)编制安装(拆卸)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网络体系,按岗位进行分工,制定各类专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4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关

(1)选择合格的安装(拆卸)单位是保证安全工作和安装质量的必要条件。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是事故的高发阶段,作业风险大、事故风险率高。重点要求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安装(拆卸)前各工序要定人定岗定责,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联络信号,合理分工。在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做到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3)设备进场前,安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认真的维修保养和全面的安全检查。凡是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更换,待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2.5严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关

(1)加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的办理。为正确划分安装、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时,应准备的资料有: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基础资料(经监理审签的设备基础验槽记录、岩芯取样试验报告、砼强度试压报告、防雷接地测试记录、设备基础隐蔽验收记录)等。

(2)明确总包单位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职责。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必须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设备隐患上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一旦发现隐患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告知维修维保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3.结束语

总之,“安全生产”在建筑施工中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就是“安全生产”在实际行动中的一个具体体现,通过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针对各个关节进行严格把关,完全可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