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司法 《公证法》中救济性条款适用程序从新原则的意义--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谈 【正文】

《公证法》中救济性条款适用程序从新原则的意义--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谈

作者:黄群; 刘颖 中国公证员协会; 上海市公证处; 上海200041
当事人利益   适用程序   救济性   公证机构   保障  

摘要: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开始实施。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以民事主体的地位,而在《公证法》实施前的《公证暂行条例》中,公证机构的性质则被定义为国家机关。法律地位的不同带来了其他诸多方面的变化,由此产生了新法旧法如何衔接、新法的时间效力如何具体适用等一系列问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