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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论文

时间:2022-05-03 11:05:30 关键词: 环境治理 环境论文 环境
摘要:环境治理和绿色营销作为企业新的经营理念,一方面能够防止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另一方面能够保障经营生产活动中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企业的环境治理和绿色营销是建立在健全的环境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之上的,采用开发绿色产品,提供绿色服务,争取绿色标志等一系列的绿色营销策略。

环境治理论文

环境治理论文:探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农村环境治理不可或缺的组织要素

2007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倡导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而要鼓励、引导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实现农民、政府、企业等农村社会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协同治理,就不能不提到社会资本概念。社会资本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提出社会资本概念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他把社会资本理解为“对人们获取价值效益有着直接影响”的“非经济的社会关系”。继布尔迪厄之后,帕特南把社会资本进一步解释为社会组织的特征,“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信任、规范和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三个基本要素。信任是人际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黏合剂,是促成社会之中分散和孤立的个体达成合作的一个必备因素;关系网络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处于同一个关系网络中的成员会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趋向于合作;规范的意义在于“使成员们在相互之间的日常事务中获取的总体福利得以最大化”。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之中,社会资本是不可或缺的组织要素,它可以组织农村社会成员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之中,使政府、村民、企业等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树立信任,建立沟通网络和合作机制,实现更高和更广泛层次上的合作,弥补政府单向治理的缺陷,是更人性化和更灵活有效的辅助管理手段。四、农村环境治理中社会资本的功能社会资本在农村环境治理实践中发挥着如下几种功能:

社会整合功能

我国农村社会中蕴藏着丰富的社会资本,在农村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这和我国农村社会的社会特征有关。中国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一种“熟人社会”,以血缘关系、熟人关系为纽带形成了基本的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当代农村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家族、亲属、熟人等关系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仍然是重要的关系网络基础,而其中潜在的信任、互惠是整合农村社会的重要因素,在农村社会的环境治理中是不可或缺的积极要素。

组织与协调功能

在农村社会的环境治理中,丰富的社会资本状况可以促进村民对环境治理的参与和合作,可以有效地解决人们在环境博弈中的利益冲突,减少摩擦,弥补政府单向管理的不足。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的自我组织和正式与非正式规范的凝聚,社会资本可以将分散的个体凝聚在一起形成合力,进行共同的环境利益诉求;也可以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环境利益冲突和摩擦。

规范功能

社会资本的规范要素的存在可以促使人们在遵守环境保护规则方面形成默契和互惠。尤其是非正式规范,在农村社会中起到相当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作用。这种农村社会中的“软”规则,实际上也就是人们在其所处的文化、环境的潜在影响下,依其对所处社会生存环境的理解而做出的行为选择。良好的规范状况意味着农村社会成员彼此之间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信任感,对共同认同的潜在规范都能主动服从,自我约束。环境物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很容易发生“公用地悲剧”现象。在缺乏正式的制度约束和国家强制力维护的状态下,社会资本恰恰可以填补这个空间。社会资本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调控手段,可以通过村民舆论、村风民俗的约束力,使违规的村民承担失去信用与声望、失去良好邻里关系和社会交往的风险,主动遵守环境规则。这种潜在的社会规范在村民自治状态下远比政府号召更具有效力。

促进沟通和参与的功能

政府和村民之间是否构筑起良好的关系网络和沟通平台,对于农村环境治理效果有重要的影响。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基本要素,良好的关系网络同时意味着沟通机制的畅通、多方参与、伙伴关系和高信任水平。政府是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和治理行为的决策者、组织者。政府在村民中的口碑与受信任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社会资本状况和信任环境。政府和村民之间是否建立了良好的环境利益协调机制、环境信息沟通网络对于农村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就普遍情况而言,我国农村社会村民与政府之间尚未形成良好关系网络和沟通、合作机制,政府的信任水平总体上不高,相应地政府的社会资本状况并不乐观。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政府的环境治理绩效。五、社会资本视野下对农村环境治理的展望在2005年国务院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指出我国目前“环境治理机制不完善、公众参与水平有待提高”等弊病,倡导从传统环境治理模式向现代模式跨越。这也开启了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利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资本功能的脚步。

1.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注意培育和利用社会资本,防止社会资本流失。利用社会资本因素构建起农村社会的环境合作网络和参与机制,使环境治理从各自为政到形成“合力”,达到协同合作的效果。

2.培育农村社会的环保网络和环保组织,促进农村社会成员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水平。政府应有意识地推进农村环保组织的发展,促进这些农村环保组织以合作的姿态发挥作用,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3.增进政府和农村社会各环境利益相关者就环境问题的沟通和合作,实现良性互动。要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效果,就必须促使农村环境利益相关者彼此间形成一种关系密切、渠道畅通的沟通网络和横向交流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培育政府在农村社会中的信任环境,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机制,实现农村环境的合作治理。

4.加强对农民环保价值观念的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向农民普及环保知识和环保观念,同时也应积极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增加农村环境治理过程的透明度。

在我国,近几年已经开始注重利用社会资本这种“柔性”手段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的效果。在很多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环保民间组织开始兴起。例如江苏姜堰市罡杨镇,2007年在政府牵头下成立的乡村环保非政府组织,在乡镇企业排放、污染督察、环境矛盾调处与协调、污染整改落实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使环保信访量大大降低;在浙江滕头,人们建立了中国最早的村级环保机构———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这个组织对引进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充分发挥了公众在环境决策的力量,也使滕头村赢得了“全球生态500佳”、“世界十佳和谐乡村”的声誉;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政府和当地民众充分沟通协商,最终促成了这一环境问题的圆满解决。越 来越多的农村地区把环保要素纳入村规民约中,使之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一个必要考察方面。

农村环境治理绩效的实现需要一个缓慢的积累过程。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农村社会中丰富的社会资本,发挥社会资本功能,调动最大多数的农村社会成员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实现政府管理、农民参与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我们的农村环境保护事业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环境治理论文:分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

【摘要】基于保证金流转,有关各方之间发生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一是矿权人与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的保证金缴纳债权债务关系。矿权人交付保证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成为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人。矿权人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后,可以行使得到相应资金的请求权;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债权债务关系,前者是债权人。双方可以约定高于活期存款的合理利率,利息同样属于前者所有。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行使利息处分权,将利息用于建立一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也可依第一个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利息处理方案把部分利息给付矿权人。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利息;所有权

【正文】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逐步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1]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8、19条,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按照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一些省、市、县也对此做出基本相同规定。据初步调查,在保证金存款利息上存在两类模式。一是湖南模式,备用金存放银行以活期计利息,2009年利率在0.5%左右浮动;二是安徽模式,保证金利息按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签订的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确定。2008年3月,安徽省采用招标形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为省工商银行,年利率5.41%,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在保证金及其利息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关于保证金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但其法理基础尚待进一步商榷。保证金交付国土资源部门后到底归谁所有?

(二)关于保证金利息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利息归缴存的采矿权人,但与有关保证金所有权规定一样,其理由并不充分。

(三)关于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国土资源部规定对此没有涉及。湖南的规定是银行计付活期利息,安徽是采用招标形式确定,高于活期。保证金存款利率如何计为宜?

(四)关于保证金利息的去向问题:各级规定都是在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后,利息连同保证金给付采矿权人。问题一是利息该否给付采矿权人,给多少为宜?二是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此利息的空间?

二、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有关国土资源部门所有[2]

(一)矿权人交付保证金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门

1、保证金是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担保。这种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采矿权人,另一方是国土资源部门。保证金只能认为是采矿权人交到国土资源部门。

①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采矿权时,保证金是对成交确定书的担保。《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20条第2款第6项规定,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矿山环境保护要求。该条第3款明确,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保证金是对这种行政合同的担保,具体而言,是对此合同中地质环境保护条款的担保。对于协议出让采矿权的,保证金是对该协议的担保。

②有些地方还采取国土资源部门与采矿权人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湖南)、责任状(云南)等方式,进一步细化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地质环境保护条款。这些书、状是更加具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行政合同。保证金是对此合同担保。

安徽省在办理采矿权登记前,制作《签订通知书》,采矿权申请人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这种通知书和承诺书是一种更为标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行政合同和担保合同。保证金即是依此两个合同给付到国土资源部门。

(二)保证金自矿权人交付国土资源部门之日起所有权属于国土资源部门

1、这是《物权法》的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保证金作为一种货币动产,自矿权人交付国土资源部门之时起,其所有权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与采矿权人就这笔保证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矿权人对这笔资金的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后,对这笔保证金享有返还请求权。

2、这是我国法学界的共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认为,占有货币者取得货币所有权。[3]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货币因占有的移转而发生所有权转移。[4]我国台湾郑玉波先生对此进行了精当阐释。他认为,“于交易上,如货币之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于接受货币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否则即难免遭受不测之损害。如此则人人惮于接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势将丧失殆尽,有碍交易甚巨。为交易上之需要计,货币之所有权必须与其占有相融合、相一致。”[5]

(三)利息归国土资源部门所有。国土资源部门以保证金所有人的身份与银行之间发生存款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前者系债权人,双方约定保证金存款利率。矿权人不是当事人,没有参与此法律关系。依《物权法》第116条第2款,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保证金存款利息自当按照存款协议的约定计算,并归属于作为债权人的国土资源部门。

三、保证金存款应取高于活期存款的合理利率

(一)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可以争取一个比较合理的存款利率。如上所述,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之间基于存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国土资源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备用金存款期限等基本情况与银行就存款利率展开协商,也可以采用招标等形式,确定一个合理利率。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争取一个比较合理的存款利率

1、银行完全可以把这笔资金作为长期贷款贷出去,牟取巨大利益。一个地方的保证金数额一般比较大,特别是一省的保证金常常是一笔巨额资金,且较长时间内保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对于延续登记的矿山,已缴保证金一般用于抵缴,不会退付矿权人。对于部分关闭矿山,在矿权人完成治理责任后国土资源部门要退付保证金;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新设矿山要缴保证金。二者相抵,保证金总额一般不会变化太大。

2、如果国土资源部门不要求较高利息,以活期计得利息,那么,这笔巨额资金的放贷利润由作为市场经济一般主体的银行(绝不是国家)赚取了,这既是不必要的,更是不合理的。

四、利息去向

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法把保证金利息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具体而言:

(一)这笔较高利息原则上应用于矿权人总体。国土资源部门是保证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人。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应把保证金利息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同时,国土资源部门之所以可以从存款银行要求高于活期的利息,是因为对各个矿权人交付的备用金加以集中管理,这些分散的资金经集合后才具有一定时期的稳定性,银行才得以把这笔资金作为长期贷款。也就是,只有矿权人所交保证金的总体才能获得高于活期的存款利息。这笔较高利息原则上应用于矿权人。

(二)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利用这笔钱建立一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用于组织开展不特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环境问题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已经治理并验收通过且保证金已退付甚至矿权人已消失后仍然可能出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这时可以用这笔资金组织进行治理。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成巨大灾难,矿权人破产都难以治理和赔偿的,可从这笔资金中组织赔付和治理。对由于采矿等多因素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一时难以分清治理责任的,也可用这笔资金予以先行治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约定把部分利息给付矿权人,但以活期利率计付为宜。国土资源部门与矿权人之间就保证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以约定采矿权人所能分享的利息。给付矿权人的利息以活期计为宜。除上所述理由,某一个具体的采矿权人随时可以申请分期验收,申请退保证金。单一笔资金与活期存款没有实质区别。

环境治理论文:防护体系对矿山地势环境治理的影响

SNS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其一,系统充分利用了柔性材料的高防冲击能力和易铺展性,使之能够适应各类边坡和自然坡面的地质灾害防护,并且便于工程量计量和施工质量控制;其二,由于系统本身具有柔性和布置灵活的特点,使其能够适应各种复杂的地形地貌环境,同时避免了因大量开挖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其三,系统所具有的开放性能够进一步减小视觉干扰并对原有植被及其生长条件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为人工绿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条件,真正将工程治理与环保和改造融为一体。正是因为SNS的这些特点和优势,使其被广泛应用于交通、水电以及矿山等边坡防护领域当中。

柔性防护系统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具体应用研究

为了便于本文研究,下面以实际工程为例,对柔性防护系统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介绍。

(一)矿山场地概况

某矿山在历经二十余年的采矿过程中,因一直采用露天崩落法进行开采,致使山坡上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挖损面,山体裸露情况非常严重,地形地貌和植被也被严重破坏。由于坡面上的岩石节理裂隙将岩体切割成为大小不一的菱形块,从而形成了危岩,因岩体的稳定性较差,故此常常会发生滚石、崩塌、坡面泥流等灾害,对邻近公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严重威胁到了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过对矿山进行实地勘查后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坡体高度面积较大、坡度陡、坡面不完整;其二,坡面上的岩石破碎层多为0.5-1.0m,体积相对较小,局部岩体发生变形破坏深度为3.0m,并且已经形成危岩;其三,边坡地质灾害特征主要以局部崩塌、落石为主,对邻近公路造成一定威胁。

(二)治理方案

传统的治理措施主要是采用削坡及锚杆等方法,但这些常规方法存在非常明显的弊端,如工程量大、施工周期长、施工难度大、容易再次形成破坏等等。为此,经过综合考虑后,决定采用柔性防护网系统对矿山坡面浅层危岩进行整体性防护,以此来提高其稳定性,降低崩塌和落石等灾害的发生几率,同时对坡面进行覆土绿化,进而达到灾害防治与环境治理的目的。

(三)SNS的设计与施工要点

1.网型设计。为了有效防止矿山坡体落石破坏邻近公路,同时考虑到岩石的破碎程度以及绿化的需要,决定采用SNS柔性防护系统对边坡进行防护处理。防护网型采用GPS2普通型防护网,这种网型主要是由钢丝绳网和钢丝格栅构成,其能够有效抑制浅层滑动以及崩塌等情况的发生。此外,钢丝格栅的加入能够进一步拦截坡体表面较小的岩石,并且在覆土绿化时对土体的稳固性较高,有助于植被生长。这种网型结构是目前较为通用的,所需的材料比较容易购得。

2.施工要点。①清理边坡。在施工前,应先将坡面防护区域内影响施工的浮土和浮石清除干净,对于一些不利于施工安装的地形进行适当修整处理。②放线。先确定好锚杆的准确位置,并按照地形条件进行打孔,孔间距应有0.3m左右的调节范围,在该范围内尽量选择地势比较低凹的位置打孔。③锚杆制作与安装。本系统的锚杆孔径应不小于42,加强锚杆的孔径应不小于90,浆液的灰砂比应控制在1.1-1.2这一范围内,水灰比则为0.45-0.5,确定孔内浆液饱满后,应养护72h以上,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④纵横支撑绳安装。将支撑绳张拉紧后,在绳子两端分别用2-4个绳卡与外漏锚杆进行固定连接。⑤从上向下铺挂格栅网和钢丝网。格栅网应铺挂在钢绳网的内侧,每张格栅网之间应当相互覆盖10cm左右,并用扎丝将之固定于钢丝绳上。⑥加强锚杆采用梅花形布置,并将其设置在柔性网块受力最大的位置上。⑦防护网施工完毕后,便可在坡面上进行快速绿化。

结论

柔性防护系统在矿山环境中的应用不受山体坡度的影响,同时其还能够保持岩石、土体的稳固性,使边坡能够连续的支撑,从而确保安全性,且系统的使用年限较长,最终实现降低事故发生的目的。笔者通过对柔性防护系统在矿山环境中的应用的研究,对其应用过程中的一些要点进行了总结,即:坡面防护区域内的清理、选择准确的放线位置、制作锚杆及其安装、纵横支撑绳的安装以及防护网的施工等。总而言之,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具有良好的针对性,应用效果颇为显着,可根据实际情况大量应用于实地中。

作者:黄亮 侯坤颉 单位: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环境治理论文:乡村观赏园林及环境治理

内容摘要针对中国乡村城市化进程中的乡村人类聚居环境规划建设,提出乡村景观园林的问题,阐述了乡村景观园林的定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其理论与实践意义,进而提出了作者关于我国乡村景观园林研究的内容、方法及其预期成果。

1引言

乡村有景观吗?乡村有园林吗?乡村需要景观园林吗?在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在大地景观开始深入人心的现代,对于中国规划建筑界,这些问题已经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众所周知,乡村既是人类聚居环境的基本细胞,也是中国绝大部分人口的主要聚居地区。乡村园林以乡村景观为背景,乡村景观在客观方面包括地理位置、地形、水、土、气候、动、植物、人工物等,在主观方面包括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化、生活习俗,乡村园林正是在这种综合的景观中孕育、演变、发展、生成,所以乡村园林与乡村景观密不可分,故而,乡村景观园林也就成为本文的论题。根据人类聚居环境学理论(刘滨谊1999),作为乡村人类聚居环境的基本背景,乡村景观园林作为乡村规划的基础背景,它对整个村落的布局、特色的塑造和生态环境的保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的面貌、格局、规划、建设决定着乡村环境的生死存亡。合理而理想的乡村景观园林,表面看上去朴实无华,然而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因材致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其内在却是丰富多彩、形态各异、耐人寻味的,其中,不乏有许多优点而令今天的城市人神往。当今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村景观园林在乡村人类聚居环境规划建设中的作用、地位日渐重要。对于迅速城市化的乡村地带,乡村景观园林正处于十字路口,迫切需要予以定位、定性、定向、定型,而对于当今那些步入病态衰败的城镇,理想的乡村景观园林无疑将成为“治病”“健身”的一帖灵丹妙药。

在学术界,德国、荷兰、奥地利、美国、日本、韩国等工业先进国家早已关注乡村景观园林这一领域,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与规划实践几乎还是一片空白。

2乡村景观园林的含义

“乡村景观园林”(RuralLandscapeandGarden)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对其研究的范围和研究的对象,目前还尚无完整而确切的定义。单单从字面上看,它由“乡村”和“景观园林”两个概念组成。这里用“乡村”而没用“农村”一词,主要因为农村是与农业产业联系在一起的,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地域,如今在农村,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民,有一部分并不一定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从事非农事活动,因此,用“农村”来界定范围具有一定的难度域概念,泛指城市和原始无人聚居地带以外的一切地域,特指城市(包括市和镇)建成区以外的地区,是一个空间的地域系统。“景观园林”的定义可以分解为“景观”和“园林”两个方面。对于“景观”,从景观规划设计学科角度,笔者曾有阐述:扼要地讲,景观包含着地球表面自然的、人工的人类聚居环境,并且与社会、文化、习俗、人类精神、审美密不可分(刘滨谊1990,1996,1999)。对于“园林”,张家骥先生在《中国造园论》一书中汇总了许多专家学者对“园林”的理解和定义(张家骥1991),并在此基础上对“园林”下了定义:“园林是以自然山水为主题思想,以花木、水石、建筑等为物质为表现手段,在有限的空间里,创造出视觉无尽的,具有高度自然精神境界的环境。”因此,广义的乡村景观园林是非城市化地区人类聚居环境,其以大自然真山、真水等自然材料而形成的具有审美价值、高度自然精神境界的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乡村景观园林的界定是相对于城市化而言的,过去许多传统的乡村景观园林目前已成为城市园林,它们不在笔者所研究的范围内。

3乡村景观园林的研究目标

乡村景观园林存在着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传统乡村景观园林伴随着农耕文明而出现,随着工业文明及当今后工业文明的进化,乡村景观园林同样也在走向现代。其演变的根本动力是乡村人们生活的演变,乡村景观园林始终与广大乡村居民的日常生活环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然而,它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一直未引起学术界和规划设计界的关注重视。

从历史的演变着眼,就乡村景观园林与中国古典园林的关系而论,乡村园林在中国古典园林中的地位也不容低估。长期以来人们普遍以为中国传统园林起源于古代帝王的苑囿,这是极为片面的。根据不断的考古发掘和对古代诗歌的深入研究,人们发现,其实全世界最早的园林应该是原始聚落中及周边的园圃和树木绿化等实用性的园林化的土地,它也是中国园林最早的雏形,并对后来发展起来的恬淡素静的文人村居园林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就是明清之际的文人园,也不断从乡村园林中得到启发,从中汲取营养(刘天华1994)。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乡村园林在中国园林发展历程中,起着基础和源泉的作用,尤其是乡村园林为江南文人园积累了经验、提供了素材、丰富发展了中国古代园林文化,这是确定无疑的。

从现代人类聚居环境建设入手,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增长的进程中,村镇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着。截止1998年底,全国有建制镇17015个(不含县城关镇),集镇29118个,村庄3557700个,随着撤乡建镇和拆村并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建制镇比上一年增加480个,集镇减少1206个,村庄减少101635个(1998年村镇建设统计公报)。这种乡村城市化不是意味着把乡村变为城市,而是在于节约用地和提高乡村居民的素质和生活质量。因此,随着乡村城市化的不断进行,乡村居民的居住方式、居住文化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许多传统的聚居村落也将随之消失。乡村城市化使乡村景观园林正在经历着一场历史性的变革:一方面,一些有研究价值的传统乡村景观园林已经或将要遭到扼杀的命运;另一方面,乡村城市化已经或将要产生出新型的乡村景观园林。新一代的乡村景观园林应以什么样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如何继承和发扬传统的乡土文化,创造出具有乡村特色而非城市发展模式拷贝的现代乡村景观园林,以改变当今新建村落的平庸无味、千村一色的状况,这是乡村景观园林研究的基本目标。

4乡村景观园林研究的动态

国外许多工业先进国家在这一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如德国、荷兰、奥地利以及美国和日本在乡村景观(RuralLandscape)、乡村地区的规划与建设方面都有非常成熟的经验。但由于现有的资料和技术手段有限,对当前国外在乡村景观园林领域的研究成果没有更详尽的资料,但仅此还是可以看出,国外非常注重对乡村景观的系统研究。

在国内,有关乡村景观园林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对城市化进程中的乡村景观园林的研究几乎都是一片空白。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地是关注中国传统园林的研究。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与 之相关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4.1传统地方性乡村景观园林研究

结合农村园林的实例对江河流域的农村园林的产生原因及其特色分别进行了阐述(舒楠1997,陈志华1999)。此外还有对徽州古典园林有较为详细的研究(程极悦1987,肖国清1988,殷永达1993,张浪1996),这些文章对乡村园林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例。

4.2传统乡土建筑与乡村景观园林研究

以彭一刚院士的《传统村镇聚落景观分析》一书(彭一刚1994)为代表,该书的视点不只停留在乡土建筑上,而是切入到传统村落的研究,对村镇的景观进行了分类和分析,其中包含了构成乡村景观园林的一些要素。此外,陈志华教授等人编写的《浙江省新叶村乡土建筑》和北京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主持的《诸葛村乡土建筑》两套乡土建筑丛书的有关章节也阐述了乡土文化和乡村景观的关系(陈志华1998)。

4.3历史文化传统与乡村景观园林研究

以《风水—中国人的环境观》、《古村落:和谐的人聚空间》两本书为例(刘沛林1995,1997),作者从风水的角度阐述了风水思想与风景、园林、建筑及城市设计的关系,在风水对园林规划的启示”一节中,着重论述了乡村园林的一种类型—水口园林。在中国古村落的景观建构中,分别就村落“八景、“十景、水口园林、村落点景建筑等进行了阐述。

从上述的研究成果来看,虽然有一些与乡村景观园林有关的研究成果,但不成系统、很不完善。乡村景观园林尚未作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课题来研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调查、分析论证。

4.4空间格局演变与乡村景观园林研究

从人类聚居环境学的角度,选取从古至今的村落实例,分析乡村景观的构成元素,对空间化、时间化等可以量化的元素予以量化,分析其演变发展(刘滨谊,毛巧丽1998)。

4.5现代人类聚居环境与乡村景观园林研究

以《现代景观规划设计》一书为例(刘滨谊1999),以生态意识、大地景观等现代思想为世界观,以“设计结合自然、现代宏观区域景观规划等理论方法为导向,书中重点分析阐述了欧、美等国现代乡村景观园林的研究与实践。

5乡村景观园林研究的内容

虽然乡村景观园林只是乡村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却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的各方面。乡村景观园林所要研究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历史、地理、建筑、民俗、社会结构、景观、环境、艺术等等。综合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了下列乡村景观园林的主要研究内容:

5.1乡村景观园林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

5.2乡村园林在中国传统园林中的地位和作用。

5.3乡村城市化和现代化对乡村景观园林所造成的影响冲击。

5.4乡村景观园林与社会形态的内在关系。

5.5乡村景观园林与乡村经济的内在关系。

5.6乡村景观园林与乡土文化的内在关系。

5.7乡村景观园林的基本类型。

5.8乡村景观园林的空间格局特点。

5.9乡村景观园林的艺术处理。

5.10乡村景观园林的未来发展模式。乡村景观园林研究的重点不在于保护传统的乡村园林,而在于寻求乡村景观园林规划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尝试地探索未来乡村景观园林的发展模式,以便能切实有效地指导今后乡村规划中的乡村景观园林规划设计,创造出超越城市的自然而和谐的乡村人类聚居环境。

6乡村景观园林研究的方法

国内有关中国造园理论的论着很多,在此基础上采用文献资料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于传统的乡村景观园林,文献资料是了解乡村景观园林形态构成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包括地方史书、地方志、家谱等,这些文献资料对村落的选址、布局、发展等都有详细的记载。目前乡村景观园林需要大量的基础性研究,这就必须建立在大量实证的基础上,然后从社会、经济、文化等不同层面来进行分析、比较,找出规律。由于传统乡村景观园林大多遵循自然法则,随着村落的布局而形成,很少受到来自外界人为规范的约束。因此,选择典型的、有代表性的乡村景观园林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并结合对当地居民的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在居住方式和价值观上的变化,以及他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对于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乡村景观园林,受到来自村镇规划标准和农村土地使用政策的影响,因此,还需要认真领会政策、法规的精神。通过对乡村景观园林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通过实证对传统的乡村景观园林和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乡村景观园林进行分析、比较,研究乡村景观园林的内容和形式的演变;总结归纳乡村景观园林的基本类型;分析乡村景观园林的构园特色;找出乡村景观园林成园艺术的规律和特点。乡村景观园林研究不是单一学科所能解决的,它在景观建筑学、生态学、地理学、城市规划、建筑学的基础上进行多学科、多角度交叉综合研究。乡村景观园林的研究方法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7乡村景观园林研究的意义

乡村景观园林有别于城市景观园林,城市景观园林是通过人工再现自然,而乡村景观园林则是运用自然,更为朴素地保留着更多的自然真迹,从艺术追求而论,如果说,城市景观园林是“虽由人作,宛自天开”,那么,乡村景观园林则是虽由天作,宛自人开”,各自的艺术倾向不同,并无艺术的高下之分。但是,倘若从自然美的角度来看,乡村景观园林远比城市园林自然优美。“师法自然”只有从乡村景观园林中才能获取第一手的灵感源泉,而目前国内的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界在这一领域几乎还处于一片空白,因此,对于乡村园林的研究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7.1建立乡村景观园林的观念意识

乡村园林虽然早就出现,但是由于人们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乡村园林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以致于长期以来没有人对它进行系统的研究。因此,通过建立乡村园林的概念,使人们对乡村园林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从而激发更多的人从事乡村园林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以填补国内在乡村研究领域的空白。

7.2发掘保护传统乡村景观园林环境

中国现存的皇家园林和私家园林大多为明清时遗留下来的,而乡村园林由于长期以来受外界干扰少,因此,有的乡村园林还保留着宋元时期的风格,这对中国传统园林是一个很好的补充。713创造现代中国乡村景观园林通过对乡村园林的研究,探讨乡村居民对园林的需求,以及乡村园林对大地景观环境和改善生态的重大作用。乡村园林不仅具有朴素的自然美,而且它和人们的平凡生活保持着最为直接和紧密的联系,因此,通过对乡村园林的研究,根据乡村的功能要求、景观要求和经济条件,创造出优美的乡村园林艺术形象,这对于我国未来乡村规划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环境治理论文:对环境治理效益的因素探究

利用层次分析法进行地方性因素分析

本文主要是探究环境治理效果的地方性因素,即通过因素分析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和相关决策。这里我们应用层次分析法对这些地方性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研究。首先我们归纳一下要分析的问题,我们以高效环境治理为大目标,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系统的递阶层次结构进行地方性因素分析。该结构图包括目标层,准则层,方案层。其中目标层主要是实现高效的环境治理,提高综合效益;而准则层可分为两层,也即影响因素和对应指数。具体的递阶层次结构图如下所示:在研究地方性因素时,我们假设环境治理问题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或受到的影响极小。根据以上的递阶层次结构图中的准则层,明确决策目标和最优化的解决方案,或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实施环境治理,或依据地方性的环境特征和影响因素结构来进行环境治理。

第二步我们需要根据递阶层次结构建构判断矩阵并赋值,将图中每一个具有向下隶属关系的元素作为判断矩阵的第一个(左上角)元素,依次排列隶属于它的各个元素。在依据准则层的基本定位比较各类因素的重要程度按1-9赋值,其中偶数作为判断的中间值,奇数分别代表两个元素相比后的重要程度,倒数即为元素间重要程度的相对比例。据此作上三角或下三角的判断矩阵为第三步是进行层次单排序针对其准则的相对权重,运用和法计算权向量,因为该矩阵非一致性判断矩阵,需先利用数学方法将矩阵归一化,再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最后的权重,也即通过对排序结果我们发现总排序的C.R

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有效措施

根据层次分析法实验结论表明,在进行地方性环境治理时,我们要依据影响环境治理的地方性因素分析结果,来作环保决策。对于社会经济因素,我们主要采取一下治理措施:首先我们要立足于环境保护服从经济发展的重要观念,进行认知重构,并找到两者间最佳契合点,由此着眼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布局的优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从宏观上调整工业布局,并实现工业布局的“三大转移”———“中心城市—远郊城镇”、“外延发展—调整改造”、“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加强环保资金筹集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另一方面通过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促进水体净化、垃圾回收、废弃处理以及资源的再利用。

对于自然地理因素,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注重土地结构的优化,最大限度地加大绿化覆盖率。加强生态环境的管理与优化,尤其是水质环境、大气污染监测与控制与生物的多样性保护。对于知识人文因素,主要的环境治理措施有加强环保执法和环保意识宣传;创新环保机制,多渠道筹金,加快环保基础建设;强化环境监测和管理措施,严格把关环境治理质量。

结语

“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是每个地区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是保持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因此不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要把它作为基本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区域基本情况和要求,实施有效的环境治理措施。

环境治理论文:解决跨域环境治理难题

一、引言

跨域公共事务治理与行政区行政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所谓的行政区行政指的是“基于单位行政区域界限的刚性约束,民族国家或国家内部的地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1]。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区域经济的迅速崛起,跨域公共事务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行政区划的限制,具有刚性约束的传统行政区治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跨域公共事务治理的现实需求,区域公共问题尤其是区域性、流域性污染事件便开始在我国各地繁衍开来。纵观国内跨域污染治理个案,无论是松花江水污染还是太湖蓝藻事件,抑或“锰三角”事件,都可以清楚的看到,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一旦需要各相邻地区通过合作治理环境或污染问题时,就会陷入一种跨域治理困境:虽然上级政府高度重视,毗邻各省区也在“积极”执行,污染治理资金相当充足,相关污染防治技术也很先进,但最终的治理成效都不太乐观。这说明污染的治理在观念、政策、资金、技术的背后还有深层次的原因,各方主体因为行政区的划分陷入了类似“囚徒困境”的情境中,而省区交界地带的跨域治理则属于准公共物品,缺乏多元参与的单方面治理以及一维的公共行政机制与模式显然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失灵就变得理所当然[2],而出于趋利动机,此种情况下,除政府外似乎没有任何市场主体愿意提供这种公共物品,市场失灵也在所难免,在“有形”与“无形”之手均丧失作用的前提下,跨界的区域性公共问题层出不穷,愈发严重。

二、跨域环境治理困局的成因:基于传统公共行政的视角

研究我国跨域环境治理的困境,首先要认真反思我国现存的行政区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严格的按照行政区划分的管理体制,各行政区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导致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往往缺乏效率,流于形式。就跨域环境治理而言,地方政府间存在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加之环境管理体制、协调机制、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缺失,导致了地方政府在面对跨区域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足够的治理动力。

(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在我国跨域治理中,各省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区域合作治理,但由于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有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其政绩,视其绩效考核标准为单一指标,对一些“三高”企业带来的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更有甚者,为使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竟然还利用种种渠道把污染排在“门外”。而此时,相关执法部门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地方性环境污染的行为采取宽松的态度,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这种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最佳配合”,无形之中导致了省区交界地带的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

(二)跨域环境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合理

首先,我国传统刚性的行政区划分不利于各地区各部门沟通交流,不利于协调各行政区域综合治理的资源。环境的整体性和污染的叠加性导致有的行政区使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进行污染的治理,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和综合管理,加上各地对环境监测的标准不同,未能使环境水平得到整体的提升,环境形势也迟迟得不到实质性的改善。其次,由于受到传统科层管理的限制,在跨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往往以中央下达的命令为其唯一的行动标准和准则,地方政府之间的谈判协调制度难以建立,难免会造成信息渠道不畅,公众的实际利益很难正常表达,行政资源缺乏有效而系统的整合与利用。再次,我国跨域环境管理模式明显呈现条块分割的特点,导致了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能的分散,给跨行政区环境管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3]。分散的环境管理模式导致各行政区之间各自为政,在跨界环境污染的问题上难以合作,彼此相互脱节,再加上信息交流不畅,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的问题[4]。最后,区域性地方政府的绩效考评体制不合理,由于利益实体化的存在,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的是理性的“经济人”角色,在处理事务和做出决策时,往往把成本——效益作为其唯一的评判标准,再加上现有的政绩考核标准已经由原来的以纯政治指标为考核标准变成了以地方GDP和财税收入等经济指标来进行衡量,这就使得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目标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走“先污染,后治理”老路,这也为跨区域环境治理带来了阻碍。

(三)跨域环境政策不完善

首先,我国已有的环境法律尚未对实施区域环境的政策主体和范围进行清晰地界定,区域环境政策的法律地位缺失和政策的执行能力不强,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效力。其次,区域政策手段过于单一,缺少配套的辅助性手段。在区域环境治理中,政策手段以强制性的居多,而经济调节性政策、鼓励性政策以及公众参与性的政策手段很少。在治理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具体措施上,由于许多的相关信息没有实现共享,政府提供给公民参与的渠道较少,跨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也尚未有效建立,不能为公共政策制订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最后,跨区域环境政策内外监督机制、善后督查机制与评估机制尚未完善,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略显弱势,个人—中央—政府间相互循环的政策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不高,决策主体的积极性难以得到有效地发挥。

(四)专门的跨域环境法律法规缺失

其一,我国大多数流域和省份尚没有专门性的跨行政区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已有的跨行政区环境管理立法级别低,使得跨域治理行为在权威性和合法性上得不到保证。其二,新的环境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缺乏对跨区域环境问题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现行法律法规均以单项法律单个环境要素为调整对象,缺乏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有效机制。

三“、锰三角”环境事件:一个跨域公共问题的案例

“锰三角”是指湘黔渝三省市交界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和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总面积6973平方公里,总人口158万人。“锰三角”地区的锰矿已探明储量1.5亿吨以上,现已形成每年开采锰矿石300吨、生产电解金属锰46万吨的规模,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锰矿石和电解锰生产基地,电解金属锰占世界总量的40%~50%[5]。矿业资源的大量开采快速拉动了“锰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2004年,花垣县被评为全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百强县(市),位居第27位,松桃的财政收入由2003年的5600万增长到2004年的9300万;秀山当年的财政收入增幅高达200%。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锰三角境内涌现出了数百家涉矿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秀山县与花垣县交界断面锰含量超出III类水域功能标准,松桃县与花垣县交界断面锰含量年均超标10倍以上,当地母亲河“清水江”变成了“黑水江”,沿江两岸数十万人生产生活及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人畜开始患上怪病,农作物严重减产。为了拯救两岸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清水江,并最终恢复这一多省交界地域的生态环境,少数民间政治精英牵头成立了“拯救母亲河行动代表小组”,会同沿江两省一市 40余个行政村、街道干部数十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反应相关污染问题。但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三县的相关部门均以污染源并未在本县境内产生为由对民众诉求置之不理,通过各种方式继续保护本地的涉矿产业,污染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越发严重,“锰三角”居民濒临无法生存的绝境。2005年5月,当地民众开始向相关媒体求援,并协助相关媒体调查取证,南风窗、南方周末、中国经济周刊等媒体集中编发相关文章。在通过正常渠道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无果的无奈之下,当地民众开始采取“极端”途径“自己解决”,上访、围堵、打砸群体事件不断发生,2005年4月22日,重庆市贵邓村和湖南省太平乡、矮车坝等乡镇的村民数千人,砸毁了严重污染当地环境的钒厂,2005年5月9日,花垣县茶峒镇上潮水、下潮水和磨老三个村的数百名村民,砸毁了该县猫儿乡数十家选钼矿的工厂,2005年7月,甚至爆发了区域内40多个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联名辞职的严重政治事件。“锰三角”一度成为国内外的高度关注点,中央政策研究室以内参形式将“锰三角”污染问题呈报中央主要领导,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就“锰三角”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先后近十次做出重要批示,重视程度为中国环保史之罕见。该地区随后被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列为重点挂牌督办的锰污染治理地区,相关部门多次在当地实地调研、座谈,广泛倾听当地民众代表意见,为打破行政地域的限制,由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协调三省市环保局和湘西自治州州政府、铜仁地区行署、秀山县政府共同制定了一套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协同治理等跨域治理机制,三省市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断强化监管,实行了“环保局班子流域负责制”、“流域停产制”、现场监控、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措施,在加大跨域环境治理工作力度的同时,“锰三角”周边各县市还加强了民族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医疗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借助“武陵山经济协作区”这一部级战略平台不断创新合作方式和机制。经过5年多的治理,“锰三角”生态环境大为改善,花垣、秀山、松桃三县电解锰行业废水年排放量以及总锰、六价铬、氨氮的年排放量比整治前均减少90%以上,监测表明,“锰三角”交界断面水质现已达到和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国务院副总理同志于2009年做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总结教训,巩固和深化现有治理成果,推广“锰三角”环境治理经验。2009年以来,环保部多次召开相关会议肯定“锰三角”环境治理所取得的成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实地考察了湖南花垣县清水江流域边城镇断面水质情况和湖南东方锰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治理情况后,认为“锰三角”环境整治为我国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宝贵经验[6]“,锰三角”模式已成为跨域环境治理的典范。

四、跨域环境治理困局破解的经典情境:“锰三角”模式的解析

“锰三角”治理模式承袭了传统行政区行政治理模式的有效因素,但在治理实践中又自成体系地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多中心主体联动、合作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有机整合使得“锰三角”地区的环境治理既实现了治理的效率,又保证了治理的效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作贡献,而只会选择作一个搭便车者”[7]。这也就说明,如果仅仅停留在传统行政区的治理模式上,由于信息分享机制的缺失,花垣、松桃、秀山都只基于个人理性的角度处理问题,三方将会不可避免地陷入集体行动的悖论,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决策,即三方都不去治理,而只是等待他方治理后坐享其成,跨域治理往往也就只能走向失败。“锰三角”治理的成功之道就在于其无形中形成了多中心治理的模式,这样的模式促使政府之间、政府与民众、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利益博弈与双向互动,从而衍生出许多诸如政府联动、建立制度化的“公共论坛”等优良机制,消除了单方治理的消极心理与搭便车的侥幸心理,打破了信息交流的障碍,建立了统一的制度与目标,最终形成了跨域治理的良性循环。除此之外,在“锰三角”治理的机制中,媒体同样也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它使得“锰三角”治理的各种基本运作都充分地暴露在群众眼前,形成一个较为透明的环境,从而提升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深入的实地调查和分析,本文初步概括出了“锰三角”治理模式中的一些核心因素。

(一)强大的民间环保力量和正义的地方精英

有学者认为,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上,政府才是治理主体,而民众则是受众,其实不然,民众是直接利益相关者,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才是真正的主体。在“锰三角”的治理中最权威有效的主体当然是中央政府,再依次往下则是省政府、县、市政府、村和居委会、社会组织、企业、居民。当各主体的利益不能达成一致时,中间就必然存在一种纵向的利益博弈,起初,民众的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具有某种一致性,可一旦这样的利益还不能弥补所带来的损失的话,民众就会站起来反抗。调研中,花垣县茶峒镇上潮水村一位曾经参与过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村民A说:“我们那时都活不下了,政府的人又不在这里过日子,我们是最吃亏的,不往死里搞,我们后代住哪里去?”与其他地方的民间环保活动不同的是,“锰三角”治理的成功得益于一批在当地德高望重、富有正义感的民间政治精英,他们在整个民间抗污行动中起到了精神领袖的作用,秀山县贵邓村的村民H说:“那些矿老板有权有势,如果没有他们(当地政治精英)带头,我们肯定不敢去闹,更不要说去砸厂了,他们为了大家不怕死,我们也不怕了!”一位在推动“锰三角”治理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老村主任也说,“自己是把脑袋提在裤腰带上来干‘反污’这桩事情的”[8]。“锰三角”治理中的民间环保行动呈现出了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它已经演化成了一种近似“全民参与”的民间正义活动,它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这完全不同于其他地区那种只有一些知识分子和有识之士参与,纯属“精英行为”的民间环保活动;二是它不是一种群体性的“暴民狂欢”,民间力量和政治精英在整个行动中体现出了惊人的政治策略和“有礼有节”的行动步骤。

(二)高效型纵向行政管理

“锰三角”治理中仍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行政区行政治理方式,这种强有力的一元化体制只有唯一决策中心,从而能够快速集聚力量,提升问题处理的效率。统一的区域政府机构利用其权威性、正当性与强制性,通过政策、指令 、规章制度这类带有行政性质的方式,对于重大事故的处理有着集中、速度、效率的优势,在复杂的网络状的利益博弈下,仍旧离不开中国特色主义的传统行政区治理。在“锰三角”后期的治理中,各级各部门的重视程度和工作效率都是显着的,仅在2009年,湖南省财政厅便下达了4113万元的专项整治资金,涉及了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18个,锰渣库整治项目14个,污染防治技术项目2个。调研中一位参与“锰三角”联合治理的地方环保部门领导S说:“这是立了军令状的,上级非常重视,这次大家绝对会高度统一认识,污染不治理好就会受处分摘帽子。”H县县委办一位工作人员说:“当时我们县里的主要领导都表示宁愿降低经济发展速度,都要搞好污染治理,分管领导那段时间精神很紧张,怕出事,上面动了真格有哪个不怕?”强力的纵向行政压力所产生的效果是显着而直接的,调研中,我们在H县见到了一套有关“锰三角”治理的文件,内容涵盖了治理项目的立项、专项资金监管、治理责任落实、治理机构设立、矿山整治整合等各个方面,2010年1月至5月不到5个月时间,H县便由相关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对锰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了多次专项督导,并且下发了5期《政府督查通报》,通报涉及了污染治理的各方面,相关情况分析客观、深入。参与调研的县委办工作人员Y表示:“我们还有很多内部文件,按规定不能让你们看,有关治理各个环节我们都制定了详细制度来规范和推进工作。”

(三)联动型横向政府合作

迫于上级的压力,“锰三角”各级政府坐在了一个谈判桌上,就污染标准、惩罚措施、利益分配等问题多次交换意见,形成了《“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治理合作框架协议》等具体的规则,建立了制度化的“公共论坛”,并定期召开所有行动者的联席会议,针对不断变动的水质状况和利益需求,及时通过讨论制定新的制度,从而克服“强制执行”僵硬固化的制度缺陷。通过建立协商的平台,充分的信息分享与交流能够扭转由于信息不对称缘故造就的囚徒困境局面,而区域联动体制能够让各行为主体处于平等、互助并相互尊重的角度上,激励各级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内有所作为,同时削弱各行为主体搭便车的侥幸心理,在这种良性竞争环境下,跨域公共事务才能得到妥善处理。横向政府协商性的合作一方面是对纵向政府治理的补充,另一方面,它又建立在这种强制制度之下,中央政府是保障机制维持并产生效用的根本力量。C县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说:“以前我们都是各搞各的,没有机会也不愿意坐在一起谈这个事(污染治理),现在有这个机制,我们必须要谈,而且不会像以前那样等别人动了我们再动。”对于横向的政府联合,一些部门还是非常支持和看好的,H县旅游局一位负责人说:“如果一起把污染治好了,我们可以一起开发边城旅游项目,毕竟单个搞的项目没有什么看头,一起搞规模大些,更有市场。”

(四)独立的媒体监督

“锰三角”治理得以顺利进行,媒体功不可没,由于媒体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机关主体,能够保障其传播内容的客观真实与传播渠道的畅通。在“锰三角”事件中,媒体主要是采取“逆向传播”的形式,即“新闻媒体对公共事件,特别是当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出现偏差、不合理的现象后,新闻媒体对由此引发的公共事件或公共管理危机进行的报道传播。”[9]媒体的宣传工作让“锰三角”迅速成为社会焦点,从而对公共政策产生逆向传播作用,揭露政策制定的各种问题,引发社会对政策的批评监督,最后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花垣县隘门村村民Z说:“记者不来,我们再搞都搞不成器(事),他们一报道世人(所有人)都晓得了,政府也不敢不管了,我们肯定感谢那些报纸(媒体)。”我们可以大致将“锰三角”跨域环境治理模式的内涵(表1)和逻辑梳理出来,其中治理的主体包括了民间力量、非政府组织、各级涉水部门。参与主体由于决策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其行为特征、角色定位与具体表现,而参与主体的具体表现反过来能够让我们确定其行为特征与角色定位。民间环保力量尤其是一些地方性的政治精英体现出了强大的行动能力,在涉及到其根本利益时,“锰三角”民众没有选择沉默,而是积极无畏的抗争。中央各部门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决定了它们必将扮演着最高决策者的身份,联合三省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制定总则,在治理过程中调解三方争议,实施监督管理作用。省级涉水部门则充当“总经理”人物,制定具体方案并现场督察。具体的执行则由市、县涉水部门来推进,他们要求要做出明确的整治目标与任务,并最终付诸实践,非政府组织则像是“摄像头”与“润滑油”一样,在其中起到监督与调剂作用。锰三角”跨域环境治理的成功既不是由于单纯的上级行政干预,也不是因为地方强有力的政府自治,而是在于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多元治理、协同共生”的模式(参见图1),在这种纵向的管理体制当中穿插着横向的政府联动模式。

松桃、秀山与花垣三方政府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与区域联动机制强强联手进行战略合作,第三方组织则既充当了机制的诱导者又在机制运行过程中充当监督者,不可忽视的力量还有媒体与非政府组织,媒体是整个机制中无处不在的“摄像头”,使得治理过程较为完整地暴露在全国公众眼前,以发挥强大的监督作用,推动机制的良性运转,也正是因为媒体的“放大镜作用”才得以让中央介入治理事件,其他非政府组织,如环保技术研发机构等主要是给予“锰三角”专家与技术支持才从根本上保障了治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效整合,各主体在各种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下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共生体。

五、结束语

跨域治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共事务治理问题,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何屡次出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共生机制和协调冲突的区域性论坛,使得污染者制造者和治理观望者往往是受益者,污染承受者和治理主动者则成为利益受损者,它背后牵涉的是成本与收益的公平化实现问题。“锰三角”作为典型的多省区交界地域,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存在多年,该区域也开展了多次“运动式”的治理行动,为何一直到近年来才得以有效治理呢?如果将区域性的环境污染治理视为一个困局,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正是由于缺乏了某些关键性的要素或条件,使得人们不再愿意遵守其在使用“公共池塘资源”时应有的规则[7],因此这种困局才得以形成并不易被打破。“锰三角”的成功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跨界环境治理困局是可以破解的,“多元治理、协同共生”的跨域环境治理模式形似某种战略联盟,这种联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治理资源在联盟主体间的跨界流动,因此治理效果显着

环境治理论文:新型城镇化下区域环境治理体系优化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速度也逐年加快。纵观60余年来的城市化发展进程,我国城市化水平已经由1949年的7.3%提升至2016年的56.1%,预计到2020年,中国城镇化水平将要达到60%。城镇化水平的提升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源头之一,然而生态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逐渐显现。着眼于京津冀城市群,其区域内存在着明显的异地城镇化现象,主要表现为人口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小城市向京津两个超大城市涌入。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河北省涌入京津两地的人口分别为155.9万和75.45万,约占京津两地常住外来人口的22.1%和25.2%。异地城镇化,不仅导致区域发展失衡,同时大量的人口涌入也对大城市造成一定压力,尤其在资源环境方面,因此,在新城市化背景下,如何合理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对维持城市化可持续发展,保证绿色生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京津冀区域内环境现状

在水资源方面,由于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各地方政府往往把关注点集中在经济增长上,从而忽视了城镇化的发展规律,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状况。由于人为改造地下水结构分配,导致华北平原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漏斗区,其地区可直接饮用的地下水仅占22.2%。同时,由于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一些重工业工厂相继建立,这些工厂是导致区域内水资源污染的主要原因,目前京津冀地区有三分之一的水资源已经被污染并且不能使用,比如,唐山、石家庄等由于重工业工厂的建立,当地的水资源已经出现重金属污染。随着污染的加剧以及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水生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出现了流域范围内平原地区普遍地标断流、湿地萎缩、功能衰退等问题。由于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问题都是相互影响、互相叠加的,因此,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着眼于全局,合理规划好区域内的环境治理。在大气污染上,京津冀是我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其大气污染主要以雾霾为主。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2016年全国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中,京津冀区域内的城市就占6个,《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中,京津冀空气质量最差。尽管随着经济形势进入新常态,区域内的经济结构面临转型,一些传统的重工业为了与当前经济形势相适应都作出相应的转型,有些企业甚至已经停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域内的环境污染,但是这也因此促使了一些小企业、小作坊的兴起,反而加重了空气污染的程度。城市的扩张也导致了京津冀地区生态功能与发展格局的严重失衡。城市化范围的扩大,使其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加大,从而造成了城镇绿化空间减少,土地使用质量下降。比如,坝上高原地区由于人口和放牧超载,土地荒漠化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山地出现了水土流失以及土壤侵蚀现象。冀中南平原地区随着城市快速扩张、工业开发挤占生态用地,导致城市绿地面积不足,城市热岛效应显著,平原地区城镇连片开发与交通网络隔断了生态廊道,高消耗、高污染产业掠夺生态用水,破坏了生态屏障,恢复难度大。同时,近年来滨海新区区域内出现了土地盐渍化等问题,主要原因是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建立创造业基地和服务业基地,而过多开垦未利用过的土地。土地资源的稀缺造成了各方利益的争夺,对当地居民的生活模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区域环境治理的关注。

二、当前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

(一)行政区域与环境区域的不一致

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都是依据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等因素、按照行政区划分建立的。然而环境区域多是在某生态系统所形成的特定自然地理或某一自然地理环境中形成的。因此,行政区域与环境区域的范围大都不一致。尽管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就地方政府应对其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进行管控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因为区域环境问题的整体性,许多区域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往往超出了地方政府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而行政管辖区与环境区的不对等,就会有各行政区域之间交界处无人管制的现象发生。据相关研究,京津冀地区的大气污染是与整个群落相关的,大气污染在京津冀区域内是相互关联影响的。也就是说,关于京津冀区域内的雾霾问题,如果只有一个地区在大气污染治理上付出人力、财力,是无法改善该区域内的空气质量问题的。同时,由于行政区域的划分,导致京津冀区域交界处环境管制不当。交界地区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还有排污收费标准的差异、跨区域协调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执法效果不佳,从而使交界地区环境监管漏洞长期存在。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打破行政区域的块状地方政府管理模式,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治理是很难成功的。

(二)地方政府间权利资源碎片化

关于环境治理,由于当前中央政府居于主导地位,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结构,地方政府不仅需要对中央下发的政策进行实施,同时也需要保证本地的自身利益,而且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不仅对本地区的相关财政事务具有管理权,同时对财政收支也具有支配的权利,是该地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惜降低企业的准入标准,没有对那些不符合绿色生态标准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管控与治理。同时,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主要关注点集中在经济增长指标上,忽视了环境治理,因此,环境治理的效果短时间内并不明显。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作为“理性人”考虑到自身利益,把重心都投入到短期内能够提升地区经济的发展项目中,而选择放弃短期回报率相对较低的环境治理项目。这便会出现地方政府官员过分关注经济增长而忽视民生保障、环境治理等问题。

(三)外部约束规范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管理问责制是以行政区域为版块进行划分管理的。当区域内交界处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由于缺乏整体区域内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的环境管制并不能发挥其作用。由于缺乏以区域治理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每个地方政府都把治理的希望寄托在区域内其他政府上,希望多投入治理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如果“搭便车”现象长期存在,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便不愿意长期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最终的结果便是区域内环境治理不能顺利进行,出现“集体行动困境”的情况。

三、完善区域环境治理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区域环境治理专项委员会

建立环境治理体系,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权威性约束最重要,然而权威性建立的基础是建成一个管理体系健全、分工明确、公平公正的合法性组织,该区域的合作组织是契约式的,是需要该区域内所有地方政府对区域内的发展目标达成一致的。目前,京津冀地区之间已经签署协议并成立了省市之间的领导小组,交界地区也可成立专门的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可以借鉴欧盟关于各国联合治理的机构体系:欧盟各个机构分工明确、体制健全,有专门的决策机构(首脑会议)、立法机构(部长理事会)、执行机构(委员会)、监督和咨询机构(欧洲议会)、仲裁机构(欧洲法院)。正因为欧盟完善的组织体制,才使得欧盟区域合作组织的权威性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各国间在处理问题时才更容易达成一致。在当前国内的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京津冀区域可以通过合作解决跨界污染问题。同时,三地可以通过逐步统一京津冀地区的基本环境政策和排污标准为联合执法创造有利条件。河北省已经制定了2015—2020年的排污收费标准计划,逐步减小了与京津的差距,保证了联合治理小组与各地区的环保部门顺畅的沟通,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及时交流,互相学习经验,共同商讨决策。

(二)健全跨区域环境治理运行机制

为实现可持续性的新型城镇化,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治理同样重要。在生态环境治理上,三地要推动联防联治、执法一体,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立法的稳定性与强制性,能够相对有效地保障和约束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所产生的问题。因此,只有通过实现区域内立法资源共享,地方政府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分歧困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政府间的合作才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区域内环境治理与合作的机制,京津冀三地于2015年12月共同签署了《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目前该协议只停留在初步实施阶段,尚未完全成熟,如果条件成熟,建议可以在国家层面通过人大或者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协调机构的设置程序、行为方式、职能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对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具有积极的影响意义。

(三)完善区域内环境管制关系网络

要想实现区域内有效合作的关系网络,建立区域内环境管制机制,不仅需要区域内各地政府间的整合,还需要政府投入一部分精力到私营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中。当前,京津冀生态环境的整合建立,应当注重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各地生态环境治理功能以及层级的结合和规制。政府可运用PPP模式,鼓励私营部门加入合作。同时,区域内的环境治理委员会在获得各地政府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与私营部门合作,通过投标的形式,将环境治理相关事务外包给私营部门,这不仅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也能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可以建立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信息资源数据库,实现该区域内各地政府的资源共享,做到区域内生态环境信息的高效性、及时性以及持续性,以便为京津冀环保专项小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四)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补偿及问责机制

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而言,区域环境治理是以理性计算为基础的,地方政府看重的不仅是实际收益,同时也看重相对收益,这两种收益是否公平,影响着地方政府参与集体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京津冀的生态功能区多数都属于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在建设发展中长期面临着资金短缺、社会保障等多重压力,导致生态功能区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都不能及时跟进,对该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为此,建立健全的区域横向补偿机制是推动区域生态建设的重要前提。在补偿机制的建立中,首先,财政转移支付是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该补偿方式应当至少占生态补偿机制的50%以上。北京天津两地在应对河北省的一些贫困区县为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时,应以北部燕山山区以及冀西太行山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主要支付对象。其次,京津冀区域内的一些中心城市在其传统产业进行转移时期,应当把握住与该区域内生态功能发展良好的地区进行合作的机会,开展相互帮扶支援、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建立专业的培训基地,帮助环保部门员工提升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服务水平等。最后,京津冀区域可以根据该生态区域内的成本以及受益水平高低,制定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生态补偿累进税”。在保障利益补偿公平的情况下,环保问责机制的建立也是很有必要的。目前,该制度依旧是按照行政区域进行评估考核,正如前文所言,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与区域整体是相关联的,按照行政区域对环境进行问责,对地方官员并不公平。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完善区域内的环境问题,就需要让区域内的所有地方政府都有承担该区域环境问题的责任意识,并以该环境区域为一个整体的单元实现环保问责制,而不应该继续以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环保问责。

作者:张涵 单位:香港城市大学

环境治理论文:绿色城镇化中水环境治理的PPP模式探讨

摘要:

当今,恶劣的水环境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在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期间,建设施工企业将PPP模式引入水环境治理项目中,以环保投资作为主要研究内容,实现人与水环境和谐、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绿色;城镇化;水环境;PPP模式

1引言

“水十条”充分明确了水环境治理2017年至2020年的发展目标,激发了以黑臭水体治理为核心的污水处理市场。《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倡导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对提高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质量、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绿色城镇化发展中水环境治理的PPP模式应用

财政部PPP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入库PPP项目共计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环保类项目2334个,占全部入库项目总数的20.7%。在环保类PPP项目中,涉水项目包括污水处理、水利、供排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占比高,超过80%。(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PPP模式建立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主要是在现有的水环境治理基础上,实现新建、改造等工作。在 2014年,我国的财务部门实现了第一批PPP模式示范项目,成立了11个水环境治理项目以及9个污水处理厂,实现了2个水环境综合项目的构建。这些项目在实际构建与发展下,为主要的执行环节,根据相关经验,促进了PPP制度体系在其中发挥的服务作用。在2015年,实现了第二批PPP模式示范项目,在形式上,增加了水环境项目的投资,甚至该项目开始扩展到市级、县级,使各个地区的水环境保护治理投资工作都得以普及。目前,水污染治理PPP模式是以污水治理、排水管网建设为主,比较复杂、综合性的水环境整治项目还比较少,所以说,该领域还存在较大空间[1]。(2)城市水生态修复与流域水环境保护投资。城市水生态修复投资是政府、水务企业结合投资的,在政府投资下,为城市河道、湖泊等实现了生态清淤、绿道生态建设,也能对城市水体、周边土地进行开发,不仅促进了城市水体污染治理工作,还促进了城市水生态景观的良好形成。对于流域性区域比较大、水环境治理工作外部加强的区域,其面对较大难度 [2]。

3绿色城镇化发展中水环境治理的PPP模式发展

PPP模式将从两个方面改变环保产业。首先是项目的体量。在传统市政单体项目时代,项目体量达到10亿元算是很大的项目。在PPP时代,单体项目超过10亿元很常见,百亿元级的项目也开始落地。其次是改变环保产业格局,产业集中度将明显提升。由于PPP模式整体规模较大,且需要环保投融资的介入,传统环保公司业务很难全面覆盖。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加快整合兼并资源成为环保市场的趋势。上市公司通过延伸业务链条,拓展业务范围,构建环保大平台,以承接更为复杂的PPP项目。(1)设置PPP管理中心。施工企业对水环境治理PPP项目的管理,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其设置PPP项目管理公司,保证管理积极性的稳定提升。例如:英国、巴西、澳大利亚等国,不仅设立了国家PPP中心,还形成了地方PPP中心。针对已经建立的中心结构,相关的专业人员和社会机构要为其提供技术,促进了PPP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实施,也能及时更新各个施工企业掌握的相关知识[3]。(2)社会资本参与模式。施工企业在对社会资本进行选择期间,结合对项目的长期发展与运营,择优选择运营管理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先进的资本商,且资本商的规模与实力都需要与水污染治理PPP项目规模一致。此外,还需要促进动态性调整收费定价机制的形成。在PPP项目中,施工企业需要对社会资金利润进行控制,促进收费定价机制的合理调整,保证为社会资本获得稳定效益。(3)建立投资回报机制。加强水环境治理PPP模式投资回报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执行,为一些企业创建稳定的政策环境,还能降低PPP项目中的不确定因素。在PPP项目中,施工企业需要根据项目的盈利情况,确定出相关的补贴额度,同时国家需要针对一些河湖、水污染治理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这样才能保证社会资本投资获得更稳定的回报。(4)PPP资产证券化。有关部门将从多个方面规范引导PPP发展,包括推动中小城市PPP创新试点、推动PPP资产证券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投资等。PPP资产证券化热度较高,市政项目尤其是水务方面的项目,无论是投资规模还是运作经验都适合资产证券化。同时,推动建立环保PPP项目产业基金。鼓励利用社保、险资、国有大型银行等低成本的政策性资金组建专项产业基金,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金融渠道保障融资需求。

4绿色城镇化发展中水环境治理的PPP模式存在的问题

(1)PPP模式仍需完善,从目前情况看,PPP制度还需完善,投融资体制改革仍不到位,项目参与方信用履约机制有待健全,专业咨询服务能力还需加强。(2)规范化操作水平有待提升,应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在国家层面直接操作一些大型PPP项目。

5结语

党的十八以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已经将传统的发展思路转变为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服务方式下,都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近年来国内许多城市投入了诸多资金治理水环境,但成效并不显著。作为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因其开放性、综合性、系统性等特点,在PPP运作方式上也较其他类别项目更为复杂,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改进、提升,以实现绿色城镇化建设。

作者:何心意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

环境治理论文: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浅析

摘要:

就煤矿区采煤塌陷形成的背景条件、发育特征及表现形式进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对于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模式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0引言

煤矿资源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其在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负面环境效益却也不容忽视。在煤矿资源开采过程之中,经常会诱发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一系列地质灾害,并且会造成该开采区地质破坏、水土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给煤炭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相关研究人员对于采煤矿区塌陷地质形成的原因及特征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采煤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策略。

1采煤塌陷区的主要灾害类型

1.1泥石流

在采煤塌陷区中经常存在着类似废渣与建筑垃圾等松散状的堆积物,导致在出现暴雨等恶劣天气时,会直接产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这样不仅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直接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

1.2不稳定边坡

在采煤塌陷区中,因为工程井及采空塌陷的共同作用,会直接导致其周边存在众多边坡。而且这些边坡多是岩质边坡,坡体主要为泥岩与砂岩。在采煤塌陷区周边存在的边坡都非常陡峭,而且有较高程度的风化现象。这就导致边坡上裂缝的发育速度比较快,整体的稳定性也相对较差,因此在遇到暴雨天气或受到一些地质环境的影响后,也会直接导致该边坡出现局部崩滑现象,这样就会对当地地质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

1.3滑坡

在采煤塌陷区中,还会因为挖掘原因而导致出现滑坡。一般情况下,滑坡有楔形体岩质滑坡、岩质滑坡与黄土滑坡这三种类型,并且稳定性较差。因此在采煤工况发生改变或出现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就非常容易出现边坡滑动等一系列现象。

2采煤塌陷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思路

目前采煤塌陷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一个产物,其主要原因是在进行自然资源开采及运用过程中,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对地质环境的保护,并且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在矿区和谐及生态和谐的发展目标下,就需要相关煤矿企业充分加强对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并在此过程之中不断更新环境治理观念及治理思路,这样才能够使采煤塌陷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机结合在一起。一般情况下,进行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思路有以下几种。

2.1开发旅游资源

在进行采煤塌陷区域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可以借助当地的历史条件,根据塌陷区所形成的大面积积水区域,打造生态旅游的湿地景观。借助在采煤塌陷区开发旅游资源的方式,为当地地质环境的治理提供一定程度的资金,并可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机结合,借助于大力发展历史文化工程及湿地旅游城市的方式,能够实现旅游经济效益[2]。

2.2开发养殖业

在采煤塌陷区中通常会存在大量的积水区域,因此当地民众可以在一些积水相对较深的区域建立鱼塘。 充分运用当地的水资源进行鱼鸭等养殖作业。而在一些积水较浅的区域,还能够进行水产经济作物的种植,并可以建立一些生态蔬菜种植基地。运用这样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采煤塌陷区的生态环境及地质条件,并能够在此过程中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

2.3创建矿山地质公园

对于一些塌陷面积较小的区域,其地表的表现形式往往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因此当地政府可以充分借助这一特征,保留一些具有代表意义的塌陷场景,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矿山地质公园。

2.4植树造林

在煤矿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植树造林是一种常见的治理方式。在塌陷区域借助闲置的土地种植树木,这样能够起到很好的治理环境及加固风沙的作用。但是一些塌陷区域水源较少时,可以运用先进的滴灌技术,有效解决干旱的煤矿塌陷区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

3案例分析

A地区是一煤炭矿业城市,随着煤矿资源过度开采,使得该地区的地质环境遭到很大程度的破坏,并且形成了采煤塌陷区。在进行该地区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当地政府运用了植树造林、打造农业生态园区及建立矿山地质公园等综合治理方式,取得了显著的治理效果。

3.1基本情况

该采煤塌陷区突出的地质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的人居环境、工农业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并且制约该地区的经济的发展,其具体情况如下:a)采煤塌陷区的地形地貌景观是“满目疮痍,萧条破败”,其恶劣的生态环境制约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b)采煤塌陷区因长期的煤矿开采工作,使当地的工业及民用建筑产生巨大的变形破坏,并且对周边居民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使正常的生产生活难以继续;c)采煤沉陷区中有内地裂缝、高陡边坡及土壤侵蚀等诸多地质灾害,地下水位也处于不断下降的状况,土地及水资源也都遭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图1为该地区总貌。

3.2治理目标

根据当地政府规划,需要对该采煤塌陷区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并且需要达到“一带二区三湖四点”为特色的城市生态公园。在这一大的治理目标下,可以将该项目分为以下三个目标:a)重新利用该塌陷区的大面积土地资源,并彻底改变该地区的地形地貌;b)进一步消除当地的内地裂缝、地面塌陷及土壤侵蚀等地质灾害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需要有效遏制该采煤塌陷区的水土流失;c)实现该采煤塌陷区的植被覆盖,从而达到改善该地区生态环境的效果。

3.3治理任务

在进行该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几点具体的治理思路:a)对于该采煤塌陷区的裂缝发育区进行地貌重塑,并需要进行裂缝整治及塌陷坑填埋,需要在此基础上将该塌陷区改造为坡度适合的地形,这样就能够为当地土壤重构及土地重新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础;b)对当地基岩塌陷区及松散层塌陷区的土壤进行工程覆土及施肥改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当地的土壤性能,恢复当地的种植功能;c)需要在积水塌陷区修筑挡土墙,有效防止该积水坑受到新煤矸石的再次污染;d)在该塌陷区之中实施绿化管网滴灌工程,有效确保该项目实施的林木生产条件;e)需要结合多林种的绿化工程设计,建立一个多林种相结合的生态防护体系及结构合理的生态系统,这样就能够使得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3.4技术路线

在进行具体的治理工作前,首先需要对该采煤塌陷区已经治理的状况及待治理情况进行调研,收集该地区矿井开采资料,这样就可以在国内外相关地质环境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具体土地规划情况进行切实可行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3.5具体治理措施

a)土地整理。对于一些沉陷坑需要运用煤矸石来进行填埋,并需要对当地的地裂缝运用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艺填补,并需要对当地基岩裸露塌陷区进行高挖低填的施工工艺,需要将整理之后的地形坡度保持在2°~15°;b)防护工程。在治理区内需要对边坡、常年的积水沉陷区及多年形成的工业垃圾堆进行防护处理。其中在进行边坡治理过程中,需要运用坡面清理、覆土夯实的方式进行处理,并且需要运用六棱砖进行护坡。在进行积水沉陷区处理时,需要根据该沉陷区的积水深度及面积等因素针对性地处理,并将其作为一个生态景观来进行施工。在此过程中为确保该地区的安全性,还需要在该积水沉陷区周边修建低矮挡墙。对于生产垃圾则应当按照松散层垂直厚度1m进行处理后,并沿着矸石堆中的南侧修建1.5m的挡土墙,这样就可以防止因为矸石堆积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图2为该地区的区域积水图;c)绿化工程。因为长期的生态破坏,使得该地区存在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这就需要在平整之后的土地规划中采用林种混交等形式,来完成该治理区的绿化工作。

4结语

在进行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理清治理思路,并结合当地实际发展情况,采取合理的治理模式,能够在治理该地区地质环境的过程中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取得良好的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效果。

作者:郝晓安 单位:山西焦煤汾西矿业灵北煤矿

环境治理论文:矿山废弃地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实践研究

摘要: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会不同程度地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主要是对地形地貌景观格局的改变,土壤侵蚀和植被砍伐造成水土流失,引发地质灾害以及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给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等带来负面影响。本文以工程实例介绍了矿山废弃地破坏形成的原因、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和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具体实施技术方法,从青山工程实施过程中土地权属、技术、监管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为其他工程项目提供依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生态环境治理;矿山废弃地;青山工程;工程实践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不断扩大。它不仅提供了资源保障,同时也产生了相关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明显的是矿产开发后形成废石堆积物、损毁的山体对地形和地貌景观的破坏、森林覆盖率降低和土壤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的影响等。为了使矿山被破坏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得以恢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笔者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荒沟村取土场(下称荒沟取土场)的破损山体治理工程为工程实例,分析了破损山体形成的原因、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采取的治理措施、达到的治理效果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启示。

1矿区损坏形成原因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的分析

1.1矿区损坏形成原因及概况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要想富,先修路”的思想指导下,岫岩山区的公路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但是,相关设计规范标准低,粗放型经营管理,开采设备较陈旧,无序开采等原因都会造成本来绿绿的青山满目疮痍。水土流失、生态失衡、植被破坏、地质灾害隐患等问题层出不穷。荒沟取土场就是其中之一,系高速公路建设用碎石土取土场。经数年来的开采,已形成了南、北两个露天采场,总破坏面积约97938.23m2。北部采场:在治理地区的北部,近圆形,长约为363m,宽约为281m。采场最大开采高度为68m,开采边坡角度一般为7°~42°,部分采场边坡角度为60°~80°。该取土场采挖主要以风化岩及表土为主,开采无规律,采区内形成很多裸露岩体及采坑。南部采场:在治理地区的西南部,为北西—南东向展的椭圆状,长约为213m,最大宽度约为95m。采场最大开采高度约为24m,开采边坡角度一般为45°~80°,开采性质与北部采场基本相同。

1.2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分析

整个矿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划和规模开采,导致地形地貌的局部改变。树木的砍伐导致植被破坏,土壤的侵蚀与破坏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一系列的矿山活动使得整个矿区景观格局发生改变,生物数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减少,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与地质灾害隐患并存。

1.2.1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场所的破坏

我国生态系统分为草原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中都有特定的生物群落[1]。本矿山采用的是露天开采,采矿使矿区及其附近地区的植被和野生动物消失或干扰、破坏它们的栖息地,使这些生物的数量在自然界或局部地区减少。生物不能脱离环境而生存,而是在特定的环境中生存和繁衍,所以采矿行为在一定程度破坏了矿区生态系统生物群落,也影响了矿区生态系统的循环。

1.2.2地形地貌景观格局的破坏

采矿的剥岩(土),使得岩石、土壤风化后的半风化、残积层基岩和岩石裸露在外面,特别是露天采矿,在地表形成新的凹陷坑,改变了自然地形,改变了原地貌特征的使用价值和存在价值,在绿色覆盖区域呈现出与自然景色呈巨大反差的灰白色“天窗”。矿区在岫岩山区交通沿线上,不仅降低了视觉影响效应,而且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影响到该地区经济发展。另外,矿区地形的变化也直接导致矿区内地表水、地下水的补给和排泄条件的改变,造成水土流失,进而存在地质灾害的隐患。

2治理措施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辽宁省“青山工程”闭坑矿山破损山体治理工程技术管理要求》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特点及因地制宜治理原则,对露天采场边坡进行生态护坡处理,对整个场区进行平整、客土、灌排工程及植被恢复工程以达到生态环境治理要求。

2.1清理工程

由于长期风化剥蚀,基岩面开裂以及原始残存有许多危险岩块,但体积较小,因此采用人工拉撬危岩的方式,整理岩腔和岩坎中的碎石,把坡上的危岩清理掉。这种方式清理过程相对安全,投资相对较低,适合本项目工程实际需要。

2.2边坡工程

主要对南部采场的高陡边坡进行治理。将采场高于60°的斜坡划分为A、B两个剖面,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液压镐由上向下进行,10m左右划分为一个台阶。中间留有3m宽的作业平台。为防止坡体失稳滑动,清除边坡局部的危岩,对角度较大的边坡进行削坡处理,削至30°以下以消除崩塌和滑塌地质灾害隐患,边坡坡面进行生态护坡处理,利于植物生长使坡面总体美观自然。

2.3场区平整工程

边坡工程完成后,需对治理区内的平台和采场坑底及工业场地进行平整。平整时对于平台堆积的大块碎石可用挖掘机进行填埋,对于小块的碎石可用推土机进行平整、夯实。施工平整时要把小块碎石尽力推在平台表面上,当表面废石粒径大过客土时,防止土壤填到缝隙损耗土量。平整时还应注意到平台及边坡倾斜角度,作业面形成向低处倾斜3‰左右坡度,使雨水向低处出口处汇集。场区平整地块为2块,北部采场不进行大面积平整,全面撒播草籽,部分种植刺槐,经过一段时间可自行复绿。南部采场进行全面平整。

2.4客土工程

根据矿山破坏现状及恢复生态环境需要,整个治理区内需全面客土,以确保植树种草的成活率。南部采场客土平均厚度为0.5m,来满足植物的生长需求。北部地区种植刺槐,采用穴栽,规格0.8m×0.5m×0.6m。客土源土质基本为生土,因此需要用鸡粪和草炭土对土壤进行改良,以增加土壤的保水保肥能力,必要时加入土壤改良剂等使土壤理化性质快速改变而达到种植需求,在加入时必须与土壤充分搅拌均匀,防止出现“烧苗”现象,影响栽种苗木的存活率。

2.5种植工程

由于治理区的露天开采造成土地的损毁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很难依靠自然条件进行恢复,且因恢复周期较长,所以采用人工种植进行恢复植被,从而达到生态环境协调平衡。首先选出合适的植物来重建人工的生态系统。按照治理区植被重建任务和生态重建的目标,根据治理区自然条件,选定的植被要具备很强的适应抗逆境和脆弱环境的能力;生命力强才能形成较稳定的植物群落;根系发达、有好的生长速度才能形成网状根来固持土壤;相比之下播种栽培容易,成活率较高。采用乔灌草混播方式重建植被生态系统,植物种类选择种植刺槐、紫穗槐、羊胡草等。刺槐耐湿、耐寒、抗拟性、抗风沙极强,在湿度大的地区适宜种植,根部根疣有改良土壤的作用,枝叶吸收烟尘效果较好。紫穗槐耐水湿、耐瘠、耐轻度盐碱土,适宜在河堤、河岸、山坡、沙地及铁路沿线种植,可以护堤防沙、防风固沙。羊胡草喜温、耐旱,耐寒不耐水淹,土壤条件要求不高,除低洼内涝地外,其他土壤条件都可以种植,适合土层厚、排水好、富含有机质的土壤,根茎分蘖力很强,向四周辐射成根网状,可以保持水土。平台播种刺槐,种植间距1.5m×1.5m,坑穴规格0.5m×0.6m×0.8m,每穴种1株。坡面种植紫穗槐,开挖鱼鳞坑规格为0.7m×0.5m×0.6m。此外,整个治理区均匀撒播羊胡草籽以达到乔灌草混播种植,使生态环境协调统一,景观格局自然美观。

3治理效果

(1)按照合理的治理措施施工,大大提升了矿山废弃地的生态环境。新增大量绿地,增加了土地利用面积,使因采矿而破坏的土地植被得到全面恢复,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了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2)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工程后,提高了矿区附近空气质量。栽种的树木可以防风、保持水土和涵养水源。绿树成行、芳草如茵的景观格局基本形成,为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3)治理后提高了矿区的植被覆盖率,制止矿区和周边地区环境恶化,合理管护会达到植物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与多样性的效果。吸引周边动物群落的回迁,增加动物群落多样性,达到植物动物群落的动态平衡,使生态系统恢复到初始状态。

4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4.1土地利用及权属方面

项目区土地所有权是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荒沟村。在工程施工前,需要进驻大型工程设备,这就需要对部分进入矿山的山间道路进行扩路及修缮加固,一方面方便设备、车辆顺利进入治理区,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项目治理结束后管护工作有利。而在实施道路工程时,涉及占用村民所谓自家“小开荒”“坡耕地”等土地权属问题,实际上是村民自行开荒种植并非个人承包土地,但在实施工程时,村民却要求不同程度的赔偿,影响了工程进度及资金合理分配。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村民在条件允许没有任何监管的前提下已经进行了开荒种植;二是村民对生态环境治理没有概念,对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等意识淡薄,只看到眼前经济利益而没有看到未来宏观整体面的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首先,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深入乡村,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和整体素质;其次,项目承包单位应与村委会等土地直接管辖组织及时沟通,在村民和项目单位中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协调能力,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最后,可以根据治理情况,治理结束后给予村民分配管护等工作以达到补偿目的,若项目采用种植经济林进行生态治理,可以优先承包给之前占用土地的村民,既满足了村民的补偿要求,又可以带动当地生态、经济协调发展。

4.2工程施工技术方面

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南部采场高陡边坡进行削坡工程时,施工难度较大,如果坡面未满足种植要求的角度,就要重新损毁植被和土地,或者采用大量废石堆积成坡面,但后者稳定性差、易产生地质灾害。后经过专家论证,提出采用挂网喷播技术对此处高陡边坡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以达到治理要求。现在我国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技术方法单一,水平低,工作起步慢,问题矿山多,矿山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足[2]。模式化、固定化的矿山环境治理技术占主导,导致不同类型的矿山治理措施一致,不能因地制宜,根据需要治理,恢复成更具有经济、生态环境、景观价值的矿山绿地。应创新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拓宽治理领域,针对不同类型的矿山,分别采用团粒或高分子植生、喷播、覆土植绿、削坡整形等复合技术措施进行治理。同时,根据不同矿山所处地理位置、周围景观等分析社会经济因素,打破植被恢复传统理念,可适时将矿山废弃地恢复成经济林地、地质公园等新型生态治理模式。

4.3监管及管护方面

在矿山开采使用保护中,地方政府对待矿山保护意识不足,缺少生态保护的全局观念,注重地方政绩,刻意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对环保意识认识不足[3]。利益驱使小型矿山单位过度开采矿产资源,同时没有保护和治理当地生态环境,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非常严重。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对这些中小企业的监管不力,出现矿山企业乱采滥挖、无证偷采、越界开采等现象,甚至矿产开采项目没有经过环评审批就直接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的耗费和破坏生态,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矿山企业以及当地居民三方面应该建立起积极的协作关系,共同努力寻求资源、生态、经济的共享发展模式。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后,存在的问题有矿山地质的环境监测、植被管护等。防治地质灾害,保证植被的成活率,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定期监测以及修剪、补栽树苗。省市县成立了青山工程专职管理局,但是后期监管管护责任主体仍不明确,监管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建议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建立项目跟踪档案,对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竣工以及后期管护都要严格监督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同时,重视加强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监管,同第三方建立合作,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测检查,让前期工程资金、人力、资源等投入得到有效利用,实现环境治理,保证生态环境有效循环。

5结论与建议

“青山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矿山废弃地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使矿山建设运行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保护了治理区生态环境资源,对于维护和改善治理区环境质量起到了良好作用。本次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高了治理区生态环境质量,预防了水土流失、崩(滑)塌、滑坡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周围农民的作业和生活环境,在一定程度提高了当地经济效益。当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不是简单的植树种草工程,是系统的、综合的、可持续性的治理工程。需使用景观生态学、生态环境学、地质灾害治理与防治、环境工程学、植被恢复技术等理论,联系治理区社会、环境、经济等因素系统地综合治理和合理规划项目。需要不断创新治理技术,积累治理经验,拓宽治理领域,使矿山环境治理工程规范、科学、合理,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治理论文:自主创新环境治理研究

摘要:

环境治理和绿色营销作为企业新的经营理念,一方面能够防止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另一方面能够保障经营生产活动中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企业的环境治理和绿色营销是建立在健全的环境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之上的,采用开发绿色产品,提供绿色服务,争取绿色标志等一系列的绿色营销策略。

关键词:

环境治理;绿色营销;对策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其环保消费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进而在全中国掀起一场以绿色环境保护为主题的浪潮。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也越来越重视企业生产经营以及销售环节的绿色环保,开始致力于调整经营管理的方针和营销策略,进而产生了将绿色营销作为核心的企业营销活动中。企业的环境治理与绿色营销是企业在市场机会的前提下,面临着市场的经营风险,针对市场的需求目标,开始致力于将企业、消费者以及环境的利益三者均衡起来,在提升产品的设计和服务的同时,销售计划以保护环境作为核心,进而将绿色概念贯穿于企业营销的全过程。绿色营销是企业在面临巨大的市场压力和环境问题下,为了企业未来长远的发展而制定出一种新的营销策略,也就是在企业的生产以及营销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绿色环保理念,改善环境的是指昂,为企业的发展树立绿色环保的形象,继而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从长远的发展来看,绿色营销不仅能够为企业获取巨大的市场利益,还能够保障企业环境的改变,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由于绿色营销始终贯穿着资源节约、重视环境保护等要素,也是企业提高自身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能够从深层次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的质量,通过绿色营销提升企业的形象,提高市场的占有率。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昆山核心区位于昆山阳澄湖科技园,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紧邻沪宁城际铁路、苏州绕城高速,交通出行便捷,生态环境优美,创新资源丰富。核心区内集聚了以昆山杜克大学、硅湖职业技术学院、登云科技职业学院等优质教育资源,是昆山高新技术创新创业孵化器。核心区发展的重点在于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高端的技术性人才,利用科技打造金融服务,作为项目的孵化基地,在配套功能上将其作为国际交流沟通以及职业教育的重要基地,打造一体化的商务平台,以健全生活服务和休闲度假作为辅助的功能,主打“学在阳澄湖”、“创在阳澄湖”等品牌,全力打造产业的升级区域和高层次的人才创业基地,实现产业和科技的深度融合,成为绿色生态城市建设的示范区域。该区域环境的治理是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重点。

一、企业绿色营销的现实性

(一)绿色营销实施的可能性

随着环境的变化,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目前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十分重视,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我国的政府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环境治理计划,为环境的治理提出了指导性的计划和方针政策,在形成具体的步骤和实施措施的同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目标体系,并实施了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将环境治理更加的规范化。随着人们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绿色消费意识逐渐的增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需求逐渐迈向多元化的发展方向,消费观念也随着环境的变化而逐渐的转型,表现为人们在消费时,对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做出了更多的考虑,也更加注重产品的环保性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人们消费意识的增加,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也不断的提高,因此在绿色产品的消费上需求也在不断的扩大。随着环境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实施,绿色营销已经成为企业当前发展的重要措施。据相关推算,到2023年我国绿色食品将会达到800亿元的消费市场。

(二)绿色营销是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兴起绿色环保的浪潮,进入到90年代,随着经济投入的增加,生态环境变得日益恶劣,绿色环保的观念使得一些国家纷纷出台了贸易的绿色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一种保护凭证,造成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不占优势。因此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阻碍了发展中国家一些传统产品的交易。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结构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国际出台的绿色标准以及商品绿色标志的实施极大的冲击着我国产品的出口贸易。由于缺乏先进的绿色工艺技术,我国产品的科技附加值较低,在国际市场中存在着明显的优势不足的现象。发达国家通过制定一些具有较高标准的工业安全保准、防污染标准等,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限制。另外由于绿色壁垒的影响,我国产品在包装、认证以及技术鉴定等房间存在着很大的劣势,一些企业面对这样的的发展境地,毅然决然的进行转型,这势必会造成我国企业在出口产品的成本上有所增加。

(三)生态环境负荷增加

环境优美、生态良好是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现象,也是发展的重中之重。十二五以来,苏南地区在建设环境友好型以及资源节约型社会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一旦经济形势严峻,在保持经济高效增长的下,单纯的追求GDP的增长,而忽视了对环境的治理,在生产中仍旧存在着高耗能和高污染的状况。偷排污水等污染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生态环境负荷增大,节能减排的任务十分的繁重。老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新的问题接连不断的出现,使得环境与发展成为了突出的矛盾。因此加强苏南地区企业的绿色环保意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保护环境,实施绿色营销策略显得十分紧迫且必要。

二、绿色营销实施策略

面的当前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和环境挑战,企业要克服当前的阻碍,充分的把握好机会,加大环境的治理力度,贯穿绿色营销的理念,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环境治理的监控体系

第一,成立不同的绿色组织。英国在70年代开始着手建立绿色组织,此后绿色组织在全世界各国纷纷实施。我国在1993年成立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并且在1994年参与到国际的绿色食品有机联盟当中。目前在我国已经又30多个省市纷纷建立起绿色组织,确定了对绿色食品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机制,并且颁布了绿色产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环境治理的相关计划。企业应当以绿色产品作为突破,在环境的治理中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成立综合性的绿色环境治理组织,促进各个行业实施绿色营销策略。第二,增强环保教育宣传意识,提升环保理念。当前企业的决策者要面向全社会宣传绿色环保知识,进行绿色环保知识的相关培训,推行绿色营销策略。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有30%以上的企业无生产绿色产品的打算。因此针对不同的社会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宣传措施,提升全社会对绿色产品的关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工具,开展多种模式的环保活动,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环境的治理当中,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第三,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政府应当以综合的效益作为发展的目标,由单纯的发展经济和孤立的进行环境治理转向环境和经济发展协同的模式中。应当将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产业的活动志根于绿色环保中,将绿色环境核算体系纳入到我国的经济核算体系当中,让防治公害以及节能成为企业所遵循的规则。借鉴国际环境治理的成功经验,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管理环境和生态,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将环保目标和经济目标联系起来。对已经实施发放三废许可证以及限制治理等进行集中的行政干预和控制,进而实施以减少为主的三废治理。第四,完善绿色法律法规管理。为了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应当致力于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当中,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参照国际环境保护法律的内容,强化环境的监督能力,强制性的促进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的和绿色营销。

(二)树立环保意识,实施绿色营销策略

第一,树立绿色营销的观念。环境治理中树立绿色营销额观念,将绿色营销贯穿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中。在产品的生产、开发等环境利用新工艺和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加大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利用,加大技术开发,将普通的产品变为绿色产品。积极采取绿色标志,参与到社区环境的治理当中,公众对绿色营销的重视,提升企业的形象。在绿色营销的视角下,企业展开积极的合作与环保型企业进行交流和沟通,推动企业发展成为节能降耗的企业,增强企业的市场发展能力。第二,开发绿色产品。绿色产品从生产到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几乎为零,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还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近年来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开发出绿色产品,不仅有效遏制了生产对环境带来的破坏,还能够节约企业的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我国由于不重视绿色技术的开发进而绿色产品数量和规模都较少。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发展的形式,需要开发新的技术,在市场中推广绿色产品,提高市场的占有率。第三,开发绿色包装。绿色包装是产品在包装的设计上尽量降低包装产品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影响,能够实现产品包装的循环再利用。传统产品的包装以及残留物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因此为了提成绿色消费,企业要加大绿色产品包装的研发,满足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例如利用毛竹等绿色材料制作首饰盒,不仅美观耐用,而且对环境的伤害为零。第四,提供绿色服务。绿色服务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以节能减排和减少污染为服务的目标实现产品的服务销售。绿色服务可以引导消费者选择原材污染较少,生产技术较高的产品,引导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保持着环保的心态。

结束语:

企业在环境的治理中实施绿色营销策略不仅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还能够企业增强自身的环保意识,提升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世界将会是一个“绿色”的世界,企业的经济行为也将会转向绿色产业,继而充分的体现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本质要求。

作者:王文博 单位: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环境治理论文:环境治理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

伴随环境质量的不断下降,人们的出行、健康等多方面生活遭受严重阻碍,因此,如何有效治理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环境保护和治理属于系统工程,没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治理将陷入困境和停滞状态。本文将PPP模式结合环境治理领域特点,以及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从完善税务征收、建立有效融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以期达到高质高效的治理环境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

环境治理;PPP模式;法律问题

一、PPP模式概述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为了满足公共消费而提供的公共服务,在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以设立项目公司或合同的形式对资产进行管理,通过与私人单位建构合作平台并给予其特许经营期内的资产管理权责。PPP的功能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对于政府而言,它可以缓解政府的债务压力,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并且承担部分融资功能;对于私人资本,参与PPP项目是一种投资行为,可以获得利润;对于广大群众来说,PPP能够供应更有效率和品质的服务。可知,PPP兼有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两大优点,体现了公私合作共赢的精神,可以引进到环境治理领域。

二、应用PPP模式治理环境的现状与前景

根据2015年年度及2016年年初全国环保类PPP协议签署的情况,可以发现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流域治理等环境领域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公私合作下的环境治理更为集中于水处理和水环境治理。PPP模式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运用可见一斑。国务院办公厅于贰零壹肆年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关于构建由排污者付费相关的第三方治理的新体系,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要领域。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由此可见,社会资本力量在开放式经济发展条件和环境问题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参与治理的重要程度,特别是近年来旨在为PPP模式对于环境治理方面建构的良好法规政策面前,因此环境PPP模式将具有潜在的发展空间。

三、应用环境PPP模式的特点与困境

(一)环境PPP项目特点

1.公益性强:环境作为客观存在具备一定的公共物品特质,而且环保类项目多数不具有收取费用的体系,资金投入的同时缺乏有效的回报体制,其本身的属性也决定了不完善的渠道存在,并且大多数情况下现金流都处于波动状态。

2.复杂性强:环境本身具有广泛而且多元的定义,依据其存在特性决定了其具备较大范围的保护和治理领域,自然包含了日常生活中的水资源、大气层、土壤地质和噪声污染等,乃至生态环境保护等多元化的因素。事实证明,项目类型的差异也决定了其对环境保护的标准以及如何实施战略方案存在必然的差别,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投资的有效回报机制也具有复杂和不稳定的特征。

3.技术性强:环境保护的PPP投资项目类型以及运营管理等需要专业技术性要求,技术性程度越高,越有利于环保项目开拓。环保PPP项目在推行其运行模式的进程中必须以上述特质为依据,并且在实际情况和预期环境状况下,进行目标的澄清对质,确保在经济可行的技术方案下,实现最佳的效果。

(二)环境治理PPP模式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1.欠缺具体的税务规定:现今关于PPP模式推行的税收体制方面,并未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的出台,以便对PPP模式下的环保项目运营方式中的税收问题进行详细的阐释,很大程度上使得社会资本处理此问题时束手无策。据悉,财政部门《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已经面向社会征询意见,不无期待其对环保PPP方面的税收问题能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首先,政府支付税收问题。当下关于PPP环保项目有3种收费的方式,如下:使用者自己付费、政府为其付费以及用户付费的方式+政府补贴形式并举。其后2种的付费体制种包括政府向项目运营公司交付款项,以及通过对特定领域和地方给予专项补助的情况。这些支付在税务上如何定性?税务是否定性在极大情况下影响运营项目的投资回馈情况?而我国却未制定相关具体文件明确何种项目该征收哪种税。其次,PPP项目税收优惠问题。依据现有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条例可知,关于环保PPP关联的项目在相关情况下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即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流转税。中央颁布的关于环境税收方面政策法规,都提及了社会资本在参与环境治理领域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不谋而合的是部分地方政府也推行了关于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二零一四年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明显对地方政府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限定。可见我国税收优惠上多而乱的现象尤为突出。最后,项目移交时的税务问题。PPP环保项目作为一个不能预期结果的产品,在期限截至时其项目公司所具有的资产将有政府接手,意味着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将直接产生征税结果的可能性增加。当前,该种情况下国税总局未对此做出一致安排,主要是这种合作模式在我国环境这一特殊领域属新兴事物,项目公司终止、资产移交为时尚早。尽管如此,税务处理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我国应尽早明确。

2.收费机制不完善导致融资困难:正如前文所述,环境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引入PPP模式进行融资却非易事。原因主要如下:首先,PPP环保所需投入资金具有高门槛的特征,项目启动运营时必然需要借助大量的银行资金投入,也就体现着其高成本的融资方式。其次,环保项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征使得其利润回报率较低甚至没有。最后,由此衍生的是在周期较长、投资较大和复杂性较强所产生的担忧。这些都使得社会资本在环境PPP项目面前望而却步。现今,我国环保项目广泛欠缺收费机制,没有健全完善的资金投入的回报机制与渠道。例如,流域的保护,当社会资本投资流域保护后取得成效造福于民时,该如何制定收费机制才合理呢?在众多类似项目中,我国缺乏健全的定价与收费机制,因而导致很多社会资本的投入一定程度上不仅化为乌有,一些时候还可能拖垮企业使其破产倒闭。面对这种现象,不仅没有达到治理环境问题的效果,还以“杀鸡儆猴”般的方式告知更多社会资本投资需谨慎,最终造就了现今环保项目融资困难的局面。

3.监管不到位:在监督管理方面,环境PPP项目也与一般项目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其特征决定,作为辐射公众范围的环境PPP项目,政府毫无疑问要对该公共投资项目的全周期运营承担监管责任。因而,该模式下,地方政府将拥有履约与监管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对非政府主体参与方进行利润调节,保证其得到合理利益;另一方面,保障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失。该种情形下,监管的效果将难以体现。除了监管主体上存在的瑕疵,在财政方面也有一定风险值得预防。例如:当前的预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分项预算方法,提供的数据仅是关于当前的收入和支出,而这些数据并不能完全说明资本融资和资本支出,也不能体现公共服务提供的全部信息。PPP模式早已在我国开展实施,但环境PPP项目仍是新型事物,实践中还缺乏具体的指导意见。急需制定统一的基础性、规范的法律体系,对环境PPP项目的立项、投标、建设、运营、管理、质量、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机制、移交等环节做出监管规定,促进PPP机制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环境PPP项目的建议

(一)税务需明确具体

毫无疑问,PPP项目的经营活动必然与税务紧密相连。税务成本对项目公司的盈利性和现金流,以及最终对投资者的回报率、运营方式都有重大影响。作为项目发起方的政府,了解项目全周期的税务成本,对分析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获得的回报水平以及税务筹划,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都发挥重要作用。因而,税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就显得极其重要。我国目前在环境PPP项目中的税务管理还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系统的条款。本文建议,应由财政部尽早制定相关税收征收、税收优惠等法规,具体措施应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方法。从而使得项目公司和地方政府在项目运营中有法可依,尽早进行税务规划,以防出现税务合法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现有税收优惠,应充分合理利用以获取更好的回报率。故期望财政部所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进一步明确。

(二)开发和完善收费定价机制

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将本不具有合理收费机制的环保领域开发出可行的收费机制,是深入推进PPP模式的基础。所以,环保领域推进PPP模式只有建立合理的定价和收费机制,私人资本才能获得合理回报,才会有动力进入实现公共物品的市场化供给。

1.以效果为导向使用环保资金:依效付费极大的提高了资金使用率。依据污染治理效果收费来保证项目运营的环保成效,即是推动环保绩效合同服务。推动改革投资与效益并重局面,转变财政支持工程为购买服务模式,依据环保效果与资金分配和付费挂钩,从而改变规模型为效益型本质。环保PPP模式通过设置绩效评价、结果机制构建绩效付费体制,以结果和和合同规定调整价格或补助。

2.PPP模式促使财政资金改变运营方式:依效付费方式是PPP模式和政府强化社会资本的财政投入必然趋势。PPP模式的特征与需求预示着政府购买环保服务的财政资金专项使用方式。一是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具有社会资本投入的推动性。二是通过治标方案中的价格收费和补助政策促使投资回馈的模式创新。

(三)加强监管是环境

PPP项目发挥环境效益的关键和其他PPP项目一样,环境PPP项目也需要监管,但是又有着明显的差异,为了保障环境效益的有效发挥,环境保护领域PPP项目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因为涉及到采用资源组合开发模式,故监管要求从合同设计阶段就要明确,才能较有利于社会资本对PPP项目的运行投入。首先在监管主体方面,政府履约将作为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部分,从而督促政府加强责任感。其他方面如下:一是实施环境保护项目前置在资源组合开发模式PPP项目中,在社会资本实施资源开发项目之前,必须建成且保证环境PPP项目的正常运行。二是配套完善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完善统计、监管,确保付费有据,实现PPP项目政府回购数据清晰,项目效益直观,治理成果可视,确保运营成本可控。三是搭建一个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合作的具有专业、独立、透明、可问责特征的项目监管体系,实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四是强化项目成本监管: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造价审计和财务审计,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量、施工质量等及时纠正的处理,减少人为可操控因素对项目运行品质的影响。

五、结语

借鉴于国际既有经验可知,当针对污染进行治理的投资所占GDP比例至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之间时,环境改观的质量才会有较大的可能性。2013年,中国GDP为56万亿元。以百分之二为衡量标准,意味着针对环境进行的污染治理所需要进行的投资起码要超过10000亿元。环境保护产业作为当下聚焦的市场,为PPP项目模式的运营带来了不可忽略的机会。环境保护领域PPP模式远景可观,因为环保设施本身具有公益性质、稳定特性及邻避性,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回馈进行调节,实现盈利但并非暴利,特别时私营企业的运作相对于公共管理部门,其成本甚至低10%-20%。政府必然要以实际情况为考量,依据本国国情和市场自身选择的规律进行针对性的治理模式实现环境改善目的。

作者:候晓云 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环境治理论文:环境治理公众参与主体困境与制度

摘要:

2015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环境治理参与面进行了最高位阶的特别法设计,回应了学界对于环境治理理论研究的制度需求。经过理顺环境治理的形成逻辑,可以发现“参与”是“治理”区别于“统治”与“管理”的关键所在,其优势在于可以为弥补环境决策者构制失位提供有效矫正方案。通过对参与者的人格重塑,公民、市民与消费者在环境治理中的身份得以明确,它们分而为国家、社会和市场的主体,合而为环境治理者中的重要组成,也就是“公众”。现实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也由此而生,主要表现为决策者失位、参与者身份虚化等。为此,从决策、执行、监督环节分别予以完善才是现实困境的破解之道。

关键词:

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

启蒙运动以来,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重构了国家政治的权力来源,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基础。同样也为环境资源归属提供了借鉴的依据,如公共信托理论、公共财产理论等。环境资源自此有了“共有物品”的“竞争又非排他”属性①。即使如此,环境资源的共有物品属性仍然面临着历史和前瞻两个向度的风险:重演历史上因个别人的独占而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以及在将来面对公共物品时,因个人基于各自面临的“囚徒困境”而采取“理性自利”行动导致的“公地悲剧”。如何有效避免诸如环境事务处置中“搭便车”现象及如何应对潜在的理性风险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从治理主体角度重新审视了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何为公众:环境治理参与主体的演进逻辑

(一)从一元到多元的参与者来源

国家一元论。早在古希腊的民主实践中,哲学家们就对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平民及其所在“领域”进行了探讨和界定。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作为公民共同体,一直是政治生活的单位,从人是城邦成员的意义上说,人是“政治动物”,城邦与人构成了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正如西塞罗所指出的那样,在自由社会里所谓的公民应当是在政治国家中扮演特定政治角色的政治人,在这一时期,人们仅仅意识到了国家中的所有元素都不能脱离政治国家而独立存在。这也是人类摆脱自然群集,开始走向国家制度与权利分割的初期,从依附自然到依附国家的必然过渡。公私二分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越来越普遍,人们不再需要国家在此时干预过多,更需要对自己私权利的神圣保障。黑格尔首先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将个人生活、家庭与一般经济活动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活动。马克思接下来从阶级观点出发,认为物质基础决定了阶级,阶级制度统辖国家,在这一安排下,市民社会是被政治国家所包含的。所以,政治革命第一步是要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这种解放就意味着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作为其中一员的市民都不再是国家以及国家公民意涵内的概念范畴,自此一般的人就从不同的领域内具备了不同的属性———公民与市民。由此,市民社会就不再具有政治属性,代议制国家的基础也就具备了(市民本身不再参政),现代政治模型(代议制、权利分权、人权及公民权)可以建立。最后,哈贝马斯将二分法中的“市民社会”再度细化,市民社会中也存在绝对的私领域和相对的公领域,这种公领域则是各种民间、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所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并且介于政府与私领域之间,属于社会文化领域。三分法。二分法的出现虽然解放并保护了私权利,却仍然要面对绝对封闭的私领域和契约发生所必要的交往行为间的矛盾。为此,柯亨与阿拉托将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构成国家—经济—市民社会三分法,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在于社会与文化领域。随后帕森斯又在《社会体系》(1951年)、《经济与社会》(1956年)等著作中就现代社会划分问题提出社会共同体概念(SocialCommunity),下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子系统。在最后一环的社会系统内,又包含了市民结社实现社会管理的公共领域以及保有私权拒绝侵害的私领域。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划分出当代人类社会的活动分层:由获得普遍认可的公权力组合构成的政治国家;由让渡公权力回到“生活世界”守护并享受私权利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由市场主体参加并按照一定规则进行交易活动的经济市场。当然三者之间并不能完全割裂,互相之间既存在着理念的边界,同时又有着彼此需求性的联结。

(二)基于三分法的参与者界分与转换

“citizen”在中国既可以被译作公民,又可被“直译”为市民,在中国理论研究中边界较为模糊。又因为意识形态差异,中国早期曾将市民社会,甚至是公民社会视为资本主义的产物而予以否定,替而代之的是“人民群众”的概念。通过人在政治国家、经济市场与市民社会的转换分析,可以廓清不同领域下人的身份变换。人生而平等,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并无差别,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事务,人们需要有强大的公共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为此,人民经过协商合意,共同让渡出一部分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组成公权力,并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为管理,同时保留让自己能够维持独立人格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人们称之为基本人权。为了监督并保证自己的委托人审慎并认真地为自己服务,让渡出公权前人民有必要制定程序,并在之后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委托人,间接管理国家事务,依照契约行使此项权力的人就是公民,这一身份就是公民身份。需要注意的是,被委托人也仅仅是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职权,但同时他也是公民,有权利委托自己所信赖的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当然,国家事务并不需要公民事事参与决策,否则契约与委托便显得毫无意义,所以公民身份的外衣就可以脱去进而换上另一件衣裳。当人离开政治,进入自己的领域,可以回到自己的社团从事各类公益性质的活动,比如宣传控制烟草、宣讲环保理念等,也可以回到自己的家中决定各种家庭事务,比如赡养父母、教育子女、管理私产等,此时他就是生活在市民社会的市民,这一身份就是市民身份。人当然也有资格参加市场活动,反之,市场也因人的存在而活动。如果作为商品的供应方,那么他就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如果作为商品的购买方,那么他就是消费者。市场的良好运行也需要依靠自身法则,否则交易的安全就得不到保障,所以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都拥有自己参与自由市场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各项义务,此时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就是市场主体。当然,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消费者相较于其他主体处在相对弱势的一方;另一方面,消费需求决定着市场供应,所以消费者的权利义务配置会更大地影响到市场的发展,让消费者作为环境治理的参与主体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环境问题的产生更多地来自于企业不负责任的污染物排放。而污染企业往往又因规模不同而和政府间存有某种内化的联系。比如烟草、化工石油、电力等大型企业,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因其作为巨大的财税来源和拥有雄厚的政策公关资金支撑,足以令中央部门难以环境为由加以限制。地方如造纸、镀金、纺织等小型企业,又与当地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处于财政税收和权力寻租的明暗结点上,最终的结果往往是环境决策悬置,环境污染难以治理。所以,既然企业已然对话语权有了较多的掌控,那么在环境治理时,其更多的是应当承担履行环境决策、配合环境管理、服从环境监督的义务,而不是被赋予更多参与权②。

(三)厘定作为参与主体的公众

环境资源是共有物品,所有人都有权利用并有责任保护,环境治理关涉到了人类的所有组成团体。参与式治理所需要解决的是“参与”的定位。参与不同于决定,否则代议将失去意义,更不同于旁观,否则形同虚设。可以这样认为,“参与”更类似于机器上的一个重要齿轮,虽不是发动机,但缺失必然意味着失灵。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公众作为参与主体,并不是环境治理的决策者(公权组织)③,而是因参加不同公共活动而具有不同身份的有权利享受良好环境和持续利用资源的通过不同层面向决策层表达自身诉愿的人。由此,公众包括了在政治国家中享有环境权利、民主权力的环境公民;在市民社会中自愿结社、监督政府行为和宣扬环保理念的环境市民及其组成的社会团体;在经济市场中享有环保产品选择权并承担环保义务的环境消费者。

二、公众何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生成逻辑

(一)治理理论的产生与演变

在历史上,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基于共同利益选择而采取一致行动,使共有的开放性资源陷入不可逆转的摧折,人们将控制的希望寄托在了来自外部的强大中央政府的权威型统治策略。该策略的核心理念是:一个理性的拥有公信力的政府会不断地有计划地依据环境容量和资源存量规定环境资源的利用程度,并严格地惩罚“背叛者”。可是,所有对于强大公权力的信赖往往都基于一个共识:政府具备了准确的信息渠道、强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的制裁途径以及极低的行政运行费用。至于这个理想状态能否实现,学者们却又往往持消极态度。奥斯特罗姆用博弈论说明了权威型统治有极大的概率将资源利用人推向(背叛,背叛)的方向而不是(合作,合作)④。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出现,为解决传统制度中难以突破的政府管理困境提供了理论支撑。这种意义上的政府的实质是以市场为主导。这意味着,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环境资源的调配和供给,而将其交由市场进行配置与供应,以市场机制实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优化,政府的主要任务则转移到了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遗憾的是,在其后的理论研讨中,新公共管理理论不断遭到诘难与批判。首先,新公共管理将政府定位于与私人利益的结合,丧失了政府应有的公共性。其次,市场化的前提来自权利的私有化,否则设立于物上之权利就只是空中楼阁,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环境资源是人类文明的共有物品,在没有特定程序施控的条件下,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有物品。再次,片面追求企业管理的模式,必然造成现代政治中公平与民主信念势微,而其将公众比为顾客的失当塑形忽视了公众与政府的关系———公众是国家财富的真正所有人而非政府经营国家的相对人。最后,过高估计企业的自治能力与企业家精神,在企业与政府的距离与边界不甚明晰的时候,逐利的本性也自然显现,最终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公共责任的丧失,以及市场主体再度陷入理性逐利的困境当中。面对政府独裁风险以及企业逐利特性带来的公共事务管理困境,治理作为处理公共事务的重要理论被提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用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毋庸置疑,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甚至即使是公众都不足以凭单一向度妥善处理好公共事务,来自于公共领域的公共活动事项与私人领域的参与,共同构成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换言之,治理就是嫁接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以妥善处理公共事务的桥梁。正如俞可平教授所支持的,“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综合分析各种模式差异。

(二)环境治理理论的意蕴分析

环境治理一词有着多重解释,一种是针对已经或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政府或其他利益相关人采取的预防及解决措施,这其实是在讲以环境污染为对象的整治手段,即“治理环境”或者“环境整治”。第二种则是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即以治理理论为基础并以环境保护为客体的具体规制模式,这种模式是对传统环境行政规制的创新与改革,不再仅以议题的传送为主轴,而是以私主体的参与为中心。这种新中心就要求与环境相关的公私主体基于协商一致的程序共同商定、执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事务。

(三)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

承上文所述,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区别于其他选择的重要标志,没有公众参与也就无所谓治理的存在,但如何参与,参与的深度与广度都决定了环境治理的成败。在政治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公众参与形式可以依据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的程度被划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就是如古希腊城邦制度下,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决策、官员选拔等国家政治活动;而间接参与则是启蒙运动以来,因社会契约论的不断发展,议会制度不断成熟,公众不再以自己的身份参与国家政治,而是共同委托信赖之人管理国家。前者谓之直接民主,其随着时间的推演往往将走向寡头统治,更因其极大的行政成本而不适合在当代政治国家中采用;而后者,自20世纪后半叶起,在现代政治国家中普遍面临着各国代议制机构权力收缩而行政分支过度发展所产生的集权问题,这就造成了公众与国家的裂痕,公众并不能清晰地辨别自己所保有的身份,以至于单纯的代议制无法对公众的诉求给予充分回应。所以给予代议制信任滥觞的后果就是不仅将使精英治国走向极端,还最终加深政治话语权的不平等分配;对于公众的参与主动性也是一种无形的消解:比起自己的私人生活,他们对于公共事务将不再那么关心,若政府决策活动中公众的参与度进一步降低,那么已经被法律赋予的参与权便会被悬置。既要修正代议制国家治理结构的不足,又要防范直接民主带来的负面效应,看起来是一个非左即右却又左右不得的悖论。不过,这二者其实只是民主的两种手段,是解决公众与国家公共事务关系的理念和方案,且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仍然在于政府的定位与作用之重塑,抛开政府谈治理将同抛弃公众谈治理一样荒谬。同时仍然可以拓展诸如听证、信息公开等其他公众参与渠道。可以这样认为,在当前公共事务普遍实行间接治理的情况下,在政府主导下,公众直接治理并突出公众参与是进一步修正完善政府决策的有效途径。

三、为何公众:传统主体合法性危机及公众参与必要性分析

为何在传统管制与治理危机来临时选择公众作为治理主体的补充,其逻辑起点在于传统主体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和社会理论长期研讨的一项重要命题,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条件下,政府所禀赋的合法性基础随着执政行为的具体化,以及社会大众物质与精神需求的增加而不断受到挑战,民众开始质疑早前所达成的合意与统治力量的行为主旨是否仍然一致,由此合法性危机便产生了。具体而言,就是作为决策来源的权威失位,进而其所做出的所有决策与环境决策者的意愿相悖,同时,作为负有矫正功能的公众参与身份虚化,进而出现公众参与到决策中的制度设计遇到阻滞,公众意见得不到畅通表达。现代社会需要一个国家具有全面管理和控制社会的能力和权力。但是,在传统政府主导治理框架下,其自上而下的垂直权力安排、资源和信息单向地向上流动和聚集、社会发展策略通过组合和纠偏机制获得合法性的模式样态,使公众在很大程度上被公权力裹挟,自由、平等、博爱的公民意识逐步被淡化。值得注意的是,就环境治理问题而论,政府权力往往通过直接或间接、经意或不经意的方式,将公众排除出在环境治理之外。一是环境治理问题的内部化倾向。在依赖行政权力干预的环境治理框架内,政府控制了相关信息的输出,公众获知环境实情不多,参与决策过程的机会偏少,渠道不宽,导致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赖垄断性的决策权将环境治理变成了内部事务,决策者容易失位。二是环境治理参与程序刻意虚化参与者的身份,提高了参与成本。当前,中国业已出台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偏向于一种制度宣示,但对公民参与的具体程序、方式及渠道不能有效地与立法利益表达机制、政府管理体制、环境司法制度充分衔接起来,这会造成处于弱势一方的公众无力通过法律保障其抗衡掌握经济主动权的企业和政治主控权的政府。三是传统环境事务行政管理外部诉求表达受限。总体上看,目前公众反映环境诉求的渠道仍然不宽,在各级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关注度高于环境保护的意识指引下,对环境诉求响应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环境信访。四是公众参与不足,减少了社会大众提出建议和要求维护自身利益的渠道,减损了环境治理中的各种信息量,增加了与公权力、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剧了公众对政府和社会的疑虑感。在传统治理主体面临合法性危机时,选择公众作为参与主体有其必要性。“人应受到尊重,必须享有较大程度的自治和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这一观念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道德宣示,它的制度生成和运行构成了现代法治的政治基石”。在当前环境治理模式下,政府与企业主导着治理方向与强度。然而这一模式与日益增进、觉醒的公众环境意识以及环境公民意识不相匹配,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要求正在不断提高。一是化解政府管制失灵之需。这是因为传统命令管制型政府治理思路不仅存在着信息因集权管理而低效传递的弊端,并且也缺少对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公众的偏好回应。二是政府职能转变之需。密尔指出,“政府整个说来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为保证一个政府施政的有效性,就必须扩展其广获民意的渠道,并不断为其合法性与执政正当性提供支撑。公众参与的基础在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公共利益的持续增进本身就是政府施政的目标。在环境保护视野下,公众有效的制度参与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防止邻避运动的反复出现有着积极作用。三是依法行政之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其目的在于提升公共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而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公众参与是公民意识培育的有效形式,公民身份亦是通过公众参与而具体形塑,良好的公民社会则正是依法行政的最佳行政环境。

四、有效公众参与:更新环境治理模式思考

(一)突破传统环境事务行政管理内部前期决策窠臼的参与

公众参与是分配现代国家资源与社会利益的一种结果。无可争辩的是,现有的利益格局决定了政治决策的属性,而政治决策反过来又影响到了社会利益的分配。所以在决策环节赋予公众更多的参与权利就等同于加入了一个新的利益群体,以实现决策在理性与政治间谋得统一。进一步看,环境决策环节的公众参与也是民主(基础)—利益(动因)—权威(效果)三者统一的有效方案。首先,环境决策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的前提是其制定过程中广泛的民意支持。提倡公众参与就意味着私主体意志不可能被恣意忽略,其参与决策的权力不能被其他主体所代行。为此,并非听证程序及其他参与程序效率不高,而是参与程度受限;并非环境邻避运动观念狭隘,而是信息流动不畅;并非参与式决策效率低下,而是防微杜渐,确保决策可持续执行。其次,公众参与治理是决策活动利益衡量的必要条件。环境利益是导致环境冲突的根源,尽管更多主体的参与是决策中增加协商交易成本的原因,但更是避免决策后利益冲突的必要条件。况且决策增加的交易成本远低于决策后化解冲突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既包含了可以估算的经济成本,还包括了不可估算的政治成本与环境成本。从而,在不同主体间实现充分的利益识别、利益排序与利益整合,以利益衡量式的参与决策取代单一国家意志或经济利益驱动。最后,决策效果的实现依赖着公众认可并信赖的权威。在决策环节,公众与企业和政府同样存在着自身视野的局限,而三者优势与局限互补是多方参与治理的重要依据。为此,在优势互补背景下多方主体经过有效沟通而达成的一致才会使决策获得各方的认可,进而在下一阶段的管理乃至监督程序中不需要再反复回溯决策过程中的弊病,甚至是程序回转重新决策。否则,任何一方自我标榜而设置的权威,都难以得到普遍的尊重,那么决策的效果也就无从保障。

(二)突破传统环境事务行政管理内部后期执行桎梏的参与

环境管理是参与式环境治理的第二阶段,是指环境管理人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明确相关因素,将环境管理部门、自然生态与环境受众等角色分布综合纳入管理的过程,进而实现决策—管理的承转变换。首先,环境管理的依据来源于决策环节。前述环节做出的环境决策将通过一定的程序传达到管理者并加以贯彻。此后,决策团体便不再针对具体的环境管理行为加以指挥,而作为管理者一方,一方面应当坚决地贯彻决策部署,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具体的外部条件和整体环境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否则,在没有实现条件的前提下盲目地执行显得毫无意义,并且最终根本无法实现决策者的意图,这就要求管理者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决策者,以便原决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之前决策做出针对性变动。接下来,环境管理者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相对封闭的权力运行环境而导致在决策落实与社会回应间存在矛盾或间隔。这是因为,传统管理者与管理目标通常不会出现直接的接触,此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效果就往往成为了联系二者的纽带。权力与权利间的紧张决定了二者间必须要存在着明显边界,这一边界既是对前者的限制又是对后者的保护。一般的社会回应或者公众舆情只能在积聚甚至爆发后才得以展示。那么,唯有在实践中引入多主体治理的方法来控制环境治理的实现。多主体治理不是一般的政府管理,而应根据治理履行情况对其实施控制。一是要看管理行为是否偏离决策意图,公众在其中起到及时纠正的作用。二是将决策执行或遇到的实际难题在执行的同时随时掌握,随时上报。

(三)突破传统环境事务行政管理外部监督制度藩篱的参与

环境监督环节参与与公众在决策环节和管理环节中的参与有所不同,前述的参与乃是作为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的一元而非体外因素,因此其所扮演的“监督角色”更类似于某一整体系统内的免疫机能,是实现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此处所指称的环境监督来源于系统外部,即由环境市民社会所承担,主要以环境市民组织(NGOs)为主导,在观察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是防范环境污染者避开监管、破坏环境的有生力量。

1.改善行政制度环境

中国环境NGOs在登记管理体制上存在过于严格的情况,因此需要着手让环境NGOs获得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发展环境。一是要从法律法规制度入手,修改相关法规,完善法律立法,针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关于双重登记、双重负责制度予以修订,降低准入门槛,改管制为引导,避免NGOs的建立带有原生的准官方性质,还其民间组织的本来面目。

2.树立协调合作理念

理顺环境NGOs与公共权威集团、政府的关系,对于环境NGOs的健康发展和作用的有效发挥有着重要意义。在政府与环境NGOs间应当建立互信、互助、共存协作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国家所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特别需要政府加快拿出改革的决心,优化政府结构,转变政府职能,从而实现创新社会管理的社会改革目标。在此基础上,权力集团和政府应当知行合一,真诚转变对环境NGOs的态度,由防范转为鼓励,变阻拦为引导。环境NGOs之所以称为环境非政府组织,就是因为它建立和发展的目标与政治政权无关,它是为公众不断争取能够享有美好而舒适环境的良性无害的公益性组织,非为某一政治集团发声或争取政治利益的政治性非政府组织⑤。政府应主动寻求与环境NGOs合作,依靠后者实现己所不能或无力施政的治理空白,并建立联合的环境治理机制,使环境NGOs在环境治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丰富合作方式

政府治理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公民诉求的三大问题间存在着彼此长期利益一致同短期利益冲突的矛盾。在革新制度与重塑理念之后,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在保证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正当的渠道,建立完善公民妥善表达诉求的路径。同理,环境NGOs作为公民诉求理性化表达的有效集合,也面临着如何去反映诉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思考相关配套机制建设问题:一是允许环境NGOs直接向政府反映地方出现的重大环境破坏或可能出现重大生态环境隐患的项目,为决策部门提供信息参考。二是通过现有的人大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由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收集相关信息形成议案提案,推动地方政府处理相关问题。三是加强和环保主管部门合作,在没有所谓“婆家”的背景下,双方形成由没有政府背景的组织去收集信息发现问题,再由政府部门出面解决问题的良性合作伙伴关系。

作者:秦鹏 唐道鸿 田亦尧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