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应用法学 保证人在借款期间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正文】

保证人在借款期间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作者:王晓利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承担   证人   死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商品流通  

摘要:保证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有效地促进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作为自然人的保证人在借款期间死亡的,其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相关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对此,实务素有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明显,折射出理论思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审判实务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遗产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有二:首先,保证的本质是保证人以个人财产、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信用作担保,人在信用在,人死信用亦归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保证,当然要承担保证人死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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