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检察经历了一般监督、诉讼监督、社会治理监督、公益监督等诸个阶段,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扬弃。现行行政检察概念和体系不够明晰,影响到行政检察工作在功能定位、监督范围等方面界定。行政检察的本质是检察权对公权力的监督,为彰显行政检察概念的法律监督功能,应秉持严格主义的殳场,确定行政检察的内涵与外延,保持概念的逻辑严密、体系完整。行政检察不仅包括行政诉讼监督,还包括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督促其纠正的法律监督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