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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05 11:47:20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第1篇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

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程序,有效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公司各项事业顺利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议事制度。一、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1、党委(扩大)会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的范围和公司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及有关议题召开的会议。

2、以党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

3、会议时间一般选定在委员都能参加的时间,具体由主持人确定。

4、参加会议的范围一般不扩大,如需扩大可由主持人确定。除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外,扩大人数一般不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保证委员的发言条件。

5、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要切实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6、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参与决定以下问题:

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

⑵参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及主要措施;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计划及施工原则;重大人身、设备、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自有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工资奖金调整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废除;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计划生育等重要事宜。

⑷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设中的重要问题。

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⑹干部的任免或报请上级任免、调动、晋升、奖励和考核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⑺公司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确定和呈报。

⑻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拟列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分管负责人审阅提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尽量做到会前交换议题,以便形成统一意见。

8、党委会议记录按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定期立卷归档,不经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同意,一般不得调阅。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加人。讨论研究和议定公司党委有关工作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及需报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三、政工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团委书记,必要时可根据主持人的指示通知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为:

1、公司党群各部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职工思想动态。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下季度本部门及系统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包括对公司党委整体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公司党委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综合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要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四、党委书记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团委书记;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书记。

会议内容为:

1、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落实情况和下一季度的工作打算及措施。

2、公司党委总结上季度工作,对下季度工作提出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3、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第2篇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局长、副局长。涉及议题的区纪委常委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事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局长主持。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也可对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相关室提出,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各副局长、需要参加会议的区纪委常委及列席人员。凡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事项,需要提供材料的,由有关室负责提前准备。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工作的部署、决定、指示、规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计划、部署、总结。

3、市监察局、区政府和区纪委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意见。

4、报市监察局、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5、受区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规定和拟报区政府批准的决定。

6、区监察局或与其他单位会签的规范性文件。

7、区监察局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及领导讲话。

8、行政执法监察、纠风治乱工作事项。

9、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方面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10、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业务管辖范围,由分管局长负责落实有关事宜,办理结果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抄送办公室。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由区纪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及时报告区纪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作出决定。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第3篇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各项部署,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对上级领导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结合起来,从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群众路线,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5、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各项规定办事,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我区贯彻意见。

2、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如有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重要改革方案及政策,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以及4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追加资金安排,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安全生产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方案,重要人事任免,重大违纪案件查处,区管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等。

3、定期听取区委常委向常委会汇报分管工作,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重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

4、审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和区委全委会的有关事项和需提交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5、审定以区委名义的重要文件;审定区委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审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区政协常委会提交区政协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我区重要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以及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和其他事项。审定区管处级(含副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并事项。

7、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听取区纪委工作汇报;听取区检察院、区法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区委部门工作汇报;听取各街道党工委、直属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听取区级群众团体工作汇报。

8、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区纪委,区检察院、区法院党组,区委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各群众团体党组和各街道党工委提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各类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向区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9、审议人武部党委向区委请示的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一次常委议军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军事工作、民兵预备役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10、按规定召开常委民主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区委常委述职述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1、讨论决定区委常委会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问题。

12、检查区委决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13、讨论其他应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区委书记根据议事范围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区委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区委书记也可委托区委副书记确定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

2、区委常委可直接提出议题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和区检察院、区法院党组提出的议题建议,须经党组书记同意;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各群众团体党组以及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提出的议题建议,须经区委分管常委或区委副书记同意。

3、根据各方面提出的议题建议,由区委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审定。

4、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议题,有关部门事先要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应进行公示、听证。

5、涉及人员编制、机构调整、经费保障等问题的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事先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报区委分管常委或区委副书记审核同意。

6、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议题,须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会前酝酿后,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7、每次会议议题要适量。重大问题可专题讨论,讨论前应做充分准备。

四、会议制度

1、区委常委会议是区委常委会集体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区委常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召开区委常委会议的具体时间由区委书记确定,或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提请区委书记确定。

2、区委常委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书记也可委托区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召开区委常委会议须按程序报批。由区委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并拟制会议通知,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审定。

4、区委常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区委常委。固定列席人员为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区委办公室按照惯例和会议讨论议题的需要,会前提出列席人员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列席人员不得随意替换,不得自行扩大列席范围。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全局性重要事项,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问题时,可邀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列席。区委常委会议的议题内容需要宣传报道时,由区委办公室通知区对外宣传办公室派员参加会议。

5、区委常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通知区委各常委及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文件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讨论准备。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需临时提议,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6、区委常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区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7、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重要议题须由区委分管常委或区委副书记汇报。会议主持人可指定议题汇报人。

8、区委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已确定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充分调查研究,深入分析论证,认真准备会议讨论文件。报送的会议讨论文件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并按时限要求送达。凡代区委起草的文件,须附文件起草说明;凡意见建议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对协调后有关部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如实反映各方观点,并表明主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9、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区委书记和有关区委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有关区委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区委常委会决策。

10、实行酝酿会议制度。酝酿会议由区委书记主持召开。涉及重大事项的酝酿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为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和涉及议题的区委常委,必要时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酝酿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会议,出席人员为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区委常委。会议酝酿的事项、形成的意见,记录备案。

11、区委各常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区委常委会议上既要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又要主动从区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问题。对重大原则问题,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12、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区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13、区委常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若要进行调整或变更,应由区委常委会议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区委常委会成员个人无权改变。

14、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拟任免的区级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实行票决制。

15、凡是会议讨论涉及区委常委直系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有关区委常委应主动申请回避。

16、对有些不需要区委常委会讨论但又需要各位区委常委周知的事项,可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区委常委会议上通报。

17、区委常委会议由常委会议秘书负责记录并存档。凡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等需上报事项的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签。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1、常委会后,由区委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拟制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必要时也可根据会议决定精神,制发区委决定事项《通知》。

2、区委常委会纪要及根据区委常委会决定拟制的通知、批复等文件,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委书记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区委常委会纪要分送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区纪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区委办公室主任;必要时,送区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区委决定事项《通知》主送议题报送单位,必要时抄送有关单位。根据会议决定拟制的有关文件,按办文程序逐级审签后。

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督查

1、区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区委各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区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区委办公室负责对区委常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区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中责成区级领导牵头或有关街道、部门落实的,区委办公室应在《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印发后即行提醒,及时检查督促。对重大紧急事项,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上报区委;若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需报办理进展情况。有关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的情况,区委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书记和区委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对未能按期完成区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单位,区委办公室负责按照《区行政效能建设、督查、信息、会议考勤工作考核办法》(雁办发〔〕21号)文件要求,在年终综合考评时进行扣分。同时,征求区委主要领导意见,视其情节对该单位在全区专题通报,再次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在专题通报规定期限内仍然未完成区委常委会议定事项的单位,由区委办公室请示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安排区委常委会,专题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汇报,分析原因,核实问题。区委常委会可视其情节追究该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进行组织和党纪处理,做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处分决定。

七、有关要求

1、加强请示报告。区委各常委要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委书记和区委常委会请示报告。

2、严格请假制度。区委各常委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区委各常委、固定列席人员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列席人员须在会前向区委办公室请假,由区委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批准。

3、严守会议机密。区委常委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讨论情况,凡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泄露。未经允许,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不得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会议讨论文件带出会场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第4篇

一、严格申报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相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相关科室和汇报单位填写议题申报表(见附件1,此表可复印),连同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和请示材料,于每周四17时前交办公室秘书一科汇总。各地、各部门逾期再报,其议题不列入当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

(二)秘书一科于每周五,根据汇总的议题及汇报材料的准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合理编排会议议题,填写市政府例会审批单(见附件2),报请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如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连开,总议题一般不超过6个。

(三)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意见,办公室秘书一科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报送各位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例会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会议通知一般提前一天采取书面方式送达参会领导和参会单位,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加其他议题。

二、强化审核把关

(四)强化主办部门协商责任。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主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或县(市、区)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会前,主办单位要将汇报材料分发相关部门,以便及早准备发言意见。参与协商讨论的部门负责人须在协商、讨论之后所形成的汇报材料(送审稿)上签字。参与协商、讨论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须知晓并同意协商、讨论的结果。

(五)对所分管或联系部门上报的议题和材料,其协调和审核把关,由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分管副市长审批决定。对主办部门协商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时,由分管副秘书长或主汇报人报告、说明协调的有关情况。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对所分管或联系部门上报的议题,在协调和审核把关时,做到“五种议题不上会”,即分管副市长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或就分歧问题未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填报市政府例会审批单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不上会;分管副市长和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材料的不上会;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的不上会。凡是参与协商、协调的部门负责人,在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在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时,原则上不再发表新的意见,必要时可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

(六)汇报单位根据协调情况,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主题明确,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明确具体,有的要提供可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2500字,采用国际标准A4型白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汇报材料的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小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注明汇报单位全称、日期。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送审稿”字样(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3、附件4)。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等问题。

三、明确参会范围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范围: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范围: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县级干部,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

市长办公会议的出席范围: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范围: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县级干部,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

市长碰头会议的参会范围: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县级干部,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

(八)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为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分管负责人参会。

四、规范会场管理

(九)办公室秘书一科会前做好会场布置等工作,会议期间负责安排专人签到、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等。

(十)严格会场纪律。与会人员要提前10分钟到会,严格实行签到。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来回走动或擅自离场,特殊情况需约见参会人员的,由办公室会议服务人员代为联络。严格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除办公室会议记录人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

(十一)会议议题较多时,每个议题的研究,只由该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余议题涉及的部门在指定地点等侯,由会议服务人员按议题顺序通知到会。议题研究结束后,与下一议题无关的人员即可离场。

(十二)议题汇报人在汇报时应开门见山,一般不再宣读原稿,只对涉及的事宜作简要说明,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参加会议人员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发言或讨论时要言简意赅,紧扣主题。除主持人外,原则上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五、规范会议纪要

(十三)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均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一科负责起草,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主要记述议定事项,应做到简明扼要,表述准确。会议纪要要按程序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签发。

(十四)会议纪要参会人员排序依次为: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特设机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市属事业单位,省市双管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单位)和经济合作组织(公司),其他单位,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负责人。

六、加大落实力度

(十五)市政府例会决定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办检查,并刊发《督查情况通报》。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第5篇

    (1)党组会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党组成员确定。

(2)主要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妇联的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本系统和本机关工作;研究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或下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法;讨论决定关于召开执委会、常委会及相关会议的有关事项;讨论决定内部机构变动、干部任免、表彰、奖励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职工的处分建议;研究确定机关党建、纪检工作;研究机关职工生活情况;讨论决定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3)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人员可按会议内容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4)党组会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5)经党组会议决定需要向全会通报、落实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撰写会议纪要,党组书记签发。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第6篇

全体理事有权利、责任及义务参加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召开,若会长不能参加,应委托人主持召集、召开。

2.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2次,一般情况上半年、下半年各举行1次。

3.理事会成员(或委托人)1/3以上要求召开理事会时,应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4.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5.理事会召开前15日应将会议召开的事由、时间、地点、通知送达理事会成员。

6.理事会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记录,形成的决议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字。

二、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

1.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参加。

2.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3.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召集、召开。若会长(秘书长)不能参加,由其委托人主持。

4.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听取常务会长工作汇报。

(2)研究部署联合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3)决定联合会重大计划和活动安排。

(4)检查理事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5)审核批准员工进出、调整。

5.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月办公会议

1.月办公会议每月第一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月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副秘书长、各部门领导参加、。研究专项工作时,项目负责人视情参加。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指示,部署月工作任务。

(2)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3)总结上月工作,研究需上报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4)研究专项工作。

月办公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1.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文件;

(2)通报交流情况;

(3)布置讲评工作。

五、附则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第7篇

一、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工委会议

1、学习传达讨论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单位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处理中央、省委等上级领导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讨论报请上级党组织要求办理的重要事项;

3、研究制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研究提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的意见,讨论决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研究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每年的重点工作;

4、研究提出筹措和使用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措施;

5、讨论决定高等院校、委(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讨论高等院校校级领导班子考核、奖惩、任免的决定和建议及其他人事事项的处理;讨论决定委(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和机构调整;

7、研究规划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8、研究加强工委自身建设问题,交流讨论工委委员各自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分管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协调相互间的工作;听取讨论教育纪工委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报;

9、研究确定委内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大事项;

10、委领导认为需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厅长办公会议

1、学习传达讨论国务院和教育部、省政府等上级单位有关教育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处理国务院和教育部、省政府等上级单位领导对教育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讨论报请上级政府要求办理的重要事项;

3、研究制订全年教育工作计划,讨论研究和决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工程招投标、高教园区建设、高校设置、科研师资建设、后勤改革、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教育收费、教育评估督导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大的教育工作事项,研究处理学校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办法;

4、讨论和决定教育各项事业发展及改革措施,研究制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专业课程设置等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规划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语言文字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等;

5、讨论和决定厅机关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晋升等重要的人事问题,讨论和决定全省教育系统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表彰、奖励等;

6、研究确定厅内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处理厅内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7、研究处理属于厅长、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协调相互间的工作;

8、研究决定厅直属单位事业发展、机构改革、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厅领导认为需提交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处长会议(中层干部会议)

1、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单位的重要指示、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部署工委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工作;

3、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全委(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通报有关全省教育工作的重要情况;

5、委(厅)领导认为需提交会议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的出席人员及主持

(一)工委会议

1、工委会议由工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讨论内容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不能出席会议,需履行请假手续;

2、工委会议由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工委书记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厅长办公会议

1、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会议讨论内容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不能出席会议,需履行请假手续;

2、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缺席时由厅长委托副厅长召集并主持。

(三)处长会议(中层干部会议)

1、处长会议由委(厅)领导及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参加。不能出席会议,需履行请假手续;

2、处长会议由工委书记、厅长召集并主持。书记、厅长缺席时,由书记、厅长委托副书记或副厅长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的准备、召开及记录

(一)工委会议

1、工委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2、会议议题的建议由工委委员提出,工委书记审定。各职能处室、厅直属单位需提交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在会前提出具体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定的基础上,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出会议各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异议,可在会前提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不允许临时动议;

3、会议讨论材料由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2天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与会者;

4、工委会议由机要秘书担任记录。

(二)厅长办公会议

1、厅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由厅长决定是否提前或延期召开;

2、会议议题的建议由厅班子成员提出,厅长审定。各职能处室、厅直属单位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在提出具体意见(涉及几个处室的应事先经过协调)并经分管领导审定的基础上,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出会议各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异议,可在会前提出。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不允许临时动议;

3、会议讨论材料由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2天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与会者;

4、厅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秘书科长担任记录。

(三)处长会议

1、处长会议视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并作必要的记录;

2、会议议题由委(厅)领导确定。如对议题有异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讨论材料由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报经领导审核后,于会前2天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有关人员。

四、会议内容的整理及贯彻

1、工委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处长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由办公室整理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委(厅)领导签发;

2、不编发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将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处室或厅直属单位;

3、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决定由职能处室按程序负责办理手续。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第8篇

一、述职述廉对象

市纪委驻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市监察局驻市直部门监察室主任。

二、述职述廉内容

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年度述职的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包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

3、工作作风。包括在工作中体现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奉献精神等情况。

4、工作实绩。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所取得的成效等。

5、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方式

采取会议述职述廉和书面述职述廉相结合的方式。安排部分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到委局机关进行会议述职述廉,其他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根据述职述廉内容要求,进行书面述职述廉。所有述职对象事先准备述职述廉报告(字数2000字左右),于述职述廉大会前5天送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由干部管理室将述职述廉报告于述职述廉会议前分发给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审阅。并请委局办领导、各室(处)负责人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评议,将评议表交到干部室信箱。

四、述职述廉会议

(一)参加会议述职述廉对象

驻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5个部门的纪检组长;驻市公务员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市容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个部门的监察室主任。

(二)参加会议人员

1、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领导;

2、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

3、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机关各室(厅、处)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年12月下旬,时间半天(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地点:市纪委大会议室。

(四)会议议程

会议由局长主持。

1、会议述职述廉对象在述职述廉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每人限15分钟),5名纪检组长、5名监察室主任发言共需150分钟;

2、民主评议;

3、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骆安生作重要讲话;

五、有关事项

1、述职述廉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干部管理室牵头、办公厅配合组织实施;

2、书记讲话稿由办公厅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