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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24 02:55:02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第1篇

据通报,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并转移遇难者遗体,矿主逃逸,后经通缉,现已投案自首。

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督促地方政府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如果确属瞒报,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组织落实,要求黑龙江省全力开展事故核查,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督导。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立即作出安排部署,分管副省长赶赴事故现场,成立联合核查组,开展事故核查工作,通过井下勘察、地面核查等措施,确认瞒报事故属实。

经调查,桂发煤矿为私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2D07年作为整合主体矿井与鸡西市宏鑫源煤矿进行资源整合。该矿在未经市、区两级政府复产复工验收的情况下,私开隐蔽工程,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并采取密闭等手段逃避安全监管。由于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健全,造成瓦斯积聚,导致事故发生。

今年4月以来,全国煤矿还发生了5起较大以上瞒报迟报事故,分别是:

4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洼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及时上报,经群众举报后查实。

4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查实。

4月1 5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受伤3人。事故发生后,该矿转移4名遇难矿工遗体,并伪造人井检身记录,谎报事故真相。

4月2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广城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受伤2人。事故发生后,矿方未按规定上报,后经群众举报查实。

5月2日,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兴边采矿业有限公司欧林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事故,直至次日才报告。

按处罚上限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认为,6起瞒报事故反映出矿主及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蓄意隐瞒事故,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国务院安委会要求从快从严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

对于此次通报的6起瞒报事故,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安委会要分别对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四二六”等瞒报事故的查处实施挂牌督办,从严、从重、从快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上限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组织和参与瞒报事故的人员。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各地都要加大对各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等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处罚上限对瞒报事故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对瞒报事故当事人、参与者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并建议司法机关公开逮捕和审判,起到警示作用。

通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坚决遏制事故瞒报行为。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的事故瞒报信息,各地要组织力量,多线索、多方面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口调查

个别煤管所为瞒报出谋划策

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瞒报迟报事故中,矿方多用高额赔偿款使遇难矿工家属“封口”,甚至拉拢乡镇煤管所为煤矿瞒报事故出谋划策,“猫鼠一窝”现状堪忧,个别地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形同虚设。

云南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包村井“四三”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私下给每名遇难者赔偿82万元,并与遇难者家属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

在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四一五”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杨梅山煤矿的法人代表吕尔朝供认:“我叫女儿联系死者家属来商量,协议按68万元签,额外再拿出共100万元来补助,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因此家属将死者匆匆下葬,后对警察称“人是病死的”,拒绝尸检。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第2篇

这是一起高度疑似瞒报的事故。透水事故发生后,矿长第一时间回应说是“无稽之谈”,当地安监局和煤炭管理局都表示“没听说”。在记者向当地煤管局举报的第6天,当地宣传部门才给记者发短信,通报了事故伤亡情况。到有关部门对此展开调查并事故消息,已经是十天后的事了。

而据媒体调查,矿难发生时共造成16人被困井下,并被送往医院抢救,其中7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疑似一氧化碳中毒,伤者中有5人仍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既然有抢险救援,也有送医抢救,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不可能不知情。煤矿和监管部门有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重大嫌疑。

一起造成7死9伤的重大事故,竟然被生生瞒了下来,这甚至比矿难本身更令人震惊。在信息传递进入移动即时时代的当下,隐瞒一起重大事.故,难度是很大的。不仅要“打通”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还要“摆平”伤者家属和当事人。矿难中遇难者已经过了头七,有的伤者已经治愈出院,矿难的消息竟然还在路上。这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巨大讽刺,本身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我们已经有比较完备的法规和管理制度,这都是用生命和血的代价换来的,理应得到严格遵守。说发生事故是“无稽之谈”的矿长,按规定带头下井了吗?发生事故后,除了自行抢险救援,按规定在第一时间上报了吗?当地安监和煤炭管理部门都表示“没听说”,或许是矿方真的没有上报,或者是串通起来搞瞒报。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难逃失职、渎职的嫌疑。

因此,对这起事件的调查,追查事故上报的时间和程序,确认是否存在故意瞒报情节,和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样重要,甚至显得更为关键。发生事故后敢于瞒报的思维,甚至比事故本身更可怕。在这种视生命如草芥的思维主导下,有制度不落实,有规定不遵守,可能也正是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

2013年底的一起矿难事故,竟然悄无声息地“跨年”。是谁决定不向上报告的?他们是如何做到的?该承担什么责任?公众的这些追问,都需要通过认真调查,严肃追责,一一做出回答。(来源:2014年1月3日《京华时报》)

相关链接:国家安监总局:对所有瞒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

据了解,2013年12月25日,国家煤矿安监局接到群众对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并且瞒报的举报信息后,立即责成河南省有关部门认真核查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督办。经初步核实,2013年12月22日11时许,巩义市大峪沟煤矿确实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调查工作同步展开。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第3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式;体系规范;试论

近些年来,社会得到了不断进步,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这些因素都直接促进了煤矿企业的发展,纵观煤矿企业领域中,每年都会出现很多安全事故,对我国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生命产生了威胁,煤矿企业所出现的安全事故,究其原因就在于煤矿开采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陷以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存在漏洞,本文就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行分析。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组织设计编制制度

煤矿开采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程序;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就是哪一个施工岗位应该由哪个人来具体负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责任。与此同时,还要求我们要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考核制度,通过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来进行奖优罚劣,将全体煤矿开采从业人员对安全责任制执行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能够更加巩固,从本质上将煤矿开采工程安全事故的隐患消除,从制度上对安全事故进行预防。我们必须做到根据煤矿的特点来进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对于那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必须要进行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且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必须要对这项规定严格的遵守,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保证煤矿开采的有序性和科学性。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

明确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制度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的第三十九条、二十四条以及十七条中都已经明确的对安全经费投入进行了规定,因此,煤矿企业必须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要求,将项目实际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进行结合,并且要保证安全技术经费能够有效的投入到煤矿开采过程之中去,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一个必要和必须的物质保障。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要进行签字,交底也要细致全面并且具有可操作性,验收是煤矿开采过程中一个必要的程序,验收能够对技术交底实现起到一个保证作用。煤矿开采的安全检查必须要经常化和制度化,除了要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还包括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经常性检查、重大节假日的检查以及班组自检交接的检查等等,检查和处理情况要进行在案记录,这样能够有利于对责任进行追究。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

保证安全培训教育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的第五十条、三十九条、二十一条已经明确的规定健全建立劳动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制度,没有经过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坚决不能上岗作业。要求煤矿开采项目也必须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且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将从业人员互保和自保意识提高,将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事故预防能力增加,因为安全事故不仅仅对职工本人,尤其是对其他人员以及周围煤矿开采设施都产生了重大的危害,所以,煤矿企业必须要对职工实行一种持证上岗制度。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

实行开采伤亡事故报告检查处理的制度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七十五条、七十条以及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报告检查处理的规定,所以,煤矿开采项目施工必须要依法进行报告,不能够不报或者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更加不能够对相关证据进行毁灭,将事故现场进行破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求我们遵守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必须要严肃的追究,不能对其姑息。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进行安全标识管理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的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相关设备、设施或者是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要进行相应明显安全警示的标志配置工作,所以,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这一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强化,进行安全标志的设置,以便能够警告和提醒作业人员或者其他的相关人员,使这些人员能够时刻的清醒和认识所在环境的危险性,提升自身的注意力,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很好的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概率降低,煤矿开采的现场安全标志使用和选购必须要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安全标志》以及《安全色》等相关的规定,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的第六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已经明确要求,对于那些紧急发生的情况或者是煤矿开采安全事故的时候必须要做到有条不紊和心中不慌,将事故损失降低,避免事故现场发生混乱。

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七条已经规定,煤矿开采的现场必须要建立起一个监督、使用、保管、入库以及采购的管理制度,这样能够很好的保障煤矿开采从业人员使用一个合格防护的用具,最终将安全生产很好的实现。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一条和二十九条中已经对机械设备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开采现场必须要使用和采购合格的产品,并且要定期的对机械设备来进行保养、维修和检查,这样就能够保证煤矿开采机械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结语: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组织设计编制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教育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开采伤亡事故报告检查处理的制度、进行安全标识管理以及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这六个方面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胡志浩,吴神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研究——以煤矿企业为例[J].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11,(03).

[2]郝宝延.创建安全生产指挥控制平台 积极探索新体制下工务安全生产管理模式[J].中国铁路, 2007,(07).

[3]四川省级机关党校课题组, 陈学明. 四川煤炭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研究[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8,(03).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第4篇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第5篇

2013年3月29日21时56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八宝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难、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08.9万元。4月1日,该矿擅自违规安排人员入井施工密闭,10时12分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6.5万元。前后共造成53人死亡,20人受伤。这是一起本来可以避免伤亡的事故,但是在关键时刻,关键人物在权衡财产和生命的重量时,迷失了方向,触碰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接二连三的瓦斯爆炸

八宝煤矿采用立井开拓,共有5个井筒,发生事故前有5个生产采区(其中1个综采区和4个水采区),事故采区为-416采区。

第一次爆炸

2013年3月28日16时左右,-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瓦斯爆炸,该矿采取了在-416采区-380石门密闭外再加一道密闭,以及新构筑-315石门密闭两项措施。

第二次爆炸

29日14时55分,-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二次瓦斯爆炸,新构筑密闭被破坏;-416采区-250石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该采区人员撤出。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宁连江、副总工程师陈维良接到报告后,赶赴八宝煤矿,研究决定在-315、-380石门以及东一、东二、东三分层顺槽施工5处密闭。16时59分,宁连江、陈维良带领救护队员和工人,到-416采区进行密闭作业。

第三次爆炸

19时30分左右,-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三次瓦斯爆炸,作业人员慌乱中撤至井底(其中有6名密闭工升井,坚决拒绝再冒险作业)。

以上3次瓦斯爆炸事故均发生在-416采区的-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未造成人员伤亡。第三次爆炸后,该矿不仅没有按规定上报并撤出作业人员,而且仍然继续在该区域施工密闭。21时左右,井下现场指挥人员强令施工人员再次返回实施密闭施工作业。

第四次爆炸

21时56分,事故采空区发生第四次瓦斯爆炸,该矿才通知井下停产撤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此时全矿井下共有367人,共有332人自行升井和经救援升井。截至3月30日13时左右,井下搜救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但当时,通化矿业公司为逃避国家调查,在明知井下死亡人数达到35人的情况下(之后有1名伤员在医院死亡),隐瞒了7名遇难人员不报,只上报了28人。

“3·29”事故搜救工作结束后,鉴于井下已无人员,且灾情严重,吉林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组要求吉煤集团聘请省内外专家,对井下灾区进行分析,制定安全可靠的灭火方案,并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得下井作业。

第五次爆炸

2013年4月1日7时50分,八宝煤矿监控人员通过传感器,发现井下-416采区一氧化碳浓度迅速升高,通化矿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升宇违抗省政府指令,擅自决定派人员下井作业。9时20分,通化矿业公司驻矿安监处长王玉波和王清发分别带领救护队员下井,到-400大巷和-315石门实施挂风障措施,以阻挡风流,控制火情。10时12分,该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五次瓦斯爆炸,此时共有76人在井下作业,第五次爆炸又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

至此,前后4天发生5次爆炸,共造成53人死亡,20人受伤。

事故原因和主要教训

经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八宝煤矿忽视防灭火管理工作,措施严重不落实,-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漏风,煤炭自燃发火,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

这起事故也暴露出八宝煤矿诸多安全管理问题。

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

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没有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没有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井下连续发生爆炸,灾情逐步恶化时,首先考虑到的不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而是考虑怎样减轻损失、保全矿井,逾越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

八宝煤矿开采急倾斜、自燃煤层,防灭火方案缺乏科学论证。该矿采用采后封闭注惰气方法,防止煤层自燃发火,-416采区属急倾斜煤层(倾角55°),上下区段采空区相通,造成上部的老采空区漏风,客观上增加了采空区防火工作的难度。八宝煤矿没有采取灌浆措施,仅在封闭采空区后注过一次氮气,没有根据采空区气体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注氮。由于-250石门密闭质量不合格,出现裂隙、漏风,造成向-315至-250阶段的采空区漏风,引发采空区煤炭自燃。该矿-416采区也没有按设计设置防火门,为处置火区埋下隐患。没有认真研判一氧化碳监测数据变化,分析发火趋势和征兆。更重要的是,集团公司及煤矿防灭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就是加快推进,认为在自燃发火期内采完封闭就没事了,没有体现“防止万一”的技术原则。

应急处置不科学

该矿在井下出现险情时冒险蛮干,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连续发生3次瓦斯爆炸的情况下,仍然不按照规程要求制定方案、科学处置。没有选择在较远的进风石门打密闭,而是选择在更加靠近爆炸点附近的危险区域施工密闭。第3次瓦斯爆炸后,现场作业人员已经撤离危险区、部分工人拒绝继续冒险作业,但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528条“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应在较远的距离重新建造密闭”的规定,现场指挥人员又强令工人返回危险区域继续作业,并从地面再次调人入井冒险作业。在没有充分准备施工材料、设备的情况下,安排大量人员同时施工5处密闭,延长了作业时间,致使人员长时间滞留危险区。面对井下随时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一味地尽量缩小封闭区域,目的就是不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在“3·29”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通化矿业公司置政府指令于不顾,在4月1日又组织76人到井下实施挂风障措施,结果发生第5次瓦斯爆炸,造成17人死亡,这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同时,这两次爆炸事故遇难人员中,有9名通化公司、八宝煤矿管理人员和26名救护队员,在应急处置时为什么还要带头冒险作业?为什么还要带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

蓄意瞒报谎报事故

“3·29”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通化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明知井下死亡人数达到35人(之后有1名伤员在医院死亡)的情况下,却向政府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3·29”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13人受伤。在吉林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核查遇难人数,向社会公布遇难矿工名单的情况下,吉煤集团通化公司作为一家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依然蓄意瞒报。经进一步调查,八宝煤矿2012年曾发生5起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均通过私下向死者家属赔偿和伪造死亡证明的方式,隐瞒了事故,充分暴露出其存在侥幸心理,以及对社会监督的轻视、对法律的蔑视,性质极其恶劣。如果2012年通化公司八宝煤矿如实报告了事故,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2013年也许就能避免发生重特大事故;如果“3·29”事故发生后,该矿如实报告事故,严格执行政府指令,“4·1”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

监管监察不到位

监管监察部门面对中央企业、国有大集团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时犯有“软骨病”,执法软弱无力,怕字当头,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权威。八宝煤矿经过改扩建,2010年12月生产能力由120万t/a提高到180万t/a。2011年12月,吉林省能源局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改扩建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来提高生产能力”的规定,批复该矿生产能力由180万t/a提高到300万t/a。八宝煤矿据此部署了5个采区、5个采煤工作面、24个掘进工作面,但是受煤层开采条件制约,实际生产能力达不到300万t/a的水平。这也客观上造成了通化公司和八宝煤矿在应急处置时,怕大面积封闭火区,造成其他采区停产,进一步影响煤矿产量和效益。所以制定灭火方案时,首先考虑的是尽量缩小封闭区域、不影响其他采区生产。

事故带来的启示与思考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各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八宝煤矿连续发生两起同类型的重特大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业绩观,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长期来讲,企业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就没有发展。八宝煤矿为减少损失,缩小封闭火区范围,但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不仅造成职工生命财产损失,也因最终采取注水灭火,导致了全矿井长期的停产,得不偿失。

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2005年以来,全国累计取缔非法煤矿5.4万处,关闭各类小煤矿1.6万余处,遗留了大量采空区,且缺少技术资料。老窑、采空区的积水、瓦斯积聚等问题,给生产煤矿留下了严重安全隐患。据不完全统计,在煤矿重大事故中,与地质条件有关的占80%。八宝煤矿就是因为采空区瓦斯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明确要求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各有关方面一定要严格落实。

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八宝煤矿处置井下火区时违规施工密闭、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场应急组织混乱的沉痛教训刻骨铭心,也从侧面暴露了煤矿企业应急处置水平低下的问题。煤矿企业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以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安全有力有效地组织施救,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冒险作业、严禁盲目施救。

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和险情

煤矿发生事故和险情后,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这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有效控制险情、减少损失的途径。一个企业不可能具备处置各种险情的经验和能力,也没有政府强大的人力资源和设施设备。及时向政府报告事故,政府可以根据事故和灾害情况聘请专家参与救援,科学制定救援方案,确保救援安全;可以从其他企业和单位调动设备和材料,全力支持救援,提高救援效率。八宝煤矿“3·29”事故前,井下连续发生3次瓦斯爆炸,都没有上报,自己盲目冒险进行处置,最终酿成了特别重大事故。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第6篇

一、严格国庆节后的煤矿复产验收,严防节后煤矿事故反弹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xx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xx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xx]2号)精神,按照《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xx]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xx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xx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xx]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第7篇

按照6月16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座谈会议要求,现将我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1-6月,全省原煤产量xx万吨,发生事故169起,死亡xx人,同比下降18.36%和21.67%。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抓年度执法计划的制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从去年底开始,我们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局和省政府要求,制定了2006年xx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和监察执法计划,明确各分局和执法监察员全年、每季、每月“三项监察”的主要内容、主要任务和职责、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监察执法工作倒记时进度、工作纪律和要求。各分局也都根据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特别是xx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执法计划受到国家局的肯定并进行了转发。

(二)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春节前夕,针对多数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停产期间必须风机不停,抽水不断,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并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一季度,针对天气变暖倒风季节来临的实际,把监察重点放在“一通三防”方面,督促煤矿制定、落实瓦斯治理方案。二季度,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监察力度,督促煤矿排查隐患,落实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组织8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重点产煤市(州)关闭矿井落实情况、煤矿节后复产安排、瓦斯治理等15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市(州)及时下达了监察建议书,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抓两个攻坚战,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

瓦斯治理方面,一是继续开展对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督导工作,重点督导煤矿瓦斯治理和专家技术会诊措施落实情况。二是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要求煤矿在井口公示经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通风量、核定下井人数等有关信息,煤监机构依此监察,发现与井下实际不相符的或超能力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把瓦斯抽放作为瓦斯集中整治的重点。结合xx煤矿实际,从年初开始“先抽后采”试点工作,目前已在xx集团和xx县、xx县等部分重点产煤县进行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试点,准备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所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推开。四是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控联网建设。目前,5个重点国有企业和xx个产煤县完成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县级平台建设;xx个县或企业与省级平台实现了联网;xx个煤矿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占全省煤矿总数的80%。其中,xx个煤矿实现与省级平网,占全省煤矿总数的43%。总体来看,全省煤矿瓦斯监控联网以后,煤矿瓦斯事故由2004年占事故总量的21.17%下降到2005年的xx%,创近年来最好水平。

整顿关闭方面,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关,规定申办许可证的九道程序或条件:一是安全现状评价必须达到b级以上;二是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并达到颁证标准;三是矿井“四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四是专家组对评价报告审查;五是县(市、区)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签署同意颁证意见;六是颁证前委派监察分局到煤矿进行现场核查通过;七是局3人专家组审核图纸资料;八是处室审查意见通过;九是局领导逐矿审查通过。按照办证程序要求,1月4日开始,我局组织x个监察分局x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分成5个异地交叉检查组,对已申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进行第二阶段的异地现场交叉检查。现场核查出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165处,经省政府组织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厅局集中审查,确定将xx处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列入全省第三批关闭矿井名单,并于1月22日在《xx日报》上公告颁证矿井和在建矿井名单。3月份,结合xx省“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我们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每一处已关闭矿井的拍摄图片、摄像资料,与关闭矿井情况报告一起逐级交到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资料备案。截止4月2日,全省xx处关闭矿井的情况报告及关闭后的图片和摄像资料均交到我局,完成国家下达的2005年关闭任务。今年以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新增关闭矿井23处。目前我省实际已关闭矿井xx处。另外,对今年在煤矿监察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0处矿井,已进入提交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程序。截止目前,全省保留矿井1827处,其中,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1663处,在建矿井164处。

(四)抓监察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在搞好日常监察的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监察员异地集中执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同执法等形式,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在元月份组织异地交叉集中核查办证矿井的基础上,我们又组织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4月20日至30日,组织分局42名监察员采取交叉监察的方式,对全省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xx处建设矿井进行专项监察,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180条,责令停止施工矿井69处,处罚矿井57处,罚款xx万元;我局还组织分局先后与xx、xx等9个重点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共同执法,不仅严厉打击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了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而且提高了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1-5月,煤监机构共监察矿井1286矿(次),制作各类执法文书4919份,实施经济处罚489次,罚款xx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70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个。到6月底,与地方监察部门共同检查矿井1183处,下达执法文书2807份,责令停产整顿矿井349处,暂扣各类证照228个。

(五)抓隐患整治,消除事故苗头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求煤矿必须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向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报告备案,并提出对煤矿自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且正在整改,或重大安全隐患实施停产整改的,煤监机构可不予处罚,以此调动煤矿企业自觉排查、自觉整改隐患的积极性。对发现威胁严重、治理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请省安委会在省级媒体公告和督办,督促整改。1-6月,共查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8个。已完成整改153个,整改率80.95%。提请省安委会公告了xx市xx煤矿水患、xx市xx矿区火灾隐患、xx煤矿的通风系统等重大安全隐患10项,截止目前,公告隐患已完成整改6项,其余隐患正在治理过程中。xx市xx煤矿水患8月底前完成物探;xx市xx矿区煤层燃烧隐患输水管道铺设即将完工,10月前完成明火扑灭;xx煤矿的通风系统改造正在整治之中,已投入资金118万元;xx市xx煤业集团公司竖井罐道已经完成设计和准备工作。

(六)抓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xx煤矿安全赋存条件差。安全基础薄弱,一些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察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地方监管部门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煤矿业主、矿长传达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备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组建了省矿山安全培训中心,向省财政申请专项资金xx万元,用于基层县、乡长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开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脱产培训1年半。按照“三级培训”的要求,开展了煤矿矿长、业主、特种作业人员、瓦斯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等煤矿安全培训。1-6月份,共培训各类人员18783人。

(七)抓评价质量,规范中介行为

我局将2006年确定为“中介规范年”,组织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出台了规范中介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在资质管理上,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定期抽查,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借鉴建筑行业的成功做法,实行在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过程监管上,对评价工作从合同的签订、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内审制度的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有力整肃了煤矿安全评价秩序。针对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事故调查中反映出评价机构行为不规范,评价报告质量较低,甚至个别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2月下旬,我们对2006年初列入关闭的165处b级矿井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集中审查,查出严重违法违规评价报告70份,对涉及的10家评价公司实施经济处罚xx万元。

(七)抓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以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为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训,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警示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紧绷安全弦。及时将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下发到每个煤矿,保证了上级精神有煤矿的贯彻落实。特别是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xx行为契机,开展多种活动,大力营造“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安全氛围,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三违”行为,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但是,xx煤矿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进入5月份以来,全省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全省煤矿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煤矿基础条件差,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全省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达xx处,占全省矿井总数比例的70%;煤层赋存条件差,开采薄煤层、极薄煤层及大倾角煤层的矿井xx处,占72%;地质构造复杂,增加管理难度;开采方式落后,还有不少的煤矿沿用仓落、巷采等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先天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差,顶板和零敲碎打事故不断。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矿井基础安全管理较差。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超产欲望强烈;一些企业瓦斯治理方案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方案“四落实”情况不好;一些企业职工培训走形式,走过场,职工自保、护保意识差,“三违”现象普遍。三是基层煤矿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一些监管部门没有认真核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就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与煤监分局现场核查情况出入较大,给工作造成被动。如xx煤矿“x.x”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发现,该矿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暴露出了行业安全监管的缺失。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6月18日,xx局长在“安全生产万里行”xx行活动期间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狠抓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法治,加强监督,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xx局长的要求,结合xx实际,下一步我们将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主线,打好“两个攻坚战”为重点,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四个环节入手,加大监察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xx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办79号和省政府xx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建立信息通报和督办机制,定期通报各地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控制指标完成不好的有关地区和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措施。严格年终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安全基础,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抓好制定出台的《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十条》和《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若干规定》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监督机制。

二是全面推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从开采方法、采煤工艺、硬件条件、现场管理、职工培训等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规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能或资源整合小煤矿,其准入门槛就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其余保留矿井,从下半年开始到明年上半年,分二批组织实施。3季度召开全省煤矿顶板防治工作会议,推进小煤矿支护改革和采煤方法改革。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具体措施,采用以铁代木,逐步推行锚喷支护,彻底淘汰“巷道式”、“口袋式”、“树枝状”等非正规采煤法,确保合理集中生产,减少煤矿零敲碎打事故高发的局面。

三是督促煤矿企业加大投入,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投入机制。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监局财建〔2004〕119号文精神,认真研究和制定各类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办法,建立强制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制度。提取的费用由煤矿自提自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主要用于瓦斯防治、完善安全设施、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以及矿山救护建设等。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技改专项国债资金,督促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国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对资金的监察,监督好资金的使用。全力推行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

四是进一步落实瓦斯整治各项措施。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加强瓦斯督导,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理工作;通过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设备,完善“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加强与省经委的沟通和配合,督促有关核定和等级鉴定资质单位对煤矿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定工作。10月份,对部分矿井开展一次超生产能力的集中监察。抓好xx煤矿、xx煤矿等x个煤矿瓦斯抽放试点工作,重点解决适合低透气煤层抽放瓦斯的方法及配套设施,高负压抽放条件下漏气小的钻孔封闭方法,确定移动抽放系统和地面固定抽放系统建立的条件参数等技术难题,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加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低瓦斯矿井全部完成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明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的联网监控。

(三)强力推进整顿关闭工作,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研究贯彻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汇报会精神的会议纪要》提出的“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步骤和工作目标,到2008年上半年全省煤矿总数力争减少到xx处,到“十一五”末,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下半年重点关闭煤炭资源枯竭、“三证”(采矿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矿井,设计能力3万吨及以下且可采储量在10万吨以下矿井,6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同时,摸清情况,制定关闭矿井关死关实的措施,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行业准入标准,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四)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支撑体系,加快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继续完善全省煤矿安全宣传培训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加快实现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用好省政府专项培训资金,加强对基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继续加强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事故矿长、业主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能力,强化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启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项目。以资质认定为契机,重点抓好区域矿山救护支队建设和煤矿救护协议的签定,加强备战演练。督促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管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事态扩大,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抓好xx煤矿安全监察网站和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抓好监控系统新标准的推广更新。进一步完善单井监控系统建设,到今年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必须建立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再实现x个产煤市和xx个产煤县与省级平网,并同步组建瓦斯监测监控技术服务站,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建立全省煤矿安生产统计网络,搞好安全生产数据的调度和统计,实行信息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煤矿安全特邀监察员制度,发挥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监察员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出的问题。

四是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安全评价随机抽签评价制度,规范中介行为。在煤矿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煤矿,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积极做好试点工作。

五是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加强对xx区域、xx和xx区域、xx矿区等煤矿水害威胁严重地区的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查明水文地质资料,落实防治水人员、技术、资金、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建立煤矿防治水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技术攻关,推广煤矿探治水先进技术;加大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和煤矿防治水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水害威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一是强化三项监察职能。围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水害防治等重点和制定的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结合日常监管和定期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完善共同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配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共同执法活动。

二是加强对新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的安全监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必须达到相关资质要求,设计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严禁将建设项目非法转包或层层分包,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煤监机构将严厉查处。

三是加强对非法矿井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加大对无证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严厉取缔、查处无证非法矿井、“一证多井”和非法挂靠矿井。对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县、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严处煤矿安全事故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责任追究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内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尽快制定下发《xx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xx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加强对煤矿安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勾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配合纪检部门深入开展煤矿清纠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8月份,组织上半年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业主、矿长进行培训学习,以会代训,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警醒煤矿主要负责人员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第8篇

截至5月5日晚,抢险队找到了“四二六”矿难第9具遇难矿工尸体。

“不可能再有第10个人遇难了。”5月6日,鸡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方东初说。尽管方声明该人数是仔细核对名单后最新确认的,但他却说不清桂发煤矿一共有多少名矿工。

当时,黑龙江省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已进驻矿区。方东初告诉记者,还要1至2个月,才会有最终结论。

而此时,事故发生当时的目击矿工都早已寻不到人。事故原因在记者艰难辗转的采访中并不能全部还原。但记者竟然了解到,桂发煤矿是在煤矿整改期间出的事。

方东初告诉记者,桂发煤矿没有取得允许生产的正规审批手续。“2011年批了桂发煤矿5天时间的整改,听说是巷道冒落,批准恢复这段巷道,但它偷着挖煤了。”

这样赶进度的挖掘,结果换来了若干具沉睡的矿工尸体。

将历史拉长,这是一片有着80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区,饱经贫穷和危险,一些国有矿区职工不得不为私营煤矿充当技术指导,赖以谋生。

在这个以资源为生的城市,除了大小矿难不断,以及重新出产财富外,仍然没有太大的改变。

被遣散的矿工

煤矿所在地为滴道区河北社区。

从鸡西市中心开出的24路公交车几乎成了矿区班车。每次都将一批批外未农民工运到离矿区最近的大山前。

江苏人梁寿米(化名)就是其中一位。已满口东北话的他来黑龙江30多年了,到鸡西矿区已有十多年。目前,眼见桂发煤矿停产调查,胡子拉碴,无家无室的梁很淡定:“这里不行,再去别处干呗。”

这里的矿工都有着共同的特征:粗壮身材,满脸皱纹,满手褶皱、伤痕。

矿工们24小时三班倒,正常情况下,整月无休可以挣到1万元,工资按量计算。“四五个人一组,挖一绞车煤平分30元到50元。”下井多年,梁寿米慨叹:“当初挣下的钱没有买房,因此还没有多少财产。有的人干上三五个月,就又回去种地了。”梁寿米说,担心安全是这里流动性大的原因。

外来矿工占去了河北社区私人煤矿工人数的大半,桂发煤矿老板高振河曾说,矿里的外地人是最多的。

但记者想要寻找“四二六”矿难的目击者已经不可能。

此前官方通报唯一的本地死难者是桂发煤矿的值班矿长刘国山,正是通过对刘国山死亡的确认,“四二六”矿难才被揭开了盖子。然而,河北派出所的民警告诉记者,刘国山的亲属都已搬离河北社区,甚至已出嫁的女儿也陪着母亲“出去散心了”。

在鸡西的几天里,记者竟没有找到一名桂发煤矿的矿工。

当地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出事当天,桂发煤矿的工人便纷纷散去。“老板给每个矿工都发钱了。”滴道区政府一名知情者称。

“四二六”矿难发生后,据了解,高振河给每名遇难矿工开出了90万元的赔偿价码。当地村民介绍,这亦是矿难私了中的高价。

说起矿老板高振河,当地人竟然好评居多。

高振河并不张狂,他就住在滴道区大半道的平房里,除了多一问车库,他的三间瓦房与旁人无异。邻居王伟(化名)曾给高振河开过一年车,他说高振河“是个干事的人,也懂煤矿生产,以前经常下井”。

王伟说:“‘高老三’人不错,矿工或是邻居生病有难,借钱不是问题。”

国有矿边角料

鸡西当地也有国有矿,但效益并不好。

龙煤集团鸡西矿业集团下的盛和煤矿三井总工程师鲁文方介绍:“鸡西的煤层不好,但鸡西主产主焦煤,这种煤品质好,用来炼钢。计划经济时代,鸡西的煤直接供应鞍钢。”

即便如此,鲁称,2004年以前,整个煤炭市场冷清。“最低的时候煤价是40多块钱一吨,还卖不出去,卖出去也收不回钱。”滴道煤矿曾有十几口矿井,因效益不好被先后关停,直到整个滴道煤矿重组为盛和煤矿。

国有煤企的艰难还被归咎于私人矿井的蜂起,滴道区此前曾有100多个私人小井,这些小矿井是国有煤矿的“边角料”。

“国有矿开采不经济。小矿做浅表的破坏性开采,成本低,价格放开后,它们优势要大得多。”当地一名退休国有煤矿负责人说。

从2004年开始,煤炭市场急剧升温,煤炭价格涨到了此前的十倍以上。鲁文方说:“现在主焦煤的价格是每吨五六百元,好的达到七八百元。”但从那时起,私人煤矿的“边角料”却快挖尽,为掘取财富,不少私人煤矿开始私设隐蔽工程,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据鲁文方介绍,这样的做法“非常普遍”。

私挖滥采不可避免地带来安全问题。

根据公开报道整理的不完全结果显示,从2006年到2009年,鸡西市就发生了13起矿井事故,造成178人死亡,发生事故的全部是私人矿井。

就在整整十年前的2001年4月,桂发煤矿就曾发生过一起令当地人想起来都后怕的恶性事故。

一名当地出租车司机回忆,十年前的2001年4月发生了矿难,当时造成14人死亡,他叔叔就在其中。

“整改”期出事故

令人不解的是,桂发煤矿是在煤矿整改期间出的事。

鸡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方东初确认了这一点,但并未透露更多细节。方仅告诉记者,整改由市、区两级煤监部门管理,“具体谁签的字一查就能查出来”。

而对于整改期间出事故,地方政府一些官员早己“见惯不怪”。滴道区政府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就表示:“越整改事故越多。”

他把原因归咎为“矿井越是不生产。通风就越差,瓦斯浓度就越高。”

但在这种危险环境下,工人仍然被矿主们逼迫着偷偷赶进度。“他(桂发煤矿老板高振河)就是想偷着出点煤呗。”一位附近矿区工人周及(化名)说。

而矿主缘何敢“顶风作案”?当地知情者称原因很简单。

“煤老板干这行时间长了,都有一定经济基础,难免会让一些监管人员通融一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且,私人煤矿占了鸡西财政收入的一大半,每年一个私人煤矿要交几干万的税,也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鲁文方说。

戏剧性的是,此次矿难,正值“严打期”。4月8日,鸡西市刚刚展开为期3个月的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今年年初,鸡西市还组织了查处超层越界、私设隐蔽工程和瓦斯监测整治专项行动。“肯定查到了桂发煤矿。”方东初说。

而这无疑将作为未来查清监管不力者甚至渎职包庇者的线索。

方东初说,此前的专项行动中每个煤矿都会有一份监察计划,上面记录哪些人何时去煤矿检查,但他暂未透露桂发煤矿监察的相关责任人。

至于桂发矿难中出事地点“私设的隐蔽工程”,鲁文方表示,“只要到矿区检查,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出来”。

对此,方东初解释称,即使隐蔽工程属于非法,但也必须在矿井图中标出。但他提到一个问题,现在找不到桂发煤矿的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