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病历正以其高效、便捷的天然优势逐渐取代传统纸质病历的支配地位。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领域,因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将“隐匿、伪造、篡改”病历作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之一,患者往往以病历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基于病历而开展的司法鉴定活动。病历作为医疗诉讼的关键性证据不言而喻。然因我国电子证据相关立法的滞后,电子病历的证据属性一度模糊不清,其应纳入何种法定证据种类进而获得证据资格上的肯认,仍待探讨。又因电子病历容易被不留痕迹地加以篡改、制作及修改时惯用“复制+粘贴”的手法、制作与保管主体为纠纷一方,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都备受质疑。判断电子病历有无证据资格,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满足“证据三性”上的特殊要求。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热门期刊服务
中华胰腺病 卫生政策 Chinese Journal of Cancer Research 地基处理 国际税收 比较教育学报 职教发展研究 备案审查研究 生物学教学 机车电传动 中国动物检疫 健康体检与管理相关文章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