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细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0 14:54:57

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篇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

(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

(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

(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

(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

(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

(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条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证明;

(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

(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上述第(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所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权属无争议,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

(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者移转手续;

(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

(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的截止日为:当年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是指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证明上载明的住所地的区、县工商部门。申请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其所在地为相关证明上所载明的地址。

共有商标注册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当由该商标的共有人书面委托一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共有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区、县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未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七条评审办公室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相关情况。

评审办公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采取两轮制。认定申请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时,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及投票。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评审办公室应当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评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四章著名商标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包括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等。

第二十三条上海市著名商标标识由标准图形和标准色构成(见附件),不得随意变化。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规范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著名商标许可使用人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后向市工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商标注册证明;

(三)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证明;

(四)著名商标认定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公章;著名商标所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强著名商标管理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超出认定范围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未对核准变更的商标注册事项申请备案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四)著名商标失效后,原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继续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自动失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已经丧失商标权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迁出本市或者《上海市居住证》失效的;

(四)著名商标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指导、鼓励、支持著名商标所有人开展下列商标保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商标维权保护制度;

(二)规范商标许可使用行为;

(三)开展商标保护培训和教育;

(四)异地商标维权;

(五)其他商标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著名商标所有人的经营状况。

第三十条市工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收集有关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信息,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著名商标商品进行质量跟踪调查。

第三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所指情形的,评审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查处记录、有关社会团体提供的消费者投诉记录等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著名商标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视情况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观察期,由评审办公室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表式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7日。1996年8月14日颁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如何申请著名商标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篇

    1997年1月22日,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委托北京市商标事务所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新村28号楼的居民非法加工假冒"MOTOROLA"手提电话电池,侵犯其"MOTOROLA"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进行查处。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查明:大冲新村28号楼的屋主蔡善强于1997年1月2日将其房屋的第四层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出租给香港人张日开(当时逃避在外,另案处理)存放假冒"MOTOROLA"电池成品、半成品及其零配件和包装物。调查当日,在该楼的第四层和第一层住宅(即蔡善强的住宅)现场查获假冒"MTOROLA"电池成品175个及半成品1050个,"MOTOROLA"电池说明以及不干胶标贴50000张,其塑料标识50000个及电池成品塑料包装盒25000个,上述物品价值总计96625元,由深圳市工商局依法封存。深圳市工商局认为,"MOTOROLA"和其商标是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我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张日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MOTOROLA"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房主蔡善强明知张日开在其出租的房屋内从事商标侵权活动,故意为其提供仓储、隐匿的便利条件,构成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3)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之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4月15日对蔡善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处以非法经营额45%的罚款,计43481元上交国库。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故意为侵权人提供仓储、隐匿便利条件,而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3)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象蔡善强这样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大有人在,但真正受到法律处罚的却不多。这也正是商标侵权案件屡有发生的原因之一。此类案件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处理,是因为有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3)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深刻,没有充分认识到此类行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危害性。脞这个意义上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案的处理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足以引起其他地方工商局的重视,从而加大对此类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减少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表面上看没有参与侵权活动,但在客观上则是商标侵权活动的一部分。以本案来说,若被处罚人不故意提供仓储、隐匿条件,则侵权行为就难以发生。所以,故意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实际上等同于参与了共同侵权。如果能对此类案件加强查处力度,则必然有助于减少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也正因为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篇

关键词:公路;变更;造价;影响;分析

1公路工程变更的含义

*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有以下类型:(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范本》中的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中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当合同中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受限制的。因为: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这种变更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会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公路工程变更的管理

变更的审查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应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有和行使。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遵守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公路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定价方法

3.1.1该定价原则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应坚持的。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细则,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3.1.2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3单价变更方法的确定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例如下: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其合理的价格组成为:(1)直接成本:1.8元/m3;(2)间接成本:1.0元/m3(3)利润:0.2/m3,合价为3.0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3.0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2.8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1.8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中,此时的单价为亏损价。现假定因工程变更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3.0元/m3时更应如此。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3.0元/m3或2.8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1)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2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5/4×20=25(元/m2)。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为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偏高。所以确定的单价在原单价合理的情况下才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3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25元/m2)高出5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2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发挥,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3)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上述方法中第一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量的定价,而第二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篇

近几年发生的管道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质量问题或事件,不仅直接影响油气管道质量和能源通道运行安全,还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因此,认真分析研究以往物资采购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进而逐步完善管道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质量控制体系是解决物资采购产品合格率问题的关键。

一、管道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存在的问题

1.技术招标文件标准低、漏洞多

在管道工程项目的设计请购文件中,技术规格书的系统内部工程大多依据上级颁发的技术文件,标准较低。大型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元器件、成品检验等未能给出明确详细的制造及检测标准,主设备和配套设备供货商资质内容规定较粗,尤其是成套设备外协件资质要求不明确;技术招标文件规定不详细或存在漏项,技术澄清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招标采购时间,也给厂家投标留下“空子”。

2.设计请购文件升级过于频繁

设计请购文件升版频繁,造成了技术要求和规格数量的不确定性。按照过程版请购文件排产,往往导致变更较多、物资剩余。另外,以往项目中设计技术规格书及数据单参数设置倾向性较强,形成了暗地里指定物资或者主要部件“品牌”的局面,在实际招标采购时其他质量性能更优的产品无法参与投标,导致竞争力不足或招标流标情况严重。

3.采购招标文件不详细

由于采购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标准较粗,无法评判各厂商的实际技术能力,无法达到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选择技术实力较强厂商的目的。

二、采取措施

为了加强国内工程物资采购管理的能力,规范物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物资质量,为管道工程建设提供质量保障,笔者提出以下控制措施。

1.完善设计请购文件内容,加强设计文件进度管控

(1)设计单位针对以往经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物资适当提高设计标准,结合技术规格书,在技术数据单中细化技术要求,细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物资的检验检测要求。

(2)设计单位应细化明确主设备和配套设备供货商资质要求,细化优化技术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要能区分投标方案优劣和产品质量档次,必要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内部评审后再。同时,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请购文件、技术协议等有关文件的审核,重点管控设计标准的符合性,明确技术文件强制性条款、企业资质等要求。比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3C认证、消防或防爆认证和工业生产许可证等生产资质要求。

(3)加强设计文件进度管控,减少技术请购文件变更频次,提高技术文件准确性。对于短周期材料,设备采购须坚持与施工图一致排产订货。对于长周期材料,设备订货招标、采购周期满足总体工程计划的前期下坚持与施工图一致排产订货,如果无法满足工期要求则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在设计暂时不具备请购文件归零条件时,采办单位可根据非归零版文件组织采购方案编制及招标,以完成规定采购程序,尽早定商定价,及时反馈厂商技术文件满足施工图设计进度,但合同排产及合同签订时必须依据归零版技术文件。大型复杂设备技术协议签订时涉及多专业交叉,则应明确设计单位各专业联合审签制,确保相关专业接口清楚,避免错订、漏订、与其他专业不匹配等问题发生。对于分段施工、分段投产项目,可根据现场需求进度和设计施工图进展,安排设计单位分批、分期签订技术协议,采取分批交货方式控制交货批次,降低设计变更带来的风险。

2.建立国内工程项目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录,加强供货商管理,并实施动态管控

(1)按照项目类型整理国内工程供应商名录,各项物资(采办包)范围集中趋向于4~6家优秀供应商,达到“少量优秀”的目标。针对新建项目,结合合格供应商名录,确定潜在供应商范围,严禁在供货商名录之外向业主推荐供货商。定期开展对供应商的考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厂定性定量考察,实行“能力认可”制度,明确供货商实际制造装备、生产能力、供货范围。加强供应商名录的维护和动态管理。对于出现违约和质量问题的供货商,应加大处罚力度,包括通报、暂停投标资格、列入黑名单等。至于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资,对供货商名录之外的厂商需严格进行资质预审,进行实地考察后方可允许投标。

(2)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产品原则上必须由制造商直接投标,如果受到其销售体制限制,制造商不直接向用户销售而由商销售则必须经过事业部审批。在项目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尽量与国外制造商或其中国派驻机构(分公司)直接签署采购合同,鼓励“直采”并在合同结算条款上给予优惠和支持。境外生产产品应严格限制贸易商、商投标,对于由贸易商、商投标的物资,应提高贸易商、商参与门槛并规定贸易商资质及商等级、年限,研究使用采购方、商、境外制造商三方订货合同,界定其责任与义务。与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贸易商、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避免中间商“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贴牌代工”、围标串标等问题发生。

(3)供货商名录准入本着“谁推荐谁负责”和“质量问题一票否决”原则。加强日常供货厂商入网管理,对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型式试验报告、爆破试验报告、压力容器资质、压力管道元件、工业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进行符合检查,可通过专业机构咨询、网上查询复核,避免厂商弄虚作假。

3.管道工程项目总体采办计划和招标(谈判)采购文件

(1)完善工程项目总体采办计划。一是针对物资的重要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和质量风险高低进行分析,对于关键性物资应提高技术、商务评分权重,降低价格评分权重,避免投标商低价恶性竞争。二是增加质量检验管理条目,明确各物资质量检验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列出物资质量检验计划和管控等级,即明确实行驻厂监造、生产过程检验、产品抽检复验等。三是扩大驻厂监造范围,在监造目录内的物资必须100%实施驻厂监造,对于监造目录外的物资,可通过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实施驻厂监造的,在项目总体计划中纳入到物资监造目录。

(2)优化招标(谈判或询价)方案。一是邀请招标采购严格控制短名单准入,公开招标采购适当增加技术、商务权重。商务得分权重比例范围以20%~35%为宜;技术和价格权重可以根据采购物资实际情况设置为25%~50%或30%~50%。权重比例设置原则上应根据材料设备重要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和质量风险大小设定,对于低价中标采购的物资要提高质量检验等级或者加大检验频次,以确保产品质量。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则根据物资特点合理调整评审办法,在实行以往的“技术通过最低价中标”之外,推行“综合评审法”和“性价比评审法”。对于技术复杂、质量风险大的物资需增加技术专家评委人数。二是优化细化评分标准,结合物资实际合理分配分值;如果设计提供的技术评分标准不够细致,可以聘请第三方专家进行评审、细化。三是对于后期售后服务工作量大、次数多的物资,厂家投标时必须明确固定人数、天数的服务费用及服务费单价,超出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费用。四是在招标文件中增加规定:招标方有权在中标通知发出前或后对中标厂商进行工厂考察及投标响应文件的复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如发现中标厂商存在与投标响应严重不符、弄虚作假或生产实力较差的情况,招标方有权取消其中标的权利。五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厂商投标时明确自主生产和外购范围,主体设备严禁外包,同时要求描述外购单位资质,附带相关资质资料及合格供应商准入情况。六是针对不同物资列明要求供货厂商提供的竣工资料清单,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供货商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清单及厂家资料提交份数、装订要求,以便规范和加快竣工资料编制、提交。

4.建立采购物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管控能力

(1)建立采购物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编制重点物资质量管控清单,确定质量检验等级,定期开展物资采购质量检查工作,加强物资到货前的供货商资质能力检查、生产过程中检查以及注意物资发货前的工厂验收。以供货商工厂产品生产制造过程、外购材料、第三方驻厂监造履约和现场人员履职行为、关键产品检验和复检等作为重点,对采购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定期检查和飞检。

(2)物资到达中转站现场后的质量管理应纳入项目现场质量管理范围,开展现场物资的质量检查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中转站物资质量管理的合规性。对关键物资的验收,应依据订货合同对现场物资外观、数量、资料等进行查验。

(3)物资从中转站出库运输到安装现场,运输过程的物资质量、安装现场的仓储保管质量、安装过程及调试质量应纳入现场质量管理范围,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物资领用,按物资存放保管要求进行保管,按严格设备安装调试说明进行安装调试,确保物资运输、安装、调试质量的正确性,避免物资现场破损,减少供货厂商现场服务次数,降低售后服务成本。

5.采购量少、金额小、易出质量问题

物资的采购管理措施采购数量少、金额小但极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实行框架协议采购。通过公开资格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厂能力考察,确定合格投标厂商组织招标采购,按框架协议采购。采取措施,杜绝关键工序或整体“转包”现象发生。

6.加强采购物资质量数据收集和信息化管理

加强物资质量信息化管理,积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达到信息共享,收集储存并及时维护各工程项目完整的物资采购质量数据信息,确保后期物资数据可追溯性,积累管理经验,为后续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管理提供借鉴。

三、结语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篇

只要是工程项目,就有一个进度问题。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如大型火电工程、核电站工程、大型土木工程等,进度管理尤其显得重要。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以及中标授标之后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商都非常重视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进度管理。改革开放以来,大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几乎都有外国人的参与,在进度管理方面,他们带来了全新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本文结合工程实践来谈谈大型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进度管理问题。

1.进度的涵义

在实际工作中,进度也称计划,进度管理也称计划管理,并将二者合在一起称进度计划。不过二者还是有细微的差别。

计划,英文称作plan,是指对一个工程项目按系统、标高、区域、合同类型、作业类型、工作层面、工作包、房间号,责任部门等要求进行分解,并对分解后的工作(通常称为“作业”或“工序”,英文为activity)规定相互之间的顺序关系(通常称为“逻辑关系”,英文称activitylogicrelationship)以及工期,通过进度计算(schedulecalculate)在时间上对作业进行排列,规定哪些作业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一种过程。这种过程以后的结果或过程以后的作品称之为一份计划或一份进度计划。

进度,英文称为schedule,有计划的涵义。是指作业在时间上的排列,强调的是一种作业进展(progress)以及对作业的协调和控制(coordination&control)。所以常有加快进度、赶进度、拖了进度等称谓。

对于进度,通常还常以其中的一项内容“工期”(duration)来代称。讲工期也就是讲进度。进度管理的目的是对工程项目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其具备了管理的全部职能,而计划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讲计划,讲进度或讲工期,其实质都是“对工作进行计划,并按计划来做工作”(planyourwork,workyourplan)。

2.进度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工程项目管理集中反映在工程的成本、质量和进度三个方面,这反映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质,这三个方面通常称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三要素”。进度是三要素之一,它与成本、质量二要素有着辩证约有机联系。对进度的要求是通过严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合同条款的约束,使工程项目能够尽快地竣工。

工程实践的经验表明,质量、工期和成本是相互影响的。一般地说,在工期和成本之间,施工速度越快,完成的工作量越多,则单位工程量的成本越低。但突击性的作业,往往也增加成本。在工期与质量之间,一般工期越紧,刚采取突击快速、加速施工的方法,这样工程质量就差。

施工进度的合理安排,对保证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成本有直接的影响,是全面实施“三要素”的关键环节。科学而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的施工进度,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和工程质量。仓促赶工或自流拖拉,往往伴随着工程成本的失控,败坏承包商的声誉,给承包商造成重大亏损,亦容易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以及中标授标之后,合同条件都要求承包商编制切实可行的“细化的施工进度计划”(detailedconstructionschedule),使工程项目各关键部位的施工形象进度符合总体施工进度的要求。

承包商“细化的施工进度计划”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的批准后,就作为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共同遵守的合同条件。从此以后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应按进度计划及时提供施工图纸、供应设备、材料等,承包商则应按它组织施工,以达到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工程建设的目的。从工程实践来看,合同条件一般规定,假如非承包商自身原因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时,承包商对延迟的相应工期及增加的工程成本有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如果是承包商自身原因延误施工进度,承包商就应自费加速施工以挽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它就应承担拖期损失赔偿费(liquidateddamagefordelay)。

工程实践表明,承包商若在工期上造成延误,往往造成一系列的问题。如施工成本增加,质量难以保证,甚至引起合同争端,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开始,以至中标授标以后进人工程实施阶段,合同各方尤其是承包商应充分重视施工进度问题,不断解决影响施工进度的难题,为工程按期建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3.进度的分类

进度按其作用,作业划分的粗细以及使用者的要求不同分为三个层次的进度。

第一层次是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其他经理级人员使用的进度。其是一个里程碑进度和主要施工作业的形象进度,通常称为一级进度(level1schedule)或主进度、总进度(masterscheddule)或里程碑进度(milestoneschedule)。它是一个工程项目的骨架,从中可看出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的总体走向,从主要工程项目的关键部位(节点)上可看出具体的施工状况。它对其它层次的进度计划起指导和控制作用。一般而言,这一层次的进度是不可变的。

第二具层次是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商使用的进度。它是对一级进度的一种保证、一种落实,是对各承包商从设计、采购、预制、土建、安装、调试等各环节进行协调和控制的一种进度,通常称为二级进度(level2schedule)或C&C进度(coordinationandcontrolschedule)。

第三层次是承包商的进度,是承包商按照一、二级进度自己编制的具体指导施工的一种进度,通常称为三级进度(level3schedule)。三级进度是按照具体的施工条件对二级进度的一种细化,往往又称为“细化的施工进度计划”(detailedconstructionschedule)。它是一个具体的施工作业计划。

二、三级进度按具体的施工条件、施工状态以及确定的作业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要能保证主进度不受影响,各作业之间的时间排列是可以变动的。

从目前的工程实践来看,由于先进的工程项目进度管理软件的应用,过去的四级、五级甚至六级进度都已淡化在“细化的施工进度计划”中。四、五、六级进度是对于三级进度在时间上的一种划分,详细的程度是一样的。四级为季进度,五级为月进度,六级为天进度。

进度计划的核心是现场施工作业计划。它的本质就是表明现场施工作业在某个时期区间的起止状况以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除此之外的要求可看作是一种对现场施工作业计划的一种支持、一种准备,如劳动力计划、材料设备供应计划、预制计划、机工具配备计划、测量计划等。这多种计划组成了以现场施工作业计划为核心的全面的施工作业计划。明确这一点,可避免把进度看成是一种包罗万象的工具,以至对进度管理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过宽的要求,从而影响到现场施工作业计划的组织实施。

全面的施工作业计划应是以现场施工作业计划为核心的各计划的分类管理。进度管理的侧重点就是对现场施工作业进度计划的管理。以它为基础,各职能部门做好自己的支持准备工作,完成自己相应的计划。

4.进度管理的方法与工具

4.1方法

进度计划的方法主要有横道图法、网络图法、关键路径法等。它们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实质上是一样的。它们都是将工程项目按一定要求(如系统、标高、区域、合同类型、作业类型、工作层面、工作包、房间号,责任部门等)划分成作业或工序,然后确定作业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各作业的起止时间和工期等。随着电子计算机和高级项目进度管理软件的应用,进度管理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到管理技巧都达到了一个新水平。

4.2工具

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与应用,电子计算机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大显身手。

P3(PrimaveraProjectPlanner)是目前世界上最为流行的进度管理方面的工程项目管理电脑软件,被认为是项目管理软件的标准。它是在WINDOWS下运行的,界面友好,与其他软件兼容性强,运行速度快,与其它WINDOWS软件一样具有所见即所得的功能。它将上述几种进度管理方法有机地融合在了一起,特别适合大型工程、多个工程、有主工程子工程的进度管理。

P3软件最基本的方面还是进度管理。它借助作业之间的逻辑关系、限制条件,通过进度计算,在时间上对作业进行排列,并且赋予每条作业各种信息(这个过程称为“加载”,英文为loading),如系统、标高、区域、合同类型、作业类型、工作层面、工作包、房间号,责任部门等,我们可以按需要进行随意定义。通过这些加载的信息,可以按需要、按要求对作业进行筛选、分类、组织、汇总。

P3软件有过滤筛选功能。它可以按要求进行多个层次,多种格式的筛选过滤,将我们要求的作业信息筛选出来。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的作业数目可达上万条,一个承包商的作业数目也可达数千条,在一个时间段内,我们并不需要全部的作业信息。通过过滤,可以按照工作性质、工作区域、工作包、时间跨度(如一天,一周、一个月、一个季度等)等得到我们所需要的作业信息。

除了最基本的功能外,P3软件还可以在作业信息上加载资源信息,如每一个作业要耗费的人、机、材等,还可以进行工程量的统计工作。P3软件与WINDOWS下的其他软件如数据库软件、Excel软件等具有高度的兼容性,我们可以将过去独立的人事管理、物资管理、机工具管理、g工程量清单等计算机信息按P3要求调整后直接转入P3软件,为我们在P3软件上进行资源加载、资源平衡、资源优化节省了大量人力,同时也为其它职能部门使用P3软件的相应功能创造了条件。

此外,P3软件还可以按照节假日的情况进行日历定义,不同的作业可适用不同的日历,还可对各种作业加载我们需要的限制条件,并且可以生成直观的各种曲线、直方图、报表等。

利用P3软件按各种要求做出进度计划后,可以以某一天作为数据日期(datadate)进行进度计算,通过作业之间的逻辑关系、限制条件去推演各作业的预期进展,并展示关键路径,通过平衡、修改,反反复复后最终得到我们期求的进度计划,这样的进度计划就作为我们的目标计划。以此目标计划作基础,在工程实施中,通过跟踪实际的作业进展,更新作业数据,并与目标计划作比较,可以发现施工中的不足,评估部分作业的提前、延误对整个进度计划的影响,这样可以及早采取措施,保证目标计划的顺利实现。

P3软件还具有各种强大的功能,它本身就值得去认真钻研,在此就不作详细介绍了。

总之,P3软件作为工具,能做进度管理方面我们想要做的一切事情,而且从上面的介绍来看,P3软件能做的事情远远超出了纯粹的进度管理的要求。P3软件可以说是一个以作业为载体,加载各种信息,各职能部门可以一起使用的这样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5.进度管理的模式

从工程实践来看,光有对进度管理方法和先进进度管理软件的掌握,哪怕是非常熟悉,如果没有相适应的进度管理模式,进度管理一样会引起混乱,达不到应有的要求。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从设计、采购、土建、预制、安装、调试等各环节,分成若干工作包(称lots或workpacrage),由若干个承包商实施。进度管理从职能方面来看有进度计划的编制、修改、更新、下达、反馈、控制、对外协调等。各个承包商之间、各工作包之间进度的紧密衔接配合以及各职能之间的顺利实施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展和按期竣工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进度管理模式指的是各承包商的施工作业进度以及支持计划的编制、更新、修改,各计划彼此之间的衔接,以及与一、二级进度计划的比较对照,各相关作业数据的交换,承包商自己进度计划的下达执行,作业数据的反馈的一种方法、业务流程和组织形态。

进度管理的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没有一定之规。只要整个工程能按计划有效地实施,进度计划能实时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施工现状,就是好的进度管理模式。

5.1业务流程

从工程实施来看,图示的进度管理业务流程能很好地使进度管理良性运行。

在承包商之间有关联的交叉作业通过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商建立相应的逻辑关系,交换彼此之间的作业信息,如物资供应与施工、设计与施工、土建与安装等等。承包商各自的进度计划构成了全面的细化的三级进度计划。

承包商按确定的三级进度计划,以月(或季)为基础按周(或天)进行滚动,下达责任部门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在滚动周期(数据周期)期末(如周末)反馈作业数据到进度控制部门。进度控制部门在进行相应的数据更新、交换后,于下一个周期期初(如周一)下达新一周期的进度计划。

5.2进度管理的职能部门

鉴于进度管理的重要性,应该设立独立的进度管理职能部门。该部门的职责按对进度的理解不同可分为二种情况。

5.2.1从广义来看。认为进度是整个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核心环节,它应包括作业进展、工程量统计、资料等几乎所有的工程信息。设计、预制、制作、土建、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全由进度部门来反映;进度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更新、控制、对外协调等各职能,全由进度部门来实施。这样的进度部门无论从工程技术上,还是商务上都需汇集一流的称职人才,而且它还是一个相当庞大的业务部门。大型工程项目的实施需要这种形式的部门。

5.2.2从狭义来看。认为进度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将作业借助逻辑关系在时间上进行排列,并在数据周期内实时反映现场施工状况。进度计划侧重于现场施工作业计划,职责上侧重于计划下达、调整、更新和对外协调。进度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反映施工状况及对外沟通。这是对上述广义上进度部门的一种简化,它的正常运转需其它职能部门如技术、供应等的协助。

6.进度管理的技巧

有了好的工具、好的模式、还需有好的技巧。下面介绍P3软件应用过程中的一些经验,供参考。

6.1各承包商共用一个工程项目,并与一、二级进度计划具有相同的作业分类码字典。在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商的主持下在三级进度方面所有承包商在P3上共用一个主工程项目,各承包商的工作作为此主工程项目下的子工程。每个承包商按区域、系统或性质等可有若干个子工程。相关的作业在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商的主持下建立或修改逻辑关系。这样有利于进度计算和进度控制。为避免承包商彼此之间对作业数据的篡改,各承包商对于自己的工程可设置相应权限。具有相同的分类码字典是为了便于一、二、三级进度计划之间、各承包商之间作业数据的交换及比较对照。作业分类码字典一般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商综合各方面求来定义、修改。如果是承包商单独应用P3软件,则该字典承包商可自己定义、修改。这样一来,P3的应用也就局限于承包商自己,与本文所要论述的全面统一的进度管理有较大的区别。不过其中的部分管理思想也适用承包商独立的进度管理。

6.2承包商建立二个工作目录,一个为存放数据周期内返回的作业数据的“历史目录”,随后复制该作业数据存放于另一个工作目录(当前目录),供在数据周期内作跟踪、修改、更新用。工作目录每年需建立一次,如“1999历史”、“1999当前”。如此循环往复。

6.3工程取名。进度管理是动态的,随着作业数据的交换,工程名也需随着数据周期改变。以一周为例,在当前目录下以下周一所指的月日如0419,作为本周使用的工程名。本周末以下周一4月26日为数据日期作进度计算并以0419工程交换作业数据,返回后以0419工程存于历史目录,复制0419工程到当前目录,取名为0426。如此循环往复。

6.4制作中英文版。P3软件已完全汉化,但如工程有外国人参与,作业数据是英文版的,在数据交换后;相应的中文信息就有可能丢失。可以考虑用P3数据输出功能将作业数据以文件形式输出到Excel软件,在Excel软件中用数据库格式(如Dbf)打开该文件,在该文件中在记事(LOG)栏输入中文,完成后关闭该文件,然后利用P3数据输入功能将中文信息转入。如果是在汉化的P3软件之间交换数据,则可通过增加栏位的方式直接输人中文。对于中文版的作业数据,用同样方法也可反映英文信息。

6.5滚动进度计划的制作。在当前目录下,在作业数据返回后,在数据周期期初如周一,在作业数据更新、修改后。利用P3软件的过滤功能筛选出数据周期的作业信息,然后制作合适的标题,调整打印日期的范围,就形成了读数据周期内的进度计划。如此循环往复。

6.6近细远粗,滚动编制三级进度计划。细化的三级进度计划不是一蹴而就的,显然招投标阶段的“细化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是最详细的,也不是最后的版本,它是承包商在当时条件下所能作出的最详尽的进度计划是承包商对未来所要从事工程的一种设想。由于大型工程的工期长、环节多,近期远期承包商能知道的施工前提条件的详细程度不一样,整个三级进度计划在近翔远期的细化程度上也会有差别。近期的施工前提条件充分,三级进度计划就可以细化到具体指导施工的地步。远期则可作为一种展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再逐步细化。

7.进度管理中容易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实践中,我们发现在三级进度管理方面最容易存在下列问题。

7.1忽视进度计划。认为进度计划是一种摆设,可有可无。我们常听到这样的话“这些工作我非常熟悉,该做什么我脑子非常清楚”。对于小工程,或许可以这样。但大型工程工期长,环节多,意外情况也多,没有很好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很难在一个长的时间跨度内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商以及其它承包商表明自己的施工组织状况,同时对于承包商而言也很难指导自己的施工并在资源上从容调度和平衡优化。

7.2对于计划还算重视,但计划与实际工作脱节。这有多种原因,可能是进度计划水平低,不能如实反映施工状况以至失去指导作用;也可能认识上有误区,因为进度计划中的施工顺序与实际工作的施工顺序有一定的差别,在具体的施工组织以及作业数据的反馈上嫌麻烦,不愿意受约束。

7.3进度计划过粗或过细。过粗的进度计划难以控制作业进展,不易发现问题,一旦发现作业延误,将有可能为时已晚,难以挽回;过细的进度计划容易人为割断施工工艺之间的自然联系。如接地线安装包括放线、安装、检验等工序,安排一个作业就比分成三个作业好。从工程实践来看,进度计划的粗细没有一定之规,相当难以把握。在实践工作中三级进度计划的细化一般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作业工期要短,如一般要求14天以内,这样有利于控制作业进展;第二是尽量符合施工工艺的自然流程;三是以工作量的大小决定是否细化。如混凝土浇注有钢筋、模板、混凝土三道工序,如果工作量大,工期长,则可细分为三个作业,否则一个作业就可以了。实际工作中对于进度计划有越细越好的倾向,这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情。总之,三级进度计划是能粗则粗,要细则细,只要能控制、指导施工就行。

7.4进度计划包罗万象,像大杂烩,没有重点。P3软件的应用在理论上能反映所有的作业信息。从设计、预制、材料供应到土建、安装、测量、调试等全部包括在内,并尝试在每条作业上加载资源,连螺栓螺帽等小物项都不放过。这样作出的进度计划过于庞杂,极不利于进度计划的跟踪控制。从工程实践来看在P3上只做现场施工进度计划,加载主要的资源和工程量,以此为中心各相关部门做支持准备计划,这些计划可以不在P3软件上做,以文字形式描述即可,如要在P3软件上反映,则以子工程形式存在为宜。

总之,随着P3R软件的推广使用及熟练掌握,这些问题将会逐步解决,进度计划的水平也会逐步提高。进度计划未必是最优的,但应切实可行,有条理,有重点,按这样的计划按部就班就可以展望以及实现即定的工程目标。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篇

    1997年4月11日,深圳市商标事务所深圳市金匮医药贸易公司(下称深圳公司)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诉,反映昆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明公司)生产的安必新胶囊侵犯其"安必新"商标专用权。云南省工商局于1997年4月15日立案。经查,"安必新"系深圳公司于1997年1月24日经云南省卫生厅批准生产氨苄青霉素胶囊,商品名为安必新胶囊。昆明公司于1996年4月投入生产,6月停业生产。生产的大部分安必新胶囊已于96年销售,97年2月28日后共销售8050盒,总价款115630元。

    云南省工商局认为,昆明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39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1997年10月20日云南省工商局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 按其于1997年2月28日后销售的8050盒侵权商品总价款115630元的20%处以罚款23126元。

    深圳公司不服云南省工商局云工商标处字(19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1998年6月8日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处罚决定,其主要理由为:第一,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三,显失公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条件,于1998年6月22日决定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从1998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1998年7月27日,深圳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40条规定,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准予深圳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评析

    人用药品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商品,《商标法》对此作了较严格的管理规定。昆明公司生产的安必新胶囊侵犯了深圳公司"安必新"商标专用权,云南省工商局对此进行处理是正确的。

    "安必新"是深圳公司在人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即使昆明公司在"安必新"商标注册前就在胶囊上使用"安必新"字样,但并不能对抗在后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况且,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人用药品名称由卫生部批准,商品名报卫生部门备案,商品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安必新商品名的批复无法律效力。

    "安必新"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是1997年2月28日,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昆明公司在此之前生产销售安必新胶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在此之后生产销售安必新胶囊的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昆明公司已于1996年6月停止生产,因此只对1997年2月28日后销售8050盒的行为追究了侵权行政责任。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篇

一、商标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点

    1.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种类的多样性。无论是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冒充注册商标案件,还是禁止买卖商标标识违法行为,商标法律法规都针对各种情况,设立了较多的可由商标执法部门自由选择的罚则。比如《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者必须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一旦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检讨,可以予以通报,并可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直至国家工商局商标撤销其注册商标。就是对同一类商标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采取种类不同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

2.商标管理过程中具体执法行为方式的广泛性。在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工商部门而言,为了管理的需要,除暂扣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有限的行政权利不能使用外,商标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多种形式的执法行为。比如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3.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额度的宽泛性。这是我国众多法规行政处罚幅度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中,亦存在这一问题。比如对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但从实践来看,往往冒充注册商标的企业的时间跨度都较长,跨度时间内的经营额都较高,因而对其处20%以下的罚款很难操作,往往都依其经营额的高低来“自由”把握,有时1‰,有时1%,自由裁量权限较大。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者依法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的罚款,到底实施多大的处罚,其自由裁量权就更大了。

4.商标执法时间上的无限性。《商标法》是一部较为严谨的法律,对企业商标注册的时间、有效期、续展期虽都作了许多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行政部门行使商标行政执法权力时的时效性,未作严格的限制,比如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接到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应在多长时间内受理和终结等。由于不少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审核、批准)的时限,因此,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5.对客观事实情节认定的自主性。客观上说,一些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违法情节的衡量,立法上很难提出一个具体的标准,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认定。如《商标法》规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商标是否近似要由办案人员来认定。虽然按要求应客观进行认定,实际上由于条件所限,难以进行市场调查,往往是由办案人员主观认定的。

二、当前商标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多样,各类商标违法行为也呈智能化,因此赋予商标管理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国家行政管理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改革开放。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伸缩性,因此,行政机关违背法律的精神和目的随意使用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是存在的。这些问题的主要表现为:一是轻责重罚。如对当事人的在宽展期内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由于其注册商标已超过了有效期,已失去标注“注册商标”的资格,如果仍继续使用,客观上就可认定其冒充注册商标,但一旦认定其冒充注册商标,继而对之处以非法经营额的20%以下的罚款,显属太重。

二是重责轻罚。如对多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在其执法经营额50%以下的幅度内,从轻处罚。有时甚至商标注册人要求其责令当事人赔偿,也因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而不予采纳。

三是显失公正。如对相同性质、相同情节的行政违法行为,却给予了悬殊很大的处罚,极不合理,违背了平等适用的原则。

四是主观随意性大。如《商标法》对销售者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明确加了“明知或应知”的限定,那么工商部门在认定销售者是否构成侵权时,必须客观推定其是否“明知或应知”。但在执法实践中,常常看到不少执法人员主观臆断,其认定缺乏客观性,难以服人。

五是拖延时间。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何时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因此,有的行政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拖延履行职责的时间,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失。

在商标执法过程中,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归纳为一是业务不熟悉,对法规的理解一知半解,望文生义,缺乏对立法的宗旨、本意的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二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缺乏公正公平执法意识,过多地考虑了地方利益和其他不应考虑的事由。三是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不能强化上下之间的层级监督和执法的内部监督,从而使执法失之过宽,行政权力不受约束。四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本身存在缺陷。

三、准确行使商标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对策

    1.进一步完善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使其法律条文尽量做到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减少“弹性”规定和“模糊”语言。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凡是规定对违法者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尽可能地划定较为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制定具体明确的处罚标准。比如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件,在处罚幅度上,应明确细化,以利于各级工商部门准确操作。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立法上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出比较合理的期限。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地掌握执法的范围、对象、权限和手段,提高实际执法的能力。在商标执法培训中,不仅要注重商标法律条文的培训,而且要注重立法的目的、商标法的法规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理培训,并加强商标实务训练,从而推动全面理解商标法律法规。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8篇

招标设计由雇主提出的反映在招标文件中的设计内容参差不齐、深度不一,但其目的基本上是界定和确定工程建设范围、工程任务、建筑物属性与功能、遵循的技术规范和双方责任等,内容已包含在投标人须知、雇主要求、技术规范、设计准则、计算书、工程量(设备)清单及附图中。雇主仅对雇主要求中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1)合同规定由雇主负责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如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库容和装机容量等;(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如供水量、发电量、运行方式等;(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4)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商不能核实的内容、数据和资料。投标设计由投标人提出的投标设计全面反映在投标文件中,一般应响应招标设计并形成建议书。设计内容对中标与否至关重大,中标后也将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是最终设计的基础。投标设计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1)研读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者须知、雇主要求,理解和把握雇主对工程的规模、任务和功能要求,宏观上必须明白是什么(国际工程投标人员应具备熟练运用外语把握国际通用标准的能力)。(2)仔细研究招标设计图纸和说明、技术规范、工程量/设备清单等,了解和领会雇主的设计意图,按照功能和雇主要求定位工程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形式,搞清楚为什么。(3)依据招标书要求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一旦要求承包商对雇主提供的设计负责,投标人须收集并复核工程区水文、泥沙、征地移民、环境条件、地形地质、建筑材料、对外交通运输和施工条件等基本资料,做到合理归类并分项。哪些是雇主已明确的固定参数、哪些经过判断类比可以放在中标后再核实、哪些对投标设计成果会有严重影响,需要提请雇主提供或明确并附加在合同条款中。(4)分析雇主设计方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工程技术问题及疑点、难点和重点,通过工程风险分析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在招标设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考察,初步确定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轴线、结构型式和控制尺寸。对有疑问的设计方案、主要技术问题提请雇主澄清或备注在合同条款中。(5)以工程类比和响应招标文件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试验和计算,较为完整、系统地提出工程量/设备清单并与招标设计对比,同时合理进行归类并分项。哪些项(量)实施过程中会有所突破、哪些项(量)通过技术措施或优化会留有余地、哪些项(量)不会发生或概率很小。以给投标价格计算和风险分析提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6)完成投标设计文件并参与整个投标书编制。投标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除招标文件规定以外):①设计准则;②所依据的设计规范;③设计报告;④设计图纸;⑤工程量/设备清单;⑥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⑦设计进度表等。最终设计项目一旦中标,投标人即转化为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来组织并实施项目。EPCT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对雇主要求(包括设计准则和计算书)的正确性负责。承包商从雇主或其他方面收到的任何数据或资料,包括雇主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均不应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施工承担的职责。设计应符合雇主要求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雇主作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商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也就是说,EPCT项目是雇主几乎将所有的责任转嫁到承包商身上,他通过总额作价、承包商完整责任、设计与施工的搭接时间来节约费用并从中得到好处;而承包商则是通过合同总价、项目实施中的自益和索赔等赢得最大利益。最终设计通常按2个阶段实现,一是基本设计(概念设计),完整提出设计准则、设计备忘录、工程总体布置图和相关建筑物布置图等,并提交雇主或雇主代表审批,应达到中国水电行业《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的编制深度,但其成果不能用于施工或设备制造;二是详细设计,提出详细的设计计算、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交付实施,应达到中国水电行业施工详图设计阶段的深度,所有这些文件均以基本设计(概念设计)为基准并按合同要求提交雇主代表审核,以保证其与已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EPCT规定,合同全面实施和生效日期后42d内,如果合同协议书没有另行约定,雇主应在不少于7d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竣工时间自雇主开工令的那一天计算。开工令一旦发出,意味着设计开始提供施工图纸以满足现场需要。由于投标设计阶段周期短、任务急,投标人不可能开展大量的的补充勘探、试验和计算复核工作,设计的可靠性和正确性往往留待最终设计阶段来进一步复核和验证。因此提醒投标人(承包商)务必注意:虽然设计分包商作为“龙头”,设计过程可不受到雇主的过多干预,但设计成果会直接控制并影响合同价格与竣工工期,对于设计自身的风险和责任、设计周期、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招标设计成果的准确性等在合同条款中要有明确约定,以便作为后期验证与索赔之依据。作为设计工作关键的一环,基本设计至少应占最终设计投入的40%或以上,避免详细设计存在重大缺陷。设计过程中,以下基本条件必须得到落实:(1)工程区交通运输条件、施工条件和环境容量,最近可供利用的房屋和设备、供水、污水处理、施工用电和通信,当地劳动力和土地占用情况;(2)建立测量控制网,以使得建筑物范围的地形测量、勘探孔(井、峒)位置和地面高程与永久控制系统一致,提供工程区地形图;(3)收集并复核工程所在河流的水文、气象、泥沙资料,提供径流计算成果、洪水标准、淤积特性、坝址等设计断面的H~Q关系曲线、水质分析、用水权(如果有);(4)核实雇主负责的基本数据并提请进一步确认,包括水库水位、库容、装机容量、供水量和水库调度方式等,进行水量、洪水调算,明确机组、机型;(5)调查天然或人工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材质分析,提供具备工程要求的混凝土骨料和筑坝材料料源;(6)依据建筑物型式、雇主要求、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与试验,明确建筑物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核实地震动参数复核(如果雇主有要求)。基本设计是对投标设计文件的补充、核实和深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设计准则;②设计报告或设计备忘录;③工程总体布置图及主要建筑物(设备)布置图;④设计整体进度计划。详细设计等同于中国国内的施工详图设计,即提供施工详图,包括详细的设计计算和施工技术要求等,其内容需要保持与已批复的基本设计文件相符。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随时验证已揭露的地质条件与招标文件所列举是否相符,或进行设计变更和释疑。需要强调的是,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变更改变“工程”而非“合同”,无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均需澄清并获得雇主或雇主代表接受;而雇主要求的设计变更,需要承包商仔细斟酌和审慎处理并作为索赔的依据。

Taleghan工程经过竣工试验并于2010年正式移交,其建设工期和费用控制的成功标志着实施EPCT项目是可行的。西北院从事项目设计的工程师们均来自某个部门或专业室,娴熟掌握中国国内工程设计程序及相关规范,也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经验,但对国际水电EPCT合同模式缺乏运作经验,也无成功案例可循,加之语言受限,与雇主交流不顺畅,前期曾走了些弯路。后期通过调查学习小浪底水利枢纽、鲁布革水电站等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模式与经验,不断加强与承包商和雇主工程师的磨合,共同研究学习FIDIC合同文件,逐步了解它的思想基础和运作规则,大家已能适应和遵守。经过很好地利用EPCT项目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模式,目前已成为具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在未来的国际市场有较大发挥优势的空间。EPCT项目实施阶段如何进行设计管理,既满足FIDIC合同条件,又能适应国情和设计管理体制,按照Taleghan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借鉴国际工程公司的通行作法,西北院按照矩阵管理方式组建了设计项目部并任命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任务是执行院管理制度和授权,集中精力做好项目最终设计阶段的工作;充分利用西北院有效资源(包括人力、装备、软件、技术、管理、法律、财税、保险等),保证项目顺利进展;做好项目协调管理,监控项目全过程及其接口实施控制,为全面完成合同目标各尽其责;预测并处理好风险事件(如发生),最大限度保护承包商权益及西北院利益;注重按程序规定处理好实施过程中的变更、释疑、索赔、违约等有关事项;按计划主持或参加重要的例会。项目经理对主管院长和主管总工程师负责,项目部成员是临时性的,由项目经理和职能部门协商委派,待项目结束后再回到专业/职能部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成员接受项目经理和专业/职能部室的双重领导,同时向二者报告工作。2003年10月Taleghan工程顺利截流后,即进入详细设计阶段,大坝填筑、地下洞室开挖支护、混凝土浇筑、设备制造安装也逐渐进入施工高峰阶段。总结Taleghan工程EPCT项目设计履约情况,有如下体会。(1)雇主或雇主代表的任何指令都不能解除承包商的责任。凡技术问题发生分歧,始终坚持科学务实的态度和相互尊重的原则,正确的就坚持,有异议的就释疑求证,以使在合同前提下,双方都能接受并共赢。(2)合同约定Taleghan工程可以采用等效的中国规范替代,但当时中国国内尚无正规的英文版,可谓举步维艰。一方面利用中国近20年的水利水电建设水平已得到世界普遍公认的资源优势,逐条引用中国规范,并与美国ASTM、ACI、USBR和英国BS等标准对比,让雇主接受已采用并提供的安全度等同或高于国际标准;二是介绍或邀请雇主代表参观中国国内已成功运行的类似工程;三是水力机械、电气和金属结构设备均在中国国内采购,坚持使用符合IEC、IEEE要求的中国标准并取得雇主认同。(3)EPCT项目的竣工时间合同已有约定,一旦待基本设计得到雇主代表审批后再开展详细设计,现场难免前松后紧,竣工时间更难以掌控。Taleghan工程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设计周期,尤其对基本资料的验证,经与雇主代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将整个工程按照建筑物的功能属性、部位和施工条件分为导流洞和底孔工程、土石坝基础处理工程、土石坝坝体工程、溢洪道工程以及输水洞和电站厂房工程(含机电部分)5个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开展基本设计,既适应了施工先后次序的规律,又避免了合同争议,为现场施工创造了成熟条件。(4)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充分挖掘一切有利承包商的细节,是EPCT项目获利的关键所在。Taleghan工程执行过程中,对没有明显界定雇主和承包商责任的地方,如基本资料范畴、库区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核、已建Sangban输水洞改建等问题,合同未明确其工作范围,雇主代表曾强加于设计,对此我们按照EPCT合同条款做到了有理有据,经过多次协商达到共识。事实表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单凭技术优势不行,必须具有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社会条件、银行融资、保险索赔、合同管理、语言交流能力等条件,复合型人才和团队精诚合作乃是EPCT项目成功的基石。(5)伊朗工程师已对Taleghan工程开展了近30年的研究工作,为了规避风险,雇主才通过国际招标而引进EPCT项目管理模式。由于雇主和承包商均无国际水电EPCT项目运作经验,受设计理念、引用标准及语言条件不同,招标设计、基本设计、详细设计也不可能按中国国内工程建设那样循序渐进,实施过程中分歧、争执在所难免。通过双方有效探索、加强合作,证明Taleghan工程执行EPCT管理模式是可行的,雇主和承包商也达到了共赢的目的。

水电工程设计能否执行EPCT合同,取决于项目的建设条件、技术参数、最终价格和工期要求,承包商有无能力承担项目实施的全部职责,或是否切实认清了项目的风险并有能力规避,不仅雇主尤其承包商更要三思而后行。Taleghan工程设计管理实践证明,执行EPCT管理模式是可控的。但国际水电EPCT项目设计如何有效管理和规避风险,工程事例不多,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设计,值得进一步探讨。在中国加入WTO后,学习和运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提高中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势在必行。国际水电EPCT项目设计流程尚未有固定模式,但设计基本遵循招标、投标和最终设计3个阶段。雇主提出的招标设计文件深度不一,取决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而投标人完成的投标设计由于不可控因素多、时间紧,不可能全面复核投标设计中的技术数据,在遵循并响应雇主要求的前提下完成投标设计文件或建议书,往往以技术风险评估和宏观判断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一旦成为中标受邀人,合同条款中必须为自己留有足够的、可规避风险能力的余地,对影响设计的重大因素如设计周期、可变资料复核、补遗、设计责任等均要有明确约定,以便按合同条件实施及为后期索赔提供依据。最终设计分为基本设计和详细设计2个阶段,基本设计又是关键一环,雇主一般不过多干预,这也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提供了较大空间,但前提是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得到批复。详细设计内容需要保持与已批复的基本设计文件相符,施工过程中不但要注重“工程”变更,更重要的是注意并把握“合同”引起的变更。无论雇主或承包商,双方只有共同遵循EPCT管理模式与合同条款,合理解决争端或歧义,加强沟通与协作,才能达到共赢。

作者:付恩怀 马海晨 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