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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3 11:15:44

监管场所履职报告

监管场所履职报告第1篇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载体和基础,对街辖范围内的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起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

第三条区政府和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逐条对应,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派任务、指标或签责任状,不能直接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

第四条告知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街道办事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需告诉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为。告知是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和权利。街道办事处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投诉时,应当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告知。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人、告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办理建议、联络方式等。

区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告知时,要记录在案,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当即回复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其应予告知的具体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对于需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职能部门。

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告知时,要记录在案,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

遇紧急情况时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告知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办理。所有告知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由政府职能部门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协助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在街辖内履行职责,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帮助的行为。协助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但行政责任主体是区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应协商并明确协助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条件。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

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报区政府协调处理。如涉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应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第六条委托是指区政府职能部门为便于服务群众和提高管理效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部分工作任务及相应的管理权限交给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的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事项,区政府职能部门可依法直接委托;其他确有必要的委托,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政府同意。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人提供的条件、对被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委托事项的责任等内容。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涉及驻街单位和居民权益与义务事项的委托,其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事前公示。

第七条责成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指出其存在问题,要求其整改的行为。责成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的依据、整改的范围与标准、整改的时限,以及不整改的后果等。对拒不执行的,街道办事处告知有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制止是指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对破坏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管理和正常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停止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拒绝是指街道办事处对于区政府职能部门超出《意见》规定范围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工作任务,有权不予接受。街道办事处拒绝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应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可存查的方式,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任务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该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回复应当说明拒绝的原因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应立即行动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

第十条知情权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街辖内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市政建设工程、商业网点布局和各类大型活动等,有权事先知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履行知会街道办事处和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的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管理中各有关事项进行分类,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主受理单位)分别为:

(一)涉及市场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非法传销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二)涉及广告、招牌安全加固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三)涉及危房鉴定、督修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四)涉及违法租赁、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五)涉及在市政道路和城市广场违章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公告栏和书报亭,铺设供排水管、煤气管道以及在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施工时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六)涉及违反绿化管理规定,违法改变市政设施功能,市政公共设施遭受破损、抗灾不力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七)涉及闲置工地和烂尾楼脏、乱、差,建(构)筑物、基坑和边坡安全加固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部门。

(八)涉及擅自设置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拒不纳入管理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交通部门。

(九)涉及非法设置医疗机构和无证行医,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餐饮单位和食堂、公共场所的,以及用人单位不落实劳动者健康监护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部门。

(十)涉及水源污染,工业污染源偷排,餐饮油烟和汽车尾气超标排放,工业和饮食服务业噪声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保部门。

(十一)涉及主、次干道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存在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卫部门。

(十二)涉及机动车乱停放,住宅区、娱乐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机动车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三)涉及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拐卖妇女儿童,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要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四)涉及黄赌毒、偷盗、双抢及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五)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

(十六)涉及违反消防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涉及建筑工地高空抛物、扬尘,占道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泥阻塞交通,施工损坏道路、破坏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夜间违规施工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八)涉及违法、违章建设,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九)涉及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违法设置工商广告、招牌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涉及乱摆乱卖、违法占道经营和乱丢垃圾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一)涉及占用室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商业促销、聚众活动,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二)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三)涉及违反殡葬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四)涉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无证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厂内特种车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质量监督部门。

(二十五)涉及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的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六)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其他未予明确的问题,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由各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予以明确。明确不了的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对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主受理部门接到告知后要履行首问责任制,由其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职责及程序,其他部门则履行协同职责。主受理部门应在接到告知后24小时内告知各协同部门,各协同部门在接到主受理部门的告知后,应记录在案并主动与主受理部门商定处理办法、责任分担等,共同采取行动处理告知事项。协同部门不理会告知、不履行职责的,主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城市管理中履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核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规划和目标,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市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布置,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明确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区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政府的布置,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市、区监察部门对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反映和投诉,要登记备案,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相关单位督促整改、提出监察建议,或对其行政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等。情况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结果应当通知被反映和投诉者,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并告知有关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监管场所履职报告第2篇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情况复杂而不能按时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情况特别复杂需进一步延长期限的,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八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由市监察机关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九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事故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监管场所履职报告第3篇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辖区分别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经我会批准,可对辖区内日常监管涉及跨地区的证券期货案件进行调查,各地方证管部门要予以协助,共同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事处监管的区域范围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并调整。

第四条  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咨询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日常监管,有权要求上述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文件、报告、资料和数据等;

(二)调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及时了解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调查研究;

(四)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有关工作会议;

(五)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设专员一名,副专员一至二名。

专员、副专员由中国证监会任命,任期二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办事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由专员提出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  办事处实行向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专员应当每两个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工作。对于证券期货市场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各自依据规定权限履行职责。

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办事处的工作。

第八条  办事处的经费由中国证监会拨付。办事处每年的预算、决算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办事处的财务收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

监管场所履职报告第4篇

一、理顺派驻管理体制,发挥派驻监督职能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纪委监察处增加两个编制,增设两个六级岗位,向六个重点领域派驻资产场站纪检监察员和后勤基建纪检监察员。一是明确派驻人事及经费管理。派驻纪检监察员人事关系在纪委监察处,受纪委监察处直接领导,向纪监察处负责并汇报工作。工作经费在纪委监察处增列,不在驻在单位领取津补贴,不分管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二是明确组织关系。纪检监察员党组织关系不在纪委监察处,而是在驻在单位,参加驻在单位党组织活动。三是固定办公地点。驻资产场站纪检监察员日常办公地址在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出版社、场站管理中心等单位。驻后勤基建纪检监察员日常办公地址在后勤处,综合监督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基建规划处、西安研究院筹建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监察处可及时调整、增加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单位,扩展其监督范围。

二、明确派驻监督职责,做实派驻监督工作

学校对派驻纪检监察员该干什么、该怎么干,列举了六个方面的工作职责。围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一是划清“两个责任”界限。明确提出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员代表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二是突出监督执纪问责重点。四个方面十条是关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占了整个篇幅的80%,突出了派驻的工作重点。指出对驻在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员要提出问责建议等。三是推动派驻形成“监督、调查、问责”三位一体的大监督格局。指出纪检监察员要受理驻在单位的涉及党纪政纪的信访举报,参与调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等。

三、建立派驻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学校为使纪检监察员能更好地实施贴身监督、精准监督和实时监督建立了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以便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参与决策机制。派驻纪检监察员通过参加驻在单位党政班子决策类会议和监督干部任用、人员晋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程招投标、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等重点领域的决策来履行监督职责。二是保障履职机制。驻在单位为派驻纪检监察员提供办公条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来保障派驻纪检监察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三是请示报告机制。派驻纪检监察员出差、请假要向纪委、监察处履行有关手续,并告知驻在单位。收到的涉及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T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校纪委、监察处汇报,每学期期末要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汇报履职情况以及驻在单位党风廉洁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监管场所履职报告第5篇

上市公司信息涉及数以万计的投资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信号,因而越来越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现有的研究聚焦在上市公司、媒体、会计事务所和监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合谋与不合谋以及如何监管等(如:Laffont&Martimort,1999;Boot&Thakor,2001;Baron,2005;Porteiro,2008;刘永泽等,2002;黄世忠等,2002;贾国栋等,2009;淮建军等,2009;李成等,2009;赵息等,2010)。如何保证证券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效率,证券监管机构和媒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据有效市场假说,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越是真实、完整和充分,将越有助于解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提高市场的有效性(EugeneFama,1970)。为此,各个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都制定和实施了信息披露制度。自1993年起,我国证监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办法、条例,并且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报刊媒体专门披露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同时,三大证券报还是保监会、银监会、基金、证券公司等机构信息的指定媒体(石研,2011),这就形成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指定报刊信息披露制度。该项制度在资本市场发展初级阶段对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和效率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指定报刊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然而,鲜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刊媒体的占优策略研究的文献,本文基于这一逻辑起点,尝试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其占优策略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博弈模型的构建 首先,假设参与博弈的双方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刊媒体,双方都是市场中的“经济人”,都将采取合适的策略去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其次,假设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动方案有两种,即指定和不指定;报刊媒体的两种行动方案为监督和不监督,同时博弈双方所需要的信息是完全掌握的,双方知道对方策略空间和效用函数,即为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张维迎,1996)。最后,为构建模型方便,假设总收益为1个单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的收益为R(0≤R≤1),监督成本为C(0≤C≤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的收益为(r0≤r≤1),监督成本为D(0≤D≤1),由于证券监督管理没有赋予报刊媒体垄断地位,报刊媒体更有意愿去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从而使得D≥C。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净收益为R-C,报刊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不发生监督成本,净收益为R;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净收益为r-D,报刊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不发生监督成本,净收益为r。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如果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势必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权力约束,净收益为1-R-C(为讨论方便,假定减少的收益额为报刊媒体的监督成本)。同理可得,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报刊时,如果报刊媒体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净收益为1-r;如果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净收益为1-r-D。从而可得证券监督管理与报刊媒体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 二、分析与讨论 从图1得益矩阵可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处于垄断地位,故有报刊媒体的收益R>r,因此,对报刊媒体而言,其均衡解为(不监督,指定)和(不监督,不指定),换言之,无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指定报刊,报刊媒体的占优策略是不监督。而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而言,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时,会约束管理部门或超越职权等行为及不符合规定的甚至腐败行为。报刊媒体对证券监督管理不是一味地惟命是从,必然会减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效用,从而使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会选择的策略为(不监督,指定)和(不监督,不指定)。进一步观察图1可知,指定报刊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收益会小于不指定报刊的媒体的收益,从这个层面来讲,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愿意不指定报刊,这样证券监督管理的效用最大,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更有益处。 为了更好地说明证券监督管理和报刊媒体的博弈过程,下面进行具体的数值计算和分析。假设R=0.65,r=0.45,C=0.25,D=0.35,将这些数值代入,可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刊媒体的得益矩阵(如图2所示)。从图2可知,报刊媒体的占优策略是(0.65,0.35),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占优策略是(0.45,0.55)。在信息披露指定制度中,报刊媒体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其资格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报刊媒体受制于公权力的约束(周俊生,2010),这种公权力会使报刊媒体丧失应有的舆论监督职能,或将成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言人”和“传话筒”,降低报刊媒体非正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从而使得民生新闻不能为民服务,削弱了信息和新闻的公信力。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角度来看,指定报刊可以控制信息源,便于管理和释放管理意图,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代表着政府行使其职能,其最终目的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和整个社会资源配置优化才是效用最大,图1和图2的得益矩阵也证实了这一点。无论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角度,还是从报刊媒体角度,现有的制度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当务之急应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和创新。结合我国当前现状,不妨进一步优化现有模型。如果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时,可以从提高报刊媒体的声誉增加额外的广告收入,同时可以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管理部门获得奖励。假定指定报刊时,获得广告收入和奖励为A(0<A<1),不指定报刊时,获得广告收入和奖励为B(0<B<1)。如果,报刊媒体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会降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效用,假定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不监督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会降低效用为e(0<e<1),不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不监督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会降低效用为(f0<f<1),其他条件不变,可得证券监督管理与报刊媒体的得益矩阵(如图3所示)。#p#分页标题#e# 据图3可知,当A>C和B>D时,报刊媒体监督的净收益会大于不监督的净收益,可以激励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从而也使得报刊回归职业天性。当e>C和f>D时,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降低的效用大于自身监管成本时,证券监管部门的占优策略为(监督,指定)和(监督,不指定);当R+C>r+D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占优策略是不指定报刊,反之占优策略是指定报刊。 三、结论及启示 通过以上博弈分析,现有的指定报刊信息披露制度难以发挥报刊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效用也不能达到最优,应在原有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通过这个结论可以得到四点启示:第一,报刊媒体不仅仅是“经济人”,而且应是“道德人”,应回归职业天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期刊协会和新闻出版总署可以进行评先评优,激励新闻工作者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可以通过立法手段提高报刊媒体曝光上市公司不良信息披露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声誉收益,加大对报刊媒体与上市公司合谋而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并且加大对媒体支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奖励力度。让报刊媒体解放出来,在服从意识形态的前提下,“说好话”和“把好关”,充分发挥报刊媒体的职能。第二,可以尝试指定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信息披露许可制度、纸网多渠道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和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充分、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效率。第三,必须采取更多的立法措施降低监管成本,提高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刊媒体的监管的声誉收益,保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能够给予报刊媒体实施非正式监管提供足够的租金,从而提高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效率。第四,控制好信息源,从源头上保证上市公司信息公允、合法、真实、可靠,对假信息、假报道严惩不怠,加大对内幕交易、有损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惩罚力度。。

监管场所履职报告第6篇

摘要: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微观个体,其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值得深入分析。从现实情况来看,近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造假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分析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质量的相关概念,可以发现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分析表明,从内部来看,财务报告在公司经理人报酬契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财务报告质量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治理、对外部投资者监督机制的作用。分析结论显示,应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作用、强化政府监管能力、强化企业诚信文化来完善财务报告质量。

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财务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2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逐渐地成为了研究的重点。其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微观个体,其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从现实情况来看,近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造假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从国际上看,安然事件无疑是会计造假的重要案例,它所带来的影响震动了全球,使得关于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质量关系的研究成为了会计理论发展的重心,更促使了萨―奥法案的产生。从此业界不仅仅关注于从企业监管的角度对公司财务进行控制,更加注重于从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角度,通过强化公司治理来完善财务报告。从我国情况来看,我国分别在2001年8月和9月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规范了公司治理,并在2002年到2003年期间全面地检查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其目的也在于通过推进完善公司治理来促进财务报告真实性。

尽管在我国已经建立了通过完善治理公司治理来促进财务报告质量的制度,但是仍然有不少企业存在财务报告作假现象。例如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9年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神火股份的财务报告质量检查表明了该公司存在收入不实、成本费用不实、企业无真实交易等问题,此外,岳阳兴长出现了净利润不实,西安民生存在帮大股东垫付社保等问题,可见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财务报告舞弊情况仍然常见。

二、文献回顾

纵览文献,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财务报告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有的学者利用了理论研究,有的学者则从我国的现实出发进行分析,其中主要的观点有:“一个好的会计信息系统,能把权责利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使得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充分发挥其效率……”(石本仁,2002),“现代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完全可以看作是会计对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逐步健全完善而做出的一种积极反应”(杨惠敏,2000)。

国外学者也较多地研究了上市公司治理同财务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及影响作用。其中,李维安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具有边界,一个是外部边界,它主要受制于外部条件,比如各种法律制度、规章制度;另一个是内部边界,它主要决定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Levitt(1998)将上述观点进一步深入:“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合理性将会对其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影响”。在理论研究的指引下,学界也进行了诸多实证研究,从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等等不同的角度来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求验证理论分析的关系,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三、财务报告质量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财务报告质量对公司内部治理的作用

财务报告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体现在诸多方面,而本文将重点从管理层治理、董事会履行职能等两个维度上进行分析。

财务报告对管理层治理的作用体现在财务报告在公司经理人报酬契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公司治理中,设置经理人报酬契约之目的在于将公司持有人对经理人的外部约束转化为经理人的自我约束,通过薪酬上的激励使得经理人为自我薪酬的提高和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做出努力。那么,如何合理地为设置报酬契约提供依据,是一项颇具挑战性和争议的工作。财务报告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也即通过各种财务指标,如利润率、资产报酬率和营业收入等来制定经理人业绩评价指标,以此作为其薪酬的制定依据。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财务指标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主要包含有每股盈余、公司净收益、资产报酬率、净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资本市场越完善,市场越有效的情况下,财务指标在管理者报酬契约中的作用越小,取而代之经济价值指标的重要性程度越大。我国现在面临着资本市场并不完善的现状,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公司经理人员的管理薪酬仍然与财务会计指标密切相关。换句话中,财务报告在公司管理层治理中的作用也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占主导地位。

财务报告对董事会履行职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作为一种董事会可掌握的信息权,通过对信息权的利用来对公司实施实质性的控制。财务报告对董事会的影响之所以重要,是由董事会在公司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一个公司经营的好坏虽与经理人员的工作密切联系,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董事会是否很好地履行的它的职能。董事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聘请经理人,对其他股东负责并报告公司的业绩,进行公司重大决策,构建并维护公司制度,履行监督职能。一般来说,这五个职能是否得到有效履行,有赖于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具体来看,董事会在定制公司重大决策时,必须要充分地掌握公司的各种财务状况,那么就需要财务报告能够满足充分性和相关性,可靠的财务报告能够是董事会决策能够成功的必要条件;董事会在履行对股东负责的职能时,必须定期地向股东报告完整而真实的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无疑也受制于财务报告的质量;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会计控制机制上,董事会通过对财务报告质量的要求,将其对公司发展的各种目标和要求施加给公司经理人员,使得经理人员规范其行为,力争在会计上符合董事会提出的各种要求。

总结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财务报告质量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为管理层治理提供依据,帮助董事会履行职能这两个方面。

(二)财务报告质量对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

财务报告质量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治理、对外部投资者监督机制的作用。

财务报告质量对债权人治理的作用,体现在公司债权人通过财务报告质量的好坏来对公司的运转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干预。由于公司债权人与公司经理人有可能存在目标不一致或者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因此为了债权人为了防止经理人员隐瞒公司所存在的财务风险,为了保证资金的债权资金得到合理的保障,可以通过财务报告质量来实现对公司的外部治理。举例来看,银行作为一种常见的公司债权人,通常采用事前对公司项目的评估,事中考察公司运转和资金使用状况,事后检查资金绩效和企业信用。银行在对公司的干预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根据这些财务报告对公司或者项目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此来决定是否对公司继续借款,是够调整对公司的借款额度,以及如何管理现有对公司的借款。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以银行为主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有效。

财务报告质量还可以通过影响经理人市场治理机制,影响接管市场治理机制来影响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首先,接管市场机制的有效实施依赖于财务报告的质量。接管市场机制是指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企业形象恶化时,公司的股价受其影响将会下跌,因此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中股票或者股票权的方式来调整公司的治理结构,改变公司的董事会结构或者更换经理层,以求完善公司治理,从股票的上升中或者投资收益。不难发现,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影响到了接管市场治理机制的实现。只有及时合理且真实的信息披露,才能将公司的业绩反映到财务报告上,从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其次,财务报告质量的好坏决定了经理人市场的优劣。在经理人市场上,通常是公司的董事会,人力资源部门以及各种猎头公司,根据市场上经理人员的个人情况及履历来挑选适合于本企业的经理人员,其中经理人员在其任期内的业绩情况是重要的考察内容,越是取得过优秀成绩,为其他公司创造过良好业绩的经理人员越会受到许多公司的追捧。那么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是这个挑选经理人员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它能够可观地反映经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个人素质以及对于公司的价值。只有可靠的财务报告质量,才能促使公司决策层能够挑选到合适的经理人员。

四、以完善财务报告质量来促进公司治理的建议

(一)完善财务报告质量的会计要求

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一方面受到公司治理结构好坏的影响,另一方面更受到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原因在于,财务报告是一个公司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运营情况,获取公司相关消息的重要平台,财务报告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公司外部监管者的监督,影响了公司内部的管理。因此,应该从系统的角度来完善财务报告质量。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财务报告质量依托于整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因此应该从优化会计准则,完善会计制度的角度来实施改革。此外,还应该强化公司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培养会计人员的诚信作风,以此来保证财务报告质量,从而促进公司治理。

(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在保证财务报告质量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独立于公司的管理系统,它关于与从外部角度出发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制度应该在保证独立性与完善审计相关配套制度上得到强化。第一,应该进一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这样才能使其不受控制地监督会计信息;第二,应该由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长期严格的监督,这样才能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公正性不受到侵害;第三,应该创新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形式,比如实行由证监会进行集中的安排与分配,由证监会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在全国各个区域之间进行轮流的交叉的工作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政府监管能力

强化政府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能力,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无法回避,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虚假披露和财务报告质量低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政府监管。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强化政府对财务报告质量的监管。首先,应该加大监管的范围与力度。在横向上,应该加大证监会监管的范围,使制度和法律之网能够触及公司经营中的大部分领域,压缩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空间与机会。在纵向上,应该加强监管的力度,即实施持续的严格的监管措施,使得一旦公司出现虚假披露定会遭到严格的制裁与惩罚。其次,应该构建证监会内部的监督激励与约束制度。对于监督绩效好的单位和部门,应该实施绩效奖励,从而鼓励工作的热情;对于利用制度漏洞谋取私利,纵容虚假披露的相关人员,应该严惩不贷,保证制度的权威。第三,应该建立严格监督的部门文化。即应该培养严格执行制度,高效实施监管的工作文化与工作作风,确保政府监管行为的高效。

(四)强化企业诚信文化

建立与强化上市公司的诚信文化,是解决财务报告质量低,财务舞弊问题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途径。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来看,没有一项制度能够保证完美,没有一套监管体系能够保证企业完全按照规范性质,也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完全没有漏洞。因此,文化建设是对制度漏洞的重要填补。从世界上顶尖企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凡是能够永葆生命力,实现财富巨大扩张的企业往往具有鲜明、坚实的诚信文化。通过建立起上市公司的诚信文化,我们可以让公司在制度的规范下实行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具体来看,一方面,应该加强公司文化渲染,以员工培训、日常交流的方式来构建诚信文化,排斥虚假披露。另一方面,应该建立诚信的公司内部奖惩体制,从薪酬上奖励诚信员工,从惩罚上规范不诚信员工,让诚信成为公司人员身上的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纪信义,曹寿民.公司治理结构对财务报告品质可靠性的影响[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1).

监管场所履职报告第7篇

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烟场所若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烟草烟雾的,其所在单位最高有可能被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市民也有权要求“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举报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草案)》,图书馆、影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将禁止吸烟,并对中小学校、妇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和孕妇聚集的各类场所,实行室内外全面禁烟的严格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市的禁烟场所必须履行三项职责:在禁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禁烟区域内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劝阻违禁吸烟者停止吸烟或离开禁烟场所。违反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有可能收到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单。如果未尽到责任,导致禁烟场所内多次出现吸烟行为或烟草烟雾缭绕的,《条例(草案)》将予以加重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控烟重在执法。控烟涉及的公共场所范围较广,单由卫生部门一家执法,效果难以保证。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两级的健康促进委员会为牵头部门,卫生、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委员会成员单位,肩负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烟职责。

二、活动目的

结合本区汇同7个监督执法部门(教育、文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及在全区内按照市里要求全部张贴好控烟标识。

三、活动要点

1)广泛宣传学习《条例》

2)制作、张贴禁烟标识

3)开展集中执法,组织监测评估

四、各个阶段分工

1)前期筹备工作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设计制作一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

文化部设计制作多形式的控烟公益广告

文化部向社会公开招募万名控烟志愿者(控烟卫士)和控烟形象代言人,参与全市的控烟宣传活动

文化部制作告单位书让法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了解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开展学习《条例》活动阶段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组织监督执法部门开展《条例》学习宣贯

文化部一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向市民免费发放或在全市社区、单位内广泛张贴

文化部在本市主要报刊的健康类版面或健康类报纸上开展控烟科普知识宣传;

文化部控烟公益广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形式投放;

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组织所有下辖单位对《条例》进行学习,并将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发放到单位内,发放告单位书让法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了解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汇总上报下辖各单位学习《条例》情况,并汇总下辖各单位控烟标识张贴数量、位置情况

文化部/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讨论部署各自监管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做好标识的张贴、维护和检查等工作,制定监测方案

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策划“控烟条例宣传周”活动,每天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

3)全面张贴控烟标识,并切实落实地面宣传执法活动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按照汇总上报的各自监管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数量、位置做好标识的张贴

公安/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活动;

文化部为市民提供戒烟相关的咨询服务,如咨询热线等,万名控烟志愿者(控烟卫士)和控烟形象代言人安排参与各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

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组织实施“控烟条例宣传周”活动,每天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宣传周活动);

4)督促、监管、服务、补缺、监测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监管场所履职报告第8篇

一、规范实地检查行为 将属地管辖权落到实处

近年来,海州工商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经济户口实地检查工作规范》及配套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规范》、《经济户口书式监管档案工作规范》,在全局推行经济户口实地检查试点工作。

1.检查情形明确。《规范》列举了十二种必须实施实地检查的情形,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对任何市场主体实施无检查目的的检查。大体可以分为经常性检查、提示性检查、案源性检查三类,其中前两类为责任性检查,不按要求落实检查的要承担不作为责任;第三类是非责任性检查,属于主动性检查,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2.检查事项明确。《规范》针对十二种检查情形分别明确了检查事项,总的原则是反映什么问题、规定检查什么,实地检查时就检查什么,目的在于检查责任见底、履职风险可控,检查人员仅对检查情况负责。

3.检查时间明确。为避免检查拖拉现象的发生,《规范》针对各种检查明确了实施实地检查的时间,除无照经营为经常性工作外,其他各种检查都根据规定的要求明确了实施检查的截止时间,并提出了实施检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检查结果的要求。

4.问题处理方法明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规范》统一了处置方法。根据违法行为不同,增加了检查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和分管所长审查检查结果、决定后续监管措施的环节。

二、实施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有效解决难点问题

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是基层工商所借助上级权能实现对辖区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海州分局从实际出发,以解决内部运行机制、外部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造成基层存在许多监管难点问题的现状,全面推行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其主要做法是:

1.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困难报告单。基层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监管困难报告单,向工商所分管领导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后发现问题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签署意见后报工商所长。

2.工商所组织力量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商所长对履职困难报告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统筹力量解决;如果是工商所层级解决不了的,由所长提出上报分局或同级政府处理建议。需报告上级政府的,由分局的名义统一报送,同时在报告单上注明先行处理情况和建议。

3.上级部门整合监管资源,集中力量解决问题。报告单上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级部门组织相关力量,进行综合整治,工商所此时仍然要做好配合工作,便于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使整治工作在短期内取得较好效果。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科学提升监管效能

利用信息化平台从事监管,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加快工作效率。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分局建立了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其核心内容有四个环节:

1.采集控制。采集控制贯彻三个原则,即依照规范原则、审核原件原则、分工负责原则。收集、整理数据严格依照业务规范和软件要求。登记事项只要存在违反规律、不合常理或前后矛盾等可疑情况的,应当核对原件或证明。

2.录入控制。录入控制有三个规定,即本人工号录入、流水线集体录入、规定期限录入。数据录入人员一律以自己用户名登录软件系统录入数据。对委托授权他人办理的流程,必须进行事后审核,并对数据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个数据产生至少实行一人录入一人核审,保证最大限度地防范错误。

3.检查控制。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检查主体、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在规定业务部门、数据使用人等检查主体外,局所两级还分别设立“数据质量首席管理员”,组织、督促、检查、考核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4.奖惩控制。分局实施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勘误修改制度等三项措施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底线控制,在控制问题出现的同时也保证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勘误修订,不破坏原有数据的关联性。

四、实施层级化监管模式,推进岗位责任落实

2009年以来,分局针对实施网格化管理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实际,开展实施层级化监管模式,在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岗位目标责任以及工作协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在工商所试点。

1.突出层级管理,合理调整工商所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工商所将原有的网格监管组、行政执法组进行重新设置,分为巡查巡访组和监管执法组和经检中队三个层级。巡查巡访组以“户口清、状态明”为标准,突出抓好《经济户口办法》规定的基础工作。监管执法组以重热点行业为管理重点,突出抓好提升监管履职效能。经检中队主要职责查处大要案,指导全所执法工作。

2.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工商所制定《层级化管理工作制度》、《目标考核办法》和《岗位说明书》,明确和量化了监管具体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对巡查巡访组、监管执法组和经检中队定岗定责,重点围绕经济户口管理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组织推动,切实做到目标清晰、职责明确、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