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 1.关于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设立分支机构,并且要与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核算。这一规定太过千篇一律。设区城市本级与下属县(市)之间在经济、财政、收入水平、居住条件、住房价格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尤其是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量不一样,有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超过某些地方一个地区(地级市)的规模。笔者建议,应当结合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中心,强求一致,搞“一刀切”,将会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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