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解聘经理本是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但由于我国《劳动法》将经理作为劳动者加以保护,因此公司解聘经理同时受到《劳动法》和《公司法》的调整。这两部法律宗旨的不同,造成了在公司解除聘任合同后,却无法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局面,现实中也有被解聘的经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引发的诉讼。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变由两部法律同时调整的现状,即直接改由公司法调整,劳动法对这一问题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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