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债券通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北向通” 【正文】

债券通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北向通”

债券市场   合作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托管机构   香港金融管理局  

摘要: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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