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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意见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30 01:50:50

保障工作意见

保障工作意见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省委总体取向和市委战略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三充分一持续”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民生“五有”保障,以“充分就业、充分保障、充分维权”为目标,以“就业利民、创业富民、保障惠民、和谐安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统筹推进城乡劳动保障工作为主线,着力抓好扩大就业、促进创业、社保覆盖扩面、劳动监察仲裁、农民工维权等重点工作,统筹突破技能培训、稳定就业、持续社保、劳动维权、农民变市民等难点工作,深入实施“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创业保障工程”,逐步实现社会就业理加充分、社保体系更加健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成都市龙泉驿区20****年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各项工作指标,再结合我镇去年的实际情况制定目标。

1、就业目标。免费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600人,其中300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免费开展创业培训80人,新增创业40人;引导性培训1000人次;被征地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300人。城填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8%以内。帮助“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2、社保目标。解决已征地未参保农转非人员遗留问题,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10%,实现全镇人民参保能保尽保原则。财政全额补贴,资助全镇低保、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零缴费”)。深入贯彻市政府143号令,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反城下乡知青、知识分子农转非配偶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社会化管理服务面达100%。

3、和谐劳动关系目标。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企业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率95%;网格化管理实现达标。创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努力确保城乡群众劳有所得。

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紧紧围绕山泉镇城乡居民就业需求,结合山泉镇实际就业需求情况,突出打造季节性外出务工特色、解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和被征地劳动力就业问题,着力抓好就业培训、岗位(特别是短期工岗位)开发、就业援助、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动态管理等重点工作,深入推进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建设,切实促进农民农闲时节外出务工,努力确保城乡群众劳有所得,持续增收。

1、实施充分就业增收行动。切实兑现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人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促进我镇居民公平就业、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强化职业培训,健全就业培训体系,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前来开展就业前培训、岗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在做好初级培训的同时,统筹开展中级培训,提升我镇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深入打造季节性外出务工特色,实现我镇村民农闲时节创收。

2、实施全民创业致富行动。全面落实项目推荐、担保贷款、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帮助更多城乡居民实现创业。全面开展以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引导创业、资金扶持创业、基地示范创业、结对帮扶创业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创业促进行动”,支持民营企业扩张创业、经营管理人才带头创业、个体业主二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科技农技人员以技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努力形成全民创业奔富裕小康的社会氛围。

3、实施就(创)业服务行动。加强劳动站平台标准化建设,做好村级建站,规划建设“六位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狠抓实名制、网格化动态管理。积极开展城镇就业人员调查,实施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率与调查失业率相结合并且坚持每月督查就业情况,狠抓就业工作的有效推进。

4、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解决被征地劳动力充分就业问题。完善“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体系,就业援助网络落实到东街社区,兑现“在两个工作日内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的承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动态调查登记表,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就业困难人员“登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的就业援助目标。落实“零就业”家庭援助制度和扶持政策,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二)健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确保全镇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建立山泉镇的社会保险体系。

1、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新突破。在切实做好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征缴扩面的同时,全面推行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转移工作。认真贯彻市政府143号令,妥善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下乡知青、知识分子农转非配偶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做到让他们人人满意。解决已征地未参保农转非人员的社保问题,督促辖区内企业为所有员工参保。

2、实现社保服务延伸新突破。按照“便民利民、服务向基层延伸”的思路,充分发挥山泉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方便群众就近参保登记、缴费,进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核查。山泉卫生院要积极为参保群众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家庭保健等医疗服务,让群众不仅拥有医疗保险,更能享受人性化的健康服务。

(三)加快落实劳动保障制度,努力构建城乡和谐劳动关系

以贯彻落实“三法”为契机,以贯彻《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为重点,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为突破,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工作,努力构建城乡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利用种植远程教育,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2、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制度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扎实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组织建立镇级调解组织以及各村(社区)调解组织,健全调解仲裁工作组织体系,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强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学习。制定今年预警、报告,妥善处置各类群体上访和,确保社会稳定。

4、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大日常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四小”企业、服务行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加强对城乡建筑工地农民工综合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继续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推动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创新,进一步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5、强化农民工维权工作。以落实和完善国务院及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为重点,实现建筑行业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保证金及担保制度全覆盖,建立健全农民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参加社保、切实维权“四位一体”的工作长效机制。

6、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完善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网格化、实名制动态调查,有效对接,促进城乡充分就业。今年内网格实现达标。

(四)加快服务能力建设,夯实劳动保障工作基础

以加强基础工作为重点,努力推进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1、突出队伍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干部队伍培养,提高干部能力素质;理顺工作职能关系,

强化工作责任;强化业务学习,继续执行“送出去、请进来”培养制度,提高整个劳动保障系统人员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

2、突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标准化建设。加强我镇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设,配齐、配精、配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到平台建设“四到位”、“六落实”;规范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形成职责明晰、层级分明、梯次考核、奖惩逗硬的工作体系。

保障工作意见第2篇

通过刚才全省电力供应形势的分析可以预见,今年将是我省电力供求矛盾最为突出的一年,保煤、保电形势异常严峻。年迎峰度夏期间省网最大用电负荷预计达到4100万千瓦,与年最大负荷3608万千瓦相比增长了13.6%。受机组运行不稳定、新机投产晚、电煤供应紧张等因素影响,省网机组可调容量仅为3555万千瓦,预计迎峰度夏期间省网供电缺口将达到485万千瓦。同时,今年省内电煤供应缺口达1500万吨,电力供应将由缺煤转为缺煤、缺机并存格局。若电煤供应形势恶化或质量下降影响机组运行,供电缺口将进一步加大。从我市情况来看,保煤、保电形势也十分严峻。

电力供应方面:一季度,我市全社会用电量达102.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78%,最高用电负荷490.7万千瓦。度夏期间预计最高负荷将达到550万千瓦,与去年夏季最大负荷479万千瓦相比增长了14.8%。结合省网整体缺口以及历史负荷压限分配指标来看,预计度夏期间省电力公司分配给电网的负荷压限指标在60—80万千瓦左右。按照省电力公司有序用电工作安排,今年电力迎峰度夏有序用电应急时段从年6月1日至年10月10日,我市电力供应呈现缺口大、时间长的特点,为积极应对电力短缺的局面,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正在抓紧制订我市有序用电方案。

电煤供应方面:由于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尚未完成,本地煤矿产能没有释放,煤源紧缺,电煤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的状况还将持续。目前进厂标煤单价平均在960元/吨左右,较去年同期上升160元左右,电厂存煤量偏紧。截止5月6日,统调电厂电煤库存为57万吨,其中大唐洛热、阳光电厂存煤不足3天,远远低于正常水平。受电煤供应紧张的影响,各电厂购入电煤煤质较差,火电机组掺烧劣质煤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机组的发电能力和安全稳定运行,造成锅炉磨损严重,除尘、脱硫设备不堪重负,增加了机组非停次数。

目前,地区统调电厂装机容量为809.5万千瓦(含小浪底水电194万千瓦),但受个别机组缺陷、煤质差、缺煤停机或带不满出力、水电机组调峰等原因影响,实际发电出力仅526.1万千瓦,其中火电453.1万千瓦,小浪底水电73万千瓦。加之大唐首阳山电厂并入网,实际我市可调出力仅445.8万千瓦。5、6月份小浪底调水调沙结束后,实际出力只有10-20万千瓦,将进一步降低电力供应能力。根据分级调度原则,统调电厂出力由网、省两级电力调度统一管理,统一在全省范围内调配,地调电厂出力由地调管理,由地调调配,我市电力供应受机组发电能力及省网分配指标双重制约。面对当前电力、电煤供应紧张的形势,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认真解决当前供电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千方百计化解瓶颈制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坚持合理分配电量,确保有序用电

根据国家发改委4月21日下发的《有序用电管理办法》以及省下达的用电指标,市发改委会同电力公司要按照安全有序,合理分配的原则,抓紧编制我市有序用电方案。一是坚持有保有限、确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居民、保学校医院、保农业生产、保重点企业、保利税大户、保熔炼炉等连续作业的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的用电需求;通过企业轮休检休、错时避峰、科学调度,确保安全度夏。二是实施分级调控。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供电公司下达的限电指标,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加大执行力度,合理调控调度,要重点保证辖区内的重点企业,鼓励地方电厂(龙羽宜电、华润热电)和小水电厂全开满发运行,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新安、伊川电解铝按照省下达的负荷指标,严禁超用超占;对直供用户要加强监控,各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下发的轮休计划,合理安排生产,杜绝各种超占负荷现象发生。三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把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作为首要任务,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不发生重大人员身伤亡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加强统筹联动,确保迎峰度夏工作安全顺利

(一)强化组织协调,完善经济运行机制。市发改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全市电力供应高度关注。实时掌握发电企业煤炭库存、供应、机组运行情况,电网供应与全市用电负荷平衡情况,并通过数据日报制度实施密切监控。煤炭、工信、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分析、预测、评估电力供需趋势,统筹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随时进行检查落实,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不顾大局或推诿扯皮的部门和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二)抓住关键环节,增加电煤供给。市煤炭局积极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加紧协调龙门煤业、义煤宜洛、义煤新安等煤炭企业向我市统调电厂供煤,帮助电厂到周边煤炭生产企业采购煤源。市工信局帮助电厂做好电煤供需衔接工作,落实煤炭供应重点计划。市发改委积极帮助电厂解决基础发电量、资金、运输等问题,落实电煤铁路运输计划。交通、公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保障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畅通的各项措施,对于因缺煤造成所在地区电厂停机或者为了局部利益人为设置碍障,阻挠向其他电厂供煤的县(市),要核减其当地用电负荷。各电力生产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公司负责人要亲自抓煤炭采购,按照省内电煤对口供应方案,迅速衔接沟通,落实煤源,重点加强对山西、陕西以及我省其他地市煤炭的调入,尽可能增加电煤库存量。

(三)精心组织调度,优化电能资源配置。在当前电力紧张的情况下,省政府要求各发电企业机组稳发满发,发电企业要加强机组运行管理,严格各类运行设备的巡回检查,保证机组始终处于安全、稳定、有效的良好状态。市供电公司要积极向省电力公司争取用电指标,统筹调度,同时不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限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未安装负荷监控装置企业用电。要组织非连续性、可调节的电力用户在低谷时间用电,采取避峰、错峰措施,降低电网高峰负荷。电力部门要随时检测分析电网的运行情况,强化电力电量平衡,积极协调厂网矛盾,及时发现和评估电网紧急状态对全市社会和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保障工作意见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文件精神,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扩大受理范围,完善审核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民群众居住条件,为建设和谐宜人新*作出贡献。

(二)工作机制

1.一次受理,逐级审核。由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社居委统一受理,并由社居委、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设置在*区房产管理局内)三级依次逐级审核。

2.严格标准,公开透明。严格把握政策标准,认真审核申请对象的资格和条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程序规范,服务高效。严格遵守办事规程,科学规范,按时办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动态跟踪,长效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变更,实施动态管理。

二、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收入应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这两项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2008年,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6平方米以下。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2、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的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3、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三、申请、受理和审核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受理与审核

根据锡民救【2008】63号文件《无锡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方法(暂行)》有关规定:

1.社居委工作流程

(1)公告与宣传

根据政策规定和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公告接受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履行告知义务。

(2)受理

接受申请家庭的咨询,向申请人说明填写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申请家庭提供全部完整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办理时限的起算时间。

(3)初审

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在1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对初审通过的,由社居委签署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2.街道办事处工作流程

(1)复审

对社居委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核实情况。

(2)处理

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相应栏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社居委;经复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工作流程

(1)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完成《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工作,《无锡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可由申请人自己带到社居委审核,也可由住房保障人员发放到社居委。

(2)审核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3)公示

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公示送达申请家庭居委,由社居委在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表拍照存档,照片发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2、由民政局将公示表发放到各街道、居委。公示期间社居委工作人员拍照存档,照片发送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邮箱:nchzfbz@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每年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请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保障工作意见第4篇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共享小康保障水平,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目标,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和《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的原则,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康复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效促进残疾人阳光康复行动的实施,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具有特色、体系完备、服务有效、保障有力的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争取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到“十二五”末,有适应指征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基本康复需求得到满足。

二、项目内容和实施对象

(一)项目内容

“助明”康复项目,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助听”康复项目,即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实施人工耳蜗手术、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且已自费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给予处理器升级。

“助行”康复项目,即为符合条件的肢体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上肢、下肢、特殊假肢),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适配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实施机构康复训练。

“助医”康复项目,即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和住院补助。

(二)实施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或18周岁以下,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监护人)有康复需求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6周岁以下孤独症儿童需经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残疾人和白内障患者全额享受补助或补贴。

2.18周岁以上,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监护人)有康复需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30%补助或补贴。

3.残疾人“助明、助听、助行、助医”康复项目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在执行国家、省有关康复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由市卫生、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以财政资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主,鼓励社会捐助,市和县(市)区共同负担。根据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市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市对余姚市欠发达乡镇、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各补助50%,其他县(市)区各补助30%。

四、工作要求

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是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实抓好。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各方面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工作计划。要认真对照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浓厚氛围。

(二)统筹康复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现有的医疗保险、医疗和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力度。要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目标。要结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站”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逐步实行“居家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探索开展为残疾人提供居家特殊康复服务,对按要求定期上门完成康复指导任务的社区康复协调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适当补贴。要加大康复机构建设力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医疗报销定点范围和工伤康复医疗体系,将康复医学科室的设立作为各级综合性医院评审定级的重要标准,将康复站(室)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内容。积极引导民办康复机构参与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对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从事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康复机构,各地要视情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要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托国家“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着力打造一批优秀的康复学科带头人和康复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三)开展绩效评估,强化资金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电子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要积极开展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活动,带动和促进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与巩固成果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努力实现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各项目标任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保障工作意见第5篇

一、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关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

(二)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作为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应列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报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办理。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设区市和县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正常的内部情况、信息交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被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五)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利益平衡机制。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和就业要求,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关系,搞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平衡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七)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在征地的同时,要制定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具体计划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已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八)被征地农民享受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对登记求职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120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技能培训不超过400元,中级技能培训不超过600元,高级技能培训不超过1000元。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九)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且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审批程序、证照办理、收费管理、场地摊位安排、小额贷款等方面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被征地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五、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一)用地单位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各级政府要建立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监督机制。凡用地单位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各地可以通过一些以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为主要任务的劳务派遣公司将被征地农民组织起来就业。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也可以采取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开发环卫、道路养护、停车场管理员、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三)鼓励被征地农民就地转移就业。以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城市化和发展中小型企业为契机,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通过发展民营经济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加快形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郊区企业产业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通过加快以卫星城、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新领域。

(十四)多渠道增加劳务输出。广泛开展多方位的劳务合作,充分调动民间、政府间开展劳务输出的积极性,落实区域劳务合作协议,巩固、发展好京津就业市场。鼓励各类企业、个人到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包工程、土地、项目,以项目带动劳务输出。积极开拓东南沿海等地劳务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占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劳务市场。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支持被征地农民到国外就业。

(十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培训联动机制,提高他们的就业率。通过上述渠道,确保每户被征地农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劳动者实现就业。

六、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进一步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推动制度建设。对规定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强制实行;对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员,直接纳入保障范畴。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统筹账户,提取的风险基金进入风险账户。建立养老待遇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和生活物价指数变动,适当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征地时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基础,确保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上,具体方案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标准及管理按照省政府冀政函(2005)15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七)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十八)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本着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九)做好被征地农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的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办法等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认识参保意义,树立参保意识,积极参保。

七、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二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二十一)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二十二)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等部门通力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保障工作意见第6篇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22号)下发以来,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加大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仍然存在应保未保、救助水平较低等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宏伟目标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新制度建设,把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强化措施,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力度

(一)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各地要按照20*年省政府提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800元的要求,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现行保障标准高于800元的地方,不能因为省里确定了最低保障线而降低低保标准,减少低保人数。对于超出省定最低保障标准的部分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要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物价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

(二)确保低保资金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已经确定资金投入和补助比例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各级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每年的新增财力部分优先用于民生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从20*年起,省级财政将增加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平均达到50%,并根据分类补助原则,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扶持力度。各市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合理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比例。

(三)坚持科学规范操作。要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科学、准确界定家庭收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申请、确认及注销,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动态管理,阳光救助,切实做到不重保、不错保、不漏保。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通过“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合理调整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加强工作力量,保证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要加快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完善低保规章制度,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确保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协调和推进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安排,完善制度,加强调研,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解决好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发放。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外出务工和就业。扶贫部门要组织有一定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帮助他们尽早脱贫致富。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保障工作意见第7篇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为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新晨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保障工作意见第8篇

一、全面落实和健全就业和失业保险制度

1.落实国家、省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和完善我市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扩大到所有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立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各项补贴标准。切实加强部门配合,简化工作程序,通过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促进劳动者自谋职业和企业吸纳就业。

2.突出解决重点人群就业问题。

(1)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力度,确保全市“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建立健全对“4050”人员、独立工矿区失业人员、城镇退役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体系,积极开展送培训、送岗位、送政策活动,实施“一帮一”就业援助。今后三年,每年由政府出资购买100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托底安置。

(2)出台并落实我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村官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服务、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和技术类公益性岗位每年空岗以及各地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中,按一定比例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全市新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中,对统一招聘在村(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笔试给予一定加分,并优先录用。对参加“三支一扶”等国家规定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按规定给予加分。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配套,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3)深入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程。加大对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发乡村道路维护、农村乡镇公共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3.加大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力度。

(1)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均等就业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岗位信息两个数据库,定期用人单位岗位信息和求职信息,城乡联动召开综合和专场用工招聘会,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网站服务功能,努力增强职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提高用工求职匹配成功率。

(2)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示范乡镇和城区就业示范街道的试点示范工作。今后三年,全市每年选择25个乡镇和一定数量街道进行试点示范,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乡镇、街道要充实人员力量,市财政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通过试点示范提高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规模和质量,探索促进城镇困难群体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就业的长效机制。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方式,切实加强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对企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的督促检查,推进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充分发挥技师学院等各类技校、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切实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质量;加强技工院校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今后三年每年实施企业职工培训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2.3万人,城镇劳动预备制培训5000人,高技能人才培训1100人。

5.加快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以我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创建创业型城市为契机,从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入手,不断完善我市创业扶持政策。从2011年开始,用三年时间,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达到6000万元以上。不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程序,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促进城乡创业者发展。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开办创业大讲堂,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对已创业成功的,大力开展创业提升培训,增强创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加强创业服务,搭建创业平台。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建立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加强九华、高新创新创业园两个“省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大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单位创建扶持力度,对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单位给予培训、社保、岗位补贴等政策扶持,全面开展我市部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今后三年每年培训和扶持各类城乡创业者5000人,创造新的就业岗位2万个以上。

6.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对应参保而尚未参保的单位及职工,要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使其树立参保意识,防范失业风险。建立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开展失业预警工作,跟踪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变化情况,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失业的行业和企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养老保险制度

7.加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到2012年,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1)进一步推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各类职工均能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探索制定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中不稳定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各类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积极做好参保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续保的,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2012年1月1日后续保的,按补缴当年的基数补缴。对符合社保补贴政策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

(3)积极推行困难企业职工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停产关闭的困难国有、集体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企业和个人申请,可以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符合社保补贴政策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分户缴费之前的欠费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由职工个人或企业按原申报基数进行补缴。

(4)加快清理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对已列入破产改制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2011年之前(含2011年)的养老保险欠费,由企业在2011年内将做实个人账户部分缴足,余额部分办理挂账手续,待企业破产改制时清缴。

(5)积极开展城镇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补建工作。推动城镇未参保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特别困难的未参保人员,研究制定协保办法。

8.切实解决特殊群体有关企业养老保险问题。

(1)将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病退条件职工提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经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满40周岁以上(女不满45周岁、男不满50周岁),未达到病退年龄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比照提前退休办理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放。职工提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一费一金”,在企业破产改制时一次性预留。

(2)补发企业拖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凡尚未改制、破产关闭的企业,实行统账结合制度以来,参保企业在实行差额结算办法期间拖欠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分级负责、谁欠谁补、政府帮助”的原则,在2011年底以前将企业拖欠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

9.加快推进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完成老农保基金整改。2011年选择1个县(市)开展试点,2011年全面推开。

(2)在工业园区试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园区企业招用户口在农村的务工人员,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8%,缴费满15年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

(3)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10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实施到位。同时,要逐步完善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城市规划区内2010年10月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统一转户口及部分失地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应支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可用于补助个人账户。

10.积极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示范区建设。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开展养老保险全覆盖示范区建设。充分运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补建、农民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政策,将示范区内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农民等群体全面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2011年至2012年在高新区和九华示范区开展示范区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4个示范区的建设。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11.全面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1)完善参保政策。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缴费参保;经济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允许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着力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提供资金保障。制定自行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终结时间的界定办法,将该部分企业关闭前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研究制定因各种原因暂无法实行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督促正在破产改制企业严格按规定预留退休人员医保资金,确保退休人员全部参保。2011年基本解决关闭破产和改革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到2011年,全面解决困难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3)切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积极实行居民以家庭、学生以学校整体登记、统一参保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2012年,各级财政(含中央、省级补助)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对于个人缴费有困难的低保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予以资助。加强部门联动,督促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全员参保。出台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办法,2011年将全部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让城镇居民医保成为学生享受医疗保险的主渠道。

1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1)提高住院费用封顶线,2011年职工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3万元和15万元,以后根据工资增长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

(2)推行并逐步完善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封顶机制,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1年分别平均提高到75%、50%以上,2011年分别平均提高到80%、55%以上。

(3)探索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办法,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门诊费用统筹试点,逐步降低门槛,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报销额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4)进一步放宽特殊门诊病种范围和准入标准,适当调整床位费和高值内置耗材等项目的统筹支付标准,降低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

13.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6个月支付量左右。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之间的互通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市跨地区互认制度和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建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2012年实现市辖区医疗保险由市级统一管理,2011年全面实现市级统筹。

14.发挥医疗保障的引导监督作用。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探索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控制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管理方式,改进监管措施,实行医疗监管关口前移,完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合理支出。

15.逐步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建立老工伤费用财政预算制度,出台管理办法,设立相关管理机构,充实人员编制。出台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药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等待遇问题解决办法,将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16.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的个人负担,对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的项目内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相关费用纳入全额支付范围,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调整落实到位。加大政策宣传,在扩面过程中加大与其他险种协同推进的力度,切实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生育保险参保率。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完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确保基金稳健运行,切实保障职工尤其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经办能力建设

17.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对现有的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提质改造,增设服务窗口,添置相关服务设施,提高工作效能。在河西地区新建一个市级人力资源市场,满足河西地区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需求。2011年重点搞好现有人力资源市场提质改造、河西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项目。2012年主要搞好市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升级改造,完善网站服务功能。

18.加强社保经办服务窗口建设。对现有的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进行场地改造,增设服务窗口,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新建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将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职能下沉至政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河西、河东地区新设立社会保险服务经办点,方便老百姓就近就地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