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开始实施。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以民事主体的地位,而在《公证法》实施前的《公证暂行条例》中,公证机构的性质则被定义为国家机关。法律地位的不同带来了其他诸多方面的变化,由此产生了新法旧法如何衔接、新法的时间效力如何具体适用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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