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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造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03 06:31:19

旧房改造申请书

旧房改造申请书第1篇

    根据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认定用于旧区危棚简屋改造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原则对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动迁安置空置商品住宅的认定工作贯彻“自愿、公平、公开、让利”的原则。

    本市范围内拥有空置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认定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空置商品住宅的工作机构应公开认定条件和认定工作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按照“四个一点”的精神,开发企业应让利,共同降低危棚简屋改造动迁安置的成本。

    二、认定条件凡申请用于旧区危棚简屋改造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住宅建设竣工日期确认单》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称“市住宅局”)1996年1月颁发的《关于对1996年以前建成住宅进行竣工日期认证的几点意见》,报请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获得《住宅建设竣工日期确认单》;

    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空置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1995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报请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获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2.商品住宅已经确权,取得《房地产权证》。申报认定的空置住宅需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报请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并获得《房地产权证》。

    3.申请认定的空置住宅以整幢为基本单位。

    三、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市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和改造危棚简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住宅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空置商品住宅的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1.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向市住宅局提出申请,申报项目位置、数量和价格,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1)空置商品住宅认定申请书;

    (2)《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住宅建设竣工日期确认单》;

    (3)房地产权证;

    (4)空置商品住宅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5)空置商品住宅综合造价构成表。

    2.市住宅局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后,会有关部门,按沪府发〔1997〕2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批文。同时抄送有关委、办、局和各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住宅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沪府发〔1997〕2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费手续。

    4.市住宅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空置商品住宅的认定结果。

旧房改造申请书第2篇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单位的难处,经再三深思熟虑后,决定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申请原因如下:

1、因单位进行旧房改造,将所居住的旧房拆除,本人需在外租房居住。虽拆迁办已解决部分房屋租金,但是由于大环境的影响,本人任需负担一定金额的房屋租赁费用。

2、本人一家老少三代,孩子已经成年。老人年岁已高。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承担能力有一定的困难。

除以上所述两条为特殊情况,其他均可克服。本人现月收入仅千余元,承受能力实在有限,无力承担高昂的开销。为了能让自己能安心工作,特此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请单位酌情解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公司住房补贴申请书二:

后勤处:

我于1994年毕业于××大学文学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团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满5年。我今年年满27周岁,女友何岚与我同岁,符合晚婚年龄。今年2月18日我们已申请并领到结婚登记证,并与同年贷款购置婚房一套,由于经济情况有限,特向集团后勤处申请住房补贴。请后勤处领导根据我的情况酌情考虑为感。

此致

旧房改造申请书第3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保质保量完成农村房屋登记任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及《*市集体土地登记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农村房屋登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率要达到50%以上,并力争在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9月25日-10月20日)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通过领导讲话、发放通告、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动员会、设立咨询台等形式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其中10月14日-10月20日登记受理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

(二)集中办理阶段(*10月21日—今年12月底)

受理: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上门受理。在完成测量、申请人签字、实地踏勘、公告、制作询问笔录入等工作,经初步审核后,由乡镇将登记材料报送登记机构图文数据录入、审核及发证。

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对各房屋登记点的登记受理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集中图文数据录入,录入完毕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制作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领证:各乡镇从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下村分户发放。

各乡镇要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安排好登记各项工作,确保*底前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发证发放率达到50%以上。

(三)检查整理阶段(今年12月底)

各乡镇整理好档案资料,及时移交房屋登记机构,并对发证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转入日常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与要求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各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建设、国土、公安、财税、民政、司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

各乡镇政府:负责设立房屋登记点,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出具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受理(包括材料初审、申请人签字鉴证、制作询问笔录等);现场查看;公告;发放权属证书;整理、装订档案等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的业务指导、图文数据录入、登记审核,对由各乡镇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后记载于登记簿,制作权属证书。

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人员身份、户籍情况证明。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的完税手续。

司法部门:负责办理涉及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委托、处置被监护人房屋以及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房屋等需要办理公证的公证手续。

民政部门: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和办理门牌证。

国土部门:负责先行确认初始(或初次)登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即先行办理土地证)。

在申请登记前,如需办理交纳税费、出具证明、公证等事项的,按各自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现场服务、先行办理。

旧房改造申请书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旧房改造申请书第5篇

申请人:___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嘉公司);经营住所地:涞水县东大街4号院;法定代表人:祁宝有,执行董事。

产权人:___华瑞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注册地:___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208号;法定代表人:董秀茹,执行董事。

申请请求:申请对涞水县(2010)国字第26号、第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涞水县府前街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

事实和理由:

1、异议人旭嘉公司系在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设立并经市建设局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号:130100000341370.

2、旭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宝有经过前期准备及谈判,于2010年4月15日与华司订立《关于府前街2号桥以北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同年5月15日,三方(含中间人郭柱)就前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同日由华司向祁宝有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书(详见附件)上述文件规定:由祁宝有作为投资商投资经营涞水县府前街2号桥以北旧城改造项目,乙方祁宝有独立经营核算该项目,自负盈亏,承担该项目产生的所有税费和所有建设开发成本,承担因该项目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即华司对分公司即乙方祁宝有出具独立运营的授权书,独立经营华司涞水分公司,此授权至上述项目清算各方利益分配完毕终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旭嘉公司立即依约投资和进行独立经营项目工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府前街北侧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补偿、办理土地使用权各项报批手续和项目建设规划、施工建设等各项工作。

3、但就在旭嘉公司祁宝有认真依约独立经营项目、建设工程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进展当中,华司董秀茹擅自注销涞水分公司,撤销祁宝有涞水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假称分公司印章作废,重新成立所谓涞水第一分公司并由董秀茹担任负责人,意图独吞我旭嘉公司近五千万投资和整体项目,并采取乱签合同、打砸我经营场所、撕毁文件、到处招摇撞骗等手段,严重干扰这一民心工程和涞水县重点工程的开发计划。

华司表示,双方已经不能再继续合作,认为丧失了合作基础,要求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

4、旭嘉公司认为,华司在签订第一份协议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更在旭嘉公司已经履行约定义务后具备产生经营效益时突然提出终止与我旭嘉公司间的合作,致使项目进展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旭嘉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旭嘉公司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判令我旭嘉公司是该土地及地上建设项目真正的实体权利人。

5、祁宝有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华司和第三人郭柱签订合作协议,但他是我公司发起人和法人代表,我公司成立后对前述合同已经予以确认,并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了合同义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公司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订立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旭嘉公司成立后九个多月来多次催告,但华司消极拖延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华司现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不能真实反映现产权(用益物权)真正权利人情况,为此,我公司只能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等法律规定,申请贵局对2010年9月20日和2010年10月14日登记在___华瑞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涞水县(2010)国字第26号、第28号两宗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总面积94633.71㎡) 我公司保证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异议事由对名义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并将法院受理诉讼的材料提交登记机构。我公司保证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旭嘉公司已决定向法院华司,故贵局应在旭嘉公司诉华司案的判决生效后再行根据判决书对异议登记进行处理,在此期间贵局不得根据华司或其它单位与个人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出租、抵押和地上建设手续。 另外,如果华司与其他单位凭籍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贵局申请过户,那么基于上述旭嘉公司的起

诉,为避免法院法律文书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应由审理旭嘉公司诉华司案的法院与前述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法院进行商洽、确定有关处理后,贵局方得根据商洽确定的方案进行异议处理登记。

综上,特申请贵局尽快进行异议登记,以维护我旭嘉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涞水县国土资源局

异议人:___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旧房改造申请书第6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

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很多说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概念。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

1、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是个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

准备建设房屋,已经建设房屋以及建设过房屋但是已经无法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宅基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申请宅基地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并严格按照申请程程序来办理。

2、宅基地使用年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居民可以对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

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

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

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3、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深入解析

宅基地的使用年限问题容易使人们联想到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既然宅基地使用年限那么长或是根本没有年限限制,那么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

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只有建有房屋的宅基地才可以继承。

继承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土地管理所办理继承事项。

另外,这两部法律还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即时拥有宅基地证,没有农业户口,也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旧房改造申请书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快县城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有序推进旧城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县旧城改造建设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旧城改造。对基础设施相对落后、配套功能亟待完善、住房安全及使用性能明显下降的片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建设的行为。指依据旧城改造建设规划及功能区域划分。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范围内应改造的区域。

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实施、企业参与、民主决策、社会监督、程序公开的原则。旧城改造项目实行一次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旧改办)负责全县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管理改造资金,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兑付拆迁补偿费用,检查、督促、指导旧城改造工作。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研究确定旧城改造片区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编制旧城改造建设性详细规划。

县发改、财政、国土、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及乾佑镇人民政府。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相关工作。按照各自职责。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依据《县旧城改造建设规划》征收决定。

第七条县旧改办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范围选择改造项目。主要包括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住户分布、房屋用途、结构、面积、城市基础设施等,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旧城改造片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估算改造项目总成本。

改造项目总成本由改造项目前期总成本和土地取得、报批费构成。前期总成本由安置房建设资金、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地面构筑物附着物清除费等前期必须发生的费用构成。

第八条参与旧城改造投标的开发商应向县旧改办缴纳诚信保证金。不计利息。未中标的只退还本金。

第九条县旧改办按照招标程序确定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

经县旧改办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必须严格依据旧城改造总体规划编制片区建设性规划设计。

第十条地面构筑物附着物清除由县旧改办组织项目受让人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前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震灾害评估意见书、人防审查意见书及各专业对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书等报批和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片区改造项目需建安置房的由县旧改办监督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建设。建设工期不得超过30个月。建设资金按建设进度从诚信保证金中返还项目受让人。

第十三条参与旧城改造的开发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相匹配的自有合法资金;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等级。近3年无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记录。无不良债务。

第十四条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旧改办和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规划。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县旧改办根据征收决定。全面征求公众意见,拟定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经多数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后,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对多数被征收人认为片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十六条县旧改办与被征收人在片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旧改办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片区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七条自征收公告之日起。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核发证照,征收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规定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临时构筑物、附着物只进行货币补偿不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修费)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修费)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县旧改办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据实计算,货币补偿每平方米5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房屋产权调换(含回迁)每平方米10元,据实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3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房交付之日起至公告交房日后延6个月止。按同期市场价格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综合营业收入、停产停业等因素,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有效凭证。由县旧改办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确定具体的调换比例。

1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最低不少于1:1比例、最高不超过1:1.3比例进行调换。10%以内(含10%由被征收人按照成本价支付给项目受让人,安置房的公摊面积不超过18%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10%以上的按市场价支付给项目受让人。安置房面积不足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不足部分由项目受让人按现行市场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2临街一楼现有商业用房。按现行市场价补差。按1:1比例进行调换。不足或超出部分。

3安置房水、电、气、电视、通讯等设施入户由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统一办理。新增设施入户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原有设施入户费用由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承担。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市政用地、安置房用地继续以划拨方式供给。商品房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给。安置用房部分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可返回给项目受让人。招拍挂程序依规定执行。安置用房与商品房无法分割共用一宗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后。

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原则上以征收安置补偿费抵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县旧改办确定改造地块的安置房、商品房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后。由县国土部门依照招拍挂的方式制定土地利用方案按程序供给。

第二十三条房屋产权调换的免征同等建筑面积的契税。免收县本级政策性收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旧城改造项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旧改办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款项。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房改造申请书第8篇

1加强协调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开发商和居(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

2充分调查摸底。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前。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3坚持民主程序。各区、市开发区对拟改造区片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拆迁申请人要会同联合工作组组织居(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会,专题研究旧改工作,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征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4坚持政务公开。城中村改造区片的村委会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名单进行确认并公示。

5坚持严把政策关。各区和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拟改造区片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6坚持主动听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通知》通知(建房[]38号)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广泛听取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指导拆迁申请人调整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体现以人为本。

拆迁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一)公示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材料

应该公示的内容有: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拆迁政策;

2所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拆迁上岗证号;

3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安置房地址、结构、单价、层次、房号、朝向、每套建筑面积、安置房验收合格文件、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期房)本拆迁红线范围内安置的应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结构及价格等。

(二)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公告期限为30日。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人。

2组织召开有当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负责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动员会;被拆迁户不参加拆迁动员会的拆迁人应逐户分发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资料。

3要在拆迁工作地点设立接待室和举报箱。公布接待时间(含节假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

4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

(三)协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拆迁人受理评估机构报名。

2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

3由拆迁人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4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5送达评估报告、协助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

(四)核实被拆迁人房屋权属和用途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2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认定。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

4无规划批准手续房屋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通知》通知(建房]38号)有关规定执行。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拟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达不成共识的应共同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一方不愿申请的由另一方单独申请认定。

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出具认定通知书,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认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通知书抄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下列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按照年月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5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当事双方充分协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应当充分协商。

2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应要求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提供分摊部分面积确认书。

3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条件的拆迁人要协助其做好申请工作。

(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拆迁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对拆迁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行政裁决。

3拆迁人要按照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搬迁顺序、选房顺序号、安置情况。

(七)个案处理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拆迁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八)组织动迁工作

1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搬迁时间。

2出具搬迁证明、入住证明(过渡房)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办理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

3若拆迁当事人违约,应及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

5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的15日前将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有关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工作备案。

1对拆迁补偿安置资料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

2拆迁人应在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拆迁项目的工作总结上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履行安置合同。

1拆迁人对安置用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等必须在申请拆迁许可证以前征得被拆迁人同意。

2安置用房的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选择应该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受合同法的约束,出现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经被拆迁人重新选择认定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安置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规划、设计规范。

5安置用房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四、加强资金监管。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2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各区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3拆迁申请人须将核定数额的80%以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且要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4拆迁申请人、指定银行与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事宜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协议应包括监管资金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追加资金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5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加强管理。

1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一律停止房地产转让活动。房地产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有关分户、转让手续。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每一个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都要确定一名责任人。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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