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竞业限制框架下,关于劳动者违约责任的立法规定较为模糊,100份司法裁判文书呈现出多种责任形式适用及裁量存在分歧的现状。基于此,需在进一步明晰司法裁判者裁判逻辑的基础上,探寻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背后所指向的具体理论。违约责任的核心在于违约损失的具体赔偿,在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背景下,劳动者不能完全地按照以平等为特征的合同法责任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因而,需要对违约金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经济补偿返还责任提出完善建议,并强调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以利于违约责任法律规范的进一步阐明和妥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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