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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整改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11 15:17:34

违规整改报告

违规整改报告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betterman”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隐私排查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市政府办: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隐私情况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六政办明电〔2020〕44号)要求,我办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学习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我县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政府网站1个(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82个)、纳入矩阵管理政务新媒体9个(微博2个,微信7个)。各单位均未自行建设App。

二、排查整改情况

一是全面开展自查。及时转发市通知文件,按照“谁开设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督导各乡镇、各单位强化措施,扎实开展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隐私情况排查整改工作。二是对标及时整改。要求各乡镇、各单位严格对照《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中的规则,对标6大点31种违规情况,重点排查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单位自建业务系统、平台互相调用个人信息、数据,单位自建App 等。同步排查泄露公民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及成员、健康及财产状况等隐私信息情况并及时整改。截至12月3日,全县共排查出泄露个人隐私问题93个,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成;未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个人信息问题。三是强化约谈调度。针对我县潘集镇在此次排查整改工作中,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不强、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县政府办公室于12月3日约谈了该镇分管负责人、党政办主要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要求坚决按照全市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完成排查整改任务。

三、下步工作打算

违规整改报告第2篇

一、总体目标

以“迎世博、保安全、促发展、构和谐”为主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广告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药品等广告虚假宣传、格调低俗、互相攀比、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等问题,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集中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是全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以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咨询、健康资讯、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的;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的。

(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的;广告中利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疗效的。

(三)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特别是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

(四)药品广告中不明显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特别是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的。

(五)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的;其他非药品广告宣传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的。

(六)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宣传的;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

(七)利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公布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行为。

(八)利用报纸、杂志、印刷品等平面媒体刊载传播含有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刊载的消毒、消杀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广告中含有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内容的。

三、实施步骤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

所有媒体对涉性类不良广告一律下架停播,并组织广告经营部门认真对照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市及各县(市)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

各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

(二)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落实到位;

(三)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要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一)规范经营管理。广告经营媒体和广告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要设立专职广告审查员,明确职责,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实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台长(总编)三级签发制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要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由工商部门会同监察、广电、卫生、药监、新闻出版等部门联合公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A级为信誉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守信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对绿牌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表扬或表彰;对蓝牌企业要进行限期规范;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整改;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停止其广告业务。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处以上限罚款。有关部门要开展对诚信广告的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诚信广告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机关要依照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整治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工商局、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监察局和纠风办要及时督促、检查、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媒体自查自纠,组织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工商局认定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卫生局负责协助工商部门认定违法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电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广告单位自查自纠,建章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保证整治期间媒体工作的正常运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规范工作;公安局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参加工作小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全社会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违规整改报告第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工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动员,及时把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和广告活动主体三方的思想统一到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一是及时转发了有关文件,并结合20__年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和云南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求全省各地广告监管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联席会议单位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整治行动。一方面省工商局积极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对媒介、医疗机构及其广告公司召开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和诚信宣传的动员大会,传达国家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目标、措施,要求媒介、广告公司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并积极参加整治医疗广告的行动,自觉依法诚信经营,逐步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另一方面省工商局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开展专项检查;第三是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共同制订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的办法,促进广告的规范和市场的净化。

二、规范和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半年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在现有广告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

为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降低医疗广告违法率,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对新闻媒介、医疗机构及其公司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一是治理源头,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把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二是卡住环节,强化对广告公司的监管,督促广告公司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三是堵住出口,强化对媒介单位的监管,督促媒介完善广告审查制度,落实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四是规范市场,强化对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分局的力量,加强广告市场的日常巡查,全方位地整治和规范医疗广告。

(二)加大“三个力度”,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在整治工作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加大“三个力度”,以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加大“三个力度”,即: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公告和曝光力度。

1、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经过多年的努力,云南省工商局广告监测系统于今年5月建成,目前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随着运行工作的不断完善,我省的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将上一个新的台阶,为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半年,全省集中力量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做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242人次,执法车辆1452台次,共监测和检查各类医疗广告53111条次,查出违法医疗广告2558条次,违法率为4.82%。对查出的违法广告,限期整改1692件,责令停止(或暂停)680件,简易处罚和立案查处案件18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10件;罚没金额共计37.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86万元。同时,全省还收缴各类违法医疗广告印刷品46277份。通过加大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我省的医疗广告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违法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73个百分点。

2、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

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各州、市工商局于四至五月份开展了一次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集中检查医疗广告是否出现禁止的五种情形,特别是重点检查是否了虚假的医疗广告。交叉检查采取了一听、二看、三检查、四反馈的方式,实行检查与学习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共检查报纸19份、电视19个频道,广播7个频率,各类广告1903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6条次,违法率为0.84。其中,检查医疗广告317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0条次,违法率为3.15;检查药品广告9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条次,违法率为1.11;检查保健食品广告6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2条次,违法率为3.33;检查其他类广告1436条次,查出违法广告3条次,违法率为0.21。对查出的违法广告,责令纠正12条。全省的相互交叉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检查,有效地巩固了上半年的整治成果。

3、充分利用工商红盾信息网监测公告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省工商局每月对全省监

测情况形成监测简报,并定期在云南省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及时向社会监测公告。对违法严重或多次查处的医疗广告,同时在网上予以曝光。各州、市广告监管部门也在当地红盾信息网上及时监测公告和违法广告通报。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三)加强部门协作,落实“七项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共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落实“七项制度”,即: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先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度、执法办案协调制度等制度,逐步实现对我省广告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党委宣传部门对整治工作非常重视,对工商部门的工作给予了及时的指导,并对虚假违法广告突出的媒介进行谈话,要求媒介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六月二十二日,针对《春城晚报》、《生活新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大量增强和改善、内容低俗的广告,工商部门多次查处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对四份报纸五月一日至六月二十日该类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违法量对四家媒介进行排名,并对违法广告及违法媒介依法进行了查处。

新闻出版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新闻形式广告的监管,对报媒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予以警告。五月二十五日,针对《春城晚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以“专题”的新闻形式“海名威”药品广告的严重违法行为,省新闻出版局及时对三家报媒发出了警告通知,制止了该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对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也对两个部门移送查处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上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移送5个提请查处函,涉及43种药品(含非药品)和12种医疗器械的广告违法,省卫生厅向省工商局移送1个提请查处函,涉及27条医疗广告违法,省工商局均已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广告活动主体退出机制,省工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共同建立了撤销违法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和违法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的制度,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和医疗广告实行退出云南广告市场的制度。截止今年六月,省工商局已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撤销“复方续断接骨丸”等6种药品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提请对“美诺骨德”等6种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非药品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目前省工商局正准备向省卫生厅提请撤销一批违法严重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

(四)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推行医疗广告诚信宣传,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加强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三月二日,省工商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卫生厅召集云南省、昆明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医疗机构及其广告公司召开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和诚信宣传动员会,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联合推行了《关于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的意见》。一是要求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要严格按照《意见》中规定的“医疗广告诚信的总体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具体规定”开展自查,并自觉进行整改。二是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树立诚信意识,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用诚信保护和发展自己。三是以法律为保障,强化退出机制,对继续或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公司及医疗机构,工商部门将根据《意见》中规定的处罚措施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其退出广告市场。《中国工商报》于20__年5月23日头版头条以“云南:为撤销《医疗广告证明》划线”为题作了专门报道,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打算

违规整改报告第4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违规整改报告第5篇

抽查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较突出

部分央企违规决策造成损失浪费超百亿

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长期呈现“小、散、乱”

科研经费管得过死,存在不得不到处“凑”发票来报账的情形

8.43亿元扶贫资金被长期闲置

4.86亿元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被挪用

3.8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被骗取冒领、挤占挪用等

397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呈现四大特点

每到年中,审计署就会密集审计公告,交上一份中国财政经济的全面“体检报告”,政府部门、大型国企、重大专项,都是“体检”对象。

6月29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一天,审计署公开23个审计公告,涉及43个中央部门(包括审计署)、10户中央企业、5家金融机构,以及扶贫资金、保障房、工伤保险基金、水污染防治项目、农林水专项等审计结果,和39起已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情况。

记者注意到,一天内23个审计公告,是近三年来数量最多、时间最密集的。2014年、2015年,审计署在6月集中的审计公告分别为18份、22份。

审计署办公厅政策研究室主任郭彩云对记者表示,推动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是今年审计工作贯穿的主线,以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为目标。

“当下,国家审计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利器。国家审计具有专业化特点,又依法公开披露,这一履职过程就可以将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的问题暴露出来。”6月30日,在审计署审计工作报告分析会上,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表示。

2015年整改问责效果为历年最好

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6083亿元,处理5500人

发现问题只是起点,消灭问题才是终点。对于整改、问责,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报告指出,2015年整改问责进一步强化,整改效果为历年最好。

今年工作报告对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门反映。从总体上看,去年整改工作全面而深入,相关问题已基本全部整改完毕,整改成效为历年最好。主要表现在:一是违纪违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共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6083亿元,处理5500多人;二是体制机制性问题得到有力推进,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制定完善制度5947项,推动了相关领域改革和完善制度;三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相关部门推进了深入核查、分类处置、落实责任。

以“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这一项重点审计工作为例。参与此项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介绍:“一是在审计过程中按月出具‘审计整改函’,要求被审计单位即查即改;二是在审计报告出具后要求地方政府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按期整改问责,审计机关对整改问责情况进行跟踪。”2015年,通过整改问责,各地对2138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有549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有1157人被诫勉谈话、约谈,有195人被通报批评,有67人被停职检查或作出书面检查。

据郭彩云介绍,从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单项公告中的问题可以看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方面问题越来越少,而且新发生的不规范问题也是越来越少,财政管理的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也有明显提高。“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大多发生在一些领域或个别地区,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或下属单位。”

“审计工作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6083亿元,这确实是成绩显著。6083亿元,约占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李江涛在6月30日的审计工作报告分析会上说,这同时也说明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跑冒滴漏”现象,甚至是腐败行为,还是非常严重的,审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还是非常严峻的。如何通过推进审计法治、完善审计体制、改进审计方式和手段等多管齐下,全面强化审计工作,既是“十三五”时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为什么重点审计这些领域?

为什么扶贫资金、保障房、工伤保险基金、水污染防治项目、农林水专项等会成为重点审计专项?

回顾一下2015年12月28日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就不难理解这样的部署。

刘家义谈到,安排部署2016年审计任务,既要考虑“十三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也要紧扣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既要突出年度审计重点,也要保证“十三五”期间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

当时,他提出2016年审计工作要突出的重点,其中就包括持续跟踪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扶贫、“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大资源环境相关专项审计力度等。

“我们要牢牢盯住风险易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重点关注政府债务、银行信贷、企业投资负债、资本市场运行、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要坚持境内境外审计一体化,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揭示国有资产流失或‘坐失’、经营效益下降或不真实等问题及其原因,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做强主业,维护境内外国有资产安全。”刘家义说。

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在财政领域,重点反映了部分地方发债融资使用效率不高,有的存在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违规或变相举债等问题;在金融领域,重点反映了有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呈双升态势且发生领域趋于集中、化解空间收窄等问题;在国有企业领域,重点反映投资和决策中造成损失浪费问题,特别是部分企业境外业务中,存在项目论证不充分、未按程序报批、对关键岗位人员监管和佣金支付等关键业务环节管控薄弱等问题。

对此,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积极采取措施缓解收支矛盾,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隐患”“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严格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密切关注‘明股暗债’、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可能增加政府债务的潜在风险点债”“密切跟踪金融业务创新情况,强化金融监管协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诈骗、地下钱庄、内幕交易等犯罪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等建议。

为什么重点审计这些企业?

中央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审计署一直把中央企业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年都会选择一些重点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自2010年审计署首次单独公告央企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以来,审计署已公布了对50余家央企的审计结果,涵盖烟草、军工、石油石化、电力、能源、钢铁、汽车、装备制造、电信、建筑、航天、冶金等领域,重点审计企业集团总部和部分所属骨干企业。

《中国经济周刊》根据审计署公告统计,2010年至今,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接受3次审计,是所有央企中接受审计次数最多的。其他央企均接受1~2次审计。

现在,企业审计公告制度日臻成熟,对央企的审计结果公开已经成为常态。今年,审计署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10户中央企业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以10户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重点从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企业重大决策和管理情况、发展潜力、廉洁从业、以前年度审计整改等方面开展审计。着力揭露企业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影响企业发展潜力的重大风险隐患和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

今年,审计署还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记者注意到,与往年相比,今年审计结果的金融企业户数最多、涉及面宽、范围广。

就此,审计署金融审计司主要负责人表示,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曾明确要求,要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2015年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主要任务”的第一项即是“实行审计全覆盖”。 2015年审计的5户金融企业,类型包含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区域涉及境内外。截至2015年末,金融审计5年来已对所有中管金融企业本级实现了审计监督全覆盖。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近5年来唯一接受过两次国家审计的中管金融机构。

审计署2010年以来公告审计结果的央企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2010年、2013年、2015年)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2014年)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015年)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10年、2015年)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0年、2016年)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2010年、2016年)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2011年、2015年)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11年、2014年)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1年、2016年)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11年、2015年)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2015年)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11年、2014年)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011年、2015年)

中国铝业公司(2011年、2016年)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2012年、2016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2年、2014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2年、2016年)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2016年)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012年、2015年)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2016年)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2012年、2013年)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13年、2015年)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13年、2015年)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011年)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2011年)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11年)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011年)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2011年)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12年)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2012年)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

鞍钢集团公司(2012年)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12年)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2012年)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13年)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2013年)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13年)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

中国出版集团公司(2013年)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

中国烟草总公司(2014年)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2014年)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2014年)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14年)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014年)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2014年)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15年)

国家电网公司(2015年)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15年)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2016年)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

今年审计署的23份审计公告

中央部门单位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审计署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检查结果

审计署关于40个县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结果

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结果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审计署关于883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署关于农林水专项资金审计结果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铝业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审计署移送至2016年6月已处理的39起违纪违法问题情况

年度“体检报告”查出的十大问题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部分地方政府仍违规或变相举债

政府性债务是近年来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审计署持续开展了跟踪审计。审计发现,部分地方发债融资未有效使用。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黑龙江、山东、湖南、北京、内蒙古和广东等6个省份发行的置换债券中,有138.4亿元(占2%)未及时使用,主要是未达成提前还款协议或偿还手续办理滞后等所致;湖南、山东、河南和广东等4个省份使用的置换债券融资中,有112.57亿元(占2%)未按规定的优先顺序偿债;内蒙古、浙江和湖南等3个省份新增债券融资中,有24.23亿元(占4%)因项目未落实等尚未使用。

此外,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等4个省份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为153.5亿元。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份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等4个省份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强化债务管理,相关地方正在积极整改。

专家点评

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

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债务管理系统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水平不仅涉及财政安全,也涉及经济安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需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责任。同时,需要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出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范建设类基金等成为地方政府新的隐性债务负担。

另外,还应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债务管理系统,以不漏、不重、不错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使用和数据采集工作,充分发挥该系统在债务风险管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作用,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地方政府债务的全貌。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抽查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较突出

从报告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情况来看,2015年,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抽查的8家重点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增速为9.48%的情况下,法人贷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分别为3.64%、6.23%、8%。据调查,小微企业为获得信贷支持,不仅需要在利息之外承担其他费用,而且往往需增加担保和评估环节,延长了审核时间,不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审计工作报告还指出,2015年,8家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呈双升趋势,由于这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和信贷投向趋同,不良贷款发生领域趋于集中;不良贷款处置工作还需加强,新发生的不良贷款仅有33%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而且8家银行拨备覆盖率有所下降,增加自身核销压力。金融创新相关风险防控不足,金融监管有待加强。

此外,违规经营问题仍较突出。此次审计发现,金融机构一些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放贷、违规办理保险或债券、股票业务等问题,有18起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部分信贷业务风险防控需进一步加强,发现向已列入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名单的部分企业等新增融资120多亿元。

对于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已整改207.53亿元,修订完善制度103项,追责问责219人次。

曝光台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光大集团、农业银行、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太平保险5家金融机构存在超标准购车、在风景名胜区开会等问题涉及7262.3万元。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部分央企违规决策造成损失浪费超百亿

通过对中国石化、南航集团、中铝公司等10户中央企业的审计发现,对企业追责问责制度机制不健全,违规决策等问题较为突出。对近年审计发现的企业失职渎职、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造成损失问题,监管部门履行督促整改、追责问责、报告公告等职责不到位,也未明确企业重大损失确认和追责问责标准,主要依靠企业自行追责问责,造成约束薄弱,使一些问题屡审屡犯甚至积聚。

此次审计抽查10户企业的284项重大经济决策中,有51项存在违规决策、违反程序决策、决策不当等问题,造成损失浪费等126.82亿元;发现47起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295.02亿元,其中16起涉及金额均超过亿元,94名责任人员中有26名为企业负责人。

抽查的93项境外业务中,有62项(占67%)不同程度存在论证不充分、未按程序报批,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监管和佣金支付等关键业务环节管控薄弱问题,其中的10起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造成国有权益损失风险142.7亿元。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10户企业已追回资金27.43亿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609项,处理453人次。

曝光台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中国电子、中国海油、港中旅集团等7户企业所属的8家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等591.23万元,涉及64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0户企业所属的70家单位存在违规购建楼堂馆所、超标准办会购车、公款旅游、打高尔夫球等问题涉及11.16亿元。

专家点评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

削减企业层级正在行动

审计署曝光的央企问题多集中于下属单位,这和经营管理链条过长有着很大程度的关系,例如有的企业管控层级甚至多达11级,管控力度可想而知。因此,最近国资委就已经决定压缩管理层级,通过削减企业层级等措施,实现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显然,制度正在变成行动。

连续5年中央企业的审计结果公告,使我们看到,无论是审计署、国资委还是中央企业,都越来越重视制度建设。我们看到审计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推动国家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正在形成,这是审计改革的最大成功。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长期呈现“小、散、乱”

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专项转移支付多头管理状况还需加大力度改进。有52项专项转移支付实际又分解为301个具体事项,大多仍按原事项渠道、原管理办法分配。抽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实际分解成13个具体事项,其中3个由财政部分配,10个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其他5个部门分配;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整合了财政部两个司分配的两个专项,实际仍由这两个司按原有的两个管理办法分别分配。

另外,审计还揭示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薄弱问题。主要是分配环节多、管理链条长,“小、散、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抽查发展改革委向25个省份安排的5806个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专项补助中,单个项目仅5万元;抽查中央投资补助的41个项目中,有13个用虚假资料、违规多头申报等获得补助8637万元;抽查对69个县的农林水事务补助中,有13.83亿元(占5%)被骗取、侵占或损失浪费。

曝光台

湖南省澧县一家保险公司与29个乡镇政府串通,通过虚假投保、虚假报案、虚假理赔,在2013年至2015年间骗取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4061.03万元,乡镇政府通过“返还”获利1673.25万元。

专家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小、散、乱”背后是部门争权、分钱

10年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有的宏观部门在乡镇里面直接搞一些十来万块钱的项目,是不是以后别再搞了。如今10年过去了,这些项目仍在,还有在村里搞5万块钱的项目。一些本应承担宏观调控的部门,直接一竿子插到底搞10万块钱的项目,10年来职能改变了多少?

部门各管一摊职能碎片化,反映在公共资金使用中就是小、散、乱和重复撒钱,实质是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机构之间争权和分钱。审计工作报告中讲了,承诺放弃或整合使用的资金,搞了半天还是原来的司局、处室在支配。说多规合一,审计发现多规也没有合一,一个项目受制于不同的规划。审计反映的公共资金使用问题,背后是体制机制在起决定作用。一些资金使用方面的痼疾之所以治不好,要从政府体制上入手分析。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科研经费管得过死,存在不得不到处“凑”发票来报账的情形

审计工作报告指出,在跟踪审计创新型国家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落实情况发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科研经费管得过死,有形成本占比大,智力成本补偿不够,科研成果转化率低。

从抽查11个中央部门单位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看,仅扩大开支范围、利用假发票报账等问题金额就达3.17亿元,其中既有为保障必要支出不得不到处“凑”发票来报账的情形,也有个别人员借机骗取套取科研资金的问题。

对此,近年审计持续关注,着力推动建立符合科研规律、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鼓励创新和多出成果的相关制度。

专家点评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李江涛:别让科研人员无法、不愿意“作为”

审计要切实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迈向强国,离不开“创新”。党的十提出了“创新驱动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理念”,第一个理念就是“创新”。“创新”,特别是“科技创新”是供给侧的重要内容。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如何真正解决科研经费管得过死、智力成本补偿不够等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未来将会出现大规模科研经费“沉淀”现象和科研人员无法、不愿意“作为”现象。我认为,要建立世界强国,要真正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从制度上对此加以根本性解决。“创新驱动”最终还是要靠科研人员和企业家来实现,这是最重要的两大支柱。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指出:

4.86亿元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被挪用

今年的审计结果是连续第4年对保障房进行跟踪审计。此次审计查出套取挪用城镇安居工程资金较上年减少78%。但审计也发现,187户补偿对象通过编造虚假产权资料等方式骗取征地拆迁补偿9617.88万元。102个单位以多报改造户数、重复申报、编造农户花名册等手段套取城镇安居工程财政资金2.72亿元、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资金1.83亿元。142个单位挪用安居工程财政资金4.86亿元(含农村危房改造1847.64万元)、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13.22亿元,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修建公园场馆、房地产开发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支出。此外,41个基层经办机构和一些村镇干部以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或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侵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48.38万元(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247.12万元)。

《审计署关于40个县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结果》 指出:

8.43亿元扶贫资金被长期闲置

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到2014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年均增幅达18.1%;2015年增长至467.45亿元;今年再增201亿元,增幅达43.4%。但审计却发现,有8亿多元拨往贫困地区的“救命钱”却趴在地方政府的账上“睡觉”。

审计结果显示,基层扶贫资金监管比较薄弱,1.38亿元被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8.43亿元扶贫资金长时间闲置,其中2.6亿元闲置超过2年,最长的闲置超过15年。这是审计署继去年公告广西马山县精准扶贫工作推进不力后,再次曝光扶贫中的问题。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采取追缴资金、统筹整合、加快资金下拨等方式,已追回或盘活扶贫资金2.02亿元,有22人受到党政纪处理处分,制定、完善扶贫相关规章制度55项。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审计回声

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司长苏国霞:去年剔除900万假贫困户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扶贫办高度重视。我们从两方面采取措施:第一方面是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进行查处。2013年对19个县的审计发现的问题,现在已经全部整改到位,追回了违规的资金,下拨了滞留的资金,处理了100多个相关责任人。第二个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审计建议,我们想办法改进制度,堵塞资金漏洞,让扶贫资金更好地达到使用目的。譬如为了更好地整合资金,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我们在全国200个贫困县开展了整合涉农资金的试点,把过去零零散散的钱变成整的钱,把滞留的钱盘活,更好地用于帮助贫困人口。

审计对推动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的审计中发现广西马山县扶贫工作存在对象识别不精准的问题,我们根据这个意见在全国开展了建档立卡回头看。全国动用了200多万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去核实情况。有900多万原来建档立卡不够精准的,就给剔除出去了。还有800万的贫困群众,过去没有识别准,这一次重新识别登记录入。通过这个过程我们扶贫对象的识别就更精准了,而且实现了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结果》 指出:

3.8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被骗取冒领、挤占挪用等

我国自1996年工伤保险试行以来,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14亿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7489万人。这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审计发现骗取冒领、挤占挪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3.86亿元。其中:有17个医疗康复机构、131人编造虚假资料骗取基金6489.55万元;310名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待遇358.21万元;29个财政保障经费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等单位挪用工伤保险基金5596.71万元,用于本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5个单位违规多征收或预收工伤保险费7061.34万元;37个经办机构向809人违规发放待遇1662.08万元;部分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少计基金收入、少报单位欠费等17406.51万元。

有关地方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边审计、边整改。截至2016年4月底,17个省份已追回资金5784.94万元、补发待遇59.03万元、退回多收保险费186.63万元、补报欠费金额1107万元,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曝光台

2013年至2015年,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14家下属单位将工伤保险基金4703.95万元,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支出。

2013年至2015年9月,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多征收99家单位工伤保险费4332.6万元。

《审计署关于883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审计结果》 指出:

397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对水污染防治及相关资金的审计查明,有176.21亿元财政资金未能有效使用。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下达18个省份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中,有143.59亿元结存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4.22亿元滞留超过2年;12个省份的地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闲置资金29.28亿元,其中9.4亿元闲置3年以上;5个省份由于前期准备不充分、决策不当等造成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损失浪费2.69亿元;6个省份的9个项目单位通过编造虚假申报资料、报大建小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6531.57万元。

此外,审计结果指出,有397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至2015年底,有276个(占31%)项目因前期准备不充分、配套设施不完善、资金支持不到位等未按期开(完)工;有121个(占13%)已完工项目因市场变化、论证不充分等未能及时发挥效益。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呈现四大特点

违规整改报告第6篇

今年,我们根据省局和市局年初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兴市”的战略目标,积极开拓进取,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在规范广告行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版权所有

一、商标管理工作

1、加强商标法规宣传,大力发展新注册商标。深入贯彻学习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县、市都相继开展了商标法规的培训。月份我们组织各县、市局,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股长人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商标广告法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商标执法人员能够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并准确地执行。今年是商标法实施二十周年,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纪念活动,市局专门召开市直著名商标企业座谈会,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宣传《商标法》,据统计全市共出动宣传车多台次,张挂横幅多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多份,培训有关人员多人次,通过这些活动使《商标法》深入人心。在宣传的同时做好商标申请注册工作,我们积极为企业和个人服务,为他们讲解商标申请的有关商标注册方面的知识,帮助查询商标余次,并为他们申请商标提出好的建议。在我们的帮助下在类和类一次注册了件商标。另外我们还开展了闲置商标的转让、续展工作。如:“雪尔”冰柜、“鸳鸯床单”、“荆江”热水瓶、“落风”毛巾、“兰箭”汗衫等老商标已做好了转让、续展工作。今年我市共申请注册商标件,商标续展、转让、变名、变址余件。

2、加强对专卖店的监管,开展了商标印制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专卖店的登记、发证、监管下放后,监管工作卓有成效,特别是江陵县局今年才开始对专卖店进行规范管理,目前专卖店已发展到家,其中共登记规范家,正在申办之中的有家,责令拆除的有家。沙市分局指导督促工商所加强对专卖店监管工作,新发展专卖店家,通过监管使专卖店资格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我市于×月×日至×月×日开展了商标印制专项整治工作。据统计,全市共检查印制单位户,其中,无照非法从事印刷户,超核定经营范围的户,个人从事装璜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户,无承印验证、登记等项制度的户,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户,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户,查处印刷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的户(件),共收缴商标标识件,立案查处件,罚没款元,责令整改户。

3、努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积极争创驰名商标。我们上报省局确定的2家驰名商标联系点即湖北省白云边酒厂和湖北省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点确定以后,我们经常与其保持联系,认真做好帮扶工作,并为企业建立了商标档案。为营造“重商标、创品牌、增效益、兴湖北”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我们积极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湖北省著名商标产品展销会。对市直的家著名商标企业,我们深入企业上门服务,为这次参展工作做准备。我们于×月×日组织了全市家企业参加展销会。通过这次展销,企业的商标得到了良好的宣传,企业反映良好。

⒋开展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根据省工商局鄂工商商广〔〕号文件《关于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于⒏月份对生产型企业、印刷企业、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商业网点以及饭店、旅游、房地产等服务行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据统计,共检查企业户,大型商场个,小商品市场个,商业网点个,其他场所个。我们发现有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件,责令整改户,立案查处件。如监利县工商局在检查监利县李宁专卖店时,发现该店广告牌、广告宣传画均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商用徽记,擅自设立横式广告牌块,竖式广告画幅,悬挂式广告牌块。通过此次执法行动,有效地维护了奥林匹克的标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向社会宣传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二、广告管理工作

1、进一步做好广告经营单位年检工作。至月份,对我市户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年检。其中广告公司户,媒介单位户,其他单位户;广告经营额万元,广告业务人员人,广告审查员人。广告专业人员人,在本次年检中,通过年检的户,限期整改户,核销户。年检共查处各种广告违法案件件,罚款万元。

2、开展了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文件要求,月初我们开展了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工作,各县、市局都与卫生部门成立了医疗广告领导小组,明确了医疗广告整治的目标和内容。通过医疗整治,较好的净化了我市医疗广告市场。截止目前,已责令停止违法医疗广告条,立案查处件,限期整改条,罚款万元。

⒊开展了违法药品广告整治工作。根据省工商局《关于禁止违法药品广告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在第一季度对全市药品广告进行了一次整治。此次药品广告整治工作全市共出检查人数多次,检查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多家、检查药品广告多条。这次共检查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户,检查药品广告条,其中违法药品广告条,违法率。全市共责令停止违法药品广告和处方药品广告条,限期整改条,行政告诫户,立案查处户,罚没金额万元。通过整治,有效制止违法药品广告。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药品广告行为。

⒋加强了日常广告监督管理和各种广告登记备案工作。全年共登记备案广告次。同时,加强了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月份市局专门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了一次清理,通过清理,发现未登记户外广告块,对这些未登记的广告已要求市直各分局、工商所进行查处。据统计,全年共登记户外广告块,临时性广告次,店堂广告次。以上这些广告的登记基本上做到了有登记台帐和档案规范化管理。

⒌继续抓好广告监测工作。今年,我们在月份对荆州电视台、荆州报社、荆州广版权所有播电台进行了全程监测,在监测间内对家媒体的条广告进行了监测,其中涉嫌违法广告条,涉嫌违法率为,分别向荆州电视台、荆州报社提出警示通告,共责令停止刊播违法广告条,整改条,限期到工商局备案的条;在月份我们又对公安报、松滋报、洪湖日报、监利日报和石首日报进行了抽样监测,在监测时间内对上述家媒体的条,广告进行了监测,其中医疗广告条中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条,涉嫌违法率为。各县、市对这些违法广告均进行了整改。月份,我们对荆州电视台的精彩、新闻、公共等三个频道进行了全程监测,共监测广告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条,涉嫌违法率为,对广告情节严重的市五医、市胸科医院的乙肝广告,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广告监测,使我市的违法媒介广告得到有效控制。

⒍烟草广告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

根据省局鄂工商商广〔〕号文件,我局在收到通知后,迅速下发各县、市局及市直各分局,并安排布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草广告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内全市共检查烟草广告条,其中有条违规;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起,其中起未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已责令其补办了有关手续。

⒎开展了保健品、房地产、化妆品广告专项整治。今年我市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秩序,于月至月对保健品、房地产、化妆品广告进行了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共抽查广告条,其中保健品条,房地产条,化妆品条。责令停止条,限期整改条,行政告诫条,立案查处件,罚款万元,共出动人数人次。通过整治有效遏制了保健品、房地产、化妆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也使我市的广告市场进一步得到了规范。

⒏积极扶持广告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公益广告宣传工作。为了使我市的广告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我们专门组织我市五家广告经营单位参加了今年十月在南京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广告节,并报送了多幅作品参赛,通过参加广告节活动,促进了我市广告业的发展。今年共向省局报送件公益广告作品参加全省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同时我们在电视、报纸上都加强了公益广告宣传,特别是大型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据统计,全市共公益广告牌块,大型路牌块。由于我市的公益广告牌制作精美了内容丰富,已形成了荆州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商标广告案件查处工作。

今年全年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件,罚没款万元;商标违法案件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件,罚没款元。各县、市局,市直各分局都加大了对商标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如荆州开发区分局查处了仿冒“天发”液化气;假冒辽宁省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宽晶”牌硼砂;制售假冒武汉第二电线电缆厂“飞鹤”牌电线等一批大案要案,共处罚款万元,有效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我们商广科今年还亲自查处了件医疗广告案件,分别是荆州市胸科医院、荆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他们均对乙型肝炎的疗效进行宣传,我们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共处以罚款元。特别是对“非典”时期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做到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了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违规整改报告第7篇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一)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和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和突出问题,严格准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药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有效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监测,合理用药用械水平得以提高,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使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

1.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规范药品注册申报秩序。对*5年1月1日至*6年5月30日在我省申报药品注册的品种及其研制和申报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并依法惩处。

2.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严格把关,特别是加强医疗器械产品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产品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把关,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违规审批的产品进行认真清理。

3.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三类品种的注册申请,加强对原辅料合法来源、说明书和标签内容、改变剂型和增加规格的合理性以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质量可控性等要素的技术审查,加强对研发单位所具有的试验仪器、设备是否满足申报的试验项目要求以及研制和临床试验过程真实性的核查;严格医疗器械产品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和产品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要求,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和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并依法处理。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秩序

1、以注射剂生产企业、国家及省、市药品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企业、在GMP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近期被举报的企业以及近两年内生产不正常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情况等内容。对违规企业,依法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的企业和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重点,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3.以批生产、批检验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和自检项目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为重点,对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

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检查企业的人员管理及物流、商流等,对在跟踪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以及挂靠、过票等违规经营行为。

2.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治理“一药多名”,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

3.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4.加大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秩序,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中药材掺杂使假和非法制售中药饮片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秩序

1.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用械水平。逐步实行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健全各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检测组织机构和检测网络,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质量的跟踪检查,重点监测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等不良反应(事件),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淘汰等措施;加强重点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检测能力。

3.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强化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移交和查处,形成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合力;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开展专项活动。市政府成立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图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夏金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华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臧连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薛峰(市监察局副局长)

吕晓明(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罗进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卢杰三(市公安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赵书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纪明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华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政府要相应成立组织,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与协调,同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县(市)政府的责任,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从“齐二药”假药案件和“欣弗”药品不良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狠抓薄弱环节,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要发挥联合打假协查机制作用,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出成效。

(二)这次专项行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实行联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医药产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推动医药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的产品开发,创造名牌等工作。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建立长效的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诚信管理机制,使我市的医药产业在整顿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壮大。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6年9月—*7年7月底,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年9月)。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动员和部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定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实施方案,市卫生局牵头制定药品使用环节的实施方案,市工商分局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实施方案,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违规整改报告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会议精神,坚持强化广告监管与促进广告业发展并重,以净化网络广告市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完善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创新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清理检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网络广告及信息,对其他领域发现的严重非法网络广告及信息一并予以整治。要对辖区内互联网站,特别是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含有下列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及信息进行重点整治:

(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率,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广告的;

(五)非法处方药广告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或者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开办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虚假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的;

(七)未取得电信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网站广告的;

(八)其他领域广告及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整治领导和工作专班

成立市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整治领导小组以市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并增加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络电信管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广科,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职责分工,组织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及时掌握辖区内各类网站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整治行动工作,曝光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及信息,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

(二)督促整改阶段(5月1日--5月15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8月15日)实施集中整治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四)督查评估阶段(8月15日--8月31日)。领导小组将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商广科要发挥牵头职责,市场科(网监)、经检大队、各工商所经检中队要积极参与,联合开展整治工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合力。市工商局应积极与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与经济化委员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联合治理的威慑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严惩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