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民法中针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其性质问题,导致其成立和撤销以及报酬等方面产生影响。同时在悬赏广告效力归属上,对行为人的限制以及撤销问题等不明,导致责任认定出现问题,此外,在报酬请求权方面,没有对报酬获取形式加以确定,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借鉴英美、大陆国家相关法律,逐渐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对悬赏广告理论进一步明确,制定出和悬赏广告相适应的法规,高效应用司法解释等途径,就民法中悬赏广告在法律性质方面的问题作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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