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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09 00:52:52

金属调查报告

金属调查报告第1篇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 ×税征表5-1 经济性质: 金额:列至角分 税种及税目 所属时期 申报计税金额 查补(退)计税金额 检查核实合计金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已入库税额 未缴及税额 应补(退)税额 审定补税额 缴款书号码 合计 被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业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分、县局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发票购买(自印)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表 ( )×税 检字第 号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税征表5-13 用票单位(人)名称 经济性质 检查所属时期 年 月至 年 月 购买(自印)情况 使用情况 检查主要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分(县)税务局意见 时间 发票 种类 本数 共计份数 使用起止日期 已用本数 应结存本数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 关意见 违章情况 造成税款损失(元) 项目 份数 项目 份数税种税额 私印 涂改 私售 白条 丢失 私自销毁 转借代开 大头小尾 拆本 其他 伪造 合计 合计 检查人 年 月 日 用票单位(人)意见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纳税核实报告表 所属时期:一九 年 月至 月 ×税征表5-11 金额: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 营业地点 从业人数 行业主名称 居住地址 所属税务小组 业核定月份 销售收入(益) 额 自报 核加 合计 税率% 税应纳已纳 应补负税比% 应补平抑基金 应补教育费附加 应补城建税额 所得税 应纳 已纳 应补 应补税额合计 合计 核加主要依据 专管员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分(县)局 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适用于核实征收户,凡核实征收户必须每季核实一次,于季终了后15日内核实完毕。××市税收大检查专业检查报告表(代通知) 预算级次: 经济性质: 大中、小企业类型: 检查所属时期: 年 月至 年 月 金额单位:至角分 纳税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税种(能交基金) 税款所属时期 申报计 税收入(益)额 检查增(减)计税收入(益)额 检查核定计税收入(益)额 应补(退)税额 按规定减免税额 欠交税额 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 税率% 开票日期 入库限期 缴款书号码 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 地方各税 其他各税 小计 国营企业所得税 及调节税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预算调节基金 其他基金及附加 滞纳金和罚款 合计 国营企业漏交所得税计税利润 元。其中:少计漏计、截留销售匿报利润 元,乱挤成本费用 元,其他 元。 检查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纳税单位意见 税务检查所(科 主管业务科(股) 分(县)局领导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盖章) (盖章) 征收单位: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金属调查报告第2篇

1.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5±14)岁,最大88岁,最小21岁。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矿区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未上过学120人(70.6%);少数民族72人(42.4%)。调查对象民族间文化程度经秩和检验,Z值为-5.554,P>0.05,差异无显著性,可认为不同民族的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无差异。性别与文化程度之间经秩和检验,Z值为-4.402,P<0.05,有显著性差异,可认为男女性别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见表1。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著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著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2.1矿区居民对矿业开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认知不足湘西凤凰铅锌矿有70多年开采历史,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废水、的岩矿、废石及尾矿围绕着农田村落随处排放或堆放。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但是对矿业开采引起的不同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程度认知不足。据调查显示,矿区居民对于河水水质、噪声、地质灾害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土壤污染、粮食产量、农作物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问题认识不足。但姬艳芳等既往对该地区的调查发现,由于原铅锌矿选矿厂和矿井里排除的废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附近大部分农田,致使当地种植的稻谷、蔬菜中镉、铅、锌、汞等超过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为突出,其次为Zn、Hg、As和Pb,分别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见,矿区的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全面具体,对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认识较高,而对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认识。从而增加了当地矿区居民通过饮食、呼吸等途径的重金属暴露致癌风险与非致癌风险。

2.2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对矿区居民造成一定的健康风险矿产资源的开发带动了茨岩镇的经济发展,但是矿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凤村矿区居民对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铅锌矿产资源开发必然引起以铅锌为主的重金属对矿区环境的释放迁移,随着矿产开采年限的增加,矿山环境重金属污染将越来越严重。本次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当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自我报告的疾病集中于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占累计报告人数的74.4%。虽经统计学检验得知参加采矿与否和患病状况之间无相关性,但大量研究表明重金属对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和多系统的,主要表现在对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血管系统、骨骼系统等终生性的伤害上。矿区居民自我报告的病种症状与典型的重金属中毒症状相符,但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

金属调查报告第3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金属调查报告第4篇

六味地黄丸“重金属残留超标”发酵的源头是广东中医药大学的迟玉广等6位作者共同撰写的《六味地黄丸中四种重金属元素的含量分析及其健康风险评价》报告。报告称,5个产地(辽宁、安徽、湖南、广东和河南)的六味地黄丸中铅的含量只有广东没有超标,其他均存在少量超标。报告中并未明确标示所取样药品厂家、品名及规格、剂型和批次。不过,该报告第一作者迟玉广解释说,此报告在六味地黄丸的服用量数据上出现了错误,报告原文中的“每丸重1.5g”其实应该是“8丸共重1.5g”。因此得出“六味地黄丸重金属残留超标”的结论是错误的。但这还是引发了社会对中成药中重金属残留问题的极度关注。

医药行业研究员谭权胜认为,重金属超标在中药领域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2011年3月和10月,香港卫生署就曾两次查出内地中成药重金属含量超标,分别进行了召回。而根据媒体统计,近三年来,香港共发生15宗中成药重金属超标事件。

业内人士指出,重金属超标已成为影响中成药质量与信誉、阻碍中医药走向世界的关键问题。由于重金属残留等原因,目前我国中药总出口额仅占世界植物药销售量的1%左右。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裕称,“现在只有少数几个中药饮片才有重金属残留标准,中成药几乎还没有,建议尽快制定相关国标。”

目前,我国有500多种常用中药材、300多种常用中成药,虽然已可对中药材中的一些剧毒农药,如六六六、DDT及部分有机磷类农药等24种农药单体进行检测,但一些在中药种植过程中可能使用的农药还涉及很少。就涉及的中药种类而言,我国关于对有害残留物进行相关研究的中药材种类还不足百种。

据专家介绍,在2005年版《中国药典》中,增加了中药材中铅、镉、砷、汞、铜等5种有害元素的测定方法及限量标准;2010年新版《中国药典》在中药附录中加强了安全性检查总体要求,在中药正文标准中增加或完善了安全性检查项目。

自2005年以来,围绕中药材二氧化硫、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等安全标准问题,我国一直在与国际上有关国家交涉。而从近年来海关统计来看,出口中药材因有害残留物超标频遭扣留和退运。

由于不同类型、不同产地、不同年份,甚至不同批次的药材的有害残留物成分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关于中药安全标准的统计调查工作难度很大,一直没有权威数据和结论。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专家周超凡教授感慨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份专门针对各地中药材农药和金属残留的大样本权威调查,官方也没有过类似的数据。”

金属调查报告第5篇

一、项目建设任务和目标

(一)项目范围。项目区位于××县××镇,项目区大部分位于××县天马宽谷,少部分位于天马宽谷两侧的低山坡地和××坝盆地西南边缘。地处东经100°37′50.9″~100°41′45.6″,北纬25°20′44.51″~25°24′52″之间。东至棕棚村(瓜地山脚),西至九约村(老母猪山),南至大坡村(老红山),北至九约村(下九约板桥道班)。涉及九约、蛟起、百长、天马、棕棚、大坡等6个村民委员会。

(二)项目建设及投资规模。××县××镇百长村等六个村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是国土资源部20__年批准实施的项目,项目批复建设规模1332.50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21.62公顷,新增耕地率9.13%,项目预算总投资3231.73万元。

按照国家关于土地整理项目变更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保证满足项目位置不变、建设总规模不减少、总投入资金量不增加、新增耕地率不减少等“四不”原则的情况下,项目于20__年4月启动规划优化完善,优化后预算总投资3231.73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2861.59万元,占总投资的88.55%;设备购置费3.93万元,占总投资的0.12%;其他费用共计302.86万元,占总投资的9.37%;不可预见费63.34万元,占总投资的1.96%。根据优化设计,优化后项目区预算总投资金额为3231.73万元,省国土资源厅预下达资金3202.88万元,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不可预见费解决。

(三)建设工期。该项目规划实施期限为1年。为确保20__年大春种植顺利开展,各项工程尽可能同步实施。项目工程分为六个标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工程于20__年11月份开工,用半年时间完成该项目。

(四)项目建设目标。通过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完善区内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耕地质量,实现高产、稳产和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推动项目区内耕地的生产力逐步提高,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完成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121.62公顷,新增耕地率9.13%。

二、项目组织实施机构

(一)项目领导机构

项目实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县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1号项目建设领导组。由县长任组长,县人大杨树金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县长和分管农、林、水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交通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司法局、××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分管的副局,中国最 强免费文秘网!长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局分管土地开发整理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和××镇抽调。

××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项目区的土地权属调查登记、权属纠纷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权调整、项目施工前的宣传发动、整理后的土地经营权发包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协调项目区的测量、施工设计及工程的监督;县司法局负责土地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裁定;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安排、监督;县政府办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县公安局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项目区现场设立指挥部,由县人大副主任杨树金任指挥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分管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组成人员从县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抽调懂工程技术的人员组成,由县人事局发文抽调确定。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协调组、资金管理组、督察组。

综合组: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包括会务安排等工作,联系协调及文秘、宣传、保密与文件资料归档,影像资料收集,内务后勤工作。主要工作人员由李淑贤、秦体身、魏志林、赵巨鸣、王家会组成。

技术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组织审定工程设计技术方案,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参与项目决策;控制投资;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负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主要工作人员由王文明、李家才、邹家荣、罗启明、杨兆祥、徐永光及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工作人员组成。

协调组:协调项目区群众与施工单位的关系;负责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编制和权属管理工作;向项目区群众和社会宣传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政策。主要工作人员由康体祥、丁学明、张介强组成。

资金管理组:按照财政、国土部门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的调度、管理、使用,完成项目资金的拨付、报账、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编报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主要工作人员由杨汝娟、任有勋、王颖、陆先组成。

督察组:负责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全程参与项目的招投标,负责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等工作。主要工作人员由赵宗义、陈蛟、紫映德组成。

(三)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

1.项目指挥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镇、村负责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及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区群众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做好项目区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镇、村、组逐级成立相应的项目组织协调机构。

2.工程项目招标前进行工程造价前置审计,该项目工程由县审计局进行工程控制造价前置审计后即可进入招标程序。

3.招标机构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1号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招标机构的确定采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方式为邀请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机构面商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机构须具备的资格:云南省范围内具有工程招标乙级资质及以上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及以上。

(本文来源:文秘站 2)其他要求:有类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业绩;能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向他人泄露有关招投标的情况;有能认真、准确地考察投标单位基本情况的能力;招标服务费相对较低;能业主向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招标备案登记等手续。

(3)委托范围:工程施工招标。

(4)施工单位的确定:委托招标机构,采用分标段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独立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5)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下,已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熟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并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业绩的工程监理单位中,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6)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该项目工程共分六个标段,点多面广,实施周期长,管理难度大,指挥部人员需现场管理。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区现场就近设立指挥部,指挥部办公用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租用,指挥部人员统一办公、食宿,由指挥部统一购置办公用品、餐具、行李,严格指挥部工作人员考勤,并按月发放补助,指挥部配备专用交通工具。

三、管理制度

(一)公告制度

1.项目基本情况公告。在项目实施前1个月将土地整理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内容向社会公告,供项目区群众讨论,发表意见。

2.权属管理公告。在实施前将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基本情况、项目完工后权属调整方案在项目区内由镇、村进行为期15天的公告,公告期内发生异议进行调解处理。

3.项目招投标公告。为提高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相关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招标公告,并根据《招标投标法》分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地选用全省范围内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招标。竞投方按照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拟定工期、报价和质量标准等方案,最终由县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组根据以下程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公告—报名—初步资格审查—技术交底、现场踏勘—施工单位投标—开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项目招投标公告 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招投标方式、招投标结果等。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周期的各个过程实施全程管理和负责。

1.准备阶段: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招投标,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编制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度计划及完善有关制度。落实开工前的其他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建设阶段:公告接受当地群众监督,履行法人义务,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协调其他问题,抓好组织、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3.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落实项目后期管护措施。

(三)合同管理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与招标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合同管理由专人负责。其他招投标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必须由法人盖章签发。合同纠纷调处按《合同法》规定程序处理。

(四)招投标制度

1.招标的组织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与招标人共同拟定出具体的招投标方案,提交县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领导组审定通过后实施。县纪委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部门须自始至终参加招标、施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督工作。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电子幕墙、电视台、报刊等宣传媒体招标公告,公开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竞争,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参加投标。

3.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然后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4.相关内容及具体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三级以上施工企业资质。建造师必须为二级以上国家注册建造师,具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及近三年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5.整个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大政办法〔20__〕29号)执行。

(五)工程监理制度

按工程建设的实施需要,以邀请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建立严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承担任务后,实行全过程监理,按国家规定的主要监理依据实施工程监理:1.监理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现场专职监理人员,每标段至少派驻2名专职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同时真实、及时提供各种监理记录。2.监理机构应当向县国土资源局交纳履约保证金。3.在工程施工期间要做好监理日记和工程监理月报。4.工程结束后,监理单位应提交监理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和工作起止时间、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监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对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理过程中的照片或录像等。

(六)工作制度

实行领导责任制、检查督办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项目所在镇及项目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列入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同时要求:1.每个标段必须每个星期向县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工程进度情况;2.项目技术指导组每个星期都要到项目点进入现场检查,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3.建立廉政制度,严格工程款项拨付程序;4.建立考勤制度,严格工作纪律;5.建立奖惩制度。

四、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一)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200、td/t1012—20__、td/t1013—20__)以及项目规划设计书所确定的建设标准执行,建设项目必须按审批的规划设计书实施,单项工程必须按照交通、水利、环保、电力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组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实施应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二)质量监督控制

工程施工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实行施工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分专业监督和工期监督。施工前进行基础条件检验,施工中进行隐蔽工程监督验收,重要工程部位和专业工程要做实验或技术负荷,工程完工后进行全面验收。

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构配件质量检查与控制。按国家规定进行砼强度试验、钢筋强度试验,对进入工地的材料必须具备出厂的合格资料,进行抽样试验,做到不合格产品材料不进场。

施工单位要配足配全农田水利施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施工组织纪律制度,全程参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开发施工放样。

施工队伍建立全面质量保证体系,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完善质量检查制度。监理人员可对任何工艺、材料设备进行无条件的检查和监督。

五、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来源于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属专项资金范畴。其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项目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不可预见费等,各项费用列支必须在预算规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确保项目预算和资金收支计划的顺利执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满足各方面管理的需要。切实加强资金风险防范。

项目资金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县国土资源局开设银行专户储存,根据规定的用途和开支标准,安排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使用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当项目批复后和实施中,如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二)资金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的项目资金管理组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若遇特殊原因需调整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资金管理方式

1.资金支付:支付项目资金时,应划清各项费用的开支界限,严格遵守费用的开支范围。工程款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县国土资源局项目负责人按职责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能支付。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和完整。

2.财务监督检查:由审计部门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领导组监督检查。

3.竣工决算: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六、项目权属管理工作

(一)权属调整工作方案

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各个工作程序,界定各项土地权利,合理分配土地收益,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准确反映土地整理项目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

(二)土地权属现状

项目区所在的××镇负责调查清楚项目区土地权属类型及分布,明晰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界线,明确各村组集体土地的界线和范围。对项目实施前后需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分配的,必须组织村组有关人员做好土地的丈量和登记造册。

(三)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原则和依据

土地整理以后,改变了原有的地貌和农田四至标识,在土地权属调整过程中,既要保证标准田块的完整性,又要防止人为的割裂而违背项目的初衷。土地权属调整必须依据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土地集中连片、耕作机械化,生产规模化。二是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是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四是必须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权属文件精神,依法行事,权属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58号文件。

(四)土地权属调整主要措施

1.成立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协调机构。××镇要成立土地权属调查调整工作组,负责项目区的权属调查、调整等工作,完成权属管理的所有工作,由××镇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村干部为成员。

2.土地整理前进行统一的确权登记。查清项目区内宗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利人的类型、数量,并登记造册、开会、形成协议。土地权属现状调查完成后,土地整理项目权属调整工作组就土地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听取意见,作为整理后土地分配方案制定的依据。

3.制定并公告权属调整方案。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根据土地权属调整协议,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基本方法为:坚持集体土地总面积不变,按照沿袭传统、集中连片的原则,根据项目区各单位的原有土地比例,以标准田块为基本单元,沿其田间道路、生产道、林道、沟渠等线状地物重新调整权属界线,确定界址拐点和界址线,确认四至并埋设界桩。公告后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权属调整的方式。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必须在原国有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经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村界两侧的集体土地,可按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可按等数量原则调整;相邻村间的插花地按等当量原则调整;不相邻村间的插花地按等当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土地整理过程中农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调整按等质等量模式进行调整。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使用权归当地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

5.土地权属调整后的管理。权属调整工作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与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涉及所有权调整的村与村签订权属调整协议,统一格式,一式多份。涉及农民承包地调整的,村与农民签订协议,重新登记造册。

七、项目信息文档管理

由专人收集示范区建设内外信息及每个工作环节的信息,分类整理,及时、准确、真实地传递到项目管理实施者手中,为管理决策服务。

文档资料由专人管理,从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土地权属调整等所有的文件资料、合同、附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日记,监理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原材料试测报告、工程联系单、工程月报、进度报告、技术鉴定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资料、审计报告、图片、录像等均由专人建档,分门别类归档保管。

八、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项目竣工验收组(包括国土、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有关批复和技术文本资料,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__),《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000),农、林、水、环保、交通、城镇(村镇)建设等相关行业标准,确定检查验收内容和要求、程序和步骤。

(一)项目验收(中间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验收后形成“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2.分部工程验收:成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评定工程质量;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3.单位工程验收:当一个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完工后,进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建设完成;检查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并出具“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二)项目竣工验收

1.土地整理项目检查验收方式: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算与实地勘查相结合,座谈、审阅文件、走访农户等方式。

2.项目检查验收内容及要求如下:土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工程建设完成情况,组织机构运行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财务资金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情况,问题和建议。要求项目必须全面完工,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3.检查验收程序:施工单位竣工自查—填写验收申请报告—县级自检自查—州级初验—报省部最终验收;

4.验收步骤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2)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意见。(3)查阅项目有关资料。(4)反馈项目验收情况。

九、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金属调查报告第6篇

11月15日,环保公益组织长沙曙光环保公益中心(下称“曙光环保”)对外披露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调查结果。

每一项数据都值得警惕:郴州三十六湾矿区甘溪河底泥中,砷含量超标715.73倍;郴州三十六湾矿区甘溪村稻田中,镉含量超标206.67倍;岳阳桃林铅锌矿区汀畈村稻田铅含量最高值达1527.8mg/kg(即每千克含有1.5克),超标5.093倍。

据了解,这是湖南第一份湘江流域重点工矿区重金属污染调查结果公布,官方对此暂无表态。

90后领衔调查报告

11月15日,在“重金属污染防治论坛暨农田水田重金属污染防控研讨会”上,曙光环保的调查员高亮有些紧张,这个90后小伙子第一次站在讲台上其一年多来的调查成果。

与他同台的嘉宾包括: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中国环保产业协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产业委员会秘书长刘阳生,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姚俊等重金属治理领域大师级人物;台下听众中,不少是湖南部分县市的环保局局长、环保企业人士,更多的人则是来自全国各地的环保专家与志愿者。

曙光环保2013年8月正式成立,是一家非政府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成员绝大部分来自于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其顾问阵容堪称豪华,既有自然大学发起人冯永锋这样的知名环保人士,也有湖南省长株潭两型办副主任刘怀德、湖南省人大环资委监督处处长刘帅等湖南省内环保“大咖”。

“没想到曙光环保这一群90后小伙子、小姑娘能拿出这么有分量的一份报告。”世界自然基金会成都办公室高级专家梁海棠说,这次调查做得很扎实,采样范围宽,采集样本数量大,数据很难得。

“我们的目标就是要采集第一手数据,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数据库,向公众公开重金属污染的信息,这是第一步。”高亮说,但是目前公开的数据还是比较简略,出于科学原则和谨慎考虑,大部分数据暂不公开。

刘帅认为,重金属污染治理,关键是信息公开,老百姓随时可以看到,志愿者随时可以调查。“大气污染PM2.5数据公开是个很好的开头,水和土壤也可以按照这个方向去走。”

今年4月17日,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取样点)超标率为16.1%,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其中,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主要污染物为镉、汞、砷、铅等。

据环保部官网资料,早在2009年7月,《湖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就已完成初稿,但迟迟未见公布。据刘帅透露,目前,湖南省环保厅已经将新的调查报告递交给省政府,正在讨论选择合适的时机。

高亮期待政府能尽快更加准确、更加详实的数据,让公众都能掌握土壤重金属污染情况,“我们的力量毕竟很有限,凭着自己的一腔热情去调查取得这些数据,只能是抛砖引玉。”

重点污染区:

重金属含量普遍超标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世界已发现的160多种矿藏中,湖南就有140多种,其中钨、锑、铋、锌、铅、锡等储量均在全国前列,开采历史长达2700多年。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姚俊多年研究有色金属工矿污染问题。她指出,我国重金属污染主要集中在岭南矿带,湘江流域又是重灾区,其特点是多种有色金属共生,且属于贫杂系,“这就是说,富矿很少,选冶复杂,需要大量的选冶药剂,这就造成了有色金属和选冶药剂的复合污染,污染也就更严重。”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湖南有色金属开采与冶炼提速,成为不少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数十年疯狂开采后,“现在到了对生态环境还债的时候。”姚俊感慨。

从湘江上游的郴州到下游的株洲,各地尤其是有色金属工矿区的污染情况和居民的受害病状,常常让高亮与同伴们陷入痛苦。

高亮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明朝万历年间,郴州三十六湾矿区就开始开采,有些铅锌尾矿库废渣可能几百年前就堆积在那里了,也有些是最近几十年开发的,废渣随意堆放,废渣中的重金属就随着流水、空气蒸发,慢慢迁移,周边生态环境全部被破坏了,患癌症的人多,还有一些莫名其妙的病。”

在湘江上游,高亮和他的同事发现,郴州三十六湾矿区的甘溪河的部分河道已经被洗矿废渣完全淤积了,雨季涨洪水的时候,废渣中的重金属就会流入湘江支流,最终进入湘江。

今年6月,湘江中游的衡阳市衡东县大浦工业园发现“血铅儿童”事件。据环保部通报的《2014年9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显示,共检测大浦工业园周边600米范围内儿童315人,疑似高血铅症的儿童多达82人,疑似轻度及中度中毒的有10人。

衡东县大浦镇居民汤东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衡东县大浦工业园的工厂都已被关闭,部分儿童得到了治疗,但是,现在园区附近仍种植水稻,镉污染尚未治理,但我们也没办法,总得吃饭,“(农作物)超标一点也要吃”。

高亮在大浦镇芦浦村采集的稻米样本数据显示,“不光是铅中毒,镉污染也较严重,镉含量最高2.08mg/kg(即每千克含有0.002克),超标10.4倍。”

在湘江下游的株洲醴陵市、攸县、株洲县等地的基本农田,曙光环保采集的19个稻米样本中,镉含量均值为0.55mg/kg,样本超标率超过80%。

不论是郴州三十六湾,还是岳阳桃林铅锌矿区,曙光环保采集土壤样本的区域与湖南省政府《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确定的七大“主战区”基本重合。

曙光环保理事长刘曙表示,正因为土壤样本来自于重点污染区,导致样本检测数据普遍超标,“但是,这些点位的数据超标,并不意味着整个湘江流域的重金属含量都超标这么严重,调查方法不同,取样点不一样,都会导致调查结果不同,毕竟,一个点位的数据不能代表其所在的整个区域。”

专家:重金属污染存在了几百年,缓解它比消灭它更可行

尽管曙光环保公布的数据仍不够详尽,但世界自然基金会成都办公室高级专家梁海棠还是颇为赞赏,并提出,能否在整个岭南矿脉区域包括湖南、江西、广东、广西四省份开展联合调查,“弄清楚哪些区域是重污染土地,哪些地方不能生产生活,哪些地方不能种粮食,哪些地方重金属含量虽然超标但在土壤中化学性质比较稳定,然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治理措施。”

据湖南省人大环资委监督处处长刘帅介绍,湖南省目前的治理路线,正是先将土壤分类,再按照不同的用途,确定不同的治理标准。“比如湘潭锰矿区,就不宜种水稻了;株洲清水塘,全部退出用于工业用地,经过治理后要达到工业用地的土壤标准;湘潭竹埠港的治理目标,是经过整治达到商业用地标准后全部转为商用。”

除了污染严重的工矿区,基本农田土壤的污染状况与民众密切相关,也是曙光环保此次调查的重点。

国土资源部2013年公布的调查结果表明,全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5000万亩左右。而据刘阳生介绍,修复一亩重金属污染耕地使之达到国家土壤质量标准的平均成本是20万~40万元,以此计算,全国共需治理资金10万亿~20万亿元。

对此,国内一些专家提出,湖南的重金属污染从明代就有了,存在了几百年,治理重金属污染,不一定非要把重金属从土壤中抽离出来。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刘阳生认为,如果农田中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土壤质量标准,但是仍处于稳定状态、不会进入农作物的食用部分的,“是否一定要把重金属从土壤中抽离出来,使土壤达到国标,这个目标值得商榷。”因为,一成本太高,二没有必要。

著名水稻栽培专家、湖南省水稻研究所副所长张玉烛研究员同意刘阳生的观点,他说,重金属污染治理只能是“与狼共舞”,目标是使重金属留在土壤中而不进入作物内,完全把重金属从土壤中提取出去不可能,“我们试验了2000多个水稻品种,测验各品种的重金属吸收量,选择其中吸收少的品种来推广,比如说Y两优系列,就处于中等偏低的水平。它的光合作用很强,也就是说主要靠叶片提供营养,镉主要留在茎中,稻米的镉含量就很低。”

从2014年7月开始,湖南省政府在湘江流域长沙、株洲、湘潭3市的试点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与种植结构调整,要求集中治理170万亩污染耕地,其主要目标是有效缓解重金属对湖南省农产品的污染,而不是将重金属从土壤中抽离出去。

湖南湘潭环保协会理事长刘海威介绍,长株潭的耕地集中治理目前还没有按土地分类,治理方法是统一的,主要是撒石灰、施有机肥和调整作物结构。

但令人遗憾的是,农田污染的基本数据还相当匮乏。“至少还没有公开数据”梁海棠说,“重金属污染土地分类和治理,关键还是需要有大量数据来做支撑。”

11月18日,高亮与同事踏上新的采样点的征途,他们希望采集更多的样本,试图以更加完善的第三方数据库为基础构建一个公信平台。“现在,相互掐架的部门、企业、专家都不少,理性沟通不够。”曙光环保理事长刘曙说,“这需要更扎实的调查数据,需要更多的人参与,进一步巩固‘两型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数据(部分)

金属调查报告第7篇

报社面临的形势

20多年来,《中国有色金属报》作为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唯一的一张产业报,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有色金属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报社领导班子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即全面整合报社资源,面向市场,快速转型,全力打造一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报纸品牌。

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报纸的改扩版。从2005年开始,由过去的周三4版改为周三8版,版面容量增加一倍,每年的投入要增加上百万。面对这样一次跨越,必须对报社自身的情况和行业形势有一个充分的分析和基本估计。

《中国有色金属报》作为一张行业报,见证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每一个重要阶段,亲眼目睹他从小到大乃至成为世界有色金属大国的历程。在这样一个发展历程中,报社也同样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挑战之一,相关产业报纸全面整合行业资源,拓宽报道领域,改革内部经营机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挑战之二,随着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企业的属地化,报纸的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广告资源、报纸发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同业竞争日渐加剧;挑战之三,报社经营管理机制滞后,资金短缺,人才不足,核心业务竞争力缺乏。鉴于上述挑战,报社对此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适应报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报纸改革,全面实现报社转型的整体思路。

报纸改扩版的指导思想

我们的改版一方面要通过扩大版面容量,为读者提供更多有用的资讯服务;另一方面,行业报已经实行了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报纸的投入还要有更大的产出,赔本扩版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按照报社社长的思想,我们办报纸,就是要实现“名利双收”(名就是读者喜欢看,利就是要有回报)。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次改扩版的“名利双收”呢?这次报纸改扩版坚持了市场化的原则,在保留行业宣传舆论功能的同时,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增刊扩版中,我们坚持了“广告倒推法”的原则,哪里有广告,哪里有效益,我们的报纸就往哪里扩版。由此,也就形成了报纸改扩版和报纸转型的基本理念:一是《中国有色金属报》要从传统的党的机关报转变为面向市场的(以中高端读者为主)经济类报纸;二是办报要以“一切为企业增值”为宗旨;三是坚持以“内容为王”的编辑思想,即由简单地满足企业的宣传需要,转变为为行业服务,为读者服务;四是办报人由新闻信息的记录者转变为新闻信息的经营者。基于上述原则和思想,经过自上而下的反复讨论,推出了周三刊8版的基本格局。

报纸新闻版内容设置

我们总的方向是强调办报理念:市场(向行业读者的信息需求靠近)、高端(基本读者定位为决策层和管理层,兼顾一般职工)、精品(内容、形式较完善统一)。在设置上,面向行业产业链条和读者需求层次;在内容上,进行适当结构调整。内容在面上展开,在点上深化,新闻版要加强报纸的服务功能。

内容突出导向性、重要性、时效性、总体性、服务性。关注政策要点、市场视点、产业焦点、行业热点、企业亮点。关注行业总体态势,关注世界有色金属产业。关注重要领域的发展和问题,关注企业的沟通需要与宣传需求。

具体在版面规划上,一至四版各有侧重。

一版 行业新闻版。在结构上进行一定调整,进一步突出新闻性和重要性,拓宽报道领域,适度加强国际有色新闻、宏观经济动向、国内产业动态报道,加强分析性、评述性报道。包括中国和世界有色行业重要新闻,国民经济宏观层面和相关产业要闻,有色金属产业新闻和企业新闻。突出信息的全局性、重要性、时效性、贴近性、典型性。

二版 市场版。包括有色金属现货、期货市场,环球有色金属市场,相关产业信息集成等。突出信息的时效性、有效性、宽广性。做到丰富的动态信息与富有特色的独家分析相结合,短期评述与中期预测相结合。

三版 专题版。包括管理经营、国际视窗、焦点话题、产业调查等专题。

四版 企业版。包括企业动态、党群工作、文化生活、名企介绍、产品介绍等内容,为企业间信息交流和形象宣传服务。

报纸专业版内容设置

报纸的5~8版为专业周刊,每周一刊,其内容进行了细分,使周刊更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性更强,努力将三个周刊办成服务于行业的产品信息交易平台、技术装备服务平台、加工材料资讯平台。本次报纸改扩版的重点,就是三个周刊的市场定位及内容设置。如何整合信息资源,突出新闻传播优势,开发新的读者,真正把内容转换为新产品,把数字内容增值,是我们创办新的周刊的基本思路。围绕这样一个思路,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内容设置的基本方法,既要有宏观思路、中观构架,也要有微观措施,以“广告倒推法”,实现分众周刊的目标。

首先推出《市场营销周刊》。有色金属行业是一个以期货交易为主的行业,市场营销、价格发现,是全球有色金属市场共同关注的领域,而作为宣传舆论工具的《中国有色金属报》,长期以来忽视了该领域的报道,对市场营销人员缺乏关注。同时,我们在企业调查中发现,负责企业产品宣传推广、广告投放的部门,已经由过去的宣传部门转到营销部门。所以,必须关注市场、关心营销人员,只有让手里掌握广告宣传费用的人,关心、爱看你的报纸,你的报纸办出来才有生命力。

两年来,《市场营销周刊》为有色金属市场营销人员提供了最便捷的交易平台,报道供求信息、产品报价、各地金属期现货交易行情、市场评论、产品物流、国内外金属商情。并报道企业全新的经营理念、经营之道、经营人才,把周刊办成了企业的营销指南,受到了企业的欢迎,特别是吸引了一批产品广告客户,使报纸的分类广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其次,根据有色金属行业产业链的延伸,紧紧抓住了加工材料这个与人民群众生活最紧密的领域,吸引关联行业。如汽车、电子、建筑、电力,这些行业都是大量应用有色金属的领域。对此,我们推出了《加工材料周刊》,两年来,该周刊为读者提供有色金属加工业、新材料的最新动态,同时报道金属镁、钛、稀土、钨、钼、再生金属等产业的发展状况,推出《中国名牌》、《关注下游》等重点栏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商进入有色金属行业,扩大了报纸的影响力。

再次,同时创办了《技术装备周 刊》。有色金属是一个依靠先进的技术装备来推动发展的行业,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优秀的科技人才是有色企业决胜的两大法宝。所以,关注技术市场、关注科技人才、关注世界科技装备发展,也就抓住了行业发展的核心。同时,这个行业最需要宣传推广的就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过去,报社长期缺乏专业人才,科技装备领域一直没有深入挖掘,也丢掉了很大一块市场和读者群,许多企业里的科技人员都不看杂志。自从创办了《技术装备周刊》以后,吸引了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发出了新的读者群,创建了一批专家学者队伍,培育出以《技术装备周刊》为平台的技术装备交易市场,促进了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内容资源整合的启示

我们在报纸资源整合过程中,主要在内容定位上下功夫,也就是哪里有读者,哪里有市场,我们就把报纸办到哪里,以满足读者的最大需要。在报纸的改扩版过程中,我们要求参与报纸工作的每一位采编人员,必须做到:“心中想着读者,眼睛盯着市场”,在全报社灌输一种“一切为了读者的需要”的思想,从而使报纸跨上一个新的台阶。总结这两年的报纸工作,要想把报纸办得有影响力,就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以国际化的视野,探索行业报的经营模式。长期以来,作为中国特色的行业报,大部分报纸还是“关门”办报,基本瞄准自己特定的工业领域,报纸的经营模式雷同。而这次《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改扩版,首先把自己的报纸放在了全球有色金属市场进行分析定位,寻找进入市场的突破口。与此同时,我们查阅了国外同行业传媒的经营模式,大量吸收了英国《金属导报》、美国《金属市场》等百年报纸的经营思路,改变了传统的办报模式,逐步与国际接轨。

二、准确把握行业脉搏,突出行业特点。有色金属行业属于资源类的原材料产业,受国际市场影响比较大,期货交易成为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产品价格周期波动较大,而且产品品种多,应用范围广。基于这样一个特点,我们在报纸版面定位时,不是盲目参照其他报纸模式,而是针对行业特点,把金属品种细分,在技术和市场层面做深做细,一些行业的重大事件,通过专刊特刊的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由于报纸的行业特点日益突出,使企业对报纸的依赖逐步增加,报纸的发行及广告收入明显提高。

三、创新报道方式,追求深入报道。过去,《中国有色金属报》主要以动态消息为主,突出文章短小,每个版要求不得少于多少条。结果报纸表面看起来信息量很大,但有价值的内容不多。应该说这种方式,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也许还有一定优势。如今,在我们这个行业,仅从事信息资讯的行业网站就有二十几家,网上的内容时时更新,报纸望尘莫及。面对互联网的挑战,我们在改扩版中,扬长避短,改革新闻报道方式,要求编辑记者注重文章的分析性、解释性、建设性、关联性,把政策解读、走势判断、问题分析作为报纸的主打品种,形成了硬主体软表达的新闻报道方式。特别是三大周刊的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效果。许多领导看完报纸后,都把相关文章剪下来收藏。

金属调查报告第8篇

吉林省发改委从《决定》下发开始,就着手相关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吉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讨论稿,并征求了各市州意见,修改后分别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先后在委主任办公会上组织各处进行了讨论。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按照扩权精神,我们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几个配套文件又重新进行了修改。省政府正式出台这几个文件,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为确保文件正式出台前这一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我省新增投资50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我们准备在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暂按这些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将来与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同时,这几个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方面,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管理办法。2004年,我委就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草稿)》,起草了《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政府投资条例》又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我们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待国家的《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再进行充实完善。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以往的审批办法进行,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的一些新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

一、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的变化

按照吉政发[2005]16号文件,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个方面的权限。一是关于政府出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审批,全部下放为由县(市)审核,直接报省审批。二是关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全部报省审批改为核准,同时明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国家和省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三是关于除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的管理,既不实行审批,也不实行核准,全部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这方面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实际上是紧紧围绕下放项目的审批权,实施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而提出并出台的,这是扩大县(市)管理权限和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成果。由此,也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方式的变化。以往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无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何、无论它的规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否则项目不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只有1种方式,就是审批制。这次改革后,就是要还给企业充分的自,将一种方式改变为3种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一个项目到底是用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中的哪一种开展前期工作,是我们应该首先把握的问题。总体上讲,就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二是环节的变化。按照以往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共划分为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前4个环节属于前期工作阶段程序。从2002年国务院下放管理权限后,取消了开工报告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只剩下3个环节。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前期工作的环节各不相同。对于审批制,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审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个环节。对于核准制,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对于备案制,也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备案申请的确认。

三是政府部门审查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以往实行审批制时,政府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市场预测、场址选择、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原材料供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全部进行审查评估。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制的项目,政府部门对于上述内容不仅仍要进行审查和评估,而且要比以往审查和评估更加严格。而对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减少了许多,政府只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社会效益、资源利用、环境影响和经济安全等5个方面进行把关,至于企业的投资效益如何,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都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四是管理权限的变化。这次改革前,在项目管理权限上,我省执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发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按照这一《规定》,我省的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是: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由各市(州)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审批。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自行确定。这次改革后,按照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审批制的管理权限是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那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项目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这方面国家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利用国家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可由省里进行审批,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制也要遵从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等。核准制的权限是要遵从《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核准目录》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都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目录》中,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省、市(州)、县(市)的核准权限,同时,《目录》也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备案制的权限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另外,除延边州外,在各地级市和各县(市)的管理权限方面,变化最大的是上报权限的变化。以往由省审批的项目,都是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这次扩权后,对于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县(市)项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报,但同时要抄报地级市备案,以便于各地级市能够掌握本地区项目的总体情况。延边州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

二、如何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及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和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来讲就是实施好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过去我们对审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现在实行的审批制其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工作内容则多是新提出来的。

(一)项目审批制

1.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要了解项目审批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资的概念。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的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审批制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2.审批制的环节

这次改革后,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5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要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由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地进行审批,由规划部门对有关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3)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4)资金申请报告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了第31号令,正式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要求,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5)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明确了应核准的项目范围以及省、市(州)和县(市)的核准权限。如果项目属于政府颁布的《目录》中的项目,就要由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总体上看,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按目录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直接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另外一种是按目录应由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 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1.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2.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