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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14 02:04:52

监管资本论文

监管资本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系,将国有资产管理从财政职能中逐步分离出来,纳入不同的管理范畴,由不同的机构去实施,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二者关系的最佳选择。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关键在于完善出资人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证出资人到位,维护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成立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这不是把原来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简单地合并,而是要实现从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注重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的根本转变。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有机集合,包括投资决策制度、资本投入产出制度、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管理制度等等。因此,国资委必须在职能界定、人员构成、决策机制、议事方法、管理方法、运行规则、法律制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国资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法》有明确清楚的规定,当国资委履行国有股东权利时,也要按照同股同权的原理,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二)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促使国资委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落到实处。首先,在工作人员选聘方面,不能再单纯沿用以往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方式。要强调专业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实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员选聘制度。其次,在议事规则上,不能照抄照搬现在行政部门的“议决制”,应当引入和实行“票决制”,像董事会议事决策一样,建立和完善一人一票、投票表决、记录在案的议事规则,实行权利与责任一致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其科学合理行使出资人职责。另外,在薪酬制度上,国资委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薪酬制度。除了加强监督约束,也要给予足够的激励,其自身的新酬也要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挂钩。(三)建立监督监管者的制度。国资委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人,因此,必须对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国资委失去监督而滥用权力。对国资委的监督,一方面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同级的国资委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通过立法形式,比如制定并颁布《国有资产法》,通过该法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来自政府,这是现阶段监督的主要方面。主要的监督方式,应该是政府各部门各尽监督之责,特别是可以考虑委派国家审计机关,对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对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影响在 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就逐步明确了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但在实践中,从经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离改革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这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有很大的关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将会从根本上加快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一)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要求国有资产营运独立于政府公共财政,真正实现税利分流、分管、分用。国有资产营运(这里主要指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是国有资本)究竟要不要独立干财政,在财政理论上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财政的本质理解认识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不同。持财政国家分配论的认为,

监管资本论文第2篇

基于此笔者构建了一个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模型,在总体风险给定的情况下,分三种情况讨论了使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监管资本套利最优策略。对于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本文也分析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资本成本;风险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1004207

一、引 言

我国金融业虽然名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集团、控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个行业,开始向实质性的混业经营阶段发展。由于监管相对落后,有可能导致金融集团利用不同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差异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在实际风险水平并未减少的情况下,降低监管资本的总体要求。目前我国的金融集团主要包括五种模式:第一,银行主导型,如中国工商银行控股了租赁、基金、证券和投资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第二,保险公司主导型,如安邦集团,拥有保险全牌照,控股成都农商行,并在2014年又控股了世纪证券;第三,央企主导型,较为知名的包括中信集团、华润集团、光大集团等;第四,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主导型,在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控股了大量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第五,地方国资主导型,如上海国际集团控股浦发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并在2014年分别整合了旗下的上海信托与上海证券。此外,民间资本也具有金融集团的雏形。在监管方面,为了应对分业监管的困境,201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切入点,尝试混业监管。2014年8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希望借以规范银行集团内部的不规范行为。

二、相关文献述评

1关于金融集团的研究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12年所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金融集团是至少从事了银行、证券、保险三类业务中的两类的金融控股公司。关于金融集团的优势,易志刚和易中懿[1]基于共生理论与经济资本理论,运用共生模型与TVaR模型,通过计量分析证明综合经营共生模式具有优越性与先进性。张涤新和邓斌[2]构建了风险控制权配置模型,证明金融集团可以通过分权和集权的调控来应对内外部冲击,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风险。此外,通过对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金融机构的实证分析,指出金融集团的盈利能力明显高于独立银行,而风险水平则明显小于独立银行。李明刚[3]指出科层制与内部市场是金融集团内部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手段,合理运用可以获得协同效应,但需要进行必要的利益补偿与风险分担。关于金融集团的问题,杨琳[4]指出我国金融集团的问题,主要包括定位不清晰、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不明确以及监管要求不全面。田静婷[5]分析了我国金融集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经验。关于金融集团的监管,朱亚培[6]、付强[7]以及胡燕[8]比较了《金融集团监管原则》2012版、1996版以及1999版的区别,并介绍了欧美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监管经验。张晓朴等[9]从风险并表管理、业务条线的垂直管控、关键岗位派驻人员三个方面,介绍了国际经验,并提出了我国金融集团并表管理的建议。于小晖和吕可[10]将金融集团的风险分为基础性风险和感染性风险,并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金融集团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2关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

Jones[11]最早系统地论述了监管资本套利,其研究成果被国内学者广泛应用,并直接导致了此后对于巴塞尔协议的修订。Drago和Navone[12]指出,即使是修订后的新巴塞尔协议,也存在监管资本套利的空间,并讨论了标准法下情形。Fleischer[13]指出,监管资本套利源于交易的经济实质与监管认定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产生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宋永明[14]分析了监管资本套利在美国次贷危机中的重要作用。沈庆[15]指出虽然采用了新巴塞尔协议,但我国依然会存在监管资本套利,分析了经济资本小于监管资本的必然性,提出了监管资本套利的若干可选策略。沈庆[16]研究了监管资本套利对于经济均衡的影响。张桥云等[17]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监管套利。黄国平[18]证明可以将经济资本看做是金融机构愿意为持有美式卖出期权而支付的价格,可以将监管资本看做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所持有的美式卖出期权而支付的价格。研究表明,如果经济资本能够考虑到系统性风险,那么就可以实现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趋同,从而消除监管资本套利。马庆强与沈庆[19]分析了跨国保险集团内部存在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以及对于保单持有人福利的影响。

3研究述评与本文的创新之处

目前国内外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基本都是针对一个主体和一个制度框架而进行的。这种研究范围的设定,与特定时期的制度环境具有内在联系,因为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监管资本套利的爆发式增长,都出现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之下。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出现,制度环境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新的制度环境必将导致新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的出现,也将带来理论关注点的转移。

本文考虑到:(1)金融集团下属的不同金融机构,由于处于不同的行业,将面对不同的监管要求,会被要求使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2)由于市场的分割,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其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成本不尽相同;(3)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交易进行风险的转移,而金融集团通过股权控制,可以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笔者与马庆强和沈庆强[19]的论文以Lu等[20]的论文也运用了类似的研究思路,考察了两个主体和不同制度框架下的最优监管资本套利策略,但研究对象的是保险集团中的再保险策略。本文对此做了进一步拓展,将研究对象拓展到了金融集团,研究结论更具一般性。传统的针对单一主体、单一制度框架的监管资本套利研究成果,在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依然成立。本文的贡献在于将制度范畴扩大到了一个更为一般的情况之下,上文所列的已有研究成果许多可以与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融合,从而形成新的更为一般化的研究结论。

三、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的影响分析

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包括增加了集团内部的传染性风险,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与财务误导,降低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1增加了集团内部的传染性风险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防范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问题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金融集团通过对子公司之间风险的重新配置,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实现了监管资本套利。但风险的配置需要借助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性金融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风险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传染,增加了风险。金融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活动,一方面是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另一方面也服务于其他监管套利目的,以及盈余管理目的。这导致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极为丰富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加了传染性金融风险。

2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与财务误导

由监管资本套利所导致的交易,并不具有真实性的经济实质。无论是实质性的金融交易从一个子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子公司,还是子公司之间订立的旨在转移风险配置的交易合约,抑或仅仅是财务报告制度的特殊处理,都会导致财务信息与交易实质的背离,导致财务失真与财务误导。即产生了由监管会计向财务会计领域的偏误传导,对于监管部门以及投资人来说,可能会被失真的财务数据误导,进而做出不正确的投资决策监管决策。

3降低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金融集团通过监管套利,在风险并未真正改变的情况下,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使资本监管制度不能有效约束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影响制度的有效性。监管资本套利也会导致其他机构效仿,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可能动摇资本监管制度权威性,从而影响资本监管制度有效执行。

4带来与独立机构的不公平竞争

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依托于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的风险转移。监管资本套利方式的核心是利用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差异与市场差异。对于市场差异的利用,是金融集团由于独立金融机构之外,无可非议。但是其对监管差异的利用,则导致了与其他独立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如果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能够为其带来足够多的利润,则有可能刺激其他独立金融机构出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进行集团化整合,不利于资源配置与金融稳定。

5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充足的资本是金融机构应对非预期损失的关键。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导致其实际资本充足率低于应有水平,从而影响了微观审慎监管。金融集团往往规模较大,如果有大量金融集团参与监管资本套利,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低于应有水平,导致系统性风险。此外,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所使用的交叉性金融交易,本身加剧了风险的传染性,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带来了更高的杠杆、资本充足率降低以及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加剧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四、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模型

金融集团的各子公司由于分属行业不同,因而面对不同的监管制度环境。一方面,由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股权估值模型不尽相同,所以各子公司往往面对不同的股权融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存在,各子公司往往被要求采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水平。本文构建了一个可以分析上述两点的模型,并分别讨论了三种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最优监管资本套利策略。由于篇幅原因,对于VaR与CTE两种风险测度下最优资本水平的具体推导,可参考Lu等[20]与笔者的论文;对于VaR与CTE两种风险测度下最优风险转移的具体推导,可参考马庆强和沈庆[19]与笔者的论文。本文仅展示研究思路与结论。

1基本模型的构建

假设金融集团只有两个子公司,两个子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率分别为λ1和λ2,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模型分别为ψ1和ψ2。两个子公司共需承担的风险为L,风险并不必然导致损失,最终实现的损失将是0至L之间的一个数。无论最初两个子公司各需承担多少风险,我们假设金融集团可以将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进行任意的重新配置,其配置策略为Φ1和Φ2,且有L=Φ1(L)+Φ2(L)。基于两个子公司最终承担的风险,根据他们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模型,其所需的监管资本分别为ψ1[Φ1(L)]和ψ2[Φ2(L)]。对于任意一家子公司而言,为被分配到的风险Φk(L)所需付出的成本将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风险发生后的真实损失,在事前可用期望损失予以度量;另一方面是因监管资本高于期望损失而增加的股权融资的成本,即:

V[Φk(L);ψk,λk]=E[Φk(L)]+λk{ψk[Φk(L)]-E[Φk(L)]},k∈(1,2)(1)

对于金融集团而言,其监管资本套利的目标是选择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Φ1和Φ2,使两个子公司的成本之和最小化,即:

minΦk(L)V[Φ1(L);ψ1,λ1]+V[Φ2(L);ψ2,λ2] (2)

由于目前各国监管当局使用最多的风险度量模型为VaR与CTE,所以本文也假设ψ1和ψ2为VaR或CTE中的某一种,以下将分三种情况讨论选择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Φ1和Φ2以及相应的经济影响。

2子公司均采用VaR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两个子公司均采用风险模型VaR时,式(2)转化为:

minΦk(L)(λ1-λ2)E[Φ2(L)]+λ2VaRα2[Φ2(L)]-λ1VaRα1[Φ2(L)](3)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

Φ2*(L)=min[L,VaRα1(L)] λ1>λ2

[L-VaRα2(L)]+ λ1

f2(L) λ1=λ2,VaRα1(X)≤VaRα2(X),L>VaRα2(L)

min[f1(L),t1] λ1=λ2,VaRα1(X)≤VaRα2(X),L≤VaRα2(L)(4)

其中,f1(・)、f2(・)为非递减Lipschitz连续函数,f1(0)=0,f1[VaRα1(L)]=f2[VaRα2(L)]=t1,t1∈[0,VaRα1(L)]。

图1展示了当金融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均采用VaR模型时,监管资本套利后,总风险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情况。从图1(a)可以看出,如果第二个子公司面对较低的资本成本,那么在一定范围下的损失都将由其来承担。由于VaR模型具有尾部的不敏感性,如果使用VaR的公司仅仅承担尾部的极端风险,则其无须计提资本。所以第一个子公司虽然由于资本成本较高,不具有以资本支撑风险的比较优势,但其依然可以利用VaR模型的缺陷,吸收尾部风险。即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最优风险配置策略是,如果最终金融集团遭遇的损失低于某一阈值时,全部损失将由第二个公司承担;当损失大于该阈值时,超过的部分由第一个公司承担。这样,第一个公司无须持有任何资本,而第二个公司持有的资本也低于由其承担所有损失所需持有的资本水平。从图1(b)可以看出,如果第一个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金融集团应该采取与上述方案正好相反的监管套利策略。即当最终实现的真实损失较为有限时,由第一个公司全部承担;但如果损失超过了某一极端值,则超出部分由第二个公司承担。相当于第二个公司为第一个公司提供了一份具有免配额的保险。而由于VaR测量模型的内在缺陷,第二个公司并不需要为其提供的这样一份保险持有任何资本。从图1(c)和图1(d)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子公司的资本成本相等,则不存在尽量以哪一个公司的资本来承担损失的动机。此时应关注其模型对于尾部临界值的规定是否相同,对于正好处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损失,则可以通过监管套利的方式以降低资本要求。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的临界值,则应由第一个公司承担临界值之间的全部损失。反之,则由第二个公司来承担这一段损失。对于其余的损失,则可以在两个公司之间任意配置,并不会影响最终计算的总成本。

图1 子公司均采用VaR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3子公司均采用CTE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两个子公司均采用风险模型CTE时,式(2)转化为:

minI2∈F(λ1-λ2)E[Φ2(L)]+λ2CTEα2[Φ2(L)]-λ1CTEα1[Φ2(L)](5)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当VaRα1(L)=VaRα2(L)时,有:

Φ2*(L)=L λ1>λ2,C

0 λ10

minL,VaRα1(L) λ1>λ2,C>0

L-VaRα1(L)+ λ1

minf2L,t2 λ1=λ2,C>0(6)

当VaRα1(L)>VaRα2(L)时,有:

Φ2*(L)=L λ1>λ2

[L-VaRα*2(L)]+ λ1

0 λ10

[L-VaRα2(L)]++min[f3(L),t3]λ1=λ2(7)

其中,C=λ2α21-α2-λ1α11-α1,f3(0)=0,f3[VaRα2(L)]=t3,t3∈[0,VaRα2(L)]。

从式(6)与式(7)可以看出,最优的风险配置依然要关注模型方面的临界值差异,以及资本成本方面的差异。但由于CTE模型相对于VaR模型对尾部风险更加敏感,而不是直接将尾部砍去,所以情况要更加复杂。监管资本套利的核心在于利用资本成本的差异性。总体思路是由资本成本较低的公司承担较多的风险,极端情况是,由第一个子公司或第二个子公司承担全部风险。

4子公司分别采用CTE与VaR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第一个公司采用风险模型CTE,第二个公司采用风险模型VaR时,式(2)转化为:

minΦk[L](λ1-λ2)E[Φ2(L)]+λ2VaRα2[Φ2(L)]-λ1CTEα1[Φ2(L)](8)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

Φ2*(L)=[L-VaRα2(L)]++min[L,VaRα**1(L)] λ1>λ2[L-VaRα2(L)]++min[f1(L),t1] λ1=λ2

[L-VaRα2(L)]+ λ1

其中,α1**=minα1*,α2,α1*=λ1α1λ2(1-α1)+λ1α1,VaRα1(L)≤VaRα2(L),f1(L)为非递减Lipschitz连续函数,且f1[VaRα1(L)]=t1、f1(0)=0、t1∈[0,VaRα1(L)]。

当金融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分别采用CTE模型与VaR模型时,监管资本套利后,总风险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新配置。由于第二个公司采用的是对尾部不敏感的VaR模型,而第一个公司采用的是尾部敏感的CTE模型,所以无论两个公司的资本成本如何,都应该利用VaR的这一缺陷,由第二个公司来承担极端损失。对于极端风险以外的风险,有兴趣的读者可与本文作者联系。

对于极端风险以外的风险,由于VaR与CTE并无本质区别,所以此时需要考虑两个子公司资本成本的差异,以及其临界值的大小。从图2(a)可以看出,如果第二个子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风险应主要由其承担。但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则应充分利用模型对于尾部与中部处理的差异性,所以对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部分,则由第一个子公司承担。从图2(b)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子公司资本成本相同,则依然应该充分利用临界值之间的差异;其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对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部分,则应由第一个子公司承担。其他部分可以在两个公司之间任意配置,对总成本无差异。从图2(c)可以看出,如果第一个子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除尾部以外的风险,应当由第一个子公司全部承担。

图2 子公司分别采用VaR与CTE模型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5研究结论

首先,由于金融集团各子公司往往面对不同的股权融资成本,且往往被要求采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金融集团通过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可以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实务中存在诸多相应的风险转移手段,本文未对此进行讨论。本部分假设这些风险转移手段是无成本的,研究了对于金融集团来说其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

其次,本文的均衡结果并非最优比例,而是最优策略的概念。研究表明:由于VaR模型对于临界值以外的风险分布完全不敏感,所以金融集团可以利用VaR模型的尾部来承受极端风险;由于无论是VaR模型还是CTE模型,除尾部以外,其对于风险的度量具有相似性,所以金融集团可充分利用具有股权融资优势的子公司来承担风险。本部分讨论了多种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最优策略。

最后,从图1可以看出,理论研究的结论相对极端,部分情况下出现了一定幅度内的风险从一个子公司向另一个子公司的全部转移。现实中由于其他影响因素的存在,很难出现这种极端情况。但目前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的通道业务、同业业务,如果从风险转移的视角观察,确实也具有类似于模型结论的表现。考虑到两点差异性具有足够的重要性,本文的模型结论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五、结论与监管建议

本文研究表明,金融集团通过将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可以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1)由于分业监管的存在,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被要求使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而没有任何模型能够完美地描述风险,且模型之间必然存在度量逻辑的差异,所以金融集团可以利用子公司之间这种模型差异,进行监管资本套利。(2)由于市场的分割,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其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不尽相同,所以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资本成本的差异性,将风险向资本成本较低的子公司进行转移,从而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本文构建了一个风险成本最小化模型,在总体风险给定的情况下,分情况讨论了使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风险配置策略。该策略便是基于上述两点差异性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最优方案。对于上述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本文也分析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如何遏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实现监管制度的一致性。

制度差异性是监管资本套利产生的根源,而我国实质性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更容易带来监管套利的空间。目前无论是在资本层面,还是在产品业务层面,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趋势。笔者建议逐步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尝试进行监管部门的合并与监管框架的重构。

第二,降低行业之间的市场壁垒,建立完善统一的资本市场。

对于由资本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监管资本套利,笔者认为不应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而应从市场建设上进行改革。我国的资本市场被进行了人为分割,形成了不同逻辑的定价模型,使得同样的融资项目产生不同的溢价程度。市场壁垒导致的市场分割,不利于价格功能的有效发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笔者建议降低相应壁垒,逐步建立完善统一的资本市场。

第三,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金融集团内部的交叉业务风险。

笔者认为金融集团内部的风险转移,在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业务交叉,风险传染,增加了系统性风险。针对该问题,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控制金融集团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内容,确定可以进行重新配置的风险类型,以免带来不合理的风险配置结果。与此同时,在金融集团以外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性业务,也是其他类型监管套利的重点所在,应在建立防火墙制度和防范较差业务风险时一并考虑。

第四,优化剩余控制权在监管部门与金融集团之间的配置。

监管资本套利的产生,理论上是源于制度的不完全性,留下了可供金融机构进行运作的剩余控制权。而在监管资本套利的多发区,将剩余控制权较多地配置给监管机构,是平衡监管与效率的有效方案。笔者认为,引入原则性监管、自我承诺型监管、穿透式监管以及其他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手段,可以增加监管部门的剩余控制权数量,有助于遏制监管资本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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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第3篇

关键词:资产价格;金融危机;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微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32-03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再次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机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引发的,而并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所引起。然而,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行业准入、持续经营和行业退出的合规性监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场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即目标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以达到均势和公平。但诸如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交易双方的非理易结果,需要的是对市场交易双方非理易行为的矫正。金融危机往往源于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对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然而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和微观调控措施更能节约调控成本。因而,我们有必要结合金融资产价格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传统监管理论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出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所形成的市场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信息的价格,没有系统提出对市场非理易价格的监管,即实际应是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对非违规行为的监管,或对个体和集体非理易行为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提出针对这种情形监管者能够采取的适当策略选择集。而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基于预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条件下,交易的主观性也很高,主观判断受到太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情绪的影响,很难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担,因而金融市场的过度预期(包括过度乐观、过度悲观预期)条件下的非理易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也往往会因此通过传导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受到影响和更大范围的经济秩序不稳。这种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并不是传统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对象,但是其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威胁是现实的,并且通过具有时质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较高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应使金融资产价格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重要监管内容,并研究相应的具体监管方式,通过微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降低调控成本。

一、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金融危机与市场失灵

从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到2007年起始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17世纪荷兰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贷危机,每次的金融、经济危机都存在资产价格波动和价格泡沫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信用经济条件下,资产价格泡沫与资产抵押信用相结合,从而使资产价格泡沫与信用和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因而,资产价格泡沫问题也成为众多金融学者、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金融资产价格及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资产价格产生机理,一般认为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最初的研究认为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于投资者的理性预期与投机行为(Diba & Grossman,1988;De Long,1990)。比如,当部分资产供给弹性有限时,其供给将有可能在特定时期出现短缺,在理性预期驱使下其价格可能出现泡沫性上涨,甚至高于其替代资产价格(Blanchard & Fisher,1998);理性预期相关的资产价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者生命预期进行解释,如具有无限市场投资者和有限投资者生命预期条件下,资产价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Weil,1989)。但是,我们发现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其对许多现象缺乏解释且实践中较难检验基础价格与价格泡沫的差异。非理性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则从新的视角考察资产价格泡沫产生的机理。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资者对于社会热点投资预期收益的过度乐观情绪及其相互影响、激励(Summers,1986;Shiller,1990);也可能源于噪声交易者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过高估计(De Long & Shleifer,1991);或者源于投资交易者“买涨不买跌、卖跌不卖涨”的资本市场价格正向反应交易特征(De Long 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Jones S.,Lee D. & Weis E.,1999);或者源于“从众”交易决策所导致的价格波动(Topol,1991;Lux,1995);或者源于投资者对于收益预期过度乐观的传递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从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角度也可以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产生做出解释(Allen & Gorton,1993;Hong & Stein,2003)。另外,20世纪70年代以后兴起的系统论、非线性科学与复杂性科学为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许多学者开始从协同论、突变论等角度分析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Frankel & Froot,1986;Brock & Hommes,1998;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过上述关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问题研究的认识,我们发现,尽管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机理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上述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均认为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是一种常态,在不违反现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即现有交易规则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尽管自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以来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曾间断,但是金融危机仍然呈现周期性的现实。只要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与消失的演化过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就不会引起金融、经济大范围的波动;但是,一旦资产价格泡沫得到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的积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没有得到有序释放,而是通过短时期、突发性的方式破灭,则会引起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波动。而且由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与破灭无论源于理论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市场在控制泡沫产生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恰恰是金融监管介入的原因。

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措施,但是,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应对措施多倾向于运用货币政策手段进行治理,尚未见到明确、系统通过金融监管方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资产价格监管

金融监管和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传统上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认识侧重于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制。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方式,最早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概念是“最后贷款人”(Thomton Herry,1802),强调通过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的干预以避免挤兑和金融机构链式危机的发生而给经济造成大的影响。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支撑为公共选择和市场失灵。经济周期会引发信用危机,从而暴露出金融的脆弱性特征(H. Minsky,1985;Kindleberger,1985);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中介职能也是其脆弱性的根源(Friedman & Schwartz,1986;Diamond & Rajian,2001);另外,危机还有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传递的特点(Cagan,1965;Kaufman,1996)。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有必要通过金融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Fisher,1933;Stiglitz,1981;Varian,1996)。并且金融监管的介入在实践上发挥了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Anna Schwartz,1988;Zenta Nakajima & Hiroo Taguchi,1995)。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观点同样应用到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领域,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成为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从而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Diamond & Dybvigr,1983;Stigliztz & Weniss,1981;Walsh,1995)。基于信息与博弈理论的分析强调需要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部分内容当中所分析的那样,许多情况下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和泡沫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在信息方面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针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金融监管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而是将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职能。

尽管目前的许多研究在分析了金融监管介入金融交易过程的必要性之后赋予金融监管一些具体的职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均针对在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交易准则、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等方面违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违规的交易行为,尚未见到明确提出通过金融监管直接应对理性和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及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我们认为,传统金融监管关注违规监管,而完全非违规的理性与非理性价格泡沫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的结果,尽管存在市场失灵,但涉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干预。这种监管没有较为明确地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然而其危害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和现代经济安全最大的威胁。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表现出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乃至实体经济在内整体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扩展原有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实施针对金融资产价格的金融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变革的一个方向,并应明确列入金融监管范围、详细具体措施。

三、经济调控成本与微观经济调控机制

除了金融监管以外,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在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领域里,传统理论与实践都倾向于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进行。但是,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在应对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从而会贻误调控时机、增加调控的负面效应、提高调控成本;而通过金融监管的形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对金融、经济安全带来的影响会更加及时、有针对性和减少调控成本,因而有必要赋予金融监管以新的、更强的金融资产价格监管职责。

根据传统意义上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认识,只有资产价格大幅度和大范围偏离价格基础才能被认为存在资产价格泡沫。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治理模式往往在资产价格泡沫已经形成或其形成的趋势已经非常明确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采取提高利率、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债券等具体措施减少流动性。但是,货币政策措施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却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实施货币政策的时机往往已经有较为明显的泡沫显现,错过了初期治理的时机,并且货币政策效果的显现也存在时滞,这都将会提高现实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不仅影响资产价格,其覆盖面将远远超出政策目标范围,使得产业资金需求、创新资金需求都受到相应影响,波及较大范围正常运行的资金链,产生较大的治理政策副作用,增加了宏观经济的治理难度。根据我们的分析,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大的职能责任,以金融监管的模式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进行微观调控则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的优势;通过建立对于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等核心和主要金融、融资抵押物、金融相关资产价格监管体系,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预警系统,及时预测资产价格泡沫的发生,根据泡沫发生程度、范围和趋势、发展速度做出分级预警(比如以绿、黄、橙、红等颜色由低至高进行程度预警),并采取不同的市场干预措施(比如风险提示、市场价格警示、交易限制措施、交易参与、价格限制措施等价格干预和影响)及时化解资产价格泡沫威胁。

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对宏观经济形成威胁。如果在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和治理,一方面,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能在泡沫产生初期发挥效力;另一方面,在泡沫演化成为宏观经济失衡时,则已经贻误早期防范的时机,增加了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的监管和相应的微观调控机制,能够及早防范这一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威胁,降低经济调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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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第4篇

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实施资本监管,并对之提出明确的资本要求和纠正措施,将对银行的资本调整策略和风险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就衍生出如下问题:当银行的资本水平低于或逼近监管门限(或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时,为规避来自监管当局的或有制裁,银行是如何对此做出反应的?更具体地说,当银行的资本比率低于或逼近监管门限时,银行如何改进其资本充足水平?是通过调整资产组合、降低风险资产的比例,还是积极地利用和管理资本工具来提高其资本充足水平?既有文献通过研究监管资本约束下的银行资产组合整来推断其风险行为的变化,进而推演资本约束对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长期影响(ShrievesandDah,l1992;JacquesandNigro,1997;AggarwalandJacques,2001),而对资本约束下的银行资本结构调整和资本工具管理的研究寥寥。近年来,Ito和Sasaki(2002)对日本银行业的研究发现,当银行处于监管资本的约束状态时,银行会在调整资产组合和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的同时,倾向于发行更多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资本工具,同时从两个方面来管理其资本充足水平,这无疑对“资本监管能约束银行风险行为”的监管理念提出了挑战。那么,我国银行业在其资本充足水平低于或逼近监管门限时,又是怎样管理其资本充足水平的呢?它们在调整资产组合构成和风险的同时,是否也在利用和管理资本工具?

带此疑问,本文将以我国57家商业银行在2000-2008年间的相关数据为基础,研究监管压力对我国银行业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的影响,发现监管压力并不影响样本银行的风险行为,但对其资本调整策略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银行违背监管资本要求时,监管压力对其资本调整没有显著的影响;而当银行逼近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时(即银行尚未违背监管资本要求,但其实际资本水平正在逼近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时),其主要通过调增附属资本的方式来管理资本充足水平。其政策启示是:(1)资本监管不一定能达到降低银行风险行为的目的。因为在资本监管压力下,银行不一定非要通过缩减风险资产规模来提高其资本充足水平,它还可以通过使用和管理资本工具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2)监管当局应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银行实行分类的资本监管。因为监管当局对资本不足银行的资产扩展、业务或机构的准入限制等,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银行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对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而言,这种监管压力就明显小于全国性银行,进而有可能导致其对监管压力的低弹性反应。

以下的行文结构是这样安排的:第二部分是相关文献综述;第三部分首先给出了计量模型的构建与设计,接着是模型估计、解释和推理,最后是延伸性讨论;第四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启示。

二、文献综述

当政府对银行提供储蓄保险时,未受到监管资本约束的银行将倾向于利用储蓄保险的卖权(或看跌期权)价值①,并不惜以牺牲储蓄保险为代价,承担过度的组合与杠杆风险,以最大化其股东价值(KeeleyandFurlong,1990)。该类银行行为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它们总是倾向于持有少于社会最优的资本水平,从而其违约的负外部性没有反映在市场资本要求(marketcapitalrequirement)之中,因此,监管当局需要对其实施资本监管。

通常的观点认为,资本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风险行为,因为资本监管强迫银行股东承担了较大部分的(银行)违约损失,提高了银行股东的偿付责任;同时,资本监管还“诱导”银行将资本配置到更加安全的资产组合中去。但问题是,资本监管在提高银行资本的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杠杆。当资本较为昂贵时,强制性地降低银行杠杆,将减少银行的预期回报,从而限制了银行创造利润的能力(Roche,t1992),因此,被监管银行有可能会选择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有效前沿(effectivefrontier),从而导致其违约概率的提高。如Koehn和Santomero(1980)的均值-方差组合模型揭示,监管当局的监管资本要求约束了银行的有效前沿,银行将通过改变组合中的资产构成(assetcomposition)来对此做出响应,他们证明当银行是充分非风险规避(sufficientlynon-risk-averse)时,银行将选择一个更大风险的资产组合来应对较高的资本要求,以补偿由于杠杆降低引致的效用损失,因此,监管资本要求也可能引致银行破产概率增加的不利后果。②

与前述静态模型结果相似,Blum(1999)在一个两期的动态模型中揭示,在资本要求紧约束的情形下,将来一个单位的股权资本对银行将更有价值,当股权资本的筹资成本较高时,银行有激励通过增加即期风险的方式来提高其股权价值。Iwatsubo(2007)也证明未来可预期的资本提高将激励银行增加即期的风险③,因为在将来的资本约束期间,资本是更加昂贵的,银行有激励在当前承担更大的风险以提高将来的资本水平。但是,该类模型没有考虑储蓄保险的潜在行为扭曲效应(behavior-distortingeffects)。当银行的决策函数中包括储蓄保险的卖权价值时,提高资本要求将降低储蓄保险的卖权价值,并因此降低了银行提高组合风险的激励(KeeleyandFurlong,1990)。

可见,理论模型的结果受到了特定研究方法、银行决策规则等不确定性的影响,不同理论文献就资本监管能否降低银行的风险行为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但实证文献更倾向于认为“在一个适当的市场环境中,当监管资本要求是紧约束时,它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激励”。如Aggarwal和Jacques(2001)对《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ImprovementAc,t简称FDICIA)的实施对美国银行业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的影响的研究发现,FDICIA赋予监管当局的早期干预和迅速校正行动(PromptCorrectiveAction,简称PCA),对资本不足银行的风险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当银行认为监管当局能可置信地采取校正行动,且制裁行动的预期成本超过其保留门限时,银行就会调整其资产组合,以确保遵守监管准则。Rime(2001)对瑞士银行的研究也发现,当银行的实际资本水平逼近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时,它们倾向于通过管理核心资本(如保留盈余、发行新股等),而非降低组合风险(如降低风险资产的比例或规模等)的方式来提高其资本充足水平,监管压力对其风险行为并无显著影响。

特别注意的是,实证文献在研究资本监管对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时,主要考察了监管资本约束下的银行资产构成及其调整,如银行是否降低了风险资产的持有规模或投放速度,是否增加了对无风险或低风险资产的持有等。①诚然,监管资本约束的短期后果可能是风险资产规模或构成的调整,而长期后果则是资本比率的上升(Vanhoose,2007)。当银行面临资本约束时,它还可以通过增加或补充资本(包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的方式来提高资本比率,以达到规避或有监管制裁的目的。如Ito和Sasaki(2002)的研究发现,拥有较低资本比率的日本银行倾向于减少信贷和发行更多的次级债。也就是说,日本银行在面临资本约束时,同时对其风险结构和资本结构进行了调整,它们完全可以通过发行更多次级债等资本工具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这无疑对“资本监管能预防或降低资本不足银行的风险承担激励”提出了挑战。那么,我国银行业在面临资本监管压力时,是否也对其资产的风险结构和资本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呢?这是一个有待检验的重要问题。

三、实证研究

(一)计量模型

本文拟使用联立方程模型来考察监管约束对我国银行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的影响,模型假定资本调整与风险决策是同时进行的,且银行资本和风险的可观测变化由两个成分构成:自由裁量的调整成分(discretionaryadjustment)和外生的随机成分。

其中,ΔCAPi,t和ΔRISKi,t分别是可观测的资本和风险变化,ΔdCAPi,t和ΔdRISKi,t分别使用偏调整(partialadjustment)框架进行建模,它承认银行不能及时地调整其预期的资本和风险水平。在这个框架中,银行资本和风险水平的可控变化与其目标水平和上期水平之差成比例。

与Shrieves和Dahl(1992)、Jacques和Nigro(1997)以及Aggarwal和Jacques(2001)相似,模型假定银行的目标资本和风险水平受到了银行规模(SIZE)、盈利状况(ROA)、资产质量(LLPROV,或贷款损失准备/总资产)、监管压力(PCA)、资本和风险的变化、以及监管压力与资本和风险的交叉项的影响。

其中,资本的测度变量为“资本充足率”(JacquesandNigro,1997;AggarwalandJacques,2001),同时,为考察监管压力对银行资本结构调整的可能影响,我们还使用“核心资本率”来测度资本。然而,适当测度与定义银行的风险是件困难的事情,不同文献曾使用多种方法进行了大量替代性的测度安排。与Shrieves和Dahl(1992)、Jacques和Nigro(1997)、Aggarwal和Jacques(2001)等文献一致,本文将使用“风险加权资产/总资产”来测度银行的风险,其逻辑基础是:(1)银行组合风险主要由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配置活动决定;(2)风险加权资产能及时、恰当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承担决策;(3)银行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和结构的调整体现了监管压力的要求(Rime,2001)。

Aggarwal和Jacques(2001)曾根据美联储对银行的PCA(PromptCorrectiveAction)分类进行监管压力的定义,对美国银行而言,这种定义方式是可行与适当的,因为美联储确实设立这样的资本门限等级,并对不同资本门限下的违背情形设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从形式上来看,似乎也能按照PCA准则对我国银行业进行相应的分类,但问题是,我国监管当局并未对不同门限等级下的违背情形施加相应的制裁和约束行动。为此,本文将结合Aggarwal和Jacques(2001)的特征,在PCA分类准则的框架内对监管压力进行如下设定: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小于8%时,PCAU取值1,否则PCAU取值0;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8%~10%之间时,PCAA取值1,否则PCAA取值0。其中,PCAU表示银行已经违背监管资本要求,PCAA表示银行尚未违背监管资本要求,但其实际资本水平正在逼近法定最低资本要求①,将之作为监管资本约束的测度安排无疑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了考察不同PCA区间(即分别落在PCAU和PCAA区间)银行的目标资本调整速度的可能差异,模型还引入了PCA与资本的交互项等信息。

尽管规模越大的银行有着更强的风险分散化能力、投资机会和获得股权资本的机会,但大型银行更易受到政府隐性保险的保护,而这种隐性保险预期能弱化银行债权人的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动机(许友传、何佳,2008a);同时,还可能鼓励银行自身更大的风险承担激励(许友传、何佳,2008b),因此,规模对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似乎是不确定的。而规模对银行目标资本水平的影响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型银行更容易进入资本市场获得股权资本和其他资本,从而需要持有的资本较少;二是大型银行通常在其控股公司(BankingHoldingCompanies)层面建立了内部资本市场,而银行控股公司能在其组织结构内部进行更有效的资本配置,降低了银行对自身资本的依赖程度(HoustonandJames,1998)。因此,银行的规模越大,预期其持有的资本水平越低。

(二)数据与特征描述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我国的57家商业银行,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10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3家城市商业银行,样本区间为2000-2008年,相关数据均来自于BANKSCOPE数据库。

表1给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表1揭示样本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CAP)高于法定最低资本要求1.45个百分点,但样本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差异较大,其中最小值为-1.5%(光大银行2005年的水平),最大值为30.10%(南京银行2007年的水平)。另外,图1还给出了样本银行在时间刻度上的资本充足率分布,从中可大致辨析样本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样本银行平均的风险加权资产占比(RISK)为59.45%,标准差为13.44,最小风险加权资产占比仅为28.00%(长沙市商业银行2003年的水平),而最大值却高达154.00%(南昌市商业银行2004年的水平)。总体来看,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分布差异大于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同理,图2给出了样本银行在时间刻度上的风险分布,从中可大致辨析样本银行的风险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从监管压力指标来看,资本充足水平低于法定最低资本要求的样本点占22.12%,资本充足水平介于8%~10%的样本点占38.05%。同时,图3和图4还分别给出了两类银行的资本与风险之间的散点分布,从中可大致辨析有监管压力的银行对象。

(三)模型估计与分析

表2分别给出了使用“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率”来测度银行资本水平的模型的3SLS估计。①从模型估计结果发现,监管压力并不显著影响银行的风险行为,但其对银行的资本调整策略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只是在“违背监管资本要求”和“逼近法定最低资本要求”的两种情形下,银行的资本调整策略有一定的差异。当银行已经违背监管资本要求时(PCAU=1),监管压力对其资本调整没有显著的影响;而当银行逼近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时(PCAA=1),银行有压力调增其资本比率,且较之其他未违背监管资本要求的银行有更快的资本调整速度。②

与理论推测不同的是,规模越大的银行有着更大的风险行为,且持有越高的资本水平。这种“异象”可能与我国银行业特定的资本监管和隐性保险体制有关。我国政府对银行业机构实行了普遍的隐性保险政策,这种强烈的隐性保险预期在弱化(银行的)债权人对银行风险行为采取市场约束行动的同时,也可能增强银行道德风险激励,因为银行预期到“其承担高风险获得的收益是自己的,而由此引致的潜在损失却由国家来埋单或代为清偿”。此外,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的循序渐进的分类改革与分类监管,也是导致更大风险银行持有更高资本水平的可能原因。对于大型的上市国有银行,监管当局曾要求其逐步适应和接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要求,并设定了过渡性安排和具体的达标计划;对于中小型的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监管当局申请适用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要求(即监管当局尚未对其有强制性要求);而对广大的城市商业银行而言,监管当局对其资本的监管尚停留在“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以及资本不达标情形下的市场、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准入限制等”。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一般“立足于地方、服务于地方”,仅有极少数城市商业银行能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经营和发展,所以违背监管资本要求下的市场、业务和机构的准入限制对其影响相对较小,有可能导致其对监管资本约束的低弹性反应。与理论推测一致的是,模型估计表明样本银行的盈利能力越强,其资本水平越高,表明它们曾使用保留盈余来补充资本;尽管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越高的银行有越高的风险和资本水平,但两者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当使用“核心资本率”来测度银行的资本水平时,发现监管压力对样本银行的核心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均没有显著的影响。结合前述前论可知,当银行逼近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时,监管压力对其资本充足率变化有显著的影响,而对其核心资本率变化并无显著影响,由于总资本是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如贷款损失准备、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换债券等)构成,所以可推知“当银行逼近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时,它主要通过调增附属资本的方式来提高其资本充足水平”。

(四)进一步讨论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在1998年实施了以资本充足率为基础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监管当局并未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该办法的实施,只是监督商业银行努力达到法定最低资本要求。直到2004年3月,银监会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年第2号)要求“中国境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计划,最迟于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①,否则将面临本办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纠正措施”。无疑,新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管理提出了一定的约束条件。

同年,银监会还就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问题进行了规划,并明确提出了城市商业银行资本达标的时间安排。《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银监办发[2004]291号)要求“截至2006年底,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基本满足8的资本充足要求,对于资本充足率偏低,拨备严重不足,内控机制不健全的城市商业银行,将通过强化各项监管指标落实等手段,限制其机构和业务发展上的盲目扩张,甚至市场退出”。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监管压力在2004年前后可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在此前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以及由此诱导的银行风险行为可能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②

有鉴于此,表3进一步给出了2004年之后,对样本银行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的联立方程模型的3SLS估计,发现结果与表2是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在2004年之前,样本银行中仅有少量的样本点参与了模型的估计。从表3可知,当使用“资本充足率”来测度银行的资本水平时,在2000-2008年间,共有114个数据对参与了模型估计;而在2004-2008年间,有109个数据对参与了模型估计,仅损失了5个数据对。当使用“核心资本率”来测度银行的资本水平时,在2000-2008年间,共有100个数据对参与了模型估计;而在2004-2008年间,有97个数据对参与了模型估计,仅损失了3个数据对。这是因为在2004年之前,城市商业银行的相关数据本身就较少,在模型差分和数据计算匹配的要求下,实际参与计算的城市商业银行样本较少。①表3的模型估计结果表明“本文对样本银行在2000-2008年间的研究结论适用于2004-2008年间”。

四、结论与启示

通常的观点认为:监管资本约束能引导银行调整其杠杆和资产组合结构,如降低风险资产的持有规模和形成速度,增加对安全资产的持有等,通过调低风险加权资产来提高其资本充足水平。这种观点对监管资本约束下的银行风险行为给予了较多关注,它们强调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的管理,而忽视了对其分子———资本的研究。事实上,伴随着附属资本构成的丰富和相关市场的发展,监管资本约束下的银行已越来越多地使用和管理(附属)资本工具。

监管资本论文第5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监管理论;金融机构

abstract: the banking industry is the most basic and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ut it is also most likely to trigger a systemic risk sector. how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the operation, economists and bankers agree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for banking supervision is very important.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banking sector to run,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70s,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s introduced a lot of information on banking supervision policies, systems and protocols, economists also the issue of banking supervision painstaking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and have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key words: banking supervision; regulatory theor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前言

近年来,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也日益引起中国的经济学家、金融学者的兴趣和关注。尤其是即将走过三年历程的中国银监会,在以勇气和智慧开启中国银行业监管新局面的过程中,已经基本完成了一个具有国际视野的制度框架的构建工作,其探索和创新更为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进一步推动当代银行监管理论与本土实践的结合,加快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建设和总结,本期《理论前沿》周刊专门邀请两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对银行监管理论进行介绍。

阎庆民博士曾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出版过《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中国银行业风险评估及预警系统研究》等多部专著。他认为:总体来看,现代金融理论研究呈现出既分化又综合的发展趋势,这一点在银行监管问题研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银行监管研究的对象越来越精细,研究范围从最初的防止银行挤提,到后来的金融管制直至目前的银行风险监管。发展到现在,银行监管问题已分化为并表监管、功能监管、跨境监管以及弹性监管等众多的研究领域。但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问题并没有像其他经济学领域(如经济增长理论、通货膨胀理论、汇率理论、利率理论、市场失灵理论等)一样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大量理论性的观点、方法和思路均是散布在各类文献中,为阐述特定问题而出现。在此情况下,银行监管研究与其他经济领域出现了综合、交叉和渗透现象,社会利益论、乔治·j·斯蒂格勒管制理论、佩茨曼价格决定模型、波斯纳管理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的管制辩证法理论等许多新兴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被移植于银行监管问题研究,一些其他经济管制部门(如电信、铁路)的研究方法和案例也被引入到银行监管研究中,20世纪60年代以来风行西方经济学界的博弈论、线性规划和计量经济学更是对银行业监管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正是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理论界对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有的是从监管的原因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实际效果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机制出发,不同的侧重点形成了金融市场失灵论、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等理论解释。阎庆民博士通过《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一文为我们阐释了这些代表性理论的精华所在。

潘文波博士来自银行监管一线,对中国银行监管工作探索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努力有着切实体会,他通过《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一文展示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的有效尝试。

新春伊始,我们推出本组文章,希望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三周年前夕,有更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能够加入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行列。相信借助国际视野与本土资源的双重优势,针对中国银行监管的理论探讨也能成为最前沿的金融学术研究。  (姜欣欣)

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最重要的渠道。格利和肖强调指出,银行把借款人需要的长期信贷组合转变为短期的存款组合,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此,各国政府对银行监管给予高度重视。但对于为什么要进行银行监管,监管的效果是怎样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

一、金融市场失灵理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管制”的解释为:管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经济学家将经济管制理论应用于金融监管,认为在不存在信息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很低的前提下,政府对银行强有力的监管能够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论被称为公共利益理论,或者称为官方监管观点,其政策含义是,私人部门一般缺少相应的信息、动力和能力去监控企业和银行机构,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

(一)市场失灵

暗含在公共利益理论背后的经济学现象是金融市场失灵。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别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因而是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例如,风险企业或诈骗者往往最积极地寻求得到贷款。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者可能从事从贷款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其从事的风险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很可能使这些贷款不能归还。例如,由于使用的是别人的钱,借款者可能将原本用于生产的贷款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以获取高收益。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二)银行危机的外部性

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也是需要政府监管银行一个重要原因。外部效应的最主要特征是存在着人们关注但又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优化,影响到经济运行的效率。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广泛倒闭,产生金融恐慌。由于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广大储户不可能清楚金融机构的经营是否稳健,因此,一旦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怀疑,就会出现“传染效应”和“羊群效应”,单个银行的风险问题或者倒闭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而导致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好的银行和坏的银行概莫能外,由此而使公众蒙受巨大损失,并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财务的高杠杆特性,也使得这种外部效应更为明显。

(三)法律的不完备性

现实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当初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完全反映后来的变化,即存在时间的不一致性。因此,法律具有不完备性,不可能达到最优。而如果人们知道法律的局限,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失去了最优的阻吓作用。由于法庭必须是中立的,不可以成为主动执法者,因为主动执法意味着执法者必须介入案件,要有自己的立场。因此,需要有一个与法庭相分离的机构,即“监管者”。从功能上来说,法庭与监管者的不同在于,法庭的执法方式是被动的,执法只有在上诉后才进行,监管是一种主动的执法方式,可以在有害后果或事件发生之前监督、调查、甚至要求停止某一行为。因此,在法律不完备时引入监管机构的主动式执法就可以改进执法效果。监管是政府行为,不同于法庭。

(四)科斯定理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执行合同,根本不需要另外的机构——政府、监管者,等等。科斯定理所依赖的最关键假设是有效依法履行复杂合同的可能性。法官必须能够、更重要的是愿意去阅读这些复杂的合同,核实特殊条款的约定事实是否真正发生,以及解释笼统、含糊的语言。法官要依法适用法律,就更需要做到这些,对法规细则的解释和适用甚至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庭资金匮乏,法官缺乏动力,不懂得如何适用法律,不熟悉经济问题,甚至还发生腐败行为。

由法官实施法律的一种替代策略是由监管者执法。法官和监管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后者较容易有惩罚违规者的激励。由于转轨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效率低下而且落后,核实特定案件情况和解释法律规则的成本很高,法官也许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执法。监管者执法则有强大的激励和倾向性,或许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产权。当利益集团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而且政策制定者独立性强、非常关注公众利益,监管者就能实行审慎监管,这种情况下监管执法就更为强有力。因此,就解决市场失灵而言,政府规制成为低效的司法程序的替代方式。

(五)金融约束

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等人从“金融约束”的角度就政府对银行的市场准入控制等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两个重要目标是提高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建立激励机制以使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得以发展。限制银行业的竞争,保持银行业的效益性从而维护其“特许权价值”(即营业执照的价值),就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这对整个经济具有重要的正外部效应。为了规制银行业的竞争行为,政府需要控制向银行业的进入。太多的进入会妨碍大多数竞争者达到一个有效的规模,从而减弱它们长期投资的能力和意愿,恶化银行的整体质量。

当然,除了限制市场准入之外,金融约束的相关政策是要防止现有银行机构的过度竞争,过度竞争或无效竞争只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导致银行“特许权价值”的降低和银行体系安全性的下降。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金融约束政策是限制资产替代性的政策,即限制居民将银行体系中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否则,就会导致银行体系资金的减少,效益性的下降。这涉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问题。

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

该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不仅仅会导致局部“市场失灵”,而且会导致社会性的“经济崩溃”,金融系统具有强烈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使它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从而通过干扰国家的货币供给机制和信贷形成机制,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由于金融系统的放大作用,将使这些冲击具有毁灭性的副作用。因此,国家应当对银行业进行全面的管制。

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方面,基本上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来构建的理论,并假定了国家和其他监管主体具有监管的能力,且它们的目标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因此,这两大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管理论的基础。在瓦尔拉的理想世界中,所有的金融制度都能达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状态。

三、政府掠夺论

“政治/监管俘获理论”是与公共利益理论相反的另一种监管理论,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公共利益理论的现实性。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政治家(监管者)在监管工作中并不是将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而是将其个人的福利最大化。这样,政治家(监管者)经常将银行的资金转移到与政治相关的企业,而不是一般的社会企业;或者实力较大的银行将会“俘获”政治家(监管者),诱导银行监管人员从银行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以社会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监管。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实证研究表明,从实际效果上看,对银行进行官方监管的结果是降低了银行配置社会资源的效率,特别地,如果一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大,甚至会影响到一般社会公众和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失灵是政府监管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政治/监管俘获理论”却强调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为此,经济学家在探索市场失灵(这是政府干预的借口)和政府失灵(这意味着政府监管并不必然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存在的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有人提出,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机制,既能避免政府监管的“掠夺之手”,同时又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也就是利用政府的“扶持之手”。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权衡理论”。有人提出,在适当的激励机制下,设立一个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可能是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方法。该机构不仅独立于政府,而且应独立于银行,既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又避免被银行所俘获。

四、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

近年来,经济学家提出应进一步强化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权,因为私人(债权人)数量众多,与单一的政府监管机构相比,很难被银行或者政府部门俘获。该理论的政策意义是,银行监管的战略应是通过强化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降低私人(债权人)获得信息、处理信息的成本,提高其监督银行的动机和能力;与此同时,限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以防止其利用银行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经济学家也观察到,借助私人机构(债权人)对银行进行监督,必须注意设立科学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一国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过于慷慨,则会大大降低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监督的动机。除此之外,由于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搭便车”现象,利用存款人来监督银行的设想很难达到理论上希望达到的实际效果。

在强调私人监管方面,有人认为可以由银行代表储蓄者从私人保险公司(而不是像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购买存款保险,他们认为私人保险公司比政府的存款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精确地衡量银行的风险并据此收保费。当然,私人保险公司的提倡者并不是主张完全摒除公共监管。但反对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主张私人存款保险公司的观点忽视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由于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在宏观经济的冲击下,即使是资本充足的银行也会失去清偿能力。最后,政府不得不出面作为最后贷款人,向银行业注入大量公共资金。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银行的大多数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确实比较少,特别是广大储户、缺乏银行专业知识的非金融企业,使这些债权人暴露在风险之下,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更容易出现银行挤提现象。因此,建立或明或暗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相对较好的制度安排。当然,并不排斥其他大额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如次级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监督。

对银行监管尽管有上述的争论,但典型的银行监管还是通过公共部门来进行的。公共监管有两大途径:相机监管和非相机监管。相机监管是指当银行的清偿能力降低到某一临界点时,监管机构拥有相机性的权力去控制这家银行。非相机监管是指当监管机构获得银行的控制权后,监管机构可以出售银行或者将银行清算。同时,如果银行的股东愿意增加股本投资,则股东可以重新获得对银行的控制权。一般来说,银行清偿能力越低,股东保留控制权的代价就越高,管理层受到干预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的来说,银行监管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前沿理论之一。经济学家对监管问题的研究日益重视,但到今天也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随着人们对监管问题的重视,相信会有更多的研究成果问世。 

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现代金融学理论认为:“银行业监管无非是一般公共监管理论在现代银行业的具体应用”。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政府的代表,肩负着银行监管的重任。三年来,银监会系统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有力推动了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新的发展。

一、资本约束监管

从风险监管的角度看,资本是一个缓冲器,资本高低直接关系着银行承担风险和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能力,对银行自身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谓监管资本,即指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监管当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制定并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方法和行动称为资本监管。资本监管成为当今对银行业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从1996年开始也实行了资本监管,但在不少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也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在全面借鉴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的前提下,2004年初,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有了新的突破。

两年来,该办法确定的资本约束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银行的资本约束意识明显增强,纷纷采取“分子”和“分母”对策,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银监会加强了对资本充足的监管检查。到2005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40家,达标行资产占比约达73%。从我国实际出发,银监会今后把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策略确定为“两步走”和“双轨制”,积极鼓励国内大型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险为本监管

纵观国际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演进,可以清楚地归纳出这样一条发展轨迹:一是合规性监管阶段。即监管银行是否执行有关金融规定,监管主要是基于对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等的直接控制。合规性监管主要是一种事后查处,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二是资本为本监管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强调银行须持有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但是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下,仅有简单的关于资本的定量比率是不够的。三是风险为本监管阶段。以香港为例,风险为本的内涵为:先确定和衡量银行营运时所面对的各种风险,进而敦促银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其基本特征有:必须建立在对银行风险的识别与计量之上;将风险划分为潜在风险数量和风险管控质量两部分,分别进行分析评价;风险评估须通过标准化的方式进行,风险分类及评估方法应符合国际惯例和最新要求;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尽可能地将监管资源集中在银行机构所面对的最大风险环节;风险为本监管是一个持续监管的循环过程。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渗透和充斥着更多的数据收集以及分析与预测,标志着银行监管迈上了更高层次。

银监会适时顺应和升华了国际银行业监管实践的变迁,在成立之初就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1104工程”。逐步确立了风险为本监管的基本框架,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分离,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有效协作机制,逐步向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过渡。“1104工程”的实施,是实现风险为本监管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方式的一次革命。

三、法人公司治理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银行问题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加强银行的公司治理》,使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成为了全球性的课题,也有助于监管当局对银行公司治理质量进行评估。近年来,关于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的研究日益深入。在我国,公司治理已经由一个起初的学术概念演变为当前银行改革实践的核心内容。2005年,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多次对良好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进行了全面阐述。“从监管的角度看,公司治理就是董事会和高管层为领导和管理银行运作而设定的科学架构和制度。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银行内部各个组织机构清晰的职责边界,独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调整后的回报率基础上的考核机制,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等五个方面,这也是良好银行公司治理的五个特征……”

从2002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开始制定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陆续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银监会在负责公司治理改革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中,相继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致力引导商业银行以国际先进银行为标杆,对治理架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部流程进行再造。

四、激励相容监管

激励相容监管是激励理论在规制经济学中的应用。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中,监管当局渴望获得可靠的信息,使监管结论更为科学、合理,且具有警示作用。而银行机构作为行为主体的另一方,往往出于利己考虑或其他原因,总是千方百计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使监管结论偏差或失效。监管当局要想获取银行的真实信息,或者说保证银行作出对监管目标有利的举措,就必须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正是由于认识到了这一点,”激励相容“这一概念才被用以概括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

所谓激励相容监管,强调的是银行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银行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银行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激励相容监管目前还没有非常完善的、得到广泛推广的机制。国际银行界对激励相容规制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始于1995~1996年前后,以《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和“预先承诺制”(pca)理论为标志。

激励相容监管的理念,在银监会成立后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应用,主要就是在监管中强调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目标。如,对银行实行分类监管,按银行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差别监管。还如,在资本管理中,突出了激励与约束相互协调的原则。在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约束的同时,为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激励。鼓励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优先发展,扩大信贷规模。对资本不足的银行则实施纠正和制裁措施。上述措施,充分激励和促进银行朝着监管者要求的目标和方向发展,实现了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五、银行监管的链接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银行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银行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

以监管当局为核心的监管链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间接链接,即监管当局加强对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评价,对社会中介的监督,对同业公会的指导,加强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这是以监管当局为主导的监管链接的主要方式。

监管资本论文第6篇

[关键词]基金监管博弈论

一、相关文献回顾

俞国平、邹川达(2000)从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角度入手,分别介绍了美国集中监管为主的体系和英国自律监管为主的体系,并认为我国现在对基金的认识不够,比较适合使用集中型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强对基金业的立法并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陈明生(2003)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入手,认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存在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对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要从这个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监管体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风险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王刚、凌媛(2006)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在基金监管体系中的四个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博弈论原理简单分析参与主体的关系,认为证监会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托管人要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献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都认为我国基金监管的关键在于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对基金行业监管没有进行定量分析,现有的分析比较简单。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入手,将四个监管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从而建立模型,并以此为依据给出政策建议。

二、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中,有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证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托管银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个主体在监管体系中担任不同的角色。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督基金业的信息披露情况,对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证监会的监管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和培训费用等,用C1表示,是固定不变的。可变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差旅费、现场办公费用等费用。可变成本随着监管力度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力度越大,可变成本越大。如果监管力度大,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如果监管力度小,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可知C1′>C1″。而证监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监管费用。证监会按年交易额的0.04‰向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监管费,用S1表示。

托管银行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的定期报告出具意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银行的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个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指托管银行对监管人员支付的工资和费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随监管力度的改变而改变,用C2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为当托管银行发现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现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报告证监会的费用,协助调查费用和由于举报而带来的潜在的收入损失,用C2′表示。托管银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费用收入,用S2表示,而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很好地执行监管义务,则可能面临处罚和赔偿,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负的,用-S2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的所有者,有权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资料。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为C3,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监管没有热情,则可以认为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为0。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那么在成本计算中还要考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分享,用S3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用S3′表示,同时,基金持有人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导致损失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对募集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编制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监管中的成本是当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监管主体对基金管理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用C4来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违规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费用和手续费等收入,用S4表示,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费用和手续费以外,还包括通过违规操作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4′。

三、监管主体的博弈论分析

根据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主体间成本收益的关系就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论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监管主体间的行为。

1、证监会与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证监会作为监管的核心,其行为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不严格监管。基金管理人选择自己的行为,是违规操作还是不违规操作。假设如果证监会不严格监管,他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所以,他们之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其得益矩阵如表1:

从得益矩阵中可以看出,因为C1′>C1″,严格监管相对于不严格监管来说是严格下策,证监会在监管中会选择不严格监管。而如果C4<S4′,不违规相对于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违规,不严格监管);如果C4>S4′,那么违规对不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不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违规,不严格监管)。

2、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托管银行保管着基金资产,则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托管银行就会发现。所以,托管银行的选择是在基金管理人违规的情况下是否举报和协助调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完全且完美的动态博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不违规’;托管银行如果有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不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3、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间的博弈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选择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而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则基金持有人有权提出诉讼。基金持有人是否诉讼可以看成是该静态博弈后面的一个动态博弈。假设基金持有人的诉讼是可信的威胁,而且如果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则基金持有人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那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2:

其中,

A=(-C4+S4+S4′,S3-W-C3-L+S3′)

B=(S4+S4′,S3-W-C3)

D=(S4,S3-C3)

E=(S4+S4′,S3-W)

F=(S4,S3)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S3′>L且C4>S4′,则基金持有人会选择“不违规”,而若C4>S4′,则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所以,如果,S3′>L,S3′>W+C3且S4′>C4,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如果,S3′>L,S3′<W+C3,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如果S3′<L,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于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不’”。

四、政策建议

1、在证监会的监管制度上要充分考虑一定的激励机制。从第一个博弈可以看出,严格监管的成本要高于不严格监管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证监会选择不严格监管。如果从对违规基金的罚款中抽出一部分给证监会,作为对其严格监管的奖励,该奖励可以弥补严格监管带来的成本支出,那么证监会的最优选择就会是严格监管,从而有效地提高证监会进行基金监管的积极性。

2、要加大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从以上三个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出,如果对违规基金的罚款大大超过基金通过违规所得,那么多数基金的最优选择都是不违规。所以,我国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要加大,尤其要在剥夺违规基金的非法所得的基础上,还要对违规基金进行进一步的惩罚,从而减小基金的违规冲动。

3、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和减少托管银行的行动成本。从第二个博弈可以看出,托管银行是否会对基金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主要考虑的是托管银行包庇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和对违规行为采取措施的成本。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可以考虑剥夺其托管资格和进行罚款;另一方面要减少托管银行采取措施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护托管银行的监管地位。

4、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我国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监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要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充分披露基金信息,降低基金持有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对积极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降低基金持有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成本;最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力,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违规的属实,对基金的惩罚要考虑对基金持有人的损失的补偿,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费用以及基金持有人由于基金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3]王刚,凌媛.我国基金业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从博弈论的视角[J].特区经济,2006(1).

监管资本论文第7篇

【关键词】资本监管;资产配置;银行风险承担行为

1.引言

新《巴塞尔协议》确立的最低资本要求、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督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旨在能够抑制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从而保证银行能够以自有资本承担对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造成的资产损失,避免银行出现挤兑危机,甚至破产。

传统理论认为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然而,提高资本监管要求后,为了弥补提高资本充足率带来的额外资本成本,商业银行会将部分资产从低风险转向高风险资产,可能使商业银行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Keeley和Furlong(1990)指出,提高资本要求将降低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使银行降低其资产组合的风险。但是,资本监管也可能增大银行资产风险,导致银行的资本监管出现低效率问题。Gennotte和Pyle(1991)、Rochet(1992)认为银行的财务杠杆率和风险互相替代,当杠杆率被强制压低时会选择增大资产风险。李颖(2011)认为存在资产替代效应时,资本的增大导致资产配置风险增大。宋琴,郑振龙(2010)发现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在市场集中度较低时有效,但市场集中度高时作用不明确。因此,资本监管约束是否能够抑制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从而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值得深入探讨研究。基于银行资产配置策略视角,构建线性规划模型,研究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的资产配置风险,有助于理解资本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作用机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资本监管约束下的银行资产配置目标函数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CAR),也称为资本风险资产率,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的比例。公式表达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资产的占比百分比。《巴塞尔协议III》要求>8%,并且大幅度提高核心资本比例,要求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大于4.5%。

假设一家上市银行总资产为V,银行持有三种资产,其中是无风险资产,的风险高于,无风险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为,则占总资产的比率为,占总资产比率为,存款占总资产的比率为,存款,权益资本为,总资产的收益为,银行的风险为。用分别代表三种资产的收益率,有,因此有。下面将从资产定价模型入手,简单阐述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资产配置函数的原理及配置目标。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是由美国学者夏普(William Sharpe)、林特尔(John Lintner)、特里诺(Jack Treynor)和莫辛(Jan Mossin)等人在资产组合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现代金融市场价格理论的支柱。

即某种证券的期望收益=无风险资产收益率+证券的贝塔系数*风险溢价,其中系数是用来度量一种证券对市场组合变动的反应程度的指标,即为度量改证券风险的指标。

根据CAPM理论可知,用文字描述该理论的涵义,才能有以下的表达式。

其中表示风险溢价,为常数,为CAPM中的贝塔系数,是反映风险的指标,表示期望收益与无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差,存款的资本成本为。

假设风险中性银行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即银行决策的目标是:

假设银行的资产风险按照从大到小排列并且可以无线细分,即银行资产的风险是不一样的,不是如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则银行的资产按照风险权重,设为资本充足率要求,则银行行为的约束条件为:

此时,假设市场是有效的,政府执行强监督机制,但是如果银行资本低于资本充足率要求,市场对银行的信心不足,就会发生挤兑现象,导致银行破产。

3.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资产配置的线性规划解

化简(6)得:

(7)

由式(7)可知,收益率高的资产与收益低的资产的数量是呈负相关的,并且与无风险资产的比重无关。收益高的资产的数量是由银行资本、资本充足率、收益低资产的数量以及两种资产各自的风险权重共同决定的。

要最大化(5)即最大化(8):

,即权益资本比率大于最低资本要求与高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的乘积时,L恒大于N,可行域为N下方,目标函数Y与L无关,即最低资本要求无法限制银行风险承担。

因此,在银行权益资本非常充足时,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未知的风险和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而且权益资本的比率大于最低资本要求,此时最低资本要求对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没有影响,银行会有提高风险资产比率的激励,银行会过度承担风险。

,即权益资本比率小于最低资本要求与高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的乘积时:

(1)若,即目标线斜率大于M线,也就是说风险权重的增长速度小于风险的增长速度。

由线性规划可知,B点时Y最大:

结论1:当资本监管加强时,银行为适应监管要求,此时银行不会选择持有低风险资产,因为增持低风险资产会提高银行的风险,并且得到的收益不足以弥补风险带来的损失,银行不得不将高风险资产向国债等无风险资产转移,资本监管效果明显,银行风险承担降低;当资本监管减弱时,银行会将资产从无风险资产向高风险资产转移,并且也不会选择持有低风险资产,因为此时增持高风险资产会得到更多的收益,并且足以覆盖由此带来的风险损失。

(2)若,即目标线斜率小于M线,也就是说风险权重的增长速度大于风险的增长速度。

由线性规划知A点时Y最大,即:

结论2:当资本监管加强时,高风险资产会减小,低风险资产会增加,银行不会持有无风险资产,因为此时持有风险资产得到的收益可以覆盖风险增加的损失,银行将资产从高风险向低风险转移,资本监管效果比较明显,银行风险承担降低。

4.银行资本调整与银行资产配置风险

当时,时,收益最大,风险最小,此时银行持有的低风险资产较多,足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会选择增持高风险资产,由于两种资产相关性的存在,这样可以降低风险,并且可以增加银行的利润,直到收益最大为止,即银行持有所对应的的资产组合;当存款利率增加时,此时资产组合为最优资产组合,故银行的利润率会降低。

当时,取,因为与右侧部分相比在同等风险水平下收益率高,这是因为两种资产协方差的存在使得银行在同等风险水平下对应两个收益不同的资产组合。若银行目标为利润最大化,则取所对应的资产组合,此时银行的收益是最大的,但是风险也是最大的,银行容易有破产风险;若其目标为风险最小化,则取所对应的资产组合,此时银行面临的风险是最小的,但收益不是最优的,股东们可能会出面干预,来增加利润率;当存款利率升高时,银行为保持其利润率会倾向于提高银行总收益,即向在最低资本要求约束下银行所能达到的最高收益率靠近,此时,低风险资产的持有率减少,高风险资产的持有率增加,银行会增加持有风险较高的资产。

一般来说,收益与风险呈正相关,银行持有的低风险资产比例越大则其总风险越小;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协方差的存在,存在使得银行总风险最低的资产组合,此时银行的总收益不是最低,即收益与风险不是正相关,银行不同的资产组合可以使风险相同,收益相同,即银行同等风险一定时对应两个收益不同的资产组合,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也不应持有过多低风险资产,而是选择合适的资产组合。

5.结论与相关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得结论有以下几点:(1)在线性规划模型下,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不确定,因其受到权益资本比率、最低资本要求与高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的乘积、风险权重的增长速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2)银行存在风险最小值点。银行以适当的比例持有不同风险的资产可以使银行的风险达到该最小值。

传统观念认为政府加强资本监管,能够抑制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本文通过线性规划方法求解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资产配置的目标函数,发现政府监管作用具有不确定性。资本监管加强时,银行一定会减持高风险资产,但当风险权重的增长速度大于风险的增长速度时,银行会增持无风险资产,但不会持有低风险资产;反之,银行会增持低风险低风险资产,但不会持有无风险资产。

传统观念还认为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本文研究发现银行的收益和风险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银行同等风险一定时对应两个收益不同的资产组合,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也不应持有过多低风险资产,而是选择合适的资产组合。

基于以上结论分析,我们提出三方面政策建议:(1)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同业拆借市场以方便商业银行的融资,在市场信心不足时,容易发生银行挤兑,比较自由的资金融通可以降低银行破产的风险。(2)合理配置银行资产。商业银行应该以自身经营目标为导向,在监管约束下权衡流动性和收益性。(3)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和对银行的评估,使银行的决策者的行为趋于规范,减少金融事故的发生。此外,有效发挥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职能,强化银行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培育和维护对银行稳健经营的市场信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Keeley.M.C.and Furlong.F.Deposit Insurance,Risk,and Market Power in Banking[J].Joumal of Banking and Finanee,1990(14):69-84.

[2]G Gennotte.D Pyle.Capital controls and bank risk[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91(15):

805-824.

[3]Jean-Charles Rochet.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the behaviour of commercial banks[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1992(36):1137-1170.

[4]李颖.资本充足监管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研究——对资产替代效应的模型分析和实证检验[D].浙江工商大学,2011.

[5]宋琴,郑振龙.市场结构、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J].金融论坛,2010(11).

[6]斯蒂芬 A.罗斯 (Stephen A.Ross),伦道夫 W.威斯特菲尔德(Randolph W.Westerfield),杰弗利 F.杰富 (Jeffrey F.Jaffe),吴民农.公司理财[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01).

作者简介:

薛智恒(1994-),男,山西运城人,大学本科,现就读于大连理工大学。

监管资本论文第8篇

关键词:合谋 共同 企业监管

一、引言

随着企业制度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产权模式以及公众股东的所有权模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特点。由于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往往不一致,这使得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为必然。此外,在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期,很多国有企业一方面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另一方面又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特点。这种企业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管,同时追求多个目标。

当企业监管往往涉及多个监管机构时,这传统的双边委托模型在解释力上受到限制,而描述多个委托人一个人的共同模型为讨论该问题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框架。Aggarwal和Nanda(2004)以共同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对经理人激励和公司绩效的影响。他们认为董事会的规模越大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反而越小。 Carrasco(2005)年以共同为基础分析了企业董事会结构和经理人“假公济私”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与一元董事会相比二元董事会结构会产生更多监督以及等少的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在二元结构下,所有均衡的生产性努力都比一元结构情况下小。周权雄 (2009) 在一个双重任务的共同框架下,研究了企业污染减排的激励机制和制度环境。文章认为来自各级政府的共同问题会损害企业的减排激励,地方政府规模越大,该辖区内企业所面临的委托人就越多,来自各级政府的共同问题就越严重,该地区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也就越大。

上述文献表明:过多的监管使得企业必须面对多重任务,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监管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对经理人的激励。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通过一个多任务合作共同模型进一步讨论了监管者共谋情况下的企业监管问题。除本部分外,本文还有以下部分:第二部分、共同下的企业监管模型;第三部分、一个国有企业监管的例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二、共同下的企业监管模型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同一企业可能接受多个监管者的监督,而这些监管者的目标指标可能是不同的。与单一监管者的情况不同,企业的经营者(经理人)要同时面对多个激励机制的约束。此外,多个监管者可以采取合谋或非合谋的方式来实施这些激励机制。由于监管者监督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使企业完成既定任务,因此监管者之间做到相互合作,协调监管目标是现实的。所以,以下讨论建立在监管者合谋的情况下。

(一)基本模型及其假设

假设经济中存在两家监管机构(i=1,2)和一家企业,监管者要求企业完成不同的任务,这里用该任务的产量来表示,即Qi=(i=1,2)。监管者通过对企业经理人行为的激励来实现对企业的监管。企业不同任务下的的生产函数为

(1)

其中ei=(i=1,2),是经理人在不同任务上的努力程度。f=(ei)是与经理人努力程度直接相关的任务产量,且满足,即经理人努力水平的边际产出为正,,即经理人努力水平的边际产出递减。k为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关于产量在不同任务之间的转移系数。这是由于经理人的努力是有限的,在某一任务上努力程度提高,势必会减少另一任务的努力程度。θ是关于产出的随机影响,监管者和经理人都无法观测到,但是双方都知道的公共信息。监管者只能通过观测其所要求任务的产量来考核经理人进而实现监管企业的目的。监管者给予经理人的报酬是线性形式,

(2)

其中是经理人完成任务i的总收入,Fi为固定收入部分,ti是监管者给予经理人的提成比例。是产品的价格,为生产成本。

经理人付出努力的成本为C(ei),且满足。监管者的效用函数为:Ui,(i=1,2),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为:Vi,(i=1,2),表示经理人完成任务i所获得的效用。

(二)单一监管者的情形

作为多监管者模型的参照,我们先讨论单一监管者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企业只面对一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完成单一任务,因此并不存在经理人的努力在不同任务上的分配。所以该情形是传统的委托问题。因此,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为ei=1,i=1,2,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去掉下标i,(1)式可以重新写为以下形式:

(i=1,2)(3)

在上述情形下,企业监管者和经理人的委托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4)

s.t (5)

(6)

其中,(4)式为企业监管者的目标函数,(5)、(6)式为参与条件与激励相容条件。为经理人的保留效用。

下面我们选取具体的函数形式来讨论契约形式对企业监管的影响。

假设与经理人的努力程度相关的生产函数为:,其中,表示生产函数的特征。经理人的努力成本函数为:。假设监管者是风险中性的,而经理人是风险厌恶的。经理人的效用函数可以假设为以下形式:,这里表示经理人的净收入,表示经理人的风险厌恶系数。

由于假设经理人是风险厌恶的,故其效用可以表示为其效用的确定性等价:

(7)

监管者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8)

从而,企业监管者和经理人的委托关系可以重新表示如下:

(9)

s.t. (10)

(11)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管者无法观测到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因此无法实现最优结果(first best)。求解(9)-(10)可以得到下述关系式:

(12)

(13)

(14)

当人为风险规避时,即使是简单的线性契约也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两个监管者的情形: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往往要面对多个监管者的监管。经理人不仅要面对多个监管者的激励约束,而且经理人还需要权衡其努力在不同任务上的分配。与单一监管者的情况不同,生产要受到经理人努力程度分配的影响,即。

这样,合作监管者的情况可以表示为如下形式:

(15)

s.t. (16)

(17)

多个监管者之间的监管目标(对企业的任务要求)可能是一致的。比如某一企业面对两家监管机构,他们分别为利润导向监管者和产值导向监管者。前者的目标指标为企业的利润,且要求;后者的目标指标为企业的产值,且要求。如果产值指标不是很高时,该企业可以在完成产值指标的同时实现最大化利润的任务。当监管者的监管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将近似地认为是同质的,因此有,从而生产函数仍旧可以写为(3)式的形式。,(i=1,2)。因此,所有监管者同质的情况下,经理人所面对的激励约束也是相同的,整体产出是单一任务产出的2倍。这也就是说,尽管企业面对的监管者的数量多于一个,但只要监管者的监管目标能够协调一致,那么多个监管者的监管成本近似于单个监管者的情况。

三、一个例子: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监管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期,大部分国有企业在追求市场目标的同时也面对诸多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需要完成多项任务。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方面,当前中国采取的是境外投资审批流程制度:国资委和中投等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商务部根据产业发展引导等决定海外投资审批,外管局则侧重于购汇审核,财政部等对中投等履行出资人监督。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提供境外投资保险和风险提示,央企管理层专司内部风险管控。然而目前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回报率并不是很高。央企负责人面临监管部门各方面考核所带来的短期效益最大化冲动,难免无法顾及企业长期发展的利益考虑是重要的原因。但是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国有企业监管链条过长,监管权责不明晰所带来的高成本。多个监管部门都倾向于通过对央企的监管来最大化部门利益,这使得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协调对企业的监管行为,文中所讨论的监管者合谋难以实现,从而使得国有企业的监管效率低。根据本文的讨论,只有当国企的多个监管者能够相互协调时才会降低监管的成本。这需要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而这也恰恰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

四、结论

本文在共同理论分析框架下,通过一个多任务多监管人合谋模型讨论了企业的监管问题。与单个监管机构相比,多个监管机构往往会带来额外的监管成本。在同质监管者的情况下,可以近似的将多个监管者问题转化为代表代表性监管者问题。这样,多监管者问题退化为单一监管者问题。也就是说,监管者合谋是最优的。

本文所描述的多监管者合作共同模型,在求解最优解时无法得到显示解,利用数值模拟应该是解决该问题的一条捷径。此外,除本文所讨论的多监管者合谋的情形外,监管者之间还会出现非合谋的情况,以及监管者行动的顺序问题,这些都使得问题变得复杂。这也是本文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Bernheim and Whinston,Common Agency,Econometrica,1986

[2]Rajesh K.Aggarwal and Dhananjay Nanda, Access,Common Agency,and Board Size, working paper (2004)

[3]Vinicius Carrasco,Corporate Board Structure, Managerial Self-Dealing,and Common Agency,working paper (2005)

[4]周权雄,政府干预、共同与企业污染减排激励——基于二氧化硫排放量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南开经济研究,2009;4

[5]姜大尉.供应链系统中的共同问题研究,物流技术,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