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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委员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18 12:35:46

支部委员履职报告

支部委员履职报告第1篇

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围绕街道党工委2016年落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任务进行。内容主要包括:

(1)落实基层党组织维稳责任,完善基层组织“四位一体”、四知四清四掌握”、“369”工作机制,做好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的维护稳定工作情况;(2)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基层党建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全年检查党建工作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3)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行结对帮扶,开展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情况;(4)严格党员教育管理,落实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5)加大基层党建工作投入力度,强化基层基础保障,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活动场所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情况;(6)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思路、重点和措施。

二、方法步骤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要坚持从严、着实、抓细,重点抓好3个关键环节。

(一)扎实做好述前准备

述职会前,各社区党(总支)委要全面总结年初以来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党(总支)委书记要认真梳理分析、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总结成绩、查找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述职报告的内容结构。要采取列清单的形式,分3个部分撰写述职报告。第一部分要列出“成绩清单”,以落实街道党工委决策部署、基层党建责任清单“9个抓”内容为基础,梳理出自己履行职责抓基层党建的特色做法和亮点工作,讲清自己的实践作为;第二部分要晒出“问题清单”,突出问题导向,既要查找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查找个人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特别是要从主观方面查找分析产生的根源症结;第三部分要拉出“任务清单”,主要是明确2016年重点目标任务,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2.述职报告的篇幅限定。报告原则上按2500字左右掌握,其中写成绩的篇幅不得超过1/3,晒问题的篇幅不得少于1/3。

3.述职报告的质量要求。报告要防止一味评功摆好、自我表扬,防止只讲面上工作情况、不讲个人履职情况,防止只讲社区存在的问题、不讲自身存在的问题,防止只分析客观原因、不分析主观原因,防止只提努力方向和目标、不提务实管用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查摆问题要具体、实在,注重用数据、事例说话,真正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讲深讲透。

4.从严审核述职报告。一是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初核。重点审核篇幅是否符合要求,述职内容是否聚集“3个清单”,问题查摆和原因分析是否深刻具体、任务措施是否实在管用。对不符合要求的,特别是一味评功摆好,不深入查找问题、不研究解决问题实招的,严肃指出、督促修改。二是党工委书记审阅。对述职社区党(总支)委书记的述职报告进行严审把关,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确保述职报告高标准、高质量。

(二)认真组织开好述职评议会议

述职、评议一并进行,由党工委书记主持。

会议主要程序包括:

1.社区党(总支)委书记述职。参加述职的社区党(总支)委书记,按照审核通过的述职报告,逐一进行述职。

2.党工委书记点评。点评均采取“一述一评”方式,由党工委书记根据平时了解掌握、会前调研了解和党政综合办提供的情况,对每名述职的社区党(总支)委书记逐一点评。

3.党工委书记总结讲话。对街道党建工作进行总结,肯定工作特色亮点,着重分析存在的问题,对201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提出思路、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

4.与会人员现场评议测评。会议结束前,组织参会人员对每位述职的社区党(总支)委书记履职情况填写评议测评票,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进行评价。会后,及时将评议测评结果反馈给述职的社区党(总支)委书记。

(三)严格开展考核

1.科学组织考核工作。社区党(总支)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纳入党工委对各社区党(总支)委年度绩效考核。

支部委员履职报告第2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和系列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以明晰责任界限为重点,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担责有力、问责有效,进一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大合力,推动建设全镇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__镇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我镇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镇党委领导班子大力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我镇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社会发展和__镇中心工作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制定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部门充分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充分发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我镇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2.选好用好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平陆县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强化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深化作风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作风建设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地反对和纠正“”,防止问题反弹。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玩风盛行、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4.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坚决惩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支持纪委查办腐败案件,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支持和保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突出抓好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听取镇纪委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镇纪委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6.推进源头治腐。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具有__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改革发展与惩治和预防腐败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保证改革发展各项工作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科学配置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完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开展党内监督,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罢免和撤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责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和任职回避、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及时清理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8.加强廉政教育。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开展廉政知识测试、签订廉政承诺书和廉政宣誓等活动。大力宣传廉政勤政先进典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引导网络反腐方向,强化廉荣贪耻的社会价值导向。

9.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始终把党

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1.强化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精心部署。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党委会议和两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摒弃好人主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掌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帮助其改进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县委、县纪委报告。

3.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和纠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肃纲纪、疾恶如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

1.强化责任担当。协助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委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对分管领域发生的案件,要主动与镇纪委沟通,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2.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镇党委或县委、县纪委报告。

3.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

镇纪委是在县纪委和镇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当好参谋助手。

(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向镇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牵头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斗争工作合力。协助镇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向镇党委和县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强化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监督问责。镇纪委加强监督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监督检查各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了解情况,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镇党委报告的同时还向县纪委报告。

(五)维护党员权益。及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员检举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一)履责情况报告评议制度。镇党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镇纪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镇党委和县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全会报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现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进行反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述职述责述廉不少于一次。

(二)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各党支部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结果进行审签;对我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

(三)检查考核制度。镇党委加强对各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创新检查考核办法,改进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表彰奖励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支部委员履职报告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三)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有关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四)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二)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三)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章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关于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汇报;(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五)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重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三)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四)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条所列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监督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成员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控,对重大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监事会备案。公司有关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上报前应与监事会共同会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九条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三条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考核评价优秀的,或在维护国有资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支部委员履职报告第4篇

一、统一变更名称

根据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第三项组织设置规定,我县原各村(居)选举产生的村级党风廉情监督委员会,统一变更名称挂牌为镇(场)村(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红字)。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集体会议形式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3天,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两委”视各村(居)实际商定,搞好工作衔接。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2、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宣传村(居)“两委”工作等,对村务决议决策程序和依法履行职权进行监督,监督日常工作开展、决议决策事项的实施和落实,并实行工作月报告制度。

3、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居)实际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议事规则,按章办事,规范运作。

4、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度要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于实到会代表人数50%的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委员资格,罢免程序按照《涡阳县村级党风廉情监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5、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监督委员会成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原未当选的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党组织也可以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并与误工补贴挂钩。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监督委员会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6、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村(居)“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村(居)“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的,村级党组织报镇(场)党委批准后,可先行将其停职,再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学习情况、开展监督的事项等,应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簿》上由监督委员会成员据实及时填写。

2、每次会议记录应注明时间、主持人、记录人及参加人(本人签字)。

3、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委员会组织学习情况、列席会议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等。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告制度

1、报告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填写月工作简明统计表,并经村(居)党组织书记复核签字、镇(场)包村干部审核签字,然后由包村干部于下月上旬上报镇(场)纪委;镇(场)纪委应及时把各村(居)监督委员会工作简明统计表上报县纪委党风室,同时要对各村(居)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简要汇总后一并上报县纪委党风室。

2、报告内容:①监督委员会集中学习简况;②监督委员会参加村(居)“两委”重要会议简况及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向监督委员会通报工作简况;③开展财务收支监督简况;④开展村务公开监督简况;⑤开展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简况;⑥开展重要事项监督简况;⑦开展效能作风监督简况;⑧开展选人用人监督简况;⑨向村(居)“两委”反映社情民意简况。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员工作职责

1、镇(场)包村干部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上级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并帮助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

2、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指导督促监督委员会做好工作,及时协调村(居)“两委”与监督委员会的关系,帮助解决监督委员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帮助传送上级下发给监督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及有关宣传、学习资料;指导监督委员会及时据实填写月工作简明统计表,并予以审核和代报送镇(场)纪委。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工作分歧预防与化解机制

1、预防机制。镇(场)纪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督促落实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居)“两委”重要工作会议、涉及监督委员会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同时发给监督委员会、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每月向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等制度要求,保证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促进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思想认识统一,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分歧发生。

2、化解机制。首先,由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其次,由包村干部沟通协调;再次,由镇(场)纪委沟通协调解决。

七、组织及经费保障

1、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支持和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支部委员履职报告第5篇

1、民主政治的加速发展激发委员主体意识的自我觉悟,委员履职的参与率不断提升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政协委员作为政协的履职主体,在推进党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过程中,积极发声建言、献智出力,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影响力不断增强。这反过来激发了委员主体意识的自我觉悟,使广大委员进一步认识到作为委员的重要性,体会到当好委员的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市政协为例,2012年以来,委员们极参与政协各类会议和活动达4717人次,人均参与10.8次,其中全会和常委会议到会率达88%以上;委员共提交提案728件,反映社情民意109件,参与民主监督活动508人次。随着委员参与率的提升,政协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委员的社会知名度和关注度也随之提高,这又促进委员尽心履职、主动作为。

2、政协作用的日益彰显推动委员主动履职的自我行为,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不断增强

近年来,市政协围绕核心、服务中心、反映民心、凝聚人心,立足独特优势,不断创新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政协委员作为政协组织活的“细胞”,是推动政协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委员强则政协强。随着对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要求不断提高,围绕充分发挥好委员的主体作用,市政协强化委员学习培训,搭建履职平台,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旨在把每位委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这就有力推进了委员主动履职的自我行动,积极性不断增强,自我要求不断提升,广泛活跃于各类协商、调研视察、为民办事等各个层面。2009年以来,市政协委员开展了375次民主监督活动,提交建议书186份;共有143名委员作客《政协话题》,共议热点难点,交锋真知灼见。在履职为民的实践中,委员们共联系帮扶企业205家、163个社区(村),并积极为植树造林、扶贫解困捐资出力。特别是在“五水共治”中,全市两级委员踊跃参与,捐款3859.11万元,献计58条。委员占多数、委员唱主角已成为常态,委员的履职热情得到激发,履职自觉性不断增强。

3、各界群众的真切要求促进委员履职能力的自我提升,委员履职的实效性不断显现

界别是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组织基础。全市政协委员由界别协商推荐产生,是各行各业的优秀代表人士,与本界别群众有着天然联系。随着社会阶层的深刻变化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化,各界群众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发挥好政协的界别民意通道功能提出了新要求,也促进了作为界别代表的政协委员积极为本界别反映诉求、立论代言。市六届政协的五年中,委员以界别名义共提交发言材料196篇、集体提案286件,有效反映了界别诉求、维护了界别利益。2012年换届以来,在界别活动周、界别调研月、界别专题约谈会等活动中,委员们通过界别组进行视察调研、考察座谈、约谈协商,参与结对助学、走访慰问、服务下乡等,积极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发挥了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在主动服务各界群众,积极回应界别呼声的过程中,委员的界别意识得到了增强,履职能力得到了提升,履职实效性得到了体现。

1、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讲话中,评价人民政协深深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产生于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光辉实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人民政协在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建言献策,作出了积极贡献。十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强调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人民政协创造了辉煌的历史,也必将创造更加辉煌的未来。”这就要求作为政协工作主体的委员,也作为界别代表人物和某种意义上公知人物,进一步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于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和祖国统一的伟大实践中。同时,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要求,更多地参与并引领群众参与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共同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努力。

2、坚持围绕中心、履职为民

十报告明确要求通过政协组织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讲话中明确提出,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聚焦推动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努力为改革发展出实招、谋良策。要积极宣传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引导所联系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发展,正确对待新形势下改革发展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为改革发展添助力、增合力。政协更要发挥好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深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如何落实对政协的要求,发挥好政协的作用,关键在于委员。为此,就要求政协委员始终紧扣改革发展广泛协商,献计出力,始终以群众利益为重,围绕民生实际开展多层次协商,建言立论,做到知民情、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还要提高联系群众能

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多干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好事实事。3、坚持实践传承、创新发展

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要尊重和保障委员民利,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健全委员联络机构,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希望委员珍惜荣誉,恪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道德品行,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这就要求政协委员紧跟时代步伐,围绕政协在新时期所肩负的光荣使命,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创新履职,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深入实际摸真情,集合众智解难题,使对策建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还要“敢于讲真话、讲诤言,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勇于提出建议和批评,帮助查找不足、解决问题,推动各项改革发展举措落到实处。”

虽然我市的委员主体作用发挥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不少影响和制约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问题和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角色意识不强。由于政协委员产生机制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委员在进入政协队伍前,对政协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不了解,即使是成为政协委员后,对上述问题也不十分清楚,不知道政协委员这个角色有什么要求、怎么演好。二是责任意识不足。有部分委员更多的是考虑委员头衔给自己带来的荣誉和好处,或者更多地埋头于自己本职工作,而没有很好地意识到身为政协委员肩负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责任,缺乏应有的履职积极性和责任感,每当政协工作与本职工作、社会活动相冲突时,往往首先放弃政协活动。三是履职使命感欠缺。有些委员认为政协权力有限、委员作用更有限,从而缺乏主人翁精神,不为所在界别的群众履行应尽的责任、行使应有的权利,不主动参加政协会议,参加活动也不发言,不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甚至还有会议不出席、活动不参加、提案不撰写的“三不委员”,发挥主体作用自然就无从谈起。

2、履职能力不平衡。一是个体差异明显。由于政协委员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工作岗位和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参政建言能力极不平衡。特别是基层政协,有的委员在本专业、行业领域是专家能手,但对于国计民生、社会问题则了解甚少,有能力但难作为;有的委员如企业老板,平时事务缠身,深入基层不够,联系界别群众很少,参加政协活动也不积极,所提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和可行性;少数委员视野局限、境界不高,过多关注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为民代言建言较少。二是履职水平不足。部分委员社会活动能力较差,信息渠道狭窄,也不加强学习、深入调研,自身素质不能与时俱进适应履职需要,参政议政内容空泛,脱离实际,质量不高,影响了主体作用的发挥。三是专业培训不够。政协面向委员的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也不够完善,较多注重对新任委员的培训,尚未建立面向全体委员的素质提升工程,同时在内容上以学习政治理论、重要文件、形势报告等为主,方法上以集中学习、专题培训为多,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3、载体平台不健全。一是载体平台不够丰富。政协主要通过组织开展会议、调研、视察、座谈、考察等活动,为委员履职创设载体搭建平台,但总体上面窄量小、形式单一。除全会外,大多数委员参加会议或活动的机会不多,甚至很多是一年只履行3-4天的“年委员”。即使是专委会成员,除了参加专委会的活动外,其他履职平台也较少。委员独立开展履职的方式是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以及通过政协发表意见建议等,但由于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差异,不少委员每年能实现一件提案、一条社情民意、一次活动就已经非常不错了。二是服务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在促进委员履职上,政协组织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全会前委员为撰写提案需要开展调研,但如果缺少政协的有效支持,调研活动很难开展。还有,如何加强与委员、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如何在经费、时间以及物资上加强保障;如何有效引导和组织委员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发挥好主体作用等都还有待探索。三是履职成果转化不够有效。总体上看,行之有效的政协履职成果落实、反馈、监督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有些部门对委员提出的提案、社情民意、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未能认真研究、办理和反馈,“重答复轻落实”仍较普遍,尤其是社情民意信息由于缺乏受理反馈机制,“有上文没下文”,甚至没有办理反馈,极大影响了委员履职的积极性。

4、工作机制不完善。一是缺乏有效的委员进出机制。在委员产生上,目前主要是统战部负责推荐、政协负责管理,委员产生和管理脱节。同时由于缺少制度保障,推荐程序和方式不明确不规范,导致有些单位或界别把政协委员名额作为一种“奖励”、“待遇”来分配,重安排、轻素质,由此产生的委员也只注重委员“头衔”,缺乏发挥作用的主观能动性,甚至连自己是什么界别都不太清楚,更不可能为其所在界别代言。在委员退出上,同样机制缺乏,导致委员易进难出。一旦担任政协委员,只要不违法乱纪都会当满一届,与是否真正履行委员职责毫不相关,这种约束机制的欠缺,不利于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二是缺乏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虽然市政协建立了委员履职管理方面的制度,以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管理制度缺乏政协章程等依据,具体到标准的设定把握较难;另一方面制度执行上惩罚措施很难落实到位、奖励面窄量小,实质上还是无法全面有效地激发委员活力和履职动力。

5、履职氛围不浓厚。一是外部支持力度不够。政协活动如离开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几乎寸步难行。一些部门对政协工作重视不够,支持政协履职力度不够,在主动开展政治协商、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提供知情参政条件等方面,还存有较大差距。部分委员所在单位没有很好地落实有关政协委员的权利,对委员履职所需的时间、经费等支持保障不够,特别是出现提案“自问自答”等情况后,委员甚至会被另眼相待,导致委员“不愿讲不想讲也不敢讲”。二是知情明政环节存在障碍。由于平时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多不畅,部分委员对政府工作和面上情况不够熟悉,难以提出高质量、有针对性的提案和社情民意。即使是委员上门调研走访,有些部门单位也不支持、不配合或不理会,打击了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如,有委员反映在向部门索要相关数据时,通过正常渠道难以取得,须通过私人关系、非正规渠道才能获得。三是社会认同度不高。由于长期以来委员的话语权得不到有效发挥,在群众中影响力不够,社会各界对政协委员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少偏见,比如觉得政协就是个“政治花瓶”,认为委员政治地位、社会威信较低。无论是党政部门还是普通群众,要反映困难、解决问题也不会主动找政协,甚至新闻媒体对委员提出的正确但较为“出格”的言论都不敢报道。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不高,难以获得大众的理解支持,反过来又影响了委员履职的积极性。

(一)强化主体意识,夯实委员履职基础

只有政协委员综合素质好、主体意识强、履职能力高,才能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这就需要把好委员入口,抓好委员教育,引导委员履职,全面激发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热情。

1、优化委员产生机制。选人是用人之基。把好委员入口关,从根本上强化委员的主体意识,是发挥其主体作用的基础。要以《政协章程》和2006年中央5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完善委员产生的程序和条件,优化遴选机制。一是把好委员入口关。要细化委员人选在政治思想、界别代表、履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尤其要突出委员人选的责任感、参政意识和履职水平,坚持“无参政意愿的不推荐、无履职激情的不推荐、无工作能力的不推荐”,尽可能把代表性强、议

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从根本上消除“挂名委员”。二是创新委员推选机制。委员人选可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协商推荐、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等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界别差额推选,经过媒体公示监督,最终协商表决择优入选,真正变“要我当委员”为“我要当委员”。三是增加政协党组话语权。在委员推选过程中,政协党组应当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建立与组织、统战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委员推荐、协商、审核工作班子,增加政协在推荐人选、掌控标准、调控结构等方面的介入深度,特别是连任委员人选应由政协党组根据委员届内表现提名。2、强化委员主体意识。主体意识程度决定着作用发挥程度。要大力完善委员主体意识教育机制,一方面抓好思想政治教育,举办理论学习班,组织和引导广大委员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持正确的履职方向,为发挥主体作用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强化委员主体意识,时时处处强调政协委员既是荣誉、更是责任的观念,让委员认真处理好荣誉与责任的关系,明确只有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才能真正体现政协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政协事业创新发展,以满腔的热情、饱满的激情、深厚的感情来立德、立功、立言。同时,树立参政议政典型,发挥榜样示范的带动作用。

3、加强委员履职引导。增强委员的主体意识,更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委员为中心,在履职实践上处处引导,通过各种方式充分调动委员参与政协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比如,征求全体委员对常委会工作报告、年度重点议题选题、政协机关工作等意见建议,让委员共同参与推选重点提案、评选优秀委员,一起谋划政协工作、参与政协活动、完成履职任务。坚持委员占多数原则,处处彰显委员主体地位。无论是在协商会议、监督工作、议政活动中,还是在调研视察、献智出力、履职为民中,始终确保委员为主体,让委员唱主角、挑大梁、出亮点。还要发挥好专委会、界别优势,通过建立临时委员小组等形式,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引导委员更好发挥主体作用。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委员履职能力

政协委员的整体素养、参政议政能力、服务群众水平等与其作用发挥有着密切联系,这就需要强化委员学习,注重能力培训,拓宽知情渠道,使委员的履职能力不断电、履职水平不掉线,从内到外始终能适应政协事业发展需要。

1、健全学习制度,做到委员“充电”有计划。要完善委员学习制度,制定届期学习规划和年度学习计划,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全体委员学习会、每位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一次,真正实现委员学习有规划、素质提升有系统。在学习内容上,要强化政协理论学习,让委员真正了解掌握政协组织“是什么”、政协工作“干什么”、政协委员“怎么干”;要不断拓宽学习领域,特别要针对委员界别特色、岗位需要和职业特点等,组织开展专业性、特色性、针对性学习活动,通过系统学习,使委员真正成为社会各界的行家里手和专家学者。在学习形式上,通过专题学习、网络学习、赠阅报刊、寄送学习资料等形式,引导委员广泛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面。还要结合专委会、联络室、界别组等活动,通过座谈、论坛等形式开展专业知识交流探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协商能力。

2、完善培训机制,做到委员“补给”不间断。要搭建委员培训平台,把委员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安排,紧紧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等平台,按照委员总数,分门别类、分批定期开展培训,确保每名委员届内都能集中轮训一次。培训形式和内容也要灵活多样,可通过经验交流、情况通报、现场报告、政协讲坛、案例解剖、专题调研分析等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对委员实践培训和理论指导,实现委员人格魅力、道德情操、修养风范、奉献精神、履职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真正形成政协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

3、拓宽信息渠道,做到委员“知情”无阻碍。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信息渠道,让委员广泛知情,做到明“上情”、知“市情”、晓“民情”。明“上情”,就是通过专题辅导、座谈交流等形式,使委员深入领会中共中央、上级政协全会等相关会议精神;知“市情”,就是坚持和完善市委市政府定期向政协常委会通报经济运行情况、主席会议听取党政部门通报重点工作、政府政协联席会议、专委会与党政部门对口联系、迎新茶话会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制度,以及通过组织委员开展重大课题调研、会前视察、重点项目督查、提案督办、行风评议等活动,为委员知情参政提供条件;晓“民情”,就是让委员深入群众、服务群众,通过联络室、界别组等组织的各类亲民为民活动,倾听来自基层、来自群众的声音,引导委员了解民情、体察民意、反映民声,如当前围绕“五水共治”、“三改一拆”、“走亲连心”等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助推相关工作。同时,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委员外出学习考察,了解“外情”,用“他山之石”来破解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丰富平台载体,搭建委员履职舞台

要让政协委员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必须探索创新委员能广泛参与的活动载体,搭建委员能发挥作用的履职舞台,推动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站前排、当主力、显作用。

1、创新协商议政平台。要推陈出新,创新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和主要平台,如探索全会上即席发言、委员发言由界别来遴选,常委会议题协商以界别为主进行,专题协商邀请市民代表参与调研和协商。要殊途同归,紧紧依托专委会、界别组、联络室等多种渠道,实现委员作用的全面发挥。如健全专委会履职平台,所有委员都与相应专委会联系,通过专委会平台经常性地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会议、调研、协商、考察等活动。再如发挥界别优势,完善经济发展研究会、社会发展研究会等界别组织,开展建言议政活动;完善界别活动机制,建立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每位委员联系一定数量界别群众,通过委员工作室、委员信箱、社情民意联络点等加强与界别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群众合理诉求。还要加强专委会与界别组协作互动,联合调研视察,共同建言献策。

2、完善委员履职载体。调研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委员

履职尽责的主要载体,要完善机制,突出实效。建立调研视察机制,调研是委员履职基础,要经常组织委员围绕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要问题、重大政策开展调研视察,并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使对策建议更合民意、客观可行。完善提案工作机制,提出前,引导委员公开征集提案线索,广泛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提出时,倡导提案在界别内讨论交流,把委员个体智慧转化为界别整体优势;交办后,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提案督办,推动提案落实见效,增强委员履职热情。健全社情民意信息机制,完善征集、编报、反馈等环节,突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挥好直报点优势,推进委员及时把群众诉求、意见及突况反映给党委政府,确保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高效有序。3、拓宽服务民生渠道。要依托现有渠道打造特色品牌。依托界别组,组织委员开展“界别服务民生五个一”等类似活动,主动为群众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办实事好事,解决民生问题;依托联络室,组建“委员工作站”,组织委员进村入户,定期开展走访、接访、联系群众活动,促进委员接地气惠民生,推进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依托专委会,发挥委员专业特长,创建委员医疗保健服务团、文化教育服务团等,组织委员开展送文化科技医疗法律等“委员下乡”活动,提供科普惠农、咨询义诊、法律顾问、文化下乡等服务。同时,还要号召委员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爱心奉献等,彰显委员为民形象。要利用新型媒体拓宽履职渠道。通过《__政协》刊物、“政协视窗”电视专栏、政协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为委员围绕民生热点、焦点问题发声亮相提供机会和平台。还要结合网络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网上论坛、网络议政、手机政协网等拓宽委员履职渠道;鼓励委员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强化与群众的实时沟通联系,使委员服务群众经常化、实效化。

(四)完善组织体系,强化委员履职动力

要注重用制度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强化联络联系,注重日常管理,健全履职考核,并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强化委员履职的“外动力”,激发委员履职的主动性。

1、完善委员联络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委员联络体系,从机构入手、从制度落脚,全方位促进委员履职。在机构建设上,要进一步突出委员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服务委员职能,并使之成为提高委员履职能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促进委员认真履职、加强与部门协商沟通的重要机构。要加强镇(街道)委员联络室建设,使之成为委员服务区域发展、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在制度建设上,要加强政协组织同委员的联络联系,不断完善政协领导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制度,完善政协领导走访委员、专委会联系界别等制度,进一步畅通联系委员、服务委员,听取委员真知灼见的渠道。同时要加强委员与界别、与群众的联络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搭建联系服务平台,为委员发挥作用创设条件。

2、强化委员履职管理。继续在健全机制和制度上下功夫,制定《进一步发挥委员作用的意见》,从委员的学习、责任、履职等各方面入手,为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委员日常管理,完善《关于委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细化委员履职的各项内容,严格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纪律,强化委员组织观念,规范委员履职行为,让委员明确该干什么、要做什么。加强委员动态管理,要继续完善委员履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委员履职档案建设,跟踪掌握委员参加政协会议、调研视察、监督督查、界别活动、为民服务以及撰写大会发言、提案、文史资料、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职情况,定期做好履职评估,及时向委员本人、所在单位、界别组以及组织、统战等部门进行通报。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强化委员履职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述职考核机制、履职激励机制、惩戒退出机制,形成年度届末有考评、奖惩退出有依据,真正起到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委员述职考核机制,制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办法》,尝试政协常委在常委会上年度述职、委员在界别和专委会进行述职报告,总结全年履职表现,并可邀请相关界别群众参加测评打分。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委员履职情况考评,将考核结果记入委员履职档案,反馈给提名单位、委员单位以及组织、统战部门备案。健全委员履职激励机制,优化优秀调研成果、优秀提案、优秀委员、优秀民主监督员、优秀信息员等评选活动,并通过全体会议表彰、先进委员大会述职、履职经验报告会等方式,达到学习借鉴、鞭策后进的目的。健全委员惩戒退出机制,除按《政协章程》规定外,在考评基础上,对不称职的委员进行诫勉批评,甚至启动劝退程序,完善正常“请辞制”,打破委员“终届制”,及时淘汰责任感差、履职热情低的“挂名委员”、“名誉委员”,确保政协队伍充满生机活力。

(五)加强服务保障,优化委员履职环境

发挥委员主体作用,需要尊重和保护委员的各项民利,积极营造民主宽松的履职氛围,不断优化委员履职的外部环境,使委员能说敢说、想说爱说。

1、保障委员民利。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讲话中明确:“要尊重和保障委员民利,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首先要保障委员的话语权。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委员的民利有4大类,涉及表决选举、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建议批评、检举揭发等诸多方面,究其实质就是委员话语权,即委员建言议政、监督批评的权利。这就要重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营造宽容的话语环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政协组织及委员行使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各类会议、活动尽可能多的让委员参与并能发表意见建议。其次要保障委员的知情权,不仅要拓宽渠道让委员知情明政,确保党政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委员了解相关情况,更要保障委员对参政议政成果采纳落实情况的知情权。要健全履职成果办理反馈机制,实行反馈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主办”原则,通过履职“回头看”、民主评议、现场测评等方式,重点推进委员提案、社情民意等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和及时反馈,让委员说了不白说、发声有回音。

2、营造积极履职氛围。不仅要创设条件让委员能说、敢说,更要营造氛围让委员想说、爱说。要搭建平台,让委员想说。主动邀请党政领导来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当面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重大会议中,搭建好党政主要领导与委员交流互动的平台。要融洽氛围,让委员愿说。积极营造和巩固求同存异、畅所欲言、海纳百川的协商文化,鼓励委员在政协会议和活动中发表个人见解,鼓励委员报实情、讲真话、建诤言、献良策,让委员的意见受到充分尊重、委员的权利得到应有保护。支持各界别在政协会议上以本界别名义发表意见、表达诉求。要强化保障,让委员爱说。搭建服务平台,如依托书画联谊会等,增进委员以书画会友、联谊交流;建立企业家联谊会,让企业家委员互促合作、共谋发展。要切实关心委员的工作和生活,组织日常走访和节日慰问,并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做到感情上贴近、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让委员有话爱跟政协说,不断增强政协组织的凝聚力。

支部委员履职报告第6篇

[关键词]党代表;监督职能;监督质量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代表的监督主体地位,赋予代表重要的监督职责。但因目前代表履职总体上仍处于“一次性”的被动状态,其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督主体地位难以落实。随着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逐步扩大,代表履职状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很有必要以实际调查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从理论上探析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问题。

一、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对于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实现党代会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从党代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代会虽然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和纪委会的工作报告,但都属于下届党代会监督上届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工作。因法理逻辑不顺,其监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时,党代会闭会后,其职权由党代会转移到中央委员会,再转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转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党代会职权实现了三次转移,因前三者均无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能,故党代会职权形成了三级虚化(地方各级党代会情况与此类似)。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促使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发展,促使其职权由执行机关回归到权力机关,并能切实监督其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的工作,实现其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2.有利于推进结构性优化

在目前党委领导模式下,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并领导监督机关即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为同级党组织中惟一领导机关。因结构欠优,人们对《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推进党代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建设,理顺党内三会的关系,在党内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奠定体制机制基础。

3.有利于实现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六大监督主体中,党委本身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纪委履职困难重重,党员履职既缺乏安全渠道又成本过高,几大监督主体仍呈分散状态。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能(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党委和纪委履行其监督职能,也能改变目前纪委主要靠上级党组织推动导致法理动力不足、人为作用过强而履职不足的状态,更能帮助党员实现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将风险过高的党员个体监督转化成为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从而整合党内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4.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基础是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推进改革,加快制度建设。党代表可以通过党代会对各级党组织执行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整合党内改革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党内改革进程,将党内制度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5.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各级纪委公平公正执纪和党员积极有序参与党内事务是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重要保证。据笔者2005年对湘、津、辽、蒙四省(市、区)1797名党员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本调查”)显示,党员认为党纪面前实现了“人人平等”的占21.98%,认为“不一样”的占77.29%,其中主要认为对干部约束失之过宽。党内既然存在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制度就难以落实。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可(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各级纪委从严执纪,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又可切实保护向纪检机关举报问题的党员,使纪检机关获取源源不断的监督资源和动力,真正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二、资源不足,党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能

从总体上看,由于现代治理理念在党内仍处于初步形成过程中,传统的偏重于党内管理的治党理念制约党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权力高度集中的党内领导体制也影响着党代表切实履行职能。从现实表现看,则主要是因为履职资源严重匮乏,党代表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法理资源不足

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基础是指,代表的产生符合规定的“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代表本身能得到党员内心的普遍认同,这是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前提。但当前各级党代表的履职法理资源明显不足,导致其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代表产生欠规范。各级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大多以组织“酝酿”为主,并未按照选举条例规定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来进行。整个选举过程既未形成实质性竞争局面,上级党委和纪委也未能对其进行实质性监督。代表基本上是按照“安排为主、选举为辅”的模式由党组织决定,其中不少是“必须选上”或“确保选上”的“特殊代表”、“内定代表”、“当然代表”。广大党员在知情不多和选择余地不大的情况下“选举”党代表,往往政治热情不高,这样,当组织与党员的意图不完全一致时,代表活动往往主要体现组织意图而难以体现选区党员愿望,其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实现。

(2)代表构成欠科学。为有效行使党代会职权,各级党代会代表中党务活动家和政法专家应占相当比例,但实际上所占比例很有限。同时,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高(副科级以上干部占75%左右),与党组织结构很不相称。因主要领导干部大多是各级党代会代表并构成其主体,党代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领导干部的自体监督,受利益相关性制约,其监督作用趋于弱化。

(3)代表被认可程度不高。因代表产生欠规范且履职不足,实际被认可程度不高。本调查中,党员认为本选区代表“能够”代表自己利益愿望要求的只占20.26%,认为“不能”代表的占33.44%,“不知道”能否代表的占45.58%。党员及党外人士与代表“经常联系”的分别占6.07%和3.92%,“从没联系过”的分别占64.33%和78.04%。“有时联系”的分别占20.37%和11.37%,“联系过,但不是反映情况”的分别占8.79%和6.27%。这样,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包括对干部监督的愿望和要求难以通过党代表进行整合和表达。党外人士对党代表认可程度更低,进一步弱化了党代表的合法性基础。

(4)对代表的诉求动力不足。由于我国采取先经济后政治的改革战略,在取得巨大经济改革成果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对滞后,群众政治参与要求显著增强。表现在党内,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要求日益强烈。目前党员除通过基层组织直接参与党内事务外,主要是通过党代表间接参与。而实际上党员通过党代表表达权利诉求的动力不足。本调查显示,当遇到社会生活方面的困难需要请求帮助时,除家人外,党员最先想到找“亲戚”的占61.66%,找“朋友”的占86.96%,找“党政领导”的占48.22%,而找“党代表”的只占1.19%。显然,在党内远未形成“有困难找代表”之风气,代表难以成为党员行使监督权最安全最可靠最现实的“平台”。

2.组织资源不足

(1)党代会开会期间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责。代表参加5年一次的党代会是其履职最为重要的组织资源,但即使在会议期间也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①代表难以参与党代会议题的制定和重大决策的筹备。依十二大以来的规定,党代会都是在党委会周密安排下进行。党委为筹备党代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包括党代表的意见,党代会的决定能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但实事求是地说,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形式上由权力机关决定,实质上由执行机关决定,代表因难以参与其中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②代表能“听取”却难以“审查”党委和纪委的报告。第一,报告工作的“两委”与本届党代会之间不存在选举与被选举、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因而也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缺乏明确的委托和授权规定,本届党代会代表难以审查其报告。第二,党代会召开前,“两委”报告高度保密,代表难以就审议报告做相关准备工作,更谈不上征求选区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代表均以举手形式对“两委”报告进行表决,表决的具体情况一般不公开,实际监督难以到位。第四,经过分组讨论形式(以交流学习体会为主)“审议”过的“两委”报告很少修改,代表监督效果难以体现。

(2)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更难履行监督职责。虽试点地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出现了朝气蓬勃的生动局面,但因尚未建立党代会的常设组织机构系统来统揽全国代表活动,导致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呈分散状态。从组织机构来看,大多是在组织部下设代表联络办公室(即“党联办”),代表归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从学理角度看,这种做法有悖于政治法理逻辑。代表因缺乏组织平台而难以行使监督权。

3.制度资源不足

目前对党代表的法理定位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尚显不足,因理论支持不够,现有党内法规对代表职权及其行权方式要么缺乏明确规定,要么规定比较笼统而缺乏操作性,代表难以依法履职。①现行第11条只简要规定了各级党代表的选举原则,第19、25条只规定了党代会的职权而未规定代表的职权,两个党内选举条例对代表选举办法也规定简约(全国党代会代表的产生尚无明确的法规依据)。②《党内监督条例》第11条明确了各级党代表在党内的监督主体地位,第42条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保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对代表在党代会开会期间的监督未予明确,对闭会期间如何行使监督权缺乏明确规定。③党代表是党员权利受托者,行使监督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党员权利,而修改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却没有提到党代表的保障职责。④代表执行职务时不像人大代表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导致其行使监督权的内动力不足,难以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4.信息资源不足

对党内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基础。本调查显示,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知道”的占13.67%,只“知道一些”的占71.11%,“不知道”或“无从知晓”的占15.14%。对党务公开,认为“现在已经做得很好”的占9.08%,认为“重要的没公开,次要的公开了”的占63.75%,认为“党内秘密太多,党务公开严重不足”的占20.67%。认为对干部的使用“有发言权和监督权”的只占23.53%,认为“没有发言权”(包括“无从知晓”)的占68.17%。因党代表的主体是科级以上干部,这从侧面反映出代表对党内事务知情有限。

三、深化改革,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

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不仅要积极推进治党理念转型,而且要优化结构。目前,更重要的是加快制度创新,既为代表履职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外动力机制,又为其充分行使监督权提供制度保障和组织平台。

1.健全资格获取机制,激发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

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建立在健全的资格获取机制上。选举是党员对党代表授权的基本形式,应按照民主政治发展要求,总结党内选举改革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①合理划分选区,优化代表结构,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②根据“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的规定,明确代表任职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有为党员和群众服务的政治热情,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等。③改选举登记制为申报制,即愿意参与党内选举的党员在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申报而非所有登记在册的党员都必须参加党内选举,以激发党员参与党内选举的积极性主动性。④健全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规范党委提名、界别推荐、党员(党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以党员提名为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增加个人自荐环节。⑤逐步健全竞选承诺制度,不断扩大直选范围和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⑥建立秘密投票制度。⑦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⑧顺应党内越来越高的规范化选举要求,在修改完善现有选举工作条例基础上,适时出台能统管全党而且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党内选举工作条例》。

2.构建激励、约束和活动机制,增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外动力

(1)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激励机制。①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当前代表素质总体上尚难以适应党内民主发展要求,必须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委要将代表培训列入党(干)校的重要任务,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对所有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进行系统而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②建立健全表彰制度。在明确代表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定期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优秀代表进行表彰奖励。③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为代表切实履职提供法制、物质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约束机制。①建立健全述职制度。每年党代会年会召开前组织代表向选区党员和选举单位述职,听取选举单位党员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回答党员的询问或质询。党员群众对代表的评议测评情况当场公布,对不满意率超30%者,可在党内正式场合公开谴责(但不得侮辱个人人格),甚至启动罢免代表资格程序。②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对代表履职及其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定期通报。③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党员群众与代表广泛联系的过程既是其权益诉求包括对党组织及其干部进行监督的过程,也是对代表履职的监督过程。④建立健全辞职、罢免制度。代表调离选举单位(选区)的,自动终止代表资格;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党员发现本选区代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认为代表不能正常履职或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罢免代表,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或不尽职的代表及时得到警示、撤换或调整,真正体现授权和制约相统一。

(3)建立健全党代表活动机制。①建立健全党代会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在党代会上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第一,审议一年一度“三委”(党代会常设委员会、党委会、纪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投票表决,并对“三委”成员进行信任投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如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结果不满意则可提出对书记的弹劾案。如大会否决其中工作报告,代表应相应提出罢免案,并建议罢免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参与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包括选举“三委”成员。第三,审查下级党代会及“三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第四,审议党费的收支计划、计划执行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第五,参与党代会的专门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第六,审查党内法规。②建立健全代表团(小组)活动制度。闭会期间定期组织代表团(小组)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和巡视活动,加强对“三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③建立健全代表询问和质询制度。对党员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向当地党组织提出询问或质询。④建立健全代表评议制度。组织代表参加对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活动。⑤建立健全代表听证制度。组织党代表参加党内立法和决策的听证会。

3.大力推进党务公开,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信息基础

《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就是为了用制度保障党员(党代表)和各级党组织的知情权,党员(党代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央在这方面已做出表率。除在闭会期间将《中央办公厅通讯》等材料发给各级党代表外,每次政治局会议结束后,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议题,会议的其他议题都及时通过中央媒体向全党和全社会公开。为使党务公开有章可循,应尽快出台《党内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限、方式、范围、执行主体及其监督保障措施;监督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督查,使党代表切实参与党内每一项重大事务,经得起党员的详细询问。党务公开必须发挥媒体的作用,故期待国家尽快出台《国家新闻法》、《信息公开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党务公开依法依纪规范运行。

支部委员履职报告第7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政协章程》切实履行职能,为促进发展、发扬民主、维护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上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安定团结局面、推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政府支持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质量和实效,改善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努力开创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二、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执行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及预算重大调整方案、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人事任免及其他重要规划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应当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积极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开辟渠道。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人民政协工作并向政协常委会议主动通报或按人民政协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般不少于2次。市级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对口专委会工作,并落实一名联络员做好具体工作。

坚持市政府领导与市政协委员约见制度,充分听取和采纳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约见工作,推动约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对口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人民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同时要加强专门性的联系和沟通,政府部门召开重大专业性会议应邀请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对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专委会议等重要会议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通过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限时督办并及时反馈,主要领导要及时阅批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办理。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人民政协反馈采纳和办理的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并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把倾听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作为政府及各部门改进工作的实际措施,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尤其是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管理部门和窗口行业,更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组织的重大调研和检查活动,要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要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政风、行风特约监督人员制度。

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政府监督机构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提高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质量和实效

市、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提案、建议案办理的归口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建议案和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办理,会办部门要积极提出办理意见。凡涉及重大问题的建议案和提案,部门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政府领导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人民政协建议案、提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最迟不超过6个月。

要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改进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建议案、提案办理的一整套经验做法,对重要建议案和提案,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都要及时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对解决权限不在本级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反映,积极争取支持,促成问题解决。要以办理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议案、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建立完善“三见面,两结合”工作机制,即政协委员、承办部门、督办单位三方见面,书面答复与现场办理、面上催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建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五、积极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支部委员履职报告第8篇

红桥二十二幼党支部

我支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依法办园,树立良好的园所及人民教师形象。并结合近期局党委的监督与检查认真开展自查,不断完善,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支部班子成员们带头学习《关于5起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典型问题的通报》、李清书记在区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关于6起红桥区部分基层单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关于2018年上半年天津市查处违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据分析情况通报》等,组织党员及全体教职工进行了廉洁教育,进一步树立了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履职尽责,严于律己的教师形象。

二、班子成员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两个责任”

同时,班子成员们在工作中认真履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负主体责任,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的“一岗双责”制度,定期召开班子会议,集中反映各自主管部门的问题,增强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力;在节日期间,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树立廉洁过节的思想,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在资金使用方面,做到公开、透明,相关票据经多人审批后签字,方可生效;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约束自身言行,带头营造积极向上的政治风气。

三、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推进依法治校

我支部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在制度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在对幼儿园重大事情的决策上,如:环境的改造、大型设备的购置等,均由领导班子制定方案、经班子议会,工会委员会通过实施。各项召开的会议留存相关记录记录详实,完整。幼儿园所购置的物品超过一万元要经领导班子议会、工会讨论决定,并留有相关会议记录。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并按照相关要求上交相关材料。对于有关园所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等问题,领导班子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商讨,并由工会委员会通过后予以实施,充分发挥民主化管理。

同时,对于如清理操场大树树根等重大项目,支部认真履行相关工作流程,逐层审批,并监督工程安全,确保安全施工。对于日常零散活儿维修,支部同样认真对待,严格进行三家报价,认真审核从业人员的施工资质,并召开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完整,讨论通过后方能实行。通过领导班子成员的齐心协力,确保各项工程项目能依规、安全、顺利地完成。

四、严格监督管理,加强自我约束

此外,领导班子能按要求坚守自身岗位职责,发扬民主管理,凡遇到评优、考核、职称评定等内容时,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校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并保证执行公示时间,以照片、文字、纸质版等形式留存相关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进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

日常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定期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履职谈话,每半年向分管部分负责同志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书记向全体党员报告支部及本人履职情况。年底做好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工作。同时,领导班子注重教师师德建设,每年坚持与教师签订了《不收受家长任何礼金馈赠》的协议,并利用教职工全体会、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师德培训活动,进一步加强师德管理。

五、认真反思,查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