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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28 06:51:31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第1篇

主要工作目标是:合法生育率100%;计生奖励政策落实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流动人口建档率100%;育龄职工满意率100%。

一、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

认真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责任,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确保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药具管理、统计工作、特殊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持做到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二、深化党政领导责任制,落实利益导向机制

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责任制,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确保人、财、物投入到位,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认真贯彻落实晚婚晚育、独生子女父母的有关奖励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落实对企业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后的一次性养老补助。不断拓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做好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家庭的关爱救助,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三、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充分利用元旦、春节、世界人口日、协会成立日等重大节庆日和计划生育纪念日,以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宣传教育和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相结合的方式,掀起计划生育宣传热潮,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新型生育文化氛围。特别是积极做好奥帆赛期间的计生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上级计生部门的要求,把握正确的宣传口径,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指导工作,并积极参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夯实基层计生基础工作

不断强化计生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及时掌握本单位育龄职工的婚、孕、育等信息,为每位育龄职工建立详细的婚育情况信息卡,及时更新变动情况。建立健全《年度出生、节育手术登记表》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育龄职工花名册》。落实季度报表制度,坚持每季度上报服用各类避孕药具人数统计表和驻街单位工作季报表,确保准确及时、无差错。

五、切实加强对特殊情况育龄人员的管理

切实加强对特殊情况育龄人员的分类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单位内特殊情况的育龄人员实行定期走访和孕、环情监测,一旦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拒绝违法生育现象的发生。按照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长(病)休、退养育龄妇女婚育状况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育龄妇女婚育状况交接书》制度,与其属地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共同做好特殊情况育龄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加强计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提升人口计生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制度,规范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随访等工作,满足广大干部职工在避孕节育方面的心理、生理和社会需要。不断加大对育龄职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宣传与指导服务力度,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与随访工作,确保避孕药具发放到人。指导产后育龄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做好产后和节育手术后育龄职工的访视工作;每年组织育龄女职工免费妇科查体一次;定期采集育龄人员需求信息,根据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做好对非意愿妊娠育龄妇女的说服教育和有关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

七、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所雇用的外来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查验率均达到100%,对未查验的或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查验或补办。不断加强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孕、育变动情况,并及时与所在街道办事处联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按照北政计生发〔2011〕6号《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指导外来施工单位向驻地街道计生办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地外来育龄妇女信息。凡施工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应将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并及时通知区人口计生局。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第3篇

**年度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和**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在时间已进入4月,按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口径,半年工作已结束。3月13日至3月24日,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于对全县8个农业乡、**镇、良种场及河东开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半年考核。考核的结果县计生办已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进行了汇报,同时也向各单位进行了通报。

**年我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思路是“四推进、两创建、一深化”。,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四推进”即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建设,推进“三大工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项目,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进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扶助政策的落实;“两创建”即开展创建婚育新风进万家和计划生育药具规范管理优秀达标县(市)活动;“一深化”即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去年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对新时期提出的新的任务,我们存在的不足还很多,担子还很重。为认真完成好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乡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真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领导的重视不仅仅只是在会议上、文件上、讲话中,而是要具体的、有形的、实在的。对计划生育工作要经常过问,经常讨论,经常研究,经常指导。重大的决策、重大的工作思路,领导要亲自参与、亲自制定;难办的、棘手的问题,领导要亲自来解决;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领导要亲自来总结。

二、认真落实国策,确保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各乡要认真落实好计划生育“一法四规”,对原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照章办事,抓好落实;需要建立的制度,要抓紧建立。要增强制度意识,发挥制度效能,善于用制度来规范和指导工作。要把好的制度变成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行动,变成我们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各乡(镇)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到乡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乡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低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15%。保证计生工作顺利开展。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第4篇

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术者、施术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鉴定在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现存档案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新的分级标准重新分等定级,不再重新鉴定。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第5篇

【摘要】本文主要以广州市农科院本单位为例,谈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些体会,认为要做好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做到“领导重视,健全制度;加强宣传,倡导新风;严抓管理,把好环节;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加强计生干部自身建设”等,才能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计划生育 工作 体会

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新时期统领我们做好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指针。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广大干部职工对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有了更深了解和全新的认识,绝大部分干部职工能够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但广州市农科院对这项工作没有丝毫放松,而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和各项管理工作,做到齐抓共管,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连续年年达标,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对新时期做好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谈几点体会。

1 领导重视,健全制度

领导重视是做好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前提,健全制度是完成这项工作任务的保障。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虽已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我院领导责任紧密结合在一起,但计生工作是一项非常烦琐和枯燥的工作,广州市农科院共有编制内及编制外的职工300多名,有高学历、高职称的职工,也有小学文化甚至文盲的职工,有本市户口的职工也有农村户口的职工,职工身份复杂,要做好计生工作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计生工作,还需要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并按要求建立相关的宣传教育制度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单位领导给以强有力的支持,才能形成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机制,确保计生政策落到实处。我院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近几年不但配备具专业知识的计生工作人员,还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管理制度。院领导每年都分别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街区计生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同时与院各部门中层领导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层层明确责任。同时还把落实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结合起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使我院历年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率为100%。

2 加强宣传,倡导新风

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计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院以培育新观念,普及新知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生育、生活和生命质量为已任,积极倡导树立科学、文明、简朴、进步的婚育新风尚。一方面,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集中学习、聘请老师上门讲课、办好计生宣传栏,组织计划生育知识测验等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计生政策、法规以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另一方面,结合传统节日,强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每逢元旦、春节、国庆等传统节日,通过职工大会、中层领导会、个别谈话等形式,提醒大家欢度节日不能放松计生工作。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婚育新风进百家”活动,使计划生育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做到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让广大职工真正懂得计生工作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计划生育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生殖健康对男女职工自身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要作用。达到“职工小家庭和谐幸福,单位大家庭稳定发展”的目的,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思想认识和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3 严抓管理,把好环节

根据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点,我院按照育龄群体成份,划分为在编职工、编外职工二大类,对不同育龄群体,在加强经常性工作的同时,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管理,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编制内的职工,以实现达标为基准,做到“三个引导”。一是引导实行晚婚晚育;二是引导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三是严格引导落实节育措施。例如:全院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53人,已全部办证,办证率达100%。对编外职工,一是把好验证关。招收编制外职工时,无论男性女性,首先查验有效证件,凡“三证”不齐,一律不录用。二是把好检测关。对已婚女工,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季度定期与街道办事处联系好对本院流动育龄妇女人口的查环查孕时间,及时掌握上环、受孕情况,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对已婚而配偶在外单位的男职工,把好函调关。每年通过函调,了解其配偶采取的避孕节育情况,协助社会各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与此同时,改进管理手段,利用计算机实行计生信息动态管理。按照编制内职工、编制外职工二大块,分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资料,由个人填写《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经核实后,对号输入电脑,并根据每次检查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做到无一人遗漏,无一项缺漏。为加强育龄职工管理,针对本院已婚育龄群体成分复杂、计生工作任务繁重的实际,对职工及外来人口育龄、已婚和孕前型人员进行登记建册,对发生变化的及时登记变更。同时做好函调工作,实行职工登记结婚“告知制度”,确保无计划外生育,全员晚婚晚育率达到了100%。

4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的健康,每年组织全院女职工进行妇检,特别是对育龄女职工的查环查孕查病作详细的纪录,配合医院及时提醒有病治病、无病预防工作,得到了妇女职工的好评,也使她们更加努力而有效地做好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足额发放奖励金,使独生子女的待遇按规定落到实处。主动配合属地街区抓计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一是主动配合搞好验证检查。及时报送本院育龄人员计生情况,自觉维护属地职能部门抓计生工作的时效性。二是主动配合搞好药具发放。设立避孕节育箱,对过期失效药具及时检查和更换,保证无过期药具。三是为保障育龄群体所需的计生药品、用具,实行随机统计报送,对需个人购买的药具,引导正规医院、药店购买,保证质量。把“宣传教育,以人为本,优质服务”贯穿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第6篇

一、主要工作目标

1、确保2008年度市下达的人口计划圆满完成;

2、合法生育率达97%以上;

3、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

4、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5、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9%以上;

6、统计合格率在97%以上;育龄妇女信息覆盖率达到98%以上,准确率达到95%以上;

7、出生婴儿性别比107以内(适当考虑人口出生规模,以连续三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为准);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各项指标均达93%以上

二、重点工作和措施

(一)落实好贯彻《决定》和《意见》的具体措施

1、制定并实施我区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立足实际,认真贯彻青岛市的《意见》精神,在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基础上,争取区委区政府尽早印发四方区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保证“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关爱流动人口”、“加强队伍建设”等各项具体措施的可行性,并将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工作情况纳入区重大督查事项和目标绩效考核,增强全区各部门对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加强学习培训工作。依托区党委理论中心组、党校、各类人口学校,采取专题讲座、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面向各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搞好专题学习培训;重点学习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任务和新措施、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强化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措施、以及青岛市《意见》中的人口计生政策体系等内容,深刻领会内涵,把握精神实质,统一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的思想和行动,提高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

3、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争取把对《决定》和《意见》的宣传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宣传总体规划之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人口学校等宣传教育平台,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宣传,重点宣传《意见》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政策,使《意见》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社会各界明确:人口计生工作没有放松,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更艰巨、更复杂。

(二)落实好各项计生惠民政策

1、全面落实好已出台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重点抓好“三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放弃二孩生育奖励、城镇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四免”(免费开展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优生四项检测、免费生殖健康专项检查)、“一救助”(计生家庭救助)等计生惠民政策的落实。

2、严格落实新出台的两项计生惠民政策。一是做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各街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继续做好目标人群的确认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做好向自愿退回二孩《生育证》人员退还二孩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工作,认真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和微机信息,严格把关,确保退还对象和数额无误。

(三)着力推进三项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1、强化经常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街、居计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全面普查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抓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孕环情监测和产后、术后随访工作;充分发挥楼组小组长作用,完善职责与奖惩办法,实现城区计生无缝隙覆盖和全方位管理与服务。

2、建立健全遏制出生瞒漏报的相关制度。继续加大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工作力度,减少违法瞒、漏报现象;严格“黄牌警告”、“重点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对出现违法生育的社区和单位进行重点帮促。

3、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措施。加大违法生育处理力度,力求处理率达85%以上,征收款额到位率70%以上;严格落实违法生育人员相关资格审查制度:凡违法生育人员,不得被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居委会的主任或委员等的候选人;任职期间违法生育的人员,罢免和撤销其相应资格和职务;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人口计生工作规范(试行)》,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重大案件领导包案等计生工作制度,重点做好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落实工作,及时理顺和化解计生矛盾纠纷,促进“和谐计生”建设;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广应用《行政执法公开卡》,使执法人员树立自觉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做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强化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的联系,2008年统一启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加强日常监控、完善交流制度等措施,保障信息交流及时有效;全面落实流动人口经常性工作机制,在坚持区级流动人口季度巡检的同时,加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专项调查和日常抽查,确保流动人口各项管理指标的落实;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爱心加盟服务,不断拓宽服务范围,规范服务标准,扩大受益人群,提高社会影响;认真贯彻青岛市人口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综合治理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青人口发[2008]3号文)精神,强化部门配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进行综合施治,并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处理情况列入对街道的考核。

5、做好拆迁社区的管理与服务。重视旧城改造带来的拆迁增多、人户分离增多问题,指导街道、社区及时与拆迁的计生家庭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及时登记外迁人员的居住地,对人户分离人员及时发放婚育信息通报函,确保对外迁人员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6、夯实社区计生网络基础。以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为核心,每个社区至少配备一个专职计生干部,探索建立以社区小组长为骨干,以社区劳动协管员、社区协警员为补充的社区计生工作站,并在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经常性的计生宣传、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小组长及协管员的计生工作职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小组长及协管员进行工作培训、工作安排和工作评估;对协管员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给予适当奖励。

7、创新基层基础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探索建立依法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基层管理新机制,着重开展两个活动:一是借助工商、统计、发改等部门信息,开展“四方区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月”活动,减少单位漏管现象,提高属地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强新建物业小区的计生管理力度,杜绝计生管理空白点。

二是进一步完善街道计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

打造15分钟计生技术便民服务圈。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落实《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立足我区无业、失业及流动育龄妇女多、经济收入低、对免费计生技术服务需求强烈的现实,科学调整街级依托社区卫生的计生服务机构的布局,在原有服务机构的基础上,新增4处依托社区卫生的街级服务站,并对所有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改造,使辖区育龄群众步行到就近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且能享受到融咨询、孕环情监测、健康查体、生殖保健等为一体的优质服务。

三是大力推进计生信息化建设

1、加快计生电子地图地推广应用步伐。制定2008年计生电子地图应用进度表,通过日常监控、定期督察、召开观摩会等形式,推进计生电子地图的应用。至2008年底,全区有条件的社区将全部应用计生电子地图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2、推动相关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加强与区计算机中心的协作,尝试将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进行资源整合,逐步构建统一开放、运转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而实现人口基础信息的集中管理与资源共享,切实提高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效率。

(四)努力强化七个重点

一是加强以基本免费项目为主的技术服务工作

1、全面深化优生工程。进一步落实市委宣传部、市人口计生委等十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优生工程的实施意见》,在深化免费婚检和免费优生四项检测工作的基础上,督促区、街服务站严格按照《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规范(试行)》开展优生宣传、咨询、教育等工作,切实改善我区优生工程开展的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大力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严格落实生殖健康查体规范,不定期对各街道孕环情监测和免费生殖健康查体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孕环情监测和妇科疾病查治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健全生殖健康信息分析、使用等制度,为研究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准确的依据,推进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3、切实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对全区所有技术服务人员进行2次大型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改善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调动无业人员及流动人口自愿参加免费孕环情检测及生殖健康查体的热情,保持全区计生服务机构无医疗纠纷和零投诉记录。

二是进一步巩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成果

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一方面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立健全对女孩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严格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联合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继续使我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107以内。

三是做好奥运会期间的计生宣传教育工作

1、搞好迎奥运新闻宣传工作。根据青岛市的统一安排,制定并落实我区的对外宣传应急预案,建立纵贯市、区、街、居四级的计生应急防御和处理网络,加强网络监管和新闻审查协调,做好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建立人口计生“新闻采访线”采访点,设置宣传牌,为相关记者宣传报道我区人口计生工作提供良好的平台。

2、做好社会宣传工作。进一步落实街、居两级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围绕婚育新风进万家年度活动主题——婚育道德与家庭幸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弘扬新的道德风尚,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积极倡导新型生育文化,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新建2—4个新的计生宣传点,设置计生咨询箱,摆放种类齐全的计生宣传品和药具,开展个性化的宣传教育,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宣传手段;搞好重大节日计生宣传工作,筹备举办第十一届国策情专场演出;加强与驻区高校协调与沟通,积极开展“青春健康”为主题的大学生生殖健康教育服务活动,建立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站,定期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生殖健康知识指导和服务。

四是加快推进药具改革工作

加快深化药具工作改革步伐。根据《深化药具工作改革意见》提出的任务要求,4月份前,完成区药具库、展示室和街级药具库的标准化建设;使区、街、居三级药具管理与服务的仓储、标示、展示和发放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对药具管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年内分期举办以药具工作规范、计算机知识、药具质量管理、新型药具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努力提高各级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加安全套免费自取箱设置点,加大安全套进院校、宾馆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避孕药具知识,提高药具知识宣传的针对性。

五是全面加强计生协会工作

进一步健全协会基层组织。重点指导基层建立个体、私营等企业的计生联合会、物业小区计生协会、市场协会和流动人口协会;发挥计生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延伸计生网络触脚,填补计生管理的空白;推广洛阳路街道海琴社区吸纳高校人才加入志愿者队伍的经验,不断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活动水平;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为计生困难家庭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计生工作氛围。

六是加大以提升人员素质为目的的队伍建设力度

1、加强对区、街、居及驻区单位四个层面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居级换届选举后新上任书记以及计生办主任的培训。年初由区人口计生局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根据不同层面分别由区、街采取集中培训、专项培训、以会代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对不同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个规范”,以及计算机应用、WIS系统应用、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等知识。

2、建立健全对街道计生办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制度。采取日常监控和季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公布一次各街道计生办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成绩,对名次靠前的计生办以及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将业务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考核街道以及个人评先树优的依据;继续开展以“五学五比”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学习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大力表彰在比赛和练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3、探索提升计生干部学历的教育机制。不断完善区委党校牵头,宣传、民政、计生联合办学的形式,搞好本系统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和后备人才培养,有计划地提升街、居级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

4、大胆实践现代化管理机制。在全局推行应用ISO9001体系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现代化的管理和服务理念,真正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七是与时俱进地加强部门自身建设

1、加强作风建设。建立区人口计生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定期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并认真处理和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强化计生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对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并可以推广的创新性工作给予奖励,保证全区计生工作的活力和推动力。

2、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牢固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用实际行动诠释“计生国策、惠泽四方”服务品牌和“国策先锋”党建品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深入开展“下评上”行风评议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维护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和省级文明机关的荣誉称号

三、党政保障措施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生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和重点目标责任。将各级、各部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全区机关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评先树优的评比标准。对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出现违法生育或计生工作严重滑坡的单位、部门实行黄牌警告和重点管理,促进各级、各部门自觉围绕中央《决定》和青岛市《意见》精神,积极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责任目标落到实处。

2、继续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加大对区、街道、社区及驻区单位计生工作等四个人员层面计生基础知识和政策理论知识的培训力度,继续完善以会代训、逢会必考的日常培训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提高为民服务能力。

3、保障人口计生工作“人、财、物”三到位,保障各级计划生育工作和技术服务机构稳定,加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第7篇

一、明确一个主题,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面临的新形势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题是:保持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日益增长的需求。部分育龄群众生育愿意依然强烈,闲散居民超生反弹,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且非意愿妊娠居高不下,避孕措施让育龄夫妇知情选择,外来育龄女性违法生育,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公安部门便民措施的出台实施等因素,给计生服务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我县新一年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率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各级各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确保全年人口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2006年全县人口出生控制在2000人以内,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9.5‰和4.5‰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5%以上。

二、突出两个重点,着力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一)深化镇村(居委) 计生经常性工作,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根基不牢,地动山摇。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关键在村组,村级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要从根本上实现从依靠集中服务活动解决完成工作难点和工作目标任务向经常性工作转变,真正做到计划生育常抓不懈。一是突出抓好生育规划、孕情监控、优生检测、生殖保健等服;二是突出抓好"三查一服务"工作和"四术"措施的及时落实,提高节育措施及时率,减少库存,减少政策外生育;三是突出抓好出生、"四术"的真实准确,逐月上报,日清月结,从根本上消灭瞒报、错报、漏报的现象。进一步完善县五套班子领导挂镇、县直单位挂镇包村<居委>、镇村<居委>干部包村<居委>包户的层级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包干内容、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准罚,保证责任制落实,形成纵向、横向联动的计划生育包干责任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县、镇对计生经常性工作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培育先进典型,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对工作基础薄弱的村(居委)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促进本辖区工作的平衡发展。县领导小组在半年和年终将按评估标准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管理目标责任制规定任务的镇、村<居委>,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二)优化技术工作,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在思想认识上要树立新的服务理念,尽快实现两个转变,即由过去单纯的避孕节育服务向生殖保健服务转变,由过去单纯依靠计生技术力量向发挥自身优势与整合卫生等资源的转变,以全新的理念从事计生技术服务工作。

在服务内容上应满足育龄人员的需求,深入推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保健服务“三大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保健,积极开展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尽力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需求。对育龄夫妇要加强宣传服务,在知情的基础上,指导其选择适合自身、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继续抓好长效措施的落实,力争当年达到90%以上,使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对已婚女性在做好查孕查环查病和术后随访等服务的同时,继续抓好妇女常见病的普查工作,努力防止和减少意外妊娠,使患者及时得到医治,切实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查环查孕率平均每次达95%以上,普查普治率达80%以上。对已婚男性要加大宣传服务力度,有组织地开展查治工作,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毫不放松地抓好优生检测和福施福等引入性干预项目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努力降低可预防的出生缺陷发生率。

三、破解三大难点,深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 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促使生育的有序性。一是扣紧依法行政,建立依法征收工作机制,实现依法征收工作制度化管理。严肃认真地做好政策外生育处置工作,做到发现一个及时查处、征收一个,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二是严格规范依法征收执法程序、标准和行为,切忌过宽或过紧。严格执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操作程序和规范的要求,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规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卷和征收文书建档工作,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实行专款专用。四是征收率要力争达到省、市规定的当年六成、历年三成以上。 (二)强化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确保大局的稳定性。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要求,把外来育龄人员全面纳入工作范围,实行与本地育龄人员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大局的稳定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各镇要认真摸清流动人口底子,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县镇两级流动人口档案(表册),及时更新上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流入人口要及时登记验证,并提供计生服务,对流出人员要及时登记办证,并落实“三查”责任和联系人,要求验证率达85%,办证率达85%。有条件的、流动人口较多的镇可探索建立专门队伍,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的管理和服务意识,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问题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自理的“三谁原则”,严格进行处理。公安、工商部门在办证件时,要要求其出具婚育证明,并定期将信息通报计生部门。劳动部门在就业培训,发放劳动就业证时要认真做好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没有的要及时通知计生部门或要求其补办。社区对在辖区租房的外来流动人口要认真查验婚育证明,并对辖区的房屋、楼栋、单元、户室实行动态管理,对常住户和临时居住户分别建立信息卡,避免出现外来流动人员漏管、失管的现象。(三)强化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执法的严肃性。计生、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记清初婚和再婚的底子,促进计生工作的开展;严格执行生育政策,把好二孩生育审批审核关;坚持凭证生育、凭证引产制度,坚决制止违法生育;完善计生政务公开内容,有效地发挥计生"三栏"的作用,提高计生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生育处理呈报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杜绝行政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计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严禁统计上的瞒报、虚报,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四、争创四大亮点工程,力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

(一) 实行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分线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按照县委办、政府办批转的《蕉岭县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落实好“户口为前提、辖区为基础、分线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将辖区内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加大对城区及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抽查力度。今年要对全县每一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解剖3--5个社区或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下岗职工计划生育联系制度、移交制度、管理服务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二)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推进计生信息化管理工程。抓紧全县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配套和管环理工作,实现计划生育信息省、市、县、镇四级联网。各镇确保微机专用,电话专线,完成全县8个镇1个场与县人口计生局点对点信息互通工作。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数字化管理,抓好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库内容的更新置换工作,使信息变更及时率、信息录入率、信息准确率、电子报表报送率均达到100%。加强计生系统干部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尽快形成完善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体系,为优质服务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引导和效果评估。进一步加强县、镇、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今年举办一期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培训班和计算机操作竞赛活动,强化信息系统的实际应用,提高操作应用水平,

(三)强化生育文化建设,推进计生宣传教育创新工程。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着力在“四性”上下功夫。

宣传教育要体现广泛性。采取舆论导航、榜样引路、办班培训、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使广大干部群众感受计划生育浓厚的氛围,接受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

宣传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充分利用党校、人口学校、成人学校等教育阵地,对各层面人群、不同年龄段的对象进行计生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有侧重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传授,以满足其个性化求知解难的需求。

宣传教育要注重社会性。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力量,结合和借助各种社会性创建活动,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宣传教育要富有时代性。积极创建生育文化主题园区,提高宣传教育的品位,促进生育文化建设。全年创建4个镇级和26个村级生育文化示范园区,评选出100个婚育新风示范户。

(四) 建成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我县新建计生服务中心大楼己在2005年4月破土动工。这栋大楼集医技服务、信息网络管理、行政办公、干部培训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今年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工程进程,争取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五、构建五大体系,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到位

(一)强化领导责任体系。各级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为育龄人员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各项服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度至少专题听取1次以上计生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坚持实行“党政线”、“计生部门线” 、"兼职成员单位线"分别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到位。按省、市的要求,县财政要保证计生经费的投入年增长幅度不低于5%的标准列支,保证"四到位":计生预算经费的投入到位;计生政策性奖励、补助、救助经费的投入到位;计生工作奖励经费和倾斜扶持经费的投入到位;合理必要的计生预算外经费和追加经费的投入到位。各镇政府必须把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保证用于奖励优惠、宣传教育、四术、管理服务等必要经费的落实,切实做到经费投入到位。村级有经济实力的也要安排好一定经费,做到有钱办"计生事"。(二)优化计生队伍体系。各级要重视计生干部队伍建设,选调精兵强将,配齐配足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协会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通过开展主题教育、组织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计生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生干部,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时足额发放计生奖励金,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工作;逐步落实兑现独生子父母奖励费和有关优惠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的基本免费治疗;拓展利益导向的广度和深度,不仅要保证资金投入的数量,更要注重激励的实际效果,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人员真正得到经济上的实惠和合法利益上的保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的作用,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困难对象排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援助。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第8篇

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局作为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部门,按照年初与市局、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结合本区实际,认认真真地履行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计划生育的综治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考核任务。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我局始终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这项国策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分别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区人民政府签订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各科室、中心以及两个劳动保障服务站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副局长分管具体工作的管理模式。为了全面提高全局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多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战略的高度去审视,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使全局上下形成一股合力,脚踏实地做好计生综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照我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各科室、中心的职能,将计生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科室、到中心、到责任人,将目标考核与年终奖惩挂钩。我们严格抓落实,要求将计生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认真、仔细地做好各类业务的计生查验和登记工作。在局务会和全局人员大会上进行专题研究,强调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各科室、中心经常性地开展自查。局计生领导小组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科室、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全面地督促检查,对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找出差距和失误,坚决予以改进和改正,督查和奖惩情况结果均以正式文件予以通报。实行规范化管理,硬条件做到硬,计生工作需要经费开支予以保证,软条件做到优,材料齐全完整美观。职介所是涉及计生工作较多的部门,我们更是勤于督促、反复检查,不允许有任何失误。

三、各负其责落实到位全局计生综治工作责任人按照责任制各负其责,在工作中较好地实现了业务工作与计生综治工作的统一,扎扎实实地做好了计生工作。我局成立了领导班子,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与上级单位、所属科室和中心、两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分别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局计生综治工作责任制以文件形式发出;按照要求做好了督促检查并有督查记录;每年度局务会上专题研究计生工作2次以上。今年对两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的计生综治工作和局内部三科两中心计生综治工作分别进行了两次以上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了书面通报。人事方面,在审核出席省、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均有计生部门签署意见,今年,共审核推荐记二等功3人,推荐记三等功8人,表彰先进个人4人,年度考核优秀77人,计划生育查验率100%。办理干部调动手续时,严格审核有无计划生育或计划外怀孕情况60人,审核率100%。办理人事手续14人,与托管人员签订计生合同14份,签订率100%。劳动方面,办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38份,《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83个,100%查验登记计生证明。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6人,100%查验并登记计生证明。指导两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483人(嵩办167人、泰办316人),100%查验和登记了计生证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是关系到新区发展的大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局将一如既往,常抓不懈,在过去大量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将更好地完成新的一年的目标管理任务,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