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非法占有个人存款账户中的公司资金应如何定性 【正文】

非法占有个人存款账户中的公司资金应如何定性

作者:黄荣祥 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 514700
个人存款账户   公司   非法占有   汽车销售服务   资金  

摘要:冯某,女,35岁,于2007年3月24日至11月28日间,任梅州市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光辉胜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两公司,法人均为袁某)出纳。2007年11月28日因工作岗位的变动.冯某担任的出纳工作移交给下一任出纳陈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时。冯某须移交现金金额419495.90元,但由于实际现金库存短缺20多万,正好当天总公司汕头市胜某电器有限公司用袁某的私人账户汇到熊某的账户2276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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