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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04 20:35:16

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

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第1篇

在最高法推进深化司法公开的今天,司法究竟应该怎样公开才能达致全面、实质、有效的目标?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其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载体,是司法公开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当下的司法公开,主要围绕立案、庭审、判决等司法程序进行,还有深化和拓展的制度空间吗?在司法过程的链条上,有一个重要环节,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称为“暗箱操作”的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这一过程能够公开吗?如果可以,其公开的法理基础在哪?又如何把握其范围和限度?本文将结合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探讨司法过程的全程信息化及其公开问题。

一、问题由来:

司法公开的“瓶颈”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

回溯司法公开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末最高法推行的审判公开。当其时,最高法倡导审判方式的改革,变“纠问式”为“对抗制”,强调庭审过程的公开;2009年出台《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文件,首提“司法公开”概念,拓展了审判公开的外延;2010年公布《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2013年公布《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审判公开原则,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参见《周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载中国法院网。】现如今,各地法院通过建设数字化科技法庭,实现庭审公开“三同步”;建立官方微博和门户网站,将庭审过程在互联网上全程直播……新一轮的司法公开可谓如火如荼。【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用专章形式大篇幅阐述了全国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做法和成效,不少代表委员在谈到司法公正时,都表示对过去一年来法院系统深化司法公开的印象最深刻。】但在轰轰烈烈的背后,司法公开却遭遇了制度“瓶颈”,此也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症结”。当前的司法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公开方向的“偏离性”。当前的司法公开,主要集中在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等方面,但“在信息化问题上,我国司法在当下的重要切人口在于审判管理方面而非审判本身,这或许是因为管理工作及管理者更易接受现代信息技术,也是因为司法(审判)方式有保守性,较难应现代技术而迅速改变。”【参见“最高法出台《决定》,全面加强信息化工作”,载2007年8月3日《人民法院报》。】因此,司法公开要围绕审判权的运行过程进行,当下迫切需要从司法流程、管理型的公开,向司法过程、审判型的公开转变。

其二,公开过程的“断裂性”。司法过程是指司法权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等的总称,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空间,包括立案、庭审、评议(法官自由心证)、判决等诸多环节。目前司法公开在过程上出现“断裂”现象,缺少了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即法官的自由心证和案件处理的评议过程的公开。司法公开要“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周强:《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载2013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报》。】全面的司法公开,意味着司法过程的连续、完整公开,否则只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想象和怀疑,司法的权威和公众就难于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其三,公开内容的“宣传性”。当下的司法公开内容,主要围绕诉讼服务、部门职责、审判流程、司法便民等内容进行,具有浓郁的司法宣传倾向性目的。司法公开的重点应该是对公众关心的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审判活动予以公开,特别是公开公众和当事人“诟病”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过程。只有在公开内容上做到依法、全面公开,实体裁判上才能确保公正。否则司法公开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目的,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思想与表达载体的不同深刻影响到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国家活动的方式甚至内容,致使国家或者司法活动呈现出差异颇大的样态。【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就是要利用信息化载体,公开审判权运行的全部过程,特别是公开目前尚未公开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此给司法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开形式、范围的变化,也必将是审判权的科学运行和司法裁判的实体、实质公正。

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条件下,司法过程的全程公开不仅可行,而且可以精彩纷呈:在网络数字化视频信号处理及传输支持下,司法过程可以实现网络全程“曝晒”,法庭审理可以网络直播,证据可以公开展示;法官的自由裁量过程,从自由心证到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可以置于公众完全监督的目光之下;通过点击在法院内部设立的数字化终端显示屏、触摸屏,案件审理的流程、案卷档案、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信息,当事人和律师可以点击查询,从而彻底杜绝公众诟病的法官“暗箱操作”等问题。

二、法理省思:

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司法过程的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平台,采用数字化手段,公开司法从立案、庭审、合议庭评议(审委会)、判决、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信息化已经从新闻传媒、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深入到司法领域。那么,将司法过程信息化,特别是将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后予以公开,在法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边界和限度如何厘定?这些问题需要在法理上进行论证和解决。

(一)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价值分析。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将司法过程完整公开,凸显如下价值追求。

其一,规范审判权的正当运行。现今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突出,一项判决的作出,往往需要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有的案件还需要审委会决议,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甚至还要向司法外部行政的政法委、人大请示汇报。在科层化管理的审判机制面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审判权行使,受到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行政的双重制约,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诸多干扰,存在着诸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决”等问题。而公开审判权的运作过程,让法官裁判案件彻底暴露在公众监督的目光下,化行政干预为公众能够看得见并予监督,才能彻底调动法官和审委会集体决策人员的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才能解决“同案不同判”等统一法律适用难题,才能彻底根除不当行政干预。

其二,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公开裁判的过程,让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实现,公众就会对审判权行使和判决结果更加信任、尊重。同时,通过公开司法过程,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回归案件审理过程的本真面目,才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心悦诚服,才能获得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更多的理解、信赖和支持,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其三,促进司法公正。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公开司法过程,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直接受到公众的检视,法官就会更加考量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此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清廉。

其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理想的法官应当只受正义的召唤、良心的驱使、法律的约束、荣誉感的激励”【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将司法过程公开,就会凸显出法官独立审判的主体意识,养成法官独立思考、追求正义、法律至上的品性,有利于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心,养成法官精研法律、展示自我形象的风习,培养专家型的法官,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二)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将司法过程信息化并予公开,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

第一,符合国际上公共信息公开的“最大限度原则”。“信息作为公共机构的资产,持有者负有公开的天然义务。所以,政府应以最低的收费,最大的限度向要求获得信息的任何人提供信息。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第19条组织’在《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的原则》中提出一套原则,其中第一条原则即为‘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司法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之一,应予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第二,符合我国的“审判公开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都有类似规定。合议庭评议等司法内部信息,对当事人的审判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依法、依理都应予以公开。

第三,符合最高法深化司法公开的政策导向。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被列入国家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成为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为此申报了“天平工程”,加快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数字提审系统,对审判全过程进行音频和视频的全部录制,同时通过网络可以将审判的全过程进行通报直播,实现公众所要求的阳光审判。“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chinanews.com/fz/2013/07/05/5005275.Shtml,2014年3月20日访问。】从周强院长的讲话看,最高法高层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目标和态度十分明确。合议庭评议等内部性司法信息关乎判决的公正,当然也应予以公开。

(三)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应有边界与限度。

古语有云,过犹不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及其公开,并非没有法律的边界和限度。

其一,对公共信息,国际上通行“公共利益豁免原则”。联合国《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信息公开“所有豁免应服从于公共利益考虑.即当且仅当信息公开的潜在公共危害大于公共利益时才能适用豁免”,“若新近拟定之文件因特殊原因被设为保密或机密,在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也应采取合理措施使其完全公开。”【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也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所有司法信息要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求,予以公开。

其二,我国法律对不予公开的司法信息已作了明确的例外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有类似规定。其例外情形是: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包括14岁以上不满16岁)一律不公开进行;3、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4、离婚案件、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对上述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信息,应严格禁止其公开,以防止对司法信息的不当披露。

三、逻辑展开:

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可行性

公开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已经论证,但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是否符合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尚需作进一步的分析。因为这关系到“我国司法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迎接信息化,如何看待司法的固有原则、保守性与信息化之间的冲突;其次,我们要充分预见到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司法本身的改变,既可能是机制的改变也可能是重要原则的改变。”【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在控制论中有一种“黑箱方法”理论。所谓“黑箱”,就是指那些既不能打开,又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状态的系统,如何了解未知的“黑箱”呢?我们只能在不直接影响原有客体黑箱的内部结构、要素和机制的前提下,通过观察黑箱中“输入”、“输出”的信息变量,得出关于黑箱内部情况的推理,寻找发现其内部规律,实现对黑箱的控制。【参见百度百科《什么是黑箱理论》,载百度百科。】我国中医通过“望、闻、切、问”、“审证求因”、“辨证施治”的诊断与治疗技术和理论,就是“黑箱方法”运用的典型事例。可见,“黑箱方法”实际上是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的方法。

将“黑箱方法”应用到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的认识中,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这就类似于“黑箱方法”理论中的“黑箱”。按照“黑箱理论”,为了实现对它的运行过程的“公开”,在不破坏它的现行运作机理和结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借助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成员表达的不同意见,或者公开已经生效判决的合议庭评议过程的信息,或者通过分析已经公开的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认知其内在的审判权运行机理,从而实现对其所作出判决的接受和信赖。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中就公开合议庭评议法官对法律适用的不同意见,如美国判决书表述:“最高法院是在1993年6月25日,以5票对4票,做成此一就业歧视争议之判决,由史卡利大法官负责提纲撰写法院意见,而苏特大法官、怀特大法官、布莱克门大法官及史蒂芬斯大法官,则提出反对意见书”;【焦兴铠主编:《美国最高法院重要判决之研究:1993-1995》,台湾中央研究所欧美研究所1999年9月出版,第218页。】“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判决一般只展示一种法院意见,法官们如果意见不一致,对外并不公开,所宣布的判决理由是单一的理由,是作为全体法官无争论的意见出现的。”【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www.shezfy.com/view.html?id=3114。】我国司法的习惯做法也是如此。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不同法系间司法制度的互动和融合,如今情况已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法国和意大利,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中都出现了不同意见,只是允许展示不同意见的范围和程度各不相同”【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http://shezfy.com/view.html?id=3114。】按照国际合议庭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坚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秘密进行的前提下,公开其评议的结果和有条件公开其评议的档案资料,在法理上也有进一步的理由:

第一,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禁止公布合议庭(审委会)法官的不同意见。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法律并未禁止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

第二,公开有利于促进合议庭制度本身的发展。将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促进合议庭成员正确履行职责,也更能全面客观反映案件裁判的形成过程,有利于增强各成员的责任感,避免滥竽充数和人云亦云,体现了对发表不同意见的法官的尊重,避免“合而不议”现象,使合议庭功能充分发挥,并对各成员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第三,公开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促进司法廉洁。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各评议人意见及法律适用意见,让当事人知道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有利于增强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从而服判息诉,避免信访和缠诉。同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置于公众的社会监督之下,可以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有效预防司法不廉行为。

四、模型建构: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基本设想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最高法顺应时势,先后制定了《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各级地方法院积极响应最高院的号召,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在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加快构建司法过程全要素、实时化的数据中心,成为回应公众司法关切的当务之急。

(一)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的具体构想。

首先,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诉讼服务、庭审录播、判决书公开、执行信息、案卷档案、审判管理数据平台,使之符合对外公开的要求,并做好内、外公开的平台衔接,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数据采集、编辑和利用效率、能力;搭建合议庭(审委会)评议、院庭长讨论案件信息平台,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

其次,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筛选、甄别合议庭(审委会)评议信息化数据。排除不可公开审理案件类型的数据信息,并注意与《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协调,解决公开的法律冲突问题。在刑事审判方面,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贯彻法律规定,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按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有悖公序良俗之情形.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同时,鉴于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予以公开。

第三,对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区分不同的对象公开不同的内容,并严格控制公开的时间、地点。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公开裁判结果的说理性与逻辑性;对于诉讼当事人,不仅要公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还要有选择、有条件公开评议过程。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原则上只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在判决生效后,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浏览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浏览的地点只能是在法院内部,且一般不得复制评议过程。

第四,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应尊重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将会影响审判活动的运作方式,改变,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遵循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律。诸如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法官裁判地位等理念都是保障诉讼公正的基石。在推行信息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之协调。”【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在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过程中,要建立明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保障机制,在司法过程公开的范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可操作性的标准,确保司法过程公开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准确评估、把控司法过程信息化的风险。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在看到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意义的同时,还要注意应对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和风险。一是要避免和预防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炒作和干扰;二是要避免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判的过度监督和对司法独立裁判的不当影响。

(二)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途径和方法。

一是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特别是对一些事涉民生、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公众关注高的案件,在评估和控制公开的风险后,适当公开评议过程,会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提高服判息诉率。

二是在判决书中,公布合议庭(审委会)评议多数和少数法官的意见。评议可以秘密进行,但作为评议的结果,对所有参与评议法官的意见,都应该在判决书中公开,以客观公允地反映评议的过程,体现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

三是对院、庭长等对裁判有影响的“审批性意见”,要全程信息化留痕。对院、庭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向上级法院的请示结论等意见,预先要做好记录,在判决书生效后,允许当事人查阅。因为这些印痕,可能对判决产生了影响,公众对此具有事后知情权,应该在判决生效后作为档案资料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

四是在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尝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旁听评议。如针对婚姻家庭、典型侵权纠纷等案件类型,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众代表,旁听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甚至允许参与代表适当发表意见,以增强评议结果的可接受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

结论

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一强化,即: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两提高,即: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审前社会调查职能;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职能;

(三)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职能;

(四)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

(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

(六)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

(七)社区矫正警告处罚职能;

(八)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

(九)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

(十)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

(十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

(十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

(十三)解除社区矫正职能。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审前社会调查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委托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了解被告人、罪犯的情况,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向委托机关提交评估意见。

(二)履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和法律文书登记接收制度,依法落实矫正责任人,切实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知情权,理顺衔接机制,提高接收效率。

(三)履行日常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管,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矫正方案合理,档案管理规范,检查制度严格;法制教育、社区服务、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措施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四)履行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执行的监督。

(五)履行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外出期间的监督。

(六)履行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和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七)履行社区矫正警告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警告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处罚合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八)履行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治安处罚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九)履行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或呈报撤销缓刑意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建议(意见)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履行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呈报撤销假释意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呈报意见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一)履行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收监执行释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二)履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提请减刑释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时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

(十三)履行解除社区矫正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解矫宣告;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做好与安置帮教机构的衔接。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司法所。依法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初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初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初审,实施警告处罚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初审,实施解矫的初审和解矫宣告。

2.社区矫正办。依法接收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批,实施警告处罚,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实施提请减刑建议,实施解除矫正并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变更居住地审批、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流程:(1)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材料后,社区矫正办应当在5日内完成调查事项登记、调查人员指派、调查人员公示以及书面通报委托机关工作;(2)调查人员及时向调查对象及其近亲属送达《提供书面材料通知单》,并调查收集调查对象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一切情况和材料;(3)矫正办在接受调查指派后7日内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评估意见,需延长调查时间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最长不能超过15日;(4)矫正办负责人及时对调查报告、初步评估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送评估意见给司法局分管局长签发,并在审前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5)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材料送达委托机关。

2.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程序:(1)社区矫正工作科收到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在3日内送达回执;(2)社区矫正办为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执行档案并在2日内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达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逾期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3)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4)司法所及时组织宣告,制定矫正方案并建立工作档案。

3.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工作科在2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核审意见并退卷。(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5)批准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4.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审批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审批意见。(3)经办人员报送《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到社区矫正办备案。

5.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在2日内审查完毕。(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6.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通报辖区派出所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在2日内审查完毕,并发函给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收到回函2日内,出具核审意见。(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5)决定准予变更居住地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报决定机关和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矫正档案移送新居住地县级行政机关,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7.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调查人员拟制警告处罚决定书;(4)警告处罚决定书呈分管领导批准;(5)送达警告处罚决定书。

8.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出具核审意见并退档;(4)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呈分管领导批准;(5)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人员送达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

9.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报办公室核审;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4)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或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5)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批准后,及时向原裁判人民法院送达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报。

10.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假释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报;(4)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5)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送。

11.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流程:(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构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4)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5)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批准后,及时向批准、决定机关送达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2.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减刑建议流程:(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减刑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组织矫正小组评议。(2)司法所负责人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报局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4)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作出后,及时进行公示;(5)对公示有异议的,转矫正办审查。(6)无异议的,经办人员拟制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提请减刑审核表》等材料送分管领导批准;(7)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8)市局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员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提请减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服刑单位。

13.依法实施解除社区矫正流程:(1)社区矫正期满前,司法所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期满合议,提出书面鉴定和安置帮教建议,符合解矫条件的,经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2)社区矫正办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签;(3)社区矫正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向决定机关、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抄送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4)社区矫正期满后,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三)执法责任

在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具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侵害用户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用户满意为目标,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努力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评议范围

市公司及所辖县分公司;

三、评议内容

(一)营业窗口

1、营业人员是否热情主动,用语文明,业务熟练;

2、营业厅环境是否整洁、设施是否齐全;

3、营业厅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了业务种类和电信资费标准。

(二)电信资费

1、电信资费是否明码标价,办理业务是否履行了资费告知义务;

2、资费宣传是否清晰准确,是否有断章取义、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3、是否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

(三)规范服务

1、对用户投诉是否及时处理;

2、是否清理了格式合同,合同中是否有不合理或霸王条款;

3、代办网点的管理是否规范;

4、对社会做出的公开服务承诺是否兑现(如装拆移修机时限、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等)。

(四)“诚信服务满意100”活动及检查的重点内容

“诚信服务放心消费”活动及检查的重点内容详见《关于开展“诚信服务满意100”竞赛活动的通知》

四、组织领导

在省通信行业评议办的领导下,成立公司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领导小组。公司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评议办),设在市公司党群工作部。

五、组织实施

今年的民主评议活动,采取统一组织、分级管理、上下联动的办法组织实施。

县分公司也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民主评议行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六、步骤方法

集中开展民主评议通信行风工作从6月开始,至9月中旬结束,具体步骤方法如下: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深入动员阶段(6月30日前)。公司将通过召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广泛宣传本次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第二阶段: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7月20日)。各单位要在管内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同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按照分级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案由省通信行业评议办统一安排。

第三阶段:反馈意见,整改建制阶段(7月21日-8月20日)公司将结合群众满意度调查,在深入调查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原汁原味向各单位反馈意见。在反馈意见时,各单位要对评议意见当场表明整改态度。反馈意见结束后,各单位要对评议意见和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特别是用户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梳理,逐条进行整改,对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作出说明,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建立健全本公司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评议,集中统分阶段(8月21日-8月31日)。省公司将根据《关于开展“诚信服务满意100”竞赛活动的通知》检查评比内容及打分表,结合本次评议内容,对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其它评议内容认真开展检查评议,检查评议报告及检查评议分由检查评议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

群众满意度调查、检查评议按以下方法进行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如下:(1)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总分70%,测评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分别设定加权数0.9、0.8、0.7、0.5;(2)检查评议分占总分30%,其中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占总分的20%,自查自纠情况和其它评议内容占总分10%。

第五阶段:通报结果,总结表彰阶段(9月1日-9月15日)。期间,公司将对被评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组织人员明察暗访,同时也将根据群众满意度调查、检查评议进行综合打分,按照《关于开展“诚信服务满意100”竞赛活动的通知》进行表彰。

七、工作要求

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第4篇

精简版)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在政治路线上与党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能够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带领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以“建设极具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化能源集团“、“进军世界五百强“为目标,科学研判企业面临的发展形势,大力实施转型改革,积极推进跨越发展战略,不仅圆满实现了“十一五“发展规划,而且在更是实现了原煤产量、商品煤销量、资产总额、生产经营总额、营业收入等关键指标的跨越增长,顺利登临“双千亿“平台,利润位列全省第一,为集团公司“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也进一步证明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是正确的,是符合我们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一是集团公司煤炭资源储量不足,建议想办法争取更多的资源,确保企业发展后劲;

二是随着集团公司矿井数量的大幅增加,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力度也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集团公司目前的大项目、好项目储备不足,项目的落实和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四是企业发展缺乏足够的高端人才和领军人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步伐。

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并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在民主决策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重听取不同意见,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团结同志,调动了集团公司整个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了班子的整体作用;在工作方法上不断追求创新,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进军世界五百强“的发展目标,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推动了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在工作作风上求真务实,在廉洁自律上以身作则,能够团结和带领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以昂扬的斗志,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为集团公司的转型跨越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此次结合民主生活的主题和要求,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一是20xx年作为集团公司的“项目落地年“,对项目的落地及进展可以强化监管与考核;

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科学、有序的集团公司管控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

三是企业整体上市步伐需要加快,需要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四是企业的员工队伍建设步伐和进军世界五百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政治上成熟,大局观念强,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原则问题,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政策理论水平高,注意从政治上、全局上思考和把握问题,善于抓大事、谋长远;领导经验丰富,组织协调和驾驭全局能力强,决策果断,推动工作力度大;思维敏捷,思路清晰,有开拓创新精神;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作风深入扎实,重视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生活;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自我要求严格,在集团公司干部群众中威信很高。对照此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要求,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

一是目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虽然整体状况良好,但是依然零敲碎打的事故依然存在,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举措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可加强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能够认真学习并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具有很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处事果断,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强。同时善于团结同志,注意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作风民主,注意广泛听取意见,为集团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一是可以配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主题,进一步丰富党建工作的内容,使广大干部员工能够自觉地拥护集团公司的各项决定并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是建议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发挥好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和优秀团员的骨干作用,引导和带领全体员工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建设和发展中来。政治立场坚定,管理经验丰富,工作作风扎实,高度廉洁自律,一方面紧抓铁运、运销等工作,确保煤炭销售工作能够紧紧把握销售市场脉搏,优化产品结构,支持煤化工企业用煤,为企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积极做好蓝焰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确保蓝焰股份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指标的圆满完成,有力地推动了集团公司的转型跨越发展。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1.为了完成全年销售收入目标,可以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煤炭销售体系建立、公路信息化平台建设等工作;

2.建议加强选煤、配煤和“综合产率“的考核,优化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

3.可在确保铁运公司安全运输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潜在运力,提升外运能力。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1.建议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晋煤集团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帮助弱势员工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2.可以多组织一些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广大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群众性集体活动,进一步丰富企业文化内涵;

3.建议更好地发挥各类宣传媒介的“喉舌“作用,加强对干部员工的形势教育宣传,进一步提升企业凝聚力。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建议进一步整合煤化工产品销售资源,建立统一的销售信息平台,完善煤化工循环经济体系。都新建能够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目标,努力开拓创新,扎实开展工作,在企业安全生产、资源整合管理、科技研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着实有效的工作,为集团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1.可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各产业、各专业的技术研究机构;

2.建议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管理体系、制度体系和目标体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建议继续认真研究、用好用活国家煤层气产业政策,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政策补贴,为企业争取最大利益。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建议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最大限度地实现减人提效,同时继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从根本上减少事故发生。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建议继续加强与外部优势企业的合作,不断拓展外部市场,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建议持续抓好运营改善,抓好顶层设计和制度设计、流程再造等工作,不断完善集团公司内控体系,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建议牢牢把握山西建设转型综改实验区的有利契机,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加快优质项目储备。

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建议巩固、争取更多的用户市场,运用现代化设施搭建电子交易信息平台,不断壮大新兴产业经济规模,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极。

分管财务及整体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能够运用丰富的管理经验,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有利因素,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地开展管理工作,确保了集团公司各项经济指标的圆满完成和整体上市工作的稳步推进,为集团公司的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此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三)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有关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四)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二)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三)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章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关于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汇报;(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五)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重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三)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四)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条所列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监督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成员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控,对重大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监事会备案。公司有关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上报前应与监事会共同会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九条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三条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考核评价优秀的,或在维护国有资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第6篇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公司领导班子非常重视理论学习,把学习党的理论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武装头脑,做政治上的强者。今年以来,公司领导全面学习了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通过学习,大家统一了思想,使公司党建的各项工作争取了主动,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凝聚力。

1、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工作和思想工作

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公司党建员工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利用会议,宣传政策,吸收意见,凝聚人心,化解矛盾。20__年,公司党支部组织以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对公司党建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

2、重视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公司领导表示要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公司设立了意见箱,认真听取干采纳部职工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公司定期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工会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吸收、分析公司全体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并参照这些合理化意见制订了详尽的整改措施。

3、提高全员综合素质,增强凝聚力。

为了充分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员工多劳多得,员工工资逐年稳定增长。公司还为员工提供配套设施齐全的工作环境。公司各项配套设施齐全,有专门活动的场所,每年组织评选“优秀员工”、“优秀党员”,充分展示了“敬业、团队、创新”的企业精神,也让广大员工充分感受到了“公司即我家”的温暖!

(三)我公司党建工作存在问题

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第7篇

在总公司行评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五进县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分公司的行风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克服。我们决心认真总结这次行评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争取明年的行评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力争使分公司行风建设再上新的台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基本情况

在公司行风评议工作中,我分公司本着“全员发动、内外结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实际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宣灌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积极支持和参与行风评议工作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宣传发动抓认识,精心组织抓实施,认真自查抓整改,建章立制抓管理,强化责任抓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制,行评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效果明显。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公司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行评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召开员工大会,全员发动,做好行风评议活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分公司党支部把行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阶段均进行专题研究,并成立行评领导小组,由分公司总经理罗太富任组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主管协助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广泛发动,宣传教育。我分公司多次召开党组会和领导班子办公会,研究部署行评工作。组织召开了分公司行评工作动员大会,强调人人都是行评对象,个个都代表移动公司的形象,激励大家齐心协力搞好行风建设。通过有力度、有深度、有声势、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参评率达到98%以上,学习教育、提高认识贯穿了行评工作的全过程。

(三)开门评议,恳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召开座谈会:分别召开分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员工动员大会,邀请行评代表、消费者监督员等参加座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二是发出问卷调查表:我分公司向社会各界发出《行风评议征求意见表》200多份,并向我县各界人事发放填写《行风建设测评表》、在营业厅放置《行风与服务状况调查表》等一百多份,返回意见和建议80份。三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分公司的行风评议活动进行监督,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四是主动走访服务对象:分公司的客户代表们为了更好的提高服务质量,主动走访各自片区的用户,当面征求意见,对用户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解决。五是开通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

(四)强化措施,边听边改。在认真自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按照“领导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的责任制要求加强监督,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行风评议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目前,我们已对短信陷阱、强制消费、消费卡余额、话费查询、发票问题、业务宣传问题等进行了认真整改,取得了较好效果。此外,我们还对社会监督调查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一一回复,坚持做到了100%回复,100%整改,100%满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结合自查情况,分公司在行风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网络边际漫游投诉严重,主要出现在我县新盛拱桥与四川达川交界地区;

(二)由集团单位出面定制的集团彩铃业务,在个人用户接受上存在较大反差;

(三)商务机资费由于返费不及时,使用户感觉资费模糊:

(四)手机售后服务未跟上。

三、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努力使行风建设取得实效

在认真自查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反馈出来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形成整改方案,通过归纳分析,查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改,使行风评议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实现行业监管与行风建设有机结合。把评议工作与实施行业监管活动结合起来,做到同步推进、同步考核。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和督导力度,健全监督机制,借助地方相关部门、社会群众的力量,完善监督检查网络,做到上下结合、内外结合;采用面向社会、群众参与、自查自评、问卷调查群众满意度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评议;重点督促检查评议任务的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指导。

二、强化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分公司每月定期组织一次以上的营业员业务培训及考试,特别是重点培训各乡镇营业厅营业员,规范服务礼仪,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提升乡镇营业厅的服务水平,同时还建立健全了各乡镇营业厅服务质量评比制度。

三、加强对集团彩铃业务的宣传力度,做好对集团内客户的业务宣传解释工作,以追求客户满意服务。让客户真正明白并感受到集团彩铃是各企事业单位、集体的语音名片,是宣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塑造企业文化、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的有效方式之一,从而提高客户对集团彩铃业务的接受度。

四、建立手机售后服务渠道。为保障移动客户对手机的使用,公司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力量,于今年7-8月,引进1-2家专业手机售后服务商,并拟将在我县选择合适的商,设立经售后服务商认证的“授权服务点”,这将形成一套完善的手机售后服务渠道,为我县移动手机用户储备充足的手机售后服务资源。

五、加强与毗邻县基站建设部门的联系,及时修正边界基站资料,减少因毗邻县交界地段漫游计费投诉的事情发生。同时,采取与用户协商的形式,在测试取证的基础上,对此类计费予以纠正,对误收的话费,坚决履行“双倍返还”的承诺,提高了用户满意度。同时,分公司为了更好的提高网络服务质量,鼓励广大用户对产生边界漫游的地界进行反馈,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增加话费明晰度。

一是启用了全新的缴费发票,让每位客户都能看到明细帐单,使之更加明白消费,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提供1861专线、重庆移动网站、营业厅、发送短信等多种方式查询话费及详细通话记录;三是针对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不同形式的话费帐单,设计制作“帐单指南”和印制缴费锦囊,帮助客户方便地了解话费支出,提高话费透明度;四是提供全球通客户拨打1860申请帐单免费寄送业务,让客户足不出户就能了解话费情况。

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第8篇

    论文关键词 量刑程序规范化 司法公正 量刑建议权

    量刑规范化是指法官在裁量刑罚的过程中,以规范的量刑程序为手段,立足于量刑实体,作出规范、公正的量刑判决。量刑规范化的“量”是裁量,“刑”是刑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被告人而言,规范的量刑程序,是其对司法公正的直接体验。

    一、量刑程序的公开、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院法官本身对个案判决的正确性、准确性没有质疑,更要求作为判决承受体的当事人能切实体验到判决的公正性。量刑程序的规范化作为司法公正的保障,本身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独立的,这就要求庭审过程中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目前刑事审判中存在三种审理方式:简易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审理。在前两种审理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审理程序中,由于被告人认罪,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多大争议,更关心的是希望自己良好的认罪态度换来较轻的刑罚,量刑程序使其能够积极的参与庭审过程,充分发挥量刑程序的作用,通过质证、辩论使被告人明确自己的量刑情节对最终判决所起的作用,以增强其对判决的信服,所以,一般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的第一轮辩论就可直接围绕量刑展开。

    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尽管也规定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进行分别的举证、质证、答辩,但是由于有时犯罪事实本身包括一部分量刑事实,如被告人本身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反抗致使犯罪未遂等。在已经确定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过程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庭审过程中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的连贯性、衔接性,就要求办案的法官本身具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在庭审中遇到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在定罪程序抓住量刑事实不放的情况时,及时有效地将双方争议的焦点重新纳入正常的庭审程序。同时针对双方已经在定罪阶段举证质证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法官应建议双方补充,而不再重复,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二、控辩双方对量刑程序的充分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量刑程序基本独立之后迫切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庭审中平衡双方的地位,使双方针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全面、深入的举证、质证,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1.将被告人对量刑的意见纳入庭审,使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注重定罪事实的前提下,增强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的重视程度,也开始关注如何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案件被告人在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是持否定态度的,相对的其辩护人所做的也是无罪辩护,其不同意参加审理量刑问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这虽然保证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无后顾之忧,即使被法院判决有罪,相关的辅助证明其罪行轻重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也能被综合考虑,但是这些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因为没有经过当庭的举证、质证,法官在最终定案确认时,对于被告人和公诉人这些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应如何取舍就成为一大难题。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人和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在法庭和公诉人的双重压力下,被告人为了寻求自首、认罪这一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成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最后陈述阶段往往当庭认罪,这样一来,量刑情节的规定反而成为了被告人放弃自己辩护意见,“屈从”于国家公权力的一个诱因,最终当法院的判决与自己所期望的刑罚差距较大时,就认为司法不公,法律不严,法官不廉,以此为由上诉、闹访。

    2.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量刑请求权,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对个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手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一方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一定的依据和参考标准,促使办案法官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客观上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检察机关对于各个刑事案件均能表示量刑意见,此项由检察官向法院所表示的量刑意见纵在形式上未必拘束法院之量刑,因为其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所表示的检察官的意见应受法院密切之注意,无形中对法院量刑予以影响,促使法院在检察官求刑之范围基本情形科以被告适当之刑罚”;另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对立方的被告人也能以此为契机,积极、有针对性地行使自己的量刑辩论权,增强其对量刑过程的重视程度,增加对判决的认同感。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量刑建议权提出的主体是谁,是公诉人,还是检察机关;二是如何在量刑建议权的稳定性和被告人量刑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之间实现平衡性。

    首先第一个问题,对于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的个体只能是公诉人基本没有异议,但是针对具体个案,尤其是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大疑难案件,在实践中一般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为此,检委会不仅会讨论案件的犯罪事实确定定罪问题,而且会讨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适用怎样的量刑幅度。针对经过检委会讨论得出定论的案件,作为公诉人其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身是检委会的意志反映,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中检委会一般不对外行使权利,而且公诉人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其所具有的起诉权、求刑权等都是因为他所具有的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所赋予的,所以,不论公诉人针对个案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根据自己对个案情况的掌握综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素养提出的,还是经过检委会批准讨论决定,但是其代表的都是检察机关的意志。

    其次,“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并未作出严格限制规定,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具体个案情况不同,便于公诉人根据案情把握;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在保证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被告人量刑辩护权的针对性之间寻求平衡。

    在公诉人出庭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着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发现自己之前所建议的量刑刑期过长或过短的问题的情况。如果公诉人已经将案件的量刑建议书移送法院,且提出的刑期偏短或偏长,那么他是否具有当庭修改自己量刑建议的权利。如果公诉人发现自己先前提交的量刑建议与经过庭审质证后的量刑事实、量刑情节有较大偏差,且超出自己的量刑建议的范围时,部分公诉人会选择在职权范围内当庭修改自己的量刑建议以使其与个案更加契合,但是显然此举会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为此,有学者主张“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同时考虑到保障辩论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起诉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尽管充分保障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严肃性,但是对被告人量刑答辩权的充分行使考虑的不够,如果公诉人单纯在庭审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挑战,因为其无法提前得知具体量刑建议,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意见,在庭审的严肃紧张氛围下,容易出现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对具体量刑答辩存在偏差,不利于被告****利的行使和保护。

    3.将量刑程序纳入审判程序是司法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而在判决书中要求承办法官对具体个案的量刑理由进行陈述,则是为了增强判决的信服力,加强被告人和公诉人对案件量刑的认同度,在保证个案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司法的效率。《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对判决书应怎样对量刑理由加以陈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一般应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对判决书中量刑理由的陈述方式进行统一规定,导致法官之间对此条规定的认识存在差异。多见的仍然是办案法官将个案的量刑情节、量刑意见进行简单罗列,简要说明适用不适用理由,然后在判决书直接写明宣告刑,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没有统一规定详细的量刑理由陈述标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于个案法官来说,尽管最高院规定了量刑适用标准,但是其仍然会先根据具体案情,依托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心中确定一个大概刑期,再反过头去采取按照量刑标准确定基准刑,适用量刑情节增减比例使最终的宣告刑接近先前估堆出来的刑期。尽管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受量刑标准的限制,但是在个案的基准刑确定和量刑情节的适用上还是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要求其将这些过程全部公开,无疑会使判案法官面临更大的压力,而且司法公开并不是无限度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