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应诉管辖制度在戎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较为具体,但从制度配套的角度来讲,与“伪立案登记制”和移送管辖制度在法理和逻辑上存在较大冲突。这会引发限制应诉管辖适用及诱使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冲击正常诉讼秩序。解决之道是废除“伪立案登记制度”,并改“职权移送管辖”为“当事人申请管辖”。对于“法院告知义务”这一适用要件,保持不增设之立场。保留现有应诉管辖规定位置,同时针对应诉管辖具体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一一予以明确。这种重构保证应诉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良好运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热门期刊服务
中华胰腺病 卫生政策 Chinese Journal of Cancer Research 地基处理 国际税收 比较教育学报 职教发展研究 备案审查研究 生物学教学 机车电传动 中国动物检疫 健康体检与管理相关文章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