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顺风车的合法地位在网约车出现之后得到承认,然其与出租车、未获得经营许可的'黑车'之间的界限尚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司法实践对顺风车'非法运营'的认定陷入混沌状态,这源于顺风车法律概念的逻辑缺陷,更是因为在部委规章的授权下,各地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从合乘路线与次数、平台备案与数据接入、合乘主体资格限制等方面对合乘认定的因素进行了不当扩充。体现差异化的地方规则制定不仅未能充分贯彻顺风车合法化所欲'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的初衷,还将产生合乘各方责任配置的失衡,不足以体现网约顺风车治理模式的转换。我国顺风车的规制应当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重新配置合乘各方的义务与责任,并收回顺风车规制的规则制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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