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之后,就一直存在“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婚姻关系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的争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的主要缺陷,反思得出夫妻感情破裂并不是不恰当的选择,而是时代和社会的选择。虽然立法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具有科学性,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脱节现象致使其效果并未很好的发挥。本文最后从法定情形的角度提出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了笔者的完善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热门期刊服务
中华胰腺病 卫生政策 Chinese Journal of Cancer Research 地基处理 国际税收 职教发展研究 备案审查研究 生物学教学 健康体检与管理 比较教育学报 桥牌 心脑血管病防治相关文章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