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兴恒; 叶勇; 方正; 张峰; 杨珍 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2年第04期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急需食品召回的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置。目前食品召回制度保护范围过于狭隘,导致流通领域中不安全食品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因此存在食品召回制度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这既是我国社会现实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同时也具有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础。直接以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处罚或者增设"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和"不履行召回不安全食品义务罪"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传统上认为超速行驶就提升了法益风险,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很容易得出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的结论。对这种判断逻辑必须进行反思。过失犯有不同于故意犯的客观构成要件,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对此,新过失论和修正的旧过失论都予以承认。风险升高理论的功能极其有限,其对行为制造了法所禁止的风险这一点进行了揭示,但不能由此得出行为人一定实现了法所禁止的风险的结论。在超速驾驶提升...
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是通过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考方式,检验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法益损害之间的特别规范关联。这与过失犯规范要素的基准行为化、评价重心的客观归责化是直接相关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所检验的特别规范关联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构成要件的保护目的并不相同,后者划定了规范发挥效力的范围,前者则意在确认该规范在此范围内的个案实效性。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假定因果关系都运用了假设性思维,但在具体思维类型、替代因子的...
作者:桥爪隆(著) 王昭武(译) 期刊:《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01期
修正的旧过失论从客观上限制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要求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实质的危险性的行为.在这种实质的危险性被现实化而发生了结果的场合,就满足了过失犯的客观成立要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过失犯的责任要件,以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为必要.具体而言,要成立过失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这就要求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其次,还必须对于犯罪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自然,虽要求对具体的被害客体存在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