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07 05:39:3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1篇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 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第十五条 以下七项为本协议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乙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3、乙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乙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成绩表;

5、乙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乙方大型独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7、甲、乙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2篇

1.1建筑工程投标市场管理不到位

没有规划,没有报批,没有许可证设计、施工,没有施工质量监督部门等等目前是建筑工程中比较常见问题,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没有办法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此外,有部分建筑公司以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名义在投标工作中分别进行投标,就出现一标两投的现象,还有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按照招投标的规定来选择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导致在投标工作中分包工作质量管理松散。在很多的建筑工程中,还存在着分包或者转包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的相关规范,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得不到保证,直接影响了建筑工程投标工作作用的发挥。

1.2实际的投标过程把关不严

目前,我国很多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缺乏熟悉工程法律和施工合同的专业人员,因此,在编制投标文件和制定评标细则时,不能全面的考虑建筑工程投标的经济效益和投标管理,编制出来的投标文件也不够全面,直接导致工程量的清单与实际的工程量相差甚远,导致后期的工程变更数量较多,对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由于建筑工程投标过程的把关不严,经常会出现串标的现象。现阶段的的建筑工程评标制度不健全,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不断完善建筑工程的评标制度。还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投标过程中故意压低报价,编制不规范的投标书,直接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投标工作。

1.3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没有严格审查投标企业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忽视对建筑工程投标企业的审查,是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之一。由于没有对建筑工程投标进行严格的审查,致使很多的不符合建筑工程投标的企业也参与了建筑工程的投标中,甚至部分参与竞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建筑资质正常数,让很多虚报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中标,会直接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的真实性。

1.4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小标段现象

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很多的建筑施工单位随意的将整个建筑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小标段,由于小标段的划分没有一定的标准,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的要求,所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导致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责任等问题。另外,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为了更多的谋取利益,不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建筑规模和施工水平来对工程进行标段,只是凭着自身的意愿来划分,有些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甚至将标段化为多个小工程,或者是转包给其他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2探讨提高建筑工程投标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2.1招标单位严格审核建筑工程的投标企业

要对建筑工程的投标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参与到建筑工程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要通过建筑主管部门的审批,具备建筑工程承包的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同时,还可在同类项目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之前获得的建筑质量奖项等荣誉,以保证建筑工程中标单位的素质和信誉,加强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的质量。

2.2投标单位要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对于招标方和投标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应,并且招标方和投标方的要求都在招投标文件中有所体现。所以,建筑工程的投标单位要认真的分析招标书中的投标要求和内容,为编制高质量的投标书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为了编制出高水平高质量的投标书,建筑工程的投标单位要成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建筑工程投标小组,人员分工要明确,为建筑工程的投标工作打好基础;亲自勘察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所需材料的单价,认真分析工程价格;利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内部的定额编制和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来控制建筑工程的报价,以保证其科学性与合理性。

2.3设立专门的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管理办公室

设立专门的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管理办公室来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的日常性管理工作,不断的完善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管理的相关制度,合理的分配人员,组织专业人才编制建筑工程的招标书,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及时解决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确保其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及时解决建筑工程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业务熟练人才等问题,为建筑工程投标工作顺利进行供有力的保障。

2.4不断规范建筑工程投标过程

建筑工程的投标过程要做到公开化和透明化。建筑工程招标单位的办公室或者是基建处,必须在接受投标单位五天前,在当地的纸质媒体或者是网络媒体上建筑工程招标的信息,保证招标信息的公开化。建筑工程的招标工作的进行必须保证其公正性,不能泄露建筑工作的相关内容,认真编制建筑工程的招标文件,制定的建筑工程清单要准确。全面详细地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规范要具有可操作性,严格控制建筑工程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建筑工程截止投标的时间,建筑工程的开标时间和评标的时间。建筑工程的招标单位要不断的规范建筑工程的投标过程,保证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加强建筑工程投标工作质量。

3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4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行政审批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41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17- 0079- 03

1 建筑工程概述

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是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称,是为了满足人们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采用多种技术手段,运用科学规律、风水理念以及美学法则所建造的,用来居住或使用的场所、建筑物。从广义上讲,是指为了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以及附属构筑物等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即采用各项技术手段完成的工程实体,包括与其配套的各类线路、管道、设备的集合,即人为建造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也包括构筑物。狭义的解释,建筑物是特指房屋,而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在坚固、稳定可靠的地基上建有基础、维护墙、屋顶、门、窗,用以提供给人类用来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物的场所。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附属构筑物设施,如烟囱、水塔、桥梁、涵洞、堤坝、水池等。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简单的表述是:针对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的监测和管控。 项目管理一词,最早是美国的曼哈顿计划开始的名称,20世纪50年代由华罗庚引进到中国,在我国译称“统筹法”和“优选法”,而在中国台湾一直称之为“项目专案”。关于此概念的定义,由于参与管理的主体不同,涉及的行业、部门多样,以及管理标的范围不同,而有着多种层面的不同释义。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是自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研立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全链条”的管理,即:全寿命周期建设项目管理的模式。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集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综合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伴随着国际化和WTO的发展趋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和手段的不断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管理模式,以下我们做近一步的梳理。

2.1 市场类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其中有:①传统的DBB模式,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这是最传统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②DB模式,即: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③DM模式,即:阶段发包方式(最早出现在美国);④B0T模式 ,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⑤Pa r t n e r i n g模式,即合伙人模式(出现在美国);⑥PFI模式 ,即:私人主动投资模式;⑦PMC模式,即:业主方将项目委托给专业的机构代为进行项目管理的模式;⑧PPP,即:公私合营模式;⑨ABS模式,即:资产证券化模式;⑩TOT,即:移交―经营―移交模式。

2.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代建模式。2004年试行;②工务局模式。2005年深圳市开始采用;③项目法人责任模式;④工程指挥部模式;⑤基建处室模式;⑥城司模式。

2.3 西方发达国家城市政府对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

西方发达国家在新建工程的行政手续的申报、审批的管理过程中,其政府职能范围也是逐年扩大。但是由于其法制化、现代化、科学化程度较高,由政府部门直接审批的文书总量不是增加反而是减少。究其原因,是由于政府管理模式已经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模式,工程项目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采取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以宏观调控为主、微观监控为辅;以法制手段为主、经济和行政手段为辅;以公共服务为主、公共管理为辅的模式。这些管理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城市政府借鉴。

2.4 我国城市政府在建设项目管理上的不足

近些年,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上,我国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有些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必要的行政申报、审批,“手续”不全即开工建设;有的工程项目即无立项、也无审批、甚至无设计图纸(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俗称“三无工程”。诸如此类的情况,在基本建设领域的行业管理中,并不鲜见。可是,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仍需完善,制度还不是很健全。虽然管理的行政机构庞大,但是部门过于重叠,既有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又有专业的职能部门,这种繁杂的行政管理使得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显得盲从,久而久之就有了“跑手续”一词的出现。这也是我国目前政府服务职能水平和监管制度之间的一对矛盾,我们说,政府服务职能的水平应该提高;而对于建筑市场的监管也更需要加强;政府对于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管理,但在管理的同时,也应不断完善政府的管理体系,以便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2.5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

改革、发展、创新,是当下我们国家建设的主题。建设领域的项目管理方式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调控转向宏观调控,由计划调控向市场调控转变,同时把间接管理具体化、明晰化、职责化,重视服务职能,而减少管制职能。然而,任何的管理,采取哪种形式是手段上的事情,而管理的核心,仍然是对人的管理。在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上, 落实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建筑业必须正式面对的课题,离开项目法人负责制,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将是一句空话。

3 行政审批管理

当前在新建工程项目管理中,涉及到的行政管辖权复杂、政策法规多,涉及的单位部门多,专业性强,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着许多盲点。作为建设主体的法人企事业单位,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了解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借以明晰地开展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熟知一般政策常识,避免因对相关政策、法规不清楚而造成工作上的各种失误。以下,我们按照拟建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的“链条走向”,对国有投资拟建工程的行政审批申报进行系列的梳理:

(1)规划选址阶段。即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批文为《项目选址意见书》。

(2)土地确权阶段。是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确认,主管机关是当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本成果为《土地所有权证》。

(3)发改立项阶段。即工程项目设立报批阶段。这项工作主要向当地政府的发改部门申请项目设立,得到批复的过程,即通常所说的“立项”。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②初步设计批复;③环境评价。主管部门是环保部门;④下达计划。在前4项工作的基础上,组卷,向发改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逐级审核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书》,作为项目投资建设的立项文件。

(4)规划审批阶段。规划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内容包括:①建筑方案审批。即由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方案图纸、文书(包括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基础图、平立剖、屋顶及文书材料),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应级别的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示。②施工图审批。由设计单位出具完整建筑图;专业测绘机构出具1:500现状地形图;地质勘查单位对建筑物位置进行钻探,做出书面报告;交通部门评价文书;供热部门评价文书;电力部门评价文书;水文、水务部门评价;燃气部门评价文书;建设单位申请,由规划局(部门)核准,组卷。③规划许可证。前2项工作完成后,核发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④规划监督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规划部门针对建设项目全程进行监督:a.验线。即在开工放线时,规划局派员到现场监测建筑位置,并出具《验线合格书》。b.验基。即建筑施工到基础施工结束阶段,及我们常说的正负零时,派员监测,并出具《验基合格书》。c.验收。项目竣工时,规划局派员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合格书》,作为项目竣工文书。

(5)项目登记、招投标阶段。①在发改部门对项目做招投标审核、登记。②到住建局招标办公室对项目进行招投标资料审核、登记。③住建局交易中心对项目进行登记。④将全套施工图纸送交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图纸审查合格书》《图纸审查报告书 》。⑤将前项成果送交住建局科技科备案,并出具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书。⑥将前2项成果送交到住建局节能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出具《建筑物节能备案登记》行政文书。⑦由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依照全套施工图纸及文书,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招投标最高限价,经住建局造价站核准后核发工程项目《最高限价意见书》,作为工程招标的合法依据。⑧建设项目招标网上公示。在当地住建局招标办公室和发改部门的指导下,聘请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协助完成此项工作。⑨开标。网上公示法定时间后,在住建局交易中心和招标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招标机构的协助建设单位召开招标会议,中标人由会议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定出前3位中标人(建筑企业)。

(6)质量监督备案。由住建局建筑质量监督站负责,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住建局建筑质量监督站提供,参加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施工、建设6个企事业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和文书材料,取得项目备案文书。

(7)施工许可手续。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单位向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提供),所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各类图纸、行政文书,进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所需提供的图文资料有:

1)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2)招标登记表;3)土地使用证书;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年度投资计划;6)拆迁许可证和监理企业总监出具的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7)中标通知书、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副本原件);6)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图纸审查备案书,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8)由总监签署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B1-3);9)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10)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11)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12)资金落实证明或资金保函;13)项目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或保单;14)清欠办出具的建设单位未拖欠工程款的证明(原件);15)市(县)安监站或相关机构出据办证前的现场踏勘记录。

(8)建筑施工管理。这一阶段的管理职责,我国实行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管职责。整个建筑施工的管理过程是多个群体参与、多项工作相互交叉,多种资源互相配置、以实现工程项目最终目标的集合。为了保证项目整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及时进行统筹安排,沟通、协调各方的要求,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通过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子目标的综合管理,使项目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整体。

主要工作内容:①实现项目总体目标,即: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是这一阶段的工作基础。对具体工作的进度安排要做到合理交叉、相互配合。各种资源高效利用,质量标准严格实施。②严格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责任制度。③安全生产贯穿建筑施工的全过程。④监理制度得到各方尊重,监理企业要为业主把关,当家,严格控制和掌握建筑材料的检测试验环节,保证各项工序、工艺之间的质量和整体配合,各项工作分工明确、制度清晰、从严管理、责任到人。⑤造价的控制以技术、经济指标的要求为约束。⑥保证各项工序、工艺之间的整体配合,做到分工明确、制度清晰、从严管理、责任到人。

(9)工程竣工验收。由监理、设计、勘察、审图、施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验收,对建设项目评定后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同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书;由消防、人防、环保、气象局防雷中心办公室、节能、室内环境检测等单位做出专项验收合格文书后,约请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进行总体验收。

(10)图文归档。工程竣工后,需要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图文资料,交存到当地规划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档案馆,内容包括: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批复文件;2)规划选址意见书、核位红线图;3)划拨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6)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7)环境评价及批复文书、环保验收合格书;8)消防设计核准书、消防验收合格书;9)防雷风险评估报告书、防雷设计核准书、防雷合格报告书;10)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书、合格书;11)建设工程中标图通知书;12)施工承包合同;13)监理委托合同;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1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程序审鉴表;16)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17)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书;18)工程施工决算资料;19)工程概况表;20)工程竣工总结;2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2)单位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2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25)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证书;27)加盖审图、竣工图印章的施工图纸;28)其他专项验收文书;29)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等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资料。

以上所述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是我市一段时期采用的方法。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们的工程项目管理一定会日臻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5篇

关键词:房建工程;投标;重点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整个建筑工程管理最重要的环节,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建筑工程都是通过投标的方式实施工程承接,所以,建筑施工企业要重视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的管理,以提升企业的建筑工程中标率,增强企业自身在建筑行业的竞争力。随着建筑行业不断的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建筑企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不断加强投标工作的管理,提升建筑工程投标书的编制水平,使建筑企业的投标工作更加的科学合理,推动建筑企业自身的发展。

一、投标决策

在建筑工程投标竞争中,投标决策必须做到科学化。对已获得的招标信息,先要进行筛选,选取适合本企业投标的项目,再对投标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最后确立投标项目。

投标决策的科学化程度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投标报价的竞争行为。每一个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竞标的过程中都会对投标的报价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在与其它竞票之间形成策略斗争,使之在投标的时候以最低的价格实现投标的成功,从而取得工程的中标,获得工程的最大利益。

第二,怎样调整投标中低报价(PL),在目前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行“量”和“价”分离,使得招标方和投标方合理承担风险以及权利、利益关系对等。针对招投标实行量价分离的方式,投标方采用不平衡报价法来调整中低报价,在总费用不变的前提下,达到中标的目的。

第三,如何降低工程费用,企业的管理者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案,管理团队的良好经营不仅仅可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增加企业的竞争实力。管理者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使各个施工环节都能够合理衔接,采用最新的生产经营方法和管理模式,加强对人力的管理和对资金的合理利用,因时因地制宜,加快施工的进程,确保施工的质量,降低工程的成本,在施工过程中实现最大利益化。

第四,如何降低投标成本(CB),首先,施工企业对招标项目进行有选择的投标,是确保中标率和降低投标成本的重要前提。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高成本与低成本同等重要,都要加强管理。

二、投标书的编制

编制投标书是投标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招标人出售标书以后,会很快召集各投标单位参加答疑会议并组织现场踏勘,以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及施工现场的疑问。因此,投标单位在购买标书后要抓紧时间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列出需要业主解答的问题清单和需要在工地现场调查了解的项目清单。工地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地形情况、当地气候水文情况、道路交通状况、就地取材的料源分布、天然材料的开采条件和质量、采购材料的价格、各种材料的运输距离、电源水源情况、通信条件、社会治安状况及综合社会经济情况等。

投标单位在现场考查后要立即制定编制标书的计划,明确人员分工,使整个编制过程按计划进行,以免造成前松后紧,粗制滥造。投标书的主要内容是工程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商务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采用的定额要正确,企业没有自己的定额的,一般采用同行业国家最新定额;2、各项预算单价要考虑施工期间的价格浮动因素;3、工程量以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即使发现有明显的错误,未经业主书面批准不得自行调整;4、其他项目费用预备费、暂定金等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列计;5、预算编制完成后要经过复核审查。另外,还要注意工程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统一,施工方案是预算编制的必要依据、预算反过来又指导和调整施工方案,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可分离编制。

三、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是否先进合理、经济可行,直接影响对招标项目进行投标工作的成败。

第一,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工期合理编排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客观规律,科学的确定。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所拥有的技术力量和机械化程度采取措施,使工程的工期缩短,以保证工期的合理性。

第二,科学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指导具体施工行动的纲领,整个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核心内容。在制定时符合下列要求:切实可行,技术先进,质量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经济合理;人、料、机配置合理,能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在确定了工程项目施工的重点及难点后,就要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采取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措施,解决问题,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实施。

第三,合理计算措施费。措施费的合理计算,对于降低施工成本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工期,精确计算周转料具的投入量和周转次数,能有效的控制投入,降低工程报价。

四、不断规范建筑工程投标过程

建筑工程的投标过程要做到公开化和透明化。建筑工程招标单位的办公室或者是基建处,必须在接受投标单位五天前,在当地的纸质媒体或者是网络媒体上建筑工程招标的信息,保证招标信息的公开化。建筑工程的招标工作的进行必须保证其公正性,不能泄露建筑工作的相关内容,认真编制建筑工程的招标文件,制定的建筑工程清单要准确。全面详细地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规范要具有可操作性,严格控制建筑工程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建筑工程截止投标的时间,建筑工程的开标时间和评标的时间。建筑工程的招标单位要不断的规范建筑工程的投标过程,保证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加强建筑工程投标工作质量。

五、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投标是一项十分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建筑工程因为只有做好投标工作,才有资格进行下个阶段的工作,然而在投标这一环上,招标单位必须做好每一个细节,认真审核招标企业,投标单位要认真编制投标书,设立专门的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对投标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不断的规范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以取得工程投标的更大成功。

参考文献

[1]高凤丽.建筑投标中报价技巧的研究[J].福建建材,2010,03:116-118.

[2]葛志华,李文倩.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策略和方法[J].企业导报,2011,03:5-6.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6篇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54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85号)要求,本市将开展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中工作、具有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对应从事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工程(冶炼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选择一个专业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由于铁路、通信、港口、民航四个专业无二级建造师序列,这四个专业二级项目经理的过渡问题另行通知。

工商注册在本市的部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非经本市审批的,请先办理本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在备案手续后,再提交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

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未获批准的一级项目经理,可再次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年度担任中型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年度未担任中型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85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至年12月31日。工程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总承包(至少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含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工程业绩按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类别时,与所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申报方式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市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再进行书面材料申报。

(一)在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在市建筑建材业网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以下简称《企业汇总表》)。

(二)书面材料申报

1、已粘贴一寸免冠照片的《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均需复印);

4、年度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工程质量报监证明(反映工程报建编号、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2)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3)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5、年度未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者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1)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2)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3)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6、《企业汇总表》一式一份。

四、申报要求

1、申请人须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一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企业应在《申请表》“聘用企业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无误后须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查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复印件内容需清晰完整。

4、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表》、《企业汇总表》必须是经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自动生成后打印的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管理对施工管理起到非常重要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是工程进行检查、改建以及管理维护的重要依据。建筑工程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筑工程材料管理的主要内容,同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讨论了解决措施和对策。

一、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内容

在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施工现场地质、水文、气象等文件资料;征地和拆迁等文件;整个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工程施工规划、消防以及环保等政府的审批材料和资料;中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文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有关工程施工、组织和竣工等的照片、录像等。还包括建筑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报告、设计变更和技术交底等。整个工程的组织设计,监理的规划和细节等,各种材料实验和检测的记录登记;关键和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记录、安全事故记录以及在工程施工完成后技术总结等。最后还包括平面布置、管线布置、装饰和结构、给排水管工程、通风空调等工程的竣工图。资料管理在建筑工程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为工程施工提供重要依据。

二、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现状分析

1、工程检测不及时影响下道工序的及时进行

建筑工程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我们会进行见证取样,除原材需复检合格之外,对涉及主体结构的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同样要进行见证取样留置试块,进行强度检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之后,施工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浇结构板厚、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等的检测。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测量,施工单位根据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查看是否能够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不合格时,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回弹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行墙体抹灰等施工,如果检测不合格,要采取取芯、加固、设计院进行安全与使用功能的核定等方式处理好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但在现实施工过程中,我们的现场在赶工,我们的报告在生成。有的时候装饰装修已经完成了,可进行资料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试块没有进行处理,于是就进行委托回弹,现场凿除抹灰表层,再进行回弹等,既增加了人工量又影响了进度,同时给后期墙体裂缝、空鼓等埋下了隐患。

2、整理混乱

建筑工程在开发、施工过程中通常都是建筑群,所以施工单位的资料员在面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过程中须养成分类摆放、整理的好习惯。这样便于工程资料的查找与追溯。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减少资料漏项、丢失等,发现遗漏及时补充完善。而事实上有的项目部一个工程从开工到竣工资料员换了几个,在更换的过程中又没有书面交接资料,于是资料的缺、漏、混乱现象比较常见。

3、资料收集、见证取样不及时

建筑工程通常工程规模较大,施工现场工作量纷繁复杂,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多,关系到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人员也多,因此当工程主体封顶,进入到屋面、装饰、给排水、电器、电梯、节能等工程施工时往往会合格证书收集、见证取样不及时,导致漏项。

三、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问题对策

1、要建立相应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建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制度,从而为各项的材料搜集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要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对各个分部和分项和子工程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遗漏。还要明确施工资料岗位的责任,保证专门有人进行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保证与建筑工程能够同步;要不断对资料管理职责进行细化管理,落实到位和个人。还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同时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提高资料管理的效率。最后,要加强对工程资料的检查,保证工程施工材料的真实、客观与准确,对于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与问题,要进行及时的纠正,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要明去人质监站等相关机构的职责,不断对相应措施进行完善,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2、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工程资料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施工图纸,要针对施工图纸提出适当的疑问,不断完善施工设计图,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同时要认真填写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具体包括整个工程开工条件和文明施工开工条件验评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审查表、工程施工开工报告、材料取样表以及工程整体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在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然后办理相关的手续。在搜集好材料后,要做好相应的分类和整理,为以后竣工材料的整理做好准备。就目前而言,工程资料一般分为施工技术管理、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竣工图四部分。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料收集就按照标准的顺序进行及时的分类归档;同时要整理工程监理的资料,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的表格,进行适当的分编号,保证便于使用。

3、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检验记录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检测和实验。对于工程原材料必须送到检测中心进行必要的检验,保证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质检过程中,应注意严把质量关,保证检测合格的材料才能进入到施工现场。同时还要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将整个工程的概预算、测量情况、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与其他设计报告许可证一起进行整理归档。

4、施工管理资料需要注意的事项

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工程概括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开工(竣工)报告、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施工管理资料通常是一些综合性资料,如企业资质类证书等,这些证件为复印证件,在上报监理前要加盖单位章。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在进场后开工前及时填写上报监理。工程开工(竣工)报告的日期要如实填写,及时上报监理,这项内容涉及工期计算及工程交付。

5、施工物资资料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原材料、构配件复检报告等。施工现场的物资资料,普遍存在出厂合格证书为空白,施工现场填写合格证书内容的现象,有的出厂检测报告也已经过了有效期,还有出厂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与现场使用材料规格不符等现象。针对这样的类似情况,施工现场资料员要做好审核与把关,确保施工物资资料出厂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的准确与有效。另外,施工物资资料要齐全有效,分类整理摆放,有可追溯性。

6、施工试验记录

施工试验记录包括: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钢筋连接型式检验报告、灌(满)水试验记录、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风管漏风检测记录等。施工试验记录要及时、齐全。现场大部分施工试验为施工单位自检记录,这些资料只要在施工现场试验结束的同时,如实做好记录进行报验就可以了。但是这其中也有些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测,比如: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送样检测的:钢筋连接检验报告等,钢筋连接见证取样送检的时间一定要及时,要在柱子封模、混凝土浇筑前复检合格。

7、要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要进行最后资料的汇总。具体检查材料中是否出现报漏或者错误等情况;同时要对全部的施工工序评定表进行点数汇总,并精确计算和填写工序质量、部位质量以及单位工程质量,保证建筑工程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的合格率能真实客观的真实客观的反映出来,再最终完成后,要由监理及业主方的签字进行确认。将所有工程涉及的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和竣工图等资料清单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合理的整理和汇总,进行归档。在整体建筑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有效收集竣工报告、交工验收证书以及施工质量保修书,保证最后的所有手续完备。

8、加强对资料管理员的培训

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和加强档案法规、工程档案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要求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人员学习档案基础知识和施工过程中对竣工资料整编、工程项目验收的基本要求,使他们了解档案业务,提高档案意识,为确保竣工档案资料质量打下基础。每年一次对各项目资料员的工程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知识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工程专业知识和档案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按高标准整理好基础资料,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结束语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是施工企业施工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切实加强这项工作,才能有效地促进施工企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才能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提升施工企业的整体形象,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壮大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秀梅,林楠.浅析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常见问题及规范管理之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六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章  建设监理、咨询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建设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制品、构配件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加工生产企业(以上统称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

市属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授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统一管理建筑队伍(含建筑装饰装修);

(三)编制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审核发包方、承包方的资格;管理监督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工作;

(六)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七)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九)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五条  发包承包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禁止私自发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发包手续,不准开工。

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定承包单位。

不适宜招标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本条第(二)、(三)项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及预算;

(二)有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有关文件;

(三)有保证施工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五)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拆迁已符合进度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方准承包。

第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建设工程。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不准无证承包。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方可进行分包,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到有关部门备案,也可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标准、定额、预算价格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必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按时审核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当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和管理,并按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办建筑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任何建筑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章图签、银行帐号等;不得为无资质证书、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承揽建设工程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外埠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地建筑企业外出承揽建设工程,应当持有关证件办理外出手续。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准开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

第六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质量责任、质量保修和质量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实行以质定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的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含外资、中外合资、独资)必须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要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无出厂合格证和经复检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不得使用。

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发包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为承包方完成建设工程提供安全生产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生产安全。

第七章  建设监理、咨询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凡具备监理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公平竞争,选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业务。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越级承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实施全过程监理和分项目、分阶段监理。

第三十七条  监理和咨询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及经备案的合同开展业务。

第三十八条  外埠监理、咨询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具备招标条件而未招标的;

(三)不具备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四)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未经批准的;

(五)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

(六)发包给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建筑企业的;

(七)发包给未经核准的外埠建筑企业的;

(八)泄漏标底的;

(九)建设资金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

第四十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一)无证、无照承揽建设工程的;

(二)倒手转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的;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证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章图签的;

(五)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承揽建设工程条件的;

(六)未办理核准手续,擅自来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

(七)任意压价、抬价承包工程的;

(八)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处以罚款,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和合同未经备案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编制建设工程预决算高估冒算、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不执行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浪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中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建筑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