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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转正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12 23:45:53

检察院转正总结

检察院转正总结第1篇

一、创新执法理念,全面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定位

新的执法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迫切需要在理论创新的平台上履行职能。我院领导率先统一“四要四不”思想,即对民行检察工作“要并重抓,不能偏;要靠前抓,不能等;要务实抓,不能虚;要依法抓,不能滥”,引导民行干警以新的理念破解发展中的新问题,寻求工作上的新突破。一是强化机遇意识。我院审时度势,视民行业务为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先后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择优选任民行检察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在力量配备上倾斜;配设民商法律资料库、电脑,对接待室和公开审查室优先安装空调等,加大硬件投入;检察长刘必宁坚持刑检、自侦、民行检察“三足鼎立”,亲自抓计划、抓业务、抓协调,在组织领导上加码。从而抢机遇、打品牌,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二是强化创新意识。面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滞后,我院不等不靠,创新思维,创新工作,以有为求有位。高检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刚刚下发,我院探索总结出“一个窗口对外”、“两个转变”同行、“三个告知”并举、“四个环节”把关的工作模式,被盐城市院推广。《检察日报》在显著位置以“大丰民行检察思路新”为题,作了专门报道。三是强化精英意识。我院突出以检察调研为载体,积极发现和培养民行检察人才,使他们的执法水平能与时俱进,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三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干警先后在《人民检察》、《江苏检察调研》等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篇,展示了新时期“学习型”民行检察官的风采。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后,我院立即从网上下载草案内容,组织民行干警先学一步,着力抢抓业务学习的主动。四是强化科学意识。我院尊重民行诉讼规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如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不盲目介入,而是慎重筛选案源,积极创造条件,为适时提讼、参与诉讼和支持诉讼做好准备。由于坚持理性思维,保证了我院民行检察工作“不错位”、“不移位”、“不越位”,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二、创新办案机制,全面规范民行检察工作的程序

(一)积极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申诉制。民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应有的社会效应。我院在律师申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申诉制度。在辖区的个律师事务所和个镇司法所设立“民行申诉案件受理点”,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三书一证”,即授权委托书、申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申诉,有效地扩大了案源。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申诉的民行案件件,占受理总数的。

(二)灵活落实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借鉴法院助审员、审判员可以兼任书记员的做法,我院对原先的民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经规定程序,先后任命了名主诉检察官,明确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其需要的事务人员不加固定,组成“定而不死、活而不乱”的个办案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既遵循了主诉检察官强化责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民行部门检力不足的实际困难。××年,我院民行主诉检察官人均办案件,每案平均用时天,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幅提高。

(三)不断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院在设置公开审查室、设计民行检察工作程序图、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进一步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申诉,以公开促公正。期间,我院制定的“民行检察十公开”,被高检院转发。在公开审查中,重点突出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坚持“四要四让”,即公开证据、公开不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承办者心明,让胜诉者心安,让败诉者心甘,让旁听者心服。××年来,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促进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的案件共有件,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了结当事人的诉累。

(四)大力健全办案协调制度。一是加强内部协调。高检院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为此,我院及时加强了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联系,先后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和归口答复等内部工作制度。在控申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以后,民行检察部门又主动配合,推行“个案联系责任制”,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与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人进行联系、协调反馈,直至处理结束。二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我院民行检察部门总结多年的出庭经验,就出席再审法庭的称谓、席位摆设、出庭任务等问题,与法院审监部门再三磋商,草拟了《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暂行规定》,并顺利付诸实施。通过庭前交换、庭中阐述和庭后沟通,进一步规范了出庭工作,提高了出庭质量。省院民行处在全省推广了我院这一做法。三是加强与权力机关的协调。在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的同时,我院加强了与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坚持“一月一报”,使民行检察工作始终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坚持“一案一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一事一报”,依靠人大监督帮助改善民行检察的外部执法环境,保证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创新监督形式,全面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力度

(一)主抓抗诉,实现由“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的转变。抗诉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龙头。我院正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务求多办案、办准案、办好案。坚持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出发,转“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变“无限救济”为“有限救济”。办案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着力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依法审查,做到查全、查实、查清、查准,保证了抗诉案件质量。我院年、年、××年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分别为、、,均居盐城市同行之首。期间,民行检察部门总结的经验材料《严把六个关口,确保案件质量》,被《人民检察》全文转载。

(二)重抓检察建议,实现由“倒三角”向“金字塔”的转变。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法律监督的新途径,赋予了基层院直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使办案任务的分布趋势,由“倒三角”结构向“金字塔”结构过渡。年以来,我院就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办案,截止目前共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件,被采纳件。期间,突出“三抓三着力”,即抓制作,着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自身质量;抓报告,着力寻求上级院的抗诉支持;抓跟踪,着力促进法院的采信改判。我院民行干警撰写的《运用检察建议的几点体会》一文,作为优秀论文在省民行检察理论研讨会上交流。

(三)强抓惩治司法腐败,实现由“立案前的调查”向“配合查处”的转变。根据上级要求,我院在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同时,加大了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一是发现案源线索。从当事人的举报中,收集案源;从案件的非正常现象中寻找案源;从调查知情人中排摸案源。做到发现一件,初查一件。二是开展科学初查。制定调查提纲,讲究调查艺术,以案隐案,旁敲侧击。坚持“三不”原则,即一般不接触初查对象,不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三是规范移送工作。专门制定了向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的工作制度,确保查办工作不在民行检察环节发生脱档。四是配合突破案件。民行干警充分发挥侦查方向准、基本案情熟的优势,积极配合侦查部门开展工作,做到“引导不主导、帮忙不添乱”,为侦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年,民行检察部门共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起,全部初查移送自侦部门侦查。其中在审理卢某某申诉一案中,发现原审承办人员吴某某在采信证据方面有很大偏差,存有枉法裁判的嫌疑。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了立案前的调查,调查出律师范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法官吴某某明知该律师提供假证据仍作出错误判决的犯罪事实,并迅速移送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诉至法院后,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创新业务层面,全面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成效

(一)坚持以政治效果为前提,开展业务延伸,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服务化。服务大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我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民行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年,大丰市盐业公司送货途经江西省德安县,被该县盐务局扣押,并处以余万元罚款。大丰市盐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败诉。在省院民行处的指导下,我院民行检察干警会同盐城市院民行处的同志,三下江西。两地检方遵循检察一体化原则,由我院协查取证,德安、九江两级检察院安排专人,特案特办,依法抗诉,现获改判。

(二)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开展紧逼监督,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精品化。本着“办精品案件,促司法公正”的理念,我院推行“采纳率”和“改判率”并轨考核,对确有把握的抗诉案件,实行紧逼监督,一纠到底,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如我院在办理广申诉案时,经审查认为因中巴车门未关好致广人身损伤,其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并不违法。法院以侵权为由,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赔偿的判决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央视《今日说法》节目曾作过专门讨论。在提请盐城市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未被采信的情况下,我院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后,得到了有力支持,目前省院已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

检察院转正总结第2篇

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

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检察机关活动,这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学习新知识、破解发展瓶颈的一项有益尝试。特别是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及全国机关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的过程中,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准确把握、深入推进学习型检察机关创建工作,使检察机关党组织真正成为学习型党组织、真正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前头,对于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非常有益,对郧县检察院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下面我就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谈几点看法:

一、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内涵、意义和重点

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核心是提升组织的学习力、保障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学习型检察院本质上是一种组织学习的模式,它包含着“一个院所有成员都在学习”的内在要求,但最终目标不只是“人人学习”,更是“团队学习”;不只是学习的个人,更是学习的组织;不只是要提高个人的学习力,更是要提高组织的学习力。只有把个人学习与党的事业发展、检察事业发展相结合,使检察院成为具有持续学习能力、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才能称之为学习型检察院。因此,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内涵应该是:围绕党的事业发展、检察事业发展这一共同奋斗目标,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检察机关所有成员持续学习、学以致用,保障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从而把检察机关建设成为具有高度凝聚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组织。

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是新时期党的事业发展、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学习型检察院是借助学习型组织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手段,推动检察机关形成良好学习风气的载体。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倡学习,更不是一个口号,而是新时期党的事业发展、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央关于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在检察机关中的具体体现。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基础性工作”,即:是通过围绕同一目标开展学习,团结检察机关成员共同奋斗的基础性工作;是通过增强检察机关的学习力,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是通过个人的学习与检察事业发展相结合,发现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人才、培养党的事业接班人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面对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客观形势,我们的干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恐慌”、“本领恐慌”的问题,尤其需要以创新精神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建设,通过学习不断丰富知识,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重点是党性教育、业务培训和个人素质。学习是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精神境界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胜任领导工作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大责任,特别是承担着有效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大责任。应该说,当前检察机关干部在总体上是适应发展要求、能够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的。但也不可否认,确实有少数干部学风不正、作风不实、能力不强,精神状态和自身素质与形势任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影响了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影响了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我们在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过程中,要着重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重点,即:在党性教育方面,强化宗旨意识学习增强全体检察干部政治思想素质;在业务学习方面,强调把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作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正确监督能力建设的首要条件;在个人素质方面,强调把加强自身素能作为新时期检察干部培养良好职业品格和能力的首要途径。

二、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途径、模式和机制

创建途径。主要是夯实学习基础、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学习动力三个方面。从学习基础来看,虽然多数检察干部个人素质较好,但检察工作综合性、系统性越来越强,单一的专业知识往往难以满足检察工作需要,必须不断调整知识结构、完善知识体系。特别是当前阶段,检察工作创新和移民外迁问题都已经十分突出地摆在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检察干部不仅迫切需要具备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而且迫切需要具备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群众工作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为此,必须加强各类教育培训,进一步夯实学习基础。从学习能力来看,每个人的学习水平有高低,但个人学习和其他同志的学习相结合,可以互相启发、互相促进、共同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发现和总结实践效果较好的学习模式,并及时加以推广。从学习动力来看,每个人的学习爱好不同,个人所学可能并非检察工作所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尤其是成果转化机制,引导检察干部围绕党的事业、检察事业发展进行学习,创造条件使学习成果获得认可,从而增强参与学习的积极性。总的来看,以上三个途径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或缺的。

创建模式。创建学习型检察院需要及时挖掘和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创建模式。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论坛模式、项目模式、团队模式等。其中,“论坛模式”是通过组织学习论坛,由检察干部围绕共同的重点难点开展学习交流、提出工作建议 、深入进行研讨。有的检察院还举办辩论会,由单位领导提出问题、作出评判,既推动了工作,也搭建了干部成长的平台,检察干部特别是年轻同志的积极性很高。“项目模式”是每年围绕检察工作需要提出一批课题进行项目研究,由检察干部自由组织结合本职工作参加研究,有效提高调研质量和调研成果转化率。“团队模式”是由检察干部组织学习小组、读书会、创作小组等团队,集中志趣相投的检察干部,深入研究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理论思考和工作建议。另外,还有网络学习、职业设计、专家讲座、岗位练兵等各种模式,运用得当,也可以有效促进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的开展。

创建机制。在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实践中,有三类机制尤其需要高度重视:第一类是激励机制。一些业务性很强的检察部门把“考核机制”作为检验学习成效的重要手段,制订晋升必须考试、必须培训的机制,实现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自觉转变。也有一些围绕检察机关发展和干部成长的需求制订人才培养规划,建立起“培养机制”,同样受到大家的欢迎。还有通过课题调研、论坛辩论、社团学习等创建活动,逐渐形成了“发现机制”,一批优秀检察干部脱颖而出,成为检察工作的骨干,反过来又促进了其他检察干部参与学习的热情。总体上看,各种激励机制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关键是要适合检察机关的特点,适合的就是好的、优秀的。第二类机制是合力机制。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不能单打一,而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现有的党政组织和其他组织资源,努力把创建活动变成各类组织的自发要求、自觉行动,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党政工团共同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创建工作格局。第三类是评估机制。学习型检察院创建之初,主要是通过试点等方法在实践中摸索,随着创建工作的深入,我们越来越感到要结合检察工作特点明确一些基本标准,使这项工作可衡量、可评价、有比较、有参考。为此,我们要着手从组织领导、工作实施、制度保障、成果转化、创建特色等方面建立起评估体系,通过评估推动创建水平不断提高。

三、创建学习型检察院需要重点把握的环节

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是创建工作的基本前提。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必须顺应形势发展要求展开,并在形势发展的推动下不断深入。这种形势包括我们党关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检察工作发展中对新知识、新能力的迫切需要,还包括检察院自身工作应对新挑战、抓住新机遇的迫切需要。特别要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重大活动开展和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等契机,顺势而为地开展创建工作,力求事半功倍。而且,在创建工作的整个过程中,要引导大家充分认识到学习是前进的基础,不学习或者想在学习上一劳永逸,必然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导致个人工作的落伍、机关工作的僵化。

检察院转正总结第3篇

广东省是经济大省、国企大省,同时也是国企反腐改革探索的重要省份。对于国企反腐的相关问题,《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专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以往对国有企业腐败关注不够”

《财经国家周刊》:广东近期国企反腐力度非常大,持续高压整治,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成果?

郑红: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立足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查办国有企业领域腐败案件。

2012年起至2015年1月,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占同期查办案件总人数的13.6%,其中要案79人(厅级以上17人)。这些案件的办理,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首先,我们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广东省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决策、资金资产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岗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

比如,近三年查办的案件中,2012年办理315人,2013年办理339人,2014年办理353人,办案力度逐年加大。特别是在2014年,我们重点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如广东省院反贪局查办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省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徐龙(正厅级)受贿案,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周春(正厅级)受贿案,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正厅级)受贿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钟金松(正厅级)受贿案,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潘胜觯ㄕ厅级)受贿案。广州市检察院查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挪用公款案。深圳市检察院查办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周岳海(正厅级)受贿案,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原总经理梁兴辉贪污案,等等。

二是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办案,深挖窝案串案。从查处案件的情况看,由于国有企业封闭性强,人员内外流动不多,相互之间互相熟悉,独立作案的职务犯罪很少,常常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中层干部、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结伙作案,还有的与特定关系人共同作案。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现象。

如2014年,广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省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窝串案,立案17件18人,涉案金额高达2.3亿余元;查处的广州燃气集团贿赂窝串案,立案25件25人。韶关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韶关市冶炼厂28人贪污贿赂窝串案和韶关钢铁厂20人贿赂犯罪系列案。

三是强化联络协作,建立与国资系统常态化沟通机制。省检察院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检察机关案件管辖区域内国有企业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探索设立联络员制度,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向企业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受理、接待、依法处理国有企业人员的来信来访;同时协助企业认真搞好举报的受理、查结工作,鼓励企业主动地为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积极配合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

《财经国家周刊》:在你看来,为什么国企会成为腐败“重灾区”?

郑红:一是以往对国有企业腐败关注不够,对国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特别是相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来讲,由于受到更多关注,以及党委人大政协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受到更多制约。但国企领域经营管理的权力受关注不够,重经营业绩、轻内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是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不够有力,权力更为集中。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几乎都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国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环境。

三是有的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决策不透明,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现象较为突出,在对国有资产转制处理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借助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趋势突出

《财经国家周刊》:从近期国企反腐案件来看,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主要有哪些表现?

郑红: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国有企业领域借助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趋势突出,集中凸显为以下几种:

一是以他人名义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国企改制转移国有资产。有的国企管理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规避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以他人名义成立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私营公司,假借股份转让、招商引资、开展业务及改造工程等名目,将国有资产通过该私营公司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如广州市检察院查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下称白云公司)总经理张新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张新华利用主管公司全面工作并负责股份制改革的职务便利,成立公私兼营并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田公司),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手段,将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处国有房产、土地非法转至广田公司名下。后又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向广田公司认购股份等手法,与广田公司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从中贪污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2.91亿元。

二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违规操作。有的国企管理人员为了牟取个人利益,不进行调查论证,不评估项目风险,不要求对方资产抵押,不上报集团公司,不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违规与对方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或操纵大额建设项目,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如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广东物资集团下属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航兴公司)总经理陈某挪用公款、受贿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私营企业主何某某的公司开展钢材贸易过程中,隐瞒广东物资集团,擅自决定开展缺乏钢材现货和抵押的托盘业务,虚构钢材托盘采购合同,分6次将2.17亿元国有资金挪用给何某某用于其公司经营转贷活动,从中收受贿赂港币23万元,人民币10万元。由于何某某的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支付货款且无钢材作抵押,导致广东物资集团1.95亿元资金无法追回。

三是虚构抵押物业套取银行贷款后私分。有的国有企业与银行相互勾结,以虚假的物业资料通过虚构购买物业行为获得银行贷款,并将套现的资金以各种手段私分,最后由国有企业偿还贷款。

如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王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广东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下属的广东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导层授意公司员工虚构资料,以购买物业的方式向银行贷款700余万元,套现资金用于购买群星大厦的商铺,由公司负责偿还贷款,在商铺出租后将收取的租金重新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发放。

四是私设“小金库”虚构名义套取资金。有的国企管理人员授意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通过资产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不入账,截留未开具财政发票的企业正常经营收入,或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非法套取资金,以虚假列支转出资金,以虚假发票骗取资金等方式将国有资产注入到企业“小金库”,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消费。

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查办的20件涉国企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有8件涉及私设“小金库”问题,占40%。如广东省某建筑研究院盛某挪用公款案,其通过采取与合作公司串通虚列业务套取现金、虚报餐饮或加油发票、截留无须开具发票的建筑质量检测费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累计数额高达200多万元。

五是成立空壳公司或利用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业务交易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有的国企管理人员以空壳公司为载体,通过虚构债务纠纷、伪造业务往来、虚假出资入股等形式,以法院诉讼、竞价拍卖等方法,侵吞、挪用国有资产。

如深圳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涉嫌贪污案,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企业经营并正在收益的国有厂房以实物入股的方式参股成立公司,使其本人绝对控股的公司成为该国有厂房的出租受益人,自2006年1月至2013年8月共侵占国有财产共计140余万元。

《财经国家周刊》:和党政机关等其他腐败案件相比,国企腐败有哪些特点?

郑红:国企腐败案件特点:一是涉案金额越来越高,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越来越大。2014年查办的案件中,有305人已经侦查终结,侦查终结金额共5.56亿余元,人均涉案180多万元。

二是窝案、串案特征明显。涉案人员围绕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各自职权,或大肆贪污挪用,或收取他人利益输送。

三是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现象突出。

四是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腐败现象呈蔓延态势。由于国企相关监督制度不健全,有些人员虽然不在领导岗位,但所处岗位关键且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借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企业资金。

超三分之一案件涉及高管

《财经国家周刊》:检察机关查办的国企腐败案件主要来源是什么?各种案件来源大致占比多少?

郑红:2014年,广东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有自行发现、单位和个人举报、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移送、自首、上级院交办等渠道。

其中,来源于举报71件,占立案总数的20.11%;自首35件,占立案总数的9.92%;自行发现173件,占立案总数的49.01%;纪检监察移送56件,占立案总数的15.86%;其他司法机关移送7件,占立案总数的1.98%;上级院交办的11件,占立案总数的3.12%。

由此可以看出,国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的来源,主要有自行发现、举报和纪检监察移送。

《财经国家周刊》:在已立案查处的国企案件中,有多少涉及国企领导贪腐问题?

郑红:2014年,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53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35人(地厅级干部7人),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9.92%。133人担任诸如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国企领导职务,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37.68%。其中有92人是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等,是单位主要负责人。

《财经国家周刊》:广东国企反腐未来是否还将加大力度?还将推出哪些举措?

郑红: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国企领域案件的查办力度,并已经作出了相关部署。2015年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以及在向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对下一步的国企腐败案件的查办工作作了总体部署。反贪等办案部门都在今年的工作计划中,把查办该领域案件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同时,在今年开展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中,查办国企领域贿赂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从严查处。

检察院转正总结第4篇

成效显着

30年,世情、国情、民情、检情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初仅有10余万名检察工作人员、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不足10%、大多数不懂法律不熟悉检察业务的情况相比,检察队伍建设状况也是今非昔比。检察队伍建设30年成效显着,队伍素质结构不断优化,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升,执法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形象进一步树立。回顾30年发展历程,可以用以下五个方面来概括检察队伍的变化:

—是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进—步提高。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把理论武装、思想教育作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不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检察人员头脑。建立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四基”教育、“三讲”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以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今年第四季度以来还认真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持续不断的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自觉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广大检察人员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观念不断强化。

三是专业化队伍 持续发展

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组织保证。3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围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的目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队伍建设成效的取得,有检察机关自身努力的原因,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发展的结果,成就应

归功于改革开放30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历经了七届高检院党组,召开了六次全国检察 2006年5月,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决定出台,检察队伍建设得以进一步加强。各地为贯彻中央决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检察队伍建设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

2007-2008年,党的十七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相继召开,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发展需要,新一届高检院党组对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队伍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0年的发展历程中,有两件事情对检察队伍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

永恒主题

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总结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检察队伍建设的实践经验,检察队伍建设至少应包括五个部分:

—是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政治保证,检察文化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撑。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政治建检、文化育检方针,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丰富发展检察文化,凝聚和焕发检察队伍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龙头”,实践证明,

没有好的班子就不可能带出好的队伍。必须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廉政勤政、团结和谐的要求,认真履行干部协管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的高素质领导集体。

三是队伍专业化建设。专业化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方向,也是新形势下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必须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加大制度建设和创新力度,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抓住检察队伍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抓住最需要解决的紧迫性问题,积极研究措施,逐步建立起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机制。

四是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必须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教育培训机制。必须着眼于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检察教育培训体系模式和内容方法创新,实现由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转变,由应急性培训为主向正规化分类培训为主转变。

五是基层检察院建设。基层检察院建设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必须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全国有3210个基层检察院,机构、人员、工作量和违法违纪数都占全国检察机关的80%。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工作的难点、重点,也是希望所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最终都要落实到基层。

检察院转正总结第5篇

今天,在这里隆重举行欢迎仪式,欢迎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的东宁县人民检察院”载誉归来,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及各兄弟部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在短短的三年多时间里,从一个边陲小院成长为全国模范检察院,并先后受到高检院、省委政法委、省院、市政法委的多次表彰,这当中固然凝聚着东宁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的辛勤汗水,但同时更离不开各级党委及兄弟部门对东宁县院乃至全市检察机关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借此机会,我代表市院党组对多年来关心支持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及全市检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同仁、各位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在全国上下大力弘扬时代精神,争做时代楷模的新形势下,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这不但体现了时代精神的内涵,同时更为全市检察机关提供了学习的榜样。

回顾东宁县人民检察院三年多的成长历程,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东宁县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能在新时期检察工作中大有作为,并在全国3000多个基层检察院中脱颖而出,关键是有“五个好”。

首先,有一个好的执法观念。东宁县院的执法观念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他们在执法活动中自觉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始终坚持做到打击不忘保护、办案不忘服务,始终把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权作为第一需要。三年多的时间里他们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0多件,没有一件影响到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他们出台的《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卡制度》,对各个诉讼阶段、各个诉讼环节的人权保障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对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省院姜伟检察长的充分肯定。

其次,有一个好的工作思路。东宁县院之所以能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关键就在于他们始终遵循、并努力实践着一条切实可行的科学的工作思路。他们在工作中能紧紧围绕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抓住以业务工作为中心这一根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连续三年来所办的刑事案件、不、批捕、不批捕准确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结案率、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100%的目标。同时他们围绕业务工作为中心这一根本,积极创新办案机制,他们创造的对简易审案件动态监督,建立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数据库,有力地促进了业务工作的发展,带动了东宁县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三,有一支好的队伍。好的队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有一支好的队伍,关键就要有一个好的班子,有一名好的班长。班长更要有一种好的精神状态。首先是体现在检察长张坤明同志身上。作为一名年轻的领导干部,在抓工作时能自觉把“零经验”的弱势转化为不断创新发展动力的优势,用饱满的精神状态和敢于突破传统的勇气和魄力,带领东宁县院摸索出了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之路。其次是体现在东宁县院领导班子的创新意识上。在短短的三年多时间里,东宁县院就推出了20多项创新成果,占全市创新成果的三分之一强。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这与东宁县院领导班子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是分不开的。再次是体现在队伍的整体创优能力上。三年多的时间里,他们年年占据了全市拔尖人才、岗位能手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年年有精品案件、创新成果,并先后有5个科室荣记集体三等功;37人次、15个集体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正是这支过硬队伍的整体创优能力为东宁县院的工作夯实了基础,实现了创新发展。

第四,有一个好的管理手段。他们依托现代化网络系统,用信息化手段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检务保障。他们实行的队伍全员个人有关资料上网备查,为领导了解和掌握干警的心理脉搏、生活状况,进而开展有针对性地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依据。他们实行的干警工作业绩展示,为优秀干警脱颖而出搭建了平台。他们实行的干警参与的民主管理,有效地增强了干警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收到了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好效果。他们实行的主诉检察官动态管理,将竞争理念引入干部管理之中,有效地调动了干警工作热情。他们实行的业务工作网上讨论、网上考核、网上监督,对于提高业务工作质量,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他们实行的工作网上管理、网上督办、网上反馈,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各项工作任务的推进和完成。

第五,有一个好的执法环境。东宁县院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获得这样的荣誉,离不开东宁县好的执法环境,离不开县五大班子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关心、支持。正是有了这样的执法环境,才为东宁县院的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注入了动力,提供了空间,搭建了舞台。

总结东宁县人民检察的先进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在“五好”的背后,核心精神体现为“四个崇尚”。即崇尚学习、崇尚先进、崇尚创新、崇尚务实。正是由于该院上上下下都重视学习,才能不断启发新思维,凝炼新思路,谋求新方法,创造新业绩,才能不断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正是由于该院上上下下都尊重先进、重视先进,才能不断地对照先进找差距,分析原因增动力,进而迎头赶上,成为先进。正是由于该院上上下下都重视创新,才能在平淡中求发展,在困难中找出路,进而形成以创新为动力、靠创新促发展的好局面。正是由于该院上上下下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才能在工作中创造出人民满意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版权所有

东宁县人民检察院的经验朴实无华、鲜活实在,给人启迪、催人奋进,对全市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学习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先进经验的工作力度,要坚持学用结合,努力用学习成果的转化,实现“建设人民满意检察院”的工作目标。

一要快速启动,迅速掀起向先进经验学习的新高潮。要把向东宁县检察院学习活动,作为当前全市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次会议之后,各单位要就学习东宁院的先进经验拿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在方案中明确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和学习方法,并组织专人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跟踪问效,确保学习经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还要把向东宁院学习与向金桂兰同志学习及当前开展的共产党员学习、遵守、贯彻、维护活动结合起来,对照典型找差距,对照找不足,制定和完善全市检察机关争先创优方面的机制措施,使先进性体现在岗位上、体现在检察实践中;要把向东宁院学习与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先进典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通过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流程化管理和办案过程监控。要把向东宁院学习与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围绕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创造的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活动,进一步解决理性思考问题,努力促进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要把向东宁院学习与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全市基层检察院学习好东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先进经验,坚持以先进带后进,促进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全面提升。今年在省院确定的分类考核中,东宁、阳明院力争在b、c类院考核中取得第一名,海林院争取进入a类院前三名,其他院都要争取优秀名次。全市检察工作要进入全省前三名。要把向东宁院学习活动与建立健全各项激励机制结合起来,学习东宁院在管理队伍、业务方面建立的各种有效措施,使激励机制更好地发挥在队伍、业务建设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靠制度管人、管事,靠机制运行的良性工作氛围。

检察院转正总结第6篇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二、组织领导1、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2、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日常事务,及时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三、人民监督员队伍及办事机构1、担任人员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二十三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3、下列人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4、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任期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5人。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5、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设立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属于内设机构,级别副科级,编制人员2人。其主要职责是:(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4)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5)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6)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7)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8)承担人民监督员培训的协调、组织工作;(9)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10)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经验。6、人民监督员的队伍培训四、实施步骤1、传达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组织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动员教育干警转变执法观念,深刻领会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上来。2、做好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向政协说明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工作的设想,认真听取县委的指示和人大的要求,并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事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支持。3、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监督员依下列程序产生:(一)协商产生单位。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并向其介绍人民监督员的确认条件。(二)确认人选。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与县人大、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共同考察后确认。(三)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确认后,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四)公布名单。人民监督员名单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占较大比例。4、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顺利实行营造优良的环境。5、积极争取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编制机构和人员。6、 月 日开始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院转正总结第7篇

一、案件管理的十项业务需要从六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案件管理有十项具体业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一书中对案件管理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1]

2.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

3.统一负责涉案的财物监管;

4.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

5.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人;

6.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综合考评;

7.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

8.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9.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

10.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落实十项业务的六方面措施

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所规定的十项业务,本文认为,应当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

在开展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中,作为检察院的领导,当然希望案件统一管理,这样能够及时掌握案件的进展程度。而且,案件统一管理,院领导需要关注的不是具体部门的办案进度,只需要了解全院案件的流程,掌控起来更加方便。但具体办案部门对案件统一管理心理上往往不太容易接受。有了案管机构,案子照办,实际上多出了一个“婆婆”,原来直管的是院分管领导,现在的案管机构成了如影随形的直管领导。人在本性上是追求自由的,多一层监督,就感到多一份拘束,心里总是不舒服,总是容易产生排斥、抵触情绪。这就需要加强教育与引导,讲清案件管理的作用,特别是对提高办案质量和保护办案人员的作用,一定要讲清楚。

2.统一进出口

《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受理”可以理解为接受与办理。办理虽然有具体办案部门,但对外却只能由案件管理部门出面。这也就包括了案件的进与出。从进口的角度看,无论何种渠道来的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只有一个机构受理。这也就是案件受理窗口。有的称案件管理中心,有的称案件管理办公室。这个窗口既是对外的,也是对内的。对外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移送来的案件,自办案件也同样交给案件管理部门。无论是外系统移送来的案件还是自办案件,都统一交给案件管理部门,由案管部门分转给相应的办理部门。从出口看,办理案件的部门在案件办结或需要与原移送单位进行交往,也由案管中心统一办理。如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由案件管理部门开具法律文书,也由案件管理部门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移送法院。这样既省去了具体办案部门案外时间和跑腿之累,也免去了办案人员办人情案的嫌疑,更重要的是从流程上对案件的进展有了统一的掌控,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个人有意或疏忽的原因而导致办案程序上出现问题。对于案管部门把好出口关,《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要求十分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3.抓好两个系统的运行与互动

第一是外部系统。指的是有法定办案权、需要把案件交给检察机关处置或需要同检察机关发生关系的各办案单位。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法院等。检察机关与这些单位打交道,统一由案管部门出面。如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管理部门不仅要补充材料,对补充侦查的时效、期限、程序都要进行监督与提醒,要认真关注这些单位的办案进程。所以,案管部门与外部系统是一个时时双向互动的关系。

第二是内部系统,也就是检察机关的自办案件。一旦进入案管部门,其程序也同外部系统一样,由案管部门监督与提醒,虽然是在同一个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同办案部门围绕所办案件,也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

4.要发挥好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受理与监督。案件受理只是案件管理的开始。因为案管部门自身并不办理案件,案件受理后,案管部门按案件性质和本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把案件分转到相关办案部门。分转以后,案管部门必须盯着案件走,对办案流程实行全程监控。受理案件,与流程监控相比,相对简单,监控流程,不仅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还是一个确保办案质量的过程。流程全监控,是检察机关内部加强自我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实质意义所在。对外部来说,各有关机关的案件移送只需送往同一窗口,无需像以往一样找到相应部门的办案人员才能进行移送,节约了时间,确保了移送的效率。

二是及时处置。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对于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三是评查统计。一个案件办结后,进行评查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评查主要是对办案材料(含各种证据)的管理与使用、案件的质量、案件当事人的反映、案件所带来的社会效果、舆论媒体对案件的评价与反映等方面进行评定。统计主要是对所办结的案件的重要数据进行统计,从统计资料中找出规律,为以后的案件管理提供借鉴作用。

5.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审查环节——案管部门对需要统一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审查内容有:(1)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审查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5)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时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二,受理环节——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自办的案件都由案管机构受理,案管机构在受理案件时要做好登记工作。 但不同情况需要区别对待,案件管理部门对接受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后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分转给相关办案部门进行办理。如果审查后,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单位重新装订后再移送。

第三,全程监控——案件分转出去后,案管部门要对案件进行流程全监控,随时了解案件的进程,时时关注案件的时效,期限快到时及时发出预警,以保证案件程序公正。

第四,结案评查——结案后应当及时进行认真的评查。虽然有的评查内容在短时间内不一定能够显现,但绝大部分评查所需要的信息或材料都应当是比较容易获取的。对评查所需要的资料进行搜集尽量仔细一些、完整一些是对的,但没有必要求全责备。

6.健全案管方面的五项制度

(1)受理时的登记制度。这是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起始点。交由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必须交给案管机构统一受理方能进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案管机构接到内外系统移送来的案件,一定要认真登记,做到有案可查。同时,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也要进行登记。另外,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立即将扣押的款项存入专门账户,将扣押的物品送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查、审批制度。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需要审查,这由具体的职能部门执行。但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时进行审查,这是案管部门的职责之一。

另外,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需要调用、移送、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出库手续。对此规定,案管部门的职责是审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办案前的交接制度。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后,必须把案件分转给相应的具体办案部门,在分转时,应当有严密的案件交接制度。交接的内容、交接的时间、交接的地点、交接人、签收,应当一应俱全。

(4)办案过程中的监控制度。案管部门对全院所有的案子都进行流程监控,这种流程监控要有具体的体现。如果检察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出现有《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的那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已经发出了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办案部门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5)案子办结后的总结归档制度。案子办结后的评查过程其实也就是办案的总结过程,评查材料要整理归档。案件本身有的案卷虽然已经退了回去,但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就将这些材料制成电子文档,建立起所有案件的电子档案,可随时调阅,作比较或参考。

二、进行职能整合是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缺陷

第一,传统的办案模式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功能的发挥。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相对偏重于办案结果,容易忽视办案过程;相对强调纵向条线管理,容易忽视横向整体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是一种从检察长到承办人的线性垂直管理模式,各办案业务部门以自我管理为主,这种模式存在三大不足:一是案件管理主要依赖于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管理归口分散,管理层次多,指挥链条长;二是长期沿用以部门领导纵向管理为主的分散管理模式,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各分管领导缺乏及时、全面了解和统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渠道,管理环节条块分割,缺乏统一性、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缺乏统一机构对案件进展不间断管理,既不利于办案资源的统筹配置,也不利于检察长对各项业务情况的宏观把握;三是在旧有的管理模式之下,对案件的内部监督多依赖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案件的办理进展如何,受理、办结了多少案件主要由业务部门内部掌握,案件管理存在封闭性和阶段性,重结果审查,缺乏过程性监控,监督缺位,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中的问题。这种管理体制导致的后果:一是为决策提供信息的速度缓慢,信息容易失真;二是管理“断头”多;三是纠偏纠错动力不足。在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下,检察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表现为横向监督制约不足、纵向统筹指挥缺乏等弊端,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质量,也影响了检察业务的整体协调发展。

第二,内部监督制约纠正制度难以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虽有一系列的制度规定,但由于都是同事,碍于面子,尤其是在工作琐碎且繁重的审查逮捕、审查案件,很难实施有效的同步监督,也就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甚至还有的分管领导时不时表现出“护犊子”的现象。

第三,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受限。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尤其是对公安与法院的执法与司法,监督是其法定责任。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干警常年与公安、法院相对固定的人员频繁接触,密切交往,人情关系、互相配合占了上风,监督意识逐渐淡化,监督职能也就日趋弱化了。

第四,激励机制弱化。由于检察机关办案各行其是的特点,缺乏可比性,导致了机关内部对业务工作的考评缺乏权威的考评部门和科学的考评方法,造成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是干与不干一个样。评优提拔凭印象,工作干得多未必得到认可,干工作居中游的,票数不一定少。这就难以有效激发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职能整合的具体内容

案件集中管理模式,是将相关职能由各相关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统一整合到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基本上围绕“六个统一”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即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分派案件、统一送达案件、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统一对案件程序流转进行跟踪监督。许多地方检察机关整合内部管理资源的主要举措有:(1)将办公室的检察业务统计工作、检察建议法律文书管理工作等职能划归案件管理机构。(2)将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制订和修改执法办案工作流程、法律文书管理、执法检查等职能划归案件管理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院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划归案件管理部门,如辽宁省检察机关、深圳市和南通市检察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已于2010年6月明确要求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划归案件管理部门。(3)将监察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能较多地转移到案件管理部门,将对程序质量和涉案款物的监管,明确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4)将政工部门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检察业务考核评价、检察人员执法业绩档案等职能划归案件管理部门。(5)将执法办案部门受理案件和裁判文书等,送达案件,开具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等职能划归案件管理部门。(6)将财务装备部门保管涉案物品的职能划归案件管理部门。深圳、苏州等地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已承担对涉案物品的保管职能,并且率先实行了条形码管理技术。[1]

经过职能整合,各办案部门和具体办案人员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原来的自己掌控办案向在案管机构监督下办案转变;二是从原来办案人员个人从头到尾承包式办案向在案管机构监督下透明、规范办案转变;三是从原来在纵向领导下办案向在案管部门流程监督、引导下办案转变。

职能整合以后,或多或少的会给办案部门与办案人员带来一些不适应,办案部门与办案人员应当消除这样一些心理与思想观念:(1)我的案件我做主;(2)案件管理多此一举;(3)都是同事,案管不必太较真;(4)有了案管,阻断了我的社会资源;(5)案管是多出来的婆婆,无端多出个机构干预了我的办案。

(三)案管中心设立的特别要求

1.职能:不同的检察院对案管机构的职能进行过各自的探索。有的归结为成六项职能,有的归结为七项职能,还有的归结为八项职能,而且角度还各有所不同。

八项职能的具体内容如下:(1)负责对案件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管理;(2)负责对具有人身强制性、财产强制性等主要法律文书的管理;(3)负责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撤案、不捕不诉等案件实行复查;(4)负责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撤诉、复议、复核案件,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法院改变定性等案件实行复查;(5)负责对涉案款物的追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6)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7)负责对涉检上访案件的复查;(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案管中心的人员配备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从人员素质来说,应当是检察机关办案的行家里手。不懂办案,接受案件以后就会无从下手。从人数来说,现在干警人数少的基层院案管中心大都只有2-3人,这是不够的。因为案管机构要管进口,也要管出口,还要监管全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流程,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案件各种质地的资料,都会被转变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制作,非一般人可为,必须是电脑高手。另外,按照《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要求,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也由案件管理跨部门管理,而管理这些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人,需要有很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3.设备:由于案管机构承担着对外联系的重要职责,所以案管部门的办公场所应当相对独立且交通相对方便。通讯设备要保持畅通,电子办公设备配备要齐全。电脑、扫描仪、刻录机是必不可少的设备,其他普通办公用品也应配备齐全。

三、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统一设立案管机构的目的所在

建立专门的案管机构,为的就是加强监督。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既包括了对人的监督;也包括了对事的监督;还包括了对办案机构的监督;更突出表现在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也当然包括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就目前案件机构的职责而言,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

1.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六十九条,应从六个方面对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监督:(1)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2)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有明显错漏的;(3)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4)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的诉讼权利的;(5)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6)其他违法办理案件的情形。

2.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3.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

建立案管机构,统一案件管理,这是检察机关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新的机制能够带来新的发展,但新的机制也有不少人一时不能适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新的体制机制的建立与推广是一个过程。我们不能等,但也不能盲目地干,我们要认真研究《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要求,要多学习他人的成功经验,更要大胆地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本院特色的路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以便更好地发挥案件管理机构的作用。

检察院转正总结第8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

之前的2月28日,最高检举行新闻会,向社会《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媒体时代,最高检正以积极的姿态回应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变化是自上而下的,从最高检开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标志,最高检近年来已经开启了以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新格局。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一场‘自我革命’,这场改革已经走过了17年,最终结果如何,社会各界翘首以待。”万毅期待说。

17年的改革探索

所谓“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意义重大――“实践证明,在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能促进公正执法、赢得群众信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专题调研深化检务公开改革时这样强调。

事实上,检务公开是变动的“历史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开展了不同的探索实践。

检务公开的“雏形”起步于1998年。这年6月,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将单位临街的围墙打开制作宣传栏,采用灯箱的形式,灯箱标上“检务公开栏”的字样。“检务公开栏”设立后,南市区检察院门口的信访接待室一下子热闹起来,许多老百姓都到检察院咨询法律问题,举报也逐渐增多。南市区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当时得到了最高检的高度评价。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地方检察院也在积极开展“检务公开”方面的探索。

同年,最高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布“检务公开”十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

这些内容在接下来的十几年中,不断通过文件和试点推广的办法被细化和制度化。这一时期,为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工作,各级检察院积极宣传检务公开的概念,采取的方式有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宣传册,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会或情况通报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等等。

2003年,最高检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聘请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等情形进行监督。检务公开从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执法依据的公开向检察决策运行公开的深层次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阳光检察”的概念从2008年开始深入人心。这年5月,广东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时代特点和检察工作实际,在深化检务公开的基础上提出了“阳光检务(察)”的概念,各地检察机关随之而生的“阳光公诉”、“阳光不起诉”、“阳光信访”、“阳光鉴定”等,逐渐将“检务公开”内容由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等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

今年初,最高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执行。“至此,从无到有、从探索尝试到系统总结、从部分试点到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已历经17余年,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

下一步全国检务公开的基本目标

“根本目的就是希望人民群众通过阳光检务,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决心信心,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2月28日,最高检举行新闻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阐述了《意见》出台的宗旨和背景。

根据《意见》的要求,今后,全国检察机关将着力于推动检务公开工作的三大转变: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

“此次最高检《意见》,主要就是为了使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机制更具操作性、规范性,让人民群众看着明白、用着方便。《意见》既是对之前检务公开探索实践的系统性总结,也是对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细化落实,是全国检察机关下一步检务公开工作的基本遵循。”孙灵珍介绍说。

记者注意到,《意见》从内容上分成五个部分,在总体要求、公开内容、公开的方式方法、公开的保障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意见》第一部分在总体要求中,将‘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作为指导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提出的‘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也是对当前群众呼声的积极回应;第二部分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事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第三部分是检务公开的方式和方法,这些方式方法中,有一些是长期的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一些是试点中总结提炼形成的;第四部分是检务公开机制建设,提出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和救济机制等,确保检务公开工作既依法规范开展,又能够充分把握民情、体现民意,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第五部分是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指导、强化责任落实和注重规范创新等内容。”孙灵珍进一步解读。 新的《意见》出台后,检务公开究竟能公开些什么?《方圆》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以及检察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等大部分内容均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已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以外,基本实现了检察工作一般事务性信息的全覆盖。

针对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案件信息公开,在2014年10月,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对重要案件信息的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类以及查询何种案件程序性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上线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此基础上,此次《意见》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政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并进一步充实完善。

“在检察案件信息方面,《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开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范围之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以及其他案件信息’,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所有的案件信息。”在新闻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说。

而在检察政务信息方面,结合当前社会公众的重点关切和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意见》专门强调要主动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力图从多个环节、通过多种方式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在检察队伍信息方面,《意见》除规定“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等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外,还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也要主动公开。“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事件中绝不袒护姑息、不怕自揭家丑的勇气和信心。”肖玮表示。

在公开的方式方法上做足“文章”

从最初的印发宣传画册、借助传统媒介,到组织检察开放日、召开新闻会,再到建立检务公开大厅实体平台、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检察机关不断创新丰富检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当前基本实现了对司法依据和结果的常态化、全媒体、全方位的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月17日,最高检了一条不到100字的消息,却占据了各大新闻网站的显赫位置。

肖玮告诉记者,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最高检连续出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会实施办法》,以实施常态化新闻来推动检务公开。

根据上述两办法,省部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厅局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均被要求对外。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基本案情,以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如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等。

“过去,省部级干部案件的报道一度是‘禁区’;现在,反腐办案不再神秘,检察机关披露案情不再遮遮掩掩。”万毅说,正是最高检深化检务公开的做法,给社会大众带来一系直观的感受。

“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网络、电话、触摸屏等传统案件信息查询渠道,并借助迅猛发展的移动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发‘两微一端’等多个新媒体平台,既可以非常方便地查询司法依据和结果,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查询案件的最新动态。同时,当事人或者律师、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微博、微信、远程视频接访等互联互动平台进行交流、咨询服务,增强了检务公开的双向性、互动性。”孙灵珍介绍说。

以河南省为例,该省183个检察院全部建立了门户网站,143个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博,68个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信,86个检察院开通了手机客户端。如南召县检察院研发的集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人大代表委员联络平台、网上预约申诉查询等“九位一体”的“阳光检务一键通”手机应用客户端,较好地解决了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依托案件管理系统,运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实体大厅、网上大厅、微信订阅号三个平台与自主研发的电子卷宗系统的有机结合,使检务公开由传统单一向创新多元的优质化发展经验,目前已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传统与现代公开渠道的“百花齐放”

“原则上,只要条件允许,我们要求每一个检察院要建成一个检务公开大厅或检务中心,把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信息查询、律师接待阅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新闻等职能和活动整合起来,推行‘一站式’服务,如果线上、线下的公开功能能够同步一体化进行,那更好。但中国各地发展不平衡,所以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孙灵珍说。

不同的群体对检务公开有着不同的需求。“四川省各级检察机关是检务公开第一批试点院,成都、广元地市的检察机关在司法文书公开方面已经走在全国的前面;但在一些农村人口较多县域,传统的公开做法依然是重头戏,主要通过加强乡村广播、地方法制频道、检察宣传年画挂历、茶馆说法等平台来满足乡镇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四川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办负责人介绍。

在广西,河池市两级检察院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风、民俗,举办少数民族山歌会等,把检察工作和法律知识编入山歌、小品等节目,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检务。 不同的地域,不同经济社会特点,检务公开的渠道亦有所区别。

为了解决不便于集中规范管理、业务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研发了以50万件案件、380万份法律文书、9800万项检察信息为基础的“检立方”信息化平台,该系统集案件办理、案件管理、检务管理、检务公开、服务公众、运维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

在上海,全市17家区县检察院共建成社区检察室41个,其中规范化达标39个,覆盖全市大多数街道、乡镇。该市检察机关成立了派驻自由贸易区检察室,承担自贸区内刑事案件办理、法律监督、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等职责的同时,参与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制定,并就在自贸区设立司法机构提出建议,主动延伸检务公开的触角。

饱含着探索创新的成果

“自最高检部署检务公开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院积极制订实施方案,列出试点改革时间表,一纸《意见》出台的背后,是各试点院努力探索的结果。比如此次《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公开审查制度’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等新式做法,就饱含着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成果。”孙灵珍回顾说。

早些年,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原因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到位)后,当即受到有关县领导的批评,他们抱怨检察机关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将公安机关辛辛苦苦抓来的犯罪嫌疑人“放掉”;又在一起复杂的强奸案中,由于公安机关取证不足,该县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结果被害人四处告状上访,诋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包庇、纵容犯罪”。

“后来,检察机关把这两起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向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了说明,他们还是可以理解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但问题就在于当时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结果时,没有向他们公开做决定的过程和依据,缺少一个开放性的释法说理平台,导致被误解。”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红卫说。

陈红卫告诉记者,遭遇了一系列“被误解”的案件后,郴州市检察机关开始思考酝酿,在实践中开始探索案件公开审查的做法。在办理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案中,情况又是惊人的相似,公安机关强烈要求“逮捕”嫌疑人,而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两家存在分歧,后检察机关组织侦查人员、银行单位负责人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经过热烈讨论后,银行单位负责人和人民监督员认可了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足”的认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嫌疑人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也要求公安机关转变办案思路、加强取证工作。

又如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因被害人受伤时间与死亡时间长达三个月之久,且被害人六次转院治疗。肇事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名鉴定人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结论。面对复杂的案情,宜章县检察院邀请两名鉴定人、被害人家属、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经过公开审查后,宜章县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得到各方支持或者理解,消除了有关当事人的上访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