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公证 《公证法》的实施与公证收费改革建议 【正文】

《公证法》的实施与公证收费改革建议

作者:蒋少华; 周明友 山东省枣庄市公证处
服务收费标准   改革建议   服务收费管理   第13条   法律援助  

摘要:我国《公证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现行的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以上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公证处除依法进行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的.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公证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扩大、缩小收费范围,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公证法》第41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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