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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部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23 22:01:12

权益部工作计划

权益部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股权计划;激励;约束;人力资本

0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由最初用“标准化”规范工人,到后来用“金钱”激励员工,发展到今天用“股权”来吸引和保留人才;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模式由最初的“人事管理”,到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正迈向“人力资本管理”的新篇章;企业正从“人事开销”的被动局面转向争取“人才投资”的主动局面;人在企业中的角色也由企业的“成本负担”转变为能为企业带来巨大收益的“投资资本”。员工持股在本企业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职工所得的红利是从职工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中划出来的,它使得员工享有生产资料知情权,能够参与企业决策,分享企业利润。在我国推行股权计划既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又顺应管理学理论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能满足高素质人才的激励需要,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从而为企业本身及国家创造巨大的财富。

1 员工股权计划

1.1 内涵

股权计划(或股权激励)是指以股票为手段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一种制度,使经营者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忠心自愿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根据全美员工持股中心NCEO (National Center for Employee Ownership)的研究,在美国,主要的股权计划模式有五种:员工持股计划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员工优先认股权计划(Stock Ooption Plan)、员工优先购股权计划(Employee Stock Ppurchase Plan (ESPP))、401K计划(Section 401(k) plan)及包括虚拟股票(Phanom Stock Plan)、股票增值权SARs (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等在内的个人权益计划。其中员工持股计划及优先认股权计划在各国企业中最常为应用。

1.2 设计参数

设计参数的设定是规范股权计划推行的重要依据,主要有:受众(Recipient),即有资格参与股权计划的员工;发放数量(Quantity),包括用于股权计划的股票总数量占企业股票总额的比例、发放给员工的股票数量占其总薪酬的比例以及用于后期激励的预留股票数量等;期限(Terms),主要包括授予期(Vesting)、行权期、及终止期(Maturity),分别规定了员工参与股权计划必须为企业服务的时间、经过一段等待时间后能够真正买进股票的时间以及员工不再享有参与股权计划的时间;发放频率(Frequency),规定了发放周期是固定还是灵活;行权价格(Price),即员工购进股票的价格,是公平市价(Fair market value)、折扣(Discounted)价格,还是参照(Indexed)价格等。 

1.3 实施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享有税务优惠的员工受益计划,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分红制。这项计划是指首先由企业建立一个信托基金,然后企业向其中投入一部分新的增发的企业股票,或者用现金或贷款购买市面上自己现有的部分股票再投入其中。随后信托基金中的这些股票会相应地划入员工的个人户头,随着员工工作资历的提升,他们户头的股票也会逐步增加,在员工离职后,公司需要回购这些股票(公开交易的除外)。

员工优先认股权,又称期权,是指授予员工一种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部分公司的股票,获得期权后,员工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买进这部分股票或放弃这种权利。因其享有偏好型会计处理,所以能够吸引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及大型上市公司。

员工优先购股权是指允许员工用自己的税后收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员工需要依据行权期后即时卖掉或继续持有这些股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资本收益税,一般而言,多为上市公司所青睐。在虚拟股票及股票增值权这两种模式下,受益人并不真正拥有企业股票,而只是享有分红权或是股票增值权,是一种不完全的股权。虚拟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具有典型的现金激励的特性,短期激励效果较好,同时对企业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比较适合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采用。

2 实行员工股权计划的重要作用

2.1 风险均摊,利益共享

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经理人才是企业的管理者,员工是企业的运营者,三者因共享企业的经营利润、分摊企业的经营风险、共同表达着企业的形象、营造着企业的品牌,从而成为最紧密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股权计划的实施,使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将企业的兴衰成败、经理人的商业声誉以及员工的命运紧紧联系起来,促成高需求层次的员工像经理人才一样思考、经理人才如股东一般在管理工作中给予企业利益最高优先级。

2.2 节省成本,增值人力资本

为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是企业的一项主要开支,特别是对那些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的企业来说,这比现金支出压力较大。股权计划的实施可以使企业节省成本,将此部分现金用于新投资、扩展新业务。对于员工而言,获得股权意味着劳动作为可为自身获利的资本能为自己带来增值价值。而员工联合不仅仅是一种劳动联合,更是一种资本联合,“人”的价值在企业资本中得到更清晰的体现。

2.3 联合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吸引及保留优秀人才

股权计划的推行能够有效地将企业目标、团队愿景及个人计划联合起来,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成为所有员工的共同目标,避免出现由于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长期目标的偏颇行为。根据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工资只能消除员工的不满情绪,却不能有效地激励员工。由于员工对薪酬形式多样化的渴望越来越大,尤其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股权计划的实施已经成为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关键。另一方面,由于股权计划对员工兑换股票有所约束,这使得员工不得不放弃频繁跳槽的想法而忠心耿耿地为本公司服务,因此股权计划常常被戏称为优秀人才的“金手铐”。

2.4 创建所有权文化,优化组织结构

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经营的附属产品,增加了企业产品的附加值,凝聚着企业全体员工的智慧与信仰,指导着员工的行动,约束着员工的不当行为,是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石。股权计划能够促成所有权文化的创建,深化员工的归属感,使员工与企业在内核与外延上融于一体。员工成为股东,进入股东代表大会,人人关心税务、参与财政,进行自我管理与监督,有助于优化组织结构,使企业的股东从员工中来到员工中去,减少冗余的监督部门,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合理,有效平衡集权与分权。

2.5 培养理财观念,规划职业生涯

股权计划的推行可以使员工自觉地关心个人及企业的财务问题,关注法律,主动学习税务知识,特别是培养自身的理财观念,不断提升个人的综合素质。对“钱”的态度,由劳劳地攥紧转变为自由合理地投资,掌握“钱”的命运而不是由“钱”所掌握自己。同样地,股权计划的推行能使员工思考个人职业生涯的规划,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不仅仅拘泥于追求高工资,更渴望得到企业股权,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上参与企业决策、影响企业绩效。

2.6 深化管理理论,丰富薪酬艺术

股权计划的推行带来了新的管理理论的发展趋势——开卷式管理(Open-book Management),即向员工公开收益表与资产负债表,与员工分享财务消息及企业其他信息,鼓励员工将这些信息用于日常工作,并共享财务成果。另一方面,股权计划的推行丰富了薪酬发放形式的多样性,坚持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同时兼有按股分红,以满足不同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使薪酬管理成为一门艺术。

3 员工股权计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施情况

有的学者将出现在19世纪上半叶山西票号的“身股制”视为我国员工股权计划的萌芽。也有的学者认为,曾于1931年创建了东亚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山东益都人宋斐卿(1898-1956)提出的“让员工成为股东”的设想及其强调的“劳资合作互惠”、“劳方即资方”的管理思想可算作是中国员工持股制度的雏形。实际上,直到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正式吸收个人入股。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4条规定了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可按照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的比例认购股份,这部分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随后,在1993年7月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以及1994年生效的《公司法》中,都对“内部职工股票”及员工持股做了相关规定。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支持企业进行经理厂长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后,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探索引入股票期权制度。

据统计,截至2001年,我国共有86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占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的7.57%。从地区分布来看,实施股权计划的上市公司更多地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江浙等地。从行业来看,多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科技类上市公司所采用(姚剑明,2006)。 

目前,在我国实施股权计划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相关法律与政策不够完善、股市稳定度低、不同类型的企业(如劳动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及金融行业等)或同一个企业处于不同的生命周期(如导入期、生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对不同股权计划的选择及设计考虑不周、以及盲目投资与恶意抛售等,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解决。

4 关于股权计划在我国不同类型企业实施的几点建议

4.1 劳动密集型企业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那些产品成本中活劳动消耗所占比例较大或资金有机构成较低的企业,其投资少,资金周转快,技术装备程度低,手工劳动比重大,需要占用的劳动力多。如制造型、服务型企业等。

在这样的企业中,要创造较大的利润需要依靠员工工作效率的大力提高,特别是基层员工。只有发展较成熟的企业在推行股权计划时才有充足的回购资金或能够承受增发股票所带来的单股稀释。另一方面,由于对员工知识水平的要求较低,而对员工业务熟练度的要求较高,所以应选择性地对那些业务熟练、资力较高的员工实行股权计划,这样既能够奖励那些老员工,稳定人心,又能够激励新员工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形成良性竞争。同时,因为这些企业的工作较专门化,员工的需求水平及其“跳槽”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所以对大多数基层员工直接发放奖金既可以节省推行股权计划所需的费用,又可以取得同样的甚至更好的激励效果。

因此,在成熟企业中可以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实行全员持股,有助于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塑造既能够延承企业历史又能够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品牌形象。而对于刚刚起步的企业而言,可以对创建企业时吸收的老员工给予期权,而对于后来吸收的员工可以先以奖金福利为主要激励手段,再慢慢开展股权计划。

4.2 知识密集型企业

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员工主要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构成,它拥有大量高、尖、新技术设备,产品具有较高的知识与技术含量,生产与管理主要依赖知识与技术活动,企业的无形资产占有较大比重,使用劳动力和消耗原材料较少。

在这类企业中,科学知识、科研成果、技术开发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企业获利主要依靠高素质人才的脑力劳动,所以必须依靠先进而又多样化的激励手段要吸引及保留高素质人才。这类员工不但需要层次高,更渴望在公平竞争与比较中完成自我实现,所以无论是员工持股计划还是期权及员工优先购股等股权计划的推行都比单调的薪金、福利机制更具激励效果。

在企业内部实行全员持股,并对核心骨干给予期权,不但能够起到全面激励的作用,更能拉开距离,保留老员工,吸收新员工,同时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技能,由一名普通技术人员成长为一名核心骨干。

4.3 资本密集型企业

资本密集型企业的特点是:巨额资本是企业价值创造的主要来源,在单位产品成本中,资本成本与劳动成本相比所占比重较大,每个劳动者所占用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金额较高。如房地产等企业。 

在这类企业中,一般员工创造的价值并不突出,比如会计及人事专员等。而高层管理者对企业业绩的提升则有较大影响,如策划经理及销售经理等。因此,对管理层实施股权计划不但可以节约人事开销,又可以将他们的高额薪金吸收回来用于业务扩展,更重要的是,这些管理层人员往往具有企业家素质,属于稀缺性人才,对其实行股权计划能起到约束作用,让其心甘情愿地、踏踏实实地为本企业服务。在股权计划实施过程中,对发放份额的控制一定要准确、巧妙,既不能过少,起不到激励作用,又不能过高,以免造成管理层持股可以影响企业股票大幅度震荡,同时要仔细参照管理层人才对企业的价值贡献,避免奖大于功。

因此,在该类企业中由于资本创造的价值最大,且高层管理人才创造的价值要远远高于一般员工,所以,应主要针对高层管理者实行股权计划,给予一般性员工奖金及其他福利酬劳,同时兼要注意设置好所予股权份额的上下障碍。

4.4 金融业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及租赁业等,它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行股权计划时要更加谨小慎微。

现阶段,笔者不主张在我国金融行业内推行股权计划,一方面,大多数员工都视金融行业为“铁饭碗”,他们不愿意失去高工资福利、低劳动强度、且相对稳定性高的工作,必然会自觉地改善自己,提高劳动效率,提升劳动质量。另一方面,由于金融行业内的员工往往具有很专业的金融知识,懂得如何使股票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赚钱,一旦心态失衡、发生投机行为,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特别是当员工将股票联合起来时,就更难控制。又因为专业特点,金融行业的员工更为关注股市变动,容易造成精力被大量分散,从而影响正常工作。另外,本身的高工资加上额外的受益股票收益,会加剧贫富分化,引起社会不公,动摇社会稳定性。

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及创新管理理论,丰富激励模式,在企业中推行股权计划的趋势不可逆转,也不容忽视。但关键在于了解了其具体含义后,能够认识到其实施意义及所需注意事项,最终在选择、设计及推行过程中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其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为整个人类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国颖.人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本管理——三种管理模式的演变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6,(10): 249-250.

[2]Pamela Brandes, Ravi Dharwadkar, and G. Victor Lemesis. Effective employee stock option design: Reconciling stakeholder, strategic, and motivational factor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Executive,2003, 17(1): 77-95.

权益部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徐工机械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首创于上世纪的美国,之后便迅速在全球扩张。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其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共同构成了当前三大主流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含了金融、会计、税收、法律等多个层面,发展受多重因素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是当前我国众多企业值得思考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我国众多企业遭遇了严峻的资金压力和沿产业链扩散的市场压力,造成了应收账款高企,流动资金紧张,生产难以为继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运用应收账款证券化这种新式外部融资方式逐渐得到了企业的重视,以达到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自身流动性、降低应收账款管理风险、加快资产周转速度等多重目的。目前,我国的部分专家学者也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中国证监会也于2013年3月15日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代表着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未来会有更宽广的发展空间。利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先进的融资模式和技术,对应收账款实行表外融资,一方面可以为众多企业提供一种新型融资渠道与应收款管理方法,有效地化解企业巨额应收账款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能够促进证券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我国当前关于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方面的研究还比较浅显,不够深入。在我国现行准则下,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处理会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基础资产转移作为销售终止确认还是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二是原始权益人是否需要对SPV合并财务报表。第一个问题关系到应收账款转移的经济实质,不同的认定结果涉及到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属于表外融资还是表内融资,而现行规定下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用相应的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对原始权益人是否对基础资产保留控制权进行职业判断。第二个问题也关系到资产证券化表外融资的效果,该问题的核心是原始权益人对SPV的控制,而现行准则下存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2014版合并报表准则两套不同对“控制”的解释,这也给实务造成了很多困难。同时,在税务方面,原始权益人对所得税、印花税的处理并无实质,主要困难在于2016年营改增带来的不确定性。本文从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我国企业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旨在为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实务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二、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一)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简介

(1)设立、发行概况。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于2015年12月30日正式设立并发行,设立基准日为2015年11月1日,发行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基础资产为徐工机械应收账款,涉及销售合同290份,涉及债务人62户,其账面价值合计为22723.31万元人民币。

(2)交易结构。在此次专项计划中,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与专项计划管理人———东吴证券签订认购协议,成为资产证券化持有人。东吴证券与原始权益人签署了《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以认购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此次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中,东吴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本专项计划的设立和管理。徐工机械和重型机械(徐工机械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基础资产项下应收账款转让至专项计划,并作为该计划资产服务机构依据相应《服务协议》要求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相关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作为托管人,为本次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务。

(3)信用增级安排。此次专项计划信用提升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安排。一方面,通过优先级/次级支付机制,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金额为19000万元(按到期日长短进一步分为优先01、优先0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金额为1000万元,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的偿付提供一定程度的内部信用支持,同时约定次级证券由原始权益人徐工机械全额认购。另一方面,徐工机械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承诺在任何一个托管人核算日,如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证券的预期收益或本金时,由徐工机械对相应的差额无条件进行偿付。经过上述信用增进手段,初始基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由BBB/BBB+上升到AAA。

(二)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1)基础资产转移的性质认定。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徐工机械转移基础资产的经济实质进行判断,进而认定该转移行为是销售还是融资担保,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在现行规定下,需要首先判断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全部转移或保留在原始权益人一方;如果不符合前述情况,则需要根据是否保留控制权进一步判断,若无控制权,视作销售,若保留了控制权,根据涉入程度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徐工机械和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签订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文分析,徐工机械认购了专项计划中的次级权益,并为资管计划提供差额支付担保,可以认为徐工机械并未转移全部的风险和报酬。因此,需要进一步结合协议条文分析徐工机械是否对专项计划有控制权。在《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徐工机械将基础资产转让后应收账款的权属进行了有效的明确和公示,同时并没有对基础资产的转让进行特别约定,对专项计划也不具备潜在的控制权。总结以上分析,徐工机械对专项计划不具有控制权,相应应收账款的转移可以视作销售处理。相应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应收账款的减少额为22723.31万元人民币,现金增加额为2亿元人民币(次级权益处理在下文分析),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和募集现金的差额(2723.31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2)对认购次级权益的处理。徐工机械通过认购1000万元次级权益为专项计划提供了信用增进,同时徐工机械应收账款的转移应当视作销售。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次级权益处理的关键在于徐工机械支付次级权益的对价是否要计入应收账款的销售收入,即认购次级权益是视作基础资产销售的一部分,还是视作基础资产全额销售后发生的行为。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被认为对基础资产具有不可分割的权益,次级权益和优先权益的差异只在对现金流受偿顺序的先后,无法将优先权益、次级权益和基础资产的特定部分一一对应。从这个角度分析,应该将认购次级权益视作基础资产全额销售后的行为。徐工机械应该将认购的次级权益确认为一项1000万现金认购的金融资产,并在专项计划到期时,现金回流总额超过计划成立时募集现金总额的部分视作徐工机械以次级受益人身份获得的到期分配,计入投资收益。

(3)关于是否合并专项计划的争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的判断标准(经营活动、决策、经济利益和风险):一是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徐工机械为进行融资而创立的特殊目的实体;二是徐工机械参与对SPV(该专项计划)的决策,但决策权较为有限;三是徐工机械通过认购次级权益有获得SPV部分剩余利益的权力;四是由于认购次级权益、《差额支付承诺函》,徐工机械承担了专项计划的大部分风险。整体而言,依然难以判断徐工机械是否控制SPV。因此在2010年《讲解》的标准下,专项计划有可能被纳入徐工机械合并范围。然而,从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分析,徐工机械由于不具备参与专项计划运营影响其获得回报金额的能力,不需要将专项计划纳入徐工机械合并范围。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不同标准下对是否合并SPV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从企业的角度而言,表外融资、风险隔离是进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毫无疑问企业更倾向选择不合并SPV。徐工机械披露2015年年报也显示,其并没有将此次专项计划纳入合并范围。然而就徐工机械是否达到未控制SPV的认定标准这个问题,从相关规定的角度分析仍然存在争议。

(4)税务处理的结果。第一,所得税方面,结合“基础资产转移的性质认定”的分析,徐工机械转移基础资产视作销售处理,差额需缴纳所得税或可在所得税汇算时作为抵扣项在税前列支。徐工机械转让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2723.31万元人民币,取得的转让对价为20000万元人民币,中间的2723.31万元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列支。第二,印花税方面,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印花税暂免的范围内,因此需缴纳印花税。由于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印花税由徐工机械承担,因此徐工机械需缴纳10万元(20000万元×0.05%)印花税。第三,营业税方面,专项计划设立时,徐工机械不需缴纳营业税。但是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涉及的营改增可能会对徐工机械的税收产生间接影响。结合前文的分析,专项计划增值税链条因SPV纳税身份的缺失而断裂,相应的税收负担将由原始权益人徐工机械承担。目前营改增相关规定尚未细化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环节,因此营改增对徐工机械税负的影响暂时还难以估计,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徐工机械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过于依赖职业判断。徐工机械在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会计处理时,先对基础资产全部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情况进行了判断,并认为由于徐工机械认购了1000万元的次级权益并为优先全体提供了差额担保,实质上保留了部分风险和报酬。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转让应收账款的控制权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并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明细条款认定徐工机械与转让的应收账款之间形成了破产隔离,且无法限制转让应收账款的处置,徐工机械不具备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最后得出徐工机械应收账款的转移应视作销售处理。现行规定下,是否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终止确认过多依赖于职业判断。在徐工机械的会计处理中,就需要对应收账款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徐工机械对应收账款的控制权进行职业判断,如若控制权未保留,还要进一步分析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的涉入程度。仅仅是认定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就需要三环节的职业判断,而且由于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本身就比较复杂,很大程度上相关职业判断必须在会计人员全面、充分、深刻理解交易实质的基础上进行。在以上的情形下,应收账款终止确认相当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不把握交易的背景、条件、程序和实质,很难做出正确的处理。在错误职业判断基础上提供的会计信息,其决策有用性会大打折扣。

(2)合并专项计划的标准存在争议。从“关于是否合并专项计划的争议”的分析可知,现行规定下,存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和2014年新修订版合并报表两套关于是否合并SPV的判断标准。前者针对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却是建立在旧版准则关于“控制”定义的基础上;后者是新版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但没有考虑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特殊性。而徐工机械在实际进行会计处理时,若遵循《讲解(2010)》,SPV可能需要纳入徐工机械合并报表;若遵循新版准则,SPV不在徐工机械合并范围以内。从徐工机械的角度出发,基础资产出表是其进行证券化处理的重要目的之一,如果处理后,基础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那么证券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徐工机械无疑会倾向于不合并SPV。上述争议的关键点还是落在对SPV“控制”的判断上,从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的角度而言,上述判断标准目前仍然混淆不清,需要做出改进。

(3)营改增可能增加徐工机械的税务成本。结合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不会对徐工机械产生直接的影响,但会间接影响其税务成本。营改增背景下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各参与主体会更加重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获取,但是由于SPV纳税身份的缺失,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增值税链条会发生断裂。原始权益人作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融资方,这部分成本很有可能会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如果上述情形属实,将会削弱专项计划对徐工机械效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融资渠道的积极意义也会大大减弱。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证券化进程中相关的发起机构、特殊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情况进行了规定,但内容上并没有覆盖所有的证券化业务比如非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需要学习国外现行、更成熟的相关规定,改进国内现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建立更具体和充分的定性定量标准,提出一些更科学客观的会计处理方法,尽可能减少对职业判断的依赖。并且,要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上的再教育,使得其在实际工作中能做出更精准更科学的职业判断。

(二)选择适合的会计确认方法

判断基础资产是否转移主要依据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等三种方法。而第一种方法存在三大明显的不足,其更多应用在交易结构相对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对复杂的情形在职业判断上可能存在较大困难。而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较好地做到了“顺应了资产定义中的基本要求、较为公允地反映证券化交易的实质、符合会计前后一致性原则”等,对于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全面,对交易实质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准确,比较适合复杂的交易情况。后续涉入法目前而言是三种方法中最科学、操作性最强的方法,比较适合操作。因此,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中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更科学更适合的会计确认方法,有效地避免各个方法在实际处理中的局限性。

(三)尽快出台母公司对SPV控制权确认标准的新规定

企业建立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破产隔离,来帮助自身实现表外融资,因此该SPV的运营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般企业在合并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的判断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在合并SPV问题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控制”SPV的四个判断标准(经营活动、决策、利益、风险)是基于2010年版合并报表准则中“控制”的定义,在2014年新修订合并报表准则对“控制”提出了新的定义后,沿用之前的判断标准已不太合适。因此,有必要在“控制”新定义的基础上,针对SPV的特殊性,建议尽快出台新版母公司对SPV控制权的确认标准,对于新确认标准的内容,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一是延续之前标准对“实质性控制”的重视,可操作性要强;二是引入“控制”新定义中强调的“可变利益”这一概念;三是鉴于专项计划多为非标合同,确认标准应更多采用定性判断;四是根据与控制权相关性的程度,对并存的判断标准有所侧重。

(四)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一方面,给予SPV纳税人地位。我国当前增值税主要是以票控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都要基于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否则无法抵扣。而证券化交易税收处理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证券化的交易各方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理论上各环节的抵扣链条可以连起来,交易各方可以仅就增值的部分交税从而避免重复纳税。但在现实情况中,因为特殊目的载体SPV更多为一种协议、契约模式,这部分税负的负担将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原始权益人在交易中的出表选择,从而降低证券化交易的流动性。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税法新规细则,比如可以由信托计划的管理人来开票或给予SPV增值税法定纳税人地位,甚至可以提供一些证券化交易税收优惠措施来弱化发票问题带来的多重征税问题,通过以上的措施来更好地降低原始权益人的税负,更有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持续推进。另一方面,营改增相关规定细化到交易的各个环节。营改增将会在几个方面对原始权益人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是原始权益人向中介结构支付的服务费可以由原先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而原始权益人可以对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少纳增值税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给予SPV增值税纳税人的地位,使得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地连起来,减少原始权益人的税负。当然,在现实情况中对于原始权益人的影响可能远远不止这两点,甚至对于整个交易环节中的各个角色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尽快出台营改增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各个环节的新规细则,以鼓励这项金融创新在企业中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权益部工作计划第3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股份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

(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

(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d)参加或委派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

(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机构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

(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 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权益部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方案 伊利股份 烽火通信

一个企业经济发展的快慢,与企业制度,尤其是激励制度的设计和选择有关。在过去的半个世纪,西方国家在企业制度(尤其是激励制度)方面有许多新的发展。其中最富有成效的就是股票期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从2005年11月证监会研究起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开始,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在我国股权激励实施之后,谁是最终的受益者?本文以伊利股份以及烽火通信股权激励计划为例分析股权激励方案与受益者的关系。本文的研究结果能够为我国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提供实证的支持,能够为相关部门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提供参考,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完善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

一、伊利股份与烽火电信股权激励计划比较分析

(一)案例公司简介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87,以下简称“伊利股份”)是国家520家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八部委首批确定的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是国内年销售过百亿仅有的两家奶制品生产企业之一。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98,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是国内优秀的信息通信领域设备与网络解决方案提供商,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内光通信领域唯一的“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武汉・中国光谷”龙头企业之一。两者的股权激励计划见(表1)。

(二)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 伊利股份公司2006年12月28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表示无异议后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该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期权,每份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八年内的可行权日以可行权价格(1333元/股)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自期权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行权条件为:首期行权时,伊利股份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首期以后行权时,公司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2005年相比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并规定激励对象应分期行权,首期行权不得超过获授期权的25%,剩余获授期权,可以在首期行权的一年后、期权的有效期内自主行权。此外,此前参加伊利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还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若公司2006年和2007年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出现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根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年较上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7%或者公司当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除标准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审计报告,将分别向流通股股东追送一次股份,否则,将应向流通股股东追送的股份转送给公司激励对象,作为股权激励。非流通股股东将获得转增股份中的1200万股于方案实施日划入第三方,用于追加对价安排。

(三)烽火通信股权激励计划 烽火通信2007年12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该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烽火通信授予激励对象256.2万份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为10年,自期权计划授权日二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行权价格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这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为:首期行权时,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业绩(或75分位值);年度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8%,并且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15%,新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激励对象前一年的业绩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激励对象行权条件:200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2009年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2%,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当年平均业绩(或50分位数)水平的较高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2006年度相比,净利润平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50分位数)水平。激励对象行权分四期进行。按照《考核办法》考核得分确定每个激励对象可行使股票期权的额度。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还需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中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的部分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行权价格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17.76)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经计算为15.66)这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因此为17.76)。

二、股权激励计划受益者分析

(一)获授对象范围分析 (表2)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数量的平均值,可以发现,对于大多数正在实施以及将要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而言,股权激励计划中股权激励的数额并不是很大,其中,制造业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激励数量为1814.778万股/万份,通信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激励数量为1388.352万股/万份。表明制造业与通信行业公司股权激励的平均值是很相近的。但是伊利股份授予的股权激励数量却非常巨大,股权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总数占当时伊利股份总股本的9.681%。仅低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10%的比例。烽火通信股权激励数量为256.2万,低于通信技术行业的平均值。(表3)和(表4)为伊利股份以及烽火通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分析。可以发现:烽火通信股权激励偏重点则与伊利股份有显著的不同,伊利股份股权激励的对象当中,高管有4人,但是他们的股权激励股份占总额的60%,另外29人,合计占总额的40%;在烽火通信的股权激励计划当中虽然受到激励的管理者人数较多,但是所有管理者获得的期权仅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在股权激励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仅为17.96%,而关键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所占的比例超过了80%,而且公司股权激励的主体也是关键管理技术人员,共有148人获授期权。因此,可以看到,尽管烽火通信股权激励的规模比较小,但是却比其他企业更重视管理层,特别是技术骨干的激励。

(二)激励计划难易情况分析 (表5)和(表6)是伊利股份历年财务指标以及股权激励行权指标、股改设定目标以及伊利股份指标完成情况,可以发现:伊利高管轻松地获得了高额股票期权的行使权利。通过(表7),可以看到烽火通信历年财务指标以及股权激励的行权指标,长期的高比例研发投入是确保烽火通信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此,股权激励方案当中规定科技收入与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率不低于8%,除此之外,方案当中还规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不低于15%,且增长率不低于20%,对于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之后若干年净资产收益率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该指标的要求是逐年提高,这些指标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通过对比伊利股份与烽火通信,不难看出两份股权激励方案,哪一份要求更高。

(三)获授对象获益情况分析 伊利高管以及烽火通信高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获利情况见(表8)和(表9)。通过(表8)发现,伊利股份的四名高管通过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了高额的报酬,其中潘刚所得期权总价值28560万元,其他三人所得期权总价值也有9520万元,可以称得上一夜暴富。而通过对(表9)烽火通信高管薪酬构成的分析发现,烽火通信的高管所能获得的期权最高为48.3327万元,仅是年薪的1.6倍。

(四)公司收益分析 分析伊利股份和烽火通信收益情况可以发现:(1)伊利股份。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当中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期权,对于授予的期权,伊利公司使用考虑摊薄效应的B-S模型计算确定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得到每份期权的理论价格为14.779元,因此伊利股份股权激励的总费用为73895万元。在期权有效期内伊利股份实施了利润分配和发行认股权证等事宜,期权数量以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发生了变动,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伊利股份的期权数量调整为6447.98万份,行权价格由13.33元/股调整为12.05元/股。但是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伊利股份的期权费用总额没有发生变化。2006年度伊利股份的相关指标达到行权条件,可以在2007年12月28日及以后可行权的数量为授予期权总数的25%,2007年度相关指标也达到了行权条件,授予期权总数的其余75%可在2008年12月28日及以后行权。伊利股份管理层可以在首期股权激励行权1年后全部行权,也可能分7年行权,即可以将股权激励费用在7年内逐步摊销。而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费用会计处理政策是对于2006年度的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摊销股权激励费用总数的25%,确认总额为18473.75万元;2007年摊销剩余的75%,确认总额为55421.25万元,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中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累计金额73895万元。即对于股权激励的总费用伊利股份在2006年和2007年全部进行了确认。伊利股份主要会计项目2005年至2007年年度数据以及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所占的比重如(表10)所示。可以发现,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后伊利股份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等指标大幅度下降,2006年与2005年相比,利润总额下降27.35%,2007年利润总额由2006年的37280.91万元下降为1199.89万元,下降96.78%;200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2005年的13.62下降为5.99,减少7.63个百分点,2007年则继续下降到-4.35,与2006年相比,下降10.24个百分点;2006年每股收益由上一年的0.80元下降到0.28元,下降65%,2007年下降到-0.22元,下降178.57%。由此可见股权激励费用化对于伊利股份业绩的负面作用。(2)烽火通信。通过烽火通信2007年的董事会报告,分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目的,在董事会报告中,公司表明烽火通信以推动烽火集成产品开发项目为契机,继续全面深化管理变革,使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而在人力资源方面,建立和完善了包括“管理行为标准、任职资格标准、岗位技能等级标准、岗位工作标准”的一整套基本切合公司实际的员工岗位与能力评估系统;同时启动旨在将公司长期发展与员工利益紧密结合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此,可以看到公司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将员工利益与公司结合起来,以此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权益部工作计划第5篇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义“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 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 委托人为同一人。“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第四条 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第七条 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2.本信托计划成立。第八条 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信托计划资金;(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人参加 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1.优先信托收益权:即优先受益人优先于普通信托收益权和特定信托收益权,在a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享有对总信托收益的分配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2.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权人或其指定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3.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变现的限制。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3)推介费;(4)信息披露费用;(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6)收付机构费用;(7)信托报酬;(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的 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2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a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总信托收益超出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享有。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5%。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享有。(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a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总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 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第二十条第1项第(2)小项的规定,以及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采取将其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转让的方式,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受托人在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变现价款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但不可以分割转让。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第二十条 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1.受益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支付转让手续费。(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以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 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按照本条规定的受让价格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转让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2.转让价格的确定:本条第1项第(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所转让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3.本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信托收益权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1)、(2)项的规定,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第二十三条 税收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违约与补救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 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整体性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申明条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第二十八条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署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权益部工作计划第6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特殊目的机构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就广义而言,证券化是指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行为,证券化可分为传统(企业金融)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2)《试点指引》对资产证券化的界定。依据《试点指引》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出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试点指引》中要求的律师的主要工作

依据《试点指引》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1)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2)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3)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4)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5)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的有效性;(6)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7)专项计划合法性、有效性的总体法律意见。依据上述《试点指引》的要求律师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应该履行以下主要工作:

1.尽职调查。律师应该为出具资产证券化法律意见书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应会同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共同向原始权益人发出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该涵盖所有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尤其是应该对基础资产,内容包括基础资产的基本法律原理、结构、质量、违约纪录、提前偿付风险、信用等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能否实现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等;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及权限等;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增级的具体安排,包括内部增级与外部增级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2.参与资产证券化方案的制定。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应该依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及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试点指引》规定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原始权益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对现有的基础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界定从而确定基础资产,律师在基础资产的界定过程中应为原始权益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法学理论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等基础法学理论的支持。律师应该协助确定原始权益人选定的基础资产属于中国证监会确定那一类别的资产,并就具体类别的确定提供法律支撑,以法学基础理论证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参与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确定后还必须设立专门进行证券化工作的特设机构即SPV,如没有专门的特设机构SPV,谈不上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证券化比较发达的国家,资本市场中通常存在专门的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发行人,在新兴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特别是像中国这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开展试点的市场上,专门的发行人还未形成或者没有基本符合专项计划要求的发行人,这样就需要重新构造SPV。律师应该在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与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律师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具体起草、审查与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1)《资产转让协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律师应该制定基础资产出售的协议,从法律上保证基础资产出售的真实性,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2)《托管协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专项计划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应该签订《托管协议》,专项计划的任何货币收支活动,必须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专项计划的名义设立专门用于再投资的账户,以确保计划资产的独立性。为保证专项计划资金的安全律师必须参与起草托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对计划管理人的要求,确保专项计划的安全实施。(3)《认购协议》。资产证券化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应当签署《认购协议》并在协议中承诺其是以真实身份认购专项计划受益凭证,认购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购协议》同时也是受益凭证持有人与专项计划建立的合同关系,对于保障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故律师必须参与文件的起草,充分保护专项计划各方的利益,并保障专项计划有效的实施。

参考文献

权益部工作计划第7篇

【正 文】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董事会)授予经理人以签约时确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时间购买该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这一分配形式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实行了近30年,它在美国的发展过程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对股票期权的处理

在1972年之前美国的公司采用股票期权计划奖励员工时,由于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做指导,绝大部分的美国公司不将这种股票期权奖励的薪酬费用反映到公司的损益表中,因而企业利润很可能被明显高估。对于这种完全不确认企业薪酬费用的做法经济学家予以坚决反对,同时企业也要求官方对股票期权制定统一的会计标准来规范企业的股票期权入账方法,便于股东了解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影响

顺应学术界与企业界的要求,美国apb于1972年制定了apb第25号意见书《发行给员工的股票的会计处理办法》,并于1973年对apb第25号意见书制定了解释性条款。apb第25号意见书的大致精神为:公司按照“内在价值方法”计算薪酬费用。这种薪酬费用的计算办法规定在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当日,如果员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公司当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则公司的薪酬费用为零,公司损益表中的利润项目不会因为未来公司股价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只有当授予股票期权当日,员工未来为了获得该部分股票而要向公司交纳的金额低于该种股票的市场价格时,公司的薪酬费用才为正值,从而应从损益表中相应抵减企业的利润。WwW.133229.cOm

在apb第25号意见颁布之后,美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种类各异的股票期权计划,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股票期权计划是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在授予日都不明确的可变股票期权计划,例如业绩股票期权计划等。可变股票期权计划一般允许公司或员工选择股票、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的组合等多种方式来对计划进行清算。而apb25号意见书主要是针对固定股票期权计划提出的,尽管日后增加了很多解释性公告,仍然不能为上述种类各异的股票薪酬计划提供一个统一的会计标准;同时,apb25号意见书发表以后,企业为了不计提薪酬费用,在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一般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该种股票的公允市场价格,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确认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对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反映仍然不充分。

其实,公司向员工发放股票期权和向员工发放工资奖金一样,都是公司利益向员工的转移,只不过一种是以未来低价向员工出售股票的方式转移利益,一种是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转移利润。这种股票期权下的利益转移实际上给公司增加了成本。为了合理反映这块成本,美国会计学界专门设立了薪酬费用这一会计科目。

但是,对于薪酬费用的会计处理,fasb与企业界间存在巨大分歧。1993年4月,fasb投票决议,要求企业将薪酬费用视为一种支出,按其未来预测价值计算成本,但遭到了硅谷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他们组织了支持股票期权的“硅谷行动”,要求撤销这项规则。由于当时美国新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高科技企业如日中天。在克林顿政府和sec的强烈支持下,国会通过投票否决了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非正式决议。于是,fasb撤回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只需在年报的注释中公布薪酬费用的价值。

二、美国关于股票期权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简介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初步知道了fasb第123号公告与apb第25号意见书在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原则上的差异十分明显,这些会计处理方式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两种会计准则下的公司财务指标的差异。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企业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可自由选择apb25和pasb123,但如果企业采用pasb123,以后它就不能改用apb25。对于所有生效的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准则,apb25或fasb123,不能使用两种不同的准则来衡量不同的期权计划。

apb25与fasb123的主要差异在于:

apb25运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根据这一方法,补偿成本只限于计算日(通常是授予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使认股权的价格的差额。由于大多数所谓的合格固定认股权(即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而列入可扣减费用的计划)其行使价格至少会等于计算日的市场价格,不会产生需确认的补偿成本。而在fasb123中,使用的是公允价值法。在衡量员工的股票期权和类似股权工具时,考虑了许多因素,包括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即可以延迟决定是否行使认股权,直至到期日或之后认股权仍有效的日期,从而产生的价值,这样通常会导致补偿成本的确认。

三、股票期权在我国的运用及面临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我国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机制问题,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实行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薪酬制度已势在必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3种股票期权的账务处理办法,下面予以概括说明并分析其优劣:

1.股票期权视为或有事项。

这种会计方法的具体内容为:在授予日即按照行权价格确认一项债权(如记作长期应收款等),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如记作预计股本等);期权持有人实际行权以后,将债权转为现金等,同时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期权持有人,则作为企业的费用处理。

表1 两种股票薪酬会计准则内容比较 股票薪酬计划种类 apb第25号意见书 fasb第123号公告

授予日期 相同

固定股票期权计划计算日 报酬所得或股票市场价格超过行 采用认可的期权模型估算授予日

薪酬费用计算办法 权价格的数额 的公允价值

期权股数和行权价都已知的日期 授予日期

业绩股票期权计划计算日 (通常为行权日或清算日) 采用认可的期权模型估算授于日

薪酬费用计算办法 计算日的股票期权内在价值 的公允价值没有影响——薪酬费

授予日之后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 最终的薪酬费用取决于业绩期限 用已经在授予之日锁定

结束时的公司股价

限制性股票计划(非业绩挂钩) 授予日

计算日 未待权股票的价格或减去要求员 相同

薪酬费用计算办法 工支付的金额 相同

如果计划是普惠制的并且折扣 如果计划是普惠制的、折扣不超

员工股票购买计划 不超过15%就作为非报酬计划来 过5%且计划没有期权特征则作

薪酬费用计算办法 处理 为非报酬计划来处理薪酬费用等

有期权特征的计划 如果计划是普惠 制的就作为非 于期权的公允市场价值

报酬计划来处理

现金类计划(比如,股票增值权 结算日 相同

和虚拟股票计划)计算日 在结算日付给员工的现金 相同

薪酬费用计算办法

股权奖励现金结算 最终薪酬费用为结算日公司支付 回购股票结算股权奖励计划公司

公司可选择发放股票还是现金时 的现金 支付的现金(不超过公允价值)

公司有义务应员工的选择支付 将结算日确定的薪酬费用按债 相同

现金时 务处理

它的主要缺陷:一是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或有事项”的相关精神不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7条,“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上述会计处理方式在授予日将企业发行的股票期权视为一项或有债权,其记账原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相冲突;二是容易导致企业资产的虚增,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三是如果股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比较大,会导致费用不均衡,由于这部分差额记作费用在行权日所在年度入账,没有均衡地摊销至授予日和行权日之间的年度,因此不符合配比原则,会出现行权日所在年度企业利润锐减的现象;四是如果期权持有人放弃行权,需要冲减以前的记录,有操纵资产的嫌疑。

2.三时点会计处理方式

它与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相似,只是设置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而已。具体办法为: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以享有股票期权的人员姓名开设明细账,借记“或有认股款”科目,贷记“或有股本”科目,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入“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科目;

(2)行权日的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在备查账中相应冲销以前披露的或有认股款;

(3)到期日及失效日的会计处理:借记“或有股本”、“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科目,贷记“或有认股款”科目;失效日的会计处理方式和到期日员工未行权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由于三时点记账法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在备查账中予以披露,而不是视为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入账,因此,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但是该记账法还是存在重大缺陷:其一,三时点记账法不能科学地反映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从而使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项目高估,从这一点来讲,该记账方式的科学性远不如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的相关精神。其二,三时点记账法的有些会计处理办法与我国现行法规不相符合,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股票应以市价为准,而在三时点记账法中实际上是以行权价记录入账。

3.模仿内在价值法进行四步骤会计处理。

国内有的学者模仿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提出了对股票期权入账的四步骤记账法,具体办法如下:

(1)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借记“或有认股(行权价格)”,贷记“或有股本(股票面值)”。“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之间的差额记入“股票期权溢价”科目的贷方。

(2)股票期权等待期的会计处理。该方案认为股票期权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对待。①授予日无法预估行权日公司股价。当股价在等待期内持续上涨超过行权价格时,在相应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日做一笔调整分录,借记“递延酬劳成本”(股票市价—行权价格),贷记“股票期权”;如此后在等待期内股票市价在行权价格之上持续上涨,相应会计分录为:借记“递延酬劳成本”(新旧市价差),贷记“股票期权”。反之,作反向分录。②授予日可以预估行权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行权日增发新股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公司预付给股票期权持有人的酬劳,该差额应该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会计报告日的分录为:借记“递延酬劳成本”,贷记“股票期权”。

(3)股票期权行权日的会计处理。在行权日,期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将发生认股款与股票的交换,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收到期权持有人行权付款)

员工股票期权[(贷方余额=(行权日股价—行权价)×股数)]

或有股本股票期权溢价

贷:或有认股款

股本——普通股(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股票市价—股票面值)

4.股票期权提前失效的会计处理。

当股票期权提前失效时,公司一方面应注销与该员工相关的股票期权账户余额,借记“或有股本”、“股票期权溢价”,贷记“或有认股款”,另一方面冲减“递延酬劳成本”,借记“股票期权”,贷记“递延酬劳成本”。如果期权持有人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别规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格回购这一部分股票,借记“股本”、“资本公积”,贷记“银行存款”。

四步骤记账法是目前国内设计的相对较好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办法,该记账法将股票期权的入账时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借鉴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的相关精神,在等待期中设计了相关科目以确认薪酬费用(确认薪酬费用的方法比apb第25号意见书更加严格),并以比较科学的方式予以分摊,因此比起或有事项记账法和三时点记账法来讲有了较大的突破。但该记账办法仍然存在比较明显的缺点:(1)该办法还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一项或有事项,因此和第一种办法一样还是不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定义;(2)该办法由于是模仿apb第25号意见书的精神,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apb第25号意见书相同的缺陷,即当公司股票价格变化较大时,公司的会计调整比较多,容易出现差错。有的公司甚至可以利用操纵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办法来操纵薪酬费用等重要的财务指标。

综上所述,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如何衡量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compensation cost)。公司向员工发放股票期权实际上也是公司利益向员工的转移,只不过一种是以未来低价向员工出售股票的方式转移利益。为了合理反映这块成本,美国会计学界专门设立了薪酬费用这一会计科目,并规定该部分薪酬费用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当期利润。因此,只有合理衡量股票期权薪酬费用的高低,企业的盈利状况指标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从而使薪酬费用的衡量方式成为了股票期权会计准则有关条款的核心。

②如何确定薪酬费用的分摊年限及在各年度如何合理分摊。从原理上来讲,企业之所以给员工发放股票期权是因为员工给企业提供了劳务,因此,员工由于获得股票期权而给企业带来的薪酬费用应当分摊至员工提供劳务的各年限里。但实际上上述方法很难实施,因此对于薪酬费用的分摊办法,美国会计界比较统一的意见是:由于企业发放股票期权而带来的薪酬费用应当分摊至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的各年度中去,在计划最终结算时企业再根据实际的情况调整最终的薪酬费用总数额。如前所述,由于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限一般是跨年度的,有的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长达10年之久,因此,薪酬费用在计划有效期的各年度之间如何进行合理分摊直接关系到年度间企业账面收益的高低,因而也成为股票期权会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③如何核算每股收益以反映股票期权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由于确认股票期权计划带来的薪酬费用将抵减公司的利润、影响公司的递延税收等会计科目,并有可能带来公司未来股本的扩张,因此美国的股票期权会计制度一直重视如何正确核算公司的每股收益指标。无论是fasb还是apb都十分注重股票期权计划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apb第15号意见书要求企业在核算初级每股收益(phmary eps)的基础上再采用“库存股法”等办法测算企业的完全稀释每股收益(fully diluted eps);fasb第128号公告则要求企业核算基本每股收益(basiceps)和稀释每股收益(diluted eps)两个指标。因此,无论是apb还是fasb,对股票期权计划的稀释作用都是十分重视的。

权益部工作计划第8篇

一、酬劳计划的类型

国外的酬劳计划实施的时间较长,实施的范围较广,有着较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比较典型的有:

(一)认股权计划(Stock OptionPlans)。它又有两种类型构成:激励型认股权计划和非限制型购股权计划。它们都是采取给予公司经理及高级雇员一定的股票期权等方式以激励其更好地为公司服务。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计划下,税法规定在认股权授予日其预先设定价(认购价)等于当日市价,酬劳成本为零。也就是说企业若采用激励性酬劳计划就不存在酬劳成本的确认问题;后者计划下,由于税法上没有上述两价必须相等的规定,所以企业的酬劳成本往往并不等于零,也就是说存在酬劳成本的确认。

(二)股票增值权计划(S t 0ckAppreciation Rights Plans)。对应于认股权计划中授予雇员的认股权,股票增值权计划授予雇员的是股票增值权(称为SARs)。雇员所享受的SARs相当于股票增值权行权日(非授予日)的股票市价超过预先设定价的部分,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股票形式的收益。公司一般也会为股票增值权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

(三)业绩型计划(Performancetype Plans)。前两种计划都将酬劳成本的多少与企业股票市价的高低直接相联系。股票市价受市场左右成分太大,反复频繁,有些学者认为应该用企业的一些业绩指标而不仅仅以股票市价作为衡量员工对企业贡献大小以及确定酬劳成本的惟一标准,由此产生业绩计划。按照这种计划,认股权取决于雇员在服务期内达到的业绩标准。可供评价业绩的指标诸如:资产回报或权益回报的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或者这些指标的组合。

(四)非报酬型酬劳计划(Noncompensatory Plans)。这些公司的股票发售计划中允许全部(或大部分)员工在规定的较短时间内以折价方式购买股票(折价幅度一般在10%~15%),这相当于给与员工一定的福利,比如员工持股计划,它的特点是企业所能享受到该计划的员工范围广人数较多,具有惠普性,但每个能享受该计划的员工,其所能享受到的金额都不是很大。

二、酬劳计划会计处理

由于公司为履行酬劳计划必然付出额外的成本,况且一项计划从制定至真正行使往往长达数年,在这段时间内,股票市价随时会发生变动,那么酬劳成本是否应确认、何时确认与计量?这是会计界长期讨论的问题。

(一)酬劳成本的会计确认

1.对酬劳成本的确认与否,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酬劳计划不应该确认酬劳成本,因为公司的资产并没有被耗用,也没有因此产生负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实行酬劳计划是一种非互惠性交易,因为企业获得雇员的服务,但企业并没有发生成本。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酬劳计划应确认成本,因为企业向雇员授予酬劳计划是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业绩是通过授予日后股票市价的变动来反映的,如果市价超过预先设定价,员工将有行使酬劳计划的动力。这种交换与公司发行普通股以换取有形资产是相似的。

2.酬劳计划的初始确认时点。至少有两个时点可以考虑:授予日和行权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倡在授予日作为初始确认点,理由是雇员酬劳计划的权力是在其服务期间向公司提供服务分期赚得的,若在行权日入账不符合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但要求在行权日确认酬劳型股票期权的人认为,在其权利行使日才能确认公司实际承担的成本,也就是说,公司授予经理及雇员的酬劳性股票期权只是一项或有负债,只有到行权日才能确知其确切金额,才能在表内确认。比如业绩型计划,其在授予日并不知晓可购买到的普通股股数和预先设定价,其能否最终获得、获得多少要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标准的能否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酬劳成本的确认时点就不可能是授予日,而只能是认股权的行权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BB)对于两个时点确认酬劳性股票期权都是允许的。但自从契约理论得到广泛应用以来,专家和学者更倾向在授予日(即签约日)确认酬劳计划的成本。另外,激励型认股权计划下酬劳成本为零,也就意味着不用确认酬劳成本,但需将相关信息在备查中登记。

(二)酬劳成本的会计计量

1.初始计量。FASB第28号解释性公告“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其他变动的认股权或奖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第123号公告“以股票为酬劳基础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一系列国外会计准则与公告都规范了酬劳型认股权计划的计量要求。会计准则认为酬劳股权计划,其经济实质是公司为获取雇员服务而付出的成本,这如同企业购买其他资产一样,衡量基础应该是雇员的服务价值。但企业为获取雇员服务这种资产与其他资产又不同,为了激励雇员的工作热情,雇员工资总报酬中还包括一部分认股权价值,一些潜在因素,如:相关行业股票的变动。认股权的预计行使期间,认股权行使期间无风险利率的数额以及公司的股利政策等,都会影响认股权价值的衡量与酬劳成本的确定,因此,会计准则认为认股权价值的衡量或酬劳成本的确定应该选择“公允价值法”或“内在价值法”。

以“公允价值法”衡量认股权价值或确定酬劳成本时,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并在授予日考虑如下因素:授予日的股价、行权价、授予期、股价波动幅度、认股权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等。股票价格反映的是市场对企业利润的预期,由于期权价值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股票价格波动的幅度正相关,企业利润高必然会推高股票价格。为减少实施认股权计划产生的消极面,避免企业虚增利润从而造成股市泡沫,FASB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因为看涨期权必然使企业每期分摊的酬劳费用较高,这至少可以部分抵消公司为推高股价而有意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更可靠地衡量酬劳成本与公司利润。

以“内在价值法”衡量认股权价值或确定酬劳成本时,其认购价与市价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公司事先已经确定了认股权授予日雇员的认购股数和认购价格,则酬劳成本为:(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认购价格)×可认购股数。如果公司事先无法确定认股权授予日给予雇员的认购股数和认购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酬劳成本应从认股权授予日起至每年年末予以估计。第一年估计的酬劳成本在持有人服务年限内摊销,第二年再估计时如果与第一年末估计的有差异,则按会计估计的未来适用法处理。直至认购股数和认购价格均确定时,再一并调整与计算酬劳总成本。

从实施认股权计划对社会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考虑,FASB认为应该允许两种方法并存,但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对采用内在价值法的企业,要求在财务报表注释中必须进一步揭示假设采用公允价值法对公司净收益及其每股收益影响的信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采用公允价值法时,定价模型中的许多参数变量都只能认为估计而无法从市场中获得,在我国目前非理性股票市场上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内在价值法仍居多数。

2.酬劳成本的摊销。根据权贵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酬劳成本应在酬劳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年限内逐年摊销,如果酬劳计划中未规定或者无法按过去模式推断服务年限的,由企业合理确定。但合理确定服务期是较困难的。因为服务期对单个雇员而言可能是容易确定的,协议上的聘期或雇佣期一看便明了,但对于整个公司来说却并不轻松,是用享受酬劳计划雇员的聘期来简单平均,还是考虑每个雇员享受的股数不同来加权平均?有很多公司在确定服务期时往往用比较武断的判断来设定,主观设立一个服务期进行酬劳成本的分配。也有一些公司就将购股权的获取日到预计第一次行权日作为服务期进行酬劳成本的分配。

(三)酬劳计划的披露

会计目的在于通过财务报表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从客观性、充分披露性等会计基本原则出发,酬劳成本不在会计报告中进行揭示是说不过去的,为此,SEC曾一项建议要求披露三项内容:包括非现金酬劳的现值表格;显示近年公司业绩与经理报酬变化比较的表格;关于激励性报酬的条件的描述及特别奖励的原因的解释。一般说来,股票酬劳计划的披露可分为表内和表外披露。

1.表内披露。也就是通过三张主要财务报表向外部利害关系集团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1)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对酬劳性股票期权而言,进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主要有“递延报酬成本”和“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属于权益,自然被单独列入所有者权益中,递延报酬成本也属于一种权益而不是资产,未摊销的递延报酬成本应作为股票期权的减项,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2)在损益表中反映:进入损益表的主要是报酬费用,要将当期应分摊的费用从“递延报酬成本”中转入“报酬费用”根据经理或员工的服务部门不同,报酬费用分为归入产品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3)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反映:股票酬劳计划只有在行权购买时才会产生现金流量,行权时所交人的现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

2.表外披露。具体包括:(1)酬劳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条件、授予期及行权价的确定方式等基本内容。(2)酬劳计划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3)经理或雇员被授予的酬劳性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行权期及每年可执行比例,以及酬劳股票期权在雇员工资中的比例。(4)当年授予的酬劳性股票期权、当年执行的期权及其股票来源。(5)当年累计未执行期权、到期期权及已执行期权。(6)由于执行股票酬劳计划,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权的变动及结果。

三、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