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财经法学 公司组织形态重构与公司法结构性改革 【正文】

公司组织形态重构与公司法结构性改革

作者: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公司组织形态   封闭公司   公众公司   分类规制   公司法现代化  

摘要:公司组织形态的科学设置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司法规范结构的合理安排,是公司法结构性改革的主线与核心。围绕公司组织形态设置与规范结构安排存在的缺陷而展开的我国公司法结构性改革包括几个层面:公司组织形态的设置,立足于封闭公司、公众公司的分类体系进行公司类型的重新整合;规范结构的设计,立足于公司在封闭性与公众性上的实质差异重新安排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结构;具体法制的设计,一要重视企业规模在公司立法中的意义,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具灵活性、针对性、适应性的制度安排,二要回应本土经验,关注股东的身份之于公司制度运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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