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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28 10:55:55

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

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第1篇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序进行,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注重水平、突出实绩、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规定任职年限内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河北省各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可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唐山市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附件一),并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应不少于7人。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实施方案和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量化考核细则》

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照《唐山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所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细则》要充分体现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将平时考核与推荐考核结合起来,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平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连同职代会会议纪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公开述职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申报人员在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阐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答辩。

(五)群众评议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考核。

(六)量化赋分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群众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综合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

(八)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由单位领导依据申报推荐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按照申报推荐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合理、准确的原则,在上级确定的申报数额内,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申报推荐公示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并严格按照《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申报条件和岗位数额。有关职称工作的条件、规定及本单位《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事业单位还要公示空余岗位数额;

2.申请晋升人员名单;

3.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成果、业绩、论文论著、工作总结等原始材料;

5.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的上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一般为5——10天(公休日不计算在内);

2.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做好来访接待、情况汇总等工作;

4.单位要在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如实填写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属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36号),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评审。

第五章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单位对经公示后确定的上报人员提供的各类材料,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

2.《唐山市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一份(附件二,用A4纸正反面打印);

3.各种证书、科研项目(成果)、论文论著等装订册一本。各种材料共分12项,顺序如下:

⑴材料册目录;

⑵《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

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

⑷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省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审批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以上原件装订,复印件3份分别贴在评审表第8页)。

⑸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

⑹任现职以来所有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⑻毕业证书复印件(多个学历的按学历从高到低排序);

⑼各种奖励证书原件;

⑽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专业技术报告或教案原件(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⑾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2000字,报翻译专业的用外文书写)

⑿其他有关材料:

①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有关手续原件(调动介绍信、工资套改表等);②有职业资格要求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书等);③考评结合系列(如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的考试合格成绩单;④《综合排序表》;⑤其它有关证件(中小学系列要提交课时量表)原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内容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填写《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性做出保证,

2.除毕业证、资格证书可装订复印件外,其余证件要装订原件。奖励证书原件要去掉封皮只装订证书芯,证书芯纸张较小的,可贴在空白A4纸上。发表的论文可视杂志薄厚程度和数量多少酌情处理,薄或数量少的可整本装订;厚或数量多的可以只装订杂志封面、全部目录和论文页。核心期刊在前,非核心期刊在后。选择1-2本有代表性的论著整本放入档案袋。非法期刊和不符合条件规定的材料不得装订。

3.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属县(市)区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办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属市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综合排序表》中,同一单位或部门的排名人数、排名次序必须一致。出现不同排序情况,视为申报程序无效,取消个人申报资格。

5.装订时要注意剪裁适当,规范美观。不得出现漏装、倒装或一种材料重复装订现象。装订成册后每页须用打号机打印页码。《材料册目录》(见附件五)必须打印生成,注明材料所在页码。

6.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材料袋一律使用结实耐用的牛皮纸档案袋,有线绳可系,并填好《唐山市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附件三),贴在申报材料袋封面上。

7.卷内材料尽量打印生成,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16开纸正反面打印,按标准表样装订外,其他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各种表格可登陆唐山人才网()“职称评审”栏下载。

8.申报材料不合上述要求的,各级职改部门不予接收。

(三)报卷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间集中统一上报,个人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主管部门在报卷时,须提交以下表格和数据库:

⑴《唐山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表》(附件四);

⑵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打印生成的Excel格式《唐山市高中职申报人员名单》(附件七)一份;

⑶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的申报人员数据库。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报推荐审核责任制、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等基本条件,核实学历、奖励、论著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群众认为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和公示要求的,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职改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积极调查处理,并做好反馈及备案工作。

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第3篇

城区学校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实施遵循三项原则: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市柯城区城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城区学校在校生)。

城区学校是指*市本级及柯城区属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城区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城区学校在校生初次参保以所在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已有缴费记录的城区学校在校生参保不需提供上述材料,只需凭医疗保障卡缴费登记。学校(幼儿园)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以网上申报形式报送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

(二)缴费标准

1.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区社保局。

3.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区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作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参保学生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汇总表一起送交区社保局。

四、资金支付范围

(一)城区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参保学生在统筹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参照《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因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障险种及其待遇标准

(一)*市柯城区城区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区社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确定。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区城医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城区在校生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对承保《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以区社保局审核为准。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协助做好在校生的医保工作。

(四)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1.在校生平安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标准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①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③特殊病种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④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每次的起付标准按所在治疗医院等级计算。

⑤参保学生经区社保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定点医院8%、省内其他医院及省外医院15%。

⑥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按出院结算日的医保年度计算。

(2)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具体报销比例为:

报销金额分段标准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支付60%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支付70%

20001元至40000元部分支付75%

40001元及以上部分支付80%

(3)以下病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①恶性肿瘤治疗;②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③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手术后抗凝治疗;⑤再生障碍性贫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⑦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4)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确需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房。

①恶性肿瘤晚期;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③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5.在校生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城区学校在校生在统筹期年度内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有效医疗费在定点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20%报销,在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30%报销,实行当场结报,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为200元。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生办理窗口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人员。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区社保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区社保局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人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1)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参保学生在与区社保局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应由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2)参保学生在未联网医院住院的,须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申报表;②住院原件发票;③出院病历;④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⑤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3)其他情况需另外提供的材料:①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②因故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外出人员住院报告单》;③外伤住院的,提供能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三)审核支付

1.材料的初审:参保学生的医疗费报销,由所在学校做好材料的初审工作和外伤的初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应外伤证明。

2.区社保局在受理学校送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报销申请,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

3.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或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由区社保局委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在本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对于发生在外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发出《拒付通知书》。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残疾程度认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特殊门诊等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疾病门诊原则上定点在市区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由区社保局确认公布。

(三)残疾程度认定:由区城医办、区社保局、*市人民医院、承保保险公司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残疾程度认定。

八、基金监督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设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3046325、3023239;传真3052969。

(二)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保费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安全移交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民办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学校(幼儿园)保费收缴移交的督查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户储备专款专用,收支运行单独建帐。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社保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检查制度,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预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九、其他

(一)农村在校学生,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与城镇学生待遇差额部分可通过商业再保险解决。

(二)农村学校城镇户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学校上报区社保局,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三)享受医疗补助的参保学生产生医疗费后,先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准报销额以外的医疗费,凭《*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算单》,按各单位的规定办理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有效医疗费的100%。

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第4篇

自二二年下半年起,我市在城乡范围内以及县、乡、村三级开展了创建敬老模范(简称创模)地区工作。按照*老委发(2002)2号和(200*)1号及*老委办发(2003)6号文件有关创模工作的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创省模县(市、区)的考评推荐和创市模镇乡(街道办)的验收表彰命名工作,依据**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见附件2),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市关于创建省、市敬老模范地区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同志担任。

副组长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工作人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志和部分委成员单位联络员担任。

二、创建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的考评推荐办法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四*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意见》和《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暂行)》的精神和要求,认真开展创模活动,积极申报和争创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

(二)已申报并经省上确认的参加首批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的单位,应对3年的创建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事迹材料,填写《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并向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请求检查验收的申请,同时做好迎检准备,包括图片、文字资料、阵地建设、宣传标语等,有条件的,应将该县(市、区)、镇乡(街道办)、村(社区)开展创模活动的成果制成专题片,供检查验收组观看,以了解创建活动的全过程。

(三)接到各地上报的申请后,由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考评组,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分别对申报县(市、区)的创模工作采取逐项逐条检查打分的办法进行全面考评,并写出考评报告。

(四)收到考评报告后,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研究、审查,根据创模情况和考评意见,酌情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并配合参加省老龄委检查验收组开展的对我市申报县(市、区)创模工作所进行的检查验收活动。

三、创建**市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的验收、命名办法

(一)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的验收命名工作与创省模的考评推荐工作一同进行,由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老委发(2002)2号和《**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同时组织和实施。

(二)已申报并经省上确认的参加首批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的单位,验收的对象限于本地已公开命名的创模镇乡和街道办,名额分别为5个(含街道办),其余县、市各为3个(含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属以上大型企业及有关行业各1个街道办。在验收前,各镇乡(街道办)都应填写《**市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申报表》(见附件3),写出自查报告或事迹材料,备好其它资料,由所在区域的老龄委组织考评并写出考评报告(附上事迹材料),推荐上报**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考评报告后,将组织验收组对申请对象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的情况确定命名对象,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命名决定,召开命名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四、考评验收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考评验收时间:

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今年5月中旬组织考评验收组对各地申报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和创建市级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进行考评验收,5月底向省老龄委报送考评推荐报告,重阳节前夕命名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各地的自查、考评推荐工作应在今年4月底前结束。

(二)考评验收的内容:

按照《四*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暂行)》和《**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进行实施。

(二)考评验收方法:

1、听取汇报(看专题片),包括抽问抽查成员单位的涉老工作;

2、走访查看,重点是查看贯彻《老年法》、落实“六个老有”的情况,查看中小学校敬老教育的情况,查看医院、交通、城建等服务窗口为老服务情况,查看镇乡、社区老年活动阵地建设情况,查看五保、贫困老人的生活情况等;

3、座谈询问,召开有关方面老年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4、交换意见和讲评。

五、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配合,狠抓落实,把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考评推荐和创建市级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验收命名工作抓紧抓好。

2、已申报并经省上确认的参加首批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的单位,在创建省模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创造条件,争创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同时,各县(市、区)、市属以上大型企业及有关行业还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村、社区居委会及单位的创模验收命名工作。

3、关于推荐上报材料的要求:

①市对省:应报考评报告(不超过1000字)和推荐报告均以市老龄委名义上报;事迹材料(不走过3000字),以县级老龄委名义上报。考评报告上报40份,推荐报告和事迹材料上报各15份。

②县级对市:应报考评报告(不超过800字)和推荐报告,均以县级老龄委名义上报;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以镇乡(街道办)老龄委名义上报。考评报告上报20份,推荐报告和事亦材料各上报10份。

③材料要属实,数据要准确,统一用A4纸打印,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大标题用2号小标宋,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考评报告和推荐报告按公文格式上报。如市对省标题统一为“关于对×××县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的考评报告”、“关于推荐×××县为省级敬老模范县的推荐报告”。事迹材料格式如下例。

县级对市所报材料依照上述格式填报。

附件:1、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

2、**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

县级对市所报材料依照上述格式填报。

附件:1、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

2、**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

3、**市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申报表

200*年3月15日

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第5篇

    第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  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四条  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第五条  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  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七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民兵、民工、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学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

    (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四)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伤残证件由民政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的换证工作,由民政部规定时间统一进行。

    第八条  伤残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伤残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九条  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第十条  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第十一条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由国家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标准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应在全国伤残抚恤(保健)金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具体抚恤标准,以保障伤残人员的生活。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保健)金,以后不再发给。

    第十三条  伤残人员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收回其伤残证件,暂停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其中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暂停抚恤的伤残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司法部门的《释放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等。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证件。

    第十四条  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目测残情,必要时可为其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经审查无误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属于弄虚作假的,不予登记,并通知原部队,或由迁出地的审批机关收回其伤残证件;发现问题或一时把握不准的,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处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伤残证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指定专人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证件,应有登记手续。需要邮寄的,应当挂号邮寄。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自然减员的伤残人员,应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并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同时填写《伤残人员减员登记表》,按年度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第6篇

一、奖励范围

各镇(街道)、旅游行业单位、向我市输送团队游客的外地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一)达标创建奖励:

景区创建为3A、4A、5A级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创建为省旅游强镇、特色村、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饭店通过改造升级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被评定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餐馆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创建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旅游商品研发,在省级以上旅游局举办活动中获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旅行社创建为3A、4A、5A级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

(二)景区奖励:

1、凡我市A级景区,年度经营收入(注:经营收入为景区门票、餐饮、住宿、会务、游乐项目、旅游商品销售收入之和)高于500万元的,奖励该景区2万元;年度经营收入高于5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3万元;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5万元;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10万元。年度经营收入不足500万元,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1万元;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2万元;同比增长10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3万元。

2、凡我市A级景区根据市旅游局统一安排,在指定媒体投放形象广告,经市旅游局审核,按实际宣传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三)旅行社奖励:

1、对旅行社实施地接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地接游客2000人次(含)以内的,奖励0.5元/人次;年地接游客2001人次—5000人次(含)的,奖励1元/人次;年地接游客5001人次—10000人次(含)的,奖励1.5元/人次;年地接游客10000人次以上的,奖励2元/人次。

2、学生团、老年团、军人团奖励标准减半。

3、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旅行社。

4、外地送团与地接不重复奖励。

(四)财税贡献突出单位奖励:

对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旅游企业,奖励1万元。

(五)市以外旅行社向我市输送团队游客奖励:

1、年送游客1000人次(含)以内的,奖励0.5元/人次;年送游客1001人次—3000人次(含)的,奖励1元/人次;年送游客3001人次—5000人次(含)的,奖励1.5元/人次;年送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奖励2元/人次。

2、学生团、老年团、军人团奖励标准减半。

3、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为2万元/旅行社。

4、外地送团与地接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要求: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在2014年1月1日至2月28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2013年度奖励,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原件审核后退回),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因同一事实申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二)旅游景区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1、经营收入奖励:

(1)旅游景区月报表(每月10日前报市旅游局,联系电话:);

(2)景区提供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出具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经营收入、税收证明,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认可。

2、媒体宣传奖励:

(1)媒体宣传合作协议书;

(2)宣传费用发票。

(三)旅行社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1、计划单;

2、行程单;

3、地接社名称;

4、租车合同;

5、发票(注明游览景区名称和游览时间)。

本地旅行社申请地接奖励材料一团一档,每月10日前报市旅游局(联系电话:)。

(四)审核:

市旅游局、财政局成立专门审核小组对奖励单位和奖励金额进行共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五、工作要求

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第7篇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文件目录见附件1。

1.凡申报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在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合格或在2011年度考试中成绩合格。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2.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2)。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医学全在线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3.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12年所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时间约为15分钟。答辩时间安排及答辩地点另行通知。

4.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的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5.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将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论其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应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3.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原专业技术资格需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发〔2010〕306号)的要求进行确认。

4.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5.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单,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6.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的论著鉴定仍采用“双盲”形成进行,提交鉴定的论文需盖去姓名后再复印。申报材料准备及装订的有关要求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载。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交申报材料。个人填报的表格见附件3,有关表格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下载,表格规格及填写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我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医学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发表的论文的期刊属于“一号多刊”的,该论文不能作为有效期刊是否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查询结果随同论文、论著材料一起上报。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的规定。同时,还要审核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相符,申报专业和考试专业及实际从事的专业是否相符。

2.审查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必填栏目是否空白(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执业资格证等,不得作为2012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申报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其他申报材料应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有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2年9月6-7日为受理省直、厅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9月16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市南沙资讯科技园(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联系电话:)。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四、评审收费

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另收取答辩费140元;申报人上交的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省(厅)直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要求

区级三好学生申报材料第8篇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年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泰劳社函[*]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我区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宣传发动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是发现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也是评价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各处镇、区直各部门、企业要充分认识技师、高级技师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要着眼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建立学习型、创新型单位,加快建立内部技能人才梯次成长机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津贴和相关待遇,调动广大技能人才苦练技能、岗位成才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二、评审范围和条件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或进行技能培训教学,所从事职业在国家已公布职业标准且设有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内(不包括已实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试的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技师、高级技师。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具有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具有较大技术革新成果,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或在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贡献的;

5、连续从事本职业15年以上,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工证且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申报技师;

6、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技师。

(二)破格条件

对企业老职工和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不具备规定职业资格或年限,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申报:

技师:

1、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以上,获得省、市行业级或市、区级技术能手称号;

3、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获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

4、具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由所在单位或权威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5、职业中专(高中)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带实习课的专业理论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高级技师:

1、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5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及同等以上奖励;

3、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获部级或省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以及同等以上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技师资格申报表》(原件,一式1份)或《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原件,一式3份);

2、《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一式1份(使用B4纸)或《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一式19份(使用B4纸);

3、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张;

4、反映本人任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

5、反映本人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本人发表的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著作、论文及技能竞赛、先进生产者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申报单位须呈报《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原件各一份,并报电子版表格(使用B4纸印制)。

上述呈报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准确,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个人材料必须一人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上写清姓名、工种、单位以及内装材料的名称和份数(证明材料原件在审核无误后退回)。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重新填报或不予受理。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劳动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也可直接申报。

四、申报时间

技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批为每年的6月1日前,第二批为12月1前;高级技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9月1日。请各单位、企业在规定时间之内将各申报材料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培训鉴定科,逾期申报的材料安排参加下一批评审。有关评审信息查询和表格下载请登陆泰安劳动保障信息网。联系电话:

五、收费标准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80号)文件规定收取。

六、享受待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泰发[]10号)文件要求,技师、高级技师对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关的政策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