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诉讼本就属于一种司法行为,二者若能合理有效地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征和优势,对于行政相对人更好的救济自己受损害的权利是有积极作用的。然而,我国现阶段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上还存在诸多不足,值得进一步反思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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