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模仿他人在先作品引起纠纷原告陈某系美术作品《女人》的著作权人,作品完成后,陈某于2011年6月13日向广东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申请备案登记并取得原创作品备案证书,同时通过网络进行了公开。被告福建厦门佐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纳服饰公司”)于201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讼争的图形商标。陈某于2017年5月3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佐纳服饰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系对其美术作品的模仿抄袭,侵害了其包括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著作权,要求判令佐纳服饰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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