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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02 04:54:44

建筑法规论文

建筑法规论文第1篇

收稿日期:2012-09-12

基金项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C12050)

作者简介:蔡良娃(1977-),女,天津大学建筑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建筑美学、城市设计研究,(E-mail)。

摘要:本科阶段的建筑美学教育,是在设计技巧训练之外,培养学生城市规划与建筑学的专业审美眼光和美学思维方式,其作用意义不可忽视。重点分析了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介绍了天津大学建筑美学课程教学注重天大传统美学理论的延续,关注前沿创新理论,通过调整教学内容比例,开展横向主题式教学,采用多元结合的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的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

关键词:建筑美学;教学方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TU-0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3)03-0095-03 建筑美学课程教授的内容是以城市与建筑为审美对象,同时融合政治、经济、历史、哲学、文化、艺术、美学、科学技术、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精华,总结而成的美学规律。本科阶段的建筑美学教育,是在设计技巧训练之外,培养学生城市规划与建筑学的专业审美眼光和美学思维方式,即引导学生如何从美学的、艺术的维度观察、发现、思考和把握城市规划与建筑学方面的问题。如何在建筑美学课程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创造力与学习热情,并为日后的设计引入美学思维的理论支撑,值得建筑学相关教育者思考与探究。

一、建筑美学在教学体系中的作用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的本科生建筑美学课程,主要面向建筑学、城市规划与环境艺术专业三年级学生开设。在此之前,学生已通过两年的专业基础学习,初步掌握了规划、建筑以及环境设计基本功,具有了一定的入门专业思维。这个阶段是一个重要的转化期,是学生将较为单一的要素转换到综合性较强的设计领域的过程,学生的城市与建筑观逐渐开始形成。选择在三年级开设建筑美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与美学素养,帮助学生了解城市与建筑艺术的发展历程,以及城市规划思想、理念和建筑观念、流派、风格的发展嬗变过程,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建立正确的城市与建筑美学观。

二、建筑美学课程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美学理论部分的教学以课堂讲授为主,主要采用理论讲解与分析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对建筑艺术的审美本质和审美特征、建筑艺术的形式美法则、建筑艺术的创造规律和应具有的美学品格理论有较清晰的认知。但是,美学理论难免晦涩难懂,学生理解吃力、缺乏兴趣。 在教学中发现,学生较偏重设计课的学习,平时花费的时间也较多,教师也多以此来判断学生的学习水平。但恰恰是设计课,多数学生始终“不入其门,不得要领”。在设计课学习中,常常出现对某位建筑大师、某种规划理念、建筑风格、形式的盲目模仿,而对其背后的社会因素、技术发展、艺术观念、流派、风格的发展嬗变并不了解,在学生自己的设计中忽视对各种社会发展、基地、功能、自然条件、文脉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难免出现“画虎不成反类犬”的尴尬。

在数字技术进入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领域之后,计算机强大的数据控制能力、图形分析能力,使其从设计的辅助角色向整个设计过程的整合角色转换。诸多先锋建筑师都在其作品中彰显了数字化的强大表现力及对其工具性的依赖。学生们借助简单的软件,如Sketch Up、3D MAX等,很容易迅速地制造出复杂、新奇的建筑设计与城市设计作品。传统形式美的准则与数字化的城市和建筑观出现冲突,如何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数字技术下建筑美学的转变,是当下建筑美学教学的又一突出问题。

三、教学方法探析

针对当前建筑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增强学生对建筑美学的兴趣,让美学与哲学理论、形式美的法则理论等更浅显易懂,切实帮助学生做好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正确认识当前数字技术对设计观念与审美价值的冲击,学院对建筑美学课程教学方法作出调整。

(一)调整教学内容比例

建筑美学课程主要包括建筑美学的基本概念、建筑美学的发展史纲以及建筑美学的理论体系三大部分。教学内容比例的调整主要原则为:减少纯美学理论比例;增加学生关注内容;延续形式美研究传统;关注当代信息化与生态美学新思潮。

根据三年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与自身特点,对于建筑美学的含义与范畴、建筑美的哲学定位、建筑美的审美本质和审美特征等美学基本概念作适当压缩。在讲解时尽量做到简单明晰,不过多展开演绎。

针对学生比较喜欢当代建筑师、规划师的作品,较为关注时尚前沿的建筑设计,认为这些建筑作品在时间和空间上更真实,而大师的设计思想和方法更能为自己所模仿的情况,在建筑美学发展史纲的讲授中,对于西方古代城市与建筑的艺术观念与美感特征等部分内容适当压缩,着重讲述建筑的审美拓展、当代建筑的审美变异与现代城市规划思潮。

在建筑美学理论体系中,重点讲述传统形式美的法则,以及当代信息与生态技术影响下的建筑美学理论。对传统形式美法则的研究是天津大学建筑学院的优势,以学院彭一刚院士为带头人,从建筑形式与内容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切入,揭示建筑形式美的基本规律和设计图式化的构图原理,把解决好建筑形式美问题当作建筑创作中的基础环节之一。彭一刚院士的《建筑空间组合论》是学生设计入门的必读书籍。而当代信息与生态技术影响下的西方建筑审美变异,是以学院曾坚教授为代表的团队主要研究的成果,是学生最为感兴趣的热点话题。

(二)进行横向主题式教学

横向主题式教学改革主要针对建筑美学发展史纲部分与形式美法则教学内容。传统的美学史纲,从古希腊的和谐优美开始到古典主义的严谨理性,再到现代主义的功能主义、后现代的多元多义。这种通史化教育尽管逻辑清晰,结构谨严,但其鸿篇巨制的诠释性架构体系对学生而言理解较为吃力,同时,面对活生生的最新建筑设计研究时往往显得“交流”困难,过于机械、僵硬、形式化。

尝试在简洁梳理建筑美学思想史的基础上,把形式美法则:“以简单的几何形状求统一”“重点与一般(主和从、对比与微差)”“比例和尺度”“均衡与稳定”“韵律与节奏”“渗透于层次”等作为不同主题,每节课围绕一个或两个主题,横向展开比较,分析各个不同时期设计作品的美学意义。如在“均衡与稳定”主题中,包括了诸如西方古典城市规划的均衡完整构图与中国古代“九经九纬,经途九轨”的营国思想,以及扎哈·哈迪德极具动感的参数化城市设计方案的比较;避暑山庄烟雨楼建筑群不对称的布局与具有稳定感的金字塔群的比较;肯尼迪机场候机楼的动态平衡与CCTV大楼突破传统稳定观念的惊人形式的比较等。

同时,在教学中采用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即学生从被动学习转换为主动认知。教师仅对每个主题基本含义作重点讲述,归纳、比较,研究部分由学生完成,重点对不同时期建筑作品进行分析。课后每一位学生都要收集、整理、分析资料,对符合该主题的作品进行课堂分享。在此阶段,学生从资料搜集,到重点备课、课堂讲述,都要求做到环环相扣,重点突出。学生的主动性被提升,对同一主题不同作品呈现出了多维的理解。

(三)多元结合的教学方式

美学课程历来被认为理论性较强、晦涩难懂,一般以课堂讲授为主,强调采用分析方法,由含义解析、叙述、分析到图示、案例解析,与学生互动较少,学生参与度低。同时,艰深晦涩的美学理论似乎与学生实际的设计课程学习完全无关,容易淡化学生对建筑美学课程的学习兴趣。因此,尝试采用多元教学方式是美学课程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尝试在美学课程单元的不同阶段,采用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教学手段。

在教学中,动态的声像资料能够充分调动视觉和听觉两方面的信息,拉近学生与著名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时空距离,使学生能尽可能地体验建筑的三维世界。除在“建筑美学发展史纲”部分采用互动式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外,在建筑美学基本概念部分,由于主要为美学概念、哲学定位以及美的形态特点等理论性较强的内容,为了增强学生对经典美学意义与文化艺术信息的感性认识,提升学习兴趣,可进行赏析式体验。比如:在讲授城市与建筑美学的时空特性时,可组织学生观看纪录片《当卢浮宫遇见紫禁城》节选;在讲授城市与建筑美学的文化维度时,请学生欣赏俄国著名作曲家穆索尔斯基的《古堡》交响曲、欣赏唐代诗人杜牧的散文《阿房宫赋》、上海世博会中国馆动画版《清明上河图》等。

而在新增的当前学生最为感兴趣的、最前沿的“信息与生态技术影响下的美学理论”单元,对“参数化城市与建筑设计”感兴趣的学生可选择“基于参数化设计方法的城市形态生成”“参数化设计对建筑形态影响”“数字化城市的哲学与美学解读”等主题,或自选感兴趣的相关主题,汇报研究成果并展开广泛讨论。根据知识点及内容特征分成若干课题,4~6名学生为一组,要求每组学生在课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知识点的归纳总结,并针对选题内容为听者设置思考题。课堂上以制作PPT、影片、手工模型等方式进行成果表达,亦有听者的随机提问,形成讨论互评。由于“信息与生态技术影响下的美学理论”是较为前沿的美学理论与设计思潮,学生对这一互动环节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学生们视野广泛、思考活跃、评断犀利,真正起到了教学相长的效果。

四、结 语

当今,全球城市面临不同的发展与转型问题,建筑现象纷繁复杂,建筑美学课程试图拓展学生规划思维与设计创作视野,为学生的设计能力培养提供美学理论与思维方法支撑。同时,针对学生在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课程学习中感兴趣与出现困扰的问题,适当延伸和拓展教学内容比例;打破通史化教育模式,开展横向主题式教学;在注重天津大学传统美学理论“形式美的基本规律和设计图式化的构图原理”教学之外,增设了“现代建筑的审美拓展与当代建筑的审美变异”部分的讲授,以期达到增强学生分析能力、评判能力及理论思维能力,为学生设计课程提供理论指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曾坚,蔡良娃.建筑美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吕品晶.建筑教育的艺术维度——兼谈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的办学思路和实践探索[J].美术研究,2008(1):44-47.

[3]六角鬼丈.建筑教育的特征与未来——艺术系的建筑教育特征[J].胡惠琴,译.建筑学报,2008(2):12-14.

[4]布正伟.彭一刚先生的建筑美学思想与创作实践[J].建筑学报,2011(11):80-85.

Exploration and thought of architectural aesthetics teaching methods

CAI Liangwa, ZENG Jian, ZENG Peng

(School of Architecture, Tiang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P. R. China)

建筑法规论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特色,建筑哲学思想,建筑理论,建筑技术方法

建筑理论,历来成为建筑界争论的焦点。建筑理论涵盖哪些内容,在建筑界存在很大争议。研究建筑理论的最高层次是建筑的哲学思想,它是对建筑科学本体性质属性特点的看法观点,是提出建筑理论的指导思想。建筑理论的研究目的,是在建筑哲学思想的指导下,对于建筑科学的认识提出理论原理,并在建筑理论的指导下,研究建筑技术方法,提出技术方法的原则。现就中国特色建筑理论浅谈如下。

1建筑的理论基础

建筑基础理论,结合现行的建筑设计实践,从初级到高级有不同层面,所涉及的问题各有侧重,诸如建筑概论、建筑构图、建筑设计原理、建筑空间等等。总的说来,建筑的基础理论可以分为建筑设计原理和建筑理论两个层次。

1)建筑设计原理,侧重于阐述建筑创作和实践中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大都较为明显突出,内容包括建筑构成、建筑组合、建筑形式构图、空间组织、建筑构架、环境设计、艺术处理、建筑创作等。

2)建筑理论,侧重于建筑深层哲理的探索,是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的研究和深化,涵盖建筑的群体态势、地理环境、居住建设、不同建筑层次的需求、建筑文化品位的深化、建筑创作思维的阐述、建筑哲理的剖析、建筑机能组织的变化、建筑形象的表现、评论的准则、未来建筑趋势的预测等,涉及多学科交叉内容。

2中国特色建筑理论的哲学思想

2.1城建园林一体化

城市建筑园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传统的建筑学统称为“营造”,它包括建筑城市和园林,几千年来的城市建设都体现着城市建筑园林三位一体的内容,三者的关系十分紧密。

1)城市的选址在大自然中,城市本身具有绿地系统和庭院绿化,城市和园林密不可分;

2)城市的整体由中心区街道院落各个层次的建筑组成;

3)建筑与园林的关系可以用“建筑在园林中,园林在建筑中”来概括。

由此可见,三者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整体。整体性的哲学思想,是中国特色的建筑理论哲学思想。

2.2建筑理论是自然社会相结合的学科

建筑科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一门独立学科。过去人们一直将建筑学划分在自然科学范畴内,20世纪80年代末,才提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方向。实际上,建筑科学本身的特点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的学科,城市规划和建设,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的内容,也包括社会、经济、人文、管理、安全等社会科学的内容,因此,建筑理论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一门学科。

2.3城市不同现代化

中国城市现代化,因地区不同,现代化水平不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指标和发展步骤也不同。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有北京、上海、天津及沿海城市等发达地区,有新乡、成都等中等发达地区,还有甘肃、新疆等不发达地区,对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应当区别对待,针对不同地区城市现代化特点和发展重点,应确定不同的发展指标和发展步骤,既要重视发展知识经济,还要重视城市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的保护,更要重视生态节能和环保的建设。各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要发挥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快速发展。

2.4综合效益节俭论

以前说起中国,人们总是很骄傲地用“地大物博”来形容她。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急剧增长,我国人均资源明显不足。针对这一特点,中国特色的建筑理论提倡“勤俭建国”的建筑理念。在城市建设时,采用全寿命造价控制,强调综合效益,力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发展效益的最佳综合效益。

3建筑理论在建筑实践中的应用

建筑理论的发展与建筑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任何理论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确立其价值和地位。中国特色的建筑理论在我国建筑实践中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建筑与生态和谐,注重环保建设

中国的传统建筑与自然的关系十分和谐,因地取材,因地制宜,这在现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如新疆哈纳斯自然保护区的建筑,云南的傣族部落民居等,至今仍保留了这些传统。但是,许多地区的环境却因工业建设时未考虑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致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大气污染、水源污染、资源过度开发、交通拥挤所有这些,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20世纪80年代,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合理开发资源、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在建设和设计时,重视生态、节能、环保全面考核,从选址、建材、布局、结构形式、空间造型各方面,在建筑的全寿命过程中,走天人合一的道路,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全面考虑生态、环保、

[1] [2] 

节能的要求,注意废气污水处理,重视回收可重复利用的物质,如污水经处理后的再次使用,一些建材的回收使用等,不仅节约了开支,也减少了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

.重视规划,在建设中体现全局意识

现在,我国的各级城市建设,非常重视规划。在建设时,先给城市定位,确定城市规模,划分建筑区域,再根据建筑类型确定建筑定位,全面考虑建筑在城市中的定位,使城市水电交通等资源能够充分利用,使城市工业、交通、居住、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均衡发展。

.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建筑与周围历史文物的和谐统一

我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各地和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在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过程中,既要创建新的建筑空间环境,又要重视各地城市与建筑历史文化的保存,保留和发展地域文化、民族文化,要在研究传统建筑文化的基础上,创造新的建筑文化。既创建新的建筑文化,又要符合当地历史文化、民俗、自然条件,在创新的同时,保持新建筑与历史民俗文化的和谐统一,在建筑设计时,考虑各地民族风情、装修特点及造型手法,使新建筑既有时代风貌,又不失民族特色。

.重视艺术创作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创作体现标准化和艺术表现形式的和谐统一

在建筑设计中,以建筑模数设计建筑开间,再由建筑开间构成建筑物,即组成建筑群,因此,建筑群的空间尺寸也有标准的模数,这是我国建筑的一个特色;在建筑外形上,我国建筑又体现了建筑构造的艺术化特点。如:梁、柱、墙壁上及门外饰物的雕饰、曲线屋顶、飞檐形式等,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它们造型、色彩各异,非常优美,是艺术造型和技术构造的优秀组合;门窗、连廊、楼梯、隔断等也采用雕饰、彩绘等手法,创造出形态各富有生活情趣的艺术形象,使建筑艺术与标准化设计完美结合,既充分考虑建设效率,又不失建筑的艺术魅力。这是我国建筑的又一特点。

建筑法规论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特色,建筑哲学思想,建筑理论,建筑技术方法

建筑理论,历来成为建筑界争论的焦点。建筑理论涵盖哪些内容,在建筑界存在很大争议。研究建筑理论的最高层次是建筑的哲学思想,它是对建筑科学本体性质属性特点的看法观点,是提出建筑理论的指导思想。建筑理论的研究目的,是在建筑哲学思想的指导下,对于建筑科学的认识提出理论原理,并在建筑理论的指导下,研究建筑技术方法,提出技术方法的原则。现就中国特色建筑理论浅谈如下。

1建筑的理论基础

建筑基础理论,结合现行的建筑设计实践,从初级到高级有不同层面,所涉及的问题各有侧重,诸如建筑概论、建筑构图、建筑设计原理、建筑空间等等。总的说来,建筑的基础理论可以分为建筑设计原理和建筑理论两个层次。

1)建筑设计原理,侧重于阐述建筑创作和实践中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大都较为明显突出,内容包括建筑构成、建筑组合、建筑形式构图、空间组织、建筑构架、环境设计、艺术处理、建筑创作等。

2)建筑理论,侧重于建筑深层哲理的探索,是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的研究和深化,涵盖建筑的群体态势、地理环境、居住建设、不同建筑层次的需求、建筑文化品位的深化、建筑创作思维的阐述、建筑哲理的剖析、建筑机能组织的变化、建筑形象的表现、评论的准则、未来建筑趋势的预测等,涉及多学科交叉内容。

2中国特色建筑理论的哲学思想

2.1城建园林一体化

城市建筑园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传统的建筑学统称为“营造”,它包括建筑城市和园林,几千年来的城市建设都体现着城市建筑园林三位一体的内容,三者的关系十分紧密。

1)城市的选址在大自然中,城市本身具有绿地系统和庭院绿化,城市和园林密不可分;

2)城市的整体由中心区街道院落各个层次的建筑组成;

3)建筑与园林的关系可以用“建筑在园林中,园林在建筑中”来概括。

由此可见,三者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整体。整体性的哲学思想,是中国特色的建筑理论哲学思想。

2.2建筑理论是自然社会相结合的学科

建筑科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一门独立学科。过去人们一直将建筑学划分在自然科学范畴内,20世纪80年代末,才提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方向。实际上,建筑科学本身的特点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的学科,城市规划和建设,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的内容,也包括社会、经济、人文、管理、安全等社会科学的内容,因此,建筑理论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一门学科。

2.3城市不同现代化

中国城市现代化,因地区不同,现代化水平不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指标和发展步骤也不同。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有北京、上海、天津及沿海城市等发达地区,有新乡、成都等中等发达地区,还有甘肃、新疆等不发达地区,对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应当区别对待,针对不同地区城市现代化特点和发展重点,应确定不同的发展指标和发展步骤,既要重视发展知识经济,还要重视城市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的保护,更要重视生态节能和环保的建设。各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要发挥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快速发展。

2.4综合效益节俭论

以前说起中国,人们总是很骄傲地用“地大物博”来形容她。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急剧增长,我国人均资源明显不足。针对这一特点,中国特色的建筑理论提倡“勤俭建国”的建筑理念。在城市建设时,采用全寿命造价控制,强调综合效益,力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发展效益的最佳综合效益。

3建筑理论在建筑实践中的应用

建筑理论的发展与建筑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任何理论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确立其价值和地位。中国特色的建筑理论在我国建筑实践中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建筑与生态和谐,注重环保建设

中国的传统建筑与自然的关系十分和谐,因地取材,因地制宜,这在现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如新疆哈纳斯自然保护区的建筑,云南的傣族部落民居等,至今仍保留了这些传统。但是,许多地区的环境却因工业建设时未考虑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致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大气污染、水源污染、资源过度开发、交通拥挤所有这些,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20世纪80年代,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合理开发资源、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在建设和设计时,重视生态、节能、环保全面考核,从选址、建材、布局、结构形式、空间造型各方面,在建筑的全寿命过程中,走天人合一的道路,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全面考虑生态、环保、节能的要求,注意废气污水处理,重视回收可重复利用的物质,如污水经处理后的再次使用,一些建材的回收使用等,不仅节约了开支,也减少了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

3.2重视规划,在建设中体现全局意识

现在,我国的各级城市建设,非常重视规划。在建设时,先给城市定位,确定城市规模,划分建筑区域,再根据建筑类型确定建筑定位,全面考虑建筑在城市中的定位,使城市水电交通等资源能够充分利用,使城市工业、交通、居住、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均衡发展。

3.3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建筑与周围历史文物的和谐统一

我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各地和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在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过程中,既要创建新的建筑空间环境,又要重视各地城市与建筑历史文化的保存,保留和发展地域文化、民族文化,要在研究传统建筑文化的基础上,创造新的建筑文化。既创建新的建筑文化,又要符合当地历史文化、民俗、自然条件,在创新的同时,保持新建筑与历史民俗文化的和谐统一,在建筑设计时,考虑各地民族风情、装修特点及造型手法,使新建筑既有时代风貌,又不失民族特色。

3.4重视艺术创作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创作体现标准化和艺术表现形式的和谐统一

建筑法规论文第4篇

关键词:专业市场,规划,文献综述

Abstract: this paper through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c circles to professional market theory research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results of literature revie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foreign business circle theory, comparison of the domestic research, the professional market to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aper,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time, summarized marketing professional market demand for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the influence, and professional market for the future of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Keywords: professional market, planning, literature review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国外专业市场经济理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引用了英国皇家营销权利和税收委员会《最终报告》(1891)中的集贸市场定义,即“得到当局批准的、商品买家和卖家在某个特定时间相聚、或多或少受到严格限制或规定的公共场所”,经济学界习惯于把专业市场视为集贸市场中的一种。

关于商业的研究,国外比较早也比较多,有关理论的研究集中在国外,商圈分析模型及理论:主要有雷利法则、哈佛模型等。商圈研究专业市场规划的重要因素,商圈的确定无论在微观经济还是在宏观经济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理论对于商品市场划定商圈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市场选址的重要依据,被大多数国家所运用。

欧美、日本等等地的批发市场发展比较发达,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非常健全,包括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布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管理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发展程度都很高,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国外规划和建筑设计理论对专业市场的影响

国外城市规划理论有著名的《雅典》和《马丘比》。其中,《雅黄》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希腊雅典召开会议时提出的。该大纲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四大功能,提出“居住、工作、游息与交通四大活动是研究及分析现代城市设计时最基本的分类”。大纲认为,“每个城市都应该有一个城市规划方案,与区域计划、国家计划整个地配合起来”,并且“必须制定必要的法律以保证其实现”。《马丘比》是1977年12月,以《雅典》为出发点进行了讨论。这个涵盖了《雅典》所包含的各项概念,又增加了对诸如城市增长、自然资源与环境污染、工业技术、设计与实践等问题的分析与论述。在城市与区域方面,认为规划过程应包括经济计划、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还提出了“区域与城市规划是个动态过程”的观念,并在城市与建筑设计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雅典》和《马丘比》并没有直接表达专业市场的规划,但专业市场作为城市空间规划的一部分,研究城市规划是其适应于城市的规划,专业市场自身的发展也从一个侧面推动着城市规划的发展。特别是专业市场对城市环境、交通的影响。

二次世界大战巴克等人建立的行为场所理论的兴起,是行为科学在环境设计中取得的重要进展。认为建筑环境的物质形态是由一组不同性质的界面构成,而由界面围合而成的空间则是包含了行为流线的活动系统,行为场所就是活动和环境的稳定结合,常常需要进行各种分隔来限定和保障正常的活动进行。十九世纪后期欧美形成的功能主义建筑理论,突出强调建筑的功能作用,对建筑界有深远的影响,作为商业建筑的分支,专业市场的设计也受到了这些理论的影响。

日本从1889年开始研究建筑策划,代表性文献是下田菊太朗发表的的《建筑计划论》。1941年西山卯三发表《建筑策划的方法论》,书中提出住宅水准依据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人类生活等确定。吉武泰水在继续了西山卯三的基础上,其调查方法更细致更科学化,在分析手法、预测手法上更客观化,更现代化。其研究对象从住宅逐渐扩展到了公共建筑。美国对建筑策划的研究较早,其中David Canter的《设计方法论》蕴涵建筑策划的基本思想。美国卡内基.梅龙大学建筑系与工程设计研究中心从1996年开始联合开发了支持建筑规划的计算机软件,它支持各种建筑规划模式。专业市场建筑策划是商业建筑策划的重要应用领域,与其它商业建筑或住宅建筑相比,专业市场建筑投资规模大、风险大,经营成功回报也大。商业建筑策划,对专业市场项目的成功起到很大的支持作用。

由此可见,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大型专业市场的选址、规划、建筑设计理论都比较成熟和完善,这对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国内经济理论和政策理论对专业市场影响

专业市场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推动下而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此后的二十余年在我独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突飞猛进的发展。这正是中国东南沿海一带地方政府在改革实践中对专业市场作用的高度概括。

在我国,不同领域学者从各自研究的角度出发给予专业市场不同的定义。孙家贤结合我国专业市场的成长历史,提出了专业市场的定义:“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以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为主要经营者以一种(类)或几种(类)有连带性的商品为主要文易对象以批发为主要经营方式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商品交易场所。”罗卫东认为“专业市场是由多个主要以批发为主经营单一种类商品的主体(摊位、店铺)聚集在一块相对固定的场地内而形成的大型市场”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对专业市场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是随着专业市场的发展,其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发展的观点对专业市场的合理定义可以是:专业市场是在一定区域内由众多经营者交易某一类或若干类具有某种逻辑关系的商品,以批发为主或批零兼营,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有形或有形无形相结合的现货商品交易场所。

在社会专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策的出台和更新对专业市场起到推动、保护、规范其发展的作用。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改革现有的商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发展商品市场,在重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建立大宗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批发市场。” 至此,培育市场体系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我国批发市场进入一个数量型扩张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批发市场的法律建设也开始起步,先后制订了《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等法规。现阶段专业市场在我国的商品流通领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各地政府对其极为重视,纷纷进行研究和规范管理,广州市政府就出台了《广州市大中型批发市场规划》,对专业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持。

四、国内专业市场规划和建筑设计研究和实践应用

梁之坚、周国平的《大型市场建筑设计浅论》认为市场建筑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建筑,除去商业建筑的一般特点之外,市场建筑有其自身规律。通过一些工程实例,对该类建筑的平面布置方式,消防设计难点进行探索与研究。何鹏的《南方专业市场建筑功能布局的探索性研究》认为近年来,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极大繁荣,我国的专业市场在各地掀起了新一轮的建设高潮。由于目前国内规划建筑界对这类商业建筑的关注与研究极为有限,理论研究与现实建设的错位导致了专业市场的建设存在自发、盲目、无序等不合理现象,严重影响了专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给城市的长远发展留下了隐患。文娟的《中国南方专业批发市场选址及建筑空间形态研究》表示专业市场已成为我国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通过总结了近几年专业批发市场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探讨了专业批发市场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影响因素,并对我国专业批发市场的发展趋势作出大胆的预测。以上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对专业市场的规划、选址、建筑布局、空间设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建设性研究成果,对于当今相当多数的专业市场规划设计启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纵观以上国内专家外学者从经济、建筑设计等不同角度对专业市场有影响的的文献,并结合专业市场经营模式和其特有商业建筑规划设计特点进行了深入研,不难发展,限于各种原因,能将两者结合的专业市场规划建筑设计研究却不多。专业市场的发展和建设不是静止的,而是世界和国家经济变化和建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如何在贸易自由化、国际化背景下规划建设我国专业市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前人所从事的研究,无疑会拓展后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视野,并且在许多方面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すまい考今學現代日本住宅史.東京:彰国社,1989:12-63

[2]徐柏园,李蓉著.农产品批发市场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01-06

[3]何鹏.南方专业市场建筑功能布局的探索性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湖南:湖南大学,2008

建筑法规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公共构筑物 国家赔偿责任 建筑物危险责任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万起因公共构筑物导致的损害案件发生,在这些案件中,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却不足1000起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法律在理论上对公共构筑物致害问题存在着不少空白和模糊之处.有必要对此问题做一番探讨,以形成自身的一套规则;另一方面,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公共构筑物维护、管理的瑕疵致害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由于立法的不清和理论的混乱.对于公共构筑物致害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对受害人的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或相同的案件时,常常结果迥异或不尽一致,有的甚至拒绝受理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和权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也不利于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鉴于以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共构筑物致害的理论规则做深入研究.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对于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的具体途径.各国做法不一。通常情况下,各国均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而在我国.公共构筑物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为国家赔偿责任.抑或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即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应由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上.判例认为属普通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贯彻了司法实务中的观点.依然认为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属国家赔偿责任。确认公共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致害为国家赔偿责任。在国外立法上,只有200多年的时间,这与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历史较短有关。众所周知。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法律遵循“国家不能为非”原则和“国家无责任说”理论.国家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人民不得对国家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实行民主政体。国家无责任说丧失了理论上和政体上的依据.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至此.才出现了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之一的公共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法国。法国早在1799年的法律中.就已规定了国家行政部门应对公共建筑工程所致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直到1873年的勃朗哥案件,才通过判例法最终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制度.这只是该种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雏形真正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这种国家赔偿制度,是日本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日本学者将国家赔偿责任区分为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与非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后者再分为私经济关系的赔偿责任及非权力的公共行政的赔偿责任从明治以至大正初,只承认国家立于私经济关系当事人地位.可依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大正5年以后的判例.承认国家基于非权力的公共行政(如公共营造物的设置和管理瑕疵)所致损害,可依民法典第717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却一直不被承认。直到二次大战后.于1947年颁布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终于得以确立1967年韩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了上述赔偿责任。1973年《德国国家赔偿法》(草案)规定了上述国家赔偿责任,称之为公权力主体因其技术性设施之故障所生权力之侵害的赔偿责任。

在美国.一直到20世纪40年代,主权豁免原则仍起着支配作用1946年。美国通过了联邦侵权赔偿法.宣布放弃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豁免特权,允许有关当事人对因联邦政府雇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有过失的侵权行为.向美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对于人工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并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判例承认准许人民对国家供给的设施.因维护不当欠缺安全性而遭受损害者.可以请求赔偿标志英国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是1947年颁布的王权诉讼法,该法宣布原则上放弃国家豁免原则.但对于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亦未在王权诉讼法中明文规定.适用时需视该公务员有无违反义务之过失而定.实务上对于道路交通设置上的瑕疵、过失,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为国家赔偿责任.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承认。我国在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时.立法者总结三十多年历史经验.借鉴上述各国关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成功经验,规定了第4l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是建立我国国家责任制度的奠基石1994年5月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可以认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已初步确立,尽管尚不完善将公共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错误地认定为普通的侵权责任.主要原因是将其混同于建筑物危险责任。建筑物危险责任源于古罗马法。虽然现代民法的建筑物责任与古罗马法的规定不同,但基本点具有一致性,即损害因建筑物而生在法国和德国.民法对建筑物危险责任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人工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没有颁布《国家赔偿法》之前.曾有过通过解释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纳入到建筑物责任之中。但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不再适用民法第717条的规定.而是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与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是存在着区别的建筑物责任的根据有二:一为报偿理论,即受利益者负担建筑物所生损害:二为危险责任理论,即建筑物为危险之源,应由其所有人负危险责任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以满足公众需要为目的.其受委托管理之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并不享受利益.无法依补偿理论解释,即以服务社会公益为目的.亦无使所有人负担危险责任之理.因而危险责任理论亦难以适用道路。

管理责任属国家赔偿责任.其根据为“公共负担人人平等”理论。依此理论,国家出于公共目的,设置和管理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为社会公众谋利益。如果因而损害某人的利益.就必须由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从而达到公共负担人人平等。

有的学者认为.道路等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害责任是一般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公共构筑物的适用对象是国有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设施:建筑物责任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二是责任主体不同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人工构筑物的责任主体是受国家委托管理国有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三是承担责任的根据不同。建筑物责任的根据有二:报偿理论和危险责任理论公共构筑物责任的根据是公共负担人人平等理论:四是责任原则不同人工构筑物责任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建筑物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赞同将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纳入国家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只靠公民个人已无法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尤其对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国家和社会来满足国家为保障人民福祉.有义务提供公共服务为增进人民福利,公共构筑物越来越多.随之公共构筑物对公民的致害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法律对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就显得愈发重要我国即使不能把因公共构筑物设置或管理瑕疵所造成的损害予以国家赔偿.至少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构筑物因设置或管理瑕疵所造成的损害予以国家赔偿。其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的公共构筑物。如公路、桥梁、隧道等.绝大多数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若对因维护、管理瑕疵不当造成的损害不予国家赔偿,势必造成许多损害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赔偿。

其次.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适用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致害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能够免责。受害人还需举证证明维护、管理瑕疵或者存在设计缺陷,因公共构筑物存在维护、管理瑕疵或者存在设计缺陷致受害人受害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科技水平越来越高。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的维护、管理瑕疵或者设计缺陷由受害人来举证证明实属不易.这势必加重原告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负担若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受害者获得实际的赔偿。凸显了对公民权利确实和周全的保护。

再次。维护、管理人工构筑物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这一职责必将日益加重。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有利于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增强责任心.精心设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设施。减少和避免因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消极不作为造成的公共构筑物致害事件。

建筑法规论文第6篇

一、待确权建筑概念的提出

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待确权建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提出是否为人们所接受,关键在于这个概念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早在1988年2月12日,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该意见将违法建筑分成两类,即“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依笔者的理解,“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是指可通过补办手续取得所有权的建筑。

所以应肯定,在“违法建筑”面对人人喊打的社会背景下,该意见的出台,为“违法建筑”提供了一条较为理想的出路。但该意见以及后来的执法实践都把“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都笼统地称为“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加上能否补办手续法律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强调的是其违法一面,对占有人“补办手续”即确权之权利却视而不见。

笔者注意到,1989年12月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似乎对“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的性质作了不经意的修改。该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国务院于1993年6月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建设部1995年6月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0条以及全国各省、各直辖市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都作了相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的范围,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以及影响城市规划但可改正的建筑,包括: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筑、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并不影响或轻微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占用农地但可以补办征地手续的建筑、还有建房者未经完全批准便进行建设的建筑、未制定城乡规划前建成的建筑、确实影响城市规划但经过改造可以改正的建筑等等。

笔者认为,“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演变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从中可体现我国的立法在不断进步完善,私权日益得以弘扬,社会财富受到尊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强调的,是建筑的“可采取改正措施”特征而不是其“违法”特征,它表明立法者在立法意图上没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纳入“违法建筑”的范畴,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两者虽同样有违法的特征,同样能够补办手续,但前者在性质上不属违法建筑。

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提法本身看,它虽然直接出现在《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条文里,但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完美的法律概念,原因在于它无法明确该类建筑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性质,加上该类建筑“先天性”违法缺陷及其对社会消极影响,实践中人们仍把它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混淆使用,人们在观念上仍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视为违法建筑,能否采取改正措施完全看执法者主观意愿。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指与能指之间存在着分离!“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归根结底是概念的不确定”。②笔者以为,建筑占有人采取改正措施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能获得确权,即能补办手续,申请所有权证,获得所有权。在获得所有权证书前,其权属状况未定,所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本质上就是“待确权建筑”。所谓待确权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补办手续的建筑。此为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广义上的待确权建筑还包括所有已合法建成但未领取所有权证的建筑。本文要讨论的是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

在我国香港地区,有“潜建物”一概念与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的内涵和外延相近,受香港的影响,珠江三角洲一带的民间有时也使用“潜建物”一词。“潜建物”之说,主要强调建筑物的取得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私下偷偷兴建而取得。香港属英美法系的地区,法律理论上有财产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潜建物”概念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大陆内地传统上属大陆118法系,直接引进“潜建物”概念不妥。我国也有学者曾提出过“效力待定建筑”一概念。然笔者以为,“效力待定建筑”概念似过于宽泛,“效力待定建筑”中的“效力”应为“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上的约束力、强制力、作用力,它所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建筑建成后,无论是“采取改正措施”前还是“采取改正措施”后,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物,人们无法凭借主观意愿强行否定其对社会、对他人的效力。可见,该类建筑不是“效力”未定,而是尚未能获得确权。

二、违法性

待确权建筑与违法建筑特征的部分竞合所谓违法建筑,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且未办理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状态并应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这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可统一简称为建筑)。③结合上述笔者对待确权建筑的界定可看到,待确权建筑在建造过程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存在或多或少会影响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因此,待确权建筑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违法性,这与违法建筑有共同之处,即待确权建筑与违法建筑的违法特征存在竞合,这种“血缘”

建筑法规论文第7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抗震;结构设计;探讨

引言

现阶段,土与结构物共同工作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使建筑抗震分析在概念上进一步走向完善,如果可以在结构与地基的材料特性,动力响应,计算理论,稳定标准诸方面得到符合实际的发展,自然会在建筑结构抗震领域内起到重要的作用。

1 高层建筑发展概况

80年代,是我国高层建筑在设计计算及施工技术各方面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大中城市普遍兴建高度在100m左右或100m以上的以钢筋为主的建筑,建筑层数和高度不断增加,功能和类型越来越复杂,结构体系日趋多样化。比较有代表性的高层建筑有上海锦江饭店,它是一座现代化的高级宾馆,总高153.52m,全部采用框架一芯墙全钢结构体系,深圳发展中心大厦43层高165.3m,加上天线的高度共185.3m,这是我国第一幢大型高层钢结构建筑。进入90年代我国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技术进入了新的阶段。不仅结构体系及建筑材料出现多样化而且在高度上长幅很大有一个飞跃。深圳于1995年6月封顶的地王大厦,81层高,385.95m为钢结构,它居目前世界建筑的第四位。

2 建筑抗震的理论分析

2.1 建筑结构抗震规范

建筑结构抗震规范实际上是各国建筑抗震经验带有权威性的总结,是指导建筑抗震设计(包括结构动力计算,结构抗震措施以及地基抗震分析等主要内容)的法定性文件它既反映了各个国家经济与建设的时代水平,又反映了各个国家的具体抗震实践经验。它虽然受抗震有关科学理论的引导,向技术经济合理性的方向发展,但它更要有坚定的工程实践基础,把建筑工程的安全性放在首位,容不得半点冒险和不实。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现代规范中的条文有的被列为强制性条文,有的条文中用了“严禁,不得,不许,不宜”等体现不同程度限制性和“必须,应该,宜于,可以”等体现不同程度灵活性的用词。

2.2 抗震设计的理论

拟静力理论。拟静力理论是20世纪10~40年展起来的一种理论,它在估计地震对结构的作用时,仅假定结构为刚性,地震力水平作用在结构或构件的质量中心上。地震力的大小当于结构的重量乘以一个比例常数(地震系数)。

反应谱理论。反应谱理论是在加世纪40~60年展起来的,它以强地震动加速度观测记录的增多和对地震地面运动特性的进一步了解,以及结构动力反应特性的研究为基础,是加理工学院的一些研究学者对地震动加速度记录的特性进行分析后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动力理论。动力理论是20世纪70-80年广为应用的地震动力理论。它的发展除了基于60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试验技术的发展外,人们对各类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线性与非线性反应过程有了较多的了解,同时随着强震观测台站的不断增多,各种受损结构的地震反应记录也不断增多。进一步动力理论也称地震时程分析理论,它把地震作为一个时间过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地震动加速度时程作为地震动输入,建筑物简化为多自由度体系,计算得到每一时刻建筑物的地震反应,从而完成抗震设计工作。

3 高层建筑结构抗震设计

3.1 抗震措施

在对结构的抗震设计中,除要考虑概念设计、结构抗震验算外,历次地震后人们在限制建筑高度,提高结构延性(限制结构类型和结构材料使用)等方面总结的抗震经验一直是各国规范重视的问题。当前,在抗震设计中,从概念设计,抗震验算及构造措施等三方面入手,在将抗震与消震(结构延性)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设计地震力与结构延性要求相互影响的双重设计指标和方法,直至进一步通过一些结构措施(隔震措施,消能减震措施)来减震,即减小结构上的地震作用使得建筑在地震中有良好而经济的抗震性能是当代抗震设计规范发展的方向。而且,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和强节点弱构件在提高结构延性方面的作用已得到普遍的认可。

3.2 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理念

我国《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10)对建筑的抗震设防提出“三水准、两阶段”的要求,“三水准”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当遭遇第一设防烈度地震即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时,结构处于弹性变形阶段,建筑物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建筑物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要求建筑结构满足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要求建筑的弹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性变形限值。当遭遇第二设防烈度地震即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本烈度地震时,结构屈服进入非弹性变形阶段,建筑物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要求结构具有相当的延性能力(变形能力)不发生不可修复的脆性破坏。当遭遇第三设防烈度地震即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时,结构虽然破坏较重,但结构的非弹性变形离结构的倒塌尚有一段距离。不致倒塌或者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从而保障了人员的安全。因此,要求建筑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其弹塑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塑性变形限值。

三个水准烈度的地震作用水平,按三个不同超越概率(或重现期)来区分的: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63.2%,重现期50年;设防烈度地震(基本地震):50年超越概率10%,重现期475年;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2%-3%,重现期1641-2475年,平均约为2000年。

对建筑抗震的三个水准设防要求,是通过“两阶段”设计来实现的,其方法步骤如下:第一阶段:第一步采用与第一水准烈度相应的地震动参数,先计算出结构在弹性状态下的地震作用效应,与风、重力荷载效应组合,并引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进行构件截面设计,从而满足第一水准的强度要求;第二步是采用同一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使其不超过抗震规范所规定的限值;同时采用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变形能力和塑性耗能,从而自动满足第二水准的变形要求。第二阶段:采用与第三水准相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特别是柔弱楼层和抗震薄弱环节)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使之小于抗震规范的限值。并采用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从而满足第三水准的防倒塌要求。

建筑法规论文第8篇

出生于1922年的吴良镛,少年时饱尝流离失所和战争硝烟,这让他决意学习建筑,让人人都有房住,都有一个舒适的家。1940年,他走进了中央大学建筑系。抗战胜利后,1946年刚毕业两年的吴良镛应梁思成之邀,协助创办了清华大学建筑系。建系之初,梁思成赴美讲学,吴良镛和梁思成夫人林徽因成为系里最初的两名教员。1948年夏,梁思成推荐吴良镛去美国匡溪艺术学院深造。在世界著名建筑师沙里宁的指导下,吴良镛开始探索中西交汇、古今结合的建筑新路,其间曾获罗马奖金建筑绘画雕塑设计竞赛荣誉奖,在美国建筑界崭露头角。新中国成立后,梁思成、林徽因给吴良镛寄去了一封信。信中表达了对祖国重获新生的喜悦之情,希望他赶紧回来参加新中国的建设工作。1950年底,吴良镛冲破重重阻挠,绕道归来,投身新中国的建设和教育事业。作为新中国建筑教育事业的开拓者之一,吴良镛于1951年开始主持清华建工系市镇组的工作,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呼吁重视建筑教育,建议“更有效地、更多地培养基本建设的生力军”,其后又多次提出扩大建筑专业、建筑教育结合实践等建议。他(与中国农业大学汪菊渊教授)创办了我国第一个园林专业,在清华大学招收了我国第一批园林规划设计专业学生。1952年起他历任清华大学建筑系副系主任、系主任,在日常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中逐步推动着学科教育的发展。1956年主持全国建筑学会议,制定全国建筑学共同教学计划;同年召开的全国基本建设会议上,提出建筑学教育、科研、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思想。1959年创办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1960年参与领导全国建筑学专业通用教材的编写,并主持撰写《城乡规划》教学用书。他从建筑学专业特点出发,以中国国情为本,合理吸收国外经验,通过专业课程设置、硬件设施建设、教材资料编写等多方面的努力使专业教学体系走向正规化、系统化,不仅将清华大学建筑系逐步建设成为全国最有影响的建筑教学中心之一,更全面推动了建筑技术科学、建筑历史与文物保护等学科的发展。

求解建筑的科学发展之路,提出并发展“人居环境科学”

1980年,吴良镛成为后第一批当选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各门学科也开始了新的探求。从西德讲学归来的吴良镛参加了1981年的中科院学部大会,他深深感受到全国学术界探索未来的高昂热情,感受到当代建筑学家对建筑学科发展所应肩负起来的重任。“这次大会使我认识到,面对新中国成立与后的经验与教训,建筑学要有所作为就必须走向科学,向建筑学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为了求解这条建筑的科学发展之路,年逾花甲的吴良镛抖擞精神,继续求索。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吴良镛提出“广义建筑学”。这是对于专业科学化的一种实践,也是对传统建筑学因时代而拓展的一种思考。首先是概念的扩展,即从“建筑”到“聚居”,有了大小聚居的概念,建筑与社会融在一起,视野就开阔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转变。其次是寻找基本要素,即:聚居、地区、科技、文化、艺术。这是一个体系,其基本要素交叉综合,使得学科内部关系清晰明朗。这之中蕴含着广义的建设问题。1987年2月在“建筑学的未来”会议上,吴良镛正式提出“广义建筑学”,1989年出版《广义建筑学》,获1990年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一等奖。“广义建筑学”的构建拓宽了建筑学的内涵与方法,揭示了建筑的复杂性与广泛性,树立了整体观念与相互联系的观念。其核心思想就是“要从建筑天地走向大千世界,要展拓建筑学的学术事业”,认为建筑的内容、概念必须扩大,要从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构想一个理论的框架,以进一步揭示建筑的重要性、科学性。广义建筑学“十论”的提出即表明要多角度地从聚居、地区、文化、科技、教育、艺术方法论等方面来认识建筑,以“有助于建筑师在认识上、在观念上更好地树立全面的知识结构;决策者改善管理体制,完善决策方针;研究者明确目标,开拓研究领域;实践者开阔自己的事业领域和确立整体观念”。有评论认为:“‘广义建筑学’的提出与发展引领了这样一条道路:中国的建筑发展需要发展理论,发展中国自己的理论,而中国的理论必须将古今中外的学术经验结合起来。”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地球高峰会议”通过“21世纪议程”,其中专门有一章是“促进人类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实这就是建筑学的任务。伴随着认识的深入,吴良镛逐渐理解到不能仅囿于一个学科而应从学科群的角度整体探讨学科发展,因此提出了“人居环境”这个众多学科的“学科群”的概念。1993年8月,在中科院技术科学部学部大会的学术报告中,吴良镛(与周干峙、林志群共同撰文)提出“人居环境学”这一新的学术观念和学术系统。1995年,吴良镛创办了清华大学人居环境研究中心。该中心成立之后,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工作,进一步推动了人居环境科学理论的发展。1999年,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在北京召开,吴良镛担任科学委员会主席,作大会主旨报告,并起草《北京》。《北京》以人居环境科学理论为基础,提出“建设一个美好的、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是人类共同的理想和目标”,在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时任国际建协主席斯戈泰斯称赞这是一部“学术贡献意义永存”的文献。英国建筑评论家保罗•海厄特认为吴良镛以一种乐观和利他主义的姿态,提出了引导未来发展的“路线图”。《北京》是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最重要的文献,也是指导国际建筑界新世纪发展的重要理论纲领,而其科学核心,就是吴良镛多年的学术研究成果——广义建筑学和人居环境学的一个总结。2001年,吴良镛出版专著《人居环境科学导论》,创造性地建构了中国人居环境科学的理论体系、学术框架和方法论,进一步奠定了中国人居环境科学的研究基础。人居环境科学以人居环境为研究对象,是研究人类聚落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与发展规律的科学。它针对人居环境需求和有限空间资源之间的矛盾,遵循五项原则——社会、生态、经济、技术、艺术,实现两大目标——有序空间(即空间及其组织的协调秩序),以及宜居环境(即适合生活、生产的美好环境)。2010年,人居环境科学作为原创性重大科学技术成就获得“陈嘉庚科学奖”,该奖认为:“人居环境科学理论针对建设实践需求,尊重中国历史传统与价值,为中国大规模城乡空间建设提供科学指导,为世界人居环境建设提供指引。”人居环境科学构建起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学理论体系,它在建筑学理论上的重大意义毋庸置疑。两院院士、建设部原副部长周干峙这样评价说:“吴先生通过总结历史的经验和中国的实践提出的人居环境科学,从传统建筑学扩展到广义建筑学,再到人居环境科学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如今我们的规划设计工作已经相互交叉、融会贯通、相互集成、多学科已经联系起来。实践证明,这样的融贯、集成避免了许多决策的失误,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不可估量。”

参与建设和创作实践,推动中国建筑事业发展

吴良镛坚信城市规划和建筑学是致用之学,他运用人居环境科学,不遗余力地利用各种条件参与建设实践,努力解决中国城乡建设的实际问题。吴良镛积极参与了多个城市与地区的规划研究和实践,这之中既有具体区域的规划、设计和专题研究(如广西省桂林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亚市中心区城市设计等),也有城市空间发展的战略研究和规划(如北京、天津、徐州、无锡、苏州等),更有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筑环境规划(2005~2007年)为代表的跨越行政区域的综合整体研究。这些规划实践在推动地方建设发展的同时,在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上也都有很大建树,获得了专业领域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其中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项目获2005年度建设部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一等奖,2006年度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金奖;天津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获建设部部级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二等奖。作为一名建筑师,吴良镛在建筑设计领域也在始终不辍地进行着创作实践,获得了众多奖励。例如:他1989年起主持规划设计的北京菊儿胡同实验项目探索了旧城有机更新之路,荣获多项国内大奖并得到国际学术界的高度重视,1992年亚洲建筑师协会为其颁发“优秀设计金质奖章”,1993年在联合国总部由应届联大主席授予“世界人居奖”;孔子研究院的建筑实践贯彻“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与园林设计融为一体”的方针,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是时代精神与传统韵味共生的杰作,该项目获得2006年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优秀一等奖;中央美术学院规划设计中从困难重重的现实条件出发,巧思凝结、匠心独运,实现了限制与创造的矛盾统一、艺术性与科学性的完美交织,该项目获得了教育部优秀建筑设计一等奖。凡此种种,不一一罗列,每一个建筑项目都是他倾尽心力之作,不仅是高水平的建筑作品,更是从社会现实出发,挖掘中国传统文化精神,融合西方建筑理论,创造新的建筑文化的努力探索。因为他对中国建筑事业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吴良镛于2000年获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首届“梁思成建筑奖”。吴良镛还主持了许多重大的科研课题,推动着学术研究的进展。如:建设部重点项目“京津冀北(大北京地区)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持续发展的中国人居环境:基本理论与典型案例研究”和“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建筑环境的保护与发展研究”、CIDA项目“亚洲城市研究网”等。这些研究创造性地解答了现实问题,在实践中对政府决策产生作用,发挥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也整体推进了中国建筑学与城市规划理论研究的方法、深度和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