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我国电子病历之证据资格探析 【正文】

我国电子病历之证据资格探析

作者:李易珊 中国人民解放军63671部队; 新疆841700
电子病历   证据属性   证据资格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病历正以其高效、便捷的天然优势逐渐取代传统纸质病历的支配地位。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领域,因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将“隐匿、伪造、篡改”病历作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之一,患者往往以病历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基于病历而开展的司法鉴定活动。病历作为医疗诉讼的关键性证据不言而喻。然因我国电子证据相关立法的滞后,电子病历的证据属性一度模糊不清,其应纳入何种法定证据种类进而获得证据资格上的肯认,仍待探讨。又因电子病历容易被不留痕迹地加以篡改、制作及修改时惯用“复制+粘贴”的手法、制作与保管主体为纠纷一方,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都备受质疑。判断电子病历有无证据资格,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满足“证据三性”上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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