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案件“以贩养吸”初探 【正文】

案件“以贩养吸”初探

作者:周凯东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疑罪从无   酌情处理   人身健康   被追诉人   事实认定  

摘要:<正>本文案例启示:案件中"以贩养吸"情节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收缴到的是用来贩卖以供自己吸食的,应当认定为"以贩养吸",依情节酌情处理;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贩卖的,应秉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为非法持有罪。犯罪已经成为新世纪的巨大"公害",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给公民的人身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兼引发盗窃、抢劫、杀人、伤害、等多种性质犯罪。2007年至2013年,全国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