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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成都市区土地税征收

作者:杜泽江 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土地等级   土地分类   土地清理   土地增值税   征收土地  

摘要:成都市区征收土地税始于民国32年(1943年)。在此之前,对房屋占地只收房捐,不收地税。农村土地除了征收田赋契税外,还附征各种附加税。民国30年(1941年),国民政府为抗战之需增加财政收入,下令在未被日寇侵占的城镇开展土地清理。成都市于次年在全市进行了地籍清理(丈量土地面积、登记、发所有权状)、分区分街评定土地等级和对土地分类(分为商业区、住宅区、平民区三类)。其中,商业区依其所处口岸、交通条件、经营效益、地价增值等情况分为五等,并依地类和等级评定标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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