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庞大的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基本养老保险之个人账户财产具有社会保障权益中“新财产”权的特有属性,且这种“新财产”权益因具有强烈的“被保险人自己相当给付”特性而本质区剐于社会救助与社会优抚。一方面,养老保险给付之期待与请求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法定权利,且是公法权利,不仅具有对抗私人的效力,而且具有对抗国家的效力,直接要求国家的保护与实现。另一方面,这种财产权还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是作为生存所需而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分割、不能转让的权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