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非法行医案中入罪之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判定 【正文】

非法行医案中入罪之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判定

作者:邵丹; 王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100089
非法行医   入罪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机关   职业资格  

摘要: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不具有医生职业资格,也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因非法行医,卫生行政机关于2012年5月24日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诊疗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次日送达,由其母亲代为签收。后2015年2月9日卫生行政部门再次因非法行医对其行政处罚,3月3日送达,其本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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